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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复过往:中国法学院纪事 §§二、京师法政学堂大略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初五日(1906年6月26日),学部给事中陈庆桂上《推广游学折》,建议“国家造就人才,自宜统筹办法,应由学部设立法政学堂,凡各部院人员情愿肄业者,悉数报名收考,三年毕业”。七月十七日(9月5日),学部在《变通进士馆办法折》中表示,“原有堂舍厅即筹办别项学堂,俟拟定办法另行具奏”。十二月,鉴于进士馆因原来就读的甲辰(光绪三十年,1904)、癸卯(光绪二十九年,1903)两科进士相继赴日速成或考察法政而无学员,学部提出把原设进士馆即将空下的馆舍与教习改为法政学堂:

现在进士馆学员年内即已毕业,臣等相度该馆房舍于改设法政学堂最为相宜,拟于明春开办,名曰“京师法政学堂”……其课程拟分为预科、正科及别科。预科两年,毕业后升入正科,分习法律、政治二门,各以三年毕业,俾可专精。别科一项,则专为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岁较长者在堂肄习,不必由预科升入,俾可速成以应急需。以上各科,均由考取入学。〔82〕

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1907年2月2日),京师法政学堂在原进士馆基础上改建而成。“本学堂以造就完全法政通才为宗旨,五年毕业,前两年习预科,后三年习正科。正科分两门:一、政治门,一、法律门;俟预科毕业后,再行分门肄业。”〔83〕正式开学似在三十三年正月。〔84〕开办之初的京师法政学堂:

课程分为二类四种。第一类为正式的,分预科及本科二种;第二类为临时的,分别科及讲习科二种。正式的法政学堂略高于高等学堂的程度,预科两年毕业,本科三年毕业。招收预科生以中学堂毕业生为合格,两年毕业以后升入本科,本科课程又分法律、政治二门。别科一项,略带速成性质,专为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岁较长者设立的,限以三年毕业,不设预科。讲习科一项,则程度更低,专设[为]各部被裁人员及新任职员设立的,学科及修业年数皆不限定。前三种,皆须经过考试始能取得入学的资格,后一种,只由各衙门咨送,不必经过考试。〔85〕

正科政治门的法律课程中包括大清律例、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法律门课程包括:人伦道德、皇朝掌故、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监狱学、日本语、英语和体操。〔86〕

有关京师法政学堂的教职员、学生数及经费开支情况详见下表。光绪三十三年(1907),京师法政学堂职员薪金年支出3960两,教员薪修28236两。〔87〕两类人员按10人和27人计,职员年薪平均为396两,教员年薪平均为1045.78两。法政学堂的学生须每月缴纳学费二至三元。〔88〕

学部《京师法政学堂章程》(1907年2月)第二条提出“为造就从政之才以应需要起见,另设别科,三年毕业”。〔89〕这其实是一种笼统而冠冕的说法。倒是学部在《奏改定法政学堂别科课程片》(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十日,1908年9月5日)中说得更明白:

京师法政学堂内设别科一项,三年毕业,专为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岁较长者在堂肄业,不必由预科升入,俾可速成以应急需。奉蒙允准在案。

兹查原定别科课程,于《大清律例》授课点钟较少,历史、地理尚嫌简略,算学、格致亦未完备。拟于第一、二两年酌加律例、历史、地理点钟,并加算学一科,而于第一年别加格致一科,第三年酌加刑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财政学钟点,仍加入律例一科。至日本文一项,此三年中一律定为每星期六点钟,作为随意科。〔90〕

《学部咨各省督抚选送京师法政学堂预科学生简章文》(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九日,1907年9月16日)原定每年增招别科一班100人,预科两班200人,但学堂在招收预科学生时遇到困难,遂请学部“札行各省提学使,饬令每年冬间,挑选合格之中学学生申送来京,由本学堂复试,录取者准令入学”。所附简章更明确“每省选送人数,大省十二名,中省十名,小省八名,其距京较远者,至少亦须送四名”〔91〕。

此外,为安置吏部新分司员笔帖式及裁撤人员,法政学堂内另设讲习科。“此项人员概由咨送,不由考取,恐难绳以一律学科,拟于法政学堂内附设讲习科,所有咨送各员,均在讲习科肄业。”〔92〕“政法、理财各门,只须讲授大要,故年限从短,一年半毕业。”〔93〕“凡吏部新分及裁缺人员经学部咨送来堂者,均准其入本科肄业,其有愿入预科及别科者,准照各科专条一律办理。”〔94〕“其中国文学根柢太浅者,应令专力补习一年,俟其通晓后再行升入。其本科毕业者,拟即比照高等学堂给予奖励。至别科及讲习科应如何分别给奖之处,拟俟将来酌量情形,请旨办理。”〔95〕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学部奏《续拟法政学堂别科及讲习科毕业奖励章程》。〔96〕

光绪三十三年夏,沈家本奏请实行改良监狱,“请敕下学部于京外法政学堂,一律增设监狱学专科,选法政高等学生,派入专门研究,年半毕业,考给文凭,专备臣部及各省提司法咨议改良及调查管守之需”。其议于七月初二日(1907年8月10日)获准。〔97〕八月十三日(9月23日),学部向各省法政学堂发咨文,要求增入监狱科:“查奏定章程,法政科大学原有警察监狱学一门,又京师法政学堂课程亦有监狱学,与法部此奏用意相同,应由各该学堂遵照定章,将监狱一科切实讲授,其未设此科者,应遵照此次法部奏案一律增入。”〔98〕

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九日(1910年12月20日),学部奏请对《法政学堂章程》加以修订,明确提出:凡有本国法律者,相关法律课程应以讲授中国法律为主;将正科年限延长到四年,同时废止讲习科,附条件允许各法政学堂开办别科;明确在法律、政治二门之外增设经济门。

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曰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二曰年限。旧章于正科、别科均三年毕业,讲习科仅一年半毕业,因为应急需起见。然法政学科甚繁,正科既以求完全之学问,三年尚嫌其短。至一年半之讲习科,所习无多,断难足用。自非将正科延长一年,讲习科章程废止,不足以收实效。此应改者二。三曰分科。旧章正科仅分法律、政治二门,而财政、经济等学科,仅为政治门所兼修,并未专设。现在中国财政亟需整理,自非专立经济一门,不足以造就此项人才。此应改者三。臣等斟酌现在情形,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此后京外官立私立法政学堂凡新开之班,均照此次改订章程办理。其别科一项,系以应一时急需之用,本年臣部议覆浙江巡抚增韫奏请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内曾声明不得专设别科,以趋简易等语。惟现在中学堂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之正科容有难以遽行成立者,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又,修律大臣设立之法律学堂,其宗旨实与此项章程正科之法律门相同;度支部设立之财政学堂,其宗旨实与此项章程正科之经济门相同。嗣后该学堂添招新班,一切办法,应令分别按照正科之法律门及经济门办理,以归一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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