本书支持微信或下载APP继续阅读

微信扫一扫继续阅读

扫一扫下载手机App

书城首页 我的书架 书籍详情 移动阅读 下载APP
加入书架 目录

他们为什么杀人 §第7章 着意建构

66

在《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一书中,朗尼·阿森斯指出,该书的主题是“实质性暴力犯罪行为及其实施者”【1】。此处所说的“实质性暴力”,他做出了解释:

即……受害者或为(1)非意外地受到实质性身体伤害,达到足以致命或达到需要就医程度,例如枪伤、刀伤、棍伤或疯狂殴打;(2)受到实质性的性侵犯,例如性交、肛交、口交等等,可能或已实际造成或轻或重的身体伤害。

他所访谈的全部58名罪犯,每人至少实施了一起实质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一书并未探究这些罪犯是如何变得暴力的(研究生毕业多年之后,当阿森斯在密歇根和堪萨斯从事教学工作并继续进行访谈时,他进一步研究了这一所谓“暴力化”过程,并于1992年出版了《危险暴力罪犯的诞生》一书,报告他的研究成果)。在最初的分析中,他研究了暴力行为动因的一些基本问题:暴力的人是否会解释他们进行暴力犯罪行为的情境——即分析、评估和决定是否采取暴力,如果确实如此,这种解读是否能够解释他们的暴力行为。在全部58个案例中,他对以上两个问题均给出了肯定答案。“因此数据显示,暴力分子在实施暴力犯罪之前,已经有意识地确定好了行动方案。”

67

这一直截了当的结论,与当时普遍流行的暴力犯罪“科学”理论背道而驰,阿森斯在就研究结果进行具体陈述前,引用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解释其中的差别。

精神病学家拉尔夫·巴奈1952年在《美国政治学与社会科学学院年鉴》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谋杀研究》的论文,称:“除非进行详细精神病学研究来追溯暴力实施者的内在动机,否则一个人为什么会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这种暴力现象的心理实质将永远是一个谜题。”

1972年,精神病学家伊曼努尔·塔纳伊在《美国精神病学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谋杀预防的精神病学层面探讨》。他最先观察到,他所谓的“自我矛盾的”谋杀是“与施害者意识不一致的”,然后注意到“大多数谋杀都是自我矛盾的”——简言之,塔纳伊博士认为,多数人杀人都不是出于自愿。

1975年,两名心理学家大卫和吉恩·莱斯特在其著作《激情犯罪:谋杀和谋杀者》中探讨了关于谋杀的科学文献,并得出结论:“真正的谋杀者通常并非出于长远规划,也并非有意为之。最常见的是,他们会在一些小口角中杀人,或受到某些显然微不足道的事件的刺激,从而深深地受到一些深层潜意识情绪的驱使。大多数谋杀都是出于临时起意和一时的激情,这时谋杀者的情感超越了理智。”

阿森斯总结,以上这些为数不多的材料,在不计其数的相关主题的医学和科学文献中屡被提及,比如心理学家马尔文·沃尔夫冈及其同事弗朗哥·费拉库提在他们1967年发表的著作《暴力亚文化》及其他地方都提出,90%的杀人案都是“激情犯罪”,是“未经计划、暴发性的、突然动机暴发导致的”,犯罪者行动非常“迅速”,以至于“理智和时间他都无法支配”。

这些精神病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广为人知并被普遍认可,在暴力犯罪的媒体报道中不断出现:“无意识的谋杀”“无明显动机”“他只是突然发作”“一次突然爆发”“我们可能永远不知道为什么”。阿森斯则发现,暴力罪犯在决定采取暴力行为时,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意味着从谋杀者的角度来看,谋杀从来不是无意识的;谋杀动机无论在心理学家看来多么“琐碎”和“显然微不足道”,都引起了暴力犯罪行为;暴力罪犯并非突然“发作”,而是做了决定并予以实施;当暴力罪犯愿意诚实地探讨自己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就可能得知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换言之,阿森斯在《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一书中的发现,来自暴力罪犯的自愿陈述,完全推翻了当时关于暴力犯罪的主流理论。

68

阿森斯发现,暴力罪犯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情势的解读有一系列发展变化的阶段。首先,加害者会揣测受害者的态度——乔治·赫伯特·米德所谓“站在他人角度”,并解读对方的态度是什么意思。然后,他会与自己进行对话,从自己过往经历中找到几个人物——他已将其态度内化,来判断受害者的态度是否意味着自己该采取暴力行动。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就对受害者实施暴力。在《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一书中,阿森斯开篇就放上了一个年轻男性谋杀犯的报告,鲜明地演示了上述过程:

案例55:行为(刑事杀人)

我的一个合伙人说,他可能要来我这儿坐坐,所以我赶紧去附近酒铺买箱啤酒。我穿过商店停车场时,有个人开车差点把我撞了,我冲他竖中指,他就和同伴跳出车来,把我打倒在地,他把我的头摁在地上,地上满是灰尘,旁边就是一堆烟蒂。然后,他们进商店了,我就想:“这是多么下作的事啊,他们怎么能做得出,简直就是一群黄皮肤杂种。”我突然觉得:“我必须得去报复这群龌龊的杂种。”于是跑回家去取枪。

我以最快的速度回到酒铺,在前门20码开外的地方等着他们。我一边等,一边想,我到底应该打伤这些杂种,还是干脆打死他们,我到底应该只打这个开车的,还是连他的同伙一块打。这时,他的两个同伙先在门口出现了,我心想:“干脆全打。”我迅速开了两枪,两枪都没打中,他们逃跑了。于是,我决定最好走近些,直接把枪筒抵住我真正想打的那个开车杂种的胸口,确保不打偏。我太憎恨他了,简直等不及看他被一枪轰死时脸上的表情。他一出商店大门,我就冲上前,拿枪筒抵住他的胸口,扣动了扳机。

69

在案例55中,开车的人及其同伙敌视和轻蔑的态度不太可能是误读,因为他们已经以暴力形式将其表现出来了——尽管这种暴力与55号犯人的反应相比程度较轻。与大多数情况一样,他的个人想法在这里被简化了:他认为他们的行为“非常下作”,继而将他们归类为“一群黄皮肤杂种”。一个不太暴力的人也可能得出类似结论——然后决定是否就此忍气吞声还是报警。但是,55号犯人用原先固有内化的暴力角色思维预先演练了一遍自己可能的反应,从而得出了一个不同结论,“突然”认定对这种下作行为最合适的反击就是暴力。拿到枪之后,他又开始进一步论证复仇的细节:对于那两个只是把他打倒的帮凶,究竟是打伤他们,还是把他们和开车的人一起打死——后者才是他的主要目标,后者不仅将他打倒,还变本加厉地把他的脸摁在脏地上。再次看到他们后,他进一步确认了自己原本的暴力计划,从而实施了杀人行为。

阿森斯在访谈过程中提出了四种类型的解读:

第一种,他称之为人身防卫型解读。暴力实施者分两个步骤形成人身防卫型解读:一是将受害者的态度解读为迫在眉睫或进行中的身体攻击,然后告诉自己应该予以暴力回应,形成一套暴力行动方案。“施害者会形成自己的暴力行动方案,”阿森斯如此解释人身防卫理论,“是由于他认为暴力是阻止另一个人对他施加身体伤害的唯一手段。所有人身防卫理论的关键特征都是,受害者做出肢体语言等暗示动作,让施害者认为其即将发起身体攻击。”人身防卫型暴力行为构成了包括自我防卫行为在内的暴力犯罪的一种类型。阿森斯发现,在由人身防卫型解读而形成暴力行动方案时,罪犯认为自己是非暴力的,就像他们是守法公民一样,他们是被迫在自我防卫中使用暴力的。在形成人身防卫解读的过程中,支配行动者的主要情绪是恐惧。

70

第18号案例中的犯人是一个三十几岁的男性,他的自述就是一段激发人身防卫型解读的经历:

案例18:刑事杀人

我正坐在一间酒吧里喝啤酒,有个坐在我旁边的男人起身,出去玩弹子球游戏。一会儿他回来了,说:“你喝了我的啤酒。我刚去玩弹子球前,啤酒罐都是满的。”我说:“我没喝你的酒。”他说:“你最好给我再去买一罐。”我说:“我才不买。”起初,我不知道他到底是真以为我喝了他的啤酒,还是只想唬我去给他买酒,但是之后他说“你必须给我再去买罐啤酒”,这时我才知道他是想找我挑事,我确定自己绝不会给他买酒。他再一次让我去给他买酒时,我说:“见鬼,不去。”我认为,如果我表示自己不会去买,他就不会再继续紧逼了,但他却说:“你最好给我再去买一罐。”于是,我只能说:“我不想找麻烦,我才刚从局子里出来,所以赶紧走开,别来烦我,我半罐酒都不会给你买。”他还继续盯着我,我开始怀疑他可能想对我做点什么。他拔出一把匕首刺向我,我先是一枪打在他胳膊上,他还继续扑过来,我只好把他干掉,因为他显然想要杀了我。

第二类解读被阿森斯称为挫败型解读。加害者将受害者态度解读为以下两种情形时:(1)受害者正在抵抗或将要抵抗加害者想要做的事——例如强奸或抢劫;(2)受害者想要加害者配合行动——例如接受逮捕,但加害者拒绝。加害者就会形成挫败型解读。通过内心论证,加害者会得出结论,认为自己应当对这种挫败进行暴力回击,从而得出一套暴力的行动方案。阿森斯解释道:“加害者形成了这套暴力行动方案,是由于他认为暴力是最恰当的手段,可以避免他人采取进一步行动来阻止自己,或者他通过这么做来阻止别人的行动。”在形成挫败型解读时,加害者的主要情绪是愤怒,是由于自己的意图不能达成。

71

阿森斯记录了以下两例加害者关于暴力案件的自述——一例是强奸,另一例是杀人,来说明挫败型解读的两种类型:

案例49:强奸

我正在公寓里听广播,突然感到欲火焚身,想去找个妞。我想,我应该去红灯区找个漂亮白妞。我对那个地方很熟,离我家也够远。于是我就出门上了公交,一直坐到那条街上,然后下车开始四处走。我好好打量了那个中年白妞一番,看着她经过几座楼,然后心想,我得去把那个妞儿搞定。

我跟着她一直走到一座公寓楼入口,她掏出一把钥匙开门进去,我也得赶在门关上前溜进去。我立即走到门边,但等了几秒才进去,因为我不想让她看到我。我进去时,听到她正在上楼,就一路跟着她。一上楼,我看到她正穿过走廊,就悄悄跑到她身后。她一开门,我就用手捂住她的嘴,将她一把推进去,说:“别出声。”然后我关上门说:“如果你胆敢出一声,我就弄死你。”

我不想让她很快就感到恐慌,就把她放开,说:“你有钱么?”她说:“我只有十块钱,装在教堂信封里。”我说:“行,拿来。”她把信封从钱包里拿出来递给我,我说:“把你的外套脱下来。”我仔细打量着她。

我抓住她的肩膀,把她推倒在地,她叫起来:“你要干吗?你要干吗?”我想我最好让她知道我不是闹着玩,就骑到她身上,开始抽她的脸,一边说:“闭嘴、闭嘴。”她一闭嘴,我就不再打她,把她的裙子掀起来蒙住脸,开始摸她,她叫起来:“住手、住手、住手!”一边用脚跺地板。我心想,我必须尽快让她闭嘴,别让人听见,然后我真开始左右开弓地揍她,说道:“闭嘴,趁老子还没把你打死,快他妈闭嘴。”最后,她终于闭了嘴,我把她的裙子掀上去,爬到她身上……

72

案例10:刑事杀人

我手头没什么钱了,听说有个好地方能弄上一笔。一小时后,我和朋友就在那儿撬保险箱,这时有个很年轻的警察进来,手里举着枪说:“你们被捕了,举起手来。”我第一个想法就是,老子已经坐十年牢了,不想再蹲监狱了,于是我决定不投降。那个警察又冲我们走近几步,我思忖着怎么把他的枪夺下来,但又不知道他的同伴在哪儿。他看上去很紧张,甚至有些害怕。我心里想着,他应该不会开枪的,再说我也无所谓。然后我发现,他没有同伴,就准备袭击他。我必须脱身。当他再朝我们靠近时,我就用锤子砸了他。

第三种解读,被阿森斯称作恶意(malefic)解读,这一词来自邪恶的拉丁语“邪恶(maleficus)”。得出恶意解读需要三步。第一步,加害者评估受害者态度,认为受害者在憎恨、轻视或侮辱他;第二步,加害者经过内心论证,认为受害者的态度是恶意的;第三步,加害者决定用暴力来对抗这种恶意,并想出了一套暴力行动方案。阿森斯写道:“加害者形成了自己的暴力行动方案,是因为他认为暴力是对抗他所认为怀有恶意之人的最恰当方式。所有恶意解读的关键特征都是一个:加害者认为受害者极端邪恶。”在形成恶意解读的过程中,加害者的主要情绪是仇恨。

案例55中,那个在酒水店停车场被打的年轻人取枪射击了那些侮辱了他的“黄皮肤杂种”,正是源于恶意解读。案例2也是,那个人开始对旅伴的夸夸其谈、自高自大产生了憎恶,最后开枪打死了他。对于法医精神病学家等外部观察者来说,这种犯罪常常显得毫无动机,因为按照常规标准判断,这种挑衅似乎与引起的反应不成正比。阿森斯对挑衅对于加害者意义的强调,揭示了这种差异:尽管多数人不同意因为受不了他人夸夸其谈、受到轻蔑或在停车场被打,就去杀人,但他们可能都会同意,邪不能压正。

73

第四种也是最后一种解读被阿森斯称为挫败-恶意解读。正如这个名称所示,这种类型包含了前两种特点。受害者令人挫败的抵抗或坚持让加害者认为,受害者是邪恶或怀有恶意的,从而必须进行暴力反击:

加害者形成了暴力行动方案,是因为他认为暴力是应对恶意对象或阻遏恶意对象进一步行动的最合适的手段。加害者不仅认为受害者怀有敌意,还尤其令人憎恶……所有挫败-恶意解读都有一个标志,即刚开始只是挫败型解读。但在加害者升级自己的暴力袭击之前,这种解读就开始带有恶意,最终加害者不再只是对受害者感到愤怒,而是完全带有仇恨。

就以上类型,阿森斯提供了一个20岁出头的年轻男子进行伤害和抢劫的犯罪案例:

案例21:严重伤害

我正在家附近的小酒馆里喝酒,旁边坐着这个男人,我知道他是个同性恋。他到处招摇他的皮夹子,我就动念头想骗他一笔钱。我们一起去上过几次厕所,我打算趁此搞点钱,但他很狡诈(皮夹里根本没放钱),于是我就揍了他。他离开酒馆,威胁说要叫警察来抓我,我想,这个该死的基佬,我该去抢劫他,打破他的脑袋。于是我跟在他身后,他回家后,我敲他家门,但他没来开。我气疯了,一脚把门踹开。那个跟他一起睡的男朋友也在家,他走上前来,这让我更加生气,我就揍了他的男朋友。他的男朋友从前门逃跑了,然后我看到那个基佬站在那儿盯着我,我更火了,觉得这是个抢劫再给他点颜色看的好机会。反正都已经做到这一步了,不如再进一步好好教训一下他。我现在已经惹麻烦了,做多做少都得蹲几年,不如下点狠手。于是,我开始揍他。

74

在艾奥瓦的第一轮访谈中,阿森斯没让受访者回溯自己的暴力史,也没让他们回想自己都曾在什么情形下,准备实施暴力犯罪却又没实施。在加州访谈时,他问了这些问题,因此对暴力的发展动态有了更多的了解。在艾奥瓦和加州收集的案例,都能被划分进以上四种基本和普遍的类型中。但是阿森斯发现,解读某一情形并不必然带来暴力行为:“大多数暴力犯罪行为都只是刚刚开始实施,而不是完全实施。”尽管这一观点看似显而易见,但在犯罪学家看来却不是这样,因为当时关于暴力犯罪理论的主流观点将这些行为定义为无意识、非理性、暴发性甚至非预期的,根本没有行动还是不行动的决策余地。“人们认为,如果暴力罪犯真正思考了自己在做什么,就根本不会进行犯罪。这种天真的想法曾经一度(甚至如今依然)基于那种错误设想——除非暴力罪犯能像专业犯罪学家一样思考,不然他们的行动事实上根本不可能经过思考。”阿森斯讽刺地评论道。尽管阿森斯将这种天真归因为“中产阶级的偏见”,但这更像缺乏常识。

阿森斯发现,有三种可能趋势,会决定一个暴力分子会不会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第一种可能趋势,被阿森斯称为“固定思维模式”,是一种隧道视野(tunnel vision)【2】:“形成暴力解读之后,(加害者)除了实行暴力外,脑子里不会再考虑其他任何事。他既可能立即实施暴力方案,也可能再酝酿一段时间……直至最终付诸实践。”

第二个可能是“约束性判断”,这脱离了隧道视野。暴力行为者“重新定义了自己所处的情势,并基于自己的新定义,判断自己不应该实施暴力行动”。因此,他放弃了已经形成的暴力行动方案。“约束性判断”的出现消除了原先陈旧但却莫名流行的“暴力犯罪就是毫无理由的激情行为”的观念。阿森斯发现,暴力行为者出于恐惧形成了约束性判断,恐惧暴力方案会失败,害怕法律制裁(例如一旦出现了目击者,正试图进行抢劫或强奸的施害者就会判断自己有被识别并逮捕的风险),担心暴力行为可能损害或摧毁行为者和其意图施暴对象的社会关系——例如友谊或婚姻,或是出于另一个人的阻止(上文提到过,在里士满饭馆里持枪威胁彼得的那个愤怒的黑人,就是由于同伴劝阻而收手),也有可能是因为施暴对象转变了行为(例如被抢劫的人停止反抗)。在之前案例中,那个因为脸被按到停车场的地上而毫不犹豫杀死开车人的年轻小伙,曾在另一个场合约束了自己的暴力行为。

75

案例55:施暴边缘

我得嗑点药,但钱不够,于是我开始想从哪儿能搞几个钱。我决定出门,去个什么地方抢点,于是开始想有哪些地方。我首先想到附近的冰雪皇后冰淇淋店,但又觉得不值得麻烦一趟,因为那里根本没几个钱。然后我盘算起一家小超市,又因为抢不到几个子儿放弃了。最后我想到一家洗衣店,觉得那里最合适,有足够的钱,而且只有个老太婆在那儿工作。于是我戴上墨镜,拿起手枪,打开保险,往洗衣店赶。我走进去,掏出手枪对准柜台后的老太婆,说:“这是把枪,我不想开枪打你,赶快把收银台里的钱都给我拿出来。”她走向收银台,停下来说:“我不会把钱给你的。”然后她就踩了地上的一个按钮。

我告诉自己,我必须拿到钱。于是我朝柜台里探出身子,把枪口抵住她的脸说:“女士,现在我要杀了你。”但我正准备扣动扳机,她一把拉开收银机抽屉说:“你自己拿吧。”于是我叫她走开,她照做了。我装上所有纸币后,她笑着说:“我想我确实不怎么了解你们今天这些年轻人了。”我看了她一会儿,心想她只是个挺好的老奶奶,然后就匆匆走了。

76

第三种可能趋势被阿森斯称为“压倒一切的判断”。有时,一个暴力行为者会冲破固定的思维方式,但之后又会回归。在这种情况下,阿森斯认为:“他既会暂时考虑搁置暴力行动方案或切实形成约束性判断,但之后又会重新判断情况,认为绝对需要采取暴力。”阿森斯审视了收集的所有实施完成的暴力案例,发现“个人形成压倒一切的判断的最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受害者的行为令人无法容忍”,所以他们继而对受害者的态度进行了恶意解读。为说明“压倒一切的判断”,阿森斯援引了以下案例,一个二十几岁被控犯下严重伤害罪的女人。

案例32:严重伤害

一天晚上,我们在我工作和居住的酒店房间里举行派对,每个人都是常客,除了一个家伙——他是走廊那头某个房间的租客,就这么随便混进来了,x说他认识这个人,所以也没关系。我们都在喝红酒、嗑药、享受,这时我听到这个家伙问x我是谁,还说我是个婊子。我说:“嘿,你在说哪个婊子?”他说:“说你这个婊子。”我心想,这个家伙以为自己在干吗?不请自来还他妈骂我婊子?我说:“别跑到我的派对来,还骂我婊子。”他说:“你就是个婊子,我今天嗑药嗑嗨了,付房租时你少找给我20块钱。”我说:“伙计,你疯了。”他说:“别想诈我,婊子。我以前也是混社会的,我也诈过人,我什么都清楚,x知道我是个好人,所以你别跟我来这套。”

我的朋友们都在开心地玩着,我心情也很好,我不想为了20块钱破坏大家兴致,于是想干脆就给他20块,把他打发走。我说:“你看,伙计,今天我没少找你钱,但为了显示我的善意,我就给你20块,怎么样?”他说:“好吧,既然你这么需要这点钱,还要耍把戏来糊弄我,那你就自己留着吧,婊子。”我想,这个杂种只是故意在耍我,当着我朋友们的面说我是个骗子,还叫我婊子。我心想,杂种,以后别来惹我。最后我说:“先生,我警告你,别再来惹我,否则我就让你看看,婊子到底什么样。”他只是看着我,大笑着说:“我还没遇见过哪个婊子能给我颜色看。”

77

然后我心想,无论如何必须除掉这个杂种。我已经受够了。我要割断他令人恶心的喉咙,我走进卧室,拿出一张20元的钞票和我的剃刀。心想,这个混账不肯收手,还要继续搞我,是他自己把自己逼上绝路的,于是我走出卧室。我走向他,脸上带着大大的笑容,我一手举着钞票,把剃刀藏在另一只手里。我坐到他大腿上,说:“好吧,你赢了,还你20块。”他说:“我很高兴你最终承认了。”我笑着看着他说:“来,让我给你个吻纪念一下。”我俯下身子,装作要吻他的样子,然后一刀划开了他的喉咙。

阿森斯总结道:“简言之,在我研究的暴力实施完毕的案例中,施暴者总是要么陷入固定思维模式,要么形成压倒一切的判断,而在差点实施暴力的案例中,施暴者总是形成约束性判断。”

阿森斯认为,自己就暴力犯罪的类型及动态的研究能在宗教、法律和常识中得到佐证:犯罪者的行为出于自身意志,他们思考、决定并选择何时何地实施暴力行为——换言之,暴力罪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许多关于暴力行为的理论都将这种行为归结于基因遗传、无意识动机或之前的社会状况,暗示(有时是明示)罪犯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精神病学家常常会出庭论证,某个承认自己实施暴力犯罪的人,他的行为是“无意义的”,他不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这种暴力本身即显示了他的精神疾病。这种为暴力罪行的“科学性”开脱和法律对证明犯罪意图的要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也从根本上导致了法庭和媒体上关于暴力犯罪的讨论会让这么多人感到沮丧和困惑。

78

阿森斯试图理解暴力行为者对其施暴情形的解读,他发现,暴力行为者对此类情形的解读和我们其他人相差无几——恐惧、愤怒甚至憎恨。暴力行为者的区别在于,他会基于这些解读的决定采取暴力行为。他们的决策过程到底有何不同,能够导致他们得出如此不同的结论?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阿森斯不得不去研究一个从他在威斯康星大学读硕士起就困惑的问题:米德提出我们需要从“概化他人”或“意见社群”处形成自己的判断,这种概念存在模糊性和自我矛盾。于是,到了阿森斯时,他决定突破,从根本上探索人类人格的构成。

【1】在1997年,阿森斯把1980年出版的这本书重新编辑并重写了部分内容,出版了一个修订增补版,即《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重访》,我的讨论和引用都来自这个版本。

【2】隧道视野是指一个人如果身处隧道之中,看到的就是前后非常狭窄的视野。以此说明人在认知受限时会忽略很多事情。——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