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支持微信或下载APP继续阅读

微信扫一扫继续阅读

扫一扫下载手机App

书城首页 我的书架 书籍详情 移动阅读 下载APP
加入书架 目录

司法的运作过程: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察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院变化

中国经济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49年到1978年是计划经济时期,1978年到1992年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1992年到现在是市场经济全面建设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又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到1952年是中国经济的恢复阶段。1952年到1957年,中国仿照苏联的做法,实施国民经济恢复以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这一阶段总的经济指导思想是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在1954年以后又发展为“一化三改”【1】。1958年到1978年是中国经济的动荡阶段。这一阶段经过收权—放权—再收权的过程,形成了中央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的格局。【2】

作为一个后发展中国家,中国当时采取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十分必要。因为如果没有统一的政治架构和统一的法律来打破传统经济的封闭性,就不可能实现现代经济变革,无法发展现代工业和商业,无法建立统一的军队和官僚制度。【3】经济决策的集权,有利于加快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正是为了建立现代国家的需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主导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作过程。大量微观的经济决策是由国务院及其经济管理部门如计划委员会作出的。它们制定了一整套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即使有经济纠纷,也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来解决。20世纪50年代初期,虽然全国民事案件最高达到200多万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0%以上,但其中80%是婚姻案件。经济纠纷由法院来解决的数量是比较少的。【4】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像现在这样广泛介入经济生活。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早期也有一些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的活动。例如,为配合管理国家银行存放业务,按照计划及时放出和收回,扶助和监督生产和商品流通,管理和调节市场货币信用,保证全国金融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1951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在1951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在债权关系上国家银行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均应同等清偿的通报》。【5】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比较优势主要是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进行刑事打击,以此来贯彻执行中央经济政策。可以说,1949年以后,法院活动的重心是进行国家政权建设,间接保障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直接参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但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却对最高人民法院有深刻影响。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年,中国共产党大力将官僚资本、民族资本经济改造为计划经济。这种经济改造和转变的过程,也直接导致法院的组织设置和参与经济事务能力的变化。

第一,国家财政支付能力的变化影响了法院的组织运作。1950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6】。当时国家财政不足,导致各级法院难以很快建立,已经建立的法院有的被迫精简。1951年12月20日,政务院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法制委员会、中央司法部五个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合署办公需要精减人员,其中一部分人员分赴各地法院进行调研。而调研报告显示地方各级法院系统人员不纯,这为随后的司法改革运动埋下了伏笔。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进行了更大规模的改造。【7】这造成办案人员数量不足,从而再次凸显出法院的积案问题。

大概过了一年,政法五机关不再合署办公。其主要原因也是国家财政支付能力的增加。1950年国家财政总收入为65.19亿元,总支出68.08亿元,结余-2.89亿元;到了1954年国家财政总收入增长至262.37亿元,总支出246.32亿元,结余16.05亿元。【8】不难看出,司法改革运动的开展虽然有很重要的政治原因,但经济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第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带来经济所有制的变化,从而引起法院受案类型的变化。1949年以后开展的社会经济改革运动包括: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公私合营等。这些运动的直接后果就是经济所有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样的转变过程中,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受案类型和数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法院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早期是惩办破坏金融和进行商业投机的罪犯,后来则是惩办“三反”“五反”中揭发出来的贪污盗窃分子。在民事审判方面,1950年土地改革以后,所办理的案件大部分是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但在1953年农业合作化后,这类案件大幅下降:公私纠纷在1952年“五反”之后下降,劳资纠纷则在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不复存在。【9】

第三,随着各种运动的基本结束,中央开始明确提出:法院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1952年年底,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和中央各司法机关在结束司法改革以后,为了准备从司法方面迎接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就派了几个工作组到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方面了解情况。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在会议决议中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

董必武在多个场合强调了法院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为配合已经开始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现在就要在一些工厂、矿山开始重点试办,建立工矿的专门法庭。这种法庭建立起来,首先是要跟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同时也要教育劳动人民遵守劳动纪律。”【10】“司法方面:要加强有关经济建设的案件如工矿生产、基本建设、铁路运输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违法案件的检察和审判工作。”【11】

与此相适应,195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交通庭),在各省、市法院中设立了122个经济建设保护庭(组)。【12】当时,法院在城市主要是与不法资本家进行斗争;在乡村则是保障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此外,“法律要下矿”,也就是法院要认真处理有关工矿生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但经济建设自身的重要性,压制了让政法机关有能力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资源必然优先用于经济建设,而不是法院建设。特别是法院缺编缺人的问题,“编制问题每次开会都会提出来,解决这问题需要时间,不能马上解决。今后还会遇到许多困难问题,因为经济建设需要人更多,而经济建设比政法建设更重要,没有经济建设什么吃饭穿衣都谈不上,所以政法建设必须服从经济建设的需要,法院和检察院所需编制恐不能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不能解决的就放一放”【13】。

即使是法院为适应经济建设成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但由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并没有实现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没有太多的经济纠纷需要处理,1957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也随即撤销。

1956年以后,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全国经济采取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农村实行公社化,推行产品经济,缺乏市场机制。产、供、销等经济合同纠纷,也相应采用行政办法解决。与此同时,全国工作的重心也一直未能转到经济建设上。这样,旨在调节计划经济关系、维护计划经济秩序的经济审判工作也就未能开展。由此可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最高人民法院对经济的影响比较有限。

【1】“一化”就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三改”就是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2】参见黄恒学:《公共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7—393页;蔡、林毅夫:《中国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3】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赵力涛、胡宗泽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5页以下。

【4】参见唐德华:《民商审判(续)——唐德华文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5】参见芮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情况》,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5期。

【6】***:《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1950年6月6日),载《***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7—72页。

【7】1950年1月,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成立。该院的任务是改造过去旧的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以及在学校教授法律的教员。参见董必武:《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1950年1月4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8】参见财政部综合计划司编:《中国国家财政收支统计(1950-198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1页。

【9】与此类似,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案件负担急剧增长:当时的禁酒令致使刑事案件和联邦民事案件(主要是没收和罚款)都有大规模增长。禁酒时期的结束,致使案件负担发生了同样程度的急剧减少。参见[美]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10】董必武:《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1953年4月11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159页。

【11】董必武:《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1954年3月),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12】董必武:《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1955年7月3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3】董必武:《认真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11月19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240页。

章节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