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斗打响之前,我们先要说说另一个牛人。此人的学说将会在信奉古典自然法哲学的牛人之间掀起一场规模巨大的论战。不过,在围观大牛“互撕”之前,我们要先把他们各自的观点搞清楚,起码要知道谁和谁是一伙儿的,对吧?前面我们聊到的人物基本都在欧洲大陆,现在让我们把目光转向西边,跨过英吉利海峡,关注一下即将成长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
受贿的大法官
第一位出场的是培根,他说过“知识就是力量”,更重要的是,他创造了科学归纳法。
培根1561年生于伦敦,他的家庭很显赫,他老爸是伊丽莎白一世的掌玺大臣,他姨夫是女王身边的红人。培根从小衣食无忧,后来也当上了掌玺大臣,之后被任命为大法官。
培根显赫的家世让他度过了很快乐的童年,他12岁就在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之后随英国驻法国大使到巴黎,几年时间几乎走遍了法国。可惜的是好景不长,培根18岁的时候父亲病逝,他的生活也陷入困境。虽然他在21岁的时候拿到了律师执照,并在23岁的时候当选为国会议员,但他的仕途始终没有起色。直到1602年,伊丽莎白一世去世,詹姆士一世继位,培根才迎来了仕途的巅峰期。1617年,56岁的培根被任命为掌玺大臣,不久以后成为大法官。1621年,培根因为受贿被议会弹劾,颜面扫地的他不得不选择辞职,他的政治生命也就此告终。
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或造法。”【1】他很有可能是首批在衡平法中关注先例的大法官之一。在“阿伦德尔诉特雷维里安案”中,培根发现了法院已经给予类似案件救济的例子,并且注意到其他先例,遂给予其一致的判决。当然,此时的先例尚不具有约束力,我们至多可以认为这是遵循先例原则的萌芽阶段。【2】
为消除积弊,进一步推进大法官法院改革,培根所做的更为重要的工作就是编撰《大法官法院命令集》,对大法官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予以规制。这在后来被视为英国法院对程序法规则进行法典化的一次重要尝试。1619年1月,培根签发了涉及大法官法院实践的101条命令。1620年10月,他又签发了补充命令。虽然我们至今仍无法确定其中的哪些命令源自培根的创新,哪些来自对先辈大法官已经颁布命令的继承,但我们可以确定地说,培根至少编撰并且改写了这些规则,而且他是第一个试图全面系统地改进这一实践的人。因此,培根时代的人们将该命令集称为“培根的规则”。【3】大法官法院的效率也因此得到大幅提升,其受理的案件数量在培根任职首年为1276件,第二年为1364件,第三年为1415件,第四年为1713件。而在他被弹劾的次年,则降为1167件。【4】
对于培根在担任法官期间受贿这件事,罗素是这么说的:
在那个年代,法律界的道德有些废弛堕落。几乎每一个法官都接受馈赠,而且通常双方都收。如今我们认为法官受贿是骇人听闻的事,但是受贿以后再作出对行贿人不利的判决,这更骇人听闻。然而在那个时代,馈赠是当然的惯例,做法官的凭不受赠礼影响这一点表现‘美德’。培根遭罪本是一场党派争哄中的风波,并不是因为他格外有罪。【5】
罗素话里话外的意思应该是:那年头大伙儿打官司,都得先跟办案的法官意思意思,你要不意思意思,人家会觉得你这人没啥意思;不过呢,即便你意思了,法官也未必按你的意思办。
培根做法官期间的办案质量应该还不错。他亲自审理了数百件案件,并签发了四千多份命令和判决,几乎没有一份在他被弹劾之后被推翻。【6】可能是他案子办得真不错,也可能是由于罗素所说的原因,培根辞职时所做的自我辩护很耐人寻味。他说:“我是英格兰近五十年来最公正的法官;但是议会对我们的判决是近两百年来最公正的判决。”【7】培根在《论请托》中说过:“一般而言,这些人之所以答应替别人办某项请托之事,不过是利用别人的事为自己的事作一种过渡的桥梁而已。”【8】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能说明,在培根所处的时代,受人请托并拿人好处似乎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即便这样,也不能说培根收钱替人办事就情有可原,毕竟他自己在《论司法》中也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9】
培根仕途失意,于是回家专心读书码字。英国少了一位大法官,却多了一位哲学家。
培根的大杀器:科学归纳法
罗素说过:“自起17世纪的初叶以来,几乎每种认真的知识进步都必定是从攻击某种亚里士多德的学说而开始的。”【10】这话说得不错,简单地翻翻科学史就能发现,哥白尼是这么干的,开普勒是这么干的,伽利略是这么干的,牛顿是这么干的,培根也是这么干的。那么,我们能不能因为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牛顿和培根都骂过亚里士多德,就此得出结论说,凡是骂亚里士多德的人就推动了科学的进步呢?不能!因为,这种归纳是简单列举归纳,既不靠谱,也很容易被推翻。
简单列举归纳的结论要想成立,就必须穷尽客观世界中所有的同类情况,这事实上做不到,所以说这种方法不靠谱;对于简单列举归纳的结论只要提出一个反例,就可以将其证伪。就好比某个女孩子交友不慎遇到了一个长得挺帅的渣男;再交友,又不慎遇到了一个长得也很帅的渣男,但我们也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说,长得帅的都是渣男。首先,这女孩儿不大可能遇到全世界所有的渣男;其次,现在那些颜值爆表的“小鲜肉”和“老公”们当中,肯定有那么几个人品还算靠谱的。
培根使用的归纳法并不是这种段位比较初级的简单列举归纳,他使用的归纳法叫作科学归纳法。因为培根的贡献,马克思把他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11】
培根倡导使用科学归纳法是从批判亚里士多德开始的,他下手的对象是亚里士多德引以为豪的三段论。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很不靠谱。第一,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在抬杠的时候很有用,但是当我们想要发现新知识的时候就派不上用场了。【12】第二,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在感官认识和特殊事例的基础上推出一般性规则的思路有很多缺陷,因为仅仅依靠个别事实就一下跳跃到最普遍真理,这种推断是不可靠的。【13】第三,他认为作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基础的概念有可能是错误的,论证根基不扎实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整个论证过程乃至结论都站不住脚。培根对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攻击切中要害,尤其是第三点。
培根的私人医生威廉·哈维通过对动物的解剖和对心脏活动的观察,发现了动物和人体的血液循环。英国医生吉尔伯特用实验的方法发现了磁体的两极和电磁吸引现象。在当时,实验和观察的科学方法已经成为研究自然界的通用做法,培根的科学归纳法也得益于当时科学的发展。
培根在说明科学归纳法之前,首先厘清了“形式”和“规律”这两个概念。他认为自然界中真正存在的只有个体事物,他们按照确定的规律发展。所谓“形式”就是“规律”,所谓“规律”就是事物存在的原因或根据,是事物的本质。“形式”和“规律”根本就是一回事儿。培根的科学归纳法就以此为起点。
培根所推崇的科学归纳法大致是这样的,他把使用科学归纳法的过程分成了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全面地收集由感官获得的经验材料;第二步是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排列;第三步是运用排斥法,即通过对否定例证的排除,得出肯定的结论。【14】我们说起来很简单,但培根的归纳法实际上要复杂很多,感兴趣的话可以多找几篇文章来读一读。【15】
理性与经验
从古希腊时代开始,哲学家都将理性作为研究和论证的重要工具,在一个既定的前提下展开论证,论证的过程严格遵循逻辑规则,因此他们对自己的结论非常自信。只要我们能够接受某个既定的前提,那么之后的逻辑推演自然是水到渠成。刚才我们说过,如果托马斯·阿奎那放下成见,那么他完全能够理解马丁·路德。这也是为什么马丁·路德最初仅凭一己之力就敢对抗整个基督教会。大家用的方法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出发点不同,才会各说各话。
所以,在培根之前,哲学家吵架基本靠抬杠;在培根之后,哲学家吵架光抬杠已经不管用了,没有真凭实据,谁都不敢出来现眼。刚才我们还说过,奥卡姆根本理解不了牛顿,原因就在于牛顿在物理学上的成就基本颠覆了教父哲学家们的世界观,他们不可能想得出竟然还会有这样的操作。
培根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和热爱理性的哲学家吵架,最有效的办法不是和他们谈逻辑,不然很有可能不是他们的对手,毕竟人家玩这套已经玩了两千多年;最有效的办法是直接告诉他们,你们说的这套根本没用,因为你们的前提就是错的。亚里士多德口吐莲花,把物理学说得玄之又玄,然而伽利略在比萨斜塔上扔了两个铁球,亚里士多德也只剩下口吐白沫的份了。【16】于是,我们把使用演绎法、崇尚理性的哲学家称为理性主义者;把使用归纳法、崇尚经验的哲学家称为经验主义者。这两个词需要大家记一下,后面我们会经常用到。培根就是一位典型的经验主义者。
培根对理性的颠覆不仅来自他的方法论,更来自他的世界观。在培根的经验世界中,只有经过感官体验和实验验证的东西才是确定无疑的,也就是我们刚刚说的——他将“形式”和“规律”统一了起来。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才会把培根划入唯物主义者的阵营。
借助科学的发展和他自己创造的科学归纳法,培根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认识和解释世界的思路,培根在这条路上坚定地走着,认为所有的规律都需要经过实验的检验才能站得住脚,而规律一旦能够经受得住实验的检验,就必然是普遍适用的,这种倾向为后来的机械论埋下了种子。
1626年3月,培根坐车经过伦敦北郊,当路过一片雪地时,他突然想做一次实验。于是他宰了一只鸡,把雪填进鸡肚,以便观察冷冻在防腐上起到的作用。3月的伦敦应该还很冷,培根就蹲在雪地里看一只死鸡,他羸弱的身体经受不住风寒的侵袭,结果支气管炎复发,病情恶化,于1626年4月9日清晨病逝。
培根离开了人世,但理性与经验之间的对决已经箭在弦上。经验主义阵营的下一位战士——霍布斯即将出场。
【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7页。
【2】参见冷霞:《大法官弗朗斯西·培根与英国衡平法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3】同上。
【4】john ritchie,reports of cases decided by francis bacon,sweet & maxwell,1932,preface,pp.i,vi.转引自冷霞:《大法官弗朗斯西·培根与英国衡平法的发展》。
【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62页。
【6】daniel r.coquillette,francis bacon,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2,p.210.转引自冷霞:《大法官弗朗斯西·培根与英国衡平法的发展》。
【7】catherine d.bowen,francis bacon:the temper of a man(1561-1626),little & brown,1963,p.209.转引自冷霞:《大法官弗朗斯西·培根与英国衡平法的发展》。
【8】[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81页。
【9】[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7页。
【10】[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209页。
【11】《马克思***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3页。
【12】[英]培根:《新工具》,载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39页。
【13】参见吴家国:《谈谈培根归纳法》,《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63年第3期。
【14】参见吴家国:《谈谈培根归纳法》。
【15】参见葛力:《培根的归纳逻辑》,《哲学研究》1978年第8期。
【16】伽利略是否真的做个这个实验还有争议,而且这个实验应该在真空管里进行才能真正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