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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运作过程: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察 §相关权力的横向分配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刚成立时就有很强的政法特性。1949年春天,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作为旧的国家机器,国民党时代的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打碎。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

1950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审级诸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法院的领导问题,目前应为双重领导,它是同级政权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应受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之领导,但在审判上,上下级法院,应有垂直领导关系,一般案件之终审判决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但分院对于政策性的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应事先向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主席请示意见,或送请决定后,再以法院名义判决。”1949年以后的最初几年,法院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1951年9月3日通过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也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直到1954年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双重领导体制才有所改变。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不再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

从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各机关的横向关系来看,其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规定,但法院的权力边界,只有在其与政法委员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署和公安部等其他政法机关相互博弈的过程中才展现出来。

而且,当时更为强调通力合作。沈钧儒就讲:“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尚不宜于过分强调部门间的精细分工,不应有本位主义的‘成绩思想’与‘唯职权论’。这些偏向对于通力合作都有妨碍。”【1】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也说:“在这次会议中,有四个机关准备作报告,这些报告,虽由个别同志来作,但报告的内容,都是经过这些机关的司法工作者共同商讨了的,并不是哪一个报告就是代表哪一个机关的意见,而是共同的意见。”【2】

当时,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主要是由政务院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则起配合作用。1950年11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这是政务院在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针对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所作的指示。此外,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通过《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2年3月21日,政务院通过《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1952年3月28日,政务院通过《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表明,政务院在人民法庭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政务院有时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指示,来动员全国力量完成某些工作。1950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年10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1955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少工作不仅需要与政务院相互配合,更需要得到政务院的支持。

具体来说,司法部是全国法院行政管理的枢纽。依照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构管理。这也是践行审判与司法行政分立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范围是:管理法院的设置和编制、干部教育与管理、组织制度、审判政策、法律宣传、司法统计和财务工作以及领导律师和公证等工作。【3】

第一次司法改革就是在政务院和政务院政法委员会领导下,由司法部牵头搞起来的。【4】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文件也是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因此部院关系紧密。如表2.1所示:

表2.1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文件(1950—1959)【5】

从表2.1不难看出,部院所共同管理的事务不仅有司法行政、审判管理,也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但大致来说,部院之间的关系如时任司法部副部长魏文伯所言:“司法行政机关是以组织与改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来保证审判工作更好地进行的,所以两者必须密切配合,有些工作还需联合进行。如对有些工作联合发布指示、共同召开会议、联合组织工作检查组,这样做会有效地推动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6】

同时,1954年8月13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各省与中央直辖市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立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各高、分院和各省、市院首先应切实向各级党政建议,由于各省、市法院审判工作本已十分繁重,如继续兼管所属法院干部的管理、教育、训练,组织建设,财务,以及陪审、民间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实难兼顾;同时参照苏联审判与司法行政工作分立的先进经验,今后应尽先将各省、市的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分别先后逐步分立。”这也是强调了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职能分工的一面。

不过,在“反右”运动中,司法部党组受到批判。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司法部。而在国务院的议案中是这样表述的:“几年来,司法部在司法改革、设置人民法院、培养人民法院干部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现在,由于司法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健全,人民法院的干部已经充实和加强,司法部已无单独设立之必要。建议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7】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央决定恢复司法部。197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因司法部已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即行撤销。自即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部管理。”【8】然而不到一年的时间,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再次划归法院管理。1980年8月20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原由司法部主管的审批人民法院的设置、变更、撤销和拟定人民法院的办公机构、人员编制,协同法院建立各项审判制度,任免助理审判员,以及管理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司法业务费等有关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负责办理。自此,由法院自行管理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司法部将上述权力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横向关系(与其他政法机关)中的权力地位,但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因此在纵向关系中强化了对下级法院的管理。

【1】沈钧儒:《加强人民司法建设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载《人民日报》1951年10月30日,第1版。

【2】董必武:《要重视司法工作》(1950年7月26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3页。

【3】参见魏文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问题的认识》,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印行,第254页。

【4】参见史良:《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1952年8月13日政务院第148次会议批准),载《人民周报》1952年第35期。

【5】相关信息来源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重要司法文献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

【6】魏文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问题的认识》,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印行,第254页。

【7】《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8】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下),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6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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