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立法·要点注释】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体现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自治性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有两类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非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否则不得行使表决权;二是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时,鉴于其将就特定财产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故对和解协议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既可以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同时,从维护债务人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2019年3月28日)
第十一条第二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
110.【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
……
【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8号,2013年4月25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辽民二他字1号《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体现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自主性机构,原则上只有债权已经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在债权确定前一般不享有表决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虽然对整体债权存在争议,但对其中部分内容无异议,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各方无异议的部分先行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可就该无异议部分的债权行使表决权。对于诉讼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法将其分配额提存。
另外,请你院加快对争议债权案件的审理,以尽快确定债权,避免对隐形债权人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此复
【参考观点】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公平利益的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依法对处理债务人破产事宜具有独立的程序主体地位和权利。首先,债权人人数较多,如果任由分散的债权人单独行使权利,将使破产程序的效率降低、费用增加、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其次,多数债权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和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开会的形式共同协商和决策,使破产程序相对简化、便捷;最后,债权人会议有助于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保障权利主体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基于上述三点原因,破产程序中需要设置债权人会议。【1】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在破产程序中是十分重要的,与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紧密相关。《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进入诉讼阶段的、双方存在异议的债权属于本条第二款中“尚未确定的债权”,除法院能够为债权人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2】同时,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在某些情形下作出了限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社保费用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此相关的,《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扩大了对重整计划草案不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范围,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表决。当然,司法解释对于表决权行使权利主体范围的限缩仅限于重整案件中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的情形,不得将这种对表决权的限制简单适用于重整程序中的其他事项表决,更不得将这种限制简单扩张到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全额清偿”或者“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并不当然意味着司法解释中“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全额清偿”或者“未受到实质性损害”通常意味着重整计划草案对于债权的清偿日期、清偿方式等进行了调整,权益是否受到调整或影响还有赖于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后作出判断。【3】
编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请示的答复》中对于临时表决权的确定较为严格。而在实务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对于临时表决权的确定往往较为宽松。管理人对暂时无法出具审查结论的债权,尤其是金额较大的债权,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按债权人申报的本金数额确定临时表决权,但债权明显不成立的除外。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立法·要点注释】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在产生方式上有别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主要履行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职责,主要是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债权人会议。
【参考观点】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机关,是由代表各自利益的债权人组成的松散群体,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共同的利益,但也存在利益冲突,要使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进行议事和表决,完成会议议程,债权人会议主席发挥着重要作用。【4】
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应从普通债权人中选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是受限制的,不宜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也不宜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负责主持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当选应该是自愿的,对虽然基本符合担任条件但不愿意担任的,法院不能强迫担任。【5】
实务中,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应首先考虑从高额债权人中选任。因为高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比重较大,对破产程序较为关注,会积极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其次,也应考虑选任具有一定法律或财务知识的债权人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6】
编者说明
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直接指定债权人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是指定债权人的代理人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编者认为,法院直接指定债权人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更为适宜,以防止债权人的代理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法院还需重新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接受指定的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委托一名自然人代表该单位履行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立法·要点注释】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在法定议事范围内讨论决定事务。本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可避免债权人自治因无章可循而权利被滥用。债权人会议可以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任职、选任债委会成员、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及表决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其他与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有关的方案。此外,本条还作出了兜底规定,即除了上述职权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决定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决议应作成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2019年3月28日)
第十五条第一款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2007年6月1日)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2007年6月1日)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2018年3月4日)
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19.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6.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参考观点】
关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规定,反映了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程度。基本上,《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在比较广泛的程度和较高水平上参与处理破产事件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中涉及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决策职权
该法条第一款第(五)至(十)项,安排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内容,属于债权人会议行使决策机关职能的权力。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关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增加,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涉及债权人是否放弃其权利,同意采取清算程序以外的处理债务人破产事件的办法,需要由全体债权人作出决定;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虽然是管理人的职权,但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方案是否能够使其价值最大化,分配方案是否合理,应当安排由所有债权人提出意见,由权利人在债权人会议中通过表决的方式批准。【7】
此外,在《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对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具有一次变更重整计划的决策权。重整计划的本质是一种经过司法确认的合同,按照合同严守原则,债务人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解除。但重整计划的执行需要一定时间,期间经常会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战略投资人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换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为避免对重整计划机械化地终止执行,《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借鉴了域外立法成果,允许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因重整计划的变更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为防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随意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重整计划的变更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8】
二、监督职权
体现为该法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都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首先,因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法条赋予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等职权,以及《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的,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的费用列入破产费用,需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等。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具体来说也应该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听取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并就其报告内容向管理人询问;二是要求管理人对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相关文件。【9】其次,债权人委员会代表着债权人会议的利益,是由债权人会议决议设定的,因此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也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更换,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三、其他职权
包括该法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核查债权和第(十一)项的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编者说明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职权。实务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一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进行。为了保证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有效、推进破产程序,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定,一般先由管理人根据债权性质、债权金额、地域分散等因素考虑,建议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家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选举,最终选出的债权人代表与一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立法·要点注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定期限内,必须由法院召集的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但因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可能一次性解决所有程序和实体问题,对剩余问题和产生的新问题,在以后各次债权人会议上解决。以后的债权人会议,除了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之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亦可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2018年3月4日)
47.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6〕19号,2016年8月1日)
11.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参考观点】
债权人会议基本上区分为两种类型:法定债权人会议和任意债权人会议。
法定债权人会议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确定召开的,这也是各国破产法立法的通例。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参加的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一般也是固定的,主要是通报债务人破产受理的有关信息,宣布指定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人数、债权数额等有关情况。【10】
任意债权人会议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其他债权人会议。这种债权人会议是根据处理破产事务的需要由权利人提议或者决定召开的。任意债权人会议一般是根据债权人会议主席、法院、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代表等提议或者决定召开,在开会之前应当预备讨论或者决议的议题。【11】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中国的破产审判正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着力于继续完善升级、推广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现信息互通互联,推动人工智能在破产审判领域全面应用,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大数据作用。【12】而随着破产案件信息化程度的加深,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逐渐多元,网络债权人会议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破产实践,特别是大型破产案件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1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络债权人会议提高了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的便利性,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助于保障良好的会议秩序,减轻组织会议、维护稳定的压力,并且大大节约了债权人会议的各项成本。在实务中,管理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债权人人数的规模、债权人的地域分布、债权人的参会意愿、债权人会议的筹备成本等因素判断是否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了两次网络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重整计划》。
【案情简介】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其股票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5.45亿元,净资产为-1.07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重庆钢铁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债权人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重庆钢铁重整一案。
2017年8月18日,重庆钢铁重整案通过网络会议方式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天出席该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305家,其中,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总人数的97.78%,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7.94%,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
2017年11月17日,重庆钢铁重整案通过网络会议方式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分别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上经表决获得高票通过:其中,出席会议的职工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赞成率均达100%,普通债权人亦获得了96.68%赞成票,代表的债权额275亿元,占总债权额的95.54%;出资人组会议则获得出席股东99.32%的赞成票。
该案也是迄今为止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信息平台召开网络会议的案件中表决结果通过比例最高案件。
【裁判要点】
因重庆钢铁重整案涉案债权数额较大,债权人人数较多,管理人和法院在该案中采用了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高票通过。
互联网+网络债权人会议的结合,让召开债权人会议更加简单有效。一方面,极大减少了债权人参加会议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从而提高了债权人参会意愿,提升了表决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降低了法院和管理人的前期准备工作量和现场的安保压力,让法院和管理人能够集中力量推动企业重整工作的快速前进。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破3号整理。
编者说明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有助于全体债权人了解债务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对工作进度进行阶段性梳理、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大致预判。实务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主要包括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管理人通报阶段性工作报告、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报告、对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等。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此外,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的决议,也通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进行。
第六十三条 【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立法·要点注释】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2019年3月28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要点注释】
该条司法解释确定了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效率,在破产案件信息化的背景下对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决策权及知情权具有重大意义。【13】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法〔2016〕253号,2016年8月1日)
第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已申报的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间应当不短于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间。
破产管理人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传与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表决事项,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送达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的会议编码。
第十四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规则,债权人应当签署与网上债权人会议有关的确认书。
【参考观点】
实务中,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会议召开之前需通过邮寄、电话等形式通知债权人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了解并统计债权人的参会意愿。
若以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除了依照本法条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债权人以外,管理人还需依照网络公司提供的格式要求,提前将债权人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导入网络会议系统,生成各债权人参会的账号密码;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天左右通过短信将账号密码告知债权人,并开通债权人会议测试页面,指导债权人熟悉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操作、流程,告知债权人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提请债权人提前查阅、熟悉会议文件的内容等。
《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在此种情形下,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管理人要注意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并且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前后,管理人均负有通知债权人的责任,若管理人未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的,属于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违法事项,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行使决议撤销请求权进行救济。【14】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立法·要点注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指在债权人对职权范围内的议题进行讨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表决,所形成的代表债权人共同意思的决定。
对于一般的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种表决机制平衡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决议拖延不决,从而提高债权人会议的效率。
特别的决议事项,一是指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除了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二是指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分类分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这两类事项内容关系到债权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期限,所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作出就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无须法院的特别许可。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2019年3月28日)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要点注释】
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债权人会议决议可撤销的事由、撤销范围、债权人申请撤销的形式要件及申请撤销期限的起算点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指导债权人行使权利及管理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过程中合法合规操作,提供了指引。【15】
【参考观点】
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以两个基数为标准:一是投票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除《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表决事项外,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应当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人数;二是投票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中所占的比例。
参加债权人会议是破产债权人的单方权利,并非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参加债权人会议,也可以不参加,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自愿。但是,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能够代表最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因为单采人数标准,虽能保障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却未必符合少数大额债权人利益,而单采债权额标准则又反过来可能损害多数小额债权人的利益。【16】无论何种决议,双重标准既可以保护中小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会议被少数大额债权人控制,仅代表大额债权人意志的情况发生;也可以反映高额债权人的呼声,代表高额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基本上区分为对一般事项的表决和对特殊事项的表决两种。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要求通过的票数比较低,对特殊事项的表决要求通过的票数比较高。特殊事项的表决内容主要包括对通过重整计划的决议和对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17】
鉴于债权人会议采取多数决方式进行决议,而有效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否定其效力或者停止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因此,当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赋予债权人相应的救济途径。【18】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债权人具有向人民法院请求决议撤销的权利,《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则对债权人会议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列举,包括:(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即包括召集程序和通知程序;(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往往表现为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行使了表决权,违反决议要件,没有满足法定人数要求或者计算方式违法等;(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即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体性规范;(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19】
同时,《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还明确了撤销的范围,允许决议全部或部分撤销,以兼顾效益原则;明确了撤销应当采取更加慎重的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考虑到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表决方式日趋多样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债权人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申请撤销的期限起算点。【20】
第六十五条 【法院裁定事项】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立法·要点注释】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八)项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九)项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是否得当与合法,直接关系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这两项规定的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与否,关系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本条第一款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权,即债权人会议经表决不能通过这两项规定的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条第二款从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既保证公平又兼顾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方可由人民法院裁定,有别于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的裁定条件。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2018年3月4日)
26.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参考观点】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直接目的是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功能是落实和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其主要关注的是破产财产,因此,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职权有衔接的地方,例如,管理人负责拟定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拟定后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等。当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出的财产相关方案,经表决未得到通过时如何处理,需要作出科学安排,既要充分维护、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又要保持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陷入僵局状态,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本法条对该问题规定了最终的解决方法,即当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意见发生冲突时,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根据该法条,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一次未获通过时,人民法院即可作出裁定;【21】但在《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第26条规定又明确了“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相较于该法条有所改变与突破。
而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需要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进行两个回合的磋商,仍没有统一意见时法院再裁定。由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终极目的,分配方案直接涉及每一个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一次未通过时,管理人应根据债权人会议意见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仍不能获得通过的,法院才进行干预。【22】
编者说明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般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后,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置的依据。在实务中,为了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管理人可在破产宣告之前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在破产宣告后遵照实施。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申请复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立法·要点注释】
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本条规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表决未能够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本条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同样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考虑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集体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更大,债权人达到一定的条件方可提出复议申请。
【参考观点】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协调时,为节约时间、推进程序,法院会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此进行干预,审查财产管理、变价以及分配方案是否合理,并依法作出裁定,该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但是,为了既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又保证破产程序的高效运转,对该裁定设置了复议程序。根据裁决事项以及债权人存在的个体差异,法条对复议权利又作出了特殊的安排,即对不同的裁定事项,特定的当事人有特别的权利。对财产的管理、变价方案决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任何一个债权人均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才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是个别债权人,也可以是多数债权人,该法条只对债权额作出了规定,但并未限制债权人的人数。【23】由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此处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债权人限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
【1】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60~561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17~219页。
【4】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5】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6】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7】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8】参见贺小荣、王富博、杜军:《破产管理人与重整制度的探索与完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3期。
【9】参见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页。
【10】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11】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7年12月25日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2019年8月8日最后访问。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12页。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14页。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29页。
【16】参见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38页。
【17】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30页。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31~239页。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40~243页。
【21】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22】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23】参见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