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的理解,公司法务部门是业务部门的支持部门,仅在签订合同(“审合同”)和出现纠纷(“打官司”)时才出现。在这两种场合,法务部门经常与业务部门处于对立状态:签订合同时,出于法律人回避风险的本性,法务人员要考查项目的合法性、审核合同条款的严谨性、评估出现纠纷的概率、预测我方责任的大小。在急于促成签约的业务人员眼中,以上均是签约的“阻碍”。当业务出现纠纷时,到底问题出在项目执行不善,还是合同审核风险把控不严,又往往成为法务部门和业务部门新一轮的争执点。因此,法务界有一句流传甚广的话:“法务天生是业务的敌人。”有趣的是,往往法务人员尤其是低年级的法务人员对此深以为然。
实际上,从公司整体架构角度来看,如果法务部门真的就因此将自己视为业务部门的对抗者,那势必在形成的相互博弈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倘若法务部门或主动或被动地定位在后台部门位置,则一定会被视为公司纯粹的成本支出和资源消耗,在公司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远远低于可以直接带来营收的业务部门。毕竟,商事公司之所以被创建,目的都是赢利。另外,在传统公司中,直接与营收相关的法律服务如公司上市、投资并购交易、新业务线合法性评估等,需求频率低、知识壁垒高、工作量大,通常公司会聘请外部律师团队来完成,法务部门往往主要承担沟通协调职能,在此类项目上难以展现专业价值,尤其是难以在公司同僚面前展现价值。
长此以往,法务部门往往在性质上被打上“成本”标签、在专业角度上被给予较低评价,那么,公司法务人员的处境将极为难堪,而且给公司带来的贡献也将极为有限。笔者担任了许多公司的顾问律师,从日常工作中了解到,在公司内部的升职、加薪、职业规划发展等方面,法务部门的优先性或者说物质、编制保障等,不仅比不上业务一线部门,甚至连同为支持部门的人力、行政和财务部门都远远不如。这种现象值得反思,也应当考虑如何改变。
改变需要外部契机。在传统经济形态下,由于大部分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和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架构相对固定,并不存在太多的变量和法律技术的运用空间,这就导致了公司法务人员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和角色的重要性,往往完全取决于外部合规压力或者领导层风险偏好,难以主动改进或摆脱此种局面。而这个契机,在互联网时代万众创新的局面下已然到来。公司商业活动的形态和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各个领域的公司都在探索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互联网世界的存在形态和应用方式。从传统的出租运输到网络约车、从金融机构网点服务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形态实则已经推动了各行业的产业格局和管理形式的大变革。这种变革的来源,是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和资金在主动寻找社会生活中的“痛点”,并用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革新来予以解决。这种巨大变革,是由公司逐个的单体商务活动的结果汇聚推动而成。而这些单体商务活动中所蕴含的大量创新元素,在打破传统产业格局和管理形式时,必然导致对旧有法律和其他规则的冲击与挑战。但正因如此,公司法务人员才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在新的维度、新的领域来证明自身价值的机会——商业创新中的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