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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虐化”,阿森斯称之为“暴力化”四阶段进程之中的第一阶段。暴虐化使受害者“深受困扰。”受害者——也是被试者——一遍又一遍地扪心自问,为什么他会被挑出来如此对待。“他与自己、与世界都存在冲突,”阿森斯评述说,“遭遇围攻的被试者变得格外心事重重。”他将学校和教堂传授的社交理念与个人经历的现实反复对比,“得出结论:在高渺的理念与人们真实的交往方式之间,存在着一道巨大的鸿沟。”不过鉴于被试者身处的情境,哲学推演是一件奢侈品。被试者的思绪很快就让位于一个更直接的问题——他应当如何处理自己的痛苦处境。
那些在暴虐化阶段期间所经受的困扰体验,可没那么容易祛除干净……恰恰相反,这些体验在人心中留下了黑暗且持久的印记,被试者必须得向这一印记让步服软。被试者评估状况并最终接受暴虐化体验的需要,与绝大多数人在苦痛经历袭来之后的需要并无不同:比如一位挚爱之人的死亡,一场绵长且曾经幸福的婚姻的解体,或是一段旷日持久的失业期。
如此一来,被试者又一次开始沉思。但在这一次,“他的沉思具有明确目的。他想要从上述三大体验(暴力镇压、个人恐惧和暴力规训)之中提炼出更大、更普遍的意味,为他在将来与其他人的关系做准备。”每一种体验都带来一番独特的想法。暴力镇压“会造就相对持久并由情绪支配的思维,这种思维结合着难以自已的愤怒感以及与之相连的模糊观念:出手攻击别人”。被试者从他的受镇压体验中以偏概全,得出“未来危机四伏”的结论——“他也许常常会被这个人或是那个人的暴力镇压困扰。”个人恐惧则加深了他的无力之感,使被试者的所思所感转向内在。他没有能力保护至亲,这使他得出了愤怒的结论:他一定是不中用的。暴力规训又给他的“不中用”信念加上了羞辱。“这个萦绕于意识深处已有一段时间,”阿森斯写道,“现在只不过是有个问题浮到表面:为什么我没有做出什么阻止我本人和至亲遭受暴力镇压的举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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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暴力化的“交战状态”阶段,被试者将那个痛苦的问题从“我为什么不”转成了“我能做什么”。他的难题“最终在心中完全成型”,阿森斯评论说。被试者也第一次清楚地理解了他所接收的“暴力规训”的完整含义。“恍然大悟”的万钧之力也震到了他,“这就好比,被试者在稍早之前耳朵聋了一部分,直到现在才算听懂了教练曾经苦口婆心告诉他的内容:有的时候,诉诸暴力在这个世界上是有必要的。”
暴虐化的被试者坚定了做这件事的决心——动用恶性的暴力——但却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他只有在遭遇严重挑衅且只有认为自己有取胜机会的时候,才会坚定使用恶性暴力的决心。这个“先行减码”的暴力决心,代表着“交战状态”这一阶段的告成。
对“暴虐化”的被试者而言,在他的生命里,这是第一次决定要“武力攻击那些过度挑衅自己的人,他也以强烈的意愿要狠狠伤害甚至杀死他们”,阿森斯写道,“而且是忘情投入的决定。”这个决定源于“痛苦经历(暴力镇压、个人恐惧和暴力规训)如火山般的聚合”,它推动被试者“同他的一整段暴虐化经历握手言和”。阿森斯引述了四个案例来阐明这个“交战状态”的阶段,其中三例都与这名十八九岁男性的证词类似,他被判了严重伤害。
案例9【1】
人们总把他们的恶劣的情绪发泄到我身上,这让我不堪其扰。他们喊我“废物”,挤对我。我讨厌人们践踏我,我想要大声斥责他们,“不要践踏我,不要践踏我。”我担心我这一辈子人们都会这样待我如废物,我痛恨自己听任别人待我如废物。我羞愧难当,我是个爱哭鬼,不能保护自己或是母亲。我在心理和生理上都被狠狠地践踏在地。我深知我得设法不让自己被踩下去。我最终得出结论:我得去踢别人的屁股,就像我从继父那里听来的一样。我已痛下决心,不能让我的继父或是任何别的人把我当成废物。我还要确保,不惜一切办法,都不能让人这样待我。我并不是想要把别人弄成废物,但最好也不要有任何人试图把我变成废物。我已经受够了。就是这样,我不再是一个娘娘腔。如果不是因为受够了被人当废物的话,我是绝不会想要狠狠伤害别人的。这就是使我变得卑鄙自私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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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阿森斯在他“暴力化”第三阶段开始的讨论中提醒说,“暴力决心”还并不足以使人变得暴力,人还得有暴力表现(violent per-formances)。“在一个人的生命之中第一次有意地狠狠伤害另一个人,这可绝不是一件轻描淡写的事情。在那些并未如此深思熟虑,外在举动也远逊于此的人看来,这种暴力表现是难以置信的。”许多人都会发出威胁。这些威胁通常而言只是愤怒的宣泄,而非认真的暴力企图。他们“有时候会给出错误的信号,好像任何人只要足够疯狂便足以杀死任何人似的,不论这人也许会有多么温顺胆怯”。虚构的叙事——小说、电影、电视剧——反复描绘着这种不真实的“大蜕变”。原因大概在于,这些叙事的制作者们并没有或是很少具备有关暴力的个人体验,而收看这些叙事的受众却享受着间接杀敌,而又不必让自己担上个人风险的乐趣。事实上,阿森斯的结论既来自个人体验,也来自缜密调查:人们需要勇气才能跨越那个自命不凡的界线,原因在于,用足以致死的力道袭击别人,会使被试者自身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置于险境。因此,阿森斯写道,这位暴虐化、新近进入交战状态的被试者现在扪心自问,“到时候,我是否会有能力重伤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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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答案还不确定,所以被试者还不打算尝试严重的暴力,除非他受到严重的挑衅。阿森斯将挑衅分成四个等级:无挑衅(none),弱挑衅(minimal),中度挑衅(moderate)和极度挑衅(maxi-mum)。阿森斯发现,他访问的暴力罪犯唯有在遭遇后两个程度的挑衅时,才会以主动的暴力行为回应:就中度挑衅而言,他将其定义为“刻意并残忍地将被试者推到折磨的临界点”。就重度挑衅而言,他将其定义为“将受其挑衅的被试者或是他人置于即刻的危险之中”的行为。甚至于,如果外在情境不利的话,充足的挑衅也未必能点燃被试者诉诸暴力的决心——比如说,被试者做出了自己不大可能取胜的判断,“因此被恐惧击垮”;又或者有第三方介入,或是他的挑衅者适时退让。阿森斯总结说,因为这样那样的相似原因,“被试者(主动)的暴力表现常常是有不确定的,不管他可能已遭遇了多大的挑衅。”
被试者主动施展暴力,其直接后果与挑衅一样分成几个等级。阿森斯分析暴力冲突的法则,以此分辨一系列的可能性。被试者可能会赢得一场暴力对抗,但也可能会输掉。在一场大胜(major victory)之中,他“获得了干脆利落的胜利,并在这一过程之中使开衅者遭受重伤”。一场大败则是大胜的反面,如果被试者遭受重伤的话,那将是决定性的。又或者,这场冲突也许会变得胜负未分,或是打个平手——这些结果也许都会比干脆利落的胜败更为常见。如果争执在胜败之势明显之前中断的话,那么就不会有决定性的结果。就在争执进入决定性时刻,但却没有赢家和输家浮现的时候——争执双方都打出了决定性的重拳,也都承受了剧烈的伤痛——这就是个平手。阿森斯引述了一个十几岁就因严重伤害罪入狱的青少年的报告,以此阐述“极度挑衅”和“大胜”。
案例13
我和小弟步行前往商店,这时一个年长的家伙走近我们的身旁。一开始他打量了一下我弟弟,开口说道:“臭小子,我需要点钱,给我一点。”接着他又看了看我,说:“小子,你弟弟最好给我点钱花。”我不想让小弟受伤害,就对弟弟说:“现在回家去吧,汤姆。我会把这事搞定的。”我话音刚落,汤姆就转身跑走了。这家伙见状大为光火,他说:“小子,你不该对他说那个。他没准会给我点钱。”我说:“这是你们两人之间的事情。”他接着说,“不,现在这是我们两人之间的事了。”说完就推搡我。我深知如果我只用拳头对付他的话,他可以在我身上戳出个窟窿,这家伙比我年长得多、块头也大得多。就在他推搡我之后,我掏出了一把刀,一下子把他震住了。就在他可以使出别的招数之前,我挥起刀子划向他的胸腹。看到鲜血涌浸他的衣衫时我吓坏了。我心里思绪翻滚:哦不,我重伤了他,他也许会死去。我得赶紧离开这个鬼地方。我将刀子扔到地上,接着逃走了。我一边跑一边想,哦不,现在我杀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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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而言,另一位被判严重伤害罪的十五六岁少年的报告就阐明了所谓“中度挑衅”和大败:
案例21
我正在学校体育馆玩街头篮球。对手一方有个家伙总是在我持球的时候防守我。每次我运球或是投篮的时候,他总是推我或是挤我。我非常抓狂,说:“小子,给我滚开!”他说:“粗暴的小子,这就是这里比赛的规则。”就在他持续推挤我的时候,我知道他是有意耍我。他并不是在严密防守我,而是有意捣乱。后来他又一次撞倒了我,我恼火地说:“小子,你最好不要推我。”他说:“滚开!”我等着他再次推搡我。而就在他又来的时候,我转过身来在他脸上抽了四五个耳光,直接将他打翻在地。他起身之后就跑到一旁,抄起一把折叠椅朝我的脸和手臂招呼,把我打得仰面朝天。我躺在体育馆的地上,几乎被打昏过去,脸颊皮开肉绽,双眼肿胀。在此之前,我从未真正知晓,你可以在一场与他人的打斗中受多重的伤。
个人暴力反抗(violent personal revolt)是暴力表现的一个特殊类别,它的风险较高,也很难会有胜负未分或是平手的情况出现。“在个人暴力反抗之中,”阿森斯写道,“挑衅者往往是被试者当下的镇压者,或是被试者某位挚爱之人的镇压者。既然被试者正在寻求挫败对他本人或是挚爱之人的暴力镇压,他的行为就是对某个他认为是邪恶镇压者的公然反抗。”如果被试者取胜的话,镇压也许会消解。但是被试者也清楚,如果他输了的话,“他所受到的镇压也许会更严厉得多。”在第二个访谈系列中的案例9里,那位十八九岁、犯有严重伤害罪、“厌倦了他人对我的情绪发泄”的少年就描述说,他曾经对继父做过了一次不成功的个人暴力反抗。在某次争辩之后继父打了他,于是他试图从梳妆台抽屉里拔出一把刀。他的继父一脚把抽屉踢关上了,把他的手夹了,然后,继父把他按在墙上猛揍。“他疾风暴雨般地殴打我,我倒在地上大口喘气,”这位受访者告诉阿森斯,“继父站在我面前瞪着我说,‘你够了没?废物!’我很小声地答,‘是。’他说,‘你是否确定自己够了?废物!’我喘了口气说,‘不,我不确定。’他说,‘你是不是想要吃我更多的拳头?废物!’我很快回答说,‘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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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成平手、胜负未分的暴力表现都会将当事人置于两难境地,但胜利和失败却有着重大后果。胜利会增加当事人继续前进、进入暴力进程下一阶段的可能性。失败则不然,“特别是几次连续不断的重大失败”,它会破坏当事人的暴力化进程。“他也许会彻底质疑自己此前诉诸暴力的决策是否明智,并且得出结论:鉴于他没什么暴力的天资,这就是个错误……去下这么一个决心。”如果这样的话,他也许会自我放弃、回归非暴力,继续遭遇镇压也几乎成了板上钉钉之事。
不过,失败也许恰恰会增强被试者的交战状态。他没有质疑自己的决心,而会去质疑他的天资,并得出自己战术错误的结论,认为自己应当避免正面身体冲突,而是转而诉诸更快一刀毙命的暴力。“因此,在挑衅者手下遭受的惨重失败也可以造成悖反效应,让被试者进一步前所未有地坚定了诉诸暴力的决心。”上文所述的案例21便阐明了这一点。被试者之前曾在打街头篮球的时候被人打成重伤。
我和女朋友在一家比萨饼店的桌球台前。我开始与一个那里的老家伙比赛打桌球,我的女朋友就坐在临近的长椅上吸烟观战。而就在我们玩桌球的时候,我注意到这家伙一直打量着我女朋友。她正身体后靠坐在椅子上,而这家伙眼神冒火地紧紧盯着她的裤子看。我知道他在想什么——这是个婊子。我试图将他的注意力从我女朋友身上转回到桌球台,但他却依旧狠狠盯着她的裤子,一边盯一边还摇头。因此我设法让他知道,她是我的女朋友。但是他并没有理解我的暗示,还是一边盯着看,一边摇着头。然后这家伙径直走到我女朋友面前,直截了当地说道:“你知道,你应该离开这个小屁孩,然后跟我一起走。”此时的我非常愤怒,但就在我有所反应之前,他却跑过去捏了捏她的屁股。就在他这么做的时候,我女友跳下椅子叫道:“把你的脏手挪开!”这家伙却说:“你这个小骚妞。”接着我女友说:“离我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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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是怒不可遏。首先,他当着我的面不加收敛地打量她的身体,接着又对她评头论足,后来又捏她的屁股,现在他又喊她小妞。就在他嘴里讲出“小妞”之后,他就落我手里了。这家伙现在终于把事做绝了,因此我抄起了一根台球杆,尽可能紧地握着较粗的那一头,用尽全力砸向他的脑袋。台球杆较细的一头横着切过他的脑壳,将他打翻在地。接着我迅速把球杆掉了个头,然后跳到他的身上,开始用球杆的较粗一头猛敲他的脑壳。我狠狠地揍这个家伙,涌出的鲜血浸满了他的整个头颅、脖子和肩膀。于是比萨饼店里的所有人都开始尖叫。“他已经疯了,他已彻底疯了。快叫警察。”我女朋友开始朝我叫喊:“停、停、停。你要打死他了。”我将浸满鲜血的球杆扔到了地上,拽着女朋友的胳膊夺门而出。
成功的暴力表现也许会紧跟着许多“平手”“胜负未分”“小输”,甚至是“大输”之后到来。不过阿森斯强调,一次显著的暴力表现并不会“本身就给当事人带来任何持久或是重大的影响”。就“持久影响”而言,当事人需要领会他的成功的全部意义。“让当事人感受到其成功暴力行动的全部意义,这个工作是由旁人愉快地完成的。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些‘旁人’总是对暴力怀有固执的兴趣和愉悦——当他们了解加害者或受害者的时候,会更加有兴趣。”
这些话说出口了。父母、兄弟、姐妹、邻居、朋友、熟人、学校官员、警察、检察官、法官,他们也许都会介入“评定暴力表现之意义”这个工作。初级群体成员说的话要比次生群体成员更有分量,但这两个群体的意见也会互相强化:
当事人逐渐意识到,旁人对他的看法已经因为他的“暴力成就”而骤然、急剧地改变……旁人已经视他为一个大为不同的人。令当事人多少有些吃惊的是,现在他已被看成是一个真正的暴力个体,而不是短短几天甚至是几小时之前那个非暴力或是仅存暴力可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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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已有一部分初级群体的成员让当事人大感意外:他们不仅视当事人为暴力之人,而且还把他当成精神失常。生命中的头一遭,当事人听到人们用完完全全的严肃口吻描述他……比如“暴力疯子”“暴力狂”“暴力狂人”“疯子”或是“疯癫杀手”……这些指称并非总是贬抑之语,原因在于,疯狂的行为也许只是说明某人真的胆大妄为罢了,这在一些原生群体成员看来可是个积极属性,而非消极。
人们对其心智的看法也许会困扰当事人。此外,或许他也会茫然无措地发现,他一度视为是自己暴力行为支持者的初级群体成员(有时包括了他的暴力教练)“现在突然开始持保留意见。”他们也许会这么做——给他打上“疯狂”的标签——因为他们也相信,当事人做得太过头了。
现在,人们待他开始有所不同。“人们待他就好像他确实是个危险人物似的。他们对他谨慎多了,特别注意不去以任何方式挑衅、招惹他。”每当他走近,他们都会面露担忧之色。旁人的这些反应“既标志着当事人‘暴力恶名体验’的最高潮,也标志着一种新体验的开端:社会恐惧(social trepidation)”。“暴力恶名”和其所招致的社会恐惧将当事人带到了一个临界点。
当事人现在必须做出决定:对这些各式各样的“个人成就”,他究竟是欣然接受,还是弃如敝屣。这个问题的答案置当事人于悖论之中。一方面,“恶名”意味着他因某些不好的事情而广为人知;另一方面,有的时候这反倒是个好事情:因为某些“绝大多数人认为不好,但少数人认为很好”的事情而声名大噪,总要好过当个无名之辈。尽管这些好处也许并没那么“世所公认”,但是,因为“危险”而扬名的确有其好处。当事人在当前的社交环境里得到了更大的权力回馈,旁人开始在招惹他之前慎重对待。有鉴于此,当事人可以无拘无束地与他人互动,而不必太过担心招惹他们。因此,当事人也许在人生中第一次觉得,自己得以从他人的暴力镇压中解放出来。进一步而言,当事人原先在“暴虐化”和之后“交战状态”体验期间生发的无力、无能等苦痛记忆,依旧会在他的心头萦绕。这些记忆只会不由自主地强化他新近发觉的权力感(sense of power),让这种感觉无可抗拒。因此,当事人对这个问题(究竟是欣然接受,还是弃如敝屣)的答案,事实上已经是早有定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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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斯虽然没用这个术语,但他这里也描述了一个在当今美国也为我们熟知的现象:名声(celebrity)。阿森斯进一步表明,与其他各行各业的名声相似的是,“暴力恶名”也会深入当事人的脑海。新施暴力的当事人“经历了剧烈转变”。他变得“通常情况之下对自己的暴力表现都印象极深,最后对自己也自作多情。满心狂喜的他得出结论:鉴于他已完成了这番暴力成就,那么他找不出任何理由不在未来拿出甚至更多惊艳的暴力成就。当事人也过快地认定,自己现在已经不可战胜了”。就在同一时刻,他的恶名已经不可能让别人帮他从这一执念中省悟。他会变得愈来愈好勇斗狠,“以至于到了一个节点:他会不假任何思索地强烈驳斥任何愚蠢地批评他的人。”
他会接着下定新的决心,比之前“先行减码”的承诺面向更广的决心:“他现在坚定地要以武力袭击他人。无论是最轻微的挑衅还是根本没有挑衅,他都郑重其事地要重伤甚至杀死他们。”正是这一决心驱动着他由防御转为进攻。“当事人下决心,不再忍受任何来自他人的挑衅。此外,如果心血来潮的话,他也会挑衅他人,在同一时间突然变得豪气冲天、怨毒伤人。”他最近的狠毒——阿森斯强调,这并不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而是一项决策和选择——充满了讽刺:“现在的他兜了个圈子回到原点,从一名倒霉的暴虐化受害者,摇身一变成了一位冷酷无情的挑衅者——而这正是他不久之前轻视鄙薄的同一类暴虐者(brutalizer)。”即便他注意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那也并不重要。有了彻底完全的暴力决心——这就完成了暴力化四阶段的最后一个:恨意。“当事人已经准备好了,哪怕他们受到最小规模或是最更轻微的挑衅,他们都要郑重其事地企图重伤或是杀死挑衅者。”这就是说,当事人已经准备好了成为一名极端暴力的罪犯(ultraviolent criminal)。一个十五六岁、最近被判严重伤害罪的少年这样描述着这些“转变”(tran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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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
就在我打破了那家伙的脑壳之后,校长勒令我在本学年余下时间里退学停课。学生们纷纷传说,我把一个家伙揍得很惨,还把他送进了医院,因此校长必须得把我赶出校门。所有的人,我认识的人和我的密友都认为,我对这家伙做得太过。他们认为我该教育一下这家伙,但不应把他打进医院。他们说:“你不应该这么对他。你做得过头了。”这件事对我的影响,与对他们的震动一样大:我可以如此之重地伤害到某人。
不过在此之后,学校和邻里再也无人敢招惹我。人们说:“詹姆斯是个疯子。不要与那样的刺头硬碰硬,因为他会揍你。”绝大多数人都确保给我留出足够的空间,在我身边惶恐谨慎。他们给了我更多尊重,并在我走过的时候说“嗨”。
人们也许会觉得,我对那个家伙做得太过了。但我后来知道我做对了。这件事一定是做对了,因为再也没有人敢招惹我,哪怕一点点。他们不想与我作对,让自己身上也遭到同样的待遇。在我把那个大刺头送进医院之前,他们会这么说:“詹姆斯总说太多废话,但我打赌他的确不坏。”我向他们展示了,我可不是只是说说而已。我证明了自己,我也许块头不大,但兔子急了也咬人。
阿森斯注意到,在上述“暴力化”的后几个阶段里,美国民间故事中“公认暴力的被排斥者和离群者”都有所显现。原因在于,当事人身边的人都开始远离他,只为避免受到武力恐吓。结果,当事人也许会依旧离群索居,或者他可能会发现,“现在,他在恶意弥漫的群体里成了受欢迎和受巴结的同伙。在这些群体里,拥有暴力名声是一项社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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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斯的“四阶段暴力化进程”比其他对暴力犯罪行为进阶的阐释都更直接可信,这是因为阿森斯的理论是建立在他对真实社会经历的扎实研究之上的。在美国社会,暴力的成因已是疑问重重。部分原因在于,精神病学、心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理论都将其讲得神秘兮兮,而且常常与常识相悖。陪审团成员很难相信,残忍的凶杀会是毒品或激情驱使之下的短暂精神错乱之显现;他们也难以置信,凶杀可以因儿童期虐待史而脱罪。如果说,缺乏对暴力的私人接触、不了解某人的私人生活史都能促使许多美国人认可“人们只是突然抓狂”(just snap)这个说法的话,那么,其他不少人对这些暴力属性(attributions)表示怀疑,也就不难理解了。
阿森斯强调,暴力化是一个真正可信的进阶过程。除非某人经历了这一过程,否则他绝不会成为一名危险的暴力罪犯:
仅仅是进入某一“阶段”,并不能确保当事人走完这一阶段,更不必说完成整个(暴力化)进程了。每个阶段的完成都是有条件的,它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完整经受构筑这一阶段的全部经历,而完成整个(暴力化)进程,也要取决于当事人能否走完全部阶段……任何人只要最终完成“恨意”阶段,并随之走完整个(暴力化)进程的话,都会成为一名危险暴力罪犯。不论人们的社会阶层、种族、性别、年龄、知识水平为何,只要他们的心智能力和身体能力足够执行一次暴力犯罪行为的话,这种(暴力化)状态都会持续下去。
顷刻之间,我们似乎会想到一些例“优秀”家庭的“优秀”孩子(却犯罪了)。据亲友、邻居和记者的说法,他们“肯定是本性如此”,或者“只不过失足罢了”。阿森斯极力反对这些论调,他认为,“将危险暴力犯罪付诸实施的人,总是会有一些与暴力相关的背景经历。尽管(这些经历)有时会深藏不露,瞒过旁人。如果不对他们的个人传记进行全面深入细致调查的话,这些暴力背景就不会浮出表面。”阿森斯指出,官方记录可是出了名的粗枝大叶:人们常常会在“是否投票,票投给谁”这样的小问题上对民意调查官撒谎,凭什么他们会更倾向于向官方调查员和记者坦白“他们已经暴虐化或是经受暴虐化对待”这种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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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几乎仅限于“家庭暴力”的虐童(child abuse)不同的是,暴力化也许会在其他初级群体里生发,比如黑帮团伙,就没有或是很少有家庭的参与。“一些非常危险的暴力罪犯,”阿森斯写道,“克制自己不向初级群体成员实施暴力,”哪怕在家人之间,暴力化也是选择性的——希腊佬彼得(阿森斯父亲)单单挑出阿森斯的哥哥里科和阿森斯进行暴力镇压,而放过了他们的妹妹们。尽管,阿森斯的妹妹们仍是经受了分量十足的“个人恐惧”。
这种“选择性”(iveness)也解释了暴力犯罪之中一个经久不息的谜题:为什么女性暴力罪犯要远远少于男性。除了女性的平均身材较小之外(这让她们一开始的暴力行为能否成功更加存疑),她们也是暴力规训候选人的被监视对象,这也正如她们在其他由男性占据主导地位的体育比赛、社会和就业领域中遭遇的歧视一样——只是因为她们是女的,如果你愿意这么认为的话。
阿森斯观察到,正如受虐者转变为施虐者一样,“暴力化”也以经验的形式代代相传,这确保了“我们总是拥有源源不绝的充足新人,替换那些不幸丧生、锒铛入狱或许经历着成熟化转变(maturational re-form)的旧人”。不过阿森斯也强调,这种“暴力传承”并非不可避免。从开始到完成,“暴力化”走完全程也许需要数年之久,也许只是数月之间的事情(阿森斯称之为“浓缩式序列”,他的访谈表明但并未直接证明这一点,这是一番激变体验)。“暴力化”也许会被打断,有时会中断很长一段时间。通常而言,变得危险暴力的女性完成这一过程要比男性晚得多。阿森斯研究的那些典型男性当事人里,进入交战状态“早在十几岁以前,至少还有一些人在十五六岁或是十八九岁之前就完成了(暴力化)。”但也不总是这样。
正如那些从未读过物理课本的人不会在物理学上有什么惊天动地的发现一样,之前从未有过任何暴力相关经历的人,无论如何也不会突然犯令人发指的暴力罪行。不过,犯罪也与科学一样,人们的所思所感所行也许会呈现真正的创造性飞跃。但尽管如此,这些飞跃也并非全然脱离蓝本,因为正是他们的过往经历才使这些飞跃变得可能。
阿森斯反复强调,暴力化是一个社会进程,需要与他人互动。而且,这些互动过程是与时变化的。在一名暴虐化的新手转化为一个危险暴力罪犯的过程之中,种种心理历程显然会牵涉进去。但是,这些心理历程并不能确定成为所谓持久不变的“心理特质”(psychological traits)。
心理学家们已经困在这一问题上50多年了,他们更像是徒劳无功地找寻那些将普通人与暴力罪犯以及初始暴力罪犯区分开来的所谓“心理特质”。这一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困难重重,原因在于,那些暴力罪犯显现出来的所谓心理特质,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叫心理历程,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也随着当事人暴力进阶过程之中所经历的新的社会体验的不同而不断变化。
阿森斯引述说,“低自尊”(low self-esteem)常常被拿来解释暴力犯罪。阿森斯承认,当事人确实会在暴力化的初始阶段里经受低自尊的折磨,但是“一旦他们随后进入终极阶段——‘恨意’的话,准确地说,他们就将经受完全相反问题的折磨——不切实际的过高自负,以至于到了傲慢的地步”。如果硬要争辩说“这种傲慢只是低自尊的掩饰”,那就是强词夺理否定证据。
暴力犯罪的成因并非贫困、基因遗传或是精神病理学,而是暴力化。阿森斯拿出了充足的数据,但他并未倚多为胜,也并未使用控制组(control groups)来支持他的结论。原因在于,他并不寻求所谓“统计学相关性”(statistical correlations,按照定义,它什么也证明不了),而是找寻普遍规律——其论证过程要足以解释一类现象的每一个实例。他的办法——找寻他所有案例的共通点,这些与非暴力案例有所不同的共通点足以说明问题——这种方法一度被称为“普遍归纳法”(method of universals),后来又得名“分析归纳法”(analytic induction)。阿森斯在其他领域也找到了使用这一方法的实例,这对他是个支持:杰出的美国社会学家阿尔弗雷德·林德史密斯的研究。林德史密斯最为知名的工作,就是使用这一方法来鉴识“人们何以吸鸦片上瘾”的独特社会化历程,见于他1957年出版、广为引证的著作《鸦片成瘾》(opiate ad-diction)。
在1979年的一次演讲里,林德史密斯雄辩地为分析归纳法作了辩护。“一项成因(cause)必须被看作是一个过程(process),”他主张——“而不是一个条件,一个变量,一件事情,或是一次事故。”为了阐明这一观点,林德史密斯回顾了19世纪末对疟疾成因的科学发现。他以计量社会学(quantitative sociology)的术语调侃自己那个满脑子“统计学”的同行说,那个历史性的基础性发现,也只不过会被说成是“一个以‘软’定性方法论(qualitative methodology)证实非定量理论(non-quantitative theory)的实例罢了”,一个“言语”(verbal)理论而已。林德史密斯语带讽刺地提醒他们,通常而言,人们识别疾病用的都是这种“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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疟疾成因的发现始于法国外科医生阿方斯·拉韦朗(alphonse la-veran)的一系列观察,当时他正在阿尔及利亚的军医院工作。拉韦朗注意到,用显微镜观察疟疾患者的血液,常能看到一种新月状的有色躯体。这种之前被认为是疾病引发的病理性产物(pathological product)正在翻抖蠕动——因此这是个活着的有机物,也是一种寄生虫。在疟疾患者的血液样本里并不是总能找到这些寄生虫,所以人们对拉韦朗的发现也有过不少争论。将寄生虫与其病媒——雌性虐蚊联系起来,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最终人们整理出了这个复杂的因果过程:携带寄生虫的雌蚊子叮咬患者,并将含有抗凝血剂的唾液注入其中,阻止患者的血液凝固。蚊子唾液中的寄生虫(名叫孢子体)也随之进入血液循环之中,并很快离开血流进入肝脏,躲藏在那里(这也是为什么它们并不常在血样中现身)。在肝脏中它们反复繁殖,生成名叫“裂殖子”的孢子。九到十天之后,裂殖子便充满了肝脏细胞,然后入侵红细胞,并持续分裂、吞噬血红素,持续重复这一循环过程。循环数次之后,一些裂殖子发育成雄性或者雌性孢子,它们进入红细胞,等待下一只蚊子的叮咬。如果被一只路过的蚊子吞食的话,它们就会繁殖出数千个子孢子。这些寄生虫的后代们在蚊子的唾腺里安家落户,准备进入下一位患者体内,开启新一轮进程。
林德史密斯指出,寄生虫本身并不足以成为疟疾的成因。原因在于,单单是寄生虫的存在,并非总是能导致疾病——比如说,它并不会在蚊子体内引发疾病。寄生虫可以占据人体肝脏数年但并不引发病症。还有一些获得免疫力或是防护性突变的人,他们可以携带这种寄生虫但自身并不染病。林德史密斯指出,与其将疟疾的成因简单归罪于寄生虫,更具逻辑性的思维是将疟疾的成因看作是大量关键条件、因素或者变量相互作用的一个独特、复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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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独特相互作用的初始阶段,通常而言它是有待发现的不明显、浅层事件。随着疟疾的因果进程渐渐推进,它会达到一个被称为“疾病”或是“部分病症”的临界点。如果这一进程被早早打断的话,我们会说疾病得到了预防;而如果它在稍后中断的话,我们会说疾病得到了治疗。寄生虫在人患病期间依旧存续、并且是疾病的病因之一,因此,把这一成因说成是一连串事件的前身,这是不准确的。你并不能有把握地说出所谓成因转化为效应的准确时间点。医生曾经说过,当某人的体温第一次超过华氏100度【2】的时候(存在寄生虫的情况下),或者他的血液中出现相对庞大数量的寄生虫时,他就应被诊断为得了疟疾。
林德史密斯在为分析归纳法辩护时指出,拉弗朗“只是一个人,在一份血样中看到了一只寄生虫”——而不是一个研究团队从某个数据库的数千项数据和同等规模的控制组那里找到了统计相关性。凭借这一发现,拉弗朗赢得了实至名归的诺贝尔奖。使用数据(尽管数据可能会帮助减小可能性)——科学家却并未找到疾病的成因——或是与疟疾有关的相应物理现象、化学现象的成因。林德史密斯总结说,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分析归纳法的关键因素并不是案例的数量,而是“从案例之中获知了什么;以及他们究竟是一种特殊的典型样本,还是现象类别”。
定量分析同行们贬低阿森斯发现的原因是,他们认为阿森斯只找了50或100个案例,这些人的意思是,要有更多随机的案例才足够作为证据。(不过)作为普遍归纳法,分析归纳法有比“统计相关法”更为严苛的证据标准:每一个案例,每一个典型样本,都必须遵循相同的因果过程。如果发现有一个案例与型模(pattern)不符的话,那么这个型模的推导就不适当。严苛的证据标准自有其积极一面:它让科学得以从经验中学习,因新的证据而调整、完善自身。拉弗朗对寄生虫作疟疾“成因”鉴定之时,寄生虫并不总是在已知疟疾的病例中现身——这就是一个绝佳的例证。寄生虫理论必须周延,才能解释寄生虫的缺席。它们躲在肝脏里——这一发现解释了为什么在血液里没有发现它们——也为这一理论增添了新的重要一环。当发现自己的所有案例都有非暴力罪犯和普通人所没有的这些共通之处的时候,阿森斯才会对自己的理论格外满意。阿森斯收集的全部案例都具备的共通之处,就是一个需要有暴虐化、交战状态、暴力表现和恨意的进阶过程:暴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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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阿森斯的全部案例都与他的研究处于同一时期。阿森斯并未报告其他案例。在阿森斯视线之外的案例里,“暴力化”是不是也很显著?在那些广为人知的案例里,“暴力化”是不是也会自我呈现——比如杜鲁门·卡波特的《冷血》,或是李·哈维·奥斯瓦尔德?在其他时间或地点,“暴力化”又是否适用暴力犯罪?在当代美国之外的其余文化区,这一理论是否适用?甚至于,就严重的人类个体暴力行为而言,它是不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释呢?我在深入细致地访问阿森斯,并且全面研读他的著作之后,便着手回答这些问题。结果,我的收获让我大为惊讶。
【1】这个案例是另一套系列访谈之中的一部分,与之前曾以“案例9”的名义引用过的强奸犯证词那个系列不同。那个案例里的强奸犯回忆说,他在夜间听到母亲遭遇了性暴力。
【2】约为38摄氏度。——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