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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注释书 凡例

一、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条文下的要点注释,参考观点,相关案例,编者说明等部分涉及的法律名称使用简称,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加书名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请示答复、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条文中的法律名称与正式文本一致。

二、正文涉及的条文序数,与正式文本一致。例如,《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条。为方便检索查阅,书眉涉及的条文序数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企业破产法》第1条。

三、相关立法栏目中选取的法律,未经修改的,标明通过和施行日期;经修改的,标明最后一次修正或修订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请示答复、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栏目下选取的规定,一般标明文号和施行日期;无文号的,一般标明施行日期;无施行日期的,一般标明发布日期或通过日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2011年9月26日)。

四、附录中涉及的法律名称及条文序号,与正式文本一致。

五、要点注释、参考观点、相关案例、编者说明等栏目下多次出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使用简称,具体如下:

1.《企业破产法解释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

2.《企业破产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

3.《企业破产法解释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

4.《审理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5.《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案件若干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

6.《指定管理人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7.《管理人报酬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8.《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

9.《民事诉讼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10.《公司法解释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修正;

11.《九民会议纪要》,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12.《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即《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

13.《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纪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

14.《执转破指导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

15.《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16〕469号;

16.《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工作方案》,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法〔2016〕209号;

17.《提供司法保障若干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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