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们将换上新装、抖掉鞋子上的灰尘、离开学校进入招聘市场时,毕业的时间到了。当做完这些事情时,你们也就没什么思考的时间了。你们不再是孩子,不能再像孩子一样思考。我觉得,你们将抛弃这些小孩子气的东西,把心思放在做事上。如果胡思乱想,就把你们的思绪拉回来。在离开法学院之前,停下片刻,对你们所要从事的职业进行一些审视,可能没什么坏处。律师是做什么的?律师与他自己生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律师在这个社会中起什么作用?或许,你们会和我一样思考一下律师所做的一些事情、得到的一些机会以及担负的一些责任。
我认为,一个首要且突出的情况是:律师不受欢迎。我认为,律师从来不受欢迎。我强烈地怀疑:从未有法律或律师得到他们所服务的外行人的衷心认可。当然,激进分子从未喜欢过律师,“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1】而且,自从有了诸如革命之类的事情,律师和档案一直扮演的是被烧掉的角色。对律师的这种非难不仅仅存在于红色军团(the reds)中,在很多时代,那些健壮勇猛的人挥舞着大棒,砸在律师的头盖骨上。克伦威尔【2】在其法律改革失败时说:“我们根本无力抗衡洗鲁雅【3】的儿子。”气势奔放的拉伯雷【4】,轻蔑中带着辛辣地说:
“他们(指法学专家——译者注)在一起研究了四十六个星期,始终没有把案情了解清楚,也没有把案情弄明白……,结果他们一个个都觉得非常狼狈。
庞大古埃【5】说,诸位,这两位打官司的老爷都还活着没有呢?他们告诉他说还活着。那么,你们送来这么一大堆废纸、抄本,有什么用呢?去听他们亲口辩论,不比读懂这些猴狲把戏、一篇篇骗人的玩意儿、柴波拉的鬼律条、颠倒是非的法律好得多么?……
再说,法律是从伦理学和自然科学里提炼出来的,这些老疯子怎么能懂呢,老实说,他们还没有我那头骡子懂的东西多呢。”【6】
或者你们喜欢《圣经·旧约·传道书》简洁的解释:如果你在一个省看到对穷人的压迫和对判决与正义的过度滥用,不要对此感到惊讶!
最后,在我们的时代,有诗人桑德堡【7】,他说的话值得关注:
律师知道得太多了
鲍勃,律师知道得太多了。
他们是老约翰·马歇尔判例集的知交。
他们对一只死手写的东西了如指掌,
僵硬的死手,指关节已经破碎,
手指骨化成薄薄的白灰。
对死人的思想,
律师一清二楚。
鲍勃,在讨价还价的律师背后,
有太多狡猾的“如果”“但是”和“然而”,
有太多的“如上”“假如”和“鉴于”,
有太多扇可进可出的门。
鲍勃,在律师经过之处,
还剩下什么东西?
老鼠能啃它,
并找到足够的东西塞牙缝?
当律师从中获得利益时,
为什么总出现秘密的嗡嗡叫?
在律师被抬入灵车时,
为什么拉车的马在窃笑?
砖瓦匠的活儿没入蓝色的苍穹。
泥瓦匠的技艺天长日久。
泥水匠的手固定住房间,
农民的土地在等待他的归来。
歌曲的演唱者,戏剧的梦想家,
建立起风无法刮倒的房子。
律师——告诉我,
运送律师的尸骨时,
为什么拉车的马在窃笑?
是的,大众对法律这一职业缺乏兴趣,我想它永远会是这样的。首先,律师是专家,是手艺复杂难懂的劳动者。任何这样的专家,任何这样的神秘大师,都会受到无知者的怀疑。不,他会受到其他专家的怀疑。他的工作越是技巧高超、技艺娴熟和不同寻常,在需要时我们就越会更多地利用他,并越来越不喜欢他。在外科医生戴上塑胶手套,问你要通知谁的时候,你会对他有好感吗?
但是律师的情形比医生的还要糟糕,因为医生的秘技是与自然抗争。凭借着知识的增长和运气的降临,医生可以逐渐地提高他的治愈率。而律师就不一样了,他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的专家。在交给他的全部案件中,总有一半是要败诉的,而且,只要法律还是这样,就必定会败诉。
只要法律不变,就会这样。而事实上,法律有可能永远是这个样子。法律的独特特征是:要么大获全胜,要么一败涂地(this whole-hog-or-none approach),没有什么是神圣的,没有什么是固有的,甚至没什么大的用处。在这一语境下,那些所谓的善意买受人要么拥有整个交易标的,要么一无所获,而存在共同过失(contributorily negt)的一方则被禁止获得任何赔偿。同样地,如果单务合同的要约在完全履行之前被撤销,合同要么是全部有效,要么是全部无效。是的,非黑即白的理念让我们的法律程序过于严酷,以至于无法被人信任,这个来自于中世纪之前的、古老的鬼魅之音依然在我们的法律世界回响。退一步就是法律和事实不做区分的年代,人们只是通过宣誓来主张他的“权利”,或者法院对他的“权利”作出裁决。在我们后来更为精致的发展中,官员们通常采纳了更好的见解。由法院直接创立或者《改良法》规定的“衡平法”上的留置权是在对所有权人权利的完全剥夺和对善意改良财产的直接没收之外的一种做法。由于原告同样存在过错,陪审团会不顾法院的指示,作出减轻被告赔偿额的裁决。破产法的目的是按比例分配。将一个还在运行的企业交还给现已资不抵债的企业,至少在理论上是破产财产接管的标的。然后,出现了一些发展趋势:寻求更加明智的调整措施,达成更加可行的结果——给那些不那么糟糕的企业起死回生的希望。解决案件纠纷的大部分愿望、诉诸仲裁的众多需求,以及处理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委员,都遵循着这一思路。但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问题依然存在。即使全力以赴(well nigh up to the hilt),还是有一半的破产案件将以失败告终。
当律师是遭人怨恨的差事,这是一种洗牌工作,是一种赌博,是事关人的权利博弈(this checker-play with human rights)。当律师是遭人怨恨的差事,因为他当争斗者的代言人,这些争斗者为了获取胜利,总是把别人踩在脚底下。难怪被踩踏的人不喜欢律师,但获胜的一方也不喜欢律师。律师不仅仅是专家,在客户眼里他还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的专家。客户不了解律师做了些什么,也不了解律师是怎么做的。即便客户认为自己诉求的正义性昭然若揭,他们的律师也会通过一些小计谋来加上一个更加冠冕堂皇的理由(a high cause)。客户无法理解迷宫般的技术细节(the maze of technicality)的价值。律师不仅处理复杂的人际冲突,也处理法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就像任何其他的礼仪(eti-quette)一样,对于门外汉来说,诉讼程序是不易看清的,令人绝望,甚至令人厌恶。很多程序是有意义的,但也掺杂了很多没有意义的内容。但是,即便程序没有被空洞的废话所掩盖,你们也不能指望一个未经过长期、深入研究这些程序的人能理解它的意义。你们会发现,客户所反感的并不是律师所掌握的技术。客户对他自己理解的诀窍(tricks of his own trade)津津乐道。他能看穿球场上的诡计,并为此欢呼雀跃。但对于他无法理解的诡计,则另当别论。对于与他利益攸关的案件,他认为利用技术上的诡计(technical sleight of hand)去获胜是无可厚非的。而如果获胜了,他也不会尊重通过这种方式来获胜的人——悄悄地将丝质的绳子套进别人的脚踝,或将丝带打结挂在别人的脖子上。
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律师不招人喜欢归结出三个理由:他运用一些“灰色的手段”;他总耍花招(有太多的“如上”“假如”和“鉴于”,有太多可进可出的门);他手头一半的案件是要败诉的。这三个理由已经足够了,但还有其他的理由。在秩序失常时,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但在其整个驱动力和目的上,法律是按照同一个秩序来组织运行的,而按照同样的假设,这一秩序已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运作了。法律的推动、法律的联合,不仅仅是为了维持秩序,而且是维持可能会破裂的秩序。因此,法律和律师必须站在社会挤压弱者、无助的人、糊涂的人、可怜的人之处进行观察。在这一问题上,他们总是维护那些旧的、可能已经过时的东西,反对可能是新的、人性的和受欢迎的诉求。在这一问题上,律师必须站出来,站在显眼之处,以至于人们有时看到的只有他和他的工作。这不仅仅是一种对法律的无限信仰,引发了大量不成熟的、起改革作用的立法诞生。同样,法律、亟待变革的法律已像铁处女(iron maiden)【8】一样折磨着受害者。“你们律法师也有祸了。因为你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自己一个指头却不肯动……”【9】法律的本质特征是维持(conserve),无论是否合适,都是用旧瓶来装新酒,而不是改变、重新调整或矫正。当然,并非每部法律或每个律师都是这样。律师有时候是改革的领军人物。法律曾经是变革的工具,但不要让结果掩盖了过程。在每次改革之前都会有一场斗争。在长期持续的斗争过程中,都会有苦难。大部分法律、法律职业的各个阶层都会站在保守派(locked shields)的这一边,抵挡即将发生的变革。当变革来临时,总会留下痛苦。当变革来临时,早就该有所变化了。当变革来临时,竟然还是由律师们通过解释技巧宣告法律的死刑。所有这一切就像是对“维护司法正义”这一表述的恶作剧。
显然,基于同样的理由,那些技艺最精湛的律师在采取行动时是站在富人(haves)这一边,而不是穷人(have-nots)这一边。他们坚守良心,也拥有充满激情的技能。如果一位律师为富人工作了20年,那么他无法不受到富人的影响。律师界最有才华的律师总是支持执政党,反对在野党。尽管法律竞争在理论上或许是平等的,但更优秀的人、更圆滑的人、更有财力聘请更优秀更圆滑的人为其服务的人,会有自身的优势,并且在适当时候利用这种优势。在需要长远的法律战略时,他们可以集结一整代人的律师资源和案件资源,将这种优势扩大20倍。
到现在你们已经发现,我认为律师是不受欢迎的,而且在我看来,这种不受欢迎是自然而然的,就像猫长胡子一样。
让人好奇的是,经过查证,那些针对律师的指责在多大程度上是无法成立的,或者在最糟糕的情况下是真假参半的,甚至在突然出现指控时,被指责者答辩的实质依据(merits)置之不理。
如果仔细检查这些指责,你们就会发现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对律师职业所指责的正是任何职业所希望的:足以创设自身的黑魔法的专家。使法律荒诞和可疑的是,任何人都认为自己有足够的常识来判断什么是“对”和“错”,因此,律师的所作所为必然被认为是“柴波拉的鬼律条”【10】。一般人不会冒称自己懂得工程学知识,因此,工程师的技艺是白魔法,而不是黑魔法。【11】
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指责是一种诡计。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微妙的处境。这一指责主要针对商业秩序那些明显的专业化需求,我认为可以将其丢弃一旁。如之前所提到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种不理解是偏执的,并且没有什么理由让我们感到羞耻。不过,我觉得对某些方面的指责也有一定的道理,比如某些混乱得像迷宫一样的诉讼程序,这些程序意味着一个职业要么是没有能力安排好自己的业务,要么是太拘泥于形式——就像画家坚持只用三英寸的画笔一样。对法律程序以及审判对抗性方面的指责也是如此,这种指责认为,它们会促使律师在追求自己利益时忘记客户的利益,在追求这两种利益时忘记对正义的关注(如果存在这样的正义)。
除了诉讼程序,还有一些关于律师的指责:为了胜诉而歪曲法律规则;除了践踏、踢打败诉方,法律没有带来任何收益;更有财力的人拥有不公平的优势;维持现状、故步自封的职业队伍。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人们看到这一明显的事实——在这些问题上,法律和律师并没有特别地彰显自己,他们会收回大部分的指责,而这种指责是难以洗刷干净的(mudclapped on the wound)。在这些问题上,律师真实地反映了指责他们的这个社会。是律师的客户希望胜诉,希望打败其他的当事人。律师不应当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负责。是社会(不是法律或律师)赋予有钱人争斗的优势,为了支持执政党而对各方施加压力。的确,法律提供了一种不确定的调整冲突的方法。但同样真实的是,法律以任何其他机制无法提供的某种方式解决了这些纠纷。我说过,人们会收回大部分的指责,但还会有一部分指责。在以明智的职业方式(trade-wise)去干预社会生活时,我们难道不会受到它的影响(some pitch will stick)吗?我无法忍受那些嘲笑干苦力活的人,也无法忍受那些躲在雇主后面的工人。“你们律师有祸了。因为你们把知识的钥匙夺了去。自己不进去,正要进去的人,你们也阻挡他们。”【12】
在我看来,在所有的指责当中,最糟糕的指责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恰当的。在大多数指责者的嘴里,最糟糕的指责变了味(lie ill)。在我们的内心里,这些指责确实提供了某些理由,提供了我们进行探究的重要理由,但这不是产生失败情绪的理由。我们以所取得的成就来弥补我们的不足。
是谁承担了繁重的工作,使迄今为止的法律架构不那么磕磕绊绊的、步履蹒跚、叮当乱响?是谁在想方设法充分地展现最珍贵的品质、人类的聪明才智和社会发明,使得旧的制度满足新的需求?这相当于创造出现在需要的新制度。我想,如果你们转向律师在办公室的工作,你们会发现无数的、难以置信的原创性产品(output of that rare ore)。你们在判例集(the books)中随处可见这些产品的痕迹,我们的大部分现行法律都是它的产物。即使律师不是事件的首要参与者,即使他很少提出需要满足的新的需求,他依然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工程师。他观察到已经发生的需求,找到一种满足需求的方法。从表面上看,是商人而不是律师提出了汇票和提单。但是,是律师发明了抵押,是律师使得货物担保或土地担保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借款人在担保期间享有使用权,因此,律师使得生产贷款担保成为可能,在该担保中债务人有机会为新的企业进行融资,并以他希望获得的利润偿还债务。农民的土地在等待他的归来:是律师逐步建立了衡平法上的回赎权的概念,是律师将商业本票转化为银行家无法更改的抵押票据,是律师从同一股份和古老的盟约创造出构成投资市场基础的债券。如我所说过的,律师不是单兵作战。他可能不是第一推动力,也不是总能充分地觉察到社会的需求,但他的长处是他拥有的技能,他是社会工程师。是律师发明了作为不动产改良计划的长期租赁、针对房地产融资(financing)的担保信托以及抵押铁路新设备的担保信托。而且,律师从一开始就塑造了信托法的上千种用途,这可能是我们法律成长过程中最伟大的一个方面。当输掉选举即意味着受到叛国罪之惩罚时,是律师使得党派政治成为可能,是律师使得设立永久慈善性赠予成为可能,是律师突破法律规则将信托用于维系家庭土地,是律师最早为已婚妇女获得独立收入开辟道路,是律师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了第一起最大的企业合并,并将这一概念运用于全新的进口融资和汽车融资领域。我发现,作为最后一步的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尤其富有启发性,可能是因为我对它的发展进程较为了解。你们可以沿着它们的创设、稳步的传播,看到它的发展过程。信托收据首先出现在从纽约上城(upper new york)到海上运输的粮食融资中,早期的相关诉讼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后来一些重大案件开始引起城里律师的关注。经过修改和详尽的解释后,信托收据这一工具被引入到进口业务中,主要的大公司参与它的发展,而其自身的发展,是在诉讼中通过一个个的案件,在越来越充分的文件起草中通过一个个的条款来实现的。在过去的十年里,我们可以勾画出信托收据不断发展和重新适应汽车融资的轮廓。同样,我们再次认识这一过程中涉及的人、方法和问题。在这一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创造这个简单、独特的工具所投入的精力、思想和创造性。而且,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一历史就像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建筑物(a course of building),它平稳、让人无法抵抗、独具匠心,颇具美感,犹如中世纪建造的大教堂。
律师的发明创造也不仅仅限于办公室律师(off counsel)。大多数的法律著作对法院在法律的成长(尤其是判例法的成长)中的作用可谓轻描淡写。我既不否认也不贬低法院在这一成长中的作用,但你知道几位法官能够像霍姆斯所说的一样“是个麻烦的家伙,他总是对任何一方在诉讼摘要中没有提出的问题作出裁决”?你知道有多少法官对案件和事实的分析是重大的创造,就像一句“要有光”【13】,而不是仅仅变更一方或另一方律师主张的中规中矩的工作(the lesser type of build-ing)?对律师的创造作出明智的选择是一项艰难的工作。明智的、一贯的选择固然出色,但它本身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是由律师界持续不断地完成的。是韦伯斯特(webster)【14】而不是马歇尔(marshall)铸就了达特茅斯学院案(dartmouth college case)。而且,当我在说创造时,我指的是原创性的创造。从原始事实中提炼出判例意见(a theory of a case),即是预测。以有说服力的方式提出判例意见并将它表达清楚,就是预测应验了。尽管他们是律师,也是歌曲的演唱者和戏剧的梦想家,建起风无法刮倒的房子。
我认为,无论在律师事务所还是在法院,让法律焕发生命力的都是职业共同体。正是职业共同体使得法律不至于太过僵硬而抑制社会肌体的发展。我已经讲过,为什么律师得不到对其工作最起码的赞扬,为什么他会一直难以得到对其工作最起码的赞扬。但他必须尽责的事实赋予他超越客户、超越自身环境、引领未来的责任。律师的这种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外行人既不知道也不关心他背负这种责任,并不能使律师逃避这一责任。律师的责任,律师唯一的责任是作出选择:他既可以选择跨越进步的道路,通过发挥最大的聪明才智去阻止每个新的前进的脚步,也可以选择背道而驰。
然而,与此同时,律师必须生存下来。在热烈的讨论中插入这点,让我感到烦恼,但律师也得付房租啊。我们生活在货币经济里,人必须有收入。有收入、经得起责任的考验,这是一个有待驾驭的纷乱团队。
这样,我们要面对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步建立起来的、用以帮助律师驾驭团队的特殊引擎,也就是我们称之为“法律伦理”的、由实践和规范组成的体系。在这些规范当中,有两种规范是单刀直入、切中问题要害的。
一种规范是公认的观点,如同少数值得尊敬的事物一样,它不仅被法律职业所接受,而且被大众接受,也就是律师应该信仰他的事业。如果他信仰自己的事业,他将为其而斗争,他将更加积极地斗争,他将更加巧妙地进行思考,他的整个自我将会被信念所释放。在其他的因素之中,这一做法可以带来成功。而且,由于律师成为他的事业的象征,在他“将他的名誉为案件担保”时,将得到陪审团的考虑。因此,若干世纪以来,在完全实现自己的全部价值之前,优秀的律师就已经将身心全部放在他所信仰的事业上,以至于普通人说律师具有某种气质,微笑地(或嘲笑地)看着大多数律师能够以多快的速度获得信仰。
然而,在客户带来数量可观的系列案件时,律师对事业的信仰将不可避免地、几乎是不知不觉地牵涉到对客户的信任。良好的法律伦理所要求的对律师事业的忠诚,随着时间的推移肯定会扩展到对客户的忠诚。但在群体活动和企业实践大行其道的今日,能接连不断地带来案件的客户才能让人感到无比欣慰。我暂且市侩一些,客户付了费用。这不可避免地意味着特定的客户或特定的利益与律师之间的相互认同(i-dentification)。他是银行法律师,是铁路法律师,或糖业公司的律师。在这样的专业分工下,凭着这样的忠诚,他当然会推掉那些他不相信的案件。你们将注意到,那些案件是不利于银行、糖业公司或铁路公司的案件。
这样,律师就自然而然并轻而易举地在对公众的责任和对自己赚钱的责任之间达到了平衡。在这里,我想特别提出的一点是,当律师发现无法从穷人的案件中获得这种信任时,相信他的案件这一伦理就具有了特殊的价值。
但你们的客户可能会有一个可爱的将军肚。他的钱包看起来是鼓鼓的。现在假定他的案件乍一看没有多少吸引力,你接下来该怎么做?勇敢点,同学们,还有另一种伦理!这种令人钦佩的法律职业伦理使得这一点变得很清楚:律师既不是法官,也不是陪审员,律师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去篡夺宪法赋予审判庭的职能。如果12个陪审员认定一个人无罪,律师也无法给他定罪。如果法院认定一个做法行之有据,律师也无力加以谴责。正义的本质是任何人都应享有公平审判的机会,在审判时,享有充分陈述的机会。总之,应确保对他的案件进行公平的审判,在审判结束之前,在法院未发表意见之前,他不得被宣判为有罪。
在我们法律人中,这是最值得尊重的职业伦理。
公众并不总是理解这样的伦理。为了支持这一伦理,我们应当提出它最重要的意义和最具深远影响的理由。在实践中坚持律师和客户的相互认同,将使律师拒绝代理那些不受欢迎的诉讼案件或不受欢迎的诉讼当事人,在本质上即是否认审判。那些明知这一伦理而仍然常常回避那些不受欢迎的诉讼案件的律师,那些甚至反对为这些案件进行辩护的律师,你们真是让人感到羞耻啊!如果无论时间长短,随大流(populari-ty)就是对的,那么将律师和客户归为一类人就不会有太大的危险。然而,事实往往相反。而且,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就连律师自己也无法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只有在审判时或审判结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一系列的事实才浮出水面,这些事实与他自己认为对他的委托人不利的事实相矛盾。在这里,当事人同样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他应当享有这样的权利。律师界的存在为这样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不过,你们会告诉我这两种伦理是相互抵触的:一个人不能在完全相信他的案件的同时,仍然确保他不相信的案件能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你们不要这么天真,你们快要成为律师了。你们用了三年的时间来学习法律,难道你们还没意识到对于每个不确定的问题通常有两种权威的答案吗?在棘手的案件出现时,你们还没看清法律规则没有在判决中起支配作用这一事实吗?在任何领域,对于任何问题,在有疑问时,法律将为你们提供正式的(respetable)和受到尊重的技术和规则,以努力实现每一个目标。先例有着雅努斯之脸(janus-face)【15】。逻辑也是如此:如果看不到法律规则的目的,你们可以拒绝它的适用:“我们无法走出这一步,我们不知道在哪里划定它的界限。”或者,“这里所争论的法律规则将导致这一结果,而这一结果我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在当前的案件中我们必须拒绝它。”或者,如果你们喜欢,你们可以对案件作出裁决,而不顾这些遥远的、想象中的困难:“有人说我们拟适用的法律规则将导致这样和那样的结果。但是,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这样的案件。在这样的案件出现时,再对它们进行检验。无论如何,当前的案件在法律规则的界限之内。”
因此,我认为,在法律领域内,法律规则可以指引但不能支配(control)判决。法官可以根据他的需要对先例进行伸缩,既能薄如锋刃,也能粗如大棒。为什么你们会希望游戏的伦理不同于游戏自身?当然,从某个角度来看,这两种指引是不一致的,但从各自的定位来说,它们又都是真实的、合理的、重要的。在什么时候运用哪一个?寻求外部的答案是徒劳的:徒劳、虚妄、无凭无据。霍姆斯说过,“安宁非人之天命”。【16】你们自己来作出选择,你们为你们的选择负责,法律规则无法承担你们的责任。
然而,有些法律规则被塑造为似乎承担了你们的责任。我已经向你们指出了法律伦理的两种规范,在我看来,二者全都是完全值得尊重的、公认的和无可挑剔的,而且每一种都总能适用。为确保你们的成功(一旦你们有一些客户),你们要做的是在合适的时间选择合适的伦理。当有财力的客户的案件看上去很糟糕时,你们要做的只是坚持公正的审判,无论你们是碰巧相信有财力的客户的案件,还是发现难以相信某个穷困潦倒的客户,你们都要坚信你们的案件。无论你们做什么,你们都要做得很好。这样人们会尊重你们。你们在晚上能睡个好觉。你们的内心是明亮的。你的收入会不断增加。
为了你们的图腾,为了你们的理想,你们应当对鱿鱼和乌贼有足够的认识。它没有脊椎,但它有嘴。尽管它没有脊椎,但它的嘴是硬的。它有十条腿,每条腿都长满了吸盘,随着水波上下摇动捕食。整个世界都充满了捕食的机会。有时被对手逼得太急,大多数律师就自己躲在一团墨汁后。【17】为什么拉车的马在窃笑?
你们可能会觉得我刚才所说的话有那么一点讽刺的意味,还有无所事事的愤世嫉俗。我似乎是在嘲笑生活中那些重要的东西。如果我让你们产生了误会,我表示歉意。我说得很严肃,我的发言表达了我所理解的理想。虽然我在说话时没有期待,但仍然满怀希望。我们法律职业不受待见、受人指责,这不应掩盖它为人们提供了出色的服务这一事实。长久以来,日复一日,肩负着使法律有存在价值之责任的不是别人,正是我们。我清楚地看到这个责任,但我也非常清楚地看到它可以被转化为安逸,甚至是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转化为安逸。我清楚地看到法律伦理是一把双刃剑,我看到这一伦理所提供的慰藉和自命不凡,引诱着我们中间的庸常之辈。这一责任的压力很快就会落到你们身上。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它几乎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压力。只有极少数的人意识到这种压力,只有极少数的人能扛住这种压力。但20年之后,责任将带来欢乐,带来大智若愚的骄傲(foolish pride),带来荣誉。我希望你们结识这些极少数的人,并与他们携手共进。
后来者
春天,充盈的树液。春天,新的生长。
鲜绿的嫩芽破土而出,顽强的幼苗冒出新芽。
春天,风暴来临,高大的老树王即将倒下。
机会——机会——机会!
黯然失色的树冠即将撞向大地……
奔腾吧,树液,崛起……淹没幼树……
春天,新鲜的血液。春天,新的生长。
强健的牛犊走出牧群,坚硬的牛角不断生长。
春天发出交配的召唤:古老的公牛倒下。
机会——机会——机会!
牧群的头领被撞倒在地…
奔腾吧,热血,崛起……顶倒对手……
春天,年轻人正在崛起!……春天,新的生长。
春天——在年轻人崛起之前,人们是在等待着老人倒下?
在高大的树王倒下之前,难道人类是夺走树苗生命的土地之树?
在头领倒下之前,难道是旷野的野兽在豢养牧群?
崛起!
奔腾,崛起!从前辈的身下突然站起来,
凭着律师和他们带给你的力量崛起,
带给你们的——是的,也可能让你们误入歧途……
从前辈的身下突然站起来、与他们肩并肩,超越他们,
与他们肩并肩,超越他们……与他们肩并肩,超越他们……
机会!
…………
哦,物竞天择,我们将被取代!
机会!机会!机会!我们将被取代!
哦,我们才疏智浅,所做一切的努力将化为乌有!
【1】这是莎士比亚所著《亨利六世》中狄克的话。——译者注
【2】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独立派的首领,是资产阶级新贵族集团的代表人物。——译者注
【3】洗鲁雅(zeruiah)是《圣经》中大卫军队中三个主要英雄的母亲,她有三个儿子,分别是约押(joah)、亚比筛(abishai)和亚撒黑(asahel),人们称为“洗鲁雅的儿子”。——译者注
【4】拉伯雷(rabelais),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人文主义作家之一,通晓多种文字,被称为“人文主义巨人”。——译者注
【5】庞大古埃(pantagruel)是拉伯雷《巨人传》中的人物。——译者注
【6】摘自[法]拉伯雷著,《巨人传》,成钰亭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284—285页。卢埃林的原文与本段的引用有一些不一致,由于卢埃林的本意是表达不同的人对律师的看法,本译文采用了《巨人传》前述译文的表述,特此说明。——译者注
【7】卡尔·桑德堡(carl sandburg)是美国现代著名诗人,其作品曾多次获得普利策奖。——译者注
【8】一种源于欧洲中世纪的酷刑刑具,外观为人形,内部嵌铸有排列整齐的铁钉。——译者注
【9】出自《路加福音》第11章第46节。——译者注
【10】出自《巨人传》,[法]拉伯雷著,成钰亭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285页。——译者注
【11】黑魔术,即邪恶的魔法,以伤害别人为主要目的。白魔术与黑魔术相对,指的是不具有私心目的的魔术,是魔术的主要形式。——译者注
【12】出自《路加福音》第11章第52节。——译者注
【13】在《圣经》第一卷中,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作者在这里暗示法官的工作没有太多的创新性。——译者注
【14】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生于1872年,是美国政治家,曾两次担任美国国务卿,是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案的律师,他在该案中提出的法律推理对于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译者注
【15】雅努斯是罗马神话中的门神、双面神,具有前后两个面孔或四方四个面孔。——译者注
【16】出自霍姆斯1897年发表的《法律的道路》。——译者注
【17】乌贼在受到攻击时会喷出墨汁来保护自己,作者这里想表达的是,律师为了保护自己也会躲避起来。——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