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源头时,王健和李贵连教授都提到了清同治元年(1862)设于北京的同文馆。〔1〕1867年12月,同文馆决定聘请两年前即已经在馆担任英文教习的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丁韪良随后回到美国,入耶鲁大学进修国际法,直至1869年夏天才重返北京,〔2〕并于当年9月被正式任命为同文馆总教习兼万国公法教习。11月26日,同文馆为其举行了就职典礼。〔3〕光绪二年(1876)总理衙门批准实施的八年制新课程中,第七年的课目包括了万国公法。〔4〕刊于光绪五年(1879)的第一次《同文馆题名录》所收《八年课程表》显示:“七年:讲求化学。天文测算。万国公法。练习译书。”《五年课程表》提道:“五年:万国公法。富国策。天文测算。地理金石。”其后所载堂谕所署日期为“光绪二年 月 日”。〔5〕1879年和1888年,分别有8名和12名同文馆学生参加公法学大考。〔6〕
不过,王健教授将晚清修律过程中由沈家本和伍廷芳等人积极推动、于1906年成立的京师法律学堂视为中国第一所近代意义的法律专门学校。而同文馆的万国公法(国际公法)课程则被认为“是中国在文教机构中最早开设的法律课程”。〔7〕李贵连教授同样没有将1869年定为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起点,而选择了京师大学堂复校的1902年:“系统而有组织地讲授近现代法,把法作为研究对象,把法学作为近代教育的一个门类,实在说,是始于1902年。”〔8〕至于同文馆,则被称为“中国较早讲授西方法律的教育机构”。〔9〕
同文馆的落选与其所处的历史情境及其自身有限的社会影响力有关。受制于当时的保守氛围,设立初期的同文馆连吸引学生都很困难。“传言称,八旗家庭认为被朝廷安排到北京学校去学习是很丢人的事,所以他们想尽了办法进行抵制。入学的学生大多是因为太懒或太笨以至于在旗人的学校里没有前途才被送了过来,或者说是来自那些毫无权势的家庭因而没有办法逃避。”〔10〕1866年,同文馆还遭到了以大学士倭仁为首的保守派的诘难。此举使得“那些想要进入同文馆学习的学生面临着崇洋媚外的指控,因而不得不为自己的动机进行辩护。同文馆被士林视作反对‘中学’的堡垒,由此,招募官家子弟的计划在随后的数十年中屡屡失败”。〔11〕后来维新派眼中的同文馆是一派负面景状也就不难理解了。1896年,康有为的友人御史陈其璋谈道:“伏思都中同文馆,为讲求西学而设,学生不下百余人,岁费亦需巨万两,而所学者只算术、天文及各国语言文字。在外洋只称为小中学塾,不得称为大学堂。且自始至终,虽亦逐渐加巧,仍属有名无实。门类不分,精粗不辨,欲不为外洋所窃笑也难矣。”〔12〕
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1896年9月27日),工部尚书孙家鼐〔13〕在《奏陈遵筹京师建立学堂情形折》中建议:“今拟分十科以专肄习,曰道德科,曰天文科,曰地理科,曰政事科,曰文学科,曰武备科,曰农事科,曰工艺科,曰商务科,曰医术科。”〔14〕
一曰天学科,算学附焉;二曰地学科,矿学附焉;三曰道学科,各教源流附焉;四曰政学科,西国政治及律例附焉;五曰文学科,各国语言文字附焉;六曰武学科,水师附焉;七曰农学科,种植水利附焉;八曰工学科,制造格致各学附焉;九曰商学科,轮舟铁路电报附焉;十曰医学科,地产植物各化学附焉。〔15〕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四日(1898年7月2日),礼亲王士铎等上奏的《大学堂章程》第二章“学堂功课例”第二节将法律学归于高等政治学之下:
今略依泰西日本通行学校功课之种别参以中学列为一表如下:
……
高等政治学第十八 法律学归此门
……〔16〕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日(1898年8月19日),《出使日本大臣裕庚奏请京师学校悉用西国规模片》提道:“日本仿照西法设立大学,共分六科。一曰法科大学,其目有二……今奉特旨京师设立学校较晷度为尤重,非悉用西国规模不能尽善无中立之道。”〔17〕
戊戌变法失败后,京师大学堂实际只办了诗、书、易、礼四堂和春秋二堂,每堂仅十余人。〔18〕1900年7月1日,时任管学大臣的许景澄〔19〕奏请裁撤大学堂:“溯查创建大学堂之意,原为讲求实学,中西并重。西学现非所急,而经史诸门,本有书院官学与诸生讲贯,无庸另立学堂造就。”7月11日,朝廷宣布关闭大学堂。〔20〕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大学堂校园及丁韪良的住所被俄军和德军洗劫,丁韪良的私人藏书连同大学堂的藏书都被丢进了水井和池塘。〔21〕
1901年夏末,张百熙〔22〕向朝廷提交了全国学制的综合方案。9月,清廷下令将各省的书院一律改为学堂。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回鸾还都后的1902年1月,清廷下令恢复京师大学堂,并将同文馆和国子监并入。张百熙出任第三任管理大学堂事务大臣。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1902年12月17日)京师大学堂复校。按照张百熙的方案,京师大学堂设有四类课程:大学专门分科、预备科、仕学馆和师范馆。大学专门分科的课程设置“略仿日本例”,属于高等教育,毕业生将被赏给进士出身,但当时尚没有可以入学的学生。后三类项目的毕业生将被赏给举人出身。其中预备科学制三年,系为那些准备进入大学专门分科学习的学生设置的。参加仕学馆入学考试的考生多是中等功名出身、由京官推荐来的。师范馆录取的多是附生、廪生、监生,或是八旗官学学生。考生须由京师和各省学政咨送(各省名额不同)。仕学馆和师范馆共招生约200人,其中三分之二入师范馆。〔23〕
1903年4月末,国内的学生及留日学生爆发了抗议俄国拒绝从东北撤军的运动。〔24〕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和师范馆的学生“鸣钟集会”,联名上书,通电各省学堂。朝廷认为学生的举动是在聚众闹事,从而拒绝了管学大臣张百熙为学生所做的辩解,另派张之洞平息了风潮。接下来,朝廷又让张之洞会同张百熙和荣庆起草新学制。〔25〕
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4年1月12日)《管学大臣张(百熙)、荣(庆)、鄂督张(之洞)遵旨重订学堂章程折并片》所附《大学堂章程》提出,大学堂内设八个分科大学堂,政法科大学为其中之一,下分政治学、法律学二门,学生学习年数为四年,较其他大多数分科大学多一年。
第二节 大学堂内设分科大学堂,为教授各科学理法,俾将来可施诸实用之所。通儒院为研究各科学精深义蕴,以备著书制器之所。通儒院生但在斋舍研究,随时请业请益,无讲堂功课。
第三节 各分科大学之学习年数,均以三年为限,惟政法科及医科中之医学门,以四年为限,通儒院以五年为限。
第四节 大学堂分为八科:一、经学科大学,分十一门,各专一门,理学列为经学之一门;二、政法科大学,分二门,各专一门;三、文[学]科大学,分九门,各专一门;四、医科大学,分二门,各专一门;五、格致科大学,分六门,各专一门;六、农科大学,分四门,各专一门;七、工科大学,分九门,各专一门;八、商科大学,分三门,各专一门。〔26〕
1910年3月,京师大学堂的七个分科大学(不含医科)均告正式开办。到4月时,已有387人入学。法政科监督为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的林棨。〔27〕
同文馆于1902年并入了刚恢复的京师大学堂,〔28〕又于是年底改为翻译科。次年5月该科并入新设的京师译学馆,“设英、法、俄、德、日五科,学制五年。兼习修身、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理化、图画、体操及法律、交涉诸学,二、三年后兼授各国历史及文学大要。由京师大学堂学生中略通外国文者选取一百二十名入馆,延请外文教习分授各国语言文字,兼编文典。毕业生分别授给贡生、举人、进士出身,选充清政府外交机关的译员或各地学堂的外文教员。”〔29〕宣统三年(1911)九月,译学馆结束,并入京师大学堂,改为法律院。〔30〕译学馆位于北河沿。并入北大后,这里称为北大三院(法学院所在)。〔31〕
不过,译学馆的影响却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当时北大的法科预科洋化得厉害。据陈顾远回忆:
而译学馆的遗风,不但有官气,而且洋化。在法预科里头,有英法(法律)班、法法班、德日法班,三班都是用外文直接讲授,除了中国文字学及语辞之外,都用外文,例如为我们讲《法学通论》的郑天赐先生,也用英文讲课。讲《西洋近代史》的是一个英国人,另一英籍老师斯哇罗(燕子)教我们英文写字及作文。此外法文班有一位布拉斯教法文,我现在还记得一句法文。而教英文的一位华侨郭先生,但不会讲中国话。教日文的也是一位日本人。当时规定必须修习两种外国文。我在预科念英文班,主修英文及法文,并选修日文。但是当时“年纪大了”,已经20岁,单字记不住。那时连邮局的布告都是法文,看起来文法组织都晓得,意思却不懂,因单字不会。当时的法预科可以说是完全的洋化。〔32〕
之前,张百熙出任管学大臣后,也曾大刀阔斧地解雇了包括丁韪良在内的京师大学堂所有的洋教习。但此后,日本人担任教习的事例逐渐增多起来。德国哈雷大学(university of halle)法学博士、京都大学法学教授岩谷孙藏被任命为仕学馆总教习。其密友、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律系的杉荣三郎也在京师大学堂任教。东京大学的中国哲学博士服部宇之吉则受聘筹建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03年至1906年间,共有超过9位日本人被聘为教习,且大部分在自然科学部。1903年4月30日,京师大学堂的全体日本教习作出总辞职的姿态,以表达其对清廷应对俄国侵略不力的强烈不满。〔33〕
茅盾在回忆中提到,1913年其在北大读预科(第一类)时,第一学期教授以洋人为多。中国教授陈汉章教本国历史,一个扬州人教本国地理,沈尹默教国文,乃弟沈兼士教文字学(课本是许慎《说文》)。外国文学读的是英国历史小说家司各特的《艾凡赫》和笛福的《鲁滨逊漂流记》,两个外籍老师各教一本。预科生还要学第二外语(法语或德语)。教法语的法国人是个退伍兵,是法国驻京使馆硬荐给预科主任沈步洲的。教世界史(欧洲史)的是个英国人。预科最后一年学拉丁文。〔34〕
1920年毕业于北大的杨亮功也回忆说:
北大在蔡先生未当校长以前,开教务会议的时候,多半讲英文,特别是预科教务会议全讲英文。不懂英文的教授只有像哑子吃黄连有苦无处诉,蔡先生到北大后,开教务会一律改用中文,外国教授起而反对,说:“我们不懂中国话。”蔡先生回答说:“假如我在贵国大学教书,是不是因为我是中国人,开会时你们说的是中国话?”从那时起,开会发言,一律讲中文,不再用英文。蔡先生为人虽然很和平,但有时却很固执。当时北大有两位英国教授品性不端,常带学生逛八大胡同。蔡先生很不高兴,到聘约期满的时候,不再续聘。〔35〕
但被解聘的洋教员无所不用其极,先是求本国驻华公使向中国政府施压,而后向中国教育部控诉,继而又状告北大和蔡元培。陈顾远提到,“蔡先生民国六年到了北大以后,就把这些外国教员解聘,那些人还不肯走,几乎闹了官司。”〔36〕但无论怎么折腾,都无法改变其失败的结果。
1917年5月9日,在给民国政府外交部的复函中,蔡元培详细阐述了北大与有关英籍教员的合同关系,以及解聘的理由,并就英方的质问予以有理有力的反驳。最后坦陈:“英使署若再质问,望贵总长代达上列种种情形,实为公便。”〔37〕同月14日,蔡元培又复函教育部:
奉贵部来函……并中西文抄本克德来、燕瑞博两教员呈各一件,均已读悉,案本校对于辞退该两教员之理由,曾历次函复贵部在案。今该教员犹复多方要求,并具呈控告。谨再申明各要点如左……以是本校虽承贵部谆谆以和平解决相劝,而苦于别无办法。若该教员必欲赴诉,则听其自由而已。〔38〕
6月7日,蔡校长再次复函外交部,就英国驻华公使馆参赞艾斯敦爵士(sir b.f.alston)不满北大辞退英籍教员一事予以答辩。〔39〕蔡元培回顾这段历史时,提道:
我从前在教育部时,为了各省高等学堂程度不齐,故改为各大学直接的预科;不意北大的预科,因历年校长的放任与预科学长的误会,竟演成独立的状态。那时候预科中受了教会学校的影响,完全偏重英语及体育两方面;其他科学比较的落后;毕业后若直升本科,发生困难。预科中竟自设了一个预科大学的名义,信笺上亦写此等字样。于是不能不加以改革,使预科直接受本科学长的管理,不再设预科学长。预科中主要的教课,均由本科教员兼任。〔40〕
那时候各科都有几个外国教员,都是托中国驻外使馆或外国驻华使馆介绍的,学问未必都好,而来校既久,看了中国教员的阑珊,也跟了阑珊起来。我们斟酌了一番,辞退几人,都按着合同上的条件办的,有一法国教员要控告我;有一英国教员竟要求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j.n.jordan)来同我谈判,我不答应。朱尔典出去后,说:“蔡元培是不要再做校长的了。”我也一笑置之。〔41〕
1917年4月22日,天津《大公报》报道了蔡元培对北大“预科组织之大改革”以及改革引起的“失职人员鼓动反抗”,或可作为上述英人不断折腾的又一证据:
蔡君就职后,首所注意者,即为淘汰无学识之华、洋教员,振顿半独立之大学预科,第一层事已逐次实行,第二层事现亦办到。盖该校预科,名为大学预备,而学长徐崇钦,素不愿受大学校长指挥,凡事好与大学立异,甚至自称预科大学,一切课程,均故意不与大学接洽,以致虽系预科,而功课与本科并不衔接。蔡君为实行联络预科、本科关系起见,决定本年暑假后,废止现设预科,另于文、理、法三科分别附设预科,二年毕业,本科则四年毕业,使三科学长各掌所属预科,而校长则总本科、预科之成,以期事权统一。至法科本拟裁去,因多人反对,故仍存留,将来即以现在之预科地方作法科分科大学云。
大学办事人承多年腐败之旧习,不称职者甚多,如庶务长、学监之类,自以为在前清时代,地位甚高,不甘受学长之指挥。例如……某教员缄学长请改正担任授课时间,学长以之告学监,乃该学监竟将学长教训一番,谓教习改时间,以后不可率允云。由此可见一斑。蔡君就任后,立意主张增大学长之权力,而校长但主持大体。意谓校长万无兼精各科学术之理,非予学长以支配该科之全权,不能规制悉当。因庶务长舒某之不能顺手也,乃罢去之。学监张某暑期后亦将撤换。此辈人物乃颇鼓励反对蔡校长之风潮,一面团结被黜之人,一面勾煽现在未定之职员。而预科学长徐崇钦,又衔蔡君改组预科、将彼学长取消、改为教员之恨,亦联络被汰华、洋教员开始为反对蔡君之运动。洋教员等且担任各向本国报纸发表丑诋蔡君之纪事,预料不久必有所发表云。〔42〕
预科学长徐崇钦曾获耶鲁大学法学和政治学硕士。其之所以致力于推动北大预科西化,与当时北大本科的衙门习气、学生暮气沉沉、崇尚读书做官的学风不无关系。〔43〕而经受了西化教育的更为年轻的预科学生在入读本科后,成为了北大开创新风气的火种。蔡元培任校长时的改革其实亦得益于斯。不唯如此,之前多任校长,自严复、马相伯(代理校长)、何燏时以至胡仁源,在维护北大学术目标方面所做的种种努力,也都为后来者的变革奠定了基础。〔44〕因此,不应简单地将改革的成效归功于某个人。此外,蔡元培在北大的改革亦得益于中央政府的衰微。当时北洋政府正忙于内斗而无暇他顾。〔45〕至于诉讼,据杨亮功回忆:“为了此事,两位教授告到法庭,蔡先生委托王宠惠先生出庭,结果学校胜诉。”〔46〕是为后话。
【1】本章曾发表于《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后有大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