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对待哲学的态度很宽容,所以在罗马时代,希腊哲学的各个学派都能有很大的发展,这是希腊哲学的繁盛时期。但是,很快一个叫保罗的罗马人就要出场,哲学的宿敌磨刀霍霍,一直与哲学相爱相杀的宗教即将掀起一轮巨浪。不过,在这之前,哲学和宗教还要经历一段很长的蜜月期。
在保罗之前,犹太教和基督教都已经产生了。先是在犹太人当中产生了犹太教,基督教是在犹太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的基督徒基本都是犹太人。犹太教和基督教都信上帝,也都认为会有救世主。区别是犹太教认为救世主还没有出现,基督教认为救世主就是耶稣。在信奉的经文上,《旧约》记录的是耶稣出生前的事儿,《新约》记录的是耶稣出生后的事儿。犹太教徒信《旧约》,基督教徒《旧约》和《新约》都信。只不过当时宽松的环境让各种宗教都能自由发展,你传你的,我信我的。毕竟,宗教也好,哲学也罢,都想要解释人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的问题。既然不好求同,那就存异呗。罗马在帝国时代之前是个多神教社会,所以大家井水不犯河水,都有机会发展。
保罗本来是犹太教徒,后来因为见到了耶稣的神迹转信基督教。保罗做的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向犹太人以外的人传播基督教。传教是件苦差事。人家本来信得好好的,你偏来劝人家,说你信的不对,该信上帝、信基督。这就要说出个子午卯酉来。怎么说呢,保罗的工具就是苏格拉底的希腊哲学,而希腊哲学最有力的武器就来自把苏老师搞死的那股子能把活人问死的质疑精神。就这样,借助希腊哲学的质疑精神,保罗带着基督教一步一步地向前发展。
保罗生在罗马帝国时代,他比哲学小强塞涅卡小7岁。他们俩不仅年龄相仿,而且在现实当中还有交集。据说两人之间有过通信,保罗有六封写给塞涅卡的信,塞涅卡给保罗写过八封信。虽然这些信件是真是假还有疑问,但保罗和塞涅卡之间确实有过比较深入的交流。
所以,在基督教的教义当中,我们也能看到自然法的影子。法国哲学家马里旦就曾经说,真正的自然法观念是希腊和基督教思想的一种遗产。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将实在法与某些关于实在法的思想区别开来,斯多葛学派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把法分为实在法与自然法;保罗按照上帝的旨意,把法律分为“律”(人间的法)与“义”“性”“信”(上帝的法)。斯多葛学派崇尚“善”,保罗崇尚“义”“性”“信”,区别在于斯多葛学派的“善”来自理性,保罗的“义”“性”“信”来自上帝。在保罗看来,当人间的“律”与“义”“性”“信”发生冲突的时候,后者是高于“律”的,在这一点上,保罗的观点与自然法理论的观点是一致的。
公元64年,一场大火烧掉了罗马城的三分之二,罗马城赤焰冲天。当时,罗马的皇帝是我们上面说过的塞涅卡的学生尼禄。尼禄一直想做两件事,一是扩建宫殿,二是打击基督教。对尼禄而言,这场大火来得很是时候,为他做这两件事提供了很充分的理由。灾后肯定是要重建的,宫殿被烧(虽然只是一部分),当然也需要重建;灾后肯定是要问责的,发生了这么大的安全事故,一定要把纵火的元凶(肯定是基督徒)绳之以法。帝国对基督徒的逮捕和处决就这样开始了,在这场大火之后的一系列审判中,保罗被推上被告席并最终被斩首。
教父哲学的集大成者——奥古斯丁
在保罗之后,基督教的传教士们一边躲避帝国的追杀,一边继续用哲学来完善教义和传播信仰。由于他们的工作,基督教的理论基础非常完善,这是其他宗教所不具备的,也让基督教最终成长为世界性的宗教。这段时期的哲学被称为教父哲学,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他早年信仰摩尼教,生活过得很滋润,没事儿就喝个小酒、谈情说爱什么的。直到读了保罗书信之后,奥古斯丁成了一名虔诚的基督徒。
奥古斯丁不仅提出人在获得救赎之后可以到达天堂,他更重要的贡献在于解决了基督教教义当中的一个重大逻辑漏洞:既然上帝是全能的、全知的、至善的,那么上帝为什么会允许人间有这么多的丑恶?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让人类背负原罪,可是上帝肯定知道他们会这么做啊,为什么不去阻止这对好奇的小情人呢?
奥古斯丁的答案是,至善的上帝将对人类的行为进行最终的审判,这场审判的前提是人类的行为必须基于自己的选择,因此上帝赋予人类自由意志,让人类可以自己选择行善还是作恶。既然选择源于人类的自由意志,那么人类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道理很简单,就像民法崇尚意思自治,但在民事主体的意思能力受限的时候,相应民事行为的效力也将受到减损。奥古斯丁这样的神学家的确很难得,他用逻辑而不是权威解决了这个困扰基督教的问题,还顺手得出了一个重要的判断:自由比善更重要。
也是基于这个判断,奥古斯丁把人类关于性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种是为了进行繁衍,另一种是为了满足肉欲。为了繁衍的性是无罪的,但是为了满足肉欲的性则是堕落的。原因就在于人类追求肉欲满足的过程几乎不会受到意志的约束,而不受意志约束的行为就不是源于自由意志的行为。出于同样的原因,奥古斯丁也不认为被人强奸的女性就失去了尊严,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女性的意志是受到限制的。
奥古斯丁强大的逻辑不限于此,在他的专著《上帝之城》中,奥古斯丁区分了两个世界: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上帝之城是上帝和天使居住的天堂,地上之城是背负原罪的人类的暂居之地。与之相应,法律被区分为永恒法和世俗法。永恒法是至臻完美的上帝之法,教会是永恒法的保护者;世俗法是人类堕落之后国家依靠理性制定出来的,政权是世俗法的保护者。
奥古斯丁用逻辑演绎出了一个影响中世纪欧洲历史进程的命题:教会的权力高于国家。
简单来说,奥古斯丁的论证分为三步。
第一步,上帝是完美的,上帝的永恒法也是完美的,世俗法的订立上帝没经手,所以世俗法一定是不完美的;
第二步,不完美的世俗法需要发展和完善,发展和完善的途径就是向永恒法看齐,所以世俗法的效力低于永恒法;
第三步,效力较低的世俗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国家要服从上帝,所以代表国家的政权就要服从代表上帝的教会。
完美!
也许是受到了柏拉图主义和怀疑派著作的影响,奥古斯丁的思辨精神在基督教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推动了基督教教义的完善。对于这位喜欢逻辑思辨的神学家而言,如果晚出生1000年,奥古斯丁可能不会受到教会的青睐,而是要面对宗教裁判所的火刑柱了。所以,罗素说:“公元430年奥古斯丁逝世以后,哲学已经荡然无存。”【1】但是,奥古斯丁思辨的出发点并不是推动哲学的发展,而是要完善基督教的教义,他并不接受希腊化时代发展起来的斯多葛学派的观点,他甚至还说过:“让斯多葛学派和火一道去吧。”【2】
质疑需要理性,理性需要思辨,思辨需要自由。跟宗教谈自由?别闹了。
教父哲学家德尔图良在他的《论基督的肉身》里曾经说:“上帝的儿子被钉在十字架上,这并不使他蒙羞,因为这是应该蒙羞的。上帝的儿子死了,这是绝对可信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合适的。他从墓室中复活,这是确定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有人借此把教父哲学的表达总结为:“因为荒谬,所以相信。”这是一种信仰的态度,但其中也隐含着信仰的专横,因为神是不可妄测的。
《旧约》里面有句话叫作:“世上的君王一齐起来,臣宰一同商议,要敌挡***,并他的受膏者,说,我们要挣开他们的捆绑,脱去他们的绳索。那坐在天上的必发笑。主必嗤笑他们。”这段话经过米兰·昆德拉的演绎,变成了那句家喻户晓的“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看吧,哲学与宗教分道扬镳,只是早晚的事儿。
打打杀杀的中世纪
从尼禄开始,罗马帝国开始了对基督徒的迫害。有了信仰加持的教徒们当然不会惧怕死亡,正如奥古斯丁所教导的,教徒们认为自己背负原罪,需要救赎。烈火焚身就是他们的救赎之路,他们相信火刑架是通往天堂的大门。尼禄之后的罗马皇帝当中,对基督徒下手最狠的是戴克里先,原因是他的卧室曾经两次失火,他怀疑这事儿是基督徒干的。公元303年,戴克里先用法令的形式升级了对基督教的镇压。按照这个法令,基督徒士兵被要求离开军队,教会的财产被充公,与基督教相关的书籍被焚烧。
有的时候,历史的重复很吊诡,戴克里先应该不知道嬴政,但是他做了跟嬴政一样的事情。区别是嬴政烧书之后,建立了一个大一统的帝国;戴克里先烧书之后,把大一统的帝国一分为二。自己掌管帝国的东部,让他的好友马克西米安掌管帝国的西部。为了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他又任命了两个副皇帝,分别帮着他自己和马克西米安处理各种事务。戴克里先去世之后,一分为二的罗马帝国发生了一系列内战。城头变幻大王旗,充斥着血腥味的凛冽风中,罗马来了新主人叫作君士坦丁。313年,也就是戴克里先去世后一年,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全境成了合法的宗教。
君士坦丁在成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之后,重新统一了罗马。可是好景不长,君士坦丁去世后,罗马再次陷于分裂,西罗马定都米兰,东罗马定都君士坦丁堡(今天的伊斯坦布尔)。西罗马一直被称作西罗马,东罗马后来被历史学家换了个马甲,叫作拜占庭帝国。西罗马的命运很坎坷,要么是几个王子为了抢王位打得鸡飞狗跳,要么是和哥特人和匈奴人打得鸡飞狗跳。
在被哥特人和匈奴人轮番狂虐之后,西罗马最终败在了日耳曼蛮族手里。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欧洲陷入混乱。之后,查理曼大帝建立了法兰克王国,重新统一了西部欧洲。这位仁兄我们很熟悉,相信大家都玩过扑克牌,里面的红桃k就是照他的样子画的。查理曼大帝死后,欧洲重新陷入分裂,他的三个儿子把帝国一分为三,分别是东法兰克王国、中法兰克王国和西法兰克王国,也就是后来的神圣罗马帝国、意大利和法兰西王国,再后来演变成了德国、意大利和法国。
人们总是说欧洲的中世纪特别黑暗,其实也不能完全这么说。虽然整个西部欧洲乱成了一锅粥,但这段时期对教会而言是个黄金时代。奥古斯丁的理论让教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拥有高于国家主权的地位。别看欧洲各个国家都在打仗,但是大家都对教皇毕恭毕敬。这是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一个没有领土和军队的宗教组织却拥有高于任何一位欧洲君主的权威,甚至能够发动几乎全部欧洲国家的贵族和平民去和东方的穆斯林打个你死我活,这场持续了将近两百年的战争就是大名鼎鼎的十字军东征。而生活在中世纪的哲学家则被当作异端追杀,幸运的是哲学没有就此断了香火,而是继续在教士的袍子下面小心翼翼地存在着。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哲学是为宗教服务的,我们称之为经院哲学。
经院哲学试图用哲学的方法说明上帝的存在,其观点最早出现在神父的告解指南上,这东西基本上可以看作神父听教徒告解的时候为自己准备的小抄。当时信教的人很多,干啥的都有,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道德风险。需要向神父忏悔的事儿自然也是五花八门。神父又不是啥都懂的神仙,《圣经》里也不可能啥都写,所以遇到一些新的问题,神父也不大可能马上就想出答案,于是这种小抄备受欢迎。
虽然经院哲学在哲学史上的地位不高,但这个时期一位出生在英国奥卡姆、名字叫威廉的教士提出了一个对哲学和科学意义重大的理论。威廉的观点是“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也就是我们说的“简单有效原理”,这个理论也被称为“奥卡姆剃刀”。
威廉认为,由于上帝早已在《圣经》中向我们展示了他的现时意志,因此这些法则就构成了确定神意的唯一真正渊源。除了实际展示的神法以外,不存在任何可以为人的理性所能发现的自然法。所以,刑法的概念就与人们行为所具有的实质性的道德特性无关,而只是对一种禁令的存在的反映而已。如果这一命令改变了,那么行为本身的性质也将随之改变。道德命令只有在存在着某一特定秩序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上帝也许会在某天决定赞许人类进行谋杀、盗窃和通奸,而不再禁止这些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也将不得不认为,这些行为是善举和值得称赞的举动。【3】
威廉的观点是一种比较激进的唯名论观点。唯名论者认为,任何一种一般的、抽象的描述,都不可能妥帖地反映一个以特殊性为支配原则的世界。而与之相对立的唯实论者则认为,真理、美德、正义、人性等诸如此类的一般观念,并非只是人之心智的构建,而且也是客观现实的实在之物本身,它们独立存在于它们在经验世界的具体表象之外。【4】威廉这种经验主义的观点引发了后来的伦理相对主义和实证主义思潮,后面我们还会聊到。
威廉的另一个重要的贡献来自他比较激进的唯名论立场,他率先提出了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主观权利概念,在“使徒困境”的争论中开创了主观权利历史的决定性时刻。威廉本人被称为主观权利之父,而他的唯名论观点则被视为主观权利之母。【5】
托马斯·阿奎那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确实发生了从世俗主义、理性主义向信仰主义的转型。【6】不过,我们对中世纪及其法律思想的认识“有意识的了解还不多,无意识的误会却很深”。【7】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证的角度讲,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不仅有来自当时社会发展现实的历史合理性,而且保留、接续了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优秀成分。【8】经院哲学的代表托马斯·阿奎那将理性引入神学,这样的做法在逻辑上是灾难性的。但对于哲学来说,阿奎那把希腊哲学的血脉带出了中世纪的重重迷雾,并开始准备迎接文艺复兴的曙光。
阿奎那的出身相当显赫,他老爸是位伯爵,而且和很多国家的王室渊源颇深。他的舅舅是腓特烈一世,就是那位把东法兰克帝国改名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他的表哥是腓特烈二世。与他显赫的出身不同,阿奎那的一生基本上是在修道院和教会学校里度过的,非常平淡。
阿奎那有个非常不可爱的特点,话太多。他的著作卷帙浩繁,总字数在1500万字以上,主要有《箴言书注》《论存在与本质》《论自然原理》《论真理》《反异教大全》。他的代表作《神学大全》就有600多万字,而且还没写完。
阿奎那以自然法思想为核心,构造了基督教的法哲学。在他的法哲学体系中,阿奎那依据法的效力等级,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和意志,是支配宇宙万事万物的法,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源。
·自然法针对上帝统治下的理性动物即人类,是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
·神法即《圣经》,是对抽象的自然法的具体化和补充。
·人法是君主制定的法,应当是“社会统治者为共同幸福而发布的真理的命令”,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阿奎那认为,国家有公正地支配社会生活的合法权力和职能。但是,国家的法(人法)不得违背神法、自然法和永恒法,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法;而不正义的法不再是法,不过是对法的败坏。【9】是不是觉得这话在哪见过?见过就对了,这话最早是亚里士多德说的。阿奎那是亚里士多德的真爱粉。
基督教在欧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神父们闲来无事就开始琢磨《圣经》里面的各种教义。同样一句话,不同的人读就会有不同的理解,《圣经》也不例外,于是教父们开始了一场规模巨大的争论。这场争论可不是简单地写几篇“和某某先生商榷”的文章就完了,输掉的一方很有可能被当作“异端”。要知道在那年头被当作“异端”可是要掉脑袋的,于是神父们开始想方设法提升自己吵架的技能。
那么,问题来了,吵架技术哪家强?哲学呀!神父们开始翻箱倒柜地寻找各种哲学典籍,他们发现这些书太棒了,台词基本是现成的,换个人名ctrl+c之后ctrl+v就能直接派上用场。1215年的时候,教会还禁止在教会学校讲授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到了1260年,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就成了教会学校的必修课。1269年阿奎那前往巴黎大学担任神学教授的时候,正是奥古斯丁主义与亚里士多德主义论战的关键时刻,阿奎那毫无悬念地站在了亚里士多德主义这一边。【10】
阿奎那的正义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第二种是交换或者矫正正义,它所关注的是个人之间的交易和交往中的问题,以及在出现不当的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
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但是,在矫正正义中,人们必须用算数的方法使事物与事物之间相等,以使某人因他人的损害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并且使一人因损害他人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得以纠正。【11】
就这样,阿奎那的神学理论抛弃了奥古斯丁推崇的柏拉图主义,而用亚里士多德主义取而代之。自然法理论在教士们的袍子之下,躲过了中世纪的严冬。
【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450页。
【2】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第8卷第5章。转引自[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440页。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34页。
【4】同上书,第32页。
【5】参见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6】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
【7】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
【8】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63页。
【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10】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71页。
【1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