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性vs盖然性
基于对某些命题的信任或暂时性的接受而导出结论命题的过程被称为“推理”(inference)。虽然它和“证明”几乎同义,但“证明”一般是先有结论,带有一种试图将结论正当化的语境。与此相对,在“推理”中,事先不一定能知道结论,包含对通过正确的论证能够引导出怎样的结论进行调查的意义。
一般在说“论证”(reasoning)的时候,由前提导出结论的过程必须是严密谨慎的。如果前提为真,那么结论必然为真。与此相对,“推理”的导出更为粗略,哪怕前提为真,结论也未必成真(“证明”也有这个倾向)。这也是为什么“推理”的含义最为广阔。
这样一来,推理就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严密的论证和非严密的推理。严密的论证被称为“逻辑推理”,非严密的推理则被称为“盖然性推理”。前者为“演绎”,而后者则包括“归纳”等概念(见第2章第14小节)。
逻辑推理被整合为一种定义语言,作为命题的出发点建立起推理的集合,并由固定的推理规则导出无异议定理的演绎体系。数学就是其代表。实际上,要想达成目的仅靠逻辑推理仍不够充分,能够添加和扩大经验信息的盖然性推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但盖然性推理并不是受到广泛赞同的推理规则。为了盖然性推理,运用概率的“归纳推理学”也有学者正在研究,但学术体系仍未完成。
不管推理是逻辑性还是盖然性,只要是能导出客观命题的推理都被称为“理论推理”。诸如勾股定理的证明和烟的致癌性的证明。与此相对,当推理导出的结论中出现了“应……”“不应……”和“最好……”这类规范或评价时,我们称其为“实践性推理”。这种推理导出的一般是类似“必须了解勾股定理”或“应限制香烟”这样的结论。
小知识
理论推理——如果在说“必须知道这一点”时,所表述的意义是“不知道这一点就无法在考试中合格”;说“应该进行医疗管制”的时候想表达的是“管制可以帮助节约医疗费用”。像这样,因为陈述并非评价而是事实,不属于实践性推理而是理论推理。
小知识
实践性推理——较有力的假说认为,一个正确的实践性推理中的结论和前提中必须都含有“应……”“不应……”“最好……”这样的规范或评价语句,也就是说必须含有实践性判断。
无论推理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逻辑学或哲学的工作都是将推理的根据正当化,我们还可以从人类实际上遵循于怎样的“思维法则”这一方面来对推理进行把握。像“亚里士多德主张命题p,因此,命题p为真”这样的“诉诸权威的论证”(第5章第1小节)则是无法正当化的错误推理,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接受来自专家、电视、报纸的意见灌输。而对这些在逻辑学中无法被正当化的推理构造的研究,应该是心理学或社会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