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新法律施行前的纠纷,应当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为根据。但是,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通常并非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而是可以回溯到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生效时的日期。【1】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2000年12月13日实施的《担保法解释》由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1995年《担保法》实施之日。《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就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担保法解释》出台前就已经形成的2700亿信贷资产。在银行给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函中,银行明确表达了担心:“由于该《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若适用,将对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的担保债权产生重大影响。”当时媒体报道转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这种结果并不是法院的判决造成的;风险有很多原因,但重要的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可能疏于审查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不可能支持银行以上市公司担保来转嫁风险。”至于2700亿元资产的前途如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这个问题只能让银行去回答”。【2】
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如果回溯到其所依据的法律生效时的日期,有时还会带来法律技术上的“荒唐”之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正式的解释是:“因《商品房解释》是对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此发生的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故《商品房解释》第二十八条确定《商品房解释》的时间适用效力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施行为标准。凡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处理。”【3】但《商品房解释》在2003年4月28日公布时的说明文字中就指出:“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也就是说,《商品房解释》所依据的法律,不是一部而是四部。这种依据多部法律而制定司法解释的现象还比较常见。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不止一部,其溯及既往的效力应以哪部法律的生效时间为准?一般来说,这取决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与相关法律的紧密程度。就最高人民法院所裁判的中福实业担保案依据的《担保法解释》第四条的生效时间看起来,应回溯到《担保法》的生效日期,但就紧密程度而论,应回溯到《公司法》的生效日期。但不论怎样,司法解释的溯及效力是其天然缺陷。由于溯及既往会破坏市场预期,这会大大增加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经济的风险,同时也让市场产生更大的不确定性。
【1】有关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讨论,参见张军:《试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杨登峰:《民事、行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张新宝、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
【2】张小彩:《〈中国民商审判〉风波 高法反驳银行》,载《财经时报》2002年12月13日。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孙华璞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5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