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巧指点】
常规会计核算的一条基本假设是“持续经营”,而破产清算企业已经无法“持续经营”了,所以常规会计核算的原理已经无法适用,核算方法也有很大差异。企业宣告破产后,原来的一些基本会计原则已经不再适用,衡量资产价值最需要关注的是究竟能够变成多少现金。
在目前缺乏破产清算会计准则的情况下,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1997年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考虑到实际需要,除此以外还可以在这规定的23个会计科目基础上,增设以下科目来进行核算:
1.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
这两个科目主要是用来反映、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
债务数额没有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超过部分仍然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担保物的价值没有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超过部分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
这个科目主要是用来反映、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和协议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和“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
这两个科目主要是用来反映、核算破产企业由于在清算期内财产一时无法变现,需要从外部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
4.设置备查簿
这主要是用来反映破产企业占用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由于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所以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设置相关备查簿来妥善保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他人财产如果因为清算组的责任而遭到损毁、灭失的,是需要清算组等值赔偿的。
除此以外,备查簿上还应当登记没有申报债权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通过在报纸上发表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和人民法院登记、审查、确认。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总会有一部分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没能前来申报债权。对于这部分负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存在着不可抗力等原因,债权人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之前,随时随地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应当将这部分债权记在备查簿上,不能轻率地加以核销。
【案例分析】
例7: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遇到的资产价值评估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筑物的价值评估
破产企业的建筑物价值评估,一般采用房地分估,即分别评估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的办法,以免出现由于用地性质不合理而导致的建筑物评估价值失真现象。根据规定,对于基本上还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评估值应当不低于重置成本的30%和建筑物报废清理的净收益额。一般来说:
①住宅楼的价值评估会高于重置成本的30%。
②生产经营用房的价值评估,由于考虑到变现的迫切性,会低于重置成本的30%。
③沿街店面房等商业用房,由于一般通过公开市场拍卖,最终价值评估会高出重置成本,甚至会高出好几倍。
2.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
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一般要求分为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结合变现时间要求,来分别进行评估。
①对于机器设备拆除后可以在旧设备市场上销售和拍卖的通用设备,一般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考虑到变现时间要求,其评估价值一般低于正常价格。
②对于机器设备拆除后无法在旧设备市场上销售和拍卖的专用设备,如果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对口的购买者,可以把这种专用设备上的通用部件拆下来,按照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其余的当作废品进行处理。
3.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考虑由专门的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以最大限度地防范估价风险。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政府对这一特定区域的特定地块,在使用上是否有什么特殊规定?
②城市规划对这一具体区域和地块使用,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方面有什么规定?
③在土地和建筑物两者配合的适当均衡方面有什么要求?(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4.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中小型破产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常常被忽视,有的甚至完全忽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主要要考虑以下各项因素,在此基础上,决不能忽视购买者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
①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要根据购入成本和该项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评估。
②对于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要根据形成时所需要的实际成本和该项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评估。
③对于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如果没有或者不能单独计算成本,主要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来进行评估。
5.负债的价值评估
评估负债价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转换企业资产时如何偿还债务和安置职工,重点应当放在对企业负债的核实上。主要方法是:
①对于企业欠银行、信用社、财政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一般暂以回函金额为准,待核实后再予以调整。
②对于欠其他企业、个人的欠款本金和利息,有回函的暂以回函金额为准,没有回函的暂以申报金额为准,待核实后再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