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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简史 第六章 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酷刑

一种常见的谬论是说英国的法律禁止酷刑。但事实上,它的使用是被默认的:英国法包括在普通法和特别王室法规,因为这些法律从没有把酷刑合法化,所以酷刑就始终是在法外运行。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本书所描写的一些酷刑并不是这样的。这些酷刑是合法的惩罚方法,或者是审讯程序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为臭名昭著的就是“挤压刑”,直到18世纪晚期都在适用。当被指控人被带到法庭上时,法律要求他供述有罪或者无罪。但是其中有一些人被指控的是死罪,他们知道,如果被认定有罪,所有财产都会被没收,妻子和整个家庭都将沦为穷光蛋,因此他们拒绝招供。

约翰·斯托在1720年的著作《伦敦概况》中写道:

犯人被送回牢房,赤裸着(除了隐私部位外)躺在一间黑屋子的光秃秃的地板上。他的胳膊和腿被绳子绑在牢房里的几个地方,身体上压着铁块、石头或者铅块,几乎是他能承受重量的极限。第二天他会得到三小口黑麦面包,没有水。第三天他会得到一些喂狗喝的水、几片面包。整个行刑过程会受到严密监控,直到他被压死。

这种酷刑通常能成功地迫使受刑人认罪和接受审判。例如在1726年,一个名叫伯恩沃思的谋杀犯被传讯后,承受了大概204公斤的重压差不多两小时后,就乞求放开他;他认罪并被宣判执行绞刑。

挤压刑不仅是逼供手段,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惩罚。正如最初在1275年爱德华一世的一部法令中所下的定义:挤压刑是“有力度的、够强硬的囚禁”;但是到1406年,重压至死成了一种刑罚。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约克郡人沃尔特·卡尔弗利,他于两个世纪后的1605年8月10日在约克城堡里被重压至死:

他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杀死了他的两个儿子……并企图杀死他的妻子……然后骑马去杀在其他地方养护着的儿子亨利,但被人追上并俘获。1605年4月24日他接受了约翰·萨维尔爵士和托马斯·布兰德爵士的审问(这天也是他死去的儿子下葬的日子)。他们暂时把他押送到韦克菲尔德。

此后他很快被押往约克城堡,在那里他被认定有罪并判处死刑……恢复神智之后,他为了能把他的财产和土地留给他唯一活下来的儿子亨利,于是拒绝认罪(这样就证明他又神智正常了)。最终他被施以挤压刑,重压至死。

——j.霍斯福尔·特纳,《韦克菲尔德感化院》

卢克·欧文·派克在《英格兰犯罪史》中讲到,在施加挤压刑时,往往会在受刑人背部下面放一块尖木头,以加速他的死亡。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总会得到许可。1658年2月,英国内战中的一位杰出军官乔治·斯特兰奇韦对谋杀指控拒绝认罪:

他被禁止使用那种通常的恩惠,即把一块尖木头放置身下以加速死亡。行刑助手开始压了一些重物,但是发现重量太轻了,不足以致其速死,不少旁边的人就站了上去,以解脱他的受刑之苦。最多8或10分钟,他的灵魂就摆脱了束缚,离开了他受刑的躯体……

一个可怕的案件发生在1735年。一个被指控谋杀的人似乎是天生聋哑人,他无法作出供述,因而就被压死。法官坚信被指控人只是装聋作哑,就像1740年在爱尔兰的一起案件中所发现的那样。

马修·瑞安被指控在公路上抢劫。在《珀西轶事》第八卷中,有对这一事件的生动描述:

审理此案的法官盼着犯人能认罪,但是无论他说什么,犯人都装作听不见,按照法律要对他适用挤压刑;但是法官颇有同情心,并未立即批准用刑,寄希望于犯人会对自己的处境有一个更为正确的认识。但是当再次开审的时候,犯人仍坚持拒绝认罪。法庭最终宣布了那种可怕的刑罚——重压至死。两天后,判决在基尔肯尼的公共集市上执行。当重物压在这个可怜人身上时,他急不可耐地乞求被绞死;但是治安官没有权力改变判决中所确定的刑罚方式。

根据枢密院的命令使用酷刑

使用其他酷刑工具,特别是拉肢架,这在普通法上是不允许的,其他任何法令也都不允许,所以需要从王室获得一个特别许可。一般而言,这种许可由枢密院作出,后来是由臭名昭著的星室法庭行使许可。例如,1310年发布的一道王室授权令授权对被逮捕的圣殿骑士使用酷刑(见第3章)。此外,根据1351年的《叛国法案》,对任何涉嫌密谋反叛国王的人,王室几乎都必然许可对其使用酷刑。1468年在玫瑰战争时期,根据唯一一个证人在拉肢架上所交代的证言,伦敦市市长托马斯·科克爵士就被认定为犯有叛国罪。一般认为,拉肢架是大约1420年由伦敦塔的总管埃克塞特公爵引进到英国来的。它的受害人被称为是“娶了埃克塞特公爵的女儿”。

星室法庭是根据威斯敏斯特宫一个屋顶有星形装饰的大厅而命名的。这里最初是枢密院开会的地方,用以听讼和处理普通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事务。但是,在亨利八世1509年登基后不久,他的国务大臣托马斯·沃尔西(后来成了红衣主教)开始使用星室法庭作为他自己的司法工具。他的秘书和继任者托马斯·克伦威尔进一步强化了法庭的权力,使其更加宽泛。星室法庭由两名高级法官和枢密院成员组成,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最为活跃。其作出的判决越来越随意,是使用酷刑的首要怂恿者,一直到了1640年查理一世统治时期,抗议的狂潮才导致星室法庭被废除。

当时的很多文件都证明了枢密院是允许使用酷刑的,特别是拉肢架的使用。例如:

1555年6月9日,根据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给枢密院的指令,给诺斯勋爵和其他人去信,同意对不肯认罪的顽固分子使用酷刑,并授权他们自由裁量;伦敦塔的官员也去了信,授予同样的权力。

1566年12月28日,枢密院给首席检察官和其他人写信称:委派他们对克莱门特·费希尔——现在是伦敦塔的犯人——使用酷刑,包括拉肢架在内。

伊丽莎白既害怕西班牙人密谋暗杀她,又对可能主张继承王位——无论这种可能有多渺茫——的任何人充满怀疑,还急于建立英国国教会以摆脱来自罗马的制约。因此,她很容易就相信有人密谋造反。偷渡到英国的牧师被作为西班牙间谍而遭到逮捕、指控并送上了拉肢架。爱德华·皮查姆是萨默塞特郡欣顿圣乔治的教区长。他的布道被认为具有叛国性质,因而被押到了伦敦塔。根据伦敦塔官员的报告,“他在受刑前、受刑时、多次受刑之间以及受刑后,一直都被绑在拉肢架上”。甚至普通的抢劫犯“也被带到拉肢架前,感受拉肢架的精妙。只要审讯人根据他们的自由裁量权认为这样做有利于获得事实真相”。

1571年,女王向托马斯·史密斯爵士和威尔逊博士签署了一项授权令,授权把诺福克公爵的两位仆人班尼斯特和巴克“送上拉肢架,让他们尝尝滋味”。公爵因为涉嫌与被囚禁的(有继承英格兰王位之合法权利的)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密谋而遭到审判。托马斯·史密斯爵士报告说:

我想我们这次已经得到了足够的信息;但是明天我们还想把他们都送上拉肢架,不是为了得到什么有价值的供述,而是因为我们都热切地渴盼这样做。

随后他宣布“把班尼斯特送上拉肢架。巴克已经被吓倒了,我们想我们已经达到目的”。

当时官方的拉肢架行刑人是托马斯·诺顿,他吹嘘说他曾把耶稣会会士亚历山大·布赖恩特“一只健康的脚拉得比任何神能够做到的还要长”。1582年3月27日,他给国务大臣托马斯·沃尔辛厄姆爵士写信说:

每个要上拉肢架的人,都在一开始就被枢密院掌握了一些明显的叛国证据。所以,我们预先就非常确信:没有无辜之人会受刑。同样地,行刑并不是为了确认他有罪还是无罪,而是为了逼问实施叛国行为的手段以及同伙,以确保女王的安全。

实际上,枢密院使用酷刑的理由和手段都和宗教裁判所一样。女王的首席大臣和财务大臣伯利勋爵1583年所说的话很明显地与宗教裁判所法学家们的著作如出一辙:

伦敦塔狱吏,作为女王的仆人,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操控拉肢架。那些参加审讯的人特别要求他们以一种仁慈的方式使用它。

但是被送上拉肢架的人很难觉得他们的行刑人是仁慈的。一位天主教徒弗朗西斯·斯罗克莫顿于1583年卷入了一场入侵英格兰、解救玛丽·斯图亚特的密谋。历史学家j.a.弗劳德在他的《英格兰史》中设想了在伦敦塔中发生的一幕:

他在阴暗的牢房中接受审讯,周围环立的耶稣会会士发出阵阵尖叫,可怕的刑具摆在近旁,默不作声的行刑人准备着把他的肢体拉出骨臼。他脑子里充满恐惧,完全丧失了意志。他说话磕磕巴巴,供述变来变去,前后不一。行刑人承诺,如果他自愿认罪,就会得到宽大处理。他虽仍然坚持不认罪,但已经明显让人感觉到他隐瞒了很多事情,并且当时也不允许对危害王国安全的叛国者给予人道待遇。

女王授权枢密院可以使用酷刑逼取口供。女王认为,只要是好的政策所允许,并且是为了维护她的人民和王位的安全所必需的,就可以授权她的枢密院使用酷刑了解真相。他又一次被告知坦白可以从宽,但是他依然拒绝了。他被交到了“伦敦塔中操控拉肢架的行刑人”手中。他的尊严与他的痛苦相抗争。在第一次上拉肢架时他什么也没说;但是第二次时他就受不了了……在这种悲惨境遇中,恐怖的刑具伴其左右,十一月的寒光微弱地射入地道的窗户,他打破了他的誓言,意志也随之崩溃了。

斯罗克莫顿的罪责得到了他亲口确认后,1584年7月10日,他被装入囚笼押到泰伯恩刑场,在那里被绞死并分尸。

苏格兰在酷刑的使用上甚至比英格兰还要普遍,尤其在17世纪对巫师的审判中更是如此(见第7章)。因此,当盖伊·福克斯和他的同伙因为密谋烧掉国会而失败被捕后,新国王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也就是后来英格兰的詹姆斯一世)毫不犹豫地坚持使用酷刑。在1605年11月6日亲笔签名的一封信中,他明确指出,对福克斯“这样一个亡命徒”,“先使用较为温和的酷刑,然后逐步升到最严酷的酷刑”。

“较为温和的酷刑”无疑就是那些镣铐,这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被广泛使用。受刑人站在凳子上,双手被铐在墙上吊起来,胳膊上戴着铁制长手套,必要时可以收紧;然后把凳子移开,受刑人就这样被悬吊着长达数个小时。暴虐的理查德·托普克利夫对耶稣会神父埃德蒙·坎皮恩这样用刑达十多次,还说:“他像是在耍花招。”当坎皮恩于1581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受审时,他甚至无法抬起他的手来陈述,需要他的两位神父同伴帮助他举起来。

盖伊·福克斯是否经受过镣铐和拉肢架,在历史上是有争议的。根据约翰·杰勒德——一位从托普克利夫的魔爪下逃命,最终逃到了欧洲大陆的耶稣会牧师——所说:“一般都认为,在最初的几天里,他在拉肢架上受了重刑。”但是王室成员之一爱德华·霍比爵士则说只是使用了镣铐。可以确定的是,从11月8日起福克斯开始招供,供述了其密谋的细节和同伙。从伦敦逃走的所有同伙都被围捕,其中四个因为抗拒逮捕而被杀。福克斯被审讯了三天,每晚都签一份认罪书。他的签名越来越潦草,这反映了他的身体状况,是他遭受酷刑的无声证据。

被逮捕的不仅包括同案犯,而且还包括关照他们的神父们。国王的首席大臣索尔兹伯里勋爵说:“应该把他们单独监禁在黑牢中,点着火把审讯,缓慢地、间歇地用刑,以保证最佳效果”;三周后,同案犯仍拒绝构陷神父,“他们仍旧如此,不论受到怎样的酷刑”。

1606年1月27日,对8名存活下来的同案犯的审判在威斯敏斯特宫进行。结果并不意外,三天后他们被绞死并分尸。但是还有很多同案犯,2月19日枢密院下令对他们也使用酷刑。

这些“地位低下”的同案犯中最重要的一位是尼古拉斯·欧文,也被称为“小约翰”。他是一个木匠,在天主教堂里造了很多供牧师藏身的“牧师洞”。他个头矮小,瘸了一条腿,还有疝气。根据法律和道义,他这种情况应当免于受刑。但是他掌握着关于牧师们藏身之地的重要信息。他被戴上镣铐,受到了重型,以致需要把一块铁板绑在他的肚子上才能保证肠子不流出来。尽管他承认知道有同案犯——这已经无关紧要了,因为他们都已经死了——但是他坚定不渝地拒绝说出任何关于牧师洞的细节。最后,他于3月2日清晨在极大的痛苦中死去。王室对外宣称欧文是用供他吃东西用的小刀划开肚子自杀的,但是看守他的狱卒告诉随后受刑的一个人说,欧文的手早已残了,根本不能自己吃东西。

终极酷刑

在英格兰和苏格兰适用了几百年的终极酷刑是在火刑柱上慢慢烧死。这种刑罚不仅适用于异端分子或者巫师,而且也适用于谋杀亲夫的罪行。有时会允许一定程度的仁慈:焚烧之前先把受刑人勒死。1722年在林肯郡,埃莉诺·埃尔瑟姆被认定杀害了自己的丈夫,被判处火刑。受刑人在她的衣服和肢体上涂满沥青,把她装进囚笼押到行刑地。她被铁链锁在火刑柱上,脚下是一桶沥青,四周堆满柴堆。一根绳索一头套住她的脖子,另一头穿过火刑柱顶端的滑轮,握在行刑人的手中。火被点燃,绳子被拉紧;火在一个半小时之后将埃莉诺烧成灰烬。但是没人知道埃莉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勒死的。

有时,绳索明显没有起到作用。约瑟夫·斯特拉特在他的《英格兰居民的风俗习惯》一书中,写到了1726年在泰伯恩刑场对凯瑟琳·海斯行刑的场景:

我相信,直到现在,法律的字面含义是谋杀丈夫的妇女应被判处活活烧死。在凯瑟琳·海斯的案子中(几年前她谋杀亲夫,被判决在火刑柱上处死),行刑人最初是想勒死她,但是当他们拉动那根套在她脖子上的绳子时,堆在四周的木头被点燃了,罪犯有时在被勒死之前就被火烧到了——这样的事情正好发生在了凯瑟琳·海斯的身上。因为火烧着了堆在四周的木头,风把火焰和浓烟吹到了正在拉绳子的行刑人的脸上,他不得不在勒死她之前离开;因此,一些当时在现场的人告诉我,她在死之前吃尽了苦头。但是现在,会首先将受刑人在火刑柱上吊死,再点火把尸体烧成灰烬。

死于火刑的最后一个女性是克里斯琴·墨菲,她被认定犯有制造假币罪,于1789年被烧死。一年之后,法律作了修改,犯死罪的女性都判处绞刑。

其他受刑人则被允许在他们的脖子和腰间挂上小包的火药,但是即便如此也不是总能奏效。亨利·穆尔所著的《新教徒殉教全史》中对格洛斯特郡主教约翰·胡珀之死作了一个非常详尽的描述。他在天主教徒玛丽一世统治时的1555年,因为犯异端之罪而被烧死:

他穿着上衣,两腿之间挂着一磅装在皮囊里的火药,每只胳膊下面也有同样重量的火药。他走上火刑柱。行刑人带了三个铁箍……一个铁箍把他的腰围起来,但是因为铁箍太短了,他收了一下肚子,然后自己用手把铁箍戴在肚子上;当行刑人要用另外两个铁箍绑他的脖子和腿时,他拒绝了,说:“我绝对保证不会给你们添麻烦”……然后芦苇秆被扔了上来,他手里拿了两捆,每个胳膊下面还夹了一捆。

这时点火的命令下达了。但是,因为有些柴禾还是绿的,费了一些时间来点燃。当时是逆风,而且早晨很冷,火焰被从他身边吹过,所以他几乎没被火烧到。很快,另一堆更易燃的柴禾被点燃了,同时那些皮囊里的火药爆炸了,但是它们对于痛苦的受刑人毫无帮助。他现在开始大声祈祷:“主啊,对我发发慈悲吧!主啊,对我发发慈悲吧!主啊,接走我的灵魂吧!”这是人们听到他所说的最后的话。

当他的脸完全被火焰熏黑时,他的舌头肿胀起来,以至于再也说不了话,嘴唇一直缩到牙床;他用手捶打胸脯,直到一只胳膊掉了下来,然后继续用另一只捶打,油脂、水、血都顺着他的指端滴下。最终,在重新添上柴禾时,他的力量已经耗尽,手粘在了铁箍上面。很快,他的整个下半身就被烧焦了,他从铁箍中滑了出来,落入火中……这个神圣的殉道者被烧了超过三刻钟,经受了难以言表的痛苦……不能往前动,也不能往后动,也不能往两边动,他的下半身被烧光,在他咽气之前肠子都流了出来。

陆军和海军中的鞭刑

在17世纪后半叶,英国一度建立起一支常备军,在军人中保证纪律是必需的。1689年的《叛变法案》规定,在军队执行处罚的标准方式是用“九尾鞭”实施鞭刑。

九尾鞭由九根分开的鞭绳组成,每根绳上的不同位置打着三个结。受刑人被绑在一块三角木板上接受鞭打,行刑人一般是军队的鼓手。每抽一鞭子,细细的鞭绳就割破受刑人的皮肤,上面的绳结扯下小块的肉来。那种感觉据说“就像老鹰爪子把肉从骨头上撕下”。

在整个18世纪,很轻微的犯罪都可能被判处鞭刑:直布罗陀的一位士兵因为在阅兵时不够整洁,就被判处鞭刑。因为被打得很重,数日之后他就死掉了。军事法庭有权判处多达1000鞭的鞭刑,判处500—800鞭是常事。这种刑罚方式一直持续到19世纪,正如《泰特爱丁堡杂志》(1833)所描述的:

近卫步兵第一团——团长是威灵顿公爵——的一位士兵被认定抗命不遵、当职时喝酒、拒绝按照长官命令交出武器,因而被判处500鞭。在打了200鞭之后,因为这个士兵的生命垂危,军医前来干预,没有继续执行这个残酷的刑罚。士兵被抬上马车,拉到军队医院时,他的背部已经是血肉模糊。为了增加惩罚的严厉程度,从而既能最大限度地施加痛苦,又不夺去犯人的生命,这种鞭刑做了进一步的改进,每打20鞭子就换人行刑。

在一些军队里,九尾鞭每一次抽打的间隔时间由鼓点决定,鼓点的节奏会事前告知鼓手。间隔时间越长,受刑人遭受的痛苦越大。很多士兵不像上文所说的那位那么幸运。例如,如果被判定不能一次挨下所有的500鞭,他可能要被送回牢房,直到伤口差不多愈合后,再带回来接受剩下的鞭刑。当被判处800—1000鞭子时,整个刑罚往往要分三四次才能全部完成。

1832年受鞭刑的一位士兵说道:

我的两肩之间有一种无比震颤的感觉,一股刺激延伸到脚趾甲,另一股刺激延伸到手指甲,痛感直达心扉,就像一把刀刺入我的身体……第二次他抽得低了几英寸,然后我就觉得之前那一鞭子比较起来还是令人愉快的、可以接受的……我感觉从头皮到脚趾甲的每一根神经都在震颤。上一鞭子和下一鞭子之间间隔的时间既感觉如此之长,又感觉如此之短。我想我肺部的疼痛比背部更加剧烈,好像身体要炸裂开来……

我把舌头咬在牙齿中间,几乎咬成两截。从我的舌头、嘴唇(我也咬了嘴唇)流下的血,从我的肺里或者因痛苦扭动而导致破裂的其他内脏流出的血,几乎把我噎住……我只受了五十鞭,却像过了很久很久;我感觉整个生命都生活在痛苦和酷刑之中,曾经的快乐时光就像一个很遥远的梦。

英国皇家海军直到17世纪才建立起来,但是在海外的皇家战舰或者武装民船上,鞭刑却是由来已久。海军的鞭子由长约1.5米的绳子制成,像人的手腕一样粗;末梢的0.5米处分成小股,每股都缠得紧紧的,还打了一些结。犯人被绑到固定在舱口的格栅上。一位19世纪的作家如是写道:

在陆军中,执行鞭刑的鼓手站在一个地方,把鞭子甩出去而不挪动位置,仅用胳膊发力进行鞭打;但是在海军中,执行鞭刑的副水手长站在离犯人两步远的位置;每一鞭子下去之后,他都要用手指梳理梳理鞭尾,将它们一股一股分开;然后高高挥过头顶,向前一步,扭转身体把全身力气都用到抽鞭子的胳膊上。因此这是一种残酷的惩罚;我不相信有谁能承受得了这种鞭刑。这是一种肮脏的酷刑——像曾经的拉肢架一样残忍;对于那些应受到此种惩罚的人而言,绞刑可能都显得更加仁慈。

英国殖民地的酷刑

当第一批英国殖民地于17世纪早期在美洲建立时,它们最初遵从普通法和成文法的一般规定;但是,枢密院和星室法庭在大西洋彼岸,也没有证据表明这里曾经使用过拉肢架或者类似的行刑工具。在新英格兰也没有巫师被烧死,但是谋杀主人的奴隶——作为一种不忠的行为——会被活活烧死。

对自由民使用的酷刑,最臭名昭著的一次是1692年在美国塞勒姆进行的巫术审判。虽然根据1641年的《自由典则》,挤压刑已经在马萨诸塞州被废除——“因为我们不允许不人道的、野蛮的或者残酷的身体惩罚”,但拒绝认罪的80岁的贾尔斯·科里还是受到了酷刑。他被折磨了两天后死了,“在挤压时,他的舌头被挤出了嘴巴,法官用手杖又把它塞了回去”。

通过残酷用刑,最终获得了关于行巫的口供:

有五个人承认他们是巫师,并指控一些人是他们的同伙……其中有两个是玛莎·卡里尔的儿子。这是两个年轻人,他们一开始什么也不承认,直到把他们反身捆住并挤压,血就要从他们的鼻子中流出来时,他们才认罪。可以确定地说:这是逼迫他们承认从未做过的事……

——罗伯特·卡莱夫,《无形世界的奇观》

除了贾尔斯·科里以外,被指控的人中有19人——包括雷夫·乔治·伯勒斯——都被绞死,还有另外两个死在牢房。

一方面,在这一时期,殖民地政府在司法过程中使用酷刑是很少的。另一方面,私人使用酷刑进行惩戒却是允许的。非洲奴隶(以及从英格兰被运来作为奴隶的犯人)即使只是有轻微的不法行为,也经常会被鞭打,一直到19世纪都是这样。女性也会像男性一样经常受刑。1829年在牙买加,雷夫·g.w.布里奇斯被控虐待一个年轻女孩:他剥光她的衣服,把她吊在天花板的钩子上,用鞭子抽她,直到她血肉模糊。他在受审后被宣告无罪。1830年也是在牙买加,一个名叫埃莉诺·米德的仆人受到鞭打。根据《反奴役月报》所说:

她的女主人厄恩肖夫人……是一个仁慈的、温柔的女士,她因为这个奴隶所说或者所做的一些事而大发脾气……命令她脱光衣服,趴到地上,当着她的面让男车夫用马车鞭子抽打她的赤裸身体58鞭……当厄恩肖夫人认为她的臀部的一侧已经被打烂了之后,她告诉马车夫到另一边,抽打另一侧臀部。

但是这没法跟一个名叫哈金斯的种植园主的所作所为相提并论。他在尼维斯市场上,用马车鞭子把他的21个男女奴隶抽了多达3000鞭。其中一个女奴隶被打了291鞭,一个男奴隶总共被打了365鞭。

牙买加马车鞭的确是一个可怕的刑具。这种鞭子有3.5米—4.5米长,半米长的柄,一头超过5厘米宽,另一头像线一样细。1826年在牙买加议会上的一次演讲中,一位议员称:“我敢说,用这种可怕的工具抽39鞭,造成的痛苦比用九尾鞭抽500鞭子还大。”

但是,使用这种马车鞭是合法的。也是在1826年,牙买加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项法令规定:奴隶监工在任何时候(因为任何一个犯罪)鞭打奴隶超过10鞭子,或者奴隶的主人、工头、监狱长鞭打超过39鞭子,才会构成犯罪。

用马车鞭抽打39鞭子之后,再用酸豆树枝狠狠抽打——据说这能把“瘀血打出来”——也很常见。这种树枝是酸豆树细细的藤条,非常灵便,同时又像电线一样结实。另外,由乌木植物的带刺枝条做的鞭子也经常被用来行刑。

在牢房中,奴隶们被“拉成弓形”(这是一个海军术语,意即用滑轮组进行拉伸),以接受鞭刑。1803年的《牙买加基督教实录》中描述了这种可怕酷刑的细节:

一个女人……大约22岁,脸朝下趴着;她的手腕被用绳子绑住,套入一个绳套中;脚踝也绑在一起,套入另一个绳套中。连接后一个绳套的绳子穿过木板,拴在一根柱子上。绳子一收紧,年轻女人就被最大限度地拉伸。

然后,一个女人走上前来,把她的衣服捋到头部,使她不得体地裸露着。一个高个子的健壮男人在头顶把鞭子挥舞了四五圈,然后就开始抽打。这是一个九尾鞭,上面打着结。血从鞭子抽裂的伤口中涌出,可怜的受刑人痛苦地尖叫……

美国的奴隶处境也好不到哪去。《汤姆叔叔的小屋》的作者斯托夫人曾引用过一段关于新奥尔良监狱中的刑罚的描述:

进入一个地面铺砌过的大庭院,四周走廊挤满了不同年龄、性别和肤色的奴隶。我听到鞭子抽打的声音,每一次抽打听起来都像是开枪的尖锐爆裂声。我转过脸来,看到的一幕绝对让我冷到了骨髓里,并且在我人生中第一次感觉到自己的头发根根直竖了起来。

一个黑人女孩脸朝下平趴在一块木板上,两个拇指绑在一起,系在板子的一端,两脚也被直直地拉到板子的另一端绑着,一根绳子绕着板子把她的背部绑住,把她压得跟板子贴在一起。绳子下面的她完全赤裸着身体。

离她两米开外,站着一个高大的男黑人,拿着一根长鞭子,抽得又狠又准。每一鞭子都撕下一块皮肤,皮肤或者沾在鞭子上,或者颤动着落到地面上,血随之流出。可怜的受刑人痛苦地扭动、尖叫,用一种对死亡和可怕的痛苦充满恐惧的声音,向她的主人拼命喊叫:“哦,饶命!不要带走我的灵魂!”但是可怕的鞭子仍然抽在她身上;一块接一块的皮肤被撕下,一道接一道的伤口在她的肉上撕开,直到她成为一团青黢黢的、血肉模糊的颤抖的生肉。

西印度群岛土著居民的遭遇与之类似——如果不是更惨的话。不论最初在西班牙殖民者手上,还是后来在英国殖民者手上,都是如此。布赖恩·爱德华兹在《西印度群岛的英国殖民地史》中引用了一位目击证人的描述:

我曾看到四五个印第安人头领在慢火中被活活炙烤。这些凄惨的受刑人发出可怕的尖叫声,打扰了指挥官的午后清梦。他发话说这些人应当被绞死,但是站岗的军官……并不以此为恼,而是把这些人的嘴巴堵住,这样他们就不能再喊叫了。他亲自把火再烧旺,从容不迫地接着炙烤,直到他们断气……

那是一个充满暴力的时代,早期美洲殖民者实施的这些残暴行为,在欧洲的法律上或者良知上都是不被允许的。当亨利·摩根爵士和他的海盗们于1671年占领了西班牙在巴拿马所占据的城镇之后,他们抓捕了大量的犯人,正如约翰·埃斯奎默林在《美洲的皇家海盗》中所写:

在一位上流社会的绅士的房间里,海盗们发现了一个贫穷、可怜的倒霉蛋,他穿着……主人的马裤,一个小银钥匙挂在上面。海盗们马上质问他这把钥匙是开哪个柜橱的。他的回答是:他不知道钥匙是从哪来的,只知道这马裤在他主人的房间里,他壮着胆子穿了。因为不能从他嘴里得到任何其他的供述,他们把他送上了拉肢架,在拉肢架上惨无人道地把他的胳膊搞脱臼了。然后他们用绳子勒紧他的前额,紧到他的眼睛鼓得像鸡蛋那么大,几乎就要从眼眶中掉出来。但是这些酷刑都没能让他们得到任何想要的答案。于是他们把他倒吊起来,用鞭子反复抽打。此后又切下他的鼻子和耳朵,用点着的稻草烧他的脸,直到他的哀号声渐渐消失。然后,当失去了从他嘴里获得任何供述的希望之后,他们命令一个黑人用长矛把他刺穿,结束了他的生命,也结束了他们惨无人道的酷刑。

毫无疑问,在占领美洲大陆这个新世界的战斗中,很多其他同样残酷的行为也在上演。但是启蒙时代已经来临,在英国以及欧洲其他地方,有一些运动正计划着终结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