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巧指点】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涉及到纳税调整问题,这方面容易造成混淆。
固定资产减值后的纳税调整,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历史成本确定扣除折旧额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申报纳税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以扣除的折旧额和摊销额。
也就是说,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来确定当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而不是会计确认的折旧额。
2.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年末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以及其他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例6:某企业2004年5月5日购进一台设备,价税合计30万元。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12年,暂不考虑净残值。2004年12月31日该设备提取减值准备25000元。2005年7月,该设备被企业以价税合计26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售。请问: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准备后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
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如下:
①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②2004年5~12月提取折旧(300000÷12×8÷12=16666.67)
借:制造费用
16666.67
贷:累计折旧
16666.67
③2004年12月31日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000
④调增应纳所得税(25000×33%)
借:递延税款
8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250
⑤2005年1~6月计提折旧(300000-16666.67-25000)÷(12-8÷12)×(6÷12)
借:制造费用
11400.41
贷:累计折旧
11400.41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2.86
贷:递延税款
362.86
请注意,这里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申报纳税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按照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所以这里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的折旧额(在本案例中是300000÷12×6÷12=12500元),而不是会计核算确认的折旧额(在本案例中是11400.41元),所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12500-11400.41=1099.59元,1099.59×33%=362.86元。
⑥2005年7月转让出售固定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
28067.08(16666.67+11400.4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000
固定资产清理
246932.92
贷:固定资产
300000
借:银行存款
2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67.08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13067.08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会计核算上确认该项设备的处置收益为13067.08元,可实际上是负11932.92元(处置收入260000-处置成本(300000-28067.08))。这一正一负的结果相差13067.08―(―1193.92)=25000元,正好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所以这里还要在申报当年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250(25000×33%)
贷:递延税款
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