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对总统大选结果进行干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对选民资格做出各种限制,为某些公民行使他们的投票权制造障碍,让他们从美国政治的版图中消失。类似的伎俩在美国历史上可谓屡见不鲜,而受害者基本上是少数族裔。
投票税和文化考试
林肯领导的共和党在美国内战中解放了黑奴,并且在战后通过三条修正案,旨在从宪法上废除奴隶制(第十三修正案),为黑人提供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第十四修正案)以及保护他们的投票权(第十五修正案)。共和党此举得到了黑人民众的拥护,并且唤醒了他们参与政治的热情,内战后头几十年黑人的投票积极性很高。即使在联邦军撤出南方,白人至上主义再度抬头的19世纪80年代,绝大多数南方州的黑人男性中的大多数都参与了总统大选的投票。
可情况在世纪之交发生巨变。20世纪初的选举中,黑人选民在南部几乎消失。以路易斯安那州为例,1888年的时候该州黑人注册选民127923名,白人注册选民126884名,黑人还略占多数;可是1910年的时候全州仅有730名黑人注册在案,占该州全部黑人男性的0.5%。该州60个郡的27个完全没有黑人选民,另有9个分别只有1名黑人选民。而路易斯安那的情况在当时并非特例。人都哪里去了?除了白人3k党通过暴力来阻止黑人投票之外,主要原因就是南部各州政府制订了五花八门的选举法来“名正言顺”地剥夺黑人的选民资格,而其中最常见的手法就是投票税和文化考试。
联邦军在1876年撤出南方之后,南方各州在1877年就通过了投票税法案。每个州规定数额不一,大致在1.5~1.75美元之间,可考虑到通胀的因素,这在当年是相当大的一笔钱,对于刚刚从奴隶制中解放出来的黑人来说可谓巨款。而且这笔钱并不是在投票的时候交,在佐治亚州等地区年满21岁至60岁的男性每年都要付一笔投票税。一方面是实打实的巨额重税,一方面是看似无足轻重的选票,大量黑人无奈选择留钱养家糊口。
这个投票税看似平等地施加在所有族裔之上,但通常又附带一个“祖父条款”。这条款规定某个人的父亲或者祖父如果在某个时间点之前是合格选民,那么此人则豁免缴纳投票税。因为这个时间点一般选在内战前或第十五修正案通过之前,那么意味着绝大多数白人不论穷富都免于投票税,压力则转嫁到黑人以及其他族裔身上。
可投票税还不能让白人完全放心,毕竟黑人的经济地位是在缓慢提高的,如果哪一天投票税不再成为他们经济负担的话,黑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选举了。为了避免这个情况发生,南方州又引进了文化考试这一新政策。文化考试在当时通常用在移民入籍申请中,目的在于确保新移民对美国的政治历史文化有基本了解,而南方州则将之用于选举资格审批中,并变态般地提高了难度。
说这考试“变态”,那是因为即使放到今天,即使是受过最高等教育的政治学、法学博士都不能保证自己能正确回答考卷中的题目。以路易斯安那州为例,他们的法律规定,任何公民要获得投票资格,必须能够读写英文(这在当时大多数人都做不到),必须道德品质良好(尚能理解,但黑人因为不公正执法更容易有犯罪记录在身),必须能够就州宪法的任一小节给出合理的阐述——这简直就是强人所难。
路易斯安那州宪法一共443个小节,是只有56个小节的美国宪法篇幅的近8倍,是美国当时所有州宪法中最长的一部,无注释版的路州宪法长达600多页,还不包括140多页的目录,其中内容可谓事无巨细,涵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美国的法律文书在当时本来就繁复绕口,其中还大量夹杂拉丁文和古英语,让一个没有受过基本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去解读宪法分明就是不想让人通过。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davis v.schnell的判决中就指出“即使博学的法官对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都有4种理解……如此严苛的标准……让任何个人或群体,不论黑白,都面临投票权被剥夺的危险”。
在执法的过程中,选民登记官也采用非常主观、随意、缺少一致性的方法审核“敢来”参加考试的公民。对于白人,他们问的问题都是通俗易懂的条款,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州权”等;对于黑人,他们则会从宪法中的税务章节中挑选整整一段话来。而且黑人即使答对了,他们也可以判错。曾有登记官询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搜查和征用”条款,黑人回答是“没有人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别人家然后拿走别人的东西,而且搜查令必须具体说明搜查和征用哪些东西”,可这样的回答居然被判错。相比之下,某个白人把言论自由拼写为“frdum foof spetgh”却算对。不仅如此,登记官的自由裁量权近乎无限,投票站就是“一言堂”。
南方州这些歧视性法案的效果是显著的,直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黑人的投票权依旧得不到保障。有研究显示,路易斯安那州1956年到1960年有81241名有色族裔公民达到了投票年龄,但有色族裔的选民人数却下降了2377人。对比白人有114529人达到投票年龄,其中96620人成为注册选民。
而就在南方州肆意妄为的时候,联邦政府也开始对黑人甩手不理了。虽然直到19世纪90年代联邦国会还时不时以选举舞弊为由拒绝南方州的国会议员就职,可这更多是出于党派斗争的目的。本来对于南方州歧视行为,联邦国会是有权治理的。第十四修正案第二节规定如果某些州的选举中存在歧视现象,那么国会有权削减该州的众议院议席。但因为国会从来没有行使过这个权力,国会先是在1894年拒绝调查阿拉巴马州参议员选举中黑人被排斥的问题,后来在1902年南卡罗莱纳州国会选举中回避败选方对南卡新宪法提出的违宪指控。结果南方州的议员们更是飞扬跋扈,到了20世纪初,南部州的参众议员们甚至公开讨论废除第十五修正案,打算彻底剥夺黑人投票权。这时候国会把皮球踢给了最高法院,认为那些投票权被剥夺的选民应该去法院声张他们的权利,并指出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南方州的法案是违宪的,那么各州就应该遵守高院的判决。
但最高法院并不想接这个球,而且当时高院对于黑人并不友好。1875年高院先是撤销了针对一个屠杀黑人选民的白人暴徒的谋杀指控(united states v.cruikshank),同年又判联邦的两个旨在帮助黑人选民的法案违宪(united states v.reese),后来在1898年又支持南方州剥夺黑人包括担任陪审员在内等许多公民权利的法案(william v.mississippi),最后在1903年霍姆斯大法官在giles v.harris一案中就南方州法案中的“祖父条款”摆出认输投降的架势,以“高院没有宪法权力对各州政府的行为进行直接控制”为由把案子踢了出去,结果一个有着三十年参政史且粗通文墨的黑人选民giles仅仅因为阿拉巴马州新颁布的宪法而丧失了投票权。纽约时报的评论斥之为“对法院无能的一种羞辱性承认和对司法公正的一种怪异拒绝”。
可即使如此,南方州还没有走出他们对于黑人参政的恐惧,他们不仅要让黑人不能投票,还要让那些能投票的黑人也无人可选。于是,他们开始在选举程序上动手脚了,而这场斗争最激烈的战场爆发在德克萨斯州。
白人初选
如今的共和党大本营德克萨斯州,在20世纪前半叶是民主党的地盘,可以说是一个“一党制”的州。因此在德州,民主党的意志就是政府的意志,因此民主党可以假政府的名义出台看似公允的法案来实质性地维护本党的私利。而20世纪初在德州一个斗争激烈的公共话题就是黑人投票权问题。
内战之后美国通过了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提供了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并且禁止各级政府以肤色和种族为由侵害民众的投票权。但这里仅仅规定了公权力在选举事务上的权力界限,并没有对政党这一私人组织的权力做出界定。因此受白人控制的党内初选就成了打压消解黑人投票权的好办法。而这在像德州这样民主党一党独大的地方负面影响更大,因为黑人甚至没有其他有实力挑战民主党的党派可以投靠,宪法赋予他们的投票权形同虚设。
德州在1923年通过一部法律规定,“黑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资格参与民主党在本州进行的初选投票”,结果一个较真的黑人选民***1924年和德州选举法打官司(nixon v.herndon),最后该法案在1927年被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判决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而被废止。
但德州民主党也不甘示弱,高院判决书还油墨未干,他们就推动德州政府出台了新法案,要求“本州各政党的执委会有权剥夺本党成员投票资格并有权自行决定本党成员是否有资格参与本党政治活动”。***再度挑战该法案(nixon v.condon),而德州政府则辩称是“政党”,而不是“政府”剥夺了***投票权,前者是私人组织,公权力管不着。1932年高院虽然再次支持***,可是并没有就“姓公姓私”的问题作出裁定,而是从技术性问题上指出德州法律把裁量权赋予各党执委会,而不是各党党员大会,因此执委会的权力不是来源于党员的支持,而是来自政府的法案,所以不民主。
这不吝于是给德州民主党一个清晰的暗示,只要你们的行为得到本党党员们的支持,那就是私人行为,我们管不着。于是德州民主党再接再厉,在该判决下达3周后就召集党员大会,通过决议声明“所有德州有资格投票的白人公民都有资格成为民主党党员并有权参与本党政务”。结果又有黑人试图挑战此决议(grovey v.townsend),结果1935年却在高院铩羽而归。高院对德州民主党这项将黑人彻底排除的决议无异议支持,认为公权不能干预政党裁定党员资格的私权。
1936年后高院格局大变,保守派大法官在和罗斯福的斗争中落败,短时间内纷纷辞职,罗斯福提名的自由派占据多数,因此高院在选举事务上的态度也开始左转。在1941年一桩路易斯安那州的案件(united states v.classic)中指出“党内初选”本身是国会议员选举中民意表达的程序之一,因此让合格选民在初选中行使投票权是政治参与所不可或缺的。受到这个案子的鼓舞,黑人再度对德州白人初选的丑恶现象发起司法挑战。1944年,德州政府再次和黑人选民对簿公堂(smith v.allwright),而这次左倾的最高法院重新站到了黑人的一边。
在smith一案中,高院终于直面“姓公姓私”的问题,在判决中把德州民主党和德州政府牢牢绑在了一起。里德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政党是依照州的法案设立,负有法案所要求的义务,而这些义务并不会因为履行方为政党而被划入私法领域……当党内初选成为一种选拔联邦和州官员的机制的时候,那么判断党内初选是否存在歧视和侵权现象的标准就理当和用在大选上的标准一样……各州的确无权干预各党认定党员资格的方式方法,但因为党员资格是参与党内初选的前提,而党内初选是为大选选拔党内总统候选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德州政府就把德州民主党的政党行为上升为了政府行为。”
遭遇滑铁卢的德州民主党并不甘于失败,很快他们又发明了新的方法将黑人拒之门外。德州各郡的民主党支部纷纷成了俱乐部性质的社团,称之为“傻瓜民主党协会”(jaybird democratic association),或简称为“傻瓜党”。在1953年的terry v.adams一案中,他们自称是“志愿者们自治的俱乐部”。可这些“俱乐部”并不简单,他们只允许白人参加,而且任何名列当地选民花名册的白人都会自动成为会员。而他们有自己的“模拟初选”,有志竞选公职的政客得先到这些俱乐部选一遭,然后胜出的人再报名参加民主党正式的党内初选。虽然这些“模拟初选”毫无法律约束力,但能在“傻瓜党初选”胜出的政客几乎都最终夺魁,而其中大多数甚至连挑战者都没有。
显然,德州民主党玩了一个“暗度陈仓”的把戏:既然高院你不让我们“政府”在大选的时候歧视黑人,又不准我们“政党”在初选的时候歧视黑人,那我们就在初选前面再加一个“私人俱乐部”的“初选”,让真正的初选和大选变成走过场。此举激怒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执笔的布莱克大法官直斥这种行为是滥用程序,认为这挫败了第十五修正案保护黑人投票权的努力;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则认为这些俱乐部不过是带上伪装的德州政府,更直言德州政府此举为“邪恶”;其他几个大法官则认为这些俱乐部根本就是德州民主党的傀儡。最后高院以8∶1的裁决再度保卫了黑人的投票权,而这也是时间跨越三十多年的“白人初选连环案”的最后一幕。可正如高院之后在另一桩案件判决中所承认的那样,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监督各州各市的选举,甚至不能保证他们下达的判决能得到下级政府机关的尊重。选举权,最终是一个政治问题,所以只能通过政治方法去解决。而也正因为高院对黑人民权运动的态度几经反复,黑人民权领袖也逐渐把斗争从司法抗争转为街头运动,试图通过大规模的抗议示威迫使国会立法保护他们的投票权。
《1965年投票权法案》
1960年,距离内战时隔一个世纪,联邦国会再度颁布了新的《民权法案》,虽然内容比最初的草案严重缩水,但毕竟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而其中最具亮点的内容就是在司法部新设民权事务部,授权司法部代表那些因为种族歧视被剥夺投票权的民众起诉州市政府。但很快,司法部遇到了麻烦。
假设司法部打算在某个南部州就文化考试的法案起诉州政府,那么根据新的《民权法案》,司法部必须先证明黑人选民的考卷成绩和白人选民的考卷成绩差不多。为了满足这个条件,司法部必须派人把该州所有郡的选民登记局的成千上万份考卷逐个进行分析。在没有电子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仅完成这一步,每个案子就要花费成百上千个工时。更糟的是,南部州的地方官员经常为难联邦司法部,经常出现档案遗漏、官员辞职,甚至以整个选民登记局旷工让选民无法登记的方式和联邦对着干。还有阳奉阴违的州则等联邦官员一走,就对刚注册的黑人选民进行大清洗。和地方关系更紧密的南部州联邦地区法院则非常抗拒投票权案件,每一起诉讼经常要上诉几个回合才能勉强让一小部分黑人重获投票权。
新法案颁布之后的几年时间内,司法部仅仅发起了71个诉讼,但对南方黑人的政治地位影响甚微。1958年到1964年,阿拉巴马州的黑人登记率从5.2%提高到了19.4%,密西西比州则仅仅从4.4%提高到***%。为了让全国人民关注黑人投票权的问题,联邦政府于是打算搞一个大新闻。最后约翰逊总统和马丁·路德·金博士选择了阿拉巴马州达拉斯郡的郡首府塞尔玛市。
塞尔玛市人口当时大约为29500人,黑人占其中15000人,但仅仅只有156人登记为选民。白人和黑人人数相仿,却有三分之二的人是注册选民。当时司法部正准备起诉当地的选民登记官,仅前期准备工作就花了13个月。虽然当地选民登记局以文化考试不合格为由拒绝了175个高中学历的黑人,21个大学学历的黑人,甚至1个硕士学历的黑人,当地的联邦地区法院则以“没有发现歧视行为”为由拒绝下达禁令阻止当地选举登记局的不法行为,甚至在司法部上诉成功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地让选民登记局沿用过去的文化考试。前后花了4年的功夫,司法部才成功赢得禁令,而最后该市的黑人选民不过增加到383人而已。
正规途径已经走不通了,街头运动也就兴起了。金博士率领两个草根组织进驻塞尔玛,发动黑人民众的选民登记运动,并因此和官方发生冲突。之所以选择塞尔玛,不仅仅因为司法部在这里铩羽而归,而且因为当地的治安官吉姆·克拉克是一个头脑发热的白人至上主义者,很可能会当着全国媒体的面采取极端措施。果不其然,1965年2月一场晚间的投票权游行被阿拉巴马州州警部队破坏,州警开枪打伤示威民众。数周后的3月7日,金博士率领示威民众从塞尔玛向阿拉巴马州州府蒙哥马利进军,在塞尔玛城外的edmund pettus(此人是内战后阿拉巴马州3k党龙头老大)桥被州警拦下,警方发射催泪弹并袭击示威群众,打伤打残多人,现场被电视台记者拍下并轰动全国,当日被媒体称为“血腥星期天”。
事发之后,约翰逊总统命令司法部迅速起草新的投票权法律草案,最后该草案在全国民众的压力下通过成为《1965年投票权法案》。该法案彻底废除了文化考试等一系列曾被用来审核选民资格的措施,并授予司法部更大的权限治理那些历史上种族歧视严重的地区。在该法案表决前夜,黑人民权领袖曾经问过司法部长该法案通过的可能性,司法部长回答道:“这个法案在那个星期天你们不是已经在桥上通过了么?”(约翰逊原话用的是pass,在这里既指过桥,也指法案通过。)
可以说,没有几代黑人的不懈努力,奥巴马不会成为总统。但黑人的现状真的改善了吗?现实情况远没有金博士设想的那么乐观,为了压制少数族裔的投票权,南方州又开发了不少新技术,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近几年在美国呈星火燎原之势的“选民证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