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的这个时候见到你们时,你们还是一些“青苹果”。我现在注视着你们充满期待的脸,看上去少了一些青涩,多了一些苍白,你们似乎也长大了一些。要是有人想要咬上你们一口,可能还会发现一点果汁呢。毫无疑问,这会有点酸,真酸啊,但还是果汁嘛。没错,你们坚守承诺。但我必须提醒一句,你们在法学院老师们阳光般关照下获得成长,与之伴随的是责任。去年你们考虑的问题是:你们期望从二年级学长身上获得什么知识,以及如何获得这些知识。今年你们考虑的问题是:一年级的新生们期望从你们身上获得什么知识,以及你们如何帮助他们实现这些期望。这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你们的责任,无论这些新生是否有意识地追着你们请教法律知识。
我想提醒你们,法学院不仅是由教职员工组成的,法律教育十分之九(甚至更多)都是学生团体的产物。我想提醒你们的是,即将入学的新生们有可能比曾经的你们还要青涩。回想那时候的你们:对案例教科书一无所知,完全不知道案例摘要是什么东西,对如何处理这些案例一筹莫展;你们曾经对法律图书馆的意义知之甚少,不知道怎么迈出使用它的第一步;在那个时候,科宾对于你们来说只是个陌生的名字,法律评论只是一个未知的概念;法律考试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幽灵,因你们未曾经历过而觉得它异常恐怖。我还想再提醒你们:当你们从别的地方获得关于某些困惑的切实建议,会感到异常舒心。如果这些建议是时常发生的,并且随时可用,那么度过第一年的前四周就容易得多了。
总之,我恳求你们承担起责任,发挥你们的作用,使法学院成为入学新生的一所学校,而不是一座监狱,是一条通往教育之路,而不是绝望之路。没有人强迫你们必须这样做,但如果你们做了,我保证至少能有这些好处:在讲解的过程中,如果你能让别人理解你所讲的内容,你也会更了解自己。在你花时间帮助他人的同时,你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会更加深入。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只有通过建立或维持这种合作实践,才能让一年级学生、你们自己或以后入学的学生意识到法学院存在的必要性。
你们必须对一年级学生履行职责,还有另一个理由。他们刚来到这些神圣的殿堂,而你们已经是有一年经验的牧师。他们身上有俗人的臭味。他们应当接受洗礼,快速地接受洗礼,否则我们所有人将会被玷污。亲爱的同学们,做好思想准备,下到池子里,左手拿着一块法律杀菌皂,右拳头挥舞着一只辩证法刷子,抓住这些新来的羔羊,用法律来刷洗他们,用爱心来刷洗他们,但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刷洗他们,然后,像对待所有幼小的动物那样去抚养他们。
但是,在以新生和教学秩序的名义提出的这个恳求之外,在第二年的学习中,你们还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美国,所有法学院的经历都规整而清晰:第二年的第一个学期是绝望的深渊,是灾难的沼泽。
对你们大多数人而言,已没有雄心壮志。一方面,学习不再是崭新而陌生的,它变得轻松,但也意味着缺少了动力。你们不会处于异常的恐惧之中,因为担心自己一事无成而疯狂地学习。考试可能会让你们担心,但不再是那么恐怖。你们已经知道了考试是怎么一回事。你们会在忙碌的考试周前早早对考试做好准备,也不会每天都活在考试的压力之下。你们初步掌握了法律实践基本操作的诀窍。我不是说你们已经学会了所有应当知道的阅读案例的技能,绝非如此。但你们已经掌握了足够的东西,可以在自己和努力学到更多知识方面做到张弛有度。即使你们当中有些人尚未掌握阅读案件的方法,也至少学会了靠死记硬背来抵挡一阵的技巧。例如,你们已经掌握了这样的技巧——快速阅读作业中指定的案例。用线划出一个或两个事实陈述;在一个适当段落的边上作出标记,写上“问题”二字;从判决书中找到看似是对陈述所谓法律规则的关键语句。因此,打起精神,保持冷静,要知道你们的老师有时候也会面临授课的时间压力。如果被点名,你们可以快速地作出一个案件陈述,一目十行,抓取更多的事实和零散的论据。就像医生给病人诊断时,友好礼貌,却直击要害。你们变得更加睿智,在课堂上高度集中精力,一丝不苟地记笔记,努力汲取摘要的每一点内容。你们就像行走在沙漠中的人,口干舌燥,突然发现了一片绿洲,啊,绿洲!所有这些都能节省出时间去打桥牌、谈情说爱或投币赌博(penny pitching)。同时,你们对时间分配有了更多的要求。如果你是从外地来到这里的,现在你有纽约本地的关系了,甚至可能还有了一位女朋友。如果你是本地人,现在就可以回到老的生活圈子里,而在去年的今天你还决定要摆脱它们。缩减工作时间的压力随之而来。法定工作时间的上限是每周54个小时,而工会又将上限减少到每周45个小时。让法院速记员高兴的是,他们的每周工作时间被减少到40个小时、30个小时、25个小时,甚至减少到塔金顿【1】小说中的17个小时。我说过,学习对于你们来说不再是崭新而陌生的,也不像过去那样有趣,你们知道如何应对了。如果你们足够优秀,就能应对自如。曾经让人高度兴奋的智力游戏变成了例行公事。就像松鼠为了熬过六月而收集坚果一样,曾经的新知识探索变为单纯的收集工作。而老师们还在乐此不疲地总结案件,太感谢他了!仍然有值得你们学习的东西。你们会将更多的时间放在你们的老师身上,而不是放在讨论的案件上。你们对法律本身不那么有兴趣,而更加关注他想通过考试考查什么。同学们,你们被法律“教育”这台机器钉住了。在它的重击之下,你们变得迟钝,失去了洞察力。你们已经完全忘记了这是一场关乎什么的游戏。你们很快就会被这台机器拖入泥沼,不能自拔。
我绝无意公开反对法律教育机器的运行。观察你们的老师,注意他的弱点、爱好,判断他的法律和非法律方面的偏见,预测他的考试题目,从他的考试里拿到一个a。这是理智的、现实的,这也是法律训练。有一天你们也要对法院的判决作出判断。学习案例教学法的技巧,逐步建立起你们自己的捷径(short cuts),有效地安排你们的学习,尽可能地节省时间,做到最好。总有一天你们也要组建一家律所、规划一项工作,但不要让这些事情夺走你们系统学习的机会。你们还要投入一年的时间来学习这些事情。难道你们想要的仅仅是一片箭牌口香糖或一支上等的雪茄吗?
你们已经忘记了唯一的一段时间,在那段时间里你们被要求接受模式化、机械式的教学。你们已经不再是一群没有经验的新手,你们在第一年的固定训练中取得进步,被逐渐灌输了那些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必须掌握的技巧。折磨结束了。法学教育正式开始了。我对你们说这个,是因为我发现很少有人——包括我们的教职人员——能够意识到法学教育自此才真正开始。
来,跟我一起来到山顶,俯瞰这个法律世界。让我来激发你们的兴趣。
你们来这里的目的是什么?毕业后要做什么?今年和去年有哪些不同?你们已经理解和领会案例教学法学习的好处。但是,仍然有很多内容需要你们去掌握,只是现在会变得更加迟缓,重复的工作也更多。你们从学习中获得的回报越来越少,因为获得最大回报的阶段已经过了。这时,能否更进一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案件,取决于对每条法律规则的透彻理解、每条法律规则含义的每一个特征,以及建立在确凿、清晰的事实之上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能否更进一步还取决于对案例中的“闪光点”进行持续和认真的分析,以及对案例细致的阅读。在这里你们仍然有很多事情需要做,但你们已经知道了技巧,现在需要的主要是实践。然而,与此同时,有两个问题应该更加明晰:将知识、非理性的知识带入案例课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如果不这样做,你们能承受一无所获的结果吗?难道你们再耗费两整年的时间,却仅仅依赖于案例教科书和老师们的案件总结吗?难道你们不愿意享用图书馆的资源而虚掷光阴吗?
在坠入深渊时,我们呼喊着“是我们的错,我们大错特错”(culpa mea;culpa maxima mea)。正是我们教师的过错,导致你们无所事事。我们在如何从事这种教学方面已经做得太好了,以至于我们就像纳西索斯(narcissus)一样,日复一日坐在水池前,顾影自怜。我们继续讲授案例,而对其他的知识所涉甚少。这就是现状。然而,是你们老师的短见限制了你们的视野吗?
还有另外一个关于案例教学法的事实,我认为应当给你们讲明白:在小组讨论时,为了进行一个深入而持续的案例分析,你们应当预设一个狭小而普遍的主题。由于主题是狭小而普遍的,就必然是指定的。这样,案例讨论的前提条件就对创造性造成了破坏。因此,为了获得法律技巧的精髓,你们无意中养成了最为糟糕的学习习惯,你们已经深深地陷入了泥沼。
是时候作出一些改变了,现在要作出改变。在分析训练方面,案例教学法属于研究生教学。这种教学要求具备一定的能力、足够的注意力(attention-span)、适当的思考深度。但在分配教学资源的方法方面,案例教学法采用的却是小学教学的做法。你所获得的教育关系到你的职业生涯,到了开始采取相应行动的时候了。
我对不同学科之间进行比较的做法表示怀疑,尤其是对于那些我经常接触的学科,特别是对法律和社会科学之间的比较。有这么多的作者、这么多的书、这么多的理论,每一个都不那么严密,每一个自身都有令人困惑的偏颇之处。如果你们是保守的人,你们看到的是自己这边的高峰,通过比较向对面的平地提出挑战。如果你们喜欢新生事物,看到的就是对面的顶峰,并基于此得出地处高原的结论。这同样适用于学科之间的比较。例如,经济学专业最优秀的毕业生们,在三年的时间里学会了独立调查,他们在本领域内如饥似渴地进行广泛的阅读,而这在法学领域是极其少见的。然而,在我看来,在教学方式上,我们的案例教学法比他们的讲座式授课方式好得多。但以讲座式授课来否定他们的教学方式,是没有看到他们训练的精华所在。就如同仅以案例教学法来评价我们的法律学习,你们会觉得这样做合适吗?
问题可以归结为:你们是否愿意受到我们的案例教学法,和你们自己对休闲生活的甜蜜追求的束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假定你们给出否定的答案,我假定你们关注的是乐观主义者眼中的事业,假定你们个人的能力和愿望有助于你们独当一面。我并不想当然地认为你们只是孩子,必须每天给你们布置一项任务。事实上,在我看来,我有责任做出以上这些假设,因为在所有的职业中,确实没有哪一个职业比法律责任具有更为鲜明的特征。你们要去处理的不是自己的业务,而是你们客户的业务。你们必须自力更生,然后才能承担起他人的重担。有些人连自己想要什么都不知道,而你们还要得到他们的信任。法律职业训练不是要甩掉你们肩膀上的责任。别等到校长的教鞭抽到你们的脖子上之时,才知道自己有多么懒散和拖拉。趁着你们还有时间,去做点你们能做好的事情。如果你们需要取得陪审团团长的信任,那就去说服他(get under one)。
那么,你们需要而我们无法提供的是什么?你们如何去获得它?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首先,我自己的视野依然深陷传统之中。我接受的是案例教学法的训练,而且我靠它谋生有12个年头。其次,我们对当下的法律实践依然知之甚少。之前的惯例有多少已经被信托和产权调查公司所接收?这些公司聘用了多少律师?它们的“法律”有多少是在判例中的?有多少是在法典里的?有多少是根据他们自己的实践和理解得出的?有多少法律实践取决于案件的审理?纽约、威奇托(wichita)和锡达-福克斯(cedar forks)的法律实践有何不同?城市法院的初审实践与联邦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初审实践有何不同?上诉工作在哪些方面符合这一描述?在码头专员、税收专员或纽约中央车站的理赔代理人的访谈中,有多少法律实践?有专门的劳工赔偿法庭吗?在起草合同、产权清算以及赶走租户方面,有多少法律实践?在商业策略方面有多少法律实践?在去奥尔巴尼或华盛顿进行的游说中,有多少法律实践?在委员会休会时,有多少游说发生?在获得业务方面,有多少实践?是谁的业务?如何获得业务?与高级合伙人的侄女结婚,有多少法律实践?跟哪个侄女结婚?怎么结婚?对于这些问题以及数以百计的其他问题,我们可以回答:这些对某些人而言可能很重要或者意味着全部;对某些人而言则是不重要或完全无关。对于涉及多少人、对于某个人而言有多大程度,我们只能猜测。而这些问题中的哪一个问题以后会对你们当中的某些人产生影响,则是没有必要猜测的。
因此,对于“你们需要的是什么”,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即使你们所有人都是来自同一个地方,不同人也有不同的需要。我将竭尽全力将那些几乎是每个律师都需要的东西传授给你们,而这些东西是案例教学法无法提供的。我挑出的内容极少,但都经过了精挑细选。我是从专业技巧的角度来挑选它们。这些内容仍然比任何个人所期望的还要多。现在该为了职业而对课程训练做出有意识的选择了。据我所知,在关于职业训练的课程设置上,除有些类似中暑急救之类的训练以外,法学院没有能够提供更多的内容。
以“法律评论”为例,你们可以从它获得三点好处。我之前就提到过,但值得再重申一遍。从最无足轻重的角度上说,法律评论的是编辑取得优异成绩的一个标志,法律评论的编辑身份表明人们认可他的优秀。但实质上,法律评论的编辑身份是一个机遇,而不是一块奖章。(从本质上说,法律评论编辑的价值不在于为了从事这一工作需要付出什么,而在于在从事这一工作的过程中学到了什么。)法律评论唯一能提供的是一台机器,准备好,组合完毕,等待着编辑们投身其中。我们相信这台机器可以训练好他。从事过法律评论编辑工作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比其他人有优势,不是因为他们取得了好的成绩,而是因为这项工作证明了在现有最好的法学教育训练下,他们能够应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如你们所知的,最优质的训练是根本不在课程表之内的。)总之,除了老师的指导,法律评论的编辑也给自己安排了工作。法律评论的编辑公平地接受了对他们所受教育的挑战——他们自己训练自己。
法律评论训练的第一个好处在于团队精神、团队合作和团队讨论,讨论的内容涉及法律、法学院、评论问题(review problems)和法学授课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法律评论的精华。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训练自己:思想的交流,思想的酝酿,向他人阐明观点来澄清自我,对问题进行争论和反驳。无论是否在法律评论工作过,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训练自己。为了讨论法律问题,与一群同伴聚在一起,定期的、每周、每天聚在一起,而不只是在考试前才碰碰头,要组装起自己的机器。(在法学院里,“独狼”作风的人,要么是天才,要么是傻瓜。)西瓜皮经过连续、持久的浸泡、腌制,最终都可以变为餐桌上的装饰品。同样,可以通过长期不间断的训练将看似无用的人变成一名有用的律师。团队工作不是为了培养出那些头脑聪明的、高高在上的卓越之士。对于团队中那些口齿不伶俐、不善于表达的人,你们要教会他进行表达。如果他学得慢,在教他的过程中,你们可以对问题进行更加深刻和彻底的思考。如果他学得快,那就加快你们的步伐,但你们可以从他的思考发现他的错漏之处。
法律评论训练的第二个好处在于编辑能够学会自己独立做研究,对问题作出判断和评价,找到相关的材料,并对它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他会放弃那些证明力较弱的资料,而保留那些更为相关的部分(在艰苦努力之后再将其放弃是很困难的)。然后,将它们再次整合到一起,进行辨析、建构。然而,只知道如何找到相关资料是不够的,你们必须有耐心地查找所有的相关资料,然后放弃那些不那么太相关的资料。仅仅找到它们是不够的,你们一定要反复地看,将它们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仅仅将它们堆积在一起也是不够的,你们要像建房子那样,按照一定逻辑将他们组合成一个整体。在工作中,对于一个问题的任何分析或解决方案来说,这都是不可缺少的步骤。虽然不能涵盖分析问题的全部,更不能说是解决方案问题的全部,但它是至关重要的部分。然而,案例教学法自身却从未涉及这部分内容。就算你们真把所有笔记收集在一起,并且获得一些综合的技能,你们也丧失了通过研究来学习的机会。
法律评论训练的第三个好处是编辑能够学会法律写作。同学们,编辑变成了一个法律写作高手。我恳请你们注意这一事实。如果法律界也有像陆军甲等测试(the alpha test)【2】那样的考试,恐怕你们中的多数人现在连参加的资格都没有。你们只能参加陆军乙等测试(the beta test)——针对那些既不能读也不能写的人的测试。然而,律师工作的一半是书面活儿。说到这儿,你们脑海中立即浮现的便是关于法律的论证(argument)写作。你们从哪里能学到它?在考试中,你们太过于匆忙,根本没有时间思考如何进行论证。在口头表达中,你们根本考虑不到表达形式的问题,也几乎考虑不到次序问题。在你们模拟法庭的案例摘要中,你们没有篇幅方面的限制。要学会论证写作,关键在于法律评论对于论文所设的限制:你的行文必须简明扼要。因此,如果想要把问题说明白,你们必须明确论证的过程。每一点必须为下一点做铺垫,第四点必须是从前三点推出来的。你们必须明确进行论证的各种预设。你们必须简明扼要,避免啰里啰唆。
而且,在法律评论工作过的编辑还能学到对律师而言最为有用的技能——辩论性陈述。你们将学会如何对案件进行陈述,如何对事实进行排列组合,判断陈述中的哪些部分需要强调,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论证你们所期望的结论。
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律评论工作过的编辑没有学到律师的其他两种写作技能。第一种是法律文书的起草,包括租约、合同、遗嘱或章程。这类文书的撰写需要特殊的技巧,在行文过程中你要考虑到特定的法律规则,特定的案件事实,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成见、意愿和需要,这需要对文字的编排和表达有一定的控制能力,预先就确定好行文思路,并按该思路有计划地推进。另一种是律师协商函的写作,包括起草和说服两部分。在律师协商函中,你们要表明并强化自己的立场,同时尽力让对方接受你们的主张。
我之所以对法律评论能够提供的训练进行如此详细的阐述,是因为我已经厌倦了多年来那些二年级学生所展现出来的怯懦、毫无斗志的样子。那些本来有希望被选中的学生因落选而恼羞成怒,因此带着轻蔑、孩子气地远离法律评论、法学院、工作和所有的一切,他们通过藐视自己职业技能的需要来满足那颗受伤的虚荣心。而更多的人只会卑躬屈膝。他们俯首称臣,让那些法律评论编辑主导着整个课堂讨论。他们懒懒散散、意志消沉,要么妄自菲薄地认为自己不够优秀,要么连打破优质教育资源垄断的勇气都没有。他们将法律评论的编辑身份作为卓越的符号、领袖的标记,是天上掉下的一个大馅饼。无疑,这一盲目的偶像崇拜对法律评论的编辑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只要法律评论的传统和复审编辑制度(revising editor)还在,编辑们就要上紧“发条”,保持速度。只要声名意味着辛劳,意味着持续不断的辛劳,骄傲自大就构不成严重的威胁。但对于整个班级而言,这真是糟透了。这些法律评论编辑得到的训练,也是你们应该得到的。确实有一些带编码的空位是给这些编辑们预留的。但是位置本来是足够的啊,而且并没有什么限制。让法律评论的编辑从中获益,而你们一无所得,编辑的身份实际上意味着“他是更加优秀的”,他成为一只更肥、更大、更壮、更敏捷的“猪”。的确,他们更加优秀。之所以更加优秀,是因为他已经变得优秀,是因为他已经使自己变得更加优秀。但如果你们只是想保持平衡,则不可能变得更加优秀。每个年级有20个编辑能够完成法律评论的大部分工作,但其他的50人仍然有公平的机会进入第一梯队。在接受教育时,如果有人突破既有的权威观念,冲散编辑们在课堂上的光环,开始独立的训练,他就会事半功倍。
你们是一个奇怪的群体。在智识方面,你们自相矛盾。你们蔑视上帝。你们无畏地直视幻想破灭的火焰。你们从老师那里学习并接受了法律中的一些幻灭。到目前为止,你们热衷于破坏形象,你们蔑视偶像,精于世故。但与此同时,你们努力建构新的形象,在他们看不到之处敬畏而自卑地行走。你们剥去了教授的荣耀,让他成为你们玻璃罩下一只赤裸裸的昆虫。你们极其现实地观察你们的教授,把他当成考试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对此并不反对。这对你们的教授是有好处的。然而,在城市商业区工作的一些律师随口发表的法律观点,却被你们当作金玉良言,像伊瑟尔特(yseult)悦耳的钟声一样,在遥远的地方散发着魔力。就像你们所看到的和所焦虑的,法律评论既有萨满教派巫术的印记,也有着智识上的威望。快,快来,牛吼器(bull-roarer)已经响了!同学们,我说你们是一个奇怪的群体,难道你们没有领会到,幻想破灭的唯一目的是让你们自由吗?
在这种情况下,通往自由之路只有一条:为你们自己设定一个问题,对它进行探究。如果你们缺乏想象力,去查找判例快报。我甚至听说有的老师会把问题交给学生解决。此外,你们的老师也会给你们提供明确的机会。课外论文设定了研究、综合和论证的框架。如果你们能暂时不发声(hold down your words),如果你们能重新撰写,就把论文暂时放一放,冷处理(grow cold)一阵,重新修改你们的论证,然后再重新撰写,那么,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你们的读写能力将会得到提升。至于团队建设,无论是否有读写能力,你们依然可以通过言语来发表意见。
我想提醒你们注意三点:第一点,在你们从事法律执业时,你们主要是与某个州打交道,涉及的是该州的法律。你们知道这一点。停下来想一想,意识到这一点。在该州有制定法、有判决、有法官、有政治组织,还有人。这些制定法、判决、法官、政治组织和人,是与你们密切相关的。如果你们还没研究这一切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那么,现在该进行研究了。每周花一点时间记笔记,每周都这样做,日积月累。你们想一想,然后付诸行动。
第二点,你们已经在法学院的法律“原浆醋”里浸泡得够久了,到了该给腌菜增加一些底料的时候了。至于加什么,我不在乎。比如,律师、法官的传记以及他们所处时代的历史,与宪法词语相关的宪法实践,与司法判决意见书相关的案件记录。去拜访法院,不是作为一名旁观者,而是作为学生和评论员。去了解目前对于劳动禁令或少年法庭的运作情况的研究,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十月市场【3】,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法,逻辑学家提出的与司法判决意见书中的论证相关的逻辑,新的社会科学大百科全书。我刚才说了,我不在乎加什么,但为了使你们在法学院学习的法律更加人性化,为它提供一个更加宽广的基础、更加肥沃的土壤,开出更加精美的花朵,你们应当学习对你们在法学院所学法律产生影响的东西,对所学法律将产生影响的东西以及你们自己所追求的东西。
最后一点,我想说说你们的老师。从对思想的影响来看,在法学院学习的第一年(具有高度可塑性的一年),几乎不可避免地会给你们灌输一系列的看法:哪种教学、哪种老师对于法学院更恰当、更合适。但与此同时,法学院难免让你们被动地接受了这些看法。幸好你们还有机会见到风格迥然各异的老师。如果只遇到一种老师,那就太让人伤心了。然而,在遇到其他的老师之后,你们既有可能遇到喜欢与学生配合的老师,也有可能遇到喜欢与学生对抗的老师。如果是后者,你们和新老师可能要花上四周到八周的时间来适应彼此。在遇到采用新方法的老师时,你们可能只接受你们习惯的东西,而并非其他。是的,其他方面你们将一无所获。或者,你们只是过来看看这些老师能教些什么。而且,在你们再次遇到你们的老师——呃,我可以说是老朋友吗?你们可能会,你们极有可能会比之前还要被动。你们已经知道他们的种种手法,知道如何开小差。但为什么你们要满足于已经知道的呢?为什么让你们的老师用恰巧放在书架上的罐头来忽悠你们?是因为你们喜欢罐头吗?当然,对于老师来说,开罐头最容易了。你们袖手旁观,他会把罐头倒出来。罐头黏糊糊的,有少许辣椒,但没有维生素。黏糊糊的罐头流得慢,慢到你们可以咽下去。你们的老师喜欢这样。娴熟地倾倒会带来快感,熟练的工作能让人感到愉悦。在你们对它如痴如醉时,看到你们如饥似渴的表情也会让人感到愉悦。
当然,你们可以在图书馆里做得更好。做得更好更快,而且有更多的案例参考,可以一次就获得大量的资料。在时间上更快,在成本上更加划算,在效果上更有成效。而且,你们可以自己支配时间,解决你们自己感到困惑的问题。
你们的老师不会太专注于罐头。对你们的老师而言,没有比拥有如饥似渴求知欲的学生更能刺激他了。如果你们作出回应,而不是像烂泥一样堆在那里一动不动,他也会作出回应。他最想要的,几乎是他唯一想要的是见到一点成果。如果你们给不了,他就必须创造自己的成果,也就是罐头。如果你们提出你们的期望,如果你们让老师感受到你们的期望,如果你们对他的思想作出反应,并将你们的反应表现出来,你们的老师将发挥得淋漓尽致。你们的回应会让他超常发挥。你们提出问题,积极寻找答案,将他的论证贯彻到底,进行检验,并提出挑战。如果课上做不到(因为课堂讨论经常转向其他的主题),那就在课后追问。除非你们的疑惑得到解决,否则你们来法学院的目的就没有达到。有一种广泛存在的愚蠢的狂妄自大,就是不愿意占用老师的时间。这太纠结太愚昧了!让你的老师自己捍卫自己吧!紧紧地追着老师提问。想一想,为什么老师在法学院大楼里会有一间办公室呢?
我不是让你们事无巨细地追问老师。我之所以呼吁团队建设、团队讨论、团队较量,是因为很多问题可以在团队内部得到解决。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分成小组来找你们的老师。如果是一个人,他也许会拒绝,但如果是五个人,他总是愿意和你们交流的。
我是不是说得太多了?我说羞于占用老师的时间是“一种愚蠢的狂妄自大”,对此,我仍然要说的是:消除这一想法。你们当中的某些人会感到有所犹豫,而且有更充分的理由。你们意识到每位老师都有一个梦想:获得或维持学者的声誉。你们对打断他的工作感到内疚。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仍然要说,让他自己捍卫自己吧。而且,我仍然要说,没有比如饥似渴求知欲的学生更能刺激他了。如果你们不是像给奶牛挤奶一样来汲取他的营养,而是为了解决疑难问题而寻求帮助,你们花的时间是值得的。
对于你们应当承担起自我训练的职责,还有一个进一步的、最终的理由。这是一个在第二年训练结束后你们应当长久思考的理由。法律教育中存在巨大的不足,缺少方向感,效率低下。从总体上讲,这是法律教育特有的问题,但不包括这里的法律教育。在我看来,这里的情况比其他的法学院都要好。毫无疑问,没有比这里更好的法学院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等于宣布整个法律职业教育的破产。刚才讲的这些大体概括了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该把你们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我们只有些许的想法。我们只有一辆车可以带你们去任何地方,这辆未曾更换过的车在旅程过半时即已达到了极限。我们在经验的摸彩袋中逐一学会了各种教学技巧,在未做改变的情况下就将大部分内容照搬用于在人数、班级构成和教学资料方面迥然不同的情形。通过考察你们来检验我们的教学效果的教育机制会造就一个聪明的蠢人(set an intelt ass to bra-ying)。我认为,作为一个职业,法律教育已经破产,因为我们每天被要求拿出连我们自己都没有的东西。在债务到期时,我们无法履行我们的债务。如果你们按照一个体面的工程师、体面的商人或《买卖法》的标准来评判我们的工作——我们“破产”了。
但从另一角度而言,情况并非如此糟糕。我们和作为我们授课内容的法律自身都还不错。事实上,我们或许要更好一些。与大多数的教育工作者相比,我们与他们的境遇一样,或是相差不大。就像人文机构(尤其是涉及社会方面的这些机构)一样,我们可以承受现有的不那么严格的偿付能力的考验:我们可以继续存在。我们可以做得更多。不,我们正在做得更多,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需要做得更好,认识到找到做得更好的方法所面临的巨大困难。
与此同时,你们也没有更好的去处可选。这是你们必须留在这里学习法律的理由。但可以确信无疑的是,你们不应当对这样学习法律感到满意——将大头菜放进去,将偶然得到的当作全部可以得到的。如果你不得不过一种枯燥无味的生活,那么做一颗生机勃勃的蔬菜(an aspir-ing vegetable),做一颗豆子,不断生长。
【1】塔金顿(booth tarkington)是美国著名小说家和剧作家,曾两次获得普利策奖(小说类),著有多部作品,1916年出版小说《十七岁》。——译者注
【2】陆军甲等测试是美国军队在一战期间招募士兵时进行的文字测试,主要用于测试士兵的言语能力、数字能力、遵循指示的能力以及获取知识信息的能力。陆军乙等考试是为了选拔文化水平较低的士兵和文盲士兵而设定的测试,是陆军甲等测试的补充。——译者注
【3】指1929年10月29日的美国股票市场崩溃,也即史上有名的“黑色星期二”,标志着美国大萧条时代的开始。——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