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巧指点】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单位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具有使用范围广、灵活、简便等特点,所以广受欢迎。
办理委托收款结算,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收款只适用于有信用的付款单位
委托收款方式没有金额大小、同城异地限制,并且银行不负责审查付款单位的拒付理由,结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需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所以,收款单位在选用这种方式时要慎重。只能对有信用的付款单位才能采用这种方式,以免到时候发出了商品、付出了劳务却收不到款项。
2.委托收款时的付款规定
付款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单位的委托收款凭证后,首先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如果在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天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会在期满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主动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
在此期限内,如果付款单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会当即汇款;如果付款单位认为还应补付款项,在填制“多付款理由书”后交给开户银行,还可以将多付款项一并划给收款单位。
3.委托收款时拒绝付款的规定
付款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单位的委托收款凭证后,认为需要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当在付款期内填写“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说明理由,连同开户银行转来的有关单证一起送开户银行。这时候银行并不审查付款单位的拒付理由,只核对内容、金额。
全部拒绝付款时,不必编制凭证、登记账簿,只要妥善保管“拒绝付款理由书”,同时在“委托收款登记簿”上登记全部拒付情况就行。如果这时候已经收到对方发出的货物,则要在“代管物资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拒绝付款物资情况。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则需要根据实际付款金额编制凭证、登记账簿。
收款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上述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单证后,应当立即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原因,研究解决办法。
4.委托收款时收不到款怎么办
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办理了委托收款,可是到期满日营业终了时,对方账上并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银行这时候会于第二天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单位将有关单证在2天内退回开户银行。如果付款单位的单证已经进行账务处理,这时候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代替。然后,银行会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
这时候付款单位的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已经支付款项的部分)
应付账款(尚未支付款项的部分)
付款单位如果逾期不退回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开户银行会按照委托收款金额,从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收取罚款,直到付款单位退回单证为止。
这时候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收款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上述单证后,应当立即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研究解决办法。如果已经收到部分货款,则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款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