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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点,我们在讲法哲学:法理大师们的趣味史 第19章 耶林:都歇了吧,放着我来

耶林1818年8月生于德国北部的奥里希,他和我们伟大的导师卡尔·马克思同岁。

1836年,18岁的耶林进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随后又先后在柏林、哥廷根、慕尼黑等大学学习,这种游学的方式在当时的德国比较流行。1840年,耶林开始读博士,他的导师是霍迈尔,而霍迈尔的导师是萨维尼。两年后,耶林获得了柏林大学的博士学位。1843年,他在柏林大学通过论文审查获得教职,并于次年在那里教授罗马法。1845年,27岁的耶林被瑞士巴塞尔大学聘为法学教授。

这之后,耶林开始不停地跳槽。他1846年到了罗斯托克,1849年到了基尔,1852年到了吉森,1868年到了维也纳。1871年,他从奥地利被召回了新成立的位于斯特拉斯堡的德国大学。1872年,在即将离开维也纳的时候,耶林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在德国大学停留了一年之后,他进入了哥廷根大学,在那里做法学教授,一直到1892年9月17日去世。

在耶林去世的这一年,一个叫路易的法国人也去世了,他是专门做皮具的,他创立的品牌叫作louis vuitton;同一年,一个叫约翰的英国人出生在南非,他叫约翰·托尔金,是个语言学家,偶尔写写小说,他偶尔写的一本小说叫作《魔戒》。

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前面我们聊到过,叔本华和尼采从不同的角度动摇了形而上学,而最终要终结形而上学的,是它原本的好朋友——科学。牛顿力学和达尔文的进化论维护了理性尊严,科学帮助形而上学度过了一个又一个的难关。但是,爱因斯坦和罗巴切夫斯基的出现彻底改变了局面。相对论能更好地解释世界,虽然也留下了一些空白;罗巴切夫斯基则颠覆了欧氏几何的基本假设,创立了非欧几何。这里头学问太大,我也搞不清楚。感兴趣的可以直接读原著,或者看看《生活大爆炸》里谢耳朵那些不知所云的大段对白、读一读霍金。

总之可以说,科学越发展,就会发现有更多的事情是我们解释不了的。为了解释这种科学不能啥都解释的现象,有位叫海森堡的科学家发明了一个原理叫作不确定性原理(uncertainty prin-ciple)。我更喜欢这个原理的另一种翻译:测不准原理。不管怎么说,这意味着理性也有解释不了的事情。只要量子力学不被推翻,人类的认知能力就永远是有限的。

面对这样的局面,法哲学就不得不做出回应。原因很简单,自然法学者们认为,尽管自然法规则没有实在的载体,但仍然是存在的,需要人们去发现。但是,如果人们承认自己的认知能力受限,那么必然会产生一种怀疑,我们认识到的自然法规则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自然法规则?

我们之前提到的萨维尼尝试着从历史中寻找证据,从而形成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历史法学派。后来历史法学发展成了潘德克吞法学。耶林早期也是这一学派的忠实拥护者,他的理论事实上促进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形成,潘德克吞法学依靠法律的构成技术,也就是概念和体系。概念一旦形成就会追求体系化,而体系化的一个重要需要,就是整个概念体系在逻辑上的自洽,这是潘德克吞法学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

但潘德克吞法学后来的发展让耶林很不爽,耶林认为,“生活并未为了概念的缘故,应该说,概念是为生活的缘故而存在。”【1】潘德克吞法学后来被讥笑为概念法学,就是出于这个原因。

正是这样的体系化追求,产生了耶林非常不愿意见到的后果——概念的操作一旦脱离自己的目的,概念法学就成了游离于生活之外的逻辑游戏。耶林反对任何试图用一种抽象的、无所不包的公式来解决控制个人自由问题的做法。在匿名发表的《法学的扯淡与认真》中,他对概念法学进行了非常猛烈的攻击。

后人把耶林对于概念法学的批判总结成下面五点:

1.过度关注抽象的法律概念,脱离了这些概念所适用的现实生活。

2.对应该考虑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在使用和发展法律概念过程中所碰到的其他实际问题视若无睹。

3.确信能够认识某一法律规则或概念的本质和法律结果,全盘脱离实际效用,对概念进行抽象的思考。

4.无视法律的目的与效果,并拒绝“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设问。

5.在方法和概念上对数学进行错误的模仿,以致全部的法律推理成了纯数学计算,并于其中通过逻辑推演获取法律概念的内涵。【2】

针对概念法学,耶林写了《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的目的》,从“法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所保证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和“权利的基础是利益”这种认识出发,说明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如何处理相互冲突的利益。【3】

法的目的

目的是耶林法哲学观点的核心概念,他将目的作为全部法律的缔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耶林反对约翰·穆勒提出的关于国家在界定和限制个人自由时所应遵循的原则,他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耶林在《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中对穆勒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耶林指出,根据穆勒的论式中国政府就不能禁止鸦片输入中国,因为这将毫无根据地侵犯购买者的自由。他追问道:“中国政府是否就无权禁止鸦片贸易呢?当自己的民族正从肉体上和道德上毁灭自己的时候,中国政府仅仅出于对自由的那种学究式的尊重、为了不侵犯每个中国人购买任何他想买的物品的既有权利,而应当袖手旁观吗?”【4】

在耶林看来,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个人的存在既是为了自身也是为了社会,法律应当被视作“个人与社会之间业已确立的合伙关系”,这种合伙关系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一种共同的文化目的。“使个人的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尽可能地对他人有助益,亦即使每种力量都为人服务,这就是每个文明的民族都必须解决和应对的问题,并且根据这个问题来调整它的整个经济”。【5】

在他著名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的开篇,耶林就说:“法的目的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6】耶林反对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将法的形成看作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观点。他认为,

作为目的概念的法置身于人类的目的、努力、利益交织构成的漩涡之中,为了发现正确的道路,不停地摸索、探求,并且前路一旦出现曙光,则必须摧毁阻碍前行的抵抗。法的发展与艺术、语言完全相同,是规范性的、统一的,此为不争的事实。但至于发展的方式,则与艺术、语言判然有别。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毫不留情地摒弃由萨维尼提倡的学说。【7】

因此,耶林承认法律制度中有一部分是植根于历史的,但是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的观点。耶林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耶林进一步主张:“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其自身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8】

有人把耶林称为“德国的边沁”,但耶林比边沁走得更远,他把目的作为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法律是国家意志(某种意义上讲是民众意志)的产物,这下自然法学彻底凉快了。但是,也会有人站出来捍卫理性的尊严。这哥们儿应该是中国人比较熟悉的人物,他叫罗素。我们对他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活得足够久,罗素活到98岁,他生于1872年(同治十一年),1970年逝世(中国人民已经站起来了)。

罗素的哲学成就很高,他提出了逻辑实证主义,这一观念经过他的学生维特根斯坦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功。

【1】转引自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41页。

【2】参见[英]h.l.a·哈特,《耶林的概念天国与现代分析法学》,陈林林译,收录于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总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第108页。

【4】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08页。

【5】[德]耶林:《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09页。

【6】[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7】[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第10页。

【8】同上,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