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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六卷 §君臣上篇第三十

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

“中”字古本、劉本、朱本皆作“國”,趙本作“中”,同宋本。

張佩綸云:《廣雅·釋詁》一“官,君也”。“官上之道”即君道。《說文》“官吏事君也”,“官中之事”吏事也。

沫若案:尹《注》“至於官中之事則有司存,非所言也”,則尹所見本亦作“中”。當以作“中”為是。下句“為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不言其外”,二句合參,可知乃以官上、官中、官外為序也。

權度不一則循(本作修)義者惑

王念孫云:“修”當為“循”,下文“而足以修義從今者”同。下文曰“下之事上不虛,則循義從令者審也”,是其證也。說詳《形勢篇》。

則百姓之與間

尹知章云:“間”謂隔礙不通也。人心有疑,君不能正,故其所與為多礙而不通也。

安井衡云:“百姓之與間”,與百姓間也。凡虛字當在實字上者,移之置下,必加“之”字以勻句。《左傳》“為淺大夫”作“淺之為丈夫”,《戴記》“使小人治國家”作“小人之使治國家”。

張佩綸云:《廣雅》“與,待也”,《左傳》哀二十七年“故君臣多間”,賈《注》“間,隙也”。

沫若案:尹《注》、安井與張均未得其解。“間”謂間諜。上言君臣均當保密,如機密不保,民有貳心而不能匡正,則百姓與間諜之間直如揭木標以昭示,公然行之矣。故謂“百姓之與間,猶揭表而令之”。

猶揭表而令之止也

張文虎云:“止”當為“正”之誤,此與《七法篇》“猶立朝夕於運均之上擔竿而欲定其末”義同。蓋測景者當立表平地,若以手舉,何能定景?此文揭字,彼文擔字,尹《注》竝訓舉,似不誤。《雜志》謂“擔為搖誤”,夫立表運均而手擔之已不能定,何待搖乎?證以此文,不煩改字。

張佩綸云:“揭表”猶“擔竿”,張說是也。《爾雅·釋詁》“尼、定、曷、遏,止也”。又“尼,定也”。郭《注》“止亦定”,改“止”為“正”,失之。

沫若案:“止”即“之”字誤復而衍。尹《注》“表謂以木為標有所告示”不誤。“令”即告示之意。“之”指間諜言。二張之說,均非。此與《七法篇》文不同,彼文“擔”為“搖”誤,王說不可易。

能象其道於國家

尹知章云:象,法也,謂能本道而立法。

沫若案:尹《注》頗迂回,“象”疑“為”字之誤,古文“為”字從爪象,故訛為“象”耳。

而足以飾官化下者明君也

“化下”,古本、劉本、朱本作“下化”。

維遹案:“飾”與“飭”通。《詩·六月篇》“戎車既飭”,毛《傳》“飭,治也”,下文云“治官化民”同意。

上惠其道下敦其業

張佩論云:《詩·燕燕篇》“終溫且惠”,《傳》“惠,順也”。《爾雅·釋詁》“敦,勉也”。

陳*云:“惠”當為“專”。《易·說卦》姚《注》“專,一也”。“專其道”,下所謂“三常兼而一之”也。

上下相希若望參表則邪者可知也

安井衡云:“希”摩也,猶言切磋。立三表而望之,彼此相正,則邪者可知也。

俞樾云:“希”讀為睎,《說文·目部》“睎,望也”。上下相睎,謂上下相望也。故下句曰“若望參表”。

何如璋云:《淮南·天文》“正朝夕:先樹一表東方,操一表卻去前表十步,以參望日始出北廉。日直入,又樹一表於東方,因西方之表以參望日入北廉。則定東方兩表之中,與西方之表,則東西之正也”。即其義。

孫詒讓云:“參表”即九數重差之法,安井衡釋為“三表”是也。“希”與“睎”通,亦望也。《呂氏春秋·不屈篇》云“或操表掇以善睎望”,與此文可互證。《注》及《纂詁》說竝未得其義。

竺可楨云:何引《淮南·天文訓》原文疑字句中有誤。“日直入,又樹一表於東方”,疑是“西方”之誤。“定東方雨表之中”,當是“東西兩表之中”。“與西方之表”五字疑是衍文。今作圖以明之。先樹一表於甲,俟東方日出時,由甲退十步,在乙處看甲表與東升之日在一直線上。俟日落時,從乙處朝日落方向行十步(原文缺此意,癮有奪文),於丙處立西表。東西雨表之間得中點丁。乙丁即南北線,甲丙即東西線。(據竺與沫若書。)

沫若案:竺校是也。《周髀算經》“以日始出,立表而識其厬。日入,復識其厬。厬之雨端相直者,正東西也。中折之指表者,正南北也”。文字略異而較易解,可以為證。

吏嗇夫任事民(本作人)嗇夫任教

張佩綸云:“人”賞作“民”,唐諱。《春秋》昭十七年《左傳》引《夏書》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漢書·五行志》引《左傳》,說曰“掌幣吏,庶人,其徒役也”。《儀禮·覲禮》“嗇夫承命告於天子”,鄭《注》“嗇夫蓋司空之屬也。為末擯,《春秋傳》曰‘嗇夫馳’”。《詩》“田畯至喜”,鄭《箋》“田畯,司嗇;今之嗇夫”。胡匡衷《儀禮釋官》曰“嗇夫之官,始見於《夏書》,周殆因夏制與?《曲禮疏》引《音義隱》云‘嗇夫主諸侯所赍幣帛皮圭之禮,奉以白於天子’。解與《經》略合。《儀禮》惟《覲禮》尚存天子之禮,而有嗇夫,其為冬官之闕無疑”。據《漢書》“庶人其徒役”,則嗇夫當士為之。“吏嗇夫”即掌幣嗇夫及承命嗇夫之類,“民嗇夫”即司嗇之類。疑周時六官皆有嗇夫,鄭以嗇夫為冬官之屬,亦涉意斷。《覲禮》掌於春官,似“末擯”必不用冬官之屬。《疏》以為“《冬官》已亡,故言‘蓋’以疑之”,是也。《史記·張釋之傳》有虎圈嗇夫,《漢書·何武傳》有市嗇夫,即吏嗇夫之類也。《漢書·百官公卿表》“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激。……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朱邑為舒桐鄉嗇夫,張敞為有秩。《後漢書》鄭康成亦嘗為鄉嗇夫,即民嗇夫之類也。《夏小正》“嗇人不從”,胡氏疑即嗇夫。《鹖冠子·王鈇篇》“五家為伍,伍為之長,十伍為里,里置有司,四里為扁(扁當為面),扁為之長,十扁為鄉,鄉置師,五鄉為縣,縣有嗇夫治焉,十縣為郡,有大夫治焉”,蓋即本此。以為“成鳩之道”,則無稽之言也。原《注》失之。

其誠也以守戰

俞樾云:“誠”當為“成”,言人嗇夫教成之後,可用以守戰也。涉上文“賞在信誠”句而誤為“誠”耳。然“誠”與“成”古亦通用。

維遹案:“以守戰”當作“可以守戰”,今本脫“可”字。尹《注》“故入可以守城,出可以野戰”,是其所據本有“可”字明矣。

沫若案:“也”乃“必”字之誤。“誠必”言信賞必罰。“誠”承上“賞在信誠”,“必”承上“論在不撓”。本書每以“信必”連文(見《法法篇》“賞罰必信密”條下王念孫說),“誠必”亦猶信必也。

吏嗇夫盡有訾程事律

張佩綸云:《漢書·枚乘傳注》李奇曰“訾,量也”。《說文》“程,品也”。《周禮·司書》“九正九事”,《注》“九事謂九式”。尹《注》非。

文□不以私論而以事為正

“□”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劾”。宋本作“□”。

張佩論云:《文選·幽通賦注》引項岱“舉罪曰‘劾’”,“文”與“劾”平列,尹《注》亦非。

雖有敦愨忠信者不得善也而戲豫怠傲者不得敗也

劉績云:言教律既成,善惡不能損益。

張佩綸云:《釋名》“善,演也。演,盡物理也”。《說文》“繕,補也,繕之言善也”。此言賢者不能補,不肖者不得敗。原《注》分承,失之。

維遹案:劉說近是,此言教律已成之後,則賢者不得潤色之,不肖者不得刪改之。尹《注》未晰。

君失其道無以有其國臣失其事無以有其位

維遹案:兩“以”字義皆為“能”。

然則上之畜下不妄

陳奐云:“畜”與“好”同義。《孟子》曰“畜君者,好君也”,此“畜”亦當訓“好”。下竝同。

沫若案:陳說迂曲,“畜”即畜牧之畜。《韓非·外儲說右上》“明主之牧臣也,說在畜鳥”。——“馴鳥者斷其下翎,則必恃人而食,焉得不馴乎?夫明主畜臣亦然”。可移此作注。古之臣民本由奴隸轉化,故視之直如牛羊犬馬耳。

所出法則制度者明也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凌本、花齊本、《纂詁》本作“則所出法制度者明也”。

丁士涵云:“所”字即“則”之訛而衍者,“則出法制度者明也”,與下文“則循義從令者審也”對文。宋本作“所出法則制度者明也”,恐非。

安井衡云:“出法制度”資之於道,故曰“所”。或云“所字衍”,非也。

張佩綸云:《詩傳》“則,法也”,《爾雅·釋詁》同。各本均作“則所出法制度者明也”,惟宋本不誤。

沫若案:丁說是也。“出法制度者明也”與“循義從令者審也”相對為文,故下承之以“上明下審”。“上”即“出法制度者”,“下”即“循義從令者”,不應有“所”字。蓋古抄本或誤“則”為“所”,後之錄書者兼收之,而宋楊忱本則復將“則”字錯置“法”字下耳。

代相序也

維遹案:“序”與“代”同義,《禮記·郊特牲篇》鄭《注》“序猶代也”。

沫若案:尹《注》“代,更也。謂上明下審,更相序次”。(宋本、趙本奪“次”字,此據劉本、朱本補),不誤。許別立異議,殊費解。語意至此未完,當連下三讀始成為完句。

下不曠其產

維遹案:《呂氏春秋·無義篇》高《注》“曠,廢也”,“下不曠其產”,意猶“下不廢其業”。尹《注》云“下以產供上”,非其恉矣。

則上下體

丁士涵云:“則上下體”當連下“而外內別也”為句。尹讀非。

于省吾云:“體”與“別”互文,體亦別也。《周禮·天官·序官》“體國經野”,《注》“體猶分也”。

民性因而三族制也

豬飼彥博云:性、生同,因謂有所因依。

安井衡云:三族,父族、己族、子族也。制謂守制度。尹知章云“三族謂農、商、工”,《管子》有此言,然此似非其義。

張佩綸云:《仲尼燕居篇》“以之居處有禮,故長幼辨也。以之閨門有禮,故三族和也”,鄭《注》“三族,父、子、孫也”。此節極言禮之效,與孔子之言正同。原《注》以三族為農、工、商,非也。

顏昌峣云:“三族”謂土與農與商工也。《小匡篇》亦商工併言。尹《注》非。

為人上者量功而食之以足

沫若案:“足”當為“正”字之誤。古文“正”或作“□”若“□”(見《說文》,又金文、甲骨文皆然),與足極相似,故致誤。又下句“為人臣者受任而處之以教”,劉師培云“教當作敬”,是也。“正”與“敬”為韻。“敬”與“正”義亦相應。《賈子·道術篇》“接遇肅正謂之敬”。上正下敬,即下文所謂“上下交期於正”矣。

為人臣者受任而處之以教

張佩綸云:“教”即上文“任教”。

劉師培云:“教”字疑當作“敬”。

民足於產

古本、劉本、朱本均奪此四字。

戴望云:朱本無此四字。

張佩綸云:此當作“布政有均,則民足於產,民足於崖,則國家豐矣”,乃《注》文闌入者。

沫若案:劉本、朱本雖奪此四字,然劉《補注》“績按指民食足”尚存,足證今傳劉本乃翻刻本。“產”富作“生”,與上文正、敬韻。

以勞受祿

趙本、凌本、花齊本“授”作“受”。

安井衡云:古本“受”作“授”,授祿於有功勞者,民不徼幸以貪生。

則民不惑於道

張佩編云:“於”字衍。

上之所以導民也

古本“導”作“道”,劉本、朱本同。趙本作“導”,同宋本。

戴望云:朱本“導”作“道”。

制令傳(或作傳)於相

宋本、古本、劉本作“傅”,朱本、趙本、凌本、花齊本、《纂詁》本作“傳”。

戴望云:宋本“傳”作“傅”,賞從宋本。《爾雅》曰“傅,相也”,相,助也,言制令助於相也。下文曰“信以繼信,善以傳善”,“傳”亦“傅”字之誤。傅,輔也,助也。君善臣亦善,是補助之也。今本皆因字形相近而誤。

于省吾云:戴說非是,此言制令由相以傅布也。“傅”與“敷”通。《書·禹貢》“禹敷土”,《荀子·成相篇》,“敷”作“傅”。金文“敷”通作“旉”。《毛公鼎》“歷自今,出入旉命於外,氒非先告父□,父□舍命:毋有敢惷與命於外”,即此文“制令敷於相”之謂。

百姓之力也胥令而動者也

王念孫云:諸書無訓胥為視者,胥,待也。尹《注》非。

張文虎云:上“也”字疑衍。

沫若案:文以詠嘆出之,當有“也”字。

人臣也者無愛如其力

古本、劉本、朱本“人臣”皆作“臣人”;趙本作“人臣”,同宋本。

戴望云:中立本作“臣人”,與上“君人”對文。

守職而不勞

張佩綸云:“不勞”即《論語》“無施勞”。

沫若案:“勞”當是“營”字之誤,營,惑也,亂也。《大戴禮·文王官人》“煩亂之而志不營”。

為人臣者上共專於上則人主失威

劉績云:此言臣奪君職,共其專令。

朱長春云:“共”者侵分上柄,國如雨君,“專”者擅奪上勢。

維遹案:尹《注》云“臣當上供,從君之命,今乃專上之權,故主失威”,據《注》“共”與“供”同。“上共”二字屬上讀,於義終嫌未愜。朱說義長。《詩·抑篇》“克共明刑”,毛《傳》“共,執也”。“共專於上”言上執專權而陵於上。

沫若案:當作“上共專於官上”,奪一“官”字,篇首云“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可證也。

正其德以莅民

古本、朱本、趙本、凌本、花齋本、《纂詁》本“莅”作“蒞”,劉本作“莅”,同宋本。

戴望云:宋本“蒞”作“莅”。

是故知善人君也身善人役也

陶鴻慶云:尹《注》解“知善”為“謀慮深遠”、“身善”為“材能可任”,讀“知”為智,非也。“知”當讀如字。知善者,知人之善也。身善者,自善其身也。下文云“選賢論材而待之以法”云云,正承此義而言。

沫若案:“身”猶躬也,“身善”言事必躬親。陶解為“自善其身”,大謬。

君身善則不公矣

張文虎云:“公”疑當作“法”,下文云“是國法也”,“無法”即“不法”,蓋身善者人臣之事。君身善,則所謂“代馬走,代鳥飛”矣,故云“無法”。

維遹案:張說未塙。下文“人君不公”即承此言之,君身善,謂有材能,好自用自專,其政不公也。

法制有常則民(本有不字)散而上合

豬飼彥博云:“不”當作“下”,“下散”謂下不比。

俞樾云:“不”字衍文也。上云“治國無法則民朋黨而下比”,此云“法制有常則民散而上合”,雨文正相封。散者散其朋黨也。昔文王寓政於減丈人,而列士散植壤群,見《莊子·田子方篇》。此所謂“民散”即“散植壤群”,之意。後人不達其旨而妄增“不”字,非《管子》原文也。

沫若案:“不”字不誤。治國無法,則“民朋黨而下比”(即化大群而為小黨),“飾巧以成其私”(即背大公而營小私);是即“散”也。“法制有常”則民不朋黨下比,不飾巧成私;是即“不散”也。故曰“民不散而上合”。

是以不言智能而順事治國患解大臣勝(本作之字)任也不言(本有於字)聰明而善人舉奸偽誅視聽者眾也

張文虎云:“不言於聰明”,“於”字衍,句法與上“不言智能”一例。

陶鴻慶云:上文云“是故有道之君正其德以莅民而不言智能聰明”,此文承上言之,不富及於大臣。“大臣之任也”本作“大臣勝任也”與“視聽者眾也”文義相配。下文云“官不勝任,犇走而救,(今娛作奉,從俞氏說改。)其敗事不可勝救也,而國未嘗乏於騰任之士,上之明適不足以知之,是以明君審知勝任之臣者也”,正承此言,是其證也。又案“不言於聰明”,衍“於”字。

郭嵩燾云:“不言於聰明”,“於”字衍。

王先謙云:以“不言智能”例之,此“不言”下“於”字當衍。

維遹案:陶、郭說是,惟“廈”當作“百”,字之誤也。“百事治”與“國患解”對文,且與“不言聰明而善人舉奸偽誅”詞例亦同。今本作“順”字,則義不可通。

沫若案:“大臣之任”者“大臣是任”也,古人文法,每每之、是通用,此例至多。陶說失之。“順事治”當是“朝事治”,方與“國患解”對文。朝字金文作□若□,反書之,則變形為小篆□字,《說文》所謂“水朝宗於海”者也。《陳侯因□敦》“朝問諸侯”字正作□。《管》書此字蓋同此作,讀者不識,故訛為“順”也。

主(本作坐)萬物之原

戴望云:朱本“坐”作“生”。(沫若案:此字僅朱本誤作“生”,宋本、古本、劉本、趙本均作“坐”。)

張文虎云:“坐”疑“主”字之訛。下文云“主身者,正德之本也。官治者,耳目之制也”,亦“主”與“官”對舉。

李哲明云:“坐”字無義,疑當為“立”,涉下文“坐而收其福”句致訛。

沫若案:“坐”字不誤。坐即所謂“坐而論道”或“垂拱而天下治”之意。

而官諸生之職者也

朱翔鳳云:“諸生”猶言“群生”,書中屢見此。《注》云“生謂知學之士”,非。

維遹案:“原”與“職”對舉,“職”當訓“主”,《爾雅·釋詁》“職,主也”。

沫若案:“官”謂授職也。職即職分、職事之職。許引《爾雅·釋詁》訓“職”為“主”,有未諦。彼“主”字乃動詞,謂主持或主宰,與原字不相為類。

舉而得其人坐而收其福不可勝收也官不勝任犇走而奉其敗事不可勝救也

豬飼彥博云:“奉”當作“救”。

丁士涵云:“奉”當為“救”,“事”字衍。尹《注》曰“不勝任則敗廣”,所見本無“事”字。“救其敗不可勝救”與上文“收其福不可勝收”相對。

俞樾云:“奉”乃“救”字之誤。上云“坐而收其福,不可勝收也”,此云“奔走而救其敗事,不可勝救也”,兩文相對。今誤作“奉其敗事”不特義不可通,且與“不可勝救”句,亦不合矣。

沫若案:“坐而收”當作“坐而牧”,與“奔走而奉”為對。“其福不可勝收也”,“其敗事不可勝救也”,各自為句,舊未得其讀。故“奉”字不誤,“事”字亦非衍文。

上之明適不足以知之

于省吾云:金文“適”字通作“啻”,適、啻字通,亦詳《經傳釋詞》。《秦策》“疑臣者不適三人”,《史記·甘茂傳》作“疑臣者非特三人”,是“適”猶特也。

故曰立(本作主)身者正德之本也

俞樾云:“主”當作“立”,涉上文兩“主”字而誤。下文曰“身立而民化,德正而官治”,身立德正,即承此文“立身正德”而言。

王先謙云:據下文王說衍“治”字,當從之。下文作“官者”,此仍當作“主身者”,相對為文,不當改“立”。俞說非。

沫若案:“故曰主”三字乃衍文,即涉上文“故曰主道得”而衍。

官(本有治字)者耳目之制也

王引之云:“治”字因下文“官治”而衍。尹《注》曰“官稟君命而後行,若耳目待上制而後用(‘上’字誤,當為‘心’),故曰官者耳目之制”,則無“治”字明矣。此但言官,下文乃言官治也。

張佩綸云:《藝文類聚》五十四引《風俗通》“吏者治也”,官治者猶言官吏。《周禮·大宰職》“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四曰官常以聽官治”。“官治”與“主身”對文。《注》似脫誤或避唐高宗諱省之。上“官治”與下“官治”,虛實稍別;王說與俞樾改“主身”為“立身”,均不可從。

于省吾云:“治”字不誤,金文“治”與“司”同用。制謂制度。言國家之有官司猶人身之有耳目,其制度正同。

《心術上篇》“九竅之有職,官之分也分”。《注》“百官之有其分也”,與此可互證。

沫若案:王說是也。原文為“身者正德之本也,官者耳目之制也”,“官”與“身”為對。

是以上及下之事謂之矯下及上之事謂之勝

王念孫云:《淮南·俶真篇注》曰“矯,拂也”,上而及下之事,則拂乎為上之道,故下文云“為上而矯,悖也”。勝者,陵也。下而及上之事,是陵其上也。故下文云“為下而勝,逆也”。《侈靡篇》曰“得天者高而不崩,得人者卑而不可勝”,謂卑而不可陵也。《易·漸》六四“終莫之勝”,虞《注》曰“勝,陵也”。尹《注》皆失之。

張佩綸云:《大戴禮·曾子立事篇》“非其事而居之,矯也”。

維遹案:“勝”與“騰”,竝從“朕”得聲,其義互通。《君臣下篇》“為人臣者變故易常,而巧官以諂上謂之騰”,彼《注》“騰謂凌駕於君”,是也。此《注》以本字釋之,未得其恉矣。

寢久而不知

戴望云:宋本“寖”作“寢”。

則婦人能食其意

俞樾云:尹《注》曰“君意委曲隨於女謁,若食之充口”其說甚迂,且如此則君食婦人之意,非婦人食君之意矣。“食”當讀為□,《周易·豐彖辭》“月盈則食”,《釋文》曰“食或作□”,是古字“食”與“□”通。《說文·蟲部》“□,敗創也”,婦人能□其意者,婦人能敗其意也,正和下文“國無常法則大臣敢侵其勢”,文義一律。下篇云“便辟不能食其意”,義亦同此。

于省吾云:“食”字應讀為伺。“伺”之通詁訓“察”,此言婦人能察其意也。《君臣下篇》“便辟不能食其意”,“食”亦“伺”也。

沫若案:俞讀“食”為□,謂“婦人能□其意者,婦人能敗其意也”。此猶言君意本善而婦人敗之,如日月之受□。於意殊有未安。凡喜近婦寺便辟之君,其意本無善可言。故“食”當讀如《詩·小雅·綿蠻》“飲之食之”之食。字通作“飼”,謂善伺君意而逢迎長養之也。尹《注》“君意委曲,隨於女謁,若食之充口”,可謂曲得其意,說並不“迂”。于讀“食”為伺,雖近是而意太膚淺。

大臣假於女之能以規主情

丁士涵云:“規”,古“窺”字。《說文》“窺,小視也”,《荀子·非十二子篇》“瞡瞡然”,楊《注》“規規,小見之貌”。

安井衡云:“規”讀為窺,窺,伺也。

於是乎外夫人而危太子

李哲明云:“外”疑為“竝”。僖某年《左傳》“竝后匹敵,亂之本也”,是其義。作“外”者涉上“外權”,下“外寇”而訛。

沫若案:李說非是。外之云者屏除之也。“外夫人”已過於“竝後”。猶“危太子”已過於“匹敵(嫡)”。

下有五橫以揆其官則有司不敢離法而使矣

張文虎云:“橫”當作“衡”,《注》亦同。下文云“朝有定度衡儀以尊主位”。

張佩綸云:橫、衡古通用。五衡,似指法度而言。本篇“又有符節印璽典法莢籍以相揆”,下文“定度衡儀”是也。原《注》非。

劉師培云:《齊語》云“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立五政,各使聽一屬焉,是故正之政聽屬”。此文“五橫”疑“五衡”之假,即《齊語》之五正也。揆官與聽屬義符。

章炳麟云:尹《注》“橫,謂糾察之官得入人罪者也。五官各有其橫曰五橫”,其說得之。“五橫”即“五潢”,假天象以名官也。此如天有司祿之星,《周官》亦有司祿也。《天文志》“西官鹹池曰天五潢,五潢五帝車舍”,又曰“德成衡、觀成潢、傷成戌、禍成井、誅成質”。晉灼《注》“觀,占也”,《方言》“凡相竊視南楚或謂之占”,此謂占覘通。成十七年《左傳注》“覘,伺也”,《廣雅·釋詁》“占,視也”,又云“占,譣也”,是潢主伺察按驗之事。故糾察之官,亦曰“五潢”也。其官蓋如今六科給事中。

于省吾云:“橫”應讀若衡,《七法篇》“衡庫者,天子之禮也”,《注》“衡者所以平輕重”,是“衡”與糾察之義正相同。

沫若案:顏師古《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漢官典職儀》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寬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茍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賄,割損正令”。六條中除一條系對付“強宗豪右”外,其馀五條均為監制二千石之條款。漢制刺史本沿秦制監御史而來,在秦中央有御史大夫,郡有監御史,其主要職責即為監察官吏。漢制既沿秦舊,則職權應亦有所因襲。此所謂“下有五橫(衡),以揆其官”,當即指“六條問事”中之後五條也。本篇毫無疑問乃秦漢文字。

丈尺一綧制

豬飼彥博云:綧、淳同。《周官·內宰》曰“出其度量淳制”,鄭氏曰“淳讀為純,謂幅廣也。制謂匹長也”。此言丈尺同廣長也。

王念孫云:“綧”讀若準,字或作“淳”,敦、純竝同耳。《周官·內宰》“出其度量淳制”,鄭《注》曰“故書‘淳’為‘敦’,杜子春讀‘敦’為‘純’,純謂幅廣也,制謂匹長,玄謂純制,《天子巡守禮》所云‘制幣丈八尺,純四□’與?”質人》“同其度量,壹其淳制”杜《注》與《內宰》同。《聘禮·釋幣》“制玄纁束”,《注》曰“《朝貢禮》云:純,四只(咫、□、只竝同),制丈八尺”。《士喪禮下篇》“贈用制幣玄纁束”,《注》曰“丈八尺曰制”。《內宰疏》引鄭答趙商問曰“《巡守禮》‘制丈八尺,純四咫’,咫八寸,四咫三尺二寸,太廣。四當為三,三八二十四,二尺四寸,幅廣也。古三四積畫,是以三誤為四也”。《韓子·外儲說右篇》曰“終歲布帛取二制焉”,《淮南·天文篇》曰“四丈而為匹,一匹而為制”,《地形篇》曰“門閒四里,里閒九純,純丈五尺”,此所言純制之度與鄭所引逸禮不合,所傳者異也。尹《注》皆未考。

洪頤煊云:《周禮·內宰》“出其度量湻制”,杜子春讀“湻”為“純”,謂幅廣也,制,謂匹長。尹《注》非。

書同名車同軌

張佩綸云:《中庸》“車同軌,書同文”。

江瀚云:“同名”即同文也。《周禮·大行人“諭書名”,《注》曰“書名,書文字也,古曰名”。又《外史》“掌達書名於四方”,《注》曰“古曰名,今曰字”。

維遹案:江說是也。《禮記·中庸篇》作“書同文”,《史記·秦始皇本紀·瑯邪臺刻石》作“書同文字”,是名即文字,古今異稱之證也。

此至正矣(本作也)

張佩綸云:“分”當作“矣”。

從順獨逆從正獨辟此猶夜有求而得火也

豬飼彥博云:“從”當作“眾”。

張文虎云:尹《注》“從”作“眾”,是。

張佩綸云:“獨”當作“燭”。《呂氏春秋·知度篇》高《注》“燭,照也”。

沫若案:豬飼說是也。如張佩綸說,則不當以火為譬矣。

是故天子有善讓德於天諸侯有善薦(本作慶)之於天子大夫有善納之於君民有善本於父薦(本作慶)之於長老

王念孫云:兩“慶”字皆當作“薦”,薦,進也。言下有善,則進之於上也。《祭義》曰“天子有善。讓德於天,諸侯有善,歸諸天子,卿大夫有善,薦於諸侯。士庶人有善,本諸父母,薦諸長老”(今本“薦”訛作“存”,辯見《經義述聞》。)是其證。隸書“薦”字或作“□”(見漢魯相史晨《饗孔廟後碑》),形與“慶”相似而誤。(《大戴禮·四代篇》“臣聞之弗薦,非事君也”,《晏子春秋·問篇》“薦善而不有其名”今本“薦”字竝訛作“慶”。《史記·司馬相如傳·封禪文》“將以薦成”,《漢書》“薦”作“慶”。)尹《注》非。

是故歲一言者君也

劉績云:一作“王省惟歲”,是也。

陳奐云:“一言”當是“省”之訛。“歲省者君也”與“時省者相也”“月稽者官也”,句法相同。

俞樾云:《周官·冢人》“及葬言鸞車象人”,司農《注》曰“言,言問其不如灋度者”,此言字與彼同義。歲一言者,謂每歲一言問其不如灋度者也。下文云“時省者相也,月稽者官也”,言問亦有省察稽考之意。尹《注》曰“謂正歲之朝,布之縣象”,是未解問字也。

張佩綸云:《洪范》“王省惟歲,卿士惟月,師尹惟日,庶民惟星”,意同。“歲一言”承上“無貴如其言”,陳奐改“一言”為“省”,非也。《商君書·禁使篇》“夫吏專制決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案《商書》文有挩誤,大致謂主一聽不足見疑,安見其不可蔽欺?正駁此篇“歲一言者君也”之說。《管》、《商》之判在此,學者審之。

維遹案:《尚書·洪范篇》“王省惟歲,卿士惟月,師尹惟日,庶民惟星”,蓋陳說所本。惟“一言”二字與“省”形遠,無緣致訛,且省字與下文復。疑“一言”為“計”字之壞,誤分為二。《商君書·禁使篇》“以一歲制計而主以聽,見所疑焉”,(德鈞案:《商君書》原文“制”字作“別”,“聽”上有“一”字,許氏以意改之。)《商》就臣言,《管》就君言,可互證此義。然俞說亦通。

沫若案:陳奐說近是,劉績《補注》可證。

是故百姓量其力於父兄之間

劉績云:此言庶人。

朱翔鳳云:《堯典》“平章百姓”,鄭《注》“百姓,群臣之父兄子弟”,與此義合。《楚語》“觀射父曰民之徹官百,王公之子弟之質能言能聽,徹其官者而物賜之姓以監其官,是謂百姓”。

沫若案:劉說是也。此“百姓”即指庶人,非古之“百姓”也。“量其力”即“務四支之力”。下文“官論其德能而待之”,“其”指百姓。官與百姓之分,即上文官與庶人之分。宋說求之古而失之。

而官論其德行而待之

維遹案:“論”與“掄”通,《說文》“掄,擇也”。《齊策注》“待猶共也”,“共”同“供”。言官選擇庶民之有德行才能者而供獻之。尹《注》非。

而桓為常具以給之

張佩綸云:“相”宋甲申本誤“□”。

維遹案:“桓”當作“相”,字之誤也,趙本、凌本、花齊本作“相”,今據正。

沫若案:此條,張、許所據者為光緒五年影刻宋本,“相”誤為“□”,然涵芬樓景印本正作“相”,其他各本均作“相”。此可見景刻本亦時有錯誤。古本、劉本、朱本“相”下無“為”字。

相總要者官謀士

安井衡云:“者”當為“考”,字之誤也,“考官謀士”為句。

何如璋云:“者”當為“考”,謂考其官也。“士”者事也,謂謀其事也。

張佩綸云:“者”乃“省”之誤,上文“時省者相也”,是其證。

尹桐陽云:“者”同“諸”,諸官謂眾官。

于省吾云:金文“諸”字均作“者”,“者官謀士”即諸官謀士也。

量實義美匡請所疑

古本、劉本、朱本作“謀”。趙本作“請”,同宋本。

豬飼彥博云:“義”當作“議”,“美”名譽也。

丁士涵云:“實”功實也。“義”,當作“議”,謂量其功實,議其美善也。

張文虎云:“義”“儀”之借字。儀,度也。

戴望云:宋本、朱本“請”作“謀”。

沫若案:丁說得之。“量實”就內質言,“議美”就外態言。“量實議美,匡請所疑”以“諸官謀士”為主辭,言諸官謀士共同審量政教設施,有所疑則求相臣匡正也。

而君發其明府之法瑞以稽之

劉績云:“明府之法瑞”謂太史既布憲、入籍於太府者,猶象魏所懸之法也。稽考其合否。“瑞”或疑“端”字誤。

此唯(本作唯此)上有法制下有分職也

丁士涵云:“唯此”當作“此唯”。上文云“此唯上有明法而下有常事也”。

道者誠人之性(本作姓)也非在人也

《纂詁》本“姓”作“性”。

戴望云:“誠”當為“成”,“姓”當為“生”,皆聲相近而誤。

陶鴻慶云:“誠”當為“成”,“性”讀為生。成,立也。《國策·秦策》“以成百王之名”,高《注》云“成,立也”,是也。尹《注》云“言道立人之生,人之所從出,故非在人”,是其所見本正作“成”。

沫若案:當讀為“道者誠,人之性也。非,在人也”。即“性相近,習相遠”又“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之意。

而聖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者也

朱長春云:“道”,由也。知而行之。

張佩綸云:“道”讀為導。

陶鴻慶云:“道”由也。尹《注》解“道”為“言”,非是。

沫若案:張讀“道”為“導”,是也。“之”指人性言。故下即承以“是故治民有常道,而生財有常法”。

則下雖有奸偽之心不敢試(本作殺)也

古本、劉本、朱本“不敢”上有“故”字。

王念孫云:“殺”當為“試”,言不敢試其奸偽也。下文云“然則躁作奸邪偽詐之人,不敢試也”,語意正與此同。今作“不敢殺”者,“試”調為“弒”,又訛為“殺”耳。尹《注》非。

非茲是無以理民(本作人)非茲是無以生財

王念孫云:“人”當作“民”,唐人避諱改之。

王引之云:“茲”此也,謂道也。“是”字屬下讀,《爾雅》曰“是,則也”。蓋理民者道也,非道則無以理民。生財者道也,非道則無以生財。上文所謂“治民有常道,生財有常法”也。尹不知“是”之為則,而以“茲是”連讀,失之。

是以知明君之重道法而輕其國也

古本、劉本奪“君”字,朱本無“之”字。

陶鴻慶云:“知”字當在“明君”下。“是以明君知之”為句,承上文“聖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而言。

是故將與之惠厚不能供將殺之嚴威不能振嚴威不能振惠厚不能供

丁士涵云:“惠厚”當作“厚惠”與“嚴威”對文,下同。

沫若案:當讀為“將與之惠,厚不能供;將殺之嚴,威不能振。嚴,威不能振;惠,厚不能供”。言口惠而實不至,怒易而刑不施也。此則名實不符,故謂“聲實有間”。與此相反者即信賞必罰,下文所謂“有善者不留其賞,有過者不宿其罰”也。

威罰之制無踰於民

劉績云:“威”當作“賞”,《注》非。

是以官人不官

安井衡云:“不官”諸本作“不家”,今從古本。

戴望云:中立本下“官”字作“家”,誤。(沫若案:戴校誤,中立本作“不官”,朱長春本及花齋本則作“不家”。)

獨立而無稽者

張佩綸云:《說文》“稽,留止也”,即下文“令出而不稽”,尹《注》非。

沫若案:此“稽”不當解為留止。上言“月稽者官也”,即此“稽”字義。

先王善收(本作牧)之於民者也

陶鴻慶云:“牧”當為“收”字之誤。《廣雅·釋詁》“收,取也”,善收之於民者,善取之於民也,其義具見下文。(《輕重甲篇》“牧貧病”,朱本“牧”作“收”,《侈靡篇》“智者能牧之”,《明法解》“牧漁其民以富其家”,王氏以為皆當作“收”。)

李哲明云:“之於”二字疑衍。

夫民別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

張佩綸云:《舊唐書·裴度傳》韋處厚上言“管仲曰:人離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民”唐諱作“人”,“離”“別”異文。

是以明君順人心安情性而發於眾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

張佩綸云:兩“是以”必有一誤。

李哲明云:證之文義,上“是以”二字當衍。

沫若案:張、李均屬多事。有兩“是以”字,於文並無妨礙。

百步之外聽而不聞間之堵墻窺而不見也

沫若案:宋本、趙本如是。古本、劉本奪“聞”字。朱本“間之堵墻”作“環堵之墻”。疑以朱本為是,“間”即“聞”字之誤衍,校書者因有所竄改也。

善以傳善

戴望云:“傳”當為“傅”字之誤,說見前“制令傅於相”下。

張文虎云:“傳”猶繼也。戴君謂“傳”當作“傅”,非。

是以明君之舉其下也盡知其短長知其所不能益若任之以事賢人之臣其主也盡知短長與身力之所不至若量能而授官

俞樾云:兩“若”字,並當訓“乃”。《小爾雅·廣言》曰“若,乃也”,《國語·周語》引《書》曰“必有忍也,若能有濟也”,韋《注》曰“若猶乃也”。此文言君必知其臣,乃任之以事,臣必知己,乃量能而受官。“授”當作“受”,《周官·典婦功》職曰“凡授嬪婦功”,《司儀》職曰“登再拜授幣”,鄭《注》並云“授當為受”,是古授、受得通言也。“陳力就列,不能者止”,是謂量能而受官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