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巡回区内的司法统一管理机制已经开始形成,那么,巡回法庭与巡回区法院的关系将如何理解和定位?
巡回法庭的变化是,率先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取代原来的案件审批制(领导签批制)。这样从开庭、起草审理报告、提交合议,再到签署裁判文书,每个环节都由主审法官负责。庭领导只能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和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签发文书。对于未参加审理的案件,庭领导只有审判管理和监督权。当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承办法官可以提请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与此同时,巡回区法院也在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由于巡回区法院是在原有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推进改革,因此,改革阻力和成本要高于新设立的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非常有可能作出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裁判。这样的裁判按照《巡回法庭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巡回法庭的判决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较强的约束力。这与美国不一样,联邦巡回法院只对巡回区内的法院有先例约束力,对巡回区外的法院没有先例约束力。【1】实际上,巡回法庭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裁判,其巡回区所在的各级地方法院最为关注:各级地方法院裁判会受其约束。也因此,巡回法庭才更有可能实现巡回区内法律适用的统一。
目前,巡回法庭的组成人员绝大多数是外调的。每个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一般有10—15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主审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派驻过来,或直接从巡回区内的法院调到巡回法庭。多数法官助理是从巡回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中选借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则更多是在本地招聘的聘用制岗位人员。这反映出短期内巡回法庭与巡回区法院存在人员交叉现象,同时也表明巡回法庭的人员构成存在本地化趋势。
巡回法庭的设立,也使巡回法庭法官与巡回区法院法官的空间距离大大拉近,或者至少感觉到空间距离的拉近。而且,在主审法官制取代案件审批制以后,主审法官往往一个人就能够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虽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随机生成的工作机制已经推行,但这只可能避免分案环节被人为操控,而难以避免在裁判过程中出现问题。简言之,上述因素使得巡回区法院法官与巡回法庭法官有更大可能的寻租风险。
从巡回法庭的组织运作过程来看,其与巡回区法院的联系也更为密切。巡回法庭不仅在巡回区法院所在地的办公大楼开庭,还经常到巡回区内地方各级法院巡回开庭。巡回开庭虽然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但巡回法庭工作人员却付出了更大成本。例如,2017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到巡回区法院巡回开庭的首起案件,是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第三巡回法庭决定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询问。该案的审判长江必新大法官与主审法官周伦军、汪军因此亲自赴福州开庭。【2】加上多数时候,还有随行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等,参加巡回开庭的工作人员至少在6人。这种工作成本并不比当事人特别是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要低。刑事申诉案件的情况可能不太一样。但不管怎样,巡回法庭到巡回区法院进行巡回开庭,会要求所在地法院在各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这已经形成一种常态化模式。
从案件审理机制来看,有的巡回法庭开始推动建立案件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要求巡回区法院及时向巡回法庭报送政策性强、社会影响较大、媒体普遍关注的大要案、敏感性案件以及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3】这样,通过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案件,巡回法庭也能实现巡回区审判管理的统一。但是,这并不符合上级法院应当通过审级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原理。
不符合既有的审判原理的制度是不是就一定有问题?这要看新变化、新趋势。例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对塑造巡回法庭与巡回区法院的关系影响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成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法院信息存储、展示、交换、整理,可以对全国法院工作实时观摩、调度和部署。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每5分钟更新一次全国法院数据,实现案件数据全覆盖。全国法院新收、旧存、已结、未结案件数据,会自动生成、实时汇聚到最高人民法院。【4】巡回法庭利用这一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就可以对巡回区内的地方各级法院进行动态掌握和宏观指导。新近一项信息化制度创新,就是巡回法庭启动巡回区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对于巡回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各级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申请办理立案事务。收件法院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后,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扫描或拍照,通过四级法院文件交换系统就可以推送至巡回法庭。这被认为是开创了跨地域、跨法院、跨层级的诉讼服务新格局。【5】
可以说,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强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管理。管理更加扁平和快速,而不是传统科层制、逐级请示报告的方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以六个巡回法庭作为网络信息汇总的节点,分别管理六大巡回区内的地方各级法院的相关业务。这有助于促进司法管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不论从人员组成、巡回开庭、案件审理机制,还是从信息化建设的变化,都可以看出,巡回法庭已经交错嵌入巡回区法院的日常运作过程中。这是一种新型的协作关系。但这种协作关系或协同联动机制,是建立在法院功能无差别、法院一体管理的认知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不同层级的法院并没有严格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也不存在初审法院侧重事实审、上诉审法院侧重法律审的审判格局。巡回法庭与巡回区法院的协作关系的基础,主要或首先还是围绕事实认定来展开。因此,如果改革还要推进的话,就需要让巡回法庭发挥真正的上诉审功能,来实现司法统一。
【1】参见[美]弗兰克·克罗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曹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225页。
【2】罗书臻、何晓慧:《最高法三巡首入巡回区法院开庭,江必新担任审判长》,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25日,第1版。
【3】《刘贵祥在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审判业务座谈会上强调:强化巡回法庭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第1版。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2页。
【5】娄银生:《最高法三巡全面实施跨域立案开创全国诉讼服务协作新格局》,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1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