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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棘丛:我们的法律与法学 致谢

在之前私印版的致谢名单中遗漏的有:亚当(adam)、欧里庇得斯(euripides)、成吉思汗、半人马座阿尔法星(alpha centauri)以及我的小猫们。

这些因疏忽造成的失误显而易见,但它们真的重要吗?本书的讨论以常识为基础,详细阐释了我对许多问题的观察所得,而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具有一定经历的人都会花费时间去观察和思考的。一个诗人会浪费时间,去向第一个偶然落笔写下空谷百合之美的人致谢吗?

准备这些讲座的那个年轻人对此有自知之明:他没有提供原创性的思想,他只是借用,并尝试从宏观的视角,通过持续的观察将某些东西整理成可被认知的东西。这个年轻人当时还没发现的是,引证癖(citi-tis)原来是这个国家广泛存在的一种疾病。那些感染上这种疾病以致精神错乱的受害者,固执地认为只有出版物才有意义;而即使是出版物,如果没有大量引用其他出版物,也应该被禁止流传。我一直在与引证癖做斗争,尤其在法律评论(law review)领域,至今已持续多年(治疗方法是问:亚里士多德引证的资料来自何处?),我不愿在此助长它的传播。

纠正一个错误:“这些官员在处理纠纷时的所作所为……”

在本书旧版本的第3页和现版本的第13页写道:“这些官员在处理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在我看来,即是法律。”

对于每一位律师而言,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深刻却经常令人悲伤的事实:律师能为他的客户争取的,只是他实际上能够得到的,仅此而已。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这句话表述了更加深刻和通常更令人悲伤的事实:无法实现的“权利”比无用的权利还要糟糕,它们是拖延、开销和悲痛组成的圈套。这句话也提出了体系改革的难题,迫使我们需要细心正直的睿智之士来解决这些争论不休的问题。它们一方面表明了存在不同偏好和偏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表明了一个设计不当的跛脚机制也可能产生很多好处。到目前为止,这个表述仍是真实、有用的,因此,我仍然保留了这句话。

然而,如果没有对这句话加以充分的解释,那它就无法令人满意,而且顶多只是表述了部分的事实。很明显,法律的职能之一就是在某些方面对官员进行制约,并在不能或不愿进行完全制约的情形下给予他们指导。显然,对行为的制约和指导(通过他人而非行为人自己),不可能来自要被规范和指导的行为本身。更进一步,任何对法律有宏观认识的人都不应忘记,即使在最固执和专断的法律体制中,也有一种始终存在的内在推动力(无论它表现得是明显或潜在、蓬勃或无力、急切或缓慢),促使这个体制(包括体制中的配置和官员)越来越接近于实现正义的理念。这个推动力的作用形式如此复杂多样,有时就隐藏在“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这一表述中。因此,这个表述既未能恰当地解释法律制度作为有意识的行为塑造工具的职能,也未能恰当地解释该制度有时是无意识地追求正义理想,因此,对这个表述需要作出上述的扩展或修正。

但还有比这更为重要的理由。围绕简短的十三个词所组成的这句话,阐释了一场对法理学的方法、形式和伦理的争论。虽然这场争论今天已经落幕,但仍值得警醒。我想说明的是,在本书1930年版本印制时,我作为统一州法委员会的负责人已工作了四年,并为委员会完成了一个相当宏大的草案。在《荆棘丛》出版的几个月前,我出版了一本关于买卖法的书,书中对使用案例和制定法进行辩护和咨询服务做了极为详尽的讨论,并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则反复进行了批判。它不仅着眼于更加有效的分析性表述,而且着眼于改革,这些改革现已构成了《统一商法典》的核心。在这个背景下,却引发了一场小题大做的批判,它误将“现实主义”(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它一直致力于更加有效的法律技术)作为一种哲学,当作官员、暴君和不义者一切罪恶(无论真实的还是假定的)的替罪羊。整场批判的火力集中在对“现实主义”的使用及其不负责任之上,其他指责都无法与此相提并论。由于推崇“现实主义”,我被说成是不相信规则,否定规则。说我否定它们的存在和必要性,对暴力、强权以及不受限制的暴*表示赞同和欢呼。说我不相信理想,尤其是正义。我对此感到痛苦,但更为痛苦的是,我发现没有任何批评者——一个也没有——在攻击这句话时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读了《荆棘丛》的其他部分。在论战中,如果能被用作一个把柄,一句简单的话都足以给整个人和他的全部立场盖棺定论。对任何人来说,这都是痛苦的。我想,十二位不同的作者对于这个糟糕表述的指责,就足以宣判我构成一宗或多宗智识罪行,而这些指责绝不是由资历浅薄的年轻人做出的。例如,迪金森(dickinson)、古德哈特(goodhart)、坎特罗威茨(kantorwicz)、考克雷克(kocourek)、帕特森(patterson)、庞德(pound),等等,每一个都是响当当的名字。对于单是《荆棘丛》第3页的这句话就被引用了18次,而其他的引证都是整篇论文或整本书,我竟然有一种不合常情的自豪。

回想起来有些好笑,整个故事就像一出荒诞的闹剧。我想,这是因为法理学争论的方法、形式和伦理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整个国家,乃至整个西方世界,法理学界已经开始尝试正确评价一个学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意思的是,卡多佐在1932年是作为“现实主义者”步入最高法院的,此时,那些批判之声已经偃旗息鼓了。

关于著作

正如我已经表明并在后记中所展开的,这并不是一本我现在愿意写的书。我认为,本书存在不足,尤其是没有一开始就为读者展示法律技艺的理念,这些理念对未来从业者的价值以及他们对法律技艺负有的责任。但至少有一个开脱的理由,那就是:法律人必须学会的第一门技艺就是如何做好一名法科生,这些讲稿从文本到立意都旨在实现这个目标。

卡尔·n.卢埃林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195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