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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注释书 序言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基础法律之一,所以亦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破产法对实现这一市场竞争机制具有关键性作用。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衡量市场经济法制与营商环境是否完善之标志。

2006年颁布的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由于破产法特别是其实施配套社会法律制度不健全,加之受旧观念等方面的影响,最初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曾一度呈持续下降趋势。近些年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破产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的顶层设计。在党中央的重视与部署下,《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有了重大改观,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出现较大幅度上升,案件的办理质量也得到大幅提升。随之,我国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在世界银行2020年的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总体排名跃居第31位,其中办理破产情况排名第51位。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工作方向,适时公布破产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解决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2015年底中央提出处置“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制定工作走上了快车道。2016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建立专业化审判组织(2019年1月14日,全国首家独立运作的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此后,北京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天津破产法庭、广州破产法庭、温州破产法庭、重庆破产法庭、杭州破产法庭等相继成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加强破产案件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建设。2017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执行转破产制度。2018年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系统可资指导与参照的规范。2019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针对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合法利益的保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章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受理的破产案件的逐步增多,要想实现通过破产审判为产权保护、“僵尸企业”清理、规范企业市场退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目标,就必须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等有正确的理解与适用。为此,具有丰富破产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理论素养的许胜锋律师专门编著了《企业破产法注释书》一书,以期为法官、律师、管理人等破产职业共同体的破产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不同于学界侧重以学说、理论注释法典,本书对于《企业破产法》的注释,更加侧重于用实务素材注释条文规定,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条文要点注释。主要是明晰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条文主旨。为保证释义内容的权威性,立法条文的注释主要是摘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注释主要是摘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写的理解与适用图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在编写时注重主旨归纳,主要解决明晰规定内容的问题。

二是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与条文内容有关的相关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请示答复、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分类的标准是文件的性质与效力层次。其中,相关立法是指与注释条文相关的法律规定,既包括《企业破产法》本身其他条文的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与之有关的规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中与之相关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等;司法文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通知、意见等;请示答复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破产个案问题对地方高级法院请示问题的答复意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委颁行的规范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

三是参考观点。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与企业破产相关的实务著作和文章。这些著述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一些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研究情况和倾向性意见,虽然是以个人的名义发表,从学理上来说属于学理解释,但也无疑颇具价值,故作为参考观点供读者借鉴。

四是典型案例。为了保证案例的权威性以及裁判要旨的指导与参考价值,本部分的案例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裁判案例、公布案例,以充分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另外,出于释明需要,也选取了部分地方法院的典型案例。为保证权威性,这些案例要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刊物上,要么被地方高院评为典型案例。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编者对案例进行了结构化处理,主要分为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案例来源三个部分。当然,为保持个别案例的原貌,也保留了其原始结构。

五是编者说明。由编者对一些裁判规则所涉观点的变更与沿革进行解说,或进行进一步的学理解读,或对法律依据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这是本书最具特色和价值的部分。许胜锋律师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前沿、疑难问题,特别是对实务中关切的上市公司重整、房地产公司破产、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预重整等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析并提出了有建设性的观点。

通览全书,我认为,这是一部好的破产法工具书,作者在每一个法条之下,全面裁剪资料并以之体系化,着实令人颇感欣喜。从整体上看,本书具有全面、权威、精准、时新四个特点。所谓“全面”,就是基本囊括了现行关于《企业破产法》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并按照不同效力层次进行了归纳整理。所谓“权威”,就是书中的要点释义来自制定机关,收集的案例大部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很高的指导与参考意义。所谓“精准”,就是无论是结构的编排、内容的选取,还是对某些问题的说明,都与要注释的条文密切相关,有的放矢,确保理解与适用的准确性。所谓“时新”,就是对已经失效的内容予以排除,只选取有效的文件和资料。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公布,《企业破产法》(修改)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这是《企业破产法》颁布十多年之后,正式纳入立法修改的规划。在《企业破产法》即将进行修订之际,书中如果还能够对法律法规的得失正误、修改完善再作出评判,则会进一步提升其价值。不过也不能指望作者“毕其功于一役”,期待作者今后能够为我们带来更多的研究成果。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时日尚短,然“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必将“上下而求索”。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的发展、进步需要依靠大家的共同努力。相信本书将会有助于读者特别是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律师、管理人等快速查阅和应用相关规定和资料,从而准确理解与适用《企业破产法》。因此,我非常乐意为之作序并推荐给大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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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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