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主要是为了施加痛苦(或者至少是以施加痛苦相威胁),从而可以利用人们对痛苦的恐惧。既然如此,行刑人的行刑手段就可能是极为粗暴的:只要能达到目的,上什么手段都行。只有当法典对行刑的手段、程度作出严格的限制时,或者当行刑人想变着法子虐待受刑人时,才会设计出第8章所讲的那些专门的行刑工具和行刑机器。
几百年来,不用专门行刑工具的酷刑可以分为四类:其中三类分别是借助体力、火或者水。第四类被戏称为“巧妙的”或者“精致的”酷刑,其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关在笼子里的咬人昆虫(见第3章、见第9章),打脚板(见第9章),残酷的电击(见第8章)以及单纯的精神摧残(见第12章),等等。
借助体力的酷刑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用钝物击打,用利器切割或者捅刺,拉伸扭曲,挤压,以及砍断肢体。
残暴的行刑人很少仅使用一种手段。埃德蒙·伯克在弹劾沃伦·黑斯廷斯(他于1788年被指控在任印度总督期间渎职)时所做的演讲中,举例说明了行刑人都能干出些什么事来。黑斯廷斯有个手下是一个名为德维·辛的税务员:
那些交不起税的人会受到他最为残酷的折磨:用绳子紧紧勒住他们的手指,直到每只手上的四个手指头都血肉模糊,变成一团肉泥;然后再用铁或木制的楔子把手指分开。还有些人会被两个两个地把脚绑在一起,挂在木棍上,脚朝上被吊着;然后开始打脚板,直到脚指甲脱落。然后再打头部,直到血从嘴巴、鼻子和耳朵里涌出。此外还要用竹杖、多刺的灌木鞭打赤裸的身体,最残忍的是用有毒的草绳鞭打,这种草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每次打到身体上都像火烧一般。
这个下令使用这些酷刑的魔鬼的残忍之处在于,在折磨受刑人的身体的同时,还琢磨着折磨他的精神;他经常把父亲和儿子剥光衣服,手脚并捆在一起,把他们打得皮开肉绽。他的恶毒之处在于知道每一鞭都不会落空,儿子心里明白,如果他躲避的话,这一鞭会落在父亲身上;同样地,父亲也知道如果他躲避,这一鞭就会落在儿子身上。
女性所受的酷刑更是令人难以启齿……处女被带到法庭,她们本应在这里得到保护,但是现在她们只能空期盼一场;当着司法者的面,当着旁观者的面,在光天化日之下,那些纤弱的、羞怯的处女被残忍地强奸……在所有民族中都被最为小心地隐藏起来的那种端庄,被这个魔鬼公之于众,慢火焚烧……
类似粗暴残忍的行刑手段,在历史上被使用了几百年,可悲的是它们直到今天还在被使用。大赦国际(见第13章)的文件中有很多关于受刑人的类似记载。例如,1987年在缅甸的曼德勒,一位被警察抓获的缅甸学生说:
一队人走了进来,剥光我们的衣服,用手铐把我们铐起来,用绳子把我们吊到天花板上……他们再次审问我,问相同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的回答依然如故。所以他们用汽车的风扇皮带抽打我……我总共可能挨了七八十下……不一会儿我就完全失去了知觉。他们对待我的伤口跟对待我朋友的一样……把人放倒,往背上撒盐和咖喱粉……然后在背上撒尿。
拉肢刑和挤压刑在其他章节(见第8章和第6章)有详细讨论。还有一种必然导致死亡的酷刑是轮刑,很多欧洲国家都使用这种酷刑,特别是法国。
轮刑的轮子类似于一个大车轮,直径约两米,水平地安置在一根桩子上面。受刑人手脚被拉开,绑在轮辐或者轮缘上面;然后行刑人用一个铁棒或者大锤把每个肢体都敲成两段。
然后,行刑人通常会猛击受刑人的脖子或者肚子,给他致命一击。但有时受刑人就没有这么幸运。1761年,86岁的让·卡拉斯被指控勒死了自己的儿子。他被下令用刑,“在轮子上被活生生地砸了两个小时之后才被打了最后一击,然后被烧成灰烬”。在德国,受刑人可能会被猛击多达40次。纽伦堡的一个行刑人受命对自己的小舅子行刑。据称,他“用烧得通红的钳子撕扯两次,用铁棒猛击31次,之后才使其毙命”。
在英格兰没有关于轮刑的记载,但是在苏格兰有一些记载。1591年4月30日,约翰·迪克桑因为弑亲而被下令用轮刑处死。罗伯特·比勒尔曾在日记中写道:“1600年7月2日,因为谋杀沃里斯顿领主,罗伯特·威尔被绑在大车轮上挨打,很快就死掉了。”
一种同样残暴但很少致命的酷刑是砍断肢体。因为大多数犯罪(特别是盗窃罪或者伪造罪)都是用手实施的,一种典型的刑罚就是剁掉一只手或者一双手。约翰·斯塔布斯曾写了一本被认为是冒犯了伊丽莎白一世的小册子。1581年在伦敦,他和这本小册子的印刷商威廉·佩斯惨遭相同的酷刑。在威斯敏斯特的断头台上,“一把剁肉刀劈过手腕,将他们的右手砍掉。当受刑人用烙铁灼烧血淋淋的断肢时,佩斯哭喊道:‘我在这里留下了一只真正的英国人的手。’同时斯塔布斯用他仅存的另一只手挥舞着帽子高呼:‘上帝保佑伊丽莎白女王!’”
就像烙印刑(见下文)一样,砍断肢体的目的是:在受刑人的余生,所有人都能看到他曾经犯过罪。在16和17世纪的英国,很多知名人士都因为发表煽动性言论而失去了一只或者两只耳朵。1628年罗伯特·斯特兰奇爵士因为威胁到了白金汉公爵的生命,他被一路鞭打,从圣殿关到威斯敏斯特,在威斯敏斯特被砍掉双耳,脸颊上被打上烙印。
1731年,彼得·斯特林格爵士“因伪造2000英亩土地的转让契据而被判有罪”。他是第一个被送上查令十字街颈手枷的人:
时限就快到了,他被固定在台子中间的扶手椅上,刽子手约翰·库珀……从他身后走上前来,用一把类似于园丁修枝刀一样的刀具,割掉他的双耳,并将其举起来示众,然后交给治安官沃斯顿先生,又接着用一把剪刀剪下了两个鼻孔……
亵渎上帝的刑罚一般是拔掉舌头。1535年1月,法国的一位胡格诺派教徒安托万·普利尔的舌头被刺穿,钉在脸颊上,然后被活活烧死。1766年,17岁的谢瓦利埃·德·拉·巴雷被指控损坏阿布维尔大桥上一个木制的耶稣受难像。因为这个罪行——也可能是因为他是伏尔泰的拥趸——他被施以酷刑,被拔掉了舌头。
在中东,砍断肢体的酷刑曾经并且现在仍然呗广泛使用。w.亚历山大在他的著作《女性史》中,谈到了埃及人的法律:
处女的贞操被严刑峻法所保护。对女性自由民犯下强奸罪的人,生殖器要被切掉,从而使他失去再犯类似犯罪的能力,其他人也会被如此可怕的刑罚所震慑。
火刑
灼烧的疼痛可能是最痛苦的。几百年来,行刑人为使用火刑设计了各种手段。其中有些专门为行刑而设计的工具,例如,铜牛、刑靴、西班牙椅(分别在第1章、第8章、第5章有所论述);但是在更多时候,单纯粗暴地用火炙烤或者灼烧所制造的痛苦就已够受的了。
在第3章我们已经看到,神判法也会用灼热的烙铁来检验诉讼当事人说的是不是真话。这种神判法后来演变成了宗教裁判所的审讯手段。到中世纪,行刑人将这一手法发扬光大。当时整个欧洲都会用到火钳。
1437年苏格兰的詹姆斯一世被谋杀,主谋者是阿瑟尔伯爵沃尔特,他是一位王位继承人。沃尔特被押到行刑地——爱丁堡的十字路口,用火钳撕扯他的肉,把一个铁王冠在烈火中烧红后戴在他的头上,并宣布他为“叛国之王”。
1584年在尼德兰,谋杀了奥兰治亲王威廉的巴尔萨泽·格拉尔茨也遭此厄运。他遭受鞭打和拉肢之后,他的躯体被用炽热铁钳撕成一片一片,直至断气。
对于轻一些的犯罪,刑罚不是处死,而是打烙印。在英格兰,恶棍一般被烙铁在左手上有肉的地方打烙印。流氓无赖和流浪汉被烙上一个“r”(“rogue”的缩写),小偷被烙上一个“t”(“thief”的缩写),过失杀人犯被烙上一个“m”(“manslaughter”的缩写)。身体的其他部位也会被打上烙印:对在商店行窃的,烙在脸颊上;对亵渎上帝的,用烧红的钎子穿透舌头;对作伪证的,在额头上烙一个“p”(“perjury”的缩写)。
这些刑罚在1548年被写入法令;1624年,这些刑罚开始适用于女性:
本议会规定,任何依其供述而被合法定罪或者被12人陪审团裁决定罪的女性,如果犯有偷盗12便士以上10先令以下财物之犯罪,或者帮助实施上述犯罪,并且不是夜盗、不是在公路上或者公路旁边抢劫……凡初犯者,用炽热的烙铁在拇指上烙一个罗马字母“t”。
英国世俗法庭一直都使用烙印刑,直到1829年才废除。在军队则直到1879年才废除。
不仅仅是小偷和流浪汉,舞文弄墨的人也会被打烙印。1628年,苏格兰牧师亚历山大·莱顿被指控“捏造、出版和传播一本诽谤他的国王、贵族和主教的著作”。他被割掉一只耳朵,脸上被烙上字母“ss”(“sower of sedition”的缩写),意思是“煽动言论的传播者”。威廉·普林是英国的一位出庭律师和议员,他已经因为他的著作而失去两只耳朵了,1637年又因为出版攻击英国国教之主教的小册子而被打上烙印,判处终身监禁刑。他脸颊两边都被烙上字母“sl”(“schismatic libeller”的缩写),意思是“支持教会分裂的诽谤者”。
在法国,一开始的烙印是鸢尾花,然后换成了字母“tf”(“travaux forces”的缩写),意思是“受苦役”。珍妮·德·拉·莫特卢瓦伯爵夫人则受到了与此不同的惩罚。1786年,她盗窃并变卖了一串华丽的宝石项链,这是路易十五生前赐给他的情妇杜巴丽夫人的。她被宣判在公众场合受鞭刑,并且在每个肩膀上都烙上字母“v”(“voleuse”的缩写),意思是“贼”。但是,在一个肩膀被打上烙印之后,她剧烈地扭动,导致炽热的烙铁烙在了她赤裸的胸脯上。
有时烙印刑还会用到更为粗暴的方法。一份1624年的关于东印度群岛的荷兰人开展审讯的报告写道:
就像之前一样,他们再次把他举了起来,用点燃的蜡烛烧他的脚底,直到熔化的脂肪滴灭了蜡烛;然后再换上新的蜡烛。他们还在他的肘部下面、手心、腋窝下面烧,直到深可见骨。
尽管在官方而言,这些粗暴的酷刑是不合法的,但却一直被沿用到20世纪。在过去的100年里,很多警察的口袋里有随手可用的刑讯工具:香烟和火柴。1990年,一位土耳其的库尔德人塞玛斯·乌库斯在希腊被逮捕。他说警察把他的手铐在背后,用打火机烧他的脚板和生殖器,然后殴打他。当一位高级官员问他为何被打时,答案是“就是因为他是一个土耳其人”。1991年,印度一个小商店店主曼佐·艾哈迈德·奈古说,逮捕他的人“把我捆绑起来,剥掉衣服,然后把衣服系在我的生殖器上,并点上了火”。
在烤架上炙烤是一种较早的酷刑。公元258年,圣劳伦斯就是这样被罗马人处死的。据说当时他极度痛苦,向行刑人高呼:“这一面已经烤焦了!你想想吧!烤焦的肉好还是生肉好?”
还有其他一些利用“高热”的酷刑手段,例如滚烫的水、油、牛脂或者热熔的铅都经常被用到。这些往往都只是酷刑的一部分,但也往往是一个人所受的最后一种酷刑。1531年在英格兰,理查德·鲁斯对罗切斯特主教一家17口人下毒,致死2人。议会专门通过一部特别法令,他被据此宣判“在沸水中煮死”。这部法令在《法令全书》中一直保留了16年才被废止。在1541年,一位女仆玛格丽特·达威因为类似的犯罪而遭受同样的厄运。
水刑
水是非常容易获得和便于使用的,因此很多个世纪以来,行刑人都以各种方式利用水来行刑。其中最简单的方式是给受刑人灌水:在刚刚受过刑之后,受刑人都愿意喝点水来减轻痛苦;但是很快他就喝饱甚至喝胀了,进入一种强烈的不适状态。威廉·利斯戈讲述他受水刑的经历令人印象深刻。他是一位苏格兰人,1620年在西班牙被误以为是间谍。在他上了拉肢架之后:
行刑人……走向我脑袋下面一个装满水的瓦缸,从那里舀了满满一罐水,罐子底部有一个小孔,他用拇指堵着孔把罐子端到我嘴边,然后把水灌入我的肚子。第一罐和第二罐的时候我高兴地喝了下去,因为我遭受痛苦折磨后极度干渴,并且在此之前我已经三天没有喝任何东西了。
但是到第三罐的时候,我就感觉这些灌进身体的水是一种酷刑,令人窒息的酷刑!我紧闭着嘴。行刑人被激怒了,用一副铁嚼子撑开我的牙齿,往里面灌水。我的肚子渐渐变大,像鼓一样。因为我的头倒垂着,所以水不断灌进来,堵住我的喉咙,我既不能嚎叫也不能呻吟。
1622年,东印度群岛的荷兰人在审讯一批涉嫌密谋夺取荷兰总部的英国商人时,对这种水刑作了更为暴虐的改造:
他们在受刑人脸上蒙一块布,蒙得很紧,然后把水缓缓地倒在他的头上。水浸满布后,就溢到嘴巴和鼻孔里。从而受刑人无法呼吸,只能呛水……接着继续缓缓倒水,他的鼻子、耳朵、眼睛都有血溢出来,最后会致其窒息乃至不省人事。
然后他们把他迅速放下来,让他把水吐出来,等他略微缓过一点气,就再次把他绑起来,像之前一样灌水,当他看起来要窒息时又迅速把他放下来。用这种方式,他们给他施加了三四次水刑,直到他的身体胀到原来的两倍或者三倍大,他的脸颊肿得像膀胱一样,眼睛瞪圆了,像是从额头上胀了出来。
荷兰人还使用另外一种水刑。17世纪作家埃内斯图斯·埃里蒙多斯·弗里修斯在他的著作《低地国家动乱史》中写道:
他们挖空了一个被称为“木马”的长凳,形成一条水槽,从而使受刑人可以全身平躺在里面。水槽中间部位横着一根圆棒,受刑人的背部搭在上面,以头高脚低的姿势,使他躺在圆棒上面而非躺在水槽的底部。当受刑人以这个姿势躺下后,他的胳膊、大腿、小腿都被用细绳或者丝线绑住,这些绳线由间距相同的螺丝钉抻住,深切入骨,几乎看不到。此外,行刑人把一块薄布蒙在他的嘴巴和鼻子上,使他很难呼吸,同时一股细小的水,像一根线一样(不是一滴接着一滴)从高处落下,倒进这个可怜人的嘴巴中。这块薄布很容易被吸入他的喉咙,使他无法呼吸。他的嘴巴被水堵上,鼻子被布堵上,这个可怜人就像将死之人一样痛苦不堪,每次呼吸都像是生命中的最后一次。
当薄布被从喉咙中拽出来,以便于他回答问题时,可以看到布已经被水和血浸透了,就像从他的嘴巴里扯出他的肠子来一样。
16世纪的法学家希波吕托斯·德·马西利斯(见第3章)被认为发明了一种特别精妙的水刑。他通过观察水如何一滴一滴地落在石头上逐渐地打出一个洞来,把这种方式用到了人身上。受刑人被绑住放倒,不能动弹,冷水慢慢地滴落在身体的一个很小部位上——额头是这种酷刑最适合的位置:受刑人可以看到每滴水落下,逼人发狂。
还有一种方式是从高处把水源源不断地倒在受刑人的额头上。19世纪的美国监狱中用了与此类似的手段:惹了麻烦的犯人被锁在淋浴隔间里,接受冷水冲击。这种酷刑可能是致命的——1858年,纽约奥本监狱的囚犯西蒙·穆尔在这种状态下待了半小时,就精神崩溃而亡了。1882年,美国监狱中废除了所有的冷水刑。
到了20世纪,行刑人大都放弃了这些更为精巧的刑罚,而满足于把受刑人浸入一缸冷水之中的简单办法(见第11章)。一位巴拉圭囚犯讲了近年来的情况:
房子中间有一个普通的浴缸。从墙洞里伸出一根塑料管,水从那里流出来把浴缸注满……他们让我坐在浴缸最高处的边上,用绳子绑住我的脚,并把双手绑到背后……
突然,他们抓住我的肩膀,把我按到浴缸底部。我屏住呼吸一阵子后,竭力想把头伸出水面,呼吸一些空气。我试图转动我的头,但是他们再次把我按到水中,我拼命挣扎时,他们中最重的那个人踩住我的上半身,使我动弹不得。我再不能忍受缺氧的状态,水开始从我的嘴巴、鼻子和耳朵灌入进来。
因为进水,我的耳朵开始嗡嗡作响,感觉就要像一个气球一样爆炸了。然后我感觉到好像有刺耳的口哨声,一开始声音很大,最后也没有完全消失,特别安静的时候仍能听到。我吞下的水越多,我越挣扎着想呼吸。他们把我按到浴盆的底部……我肯定吞下了8到10升的水。当他们把我弄出来扔到地上时,他们中的一个人狠狠地踩我的肚子;水从我的嘴巴和鼻子里涌出,就像胶皮管的喷嘴喷水一样。
在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国家——菲律宾、玻利维亚、乌拉圭、巴西、巴拉圭和墨西哥——这种刑罚被行刑人戏称为“潜水”。墨西哥还有一种酷刑叫作“特瓦卡那佐”(这个名字来自一种汽水的牌子)——把带气的水灌入受刑人的鼻孔,有时还混合着辣椒粉。
最后,必须提及的是英国皇家海军使用了近两个世纪的一种不人道的酷刑。1634年的一本著作写道:
用一根绳子绑在罪犯胳膊下面、身体中部和臀部,然后沉入海中,有时是两次,有时是三次。如果罪行严重,受刑人会被在船底龙骨处拖曳。当他们浸入水中时,会有人从船上向他们开枪吓唬他们,也警告他人小心受到他们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