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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威斯康星大学时代,阿森斯对乔治·赫伯特·米德自我互动模型的研究一度使自己陷入严重危机,他甚至考虑过从研究生院退学,不再从事犯罪学研究,而是回到里士满找份其他工作。阿森斯在与赫伯特·布鲁默的书信往来及面对面沟通中,深入探讨了米德模型中“主我(i)”、“客我(me)”和“概化他人”等概念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对阿森斯至关重要,因为他作为一个年轻的研究生,在采访暴力罪犯前,需要一套关于自我互动的指导模型。
他说:“我的想法是这样的,暴力犯罪是在社会学和心理学领域被研究得最为透彻的科目之一——相关文献已经有成千上万本了。但是我阅读过的以及在课堂上讨论过的一切东西对我而言都不是很合理。它们并不吻合我对暴力的第一手观察和经验。我想做点不同的事情,而且我也意识到从未有人研究过暴力罪犯的自我互动,研究他们杀害、强奸和袭击他人时的心理活动。因此我找不到任何标签,找不到任何可以依赖的材料。这就是我研究米德的原因。我不想也没有自信从零开始。我没有这方面的建树,因此也没有任何勋章,这是不可接受的。”
米德的模型是现成的,同时它也是阿森斯所运用的解释性研究的基础。但是他几乎立刻就发现了这个模型的问题。更加糟糕的是,其他人似乎并没注意到这些问题。“要么是米德错了,要么是我没有理解他。那段日子我认为我之所以搞不明白米德有关‘自我’的概念,是因为我智力不如他。我来自一个文盲家庭,而我身边的同学都是来自排名前十的顶尖大学,我感到自己十分蠢笨。这是一场危机,而我挺过来了,但是找到米德‘概化他人’概念中的错误并用正确的概念将其替换,花了我20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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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德提出了“概化他人”的概念,以解释人们从何处得到其所属群体的共同态度。与一个他人互动时,我能直接感知到那个人的态度;但是我要如何感知并内化一群人的态度——一个群体的潜规则——从而社会化、有组织、合作性地互动?米德回答了这个问题:“一个人的秉性源自他所处的群体,因为他将那个群体的规定代入了自己的行为中。他将这个群体的语言当作塑造其秉性的介质,然后在承担其他人赋予其的不同角色的过程中,他会感知到群体中各成员的态度。”“群体中各成员的态度”内化到自身后,就是米德所指的“概化他人”。在研究生毕业将近20年后,阿森斯认为自己最终理解了米德的模型,并发表了一篇文章来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他在文章中引用了他所谓的米德“对其最具原创性概念的最令人赞叹的定义”:
一个孩童会从概化他人的态度中感知何为得体。所有人持有的态度最后对他来说就变成了每个人持有的态度。在承担对所有人来说都平常的角色时,他会发现他是在一群人的授权下与自己和他人对话。这些态度变得不证自明。从一开始,概化他人的形式就具有普世性,因为其他人不同态度之间的差异消除了其特性。
这一均衡的过程是将社会的规则和预期注入自我的途径,它与一开始建立自我以及促成个体间有意义互动的过程是连贯的。阿森斯描述道:“当人们感知到个体的态度时,他们告诉自己这是特定个体对他们的预期;当他们感知到某个群组对他们的态度时,他们告诉自己这是特定群组对他们的预期;但是当他们感知到概化他人的态度时,他们告诉自己这是群体中每个人对他们的预期。”
不幸的是,阿森斯相信自己的判断并很快意识到,无论米德有关“概化他人”的概念多么令人叹为观止,都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它并不符合事实。它解释了集体一致性,却没能解释个体差异。它解释了合意,却没能解释分歧。米德认为它是“自我的基础架构,这一回应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稀松平常的”。他说:“它构成了我们所谓的个人特质,它把我们所谓的原则、群体中所有成员的符合群体价值观的态度赋予了这个人。”米德有关“概化他人”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与另一个我们更为熟知的概念类似:基督徒的良心,又被莎士比亚称作“内心深处的神明”(当然米德理论的主体是“内心深处的群体”——不是圣灵而是人类集体)。然而,阿森斯研究了那些秉性和原则都与其群体所认可的态度大相径庭的男男女女,他们被来自同一群体的陪审团认定为暴力罪犯,并被处以数年的牢狱之刑。那么他们的自我是构建在怎样的野蛮基础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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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斯努力寻求答案。他说:“米德的问题出在‘概化他人’上,他以为人们必须对其做的事情有个共同概念,才能协同行事。但是人们并不总是意见一致。例如,他们在使用暴力解决问题这一点上就并不总是一致。布鲁默和我曾就此展开过辩论。为什么在同一处境下的两个人会对自己有不同的暗示?我说不可能只是因为在这个处境里发生的事情。人们会解读处境——他们把不同的东西带到桌面上。你需要考虑到这一点。这就是米德模型的讽刺之处:如果你跟其他人一样,你就失去了自我。你就失去了所有的个体特性。而这并不是世界运行的方式。这就是他没有觉察到的因素。”
阿森斯采访的暴力罪犯都是野蛮的、反社会的利己主义者的极端例子。这也是很多人浪漫化暴力犯罪的原因。阿森斯不觉得暴力犯罪有任何浪漫之处,但是其极端性突出了与米德集体一致性的反差,使一个更加精妙和实际的模型呼之欲出。
最终他提出,围绕“主我”和“客我”的自我形成了一个更加密切的群体。在此之外可能存在一个“概化他人”,也就是让美国人之所以为美国人的集体态度。但是在个体和宽泛的社会集体性之间,还有其他的重要人士,他们——父母以及初级群体的其他成员的态度也造就了这一个体,成为他的过往经历。阿森斯认为,如果没有这些过往经历如影随形般的半永久性护佑,我们将被迫在遇到每个新的后续经历时都重塑自己,这将会造成“自我生平缺失的怪圈”(the absurdity of a bio-graphical-less self)。我们其他重要家庭成员的态度内化到我们个体中后,会成为“自我日常活动中经常出现的因素”,从而有可能“使人们锤炼出经受了远多于其第一手过往经历的自我”。这些被吸纳进来的态度可能以“幻象他人”(phantom others)的形式显现,他们一起形成了一个幻象社群(phantom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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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阐释道:我们与自己交谈。这么做的时候我们总是跟一个对话者交谈,虽然会有种我们只是在跟自己交谈的假象。所有对我们说的话,包括我们对自己说的话,都是那个对话者告诉我们的。即使是别人告诉我们一件事,我们也要同步告诉自己,别人告诉了我们什么,从而理解他们所说的含义。(阿森斯评价道,这种说法听上去好像很神秘,实际上并非如此;其实换个简单的说法,就是“复述并理解别人说了什么”。)然后,其中一类对话者代表“我们在社交情境下交谈的对象”与我们对话。但是那并不是唯一的一类对话者。我们也会与幻象他人对话,他们虽未出现,但是他们对我们的影响并不弱于在社交情境下出现并与我们对话的人。
幻象他人对我们的影响甚至有可能超过与我们互动的人们,因为我们的幻象社群与我们常伴。在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里,与我们面对面交谈的人可能只是生命的过客,他们都会留下新的社会体验,无论好坏。而另一方面,只要自我保持完整,幻象他人通常会在我们不同的社会体验中保持一致。因此幻象他人是无处不在的,无论一个人去哪里,他们都如影随形,而且人们通常意识不到他们的存在。
幻象他人是一个人,也是很多人,他们是一个,也是多个实体,因为我们在独白时通常一次只能跟一个幻象同伴对话。但实际上常常会有不止一个幻象与我们对话:
幻象他人是一个,也是多个实体,因为很多个幻象同伴个体放到一起就构成了幻象社群,给人们提供了一张多元但又统一的共鸣板,以使他们不同的社会体验合理而有意义。幻象社群作为一个整体要大于其各单个部分的加总,因为幻象回路(phantom circuits)或关系不可避免地在单个的幻象同伴之间产生。所以,一方面幻象社群绝对是一个合成体,但另一方面它又绝不仅仅是个体堆叠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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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不一定能意识到幻象同伴的存在。我们将其内化并视之为理所当然。我们把注意力放在了别的地方。
大多数时候我们以为幻象同伴的存在理所当然,其程度之深,导致幻象同伴被深埋在我们正常的意识水平之下;因此在生活中我们极少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它们就无形地存在在那儿,但是又深深地埋藏在我们的意识视野里。查尔斯·霍顿·库里曾经颇有洞见地评价道:“人心真是一个塞满了各种奇特生命形态的洞穴,它们中的大多数都是隐晦而无意识的。”虽然不为我们所意识到,但是我们的幻象同伴影响着我们最深刻思维和情绪的形成。因此,无论幻象社群对我们产生的是益处还是害处,通常都是在我们背后悄无声息的发生的。
阿森斯补充道:“这是个你从哪里来的问题。你问一个人是从哪里来,他们都来自自己的幻象社群。”
如果我的幻象社群是无意识的,如果我无视它,那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个幻象社群存在呢?它在个人危机发生时显现。“当你陷入个体矛盾时,它就开始溃散。当你崩溃时,其实是你的幻象社群崩塌了。原本整齐的腔调开始分离,然后你看到那些关键人物、那些幻象。当这些面孔开始涌现,你就知道你有麻烦了。你陷入危机,有人告诉你要这么做,而另一些人告诉你要那么做——那都是你的幻象社群。他们没有名字,但是你一会儿去这儿,一会儿去那儿,你也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办,这就是你陷入危机的原因。他们陷入了矛盾,而你无能为力。”
阿森斯通过观察人们内心的动荡发现,幻象社群是隐性的情感来源。恐惧、愤怒、憎恶、爱慕——这些都是我们赋予一系列身体知觉的(心理)意涵。我们通过与自己对话来赋予这些意涵。阿森斯写道,如果当我们在与自己对话时,总是与我们的幻象社群互动,那么之后幻象社群“必将成为我们情感的主要源泉”。的确——他们会在我们正在经历的事情尚未完结时就告诉我们事情会如何发展,从而在我们身上植入了强大的自我实现的预言。讽刺的是,这些自我实现的预言能激起我们内心最深处的情感,最后导致所设想情况的发生。阿森斯的暴力罪犯研究对象经常在与自己的幻象社群对话后产生了这些自我实现的预言。当幻象社群将受害者的态度解读为恐惧、愤怒或憎恶时,他们决定他们应该以暴力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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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斯总结道,幻象社群才是暴力倾向的人诉诸暴力的依据,而不是“概化他人”。我们与其他人相互经历并与他们对话,这对我们理解相关经历的直接意涵至关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与幻象社群对话,那么就无法确定社会经历的最终意涵。他澄清道:“你并不创设这个世界,只是坐在那儿评判这个世界。幻象社群不会在一开始就告诉你世界的原貌。你从这个世界获得反馈,然后开始借由你的幻象社群评判这个世界。”
暴力行事的人之所以诉诸暴力,并不是因为他们有心理疾病、受到暴力亚文化的熏陶、脑子有病或不自重,而是因为他们的幻象社群与我们其他人的不同。这一差异导致他们给自己的社会经历贴上了不同的、暴力的标签。很多人觉得挫败——我们大多数人也时常如此。很多人生气——我们大多数人也时常如此。很多人会憎恨——我们大多数人也时常如此。但是我们中只有一小撮人诉诸暴力来解决这些冲突。人们如何成为这一小撮人的一员就是阿森斯第二本书的主题了,这本书名为《危险暴力罪犯的诞生》。在《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一书中,在归纳出四种不同的暴力犯罪行为(亦即人身防卫型、挫败型、恶意型、挫败-恶意型)之后,他开始研究主体的自我形象(亦即他们搭建自身所用的客体)。他在访谈中寻找特定的模式,并兴奋地发现他的受访者在施暴时所持的自我形象与其所犯暴力行为的类型是相符的。
在他采访的男男女女中,阿森斯发现了三种自我形象。他把它们称作“暴力”“初期暴力”和“非暴力”。
暴力的自我形象有两个标志——首先,行为人被他人以及自身视作具有暴力倾向,亦即有以严重伤害他人的目的而攻击他们身体的意愿或心态。其次,行为人被他人以及自身视作具有与暴力相关的显著性格特质(例如尖刻、脾气不佳、鲁莽、冷血、暴躁或强势)。在《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一书中,阿森斯引述了两段独白来揭示暴力的自我形象,这两段独白堪称鲜活的经典实例。其中一个受访者被控严重伤害罪,他形容自己在犯罪时是一辆“趴地跳跳车”(low rider),就喜欢“重装上阵、飞速疾驰并热血火拼”的感觉,崇尚“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什么时候干就什么时候干、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样的简单粗暴。另一个受访者被阿森斯列为“参与者观察案例1”,他正是阿森斯的父亲“希腊人彼得”,他的独白在阿森斯的幻象社群中终身萦绕。它是这样的一种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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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男人,我希望人们把我当作男人看待。见鬼!我其实挺好相处的,只要人们别太看轻我。我只是不苟言笑,当我说什么的时候我是认真的。我不想听‘谁做了什么’这样的连篇废话。我也不在乎那些人是谁,或者他们以为自己是谁;他们最好别给我耍花样,不然我分分钟教他们做人。他们很快会发现招惹我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在我当道的那会儿我,可糟蹋了不止一个好男人,所以杰克,这次我会再来一次。这就是我的风格,除非我死了。大家都知道这是我的风格。”
阿森斯发现的第二种自我形象,也就是初期暴力的自我形象,与暴力的自我形象有着一个共同的标志:行为人被他人以及自身视作具有与暴力相关的显著性格特质。然而,与具有暴力的自我形象的人相比,这些人被他人以及自身视作具有初期的暴力倾向,亦即只有对他人施加严重暴力威胁(例如暴力的最后通牒以及威胁性身体语言)的意愿或心态。阿森斯在第一次尝试对暴力行事者进行分类时忽略了这一类人,那是他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的一篇题为《自我和暴力行为》的论文,论文完全基于他在艾奥瓦州的访谈。在这篇论文里,他假定只存在暴力的自我形象和非暴力的自我形象。初期的暴力自我形象是从他在加利福尼亚州访谈的女性暴力罪犯身上推导出来的。他发现这些女性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前,通常都并不确定自己是否“绝对且真实的”暴力。他怀疑访问女性与访问男性相比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毕竟暴力的男性比暴力的女性要多得多。因此,他去到位于科罗娜的女子监狱,花大价钱待了几个晚上,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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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8,犯人是一名被判杀人罪的女性,她在犯下其罪行时是初期的暴力自我形象。她向阿森斯描述自己时这样说:“我是个尖刻而又脾气暴躁的人……我纵容丈夫虐待我,那感觉就像个被抛弃的傻子。我厌倦了这些,变得容易暴躁。我经常恶毒地威胁人们,但是大家都以为我是在讲大话,我只会买醉、咆哮、咒骂,朝人们扔东西直到醉过去,没人觉得我会动真格的。”
非暴力自我形象是阿森斯发现的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自我形象。毫不意外的,这种自我形象在他的访谈对象中十分少见。他写道:
具有非暴力自我形象的人们并不被他人以及自身视作具有暴力或初期的暴力倾向。此外,他们也并不被他人以及自身视作具有与暴力相关的显著性格特质。相反,这些人被他人以及自身视作具有积极与消极并存的显著性格特质,这些特质都是非暴力的,例如幽默或不苟言笑、外向或害羞、懒惰或勤勉、风度翩翩或沉闷乏味、讨人嫌或彬彬有礼、丑陋或吸引人、聪明或愚蠢等。
案例48,犯人是一名被判严重伤害罪的女性,她在犯下其罪行时是非暴力的自我形象。她告诉阿森斯,她“只是想拥有一个家庭,当好一个母亲,享受美好生活。我感觉自己像个夫人,我也希望自己被当作夫人对待。但是我的丈夫像个疯子,他出于嫉妒,在所有人面前让我难堪”。
阿森斯提出,暴力行事者与他们暴力倾向解读的契合,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不论是否暴力,在建构自我形象和解读我们所处的情境时,都会从我们的幻象社群中寻求答案。在阿森斯研究的案例中,这两者的关联是一致的且具普适性:
在我手头的58个案例中,我发现罪犯在犯下罪行时的自我形象类别,总是与其犯下暴力罪行时对情境解读的类型相一致。具体来说,非暴力自我形象的人只有在对情境形成了需要防御人身伤害的解读时才会犯下暴力罪行。初期暴力自我形象的人只有在对情境形成了需要人身防卫或者挫败-恶意的解读时才会犯下暴力罪行。最后,暴力自我形象的人在对情境形成了恶意、挫败、挫败-恶意或者需要人身防卫的解读时就会犯下暴力罪行。
为阐释这其中的差别,阿森斯报告了三个家庭暴力案件。第一个案例,也就是案例5中,一个犯罪时拥有非暴力自我形象的男性被判严重伤害罪。他告诉阿森斯:“我的家人都认为我工作勤奋,为家庭付出良多。他们知道我积极向上、求知若渴……我喜欢自我实现。我是个完美主义者。我想趁着年轻,在40岁之前达成我的目标,我一直在为此努力。我以为我做到了。我有着强烈的自尊。”他对自身矛盾的解读是为了人身防卫:
某甲正在跟我闹离婚,我的律师建议我从家里搬出来。我回家想从地下室拿点儿我的个人物品。
我正在打包我的物件准备离开时听见某甲下楼来的声音。她下到一半时我看了她一眼,我以为她是想下来和我谈谈。但是当她一言不发时,我停下了手中的活儿并转向了她。我看见她拿着一把剔骨刀。我以为她要偷袭我——偷偷从背后捅我一刀。我跳过一个箱子逃到角落里,而她开始快速冲向我。我知道她想要杀了我,于是我从刚打好的包里掏出了枪,并扣下了扳机。
像这样由人身防卫解读而引起的行为可能会被法庭视为构成正当防卫。然而,“正当防卫”是一个法律术语,有着特定的法律限制:当可能躲避时,防卫者应当躲避,并且防卫者在有效防卫的前提下只能使用最低的武力:案例5超出了这个限度;所以他被判严重伤害罪。阿森斯界定的人身防卫解读,其所涵盖的行为远远宽泛于法律范畴下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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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7,一个35岁左右的男性,在犯罪时拥有初期的暴力自我形象。他告诉阿森斯,他的妻子“说我太严苛、太直男癌了。她觉得我威逼强迫她接受我做出的所有决定。我知道我发起火来的时候一定把她吓惨了,因为我确实告诉她最好遵照我的意思来,别有太多废话”。他觉得自己是个“勤奋顾家、对家人大方的男人”,但是他“仍然需要不时让她意识到不能太越矩”。他的杀人行为出于“挫败-恶意”解读。
我当时不在城里,往家里打了个电话,想看看家里怎么样。她告诉我她见过律师了,要跟我离婚。我告诉她先等我回来,跟她坐下来好好聊过之后再说,但是她说:“不,这次我是认真的。”她跟我说了这些之后,我爆发了:“你最好别跟我来这一套,不然你会后悔的。”她说:“我已经有一张对你的限制令了,所以如果你还跑来骚扰我的话,警察会收拾你的。”我说:“如果我真的想收拾你,警察也救不了你。”我以为这么说会吓着她,但是并没有。她很镇定且自信,就像一切都在她的全盘掌控中一样。这让我更加恼火了。那个时候,我知道在电话里再怎么恐吓她也没用了,吓不着她。我意识到我必须回家跟她当面对质。我就是单纯恼火,挂了电话之后就直奔着家里去了。我倒想看看当我回家时,她是不是还会跟在电话里一样,那么放肆地跟我谈离婚。
三个小时后我到家了,她正在床上睡觉。我叫醒了她,让她赶紧起床,我要跟她谈谈。我告诉她,如果她不离婚我保证会表现好点儿的……但是她根本不吃我这套。我越来越生气了。然后她出来说:“这么着,就算是你帮我个忙好了,咱们离婚吧。”那一刻我内心对她是刻骨地憎恨。我告诉自己最好在爆发前离开,但是突然我又想——没门!我直勾勾地盯着她的脸说:“好吧,某甲,你最好想想我们可怜的孩子们”。她说:“我不在乎他们;我就想离婚。”
我对她的憎恶在那一秒爆发了,我说:“你这个肮脏卑鄙的婊子!”然后开始用拳头暴打她的脸。她举起双臂遮住脸,于是我跑去取来了我的步枪并对准她。我说:“臭婊子!你最好赶紧改主意,不然老子杀了你!”她目光迎着我,特别自以为是地说:“快动手吧,朝我开枪啊。”我恼火极了,对她恨得咬牙切齿,于是我朝她开枪,一枪又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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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例子,案例29,一个被判严重伤害罪的女性,在犯罪时拥有暴力的自我形象。她称自己为一个“蛇蝎美女”。她告诉阿森斯她“能勾起很多男人的性欲,而我对很多不同的男人也都有性欲。认识我的男人都觉得我是个甜美、可爱、性感的女人,喜欢聚会且放荡不羁”。但她同时又“对自己不太确定。我是个情绪不稳定的人。我通常待人友善热情,但是我也会变得特别暴戾。当我真的生气时,我会爆发,然后我会做出任何事情。有些人意识到我发狂时是很危险的”。她的罪行是对一次分手的恶意解读造成的:
我男朋友正在和我拌嘴,然后他告诉我他决定收拾东西离开,回到他妻子身边。他说既然自己有个收入不错的工作,他觉得他妻子会接纳他回去一起生活的。我说:“那你最好把过去两个月白住在我这儿的钱给付了,还有我借给你的那些钱。”他说:“我凭什么要为住在这儿付你钱,我一毛钱都不欠你的,我也不需要把你给我的钱还给你。”我说:“你这个混蛋!你根本不在乎我,你一直都在利用我,不是吗?”他并没有回答我;他十分冷静,对我视若无睹。我告诉自己绝不能让他对我做了这些之后逃之夭夭。他让我和某甲分手了;他在这儿白吃白住,他拿了我的钱,毁了我的车……他作孽太多了,决不能就这样放过他。我说:“我可不认为你能这么轻易地离开。”但他立马跳起来说他马上打包自己的东西。然后我开始想该如何干掉他。下毒?不,他现在不会想要吃东西。我想我应该枪杀他。然后这个主意也被否决了,因为这会给我惹上不少麻烦。但最后我告诉自己:够了够了!就这么干!我才不在乎什么麻烦!当时我正在气头上,壮着胆子去取出了前任留在家里的手枪。然后我走向他说:“你这个臭不要脸的。”他说:“求你了,别开枪。”我在心里说,你这废物,我求你别打我的时候你可从不停手。然后我开枪杀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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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斯评论道:“有暴力和初期暴力自我形象的人与有非暴力自我形象的人相比,在更多情况下会把情境解读为需要他们用暴力解决。”——这是他们更加危险的原因之一。只有有暴力自我形象的人才从四种解读里全部都能得出暴力。在他所有受访者的生命历程中,初期的暴力自我形象与暴力的自我形象和非暴力的自我形象相比,看上去更加不稳定。阿森斯认为这很合理:“这些人要么停止重伤或者性侵别人的威胁或尝试,要么付诸行动,因为其他人的挑衅可能使他们迟早付诸行动。一个人只能虚张声势一段时间,然后就必须有所实质地回应了。”
精神病专家伊曼努尔·塔纳伊的假说认为典型暴力犯罪是自我矛盾的,而不是自我和谐的。也就是对自我来说是不可接受的,而不是可接受的,阿森斯认为这是一种假象。阿森斯观察到,“如果暴力犯罪真是自我矛盾的。那么暴力犯罪行为人的自我形象将是与其暴力犯罪行为严重不符的,而不是相一致的。”然后,他戏谑地补充道:“尽管暴力犯罪行为可能对精神病专家来说是自我矛盾的,但对实施这些暴力行为的人来说是自我和谐的。”
在《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一书最后1/3的篇幅里,阿森斯探索了暴力罪犯的生涯。在此语境下他将“生涯”定义为“经筛选过的人生过往,而在这些过往中记录了人们在一生中或某段时间对自身或行为做出的重大变化”。他发现他的受访者在生涯的不同期间,有着不同的自我形象(这当然意味着他们的幻象社群也随着时间改变,这是个重要发现),且他们的自我形象与他们犯事时相应期间所作出的暴力行为是吻合的。与暴力、初期暴力或非暴力自我形象相对应的是严重暴力、轻微暴力和微弱暴力三个期间。阿森斯阐释道:“当施暴者有暴力自我形象时,他们会经历严重暴力期间。当施暴者有初期的暴力自我形象时,他们会经历轻微暴力期间。最后,当他们有非暴力的自我形象时,他们会经历微弱暴力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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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斯的“生涯-期间”归类法较之于其“自我形象-解读”归类法要复杂一些。严重暴力期间显然包括严重人身伤害和性侵行为。轻微暴力期间则指向暴力程度更低的行为(例如抽打、反手耳光、推搡、轻微地拳打、锁喉或脚踢)及威胁,但是也包括受害者促成(亦即由受害者挑起事端的)严重暴力行为。微弱暴力期间没有严重暴力行为,非由受害者招致的轻微暴力行为也极为少见。所以,如果受害者促成,则会刺激施暴者不由自主地加重暴力。【1】
在案例56中,阿森斯为我们展现了一个令人胆战的暴力自我形象案例。一个三十岁出头的谋杀犯,其严重暴力期间从九岁时开始。他回忆了自己在该期间做出的数个严重暴力行为。他曾经是个机灵的小孩儿,“有远超同龄人的成熟和洞察力……我特别调皮,但是并没有大人们所担心的攻击性。我身边的人都觉得我真是个棒小孩儿。”但是他回忆说自己“也有点小脾气,而在我祖父教会我怎么打架之后,我就开始在学校称王称霸了”。他告诉阿森斯,他的祖父是这么教他的,“与你没犯错却要被打屁股相比,更糟糕的是你犯了错还打赢了一架。但是如果你没有错,就不需要忍让了。如果拳头不管用,就别用拳头。捡起一块石头、操起一只棒球棒或任何其他武器。受欺负了就不要想着用拳击赛那套来解决问题,能用什么就用什么。”(阿森斯一定有所共鸣——希腊人彼得曾经向他灌输过类似的逻辑。)他听从了他祖父的“教诲”,在九岁的时候打倒了一个在学校针对他的人,“狠狠地踢了他的头和脸,打得他鼻青脸肿、满地找牙。”他在十一岁的时候跟一个比自己大的男孩打架,他“捡起了一块大石头然后……敲爆了他的头”。在十二岁的时候他用一根钢管打折了一个袭击者的胳膊。在十三岁的时候他为了阻止一个同龄的小孩在他家屋后掷飞镖,而用盖房子用的木条抽打了对方的脸。在十四岁的时候,因为实在无法容忍继父太过频繁地打他弟弟,他进行了暴力反抗,开枪射杀了继父。然后他进入了严重暴力生涯,包括他透露给阿森斯的一桩监狱谋杀案,不过他声称自己“完美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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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斯还发现恶化、稳定和弱化的暴力生涯。案例56的生涯从九岁开始稳定地处于严重暴力期间。阿森斯推测说,随着所犯暴力行为愈发严重、频繁,暴力罪犯对其生活所持的自我形象会愈发暴力,因而生涯会相应恶化。他在对访谈参与者的观察中也报告了一例完全弱化的生涯。那是他的一个熟人,一个将近四十岁的工会领袖。他在二十岁时因为枪击他人而被捕,后来获得假释。在十五岁和二十一岁之间,这名受访者曾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帮派头头。在他被捕后,青少年阶段的严重暴力在他奔三的岁月里弱化成了轻微暴力。在三十二岁的时候他的自我形象已经转为非暴力。阿森斯的这个熟人非常配合,向他提供了证实其说法的材料。这是个重要的案例,因为这个人和彼得一样从未坐过牢。由于大多数施暴者的年龄分布在十五岁到三十岁之间,阿森斯在后来评价道:“大多数人……无疑经历了完全或部分弱化的生涯。”
暴力生涯会变化——无论是恶化还是弱化,都是随着幻象社群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又是什么导致幻象社群的变化呢?阿森斯认为,如果有人成功实施了暴力行为,这个“成功”会导致他身边的亲朋好友觉得他更暴力了,从而更不愿招惹他。如果他接受对自己更加暴力的新定位,并享受别人更顺从他的新相处之道,那他内心就会滋长出一个更加暴力的自我概念和一个更加暴力的幻象社群。“在这滋长的过程中,他会调整他的社交圈,还可能改变其直系底层社群,增加更多暴力的成员。”另一方面,如果暴力行事者“在与对手的斗争中落败,或……他养成了克制的判断力,从而避免了暴力行事”,那么“他一次次没能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暴力措施会有强烈的效果,会导致他的亲朋好友觉得他不那么暴力,从而对他更加放肆”。如果他接受了自己调整后的定位,并容忍他们对他更加放肆,那么他就会滋长出不那么暴力的自我概念和不那么暴力的幻象社群——同时也会调整他的社交圈,减少暴力的成员。与阿森斯的其他研究一样,他在这里用熟悉的、可理解且可测试的人类社会经历代替了精神病理学复杂神秘的术语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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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开创性的归类法之外,阿森斯从他对暴力行事者最初的全面研究中得出了若干重要的基本结论。因为人们“只会在对所面对的情境形成暴力解读之后,才会施加暴力犯罪行为”,同时因为做出这些暴力的解读“总是有问题的”,只是“结果各有不同”,那么可以说“暴力犯罪行为不是一触发就不能停止的强迫性行为”。这一结论直接反驳了之前大多数关于暴力犯罪的理论,并有根有据地证明了“暴力罪犯应对其暴力犯罪负责”这一合法合理的假设。他阐释道:“由于人类通常能在任何情况下意识到他们所面对的至少一些突发状况,他们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最少他们也可以决定是采取还是避免特定的行为。”
阿森斯进一步得出结论,犯下严重暴力行为的人有不同的幻象社群:
有暴力自我形象的人也有着十足的暴力(幻象社群)——一个为暴力对待他人提供明确、清晰道德支持的(幻象社群)。有初期暴力自我形象的人有着较为缓和的暴力(幻象社群)——一个为暴力对待他人提供明确但有限的清晰道德支持的(幻象社群)。最后,有非暴力自我形象的人有着非暴力的(幻象社群)——一个不为暴力对待他人提供任何明确、清晰道德支持的(幻象社群),当然在为自身或亲故抵御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除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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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斯写道:“我们当中有相对少量的男人、女人以及偶有小孩儿有暴力幻象社群,他们是暴力犯罪问题的核心,他们不光犯下大量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而且还经常作为受害者参与他们没有犯下的暴力犯罪行为。亦即,在形成一种攻击性暴力解读之后——无论是挫败、恶意或挫败-恶意——他们对持非暴力(幻象社群)的人们做出人身伤害的威胁姿态,然后那些受威胁的人形成人身防卫解读,从而犯下暴力犯罪。”
在把《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一书修订并重命名为《暴力犯罪及罪犯重访》时,阿森斯加入了一个名为“再次审视”的新章节。他承认,在写第一版的时候,他没能意识到这一版体现了“一种基于经验的、基础性的暴力犯罪行为理论”。在回顾这一理论时,他发现“犯罪是社交障碍(retardation)的产物”这一概念是其基本假设。阿森斯所指的“社交障碍”是说暴力人群从原始落后的幻象社群的角度来引导其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这种幻象社群是一种“我们”的概念,在现实社群或其所属的更大范围的社会中,它阻止人们在持续的社会活动中开展合作。接着他列出了若干符合他理论的“残酷的事实”。
第一个是,暴力犯罪行为有很多类型。这一残酷的事实与一些理论相悖。那些理论宣称“全部或大多数犯罪暴力行为都可以归入一个统一的形式”,例如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的“个性竞争”——与决斗类似的一种对荣誉的测试。(阿森斯如此评价戈夫曼的个性竞争模型:“如果有人打他的妻子,请告诉我所谓的荣誉在哪里。”)
第二个残酷的事实是世上不止一种暴力罪犯。阿森斯基于幻象社群和自我概念将暴力罪犯分为三类:轻微暴力、暴力和“极端暴力”。他写道,极端暴力的罪犯“内心驻扎着十足的暴力幻象社群,对自身的画像也是暴力的”。暴力的罪犯“内心驻扎着较为缓和的暴力幻象社群,对自身的画像是初期暴力的”。轻微暴力的罪犯(亦即人身防卫解读导致暴力的罪犯)“内心驻扎着非暴力的幻象社群,对自身的画像自然也是非暴力的”。每一类型的暴力罪犯“在暴力演进的阶梯上处于截然不同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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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阿森斯理论相契合的第三个残酷事实是“不同类别的暴力罪犯能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类别千差万别,”在社会科学的命名法中,表达行为是为了自身目的而进行的,旨在表达行为人的观点。手段行为则是为达成特定目的而做出的。阿森斯最终确定只有极端暴力的罪犯才会采取从事纯粹表达性的暴力行为——亦即,由恶意解读导致、被仇恨所驱动的行为。人身防卫和挫折行为更偏向手段行为而不是表达行为;挫败-恶意行为则二者兼具。极端暴力的罪犯采取严重暴力不仅是为了自卫或使唤人,亦是一种纯粹的自我表达手段,受害者往往没怎么招惹甚至完全没有招惹他们。这一结论向解释“为何我们认为他们如此异常的危险”又迈进了一大步。【3】
阿森斯在自己第一本书的结尾总结道,理解暴力罪犯的幻象社群对解释暴力犯罪至关重要。他提出了若干可能的研究领域。其中一个领域——找出形成暴力幻象社群的社会过程——他会在未来的几年着手相关的研究,同时也要在犯罪学方法研究的大潮下,为自己的学术生涯博取足够的空间。
【1】犯罪学家马尔文·沃尔夫冈特别研究了受害者促成的谋杀,但研究范围仅限于那些“在谋杀场景中首先对随后的杀人者使用武力”的受害者[wolfgang(1957),p.2]。沃尔夫冈坚持认为,“光有言语还不足以”构成受害人促成[wolf-gang(1969),p.72]。基于采访所获得的证据,阿森斯把受害人促成的范围扩展到言语威胁和手势威胁。他指出,把受害者促成局限于武力威胁会“忽视‘促成’对于受害人和罪犯的含义”,会“遗漏大量受害者才是真正犯罪成因的情形,而又把很多受害者并非真正犯罪成因的情况包含进来”。[阿森斯(1997),p.36]
【2】此段括号里的“幻象社群”,阿森斯在本书第一版所用的词是米德的“概化他人”。他对我说:“我之所以在这些地方用‘概化他人’,是因为我当时还没想出‘幻象社群’这个概念。我知道‘概化他人’有问题,但我要留住这些位置,这样以后我还可以再修改,‘概化他人’至少意思比较相近。”在《暴力犯罪和暴力罪犯重访》中,阿森斯在“再次审视”那一章进行了替换。
【3】其他两个阿森斯理论提出的残酷事实,都与暴力社群有关,我稍后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