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1930年,我在哥伦比亚大学向法学院的学生介绍如何学习法律,本书就是这一系列讲座的成果。在1930年,这些讲稿曾私下印刷过,并很受欢迎。但我很早就发现,这些演讲对一个法律初学者所产生的刺痛感,会发生在入学两个月后的11月,而非9月;而一个人的思想,尤其是视野和大局观,会随着阅历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因此,这十年来,我一直在计划重写这些讲稿。
然而,事情慢慢变得清晰起来,重写讲稿已经没什么必要了。撰写这些讲稿的那个年轻的家伙早已不在,他所做过的工作自有其价值。而且,经过20年的发展,我也没有权利来个马后炮把它搞得一塌糊涂。因此,这次再版,我只做了些常规的校对:在这里删掉一个逗号,在那里加点修饰性说明,改动幅度不超过一两行,除此之外我没有做其他改动。
不管哪种入门书,如何来完成,都是一个长久不息又令人困惑的难题。我始终相信的一点是:材料和方法决定形式。启蒙式的入门教材一直做得不错,但仍有很多不足。而致力于材料挖掘的做法,如今已经涌现了大量的思想、成果和出版物,并且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但一本恰当的入门书是另一回事。入门书应当坚实可靠且简明扼要。它应该面向从未接触过法律的学生,为他们提供学习的基础。学生无须完全理解这本书的每一个部分,但每一页、每个句子都应当足以引导他前行,他所获得的东西应当足够准确,以便于他的学习。
撰写恰当“入门书”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入门书应当足以吸引、激发人们第二遍、第三遍和第四遍的阅读。对于已经入门并有一定阅读基础的学生,每一次阅读都应当能带给他更多收获。这是唯一正确的目标。入门书虽然看似简洁,实则应当足够深入,展现作者作为领路人的智慧与力量。它的真正意义在于简洁而深刻。
我一直认为,这个标准是显而易见的。入门书如同一个老师,应当让学生回想起来能有所得,而非有所失或者得失参半。然而,迄今为止,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入门书的写作都不够完美,对读者更是如此。因此,当我们开始慢慢探索以简洁的方式撰写入门书时,重新记住这一点是很有必要的:明智的追求应当是排除万难,坚持深入浅出(the--via-the-deep),而不是蜻蜓点水(the--via-the-shallow)。
对于我的语言风格,我想重复在早期版本序言中的一句话,它表达了我始终认同的一个原则:“我很少在意形式上的规矩,对表述方式注意得更少,因为我认为,虽然偶尔偏离出版物的一贯风格和高贵,但能让学生们(他们就是老师的生命)感到更加生动的,是某些激发老师满怀激情去生活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