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壮大的过程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商品经济发展相伴,资产阶级的出现和壮大意味着他们需要打碎旧的社会制度,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过程中,自然法思想成了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1】
但是,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理论当中也存在一些含混的、不易论证的概念。比如,人类怎么感知自然法的存在?如果自然法有确定的内容,那么这些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自然法的效力就必然高于实在法?这些问题都需要哲学来回答。
在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王权的斗争中,他们需要理论上的利器来为自己闹革命的合法性背书。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固然不错,但毕竟时过境迁,而且是被经院哲学家们改良过的东西。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在法哲学的发展历程当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哲学流派,我们称之为古典自然法哲学。
在古典自然法理论形成的初期,马丁·路德发起的新教革命并没有完全切断古典自然法与经院哲学之间的联系,亚里士多德依旧是备受崇拜的大人物。古典自然法的成功在于顺应了这样的趋势,法哲学家们中的多数人其实就是哲学家,他们把理性作为一个基本范畴,完成了人性和神性的分离。
这种对经院哲学的颠覆,自然会伴随着非常激烈的斗争,哲学与宗教的蜜月期早已结束,二者之间的冲突已经从七年之痒的小打小闹,发展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理性的地位依旧是至高无上的,而基于理性而存在的自然法拥有崇高的地位,而且是永恒不变的。但是,在哲学领域,由于科学的发展,有人开始对理性进行反思。
罗素说过:“近代世界与先前各世纪的区别,几乎没一点都能归源于科学。按思想见解讲,近代从17世纪开始。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人,没一个会让柏拉图或者亚里士多德感觉不可理解;路德会吓坏托马斯·阿奎那,但是阿奎那要理解路德总不是难事。论17世纪,那就不同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和奥卡姆,对牛顿会根本摸不着头脑”。【2】科学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新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让我们对这个世界有了全新的认知,从而催生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因此,古典自然法思想中也出现了经验论和因果论的趋向。一开始,有人试图把理性和经验糅合起来,这其中的第一个推手就是格劳秀斯。他在国际法上拥有无上的地位,是国际公法学的开创者;而且,他把自然法学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
神童格劳秀斯
1583年,格劳秀斯出生在荷兰的代尔夫特,他老爸在荷兰是一位极其成功的律师,还是莱顿大学的校董。格劳秀斯是个神童,“别人家的孩子”啥样他就啥样,别的小朋友们撒尿和泥的时候,他已经是个小有名气的诗人了,而且他写诗用的是拉丁文。这就好比有个金主爸爸打算招个文案,一般人应聘会说:“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找某翔”。旁边有个小学生扔出来一句:“掘地南山,尘土扬翻。巧技何寻,齐鲁之班……”
1594年,11岁的格劳秀斯进入莱顿大学学习哲学和语言学。他用3年的时间完成了大学学业,还出版了一本专著。1598年,15岁的格劳秀斯跟随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出使法国。这位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可不是一般人物,他在荷兰历史上的地位仅次于荷兰国父“沉默者威廉”。一般人如果得到了这个机会,肯定会跟在奥尔登巴内费尔特鞍前马后小心伺候,格劳秀斯也跟在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左右,但他还是挤出时间在法国的奥尔良大学读了个法学博士,而他的博士论文是关于罗马法的。格劳秀斯在法国期间,得到了觐见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机会,国王对他大加赞赏,称他为“荷兰的奇迹”。
有了海外留学经历和博士学位的格劳秀斯成了荷兰政界一个耀眼的新星,历任要职。但好景不长,三十出头的格劳秀斯由于卷入了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关于宗教立场的政治斗争,被判处终身监禁,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则被推上了断头台。主导这场审判的是刚刚走上前台不久的新教势力。多亏格劳秀斯的妻子多方营救,他在被关了将近两年之后才重见天日,流亡到法国。神童、高官、囚犯、流亡者的经历让格劳秀斯在这段时间远离政坛,转型成为一位影响深远的学者。
在法国期间,格劳秀斯写下了《战争与和平法》《辩解书》《荷兰法律导论》等影响深远的著作,直到他接受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的任命,成为瑞典驻法国大使,重新走上国际政治舞台。这位女王对法哲学家似乎有特殊的偏爱,这种偏爱对格劳秀斯是一种幸运,但对另一个人就不是那么回事儿了。罗素对这位女王的评价挺不客气,说她“自以为既然是君主,就有权浪费伟人的时间”。【3】不过,罗素所说的这位伟人不是格劳秀斯,而是另一位牛人笛卡尔,我们后面会聊到他。
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推动了自然法的非神学化;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将经验提升到和理性同样重要的地位。
在推动自然法的非神学化方面,格劳秀斯在对待上帝的态度上很明确:“我们应当承认我们并不承认的东西……即上帝并不存在或者说上帝并不关注人类的事务。”【4】既然这样,自然法的根源就只能在于人的本性,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5】“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情感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缘故。”【6】“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因为这些事物所标的的意思是如此的明确,以至于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理解,否则就会发生矛盾。”【7】
格劳秀斯就这样切断了自然法与上帝之间的联系,并且认为人的社会属性才是自然法的根源。在此基础上,他给两种方法论做了明确了分工。演绎法用来说明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理性,他认为:“只要我们的思维正确,自然法的原则是明显而清楚的,几乎就和我们的外部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东西一样”。【8】归纳法用来说明事物发展是否符合自然法,在这个问题上,他认为:“用纯理论的探讨方法不如用事实说明的方法较为恰当……只要我们的感官情况正常,只要其他必要条件不缺,我们的感觉是不会欺骗我们的。”【9】
格劳秀斯的想法很美好,尤其是在方法论上。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两头堵”的办法是行不通的。我们知道演绎法和归纳法可不是研究方法这么简单,这两种方法背后都有非常强大的哲学立场在支持着它们。演绎法实质上代表了理性主义者的观念,而归纳法则代表了经验主义者的立场。现在的我们可以将这两种方法有机地调和起来,是因为我们手中掌握了另一个重要的武器——辩证法。但在格劳秀斯的时代,辩证法还没有成长起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对立却已经剑拔弩张,一场大战不可避免。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第37页。
【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45页。
【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88页。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第42页。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第42页。
【6】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39页。
【7】[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8】《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41—142页。
【9】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