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经济的影响有限,但其大量的工作是通过打击犯罪来保卫国家政权。法院尤为强调讲政治,因此,走群众路线就十分重要。1951年9月5日的《人民日报》社论就形象地描述了当时的司法工作特点:
人民法院的审批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因此,它常常根据各种不同案情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等审判方式;坚决废弃反动与落后的主观武断的审判方式。同时,与一切消极地等待诉讼和单纯惩罚等反动与落后的法院制度相反,我们的人民法院一向重视并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关于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它不仅教育人民减少犯罪,减少纠纷;而且教育人民积极地参加新社会的建设,人民法院向来把关于司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看作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法纪宣传教育的结果,将大大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使人民群众能够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因此也就使司法工作从被动引向主动,从消极引向积极。【1】
法院走群众路线的主要表现就是参加运动。正如董必武所说:“大家都知道,凡属大规模运动一开始,许多机关工作人员都投入运动,机关本身的工作,除必要的和必需进行的外,其他的一般工作差不多都停了。”【2】“许多事情都是以群众运动方式搞起来的,到目前为止,我们还在搞运动。……运动一来,原来的工作计划就变了。运动本身,一方面改变了原定的工作计划,另一方面促使机关工作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并在运动中创造了法律。对我们来说,运动不是障碍、降低了法制工作,而是促进、发展、提高了法制工作。”【3】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的运动中打击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这些经济犯罪大多被冠以“反革命”,称为反革命经济犯罪。这包括:惩办破坏金融和进行商业投机的罪犯,惩办“三反”“五反”中揭发出来的贪污、盗窃分子。1952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成立临时法庭在北京举行公审大贪污犯大会。在这一时期,打击反革命经济犯罪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需要,比较强调对国家财产的保护:
为了要贯彻保护国家财产和经济建设的基本任务,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对破坏或侵害国家财产和破坏经济建设的罪犯,更须给予无情的镇压。对其他各种破坏或侵害国家财产、或破坏经济建设的罪行,均应分别轻重首从,给予应得的惩罚和处分;而为了正确地实行保护国家财产和经济建设的经济政策,必须认真地纠正某些地方司法机关中一部分人员的上述各种错误观点。【4】
大致来说,1949年以后,最高法院更为突出强调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沈钧儒就指出:“我们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必须与当前的政治中心任务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在各种中心任务与运动中,各地领导机关应把司法工作组织进去,注意运用这一武器,使中心工作做得更好。司法机关本身尤应积极主动配合中心任务与运动,充分发挥人民司法的作用。”【5】
也因此,法院审判在当时更看重法官的政治素质。在1949年11月组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中,17名委员大体上包括军事干部、中共负责法务的干部、工青妇社团干部、教授和律师。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吴溉之(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军法处长)、张志让(教授)为副院长,陈绍禹(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朱良才(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政治部主任)、冯文彬(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许之桢(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李培之(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费青(教授)、贾潜(司法工作者,原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副部长)、王怀安(原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秘书长)、陈瑾昆(司法工作者,原华北人民法院院长)、吴昱恒(律师)、闽刚侯(律师)、陆洪仪(律师)、沙彦楷(律师)、俞钟骆(律师)为委员。
这样的人事安排反映出新旧司法人员的结合,以及群众性司法知识和专业化司法知识的平衡。但总的趋势是,政治素质高的人员被优先提拔。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员基础来自原华北人民法院。不久,又从各方面调配干部,主要是从人民解放军中抽调若干老干部,并吸收了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在进行司法改革运动之后,政治标准成为法官最重要的标准。
对政治性的强调,意味着法官必须走群众路线。而在政治运动中建立起来的人民法庭,就是走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群众也加入审判活动中,由于群众更关注于事实,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都要进行事实审,这也就成为法院走群众路线的基本体现。
不过,过于强调走群众路线,就可能会难以重视审判人员的专业化问题,因为专业化的核心是:问题最好由专家来处理。【6】1949年以后的最初几年,司法干部的专业化问题也曾经被提出来。1953年4月11日,史良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为使司法干部、特别是审判员的专业化,今后应尽可能减少审判员和法院主要干部的流动性。有些地区尚不善于运用和发挥法院的审判工作的作用来保证和推动中心工作,往往把司法干部调离法院去单纯‘搞中心工作’,结果既未能以审判工作来‘结合中心’,而且又妨害和削弱了法院的审判效能,徒增积案和群众的不满。此种现象,今后应予以纠正。”【7】1954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示》。其中指出:法院应该运用自己的特有职能——“通过审判活动”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如果法院干部离开审判工作岗位去参加中心工作,就失去法院的特有职能,必将消弱审判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
但随着国家形势的变化,法院更加强调为巩固国家政权服务。因此,也更加强调司法干部的政治素质。不论问题大小,都要通过走群众路线来解决,甚至走到事物的反面。在“大跃进”时期,最高人民法院也进行司法工作大跃进:司法干部参加生产,才能保卫生产,审判工作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8】
除了贯彻群众路线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政治宣传来强化法院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在那一时期,“社论治国”比“依法治国”更具有象征意义。以《人民日报》为例,其发表的社论包括:为配合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召开,在1950年8月26日发表《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为配合《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通过,在1951年6月5日发表《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为配合司法改革运动,在1952年8月17日发表《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为配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召开,在1953年5月14日发表《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为配合政务院批准政法委员会的报告,在1954年3月30日发表《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在1954年9月4日发表《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由此,主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下,《人民日报》所发表的一系列社论,也就成为各级法院学习的重要文件。
不论是贯彻群众路线还是进行政治舆论宣传,这些都清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立场,也强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从而使其具有了政法治理的功能。
【1】《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5日。
【2】参见董必武:《在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54年3月29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3】参见董必武:《目前中国的法律工作概况》(1955年9月8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1、312页。
【4】参见陈绍禹:《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 诉讼程序参考资料》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1953年版,第179页。
【5】沈钧儒:《加强人民司法建设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载《人民日报》1951年10月30日,第1版。
【6】关于这一矛盾的深入分析,参见[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113页。
【7】史良:《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8页。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总结建国十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经验的意见》,载《人民司法》1959年第1、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