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于总统的参选资格着墨不多,仅在第二条提出:“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三十五岁、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十四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总共只有三条:年满35岁,居住满14年,生为合众国公民。前两个关于年龄和居住时间的要求历史上并没有多少争议,但“生为合众国公民”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美国立宪者们在宪法中之所以加入这一条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美国独立战争虽然被刻画为一场反殖民的革命战争,但在当时大英帝国看来这就是一场规模较大的国内叛乱。而且当时在北美殖民地也不是人人都热衷造反闹独立,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保皇党人。这些人在战争年代也并非沉默的大多数,而是像造反派一样拿起武器为他们大英帝国而战,在南卡罗来纳州等地和大陆军打得昏天黑地。可以说北美独立战争其实也是一场兄弟阋墙的内战,而在战后不少保皇党人要么回归英伦要么北上加拿大,被赶出了新成立的合众国。
虽然这些保皇派走了,却和美国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继续从事北美贸易、经营种植园,而许多人因为《英美巴黎协议》的条款继续向那些战后侵占他们土地的贫民追讨田产和债务,继续以各种方式影响着这个新生的共和国。其中不少人并不甘于失败,而是枕戈待旦准备夺回他们失去的一切。当时美国南面被英国封锁不得继续和加勒比海的英国殖民地进行贸易,西进的道路上又有被英国武装起来的印第安部落和英军驻扎的五大湖要塞,西南的密西西比河河口也被西班牙控制禁止美国商船通行。
在这风雨飘摇的时刻,美国立宪者们最担心的就是这个尚处于襁褓之中的共和国被外国势力控制,从内部将这个伟大的事业给破坏掉。当时的欧洲王室盛行联姻,彼此之间王位继承关系异常复杂,导致国内政局很容易被外国势力干涉。美国的前宗主国英国虽然贵为当世霸主,但王室却来自四分五裂的德意志汉诺威,是神圣罗马帝国的选帝侯。这些历史教训让立宪者们对于总统的出生地问题尤其敏感,毕竟总统们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三军统帅,而军权必须交给信得过的人才行。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立宪者们确定只有“生为合众国公民”的人才有资格竞逐总统大位。那么这个“生为合众国公民”的人到底是指“美国本土出生”的人,还是“一出生即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人?因为立宪者们对此问题未置一词,所以如何正确解读也成了一桩悬案。
巧合的是,这个问题在这次大选中因为参选人克鲁兹的出生地问题而又再度成为焦点。克鲁兹的母亲是美国公民,因此他一出生也就自动获得了美国公民权。但他出生地却不在美国,而是加拿大。那么如果按照本地主义原则,他是没有资格参选的;而按照血统主义原则,他的资格却没问题。一开始,因为克鲁兹极端保守的立场,大多数人并不看好他能胜出。但他却凭借出色的竞选策略成功地以微弱的优势赢下了第一个举行党内初选的爱荷华州,让这个问题重新回到舆论的视野,甚至成为当下美国宪法学界的一个大热门。
支持他的人认为根据立宪时期沿用的英国普通法原则,海外出生的英国臣民是可以直接享受英国公民权且无需经过“归化入籍”程序的,并搬出当时的法学权威教材《布莱克斯通法律评论》佐证。有些支持者则翻出第一届国会的移民归化法案,通过仔细分析国会议事纪要推断出“生为公民”的人不仅包括出生在美国的公民,也包括出生在境外但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的人。而历史上像克鲁兹这样的人也大有人在,2008年共和党候选人麦凯恩出生在美军驻巴拿马运河区,但当时却得到参议院的支持,认为他符合竞选总统的资格。而之前共和党两位参选人巴里·戈德华特和乔治·罗姆尼也没有出生在美国,可是他们的竞选资格并没有因为出生境外而被取消。
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小。有人就指出支持者们误解了英国判例,也没有准确把握第一届国会的立法精神,并找出了对克鲁兹不利的高院判决,认为像克鲁兹这样的人是没有资格参选的。而有些人则主张到底怎么解读取决于高院会如何裁决,也就是用哪种进路去释宪。如果是采用原旨主义方式释宪,那么克鲁兹肯定没有资格;但如果是采用文本主义或自由主义,克鲁兹则可以继续追逐他的美国梦。
不过好在这个问题虽然悬而未决,但历史上像克鲁兹这样的参选人毕竟少见,且至今无人成功问鼎白宫,因此倒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过法律是一回事,民意又是一回事。奥巴马在2011年就把自己的出生证明挂在白宫的网页了,但如今还是有近一半的共和党民众认为他是肯尼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