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佩綸云:下篇《霸言篇》第一句“霸王之形”,《管子》多以首句名篇如《牧民》、《山高》之類,疑此篇乃《霸言》,而《霸言篇》乃《霸形》。
桓公在位管仲隰朋見立有間
戴望云:《御覽·人事部》百十五引作“管仲隰朋侍立有閒”。
劉師培云:《治要》及《御覽》九百一十六所引並同今本。《書鈔》四十九引作“管子適侍立”,唐寫本《類書鴻類》(疑《修文御覽》)引作“管仲見立,有二飛鴻”,並無“有間”二字。(《類聚》九十所引亦有“立有間”三字。)《初學記》九引作“管仲隰朋見,忽有二鴻”,亦典此異。
張佩綸云:“見”,《太平御覽》四百七十四引作“侍”,九百十六引仍作“見”《藝文類聚》九十亦作“見”。
維遹案:《說郛》卷六《讀子隨識》引輿《御覽·人事部》同。《類聚》九十、《御覽·羽族部》三,引與今本同。
林圃案:《鳴沙石室佚書》有敦煌殘卷北齊《修文殿御覽》(唐人寫本)引《管子》,乃《霸形篇》之節錄。今據影印本依其行款及別體字抄錄如次:
“管子曰桓公在位管仲見立有二鴻飛而
公難曰仲父今被鴻鵠無遠而至非羽翼之
故耶管仲不對公曰□人有仲父猶飛鴻之
有羽翼不一言教□人乎管仲對曰有國百
姓公之本也輕稅緩刑則可公命有司削方
墨筆明日朝廟門之外使輕稅緩刑焉”
《修文殿御覽》成於北齊後主武平三年,原卷虎、民、治等字缺筆,隆字不缺,為開元以前之寫本。
有貳鴻飛而過之
宋本、趙本作“貳”。古本、劉本、朱本作“二”。
孫星衍云:《北堂書鈔》四十九、《藝文類聚》九十、《御覽》九百十六引“貳”作“二”。
安井衡云:古本“貳”作“二”。
戴望云:元刻“貳”作“二”。
張佩綸云:《御覽》四百七十四“貳”亦作“二”,無“有”“之”字。《類聚》九十無“而”“之”字。
維遹案:《說郛》卷六引作“二鴻飛過”。
林圃案:《群書治要》卷三十二引作“有貳鴻飛而過之”。
今彼鴻鵠有時而南
戴望云:《藝文類聚》引無“鵠”字,《御覽》有。
張佩綸云:《文選》嵆叔夜《幽憤詩注》引作“夫鴻鵠”,《類聚》引作“今彼鴻”,《治要》、《御覽》並同今本。
維遹案:《說郛》卷六引亦無“鵠”字。《戒篇》“鴻鵠”竝言,此篇上下文單言“鴻”,此忽連言“鴻鵠”,當以無“鵠”字為是。
夫(本作非)唯有羽翼之故是以能通其意於天下乎
洪頤煊云:文義不應有“非”字。《藝文類聚》、《太平御覽》引俱無“非”字。
戴望云:《御覽》引無“非”字。
孫蜀丞云:《戒篇》作“夫唯有羽翼以通其意於天下乎”則此“非”字輿“匪”同,非衍文。
維遹案:孫先生說是,“匪”輿“夫”義皆同彼。《類聚》九十,《御覽·羽族部》三、《人事部》百十五、《說郛》卷六引刪“非”字,亦不知“非”輿“匪”同,而妄刪之。
沫若案:“非”字不誤,不應刪去或改為“夫”。文乃反詰語,正跌宕生姿。
盎不當言
王念孫云:尹未解“當言”二字之義,“當言”,讜言也。讜言,直言也。蔡邕注《典引》曰“讜,直言也”。《皋陶謨》“禹拜昌言”,《孟子·公孫丑篇注》引作“禹拜讜言”。字亦作“讜”,《逸周書·祭公篇》曰“王拜手稽首黨言”。《雨雅》“昌,賞也”,郭《注》曰“《書》曰:禹拜昌言”。昌、讜、黨、當,竝聲近而義同。
猶飛鴻之有羽翼也
張佩綸云:《類聚》作“有翼”《御覽》四百七十四“有羽翼”下無“也”字,亞捝誤。
尹桐陽云:《後漢書·隗囂傳》曰“羽翮比肩”,其《注》引此。
若濟大水有舟楫也
孫蜀丞云:《戒篇》“水”下有“之”字。
林圃案:《羣書治要》卷三十二引此文同今本。
仲父不一言教寡人
孫星衍云:《治要》引“一”作“壹”。
劉師培云:《治要》句末有“乎”字,唐寫本《類書》引同。
將安聞道而得度哉
張佩綸云:《詩·楚茨傳》“度,法度也”,原《注》非。
君若將欲霸王舉大事乎則必從其本事矣
丁士涵云:“本事”之“事”,涉上文“大事”而衍。舉大事必從其本,不必加一“事”字。下文“何謂其本”、“公之本”,即承此“本”字言之。元本作“從其事”,亦非。
陶宏慶云:“本事”當為“本始”,所謂物有本末,事有終始也。下文“桓公燮躬遷席拱手而問曰:敢問何謂其本”,又曰“請問所始於國將為何行”,“本”輿“始”正承此言。始、事聲相亂,又涉上舉“大事”而誤。
公之本也
張佩綸云:“公”字當作“君”。下文“公輕其稅斂”同。
人甚憂飢
張佩綸云:“人”字《治要》作“民”,下同。
寡人聞仲父之言此三者聞命矣
張佩綸云:《治要》引此但作“寡人聞命矣”五字。案:《治要》是也。今本雨“聞”字復。《戒篇》“孤之聞二子之言,耳加聰而目加明,於孤不敢獨聽之,薦之先祖”,與此文略同。一本作“寡人聞命矣”,此《治要》所見本也。一本作“寡人聞仲父之言此三者,不敢擅也”,此《說苑》所據本也。寫者合而為一耳。
皆朝於太廟之門朝
丁士涵云:趙本“朝”字別為句。案“門朝”即門廷,朝、廷一也。《霸言篇》“門廷遠於葛里”。
維遹案:丁說是也。《孔子家語·辯政篇》“齊有一足之鳥飛集於宮朝”,“宮朝”猶宮廷,與“門朝”同比。
關譏而不征市廛(本作書)而不賦
劉績云:“書”乃“廛”字誤。
張佩綸云:《王制》及《五輔篇》均作“關譏而不征,市廛而不稅”,劉氏所本也。《周禮》“質人掌稽市之書契”,所謂書也;“廛人掌斂布”,所謂賦也。今但使質人書之,而不使廛人賦之,故曰“書而不賦”。劉氏強改之,非是。
維遹案:劉說是也。《五輔篇》、《禮記·王制篇》作“關譏而不征,市廛而不稅”。《小匡篇》作“關市幾而不正,壥而不稅”,皆是其證。今據正。
此其後宋伐□
吳汝綸云:“此”皆當作“比”。
江瀚說輿吳同。
張佩綸云:《春秋》僖十有三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鹹”。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左氏傳》“會於鹹、淮夷病□故,且謀王室也。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而遷□焉,不書其人,有闕也”。《公羊傳》“諸侯城緣陵,孰城之?城□也。曷為城□?滅也。孰滅之?蓋徐莒脅之”。《榖梁傳》以鹹為兵車之會,城緣陵為桓德衰,而不言何國。案:《左氏傳》“宋背北杏之會,侯伐宋,齊請師於周,單伯會之,取成於宋而還”。在魯莊十三四年,桓之四五年。其後齊宋同盟,在桓之世安得有“宋伐祀”之事?“宋”當做“徐”。惟會鹹、城緣陵,皆在管仲卒後,此自傳述謬誤,不足深求矣。
桓公不救裸體紉胸稱疾
洪頤煊云:《楚辭·離世篇》“情素潔於紉帛”,王逸《章句》云“紉,結束也”,謂以帛結束其胷而稱疾。《左氏》僖二十八年《傳》“魏犫束胷見使者”,即其證。尹《注》非。
俞樾說同。
寡人有千歲之佱(本作食)而無百歲之壽
張佩綸云:“食”當做“佱”,《說文》“佱,古文灋字”。《荀子·王霸篇》“故一朝之日也,一日之人也,然而厭焉有千歲之固,何也?曰援夫千歲之信法以持之也,安輿夫千歲之信士為之也。人無百歲之壽,而有千歲之信士,何也?曰以夫千歲之法自持者,是乃千歲之信士矣”。
沫若案:“食”字不誤。《侈靡篇》云“千歲毋出食,此謂本事”,彼謂“千歲毋出食”,此謂“有千歲之食”,其實一也。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引亦作“寡人有千歲之食”。
管子曰諾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引作“管仲”。
於是令之縣鐘磬之榬
俞樾云:尹《注》曰“榬,所以嚴飾之”,此未得其義也。《玉篇·木部》“榬,禹煩切,絡絲籰也,或作□”。《說文》無榬、□二字,蓋即“繯”字。《說文·系部》“繯,落也”“落”與“絡”通。《廣雅·釋器》曰“繯,絡也”。此文“榬”字,當訓為“絡”。又下文雨言“鐘磬之縣”,疑此文本作“於是令之榬鐘磬之縣,陳歌舞竽瑟之樂”,故下文曰“於是伐鐘磬之縣,併歌舞之樂”,即承此文而言也。所謂“榬鐘盤之縣”者,鐘磬本在縣,更從而系絡之,使牢固也。尹《注》“飾”字雖非,而“嚴”字則是。觀尹《注》以“嚴飾”為解,疑其所據本正作“榬鐘磬之縣”,故解為“嚴飾”。若如今本,則為縣鐘磬之嚴飾矣,於義豈可通乎?
張佩綸云:《說文》“業,大版也,所以飾縣鐘鼓,捷業如鋸齒以白畫之,象其鉏铻相承也”,舊《注》“榬所以嚴飾之”,本此。疑“榬”乃“栒”之誤。(德鈞案:張氏“疑榬乃栒之誤”者,蓋拘《詩·大雅》“虛業維樅”,《疏》“植鐘磬之木,植者名為虛,橫牽者為栒,栒上加大版,為之飾為業,刻板捷業如鋸齒故曰業”。又《周禮·小胥》“正樂縣之位”,《注》“樂縣謂鐘磬之屬縣於筍簴者”。“筍”即“栒”,“簴”即“虛”。下文正有“桓公起行筍簴之閒”,此其所本也。)
李哲明云:《方言》“榬,篗也,袞豫之間謂之榬”。《廣雅·釋器》“榬謂之篗”。(說文》“篗,收絲者也”。榬本收絲具,而鐘鼓所施亦得為榬,殆取其如篗車之適於收轉歟?
沫若案:“榬”假為“環”。古者鐘磬皆有環,懸於鉤上。
寡人有千歲之佱(本作食)而無百歲之壽
維遹案:“食”為“佱”字之誤,“佱”古文“灋”字,說見上。
沫若案:“食”字不誤,說見上。
宋已取(本作相)
維遹案:“相”動作“□”,字之誤也。趙本、《纂詁》本正作“□”,今據正。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作“□”。
桓公起行筍虡之閒
宋本作“虡”。古本“虡”“虡”。劉本、朱本同。趙本作“虡”。
張佩綸云:《詩·靈臺傳》“植者曰虡,橫者曰栒”,《檀弓上》“有鐘盤而無簨簴”,《禮記·明堂位注》“簨簴所以縣鐘盤也”。
維遹案:《周禮·小胥》“正樂縣之位”,《注》“樂縣謂鐘磬之屬,縣於筍虡者”。“筍”又輿“簨”同聲義。《檀弓上》“有鐘磬而無簨簴”,《禮記·明堂位注》“簨簴所以懋鐘磬也”。《詩·靈臺傳》“植者曰簴,橫者曰栒”。
桓公視(本作親)管子曰
宋本作“親”。古本作“視”,劉本、朱本、趙本同。
陳奐云:宋本是也。親,近也,言桓公就近管子而為言也。
戴望云:宋本“視”作“親”,“仲”作“子”,元刻“親”亦作“視”,宋本蓋誤。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親”字亦作“視”,同古本。又“公”上無“桓”字,“管仲”作“管子”。
管子對曰此臣之所謂哀非樂也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無“對”字,無“此臣”句。
臣聞之古者之言樂於鐘磬之間者不如此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無“臣聞之”句,“古”下無“者”字,無“不如此”句。“磬”作“罄”,下同。
而令行乎天下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乎”作“於”。
而無四面兵革之憂
劉師培云:《玉海》一百九引“憂”作“虞”。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而”上有“者”字。此句下“今君之事”即接“臣之所謂哀非樂也”,無“言脫於口”至“憂此”二十五字。
於是伐鐘磬之縣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作“於是乃徹鐘罄之縣”。
併歌舞之樂
安井衡云:“併”讀為屏,《荀子》曰“併己之私欲必以道”。
陶鴻慶云:“併”讀為屏,尹《注》云“併,除也”,《孫卿子·強團篇》“併己之私欲”,楊《注》亦云“併讀為屏”。
尹桐陽云:併,屏除也。《荀子·君道》“併耳目之樂”。
宮中虛無人
張佩綸云:《秦策》“是日見范睢,見者無不變色易容者,秦王屏左右,宮中虛無人”,典此文同,原《注》非。
寡人以伐鐘磬之縣
宋本、趙本作“以”,古本、劉本、朱本作“已”。
安井衡云:古本“以”作“已”,下“己定”同。
維遹案:“以”與“已”同。
將為何行
丁士涵云:“為”字衍。下文曰“今又將何行”是其證。
而君之不救也
張佩綸云:當做“而君不之救也”。
諸侯爭於彊者勿輿分於彊
安井衡云:“強”不可言分,讀富為彊。
沫若案:安井說非是,此與下文“諸侯貪彊利,勿與分彊利”同例,言諸侯既爭強而我欲平分之,在亦爭耳。讀為彊字,義不可通。
今君何不定三君之居(本無居字)處哉
維遹案:“之”下疑脫“居”字,“居處”連文,古人有復醉耳。下文云“桓公曰:寡人以定三君之居處矣”,正承此言之。尹《注》“三君既失國,當定其居慮也”,是其所據本亦有“居”字。
車五百乘卒五千人以楚丘封衛
張佩綸云:此與《大匡》略同。《左氏傳》“車三百乘,甲士三千人戍曹”,《大匡》作“車三百乘,甲五千”,此皆作“五”,“五”乃“三”之誤也。
沫若案:三、五形近,雨字孰誤,無由斷定。《大匡》文,據王引之說,則以三篇五之誤矣。余意可雨存其說。
於是以虎豹皮文錦使諸侯
維遹案:依上文“豹”下當有“之”字,今本脫。
則令固始行於天下矣
維遹案:“固”猶乃也。
沫若案:抄本《冊府元龜》七百三十六引作“因”,於義為順。
楚人攻宋鄭燒熯□焚鄭地
“焫”字古本娛作“炳”,各本均誤作“炳”。
張佩綸云:《戰國策》“秦且燒焫獲君之國”,《郊特牲》“焫蕭合膻薌”。《說文》“熱,燒也”,《玉篇》、《廣韻》“焫同爇”。
尹桐陽云:“焫”,《說文》作“爇”,燒也。《廣韻》作“焫”。“燒焫”,火攻也,若云焚掠。《國策》“秦且燒焫,獲君之國”。
沫若案:尹放“燒焫”句。何如璋說同,唯於“熯”字斷句。當以“燒焫熯焚鄭地”連讀,徒下文觀之,楚對鄭用火攻,對宋用水攻也。
令其人有喪雌雄
戴望云:“有”輿“又”同。
楚欲吞宋鄭而畏齊(本曰有字)思人眾兵彊能害己者必齊也
豬飼彥博云:“畏齊曰”曰字衍。
陶鴻慶云:“曰”字衍文。下文“管仲之言曰:楚欲吞宋、鄭,思人眾兵強而能害己者,必齊也”,是其證。
李哲明說同。
孫蜀丞云:據後文“能”上賞有“而”字。
寡人之所明於人君者莫如桓公
維遹案:“明”與下文“賢”字對詞,則明猶尊也。說詳《牧民篇》。
寡人不愛封侯之君焉
豬飼彥博云:“君”當做“賞”。
安井衡云:不愛惜封之為有土之君。
戴望云:“君”疑“賞”字娛。
于省吾云:“賞”無由誤作“君”,安井說是也。
沫若案:豬飼輿戴說是也。原文賞作“尚”,假為“賞”。校書者不解“尚”字義,故以形近之“君”字易之耳。“君”與“尚”,古文形近。
今楚王之善寡人一甚矣寡人不善之(本無之字)將拂於道
陶鴻慶云:“不善”下當有“之”字,承上文“善人者人亦善之”而言。尹《注》云“若不報善之是違於道也”,是其所見本有“之”字。
楚取宋鄭而不止禁是失宋鄭也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作“止”。趙本、《纂詁》本“止”作“知”。
丁士涵云:“知”疑“之”字誤,宋本作“止”,止、□形近故也。
俞樾云:此本作“楚取宋鄭而不止”,止即禁也,故下文曰“禁之,則是又不信於楚也”,後人因下文是“禁”字,遂改“不止”為“不禁”,而傳寫者又或誤合之,故宋本作“楚取宋鄭而不止禁也”。今本作“不知禁”,則又因“止禁”連文,於義重復,故易“止”為“知”耳。夫楚取宋鄭而不止者,非不知也,乃不能也。不曰不能禁,而曰不知禁,是可見其文之誤矣。下文曰“知失於內,兵困於外”,“知失放內”,猶云計失於內,此知字乃智慮之智,非知識之知,不得因此而疑本文之非誤也。
張佩綸云:《春秋》三《傳》,桓公之世無楚攻宋之事。
陶鴻慶云:俞氏云“而不知禁”作“而不止”,止亦禁也。然下文“禁之”云云,輿此相承,則此句自富作“不禁”,不容有異文也。疑元文本作“知而不禁”,寫者倒之耳。
于省吾云:宋本“知”作“止”。金文“之”字通作“止”,此古字之僅存者。
維遹案:于說是也。又疑“而不止禁”本作“而不知禁之”,今本脫“知”字,校者不知“止”即之字遂誤倒其文。趙本有“知”字,脫“止”字,雨本合之乃備。下句云“禁之則是又不信於楚也”,“禁之”二字即承此而言。
請與兵而南存宋鄭而令曰無攻楚吾(本作言)輿楚王遇
張佩綸云:《公羊》隱四年“公及宋公遇於清”《傳》“遇者何?不期也,一君出,一君要之也”。此“遇”亦賞如是,非“冬會”之遇也。舊《注》非。
陶鴻慶云:“言”當為“吾”,字之誤。“無攻楚,吾與楚王遇”皆預告宋鄭之辭。
沫若案:“言”猶吾也,《詩經》中多此例,不必改字。
至於遇上
安井衡云:“上”猶“所”也。
立百代城焉
王紹蘭云:“百”讀阡陌之陌。《左氏》僖二十八年《傳》“距躍三百,曲踴三百”,《釋文》“音陌”。鄗南千秋亭有五成陌(見《後漢書·光武帝紀》),五成猶言五重,是陌高也。然則此文“立百”即立陌,謂於鄭南立陌以代城。
安井衡云:“代”疑當為“仞”。
張佩綸云:(僖)四年《左氏傳》,齊侯輿鄭申侯虎牢,五年會於首止,陳轅宣仲勸之城其賜邑,曰“美城之,大名也,子孫不忘,吾助子請”,乃為之精於諸侯,而城之,美。六年夏,伐鄭,圍新城,《左傳》“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案“百代城”指虎牢言,所謂“大名,子孫不忘”也。“鄭自城之”指新密言。
姚永概云:“百”乃“石”之訛。上文言“燒炳熯,焚鄭地,使城壞者不得復筑也”,是筑城之薪材已為楚人焚盡,故取石以代之,蓋如堡障之類。
沫若案:姚謂“百乃石之訛”,是也。然謂“筑城之薪材已焚盡,故取石以代之”,殊屬可笑。筑城未聞有以薪材為之者。“代”亦誤字,原當為“付”。“付”同“坿”,《呂氏春秋·十月紀》“坿城郭”。言立石於城上,其上刻銘云“自此而北至於河者鄭自城之”。“楚不敢隳”者不敢隳此石也。王紹蘭說尤遷曲。上文既明言“使軍人城鄭南之地”,安得又云“立陌代城”耶?
遂南伐楚(本無楚字有及字)踰方城濟於汝水望汶山
安井衡云:“及”當為“乃”,字之誤也。
張佩綸云:當是一本作“及”,一本作“踰”,寫者誤合之。
維遹案:“伐”下本有“楚”字,錯置於下文“越”字上。“及”為“吳”字之誤,本在“越”字上而誤竄於此。《小匡篇》作“南據宋鄭,征伐楚,濟汝水,踰方城,望文山”,《戒篇》作“五年始興車踐乘,遂南伐楚,門傅方城”文與此略同。竝有“楚”字,無“及”字。今據刪補。
沫若案:“及”即“楚”之壞字耳。
南致吳(本作楚)越之君
張佩綸云:“楚”依《小匡》當作“吳”。
維遹案:張說是也。“楚”字本在上文“遂南伐”伐字下,而錯置於此句,校者遂妄刪“吳”字。
北伐狄
安井衡云:“北伐狄”三字衍。
張佩綸云:《小匡》中擒狄王,蓋以王子城父獲長狄,如事屬之桓公時,疑但作“西伐秦狄”,“北伐”二字涉下而衍。
孫蜀丞云:“北伐”二字涉下文而衍。《史記·秦本紀》所謂“周避犬戎難,束徙雒邑”,又孝公下令曰“昔我穆公西霸戎翟”,是也。
東存晉公於南
俞樾云:此承上“西伐秦,北伐狄”為文。自秦而言,則晉在東矣。自狄而言,則晉在南矣。故曰“束存晉公於南”。尹《注》曰“自伐秦而遂存晉於晉之南,故曰束存”。此得“東”字之義,而未得“南”字之義。
張佩綸云:當作“東還存晉君”,“於”字衍。下作“北伐孤竹,南還存燕君”,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