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績云:此篇多錯簡,脫誤不可讀。
洪頤煊云:《藝文類聚》八十引“周容子夏以侈靡見桓公,桓公曰‘侈靡可以為天下乎?’子夏曰‘可,夫雕橑然後炊之,雕卵然後淪之,所以發積藏、散萬物也’”。又《初學記》二十六、《白帖》九十七、《太平御覽》八百九十二引“武王為侈靡(《輕重乙篇》有武王問于癸度),令人豹襜豹裘,方得入廟,故豹皮百金,功臣之家糴千鍾未得一豹皮”。皆今本所無。此篇一問一答,以“侈靡”名篇,又“雕卵”二句見下文,二條疑皆此篇之闕文。
劉師培云:《玉燭寶典》二引“雕燎然後灼之,雕卵然後淪之,所以發積藏、散萬物”,《御覽》八百九十二引子夏云“雕卵然後淪之,所以發積藏、散萬物”,并與洪校所引《類聚》合。又《書鈔》一百二十九引《管子》云“武王為侈靡,令曰:豹襜豹裘方得入廟”。李石《續博物志》十云“《管子》曰武王為侈靡,令曰‘豹襜豹裘方得入廟’,故豹皮百金,功臣之家糴千鍾而未得一豹皮”。并與洪校所引《初學記》、《白帖》、《御覽》相合。(《寶典》引“然後灼之”,足證《類聚》作“炊”之誤。)
沫若案:本篇乃漢初呂後臨朝時作品,說分見下文校釋中。余別有《侈靡篇研究》以詳論之。
可與政(本有其字)殊(本作誅)
古本無“其”字,劉本、朱本亦無,宋楊忱本、趙本、凌本、梅本、姚本、葛本均有“其”字。
安井衡云:古本無“其”字,據《注》,尹本亦無。
戴望云:宋本、朱本無“其”字,案尹《注》云“可為政,誅其不法”,則尹所見本無“其”字。“可”,何字之省;“與”,猶以也。政,征同。
張佩綸云:“可”,“何”之省。“何與”,問辭。宋本、朱東光本、日本昌平學元本均無“其”字。“誅”當為“殊”,字之誤也。
李哲明云:“誅”,當為“殊”。“殊”字承上不同言。謂可舉其不同之實,如上云云也。
尹桐陽云:“可”,何也。“與”,不定之詞,今字作“歟”。“誅”,殊也。《爾雅·釋言》“殛誅”,《說文》作“殛殊”。
維遹案:張說是也。“政其誅”當作“其政殊”。
沫若案:“何與?政其殊。”一問一答,“其”字不應乙倒,字在句中,有商酌意。
估堯之時混吾之美在下其道非獨出人也
古本、劉本、朱本,“人”作“時”,宋本、趙本作“人”。
尹知章云:混,同也。
孫詒讓云:《注》義不可通。“混吾”疑即“昆吾”。“美”謂美金也。《山海經·中山經》云“昆吾之山,其上多赤銅”。《文選·子虛賦》“琳琘昆吾”,張揖《注》云“昆吾,山名也,出美金”。《尸子》曰“昆吾之金”。此言帝嚳與堯之時崇尚儉樸,弗貴美金,故在下也。
姚永概云:《詩·采薇序》“昆夷”,《釋文》“昆字又作混”。《漢書·匈奴傳注》“昆、混、畎,聲相近”。是昆、混通也。《山海經》“白淵,昆吾之師所浴也”,《注》“昆吾古王者號”,是昆吾氏甚古也。古王者後降為諸侯,至俈、堯二帝之時又有賢美之君能佐二帝。或即四岳,亦未可知與?又案《史記·司馬相如傳》“琳琘混珸”,司馬彪云“石之次玉者”,《索隱》云“字或作昆吾”,則此句或謂美玉埋藏地下,不發取之,以見當時風氣淳質,不事侈靡。與下文“牛馬之牧不相及,人民之俗不相知,不出百里而求足”合。
沫若案:“在”字殷周古文均作“才”。此“在”字本當作“才”,“才”與“材”通。言“混吾之美材,下”。《老工記》“吳越之金錫,此材之美者也”。“混吾之美材”即“昆吾之金”。
山不同而用掞
宋楊忱本作“山不同而用掞”。趙本、凌本、花齋本作“山不童而用贍”。古本、劉本、朱本作“山不用而童贍”。
趙用賢云:言山不童而材木不可勝用也。
戴望云:朱本“童”作“同”,“贍”作“授”。
陳奐云:“同”讀為“童”,“掞”古“贍”字,“同”字或誤作“用”。劉績本作“山不用而童贍”,“童”“用”互易,其所據為流俗之本。
耕以自養以其馀應良天子故平
豬飼彥博云:“良”當作“食”。
丁士涵云:“良”疑“食”字誤。尹《注》云“以其自養之馀應天子之食,故天下平”,是其證。
俞樾云:“應良天子”義不可通,“良”疑即“養”之壞字,“應”之言承也。《爾雅·釋樂》“小者謂之應”,《釋文》引李巡《注》曰“小者聲音相承,故曰應”。應,承也。《說文·手部》“承,奉也”,然則“應養”猶“奉養”也,言耕以自養,而以其馀奉養天子也。“養”字闕其上半,而誤為“良”,尹氏曲為之說曰“有時而賦曰良”謬矣。
維遹案:丁、俞說均通。
沫若案:“良”蓋“長”字之誤。長者上也。“天子”當為“天下”之誤。“耕以自養,以其馀應長,天下故平”,如此于文較順。
不出百里而求(本作來)作足
豬飼彥博云:“來”當作“求”。
王念孫云:“來”當為“求”,說見《小稱篇》。
故卿而不理靜也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卿”,唯花齋本作“鄉”。
戴望云:中立本“卿”作“鄉”,據尹《注》則是“卿”字。(沫若案:戴校誤以花齋本為“中立本”。張佩綸更以訛傳訛。)
丁士涵云:“卿”乃“鄉”字誤。天子南鄉,即恭己正南面之意。下文“忽然易鄉而移”,今本亦誤為“卿”。
張佩綸云:“卿”中立本作“鄉”,據原《注》則宋偽房此本,已誤作“卿”。梅士享引《白虎通》“卿之為言,章也,章善明理也”為解,義亦通,然不如“鄉而不理”之安。一說“鄉”讀如“鄉也”之“鄉”,《儀禮·士相見禮注》“向,曩也”,“而”,耐字;“鄉能不理”與下文“今”字對文。
沫若案:“卿”即古“鄉”字。古卿、鄉無別,鄉字後起。丁士涵謂“天子南鄉(向)”,是也。“而”即“南”字之壞。
其獄一踦腓一踦屨而當死
古本“屨”作“屨”,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屨”。
劉績云:“踦”音奇,物體不具。
趙用賢云:言古者刑不加大夫。若諸侯犯罪,令其一足有履,一足無履以恥辱之,可以當死也。
豬飼彥博云:“腓”當作“屝”,同“菲”,草屨也。《漢書·刑法志》“菲履赭衣而不純”。此言一足著菲,一足著屨也。
王引之云:“腓”讀為屝,乃草屨之名,非謂足腨也。《方言》“屝,麤履也”,《釋名》“齊人謂草屨曰屝”。字亦作“菲”,《喪服傳》曰“菅屨者,菅菲也;繩屨者,繩菲也;疏屨者,藨□之菲也”。是“屝”為“屨”之粗者。《荀子·正論篇》“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嬰,共、艾畢,(劉氏端臨曰“共當為官”。)菲封屨,殺、赭衣而不純”,楊倞《注》曰“菲,草屨也”,引《尚書大傳》曰“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幪”。《白虎通義》曰“五帝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官者履雜屝”。《漢書·刑法志》亦曰“墨黥之屬,菲履赭衣而不純”,是象刑有屝履也。“一踦屝、一踦屨”,謂足箸一只屨,一只草屨,明罪人之屨異于常人也。“屨”與“屝”對文,蓋以絲作之者。《方言》“絲作之者謂之履”,履,即屨也。
尹桐陽云:《御覽·刑法》引《慎子》曰“有虞氏之誅,以蒙巾當墨,以草屨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韓當官,布衣無領當大辟”。此“腓”即菲履,屨即封屨及雜屨之類也。
今用法(本作周公)
俞樾云:尹《注》曰“今周公謂時所用法也”如《注》義則當云“今周公之法”,于文方足,不得但云“今周公”也。疑“周公”二字,乃“用法”二字之誤。“法”字奪水旁,止存“厺”字,與“公”相似,因誤為“公”,後人因“用公”二字無義,妄加“口”于下而為“周”字耳。尹氏作《注》時,文尚未誤,故曰“今用法,謂時所用法也”。後人據已誤之正文,而改《注》文,遂并《注》義而不可通矣。
斷指(本無指字)滿稽斷首滿稽斷足滿稽
宋本、劉本無“指”字,古本刻後填滅。朱本、趙本、凌本、花齋本、張榜本、《纂詁》本等均作“斷指滿稽”。
趙用賢云:有斷指之罪、有斷首之罪、斷足之罪充滿于獄。
豬飼彥博云:“稽”,計也。言刑罪數多,滿于計帳。
王引之云:“稽”者計罪人名之簿書,言斷指、斷首、斷足之罪人,名滿于計簿也。《周官·小宰》“聽師田以簡稽”,先鄭司農云“簡稽,士卒兵器簿書。簡,猶閱也。稽,猶計也,合也。合計其士之卒伍,閱其兵器,為之要簿也”。引《吳語》“黃池之會,吳陳其兵,皆官師擁鐸拱稽”。是其證。尹訓“稽”為“考”,失之。
沫若案:王說“稽”為計簿,殊費解。原文僅言“斷指滿稽、斷首滿稽、斷足滿稽”,非謂“斷指者滿稽、斷首者滿稽、斷足者滿稽”也。余謂“稽”當假為“階”。《老子》“知此兩者亦稽式,常知稽式是謂玄德”,陸德明云“河上‘稽’作‘楷’”。“稽”可假為“楷”,亦可假為“階”矣。所斷之指滿階、所斷之首滿階、所斷之足滿階,人人可見,然而民不畏死。如為“名滿于計簿”則司計簿者知之耳,民何由知而生畏耶?
而民死(本作死民)不服
豬飼彥博云:張榜《管子纂》作“而民死不服”。
丁士涵云:“民不服”當連上“而死”為句,尹讀非。
張文虎云:當作“而民死不服”,字誤倒耳。
俞樾云:此本作“而民死不服”,言民至死不服也。“民死”二字,傳寫誤倒,尹《注》遂斷“而死”二字為句,失之矣。
非人性也敝也
豬飼彥博云:民毀弊,故犯刑也。
張文虎云:此謂法玩則敝,尹《注》“時爽”,非。
地重人載毀敝而養不足事末作而民興之是以下名而上實也聖人者省諸本而游諸樂大昏也博夜也
古本“下名而上實”奪“實”字,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有。
梅士享云:《莊子》“廣成子謂黃帝曰:至道之精窈窈冥冥,至德之極昏昏默默”,“上修渾沌氏之術”,是“大昏”也。“而百姓醕醕不知所往”,是“博夜”也。堯時《童謠》曰“立我蒸民,莫匪爾極,不識不知,順帝之則”。“大昏”“博夜”之義,此其一征。“苑風謂醕芒曰:致命盡情,天地樂而萬事銷亾,萬物復情,此之謂混冥”,“游諸樂”之義,此又其一征。
豬飼彥博云:“載”字當在“地”字下。載,事也。租稅重,故人毀弊。
張文虎云:此文錯簡。“大昏也”二句,當承“養不足”之下。“事末作”二句,當承“游諸樂”之下。“樂”乃“末”字之誤。“民興之”,當為“民興化”。蓋言庶而不富,民生困敝,故如在大昏博夜中。“聖人省諸本而游諸末”,即下文所謂“侈靡”也。“事末作而民興化”,即下文所謂“興時化”也。“上名下實”,即下文所謂“賤有實,敬無用”也。(沫若案:此條許轉錄自《管子校正》,文字與《舒藝室》所錄有出入。因無關宏恉,不另錄。)
張佩綸云:梅氏引《莊》證《管》,近之,而意未盡。民趨末,故省諸本。上聚財,故游諸樂。《爾雅·釋詁》“昏,代也”,《說文》“夜,舍也,天下休舍也”。此以起其以侈靡為時化之說。
陶鴻慶云:“大昏也,博夜也”,注家多以為指今時而言,殆非本篇之旨。此與上句意義相承。上云“聖人者省諸本而游諸樂”,尹《注》云“聖人察人之本,游之于富壽之域,則俈堯以前為然也”,其說是也。而其所以然者,則以其時民智茫昧,事物簡而欲易給,故曰“大昏也,博夜也”。若指今時言,則與上文不相屬矣。
劉師培云:“大昏”“博夜”,均喻治不外呈。《形勢篇》云“唯夜行者獨有也”,《宙合篇》“若覺臥,若晦明”。此文之旨,略與彼同。張(文虎)指為錯簡,非是。
沫若案:“地重人載”疑是“地重人輕”之認。“地重”字,《史記·貨殖列傳》凡兩見,足證乃漢人習用語。“大昏”,“昏”字當是“旬”字之誤。金文《王孫鐘》“旬”字作“□”,與“昏”字極相似。“大旬”者謂“大鈞”也,承上“游諸樂”言。《周語》“大鈞有镈無鐘”,《注“大鈞,官商也”。“博夜”即“博弈”,《論語·陽貨》“不有博弈者乎?為之猶賢乎已”,亦承“游諸樂”而言。
問曰與(本作興)時化若何
陶鴻慶云:“興時化”,“興”蓋“與”字之誤。與時化者,與時為變。尹《注》云“謂度時興化,其理若何”,不知本篇凡言化者,義皆訓變,無讀為風化者,尹據誤本作《注》,故失其解。
沫若案:“時”殆“財”之誤,“化”者貨也。“興財貨”謂財豐物阜也。
賤有實敬無用
陳奐云:“敬”乃“茍”字誤。“茍”與“亟”同。後人不識“茍”字,因改茍為“敬”。下“敬珠玉”亦當作“茍”。
則人可刑也
古本無“也”字,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有“也”字。
張文虎云:“刑”疑當作“制”。
何如璋云:“刑”通“型”。型者鑄器之法。土曰型,金曰范,木曰模。言人可陶鑄。
張佩綸云:《廣雅·釋詁》三“刑,治也”。
維遹案:“刑”非誤文,《廣雅·釋詁》三“刑,治也”。
沫若案:何說是也。古金文“刑”與“型”均以井字為之,可見二字于古無別。“人可型”謂人可就范也。《廣雅》訓“刑”為治,亦由“型”字義引伸。
故賤粟米(本有而字)如敬珠玉好禮樂(本有而字)如賤事業本之始也
豬飼彥博云:“如”字疑衍。或曰珠玉是無用之物而權貴之,故曰“如敬”也。
王引之云:兩“而”字後人所加,“如”即“而”也。“賤粟米而敬珠玉,好禮樂而賤事業”,正所謂“賤有實,敬無用”也。尹《注》非。
玉者陽(本作陰)之陰也故勝水
王念孫云:“陰之陰”當作“陽之陰”。珠生于水,為陰,而其形圓,故曰“陰之陽”。玉生于山,為陽,而其形方,故曰“陽之陰”。《大戴禮·勸學篇》作“玉者陽之陰”,《淮南·地形篇》“水圓折者有珠,方折者有玉”,高《注》曰“圓折者陽也,珠,陰中之陽。方折者陰也,玉,陽中之陰”,皆其證。《太平御覽·珍寶部》三引此正作“陽之陰”。尹《注》非。
劉師培云:《事類賦》九引作“陽之陰”,足證王校之確。
郭大癡云:“陰之陽”、“陰之陰”上兩“陰”字謂地。《春秋繁露·人副天篇》“陰地氣也”,謂地所產也。下分科一陽一陰始言物質性之別。王改非是。
則強者能守之智者能收(本作牧)之
豬飼彥博云:“牧”當作“收”。
王念孫云:“牧”字于義無取,“牧”當為“收”,謂強者能以力守之,智者能以術收之也。俗書“收”字作“妝”,與“牧”相似而誤。又《輕重甲篇》“以振孤寡,牧貧病”,“牧”亦當依朱本作“收”,謂收恤之也。又《明法解篇》“牧漁其民,以富其家”,“牧”亦當為“收”,謂收漁民財以自富也。
張佩綸云:“牧”為“收”誤。《國蓄篇》“分地若一,強者能守;分財若一,智者能收”,是其證。《大戴禮·勸學篇》“牧”作“秉”。
尹桐陽云:牧,蓄也。《大戴禮》作“秉”。君棄而下守牧以為害,若漢吳王濞、朐□是。
顏昌峣云:《大戴禮·勸學篇》文與此略同,惟彼作“強者能守之,智者能秉之,賤其所貴而貴其所賤。不然矜寡孤獨不得焉”。字句稍異耳。
若夫教者標然若秋云之遠動人心之悲藹然若夏之靜云乃及人之體□然若謞之靜動人意以怨蕩蕩若流水使人思之
豬飼彥博云:“夏之靜云”,“之靜”二字蓋因下文而誤衍。“乃”當作“之”。“□”,《字匯補》與“驩”同,“□然”難解。疑“□”當作“嵲”。嵲然,山高貌。“謞”當作“高山”二字。“動”字衍。
孫星衍云:當作“若夏云之靜”與上句“秋云之遠”相對。
王念孫云:此當作“藹然若夏云及人之體”,九字作一句讀,言君子教澤及人,藹然若夏云之為雨,而及人之體,莫不沾濡也。今本作“若夏之靜云”,“之靜”二字,涉下文“若謞之靜”而衍。據尹《注》,但言夏云之起,油然含潤,而不言其靜,則本無“之靜”二字明矣。其“乃”字則“及”字之誤而衍者耳。
俞樾云:“動人心之悲”當作“動人心以悲”,與下文“動人意以怨”一律,古“以”“而”字通用,說見王氏引之《經傳釋詞》。“動人心以悲”,猶云動人心而悲也,“動人意以怨”,猶云動人意而怨也。今作“之悲”,則不詞矣;蓋涉上句有“之”字而誤耳。“藹然若夏之靜云”當作“藹然若夏云之靜”,與上“秋云”句一律,惟云不能及人之體。尹《注》增成其義曰“油然含潤,將降,其澤及人之體”,此曲說也。疑《管子》原文,本作“藹然若夏云之靜,動人意以怨”,與上文“標然若秋云之遠,動人心以悲”,相對成文。“乃及人之體”,當在“□然若請之靜”下,□然句不可解,疑當作“寫然若高山”,與下“蕩蕩若流水”相對成文。“山”字與篆文“之”字相似而誤,又涉上文“夏云之靜”句,而衍“靜”字。後人因“若高之靜”,義不可通,乃加“言”旁作“謞”耳。“□”字字書所無,乃“寫”字之誤,因其字從穴從鳥,篆字“穴”字與隸書“肉”字相似,傳寫者誤從肉,後人因從肉之字,皆在左旁作月,因變而為“□”矣。《墨子·備城門篇》有“□”字,即“賣”字之誤,正與此同,說詳《墨子》,可以為證。“乃及人之體”,“乃”字衍文,即“及”字之誤而復者也。“及”讀為“岌”。《文選·羽獵賦》“天動地岋”,《注》引韋昭曰“岋,動貌”,寫然若高山岋人之體,言如登高山動人之體也。《管子》此文最舛訛難讀,今考正之如此。
王紹蘭云:“□”當作“鴅”,讀“讙兜”之“讙”,讙然猶歡然也。“謞”當為“歊”,《說文》“歊歊,氣皃”,此謂教者藹然可愛,既若夏云之靜,逮其及人,鴅然可歡,又若歊蒸之靜也。
張佩綸云:此篇文既爛脫,《注》尤支離,孫、王之說近似而未盡,當作“若夫教者標然若秋云之遠,動人心以怨,藹然若夏云之清,(《書》‘直哉惟清’,《史記·五帝紀》作‘直哉惟靜絜’,是其證。)及人體以靜”。遠、怨為韻;清、靜為韻。“動人心之悲”,即動人意以怨之衍文。“□然若謞之靜”,□、謞皆“藹”之壞字也。(《注》“□,和順皃”,按《廣韻》“鴅兜,四兇名”,古文《尚書》作“鴅”。重修本古文《尚書》作“□”,蓋此文由“藹”誤“□”,又誤“鴅”耳。元《注》“藹,和順皃”,偽房又改為“藹,油潤貌,鴅,和順皃”,王氏校注加潤字,以夏云之潤及人之體,作一句讀,殆涉于滯。)如仍原文,若謞之靜,何至動人意以怨乎?蓋百思之而不可通。且此節政教均以云水為譬,不應雜入“若謞之靜”一喻明矣。
劉師培云:此文難曉。尹《注》云“夏云之起,油然含潤,將降其澤,及人之體,去除熱氣,而和順;雖有謞躁之人恬靜”。據《注》文觀之,說雖望文生訓,似所據之本,當作“靄然若夏云及人之體”。上“之靜”二字與“乃”字均系衍文(或“云”下有“降澤”二字)。觀其先舉謞躁,乃言恬靜,則上句無“靜”字,甚明。
唐蘭云:俞說殊誤。“鴅”當從“鳥”,丹聲。漢《鄭季宣殘碑》“虞放鸼口”,誤從舟,月丹舟并易誤也。《虞書》驩兜隸古定本《尚書》作鴅吺,《玉篇》“鴅人面鳥喙”,《廣韻》又作“□”,云“□兜,四兇名”,則訛“鳥”為“曷”矣。近出《沈子也既》,亦有“鴅”字。
沫若案:“夏之靜云”謂含雨之云也,如山中濃霧,離人甚近,故云“乃及人之體”。“謞之靜”殆本作“皓月之靜”。“意”乃“憶”省。以秋云、夏云、皓月、流水形容教化之感人,意雖平列而句法錯綜,甚有詩意。“□”字乃從月鳥聲,或即“窵”字之異。金文有此字“□公團自作元劍,誕寶,用之”(見附圖)。原劍銘折為二,上段見《三代吉金文存》卷二十,第四十五葉,下段見同卷第四十三葉,合之乃得全文。《沈子也簋》“鴅”字從鳥丹聲,自是驩兜之“驩”,與此有別。
人所生往
丁士涵云:疑當作“則人生善”。今本“人所”二字,“所”乃“則”字誤,又誤乙二字,“往”即“生”字之誤衍,又脫“善”字耳。尹《注》云“人既思之,則生其善心”,可證今本之誤。
張文虎云:疑當作“人心所往”,猶言眾所歸往也。“心”字誤“生”,又倒。
姚永概云:“生”當是“歸”字脫爛而誤。……人上應有“君者”二字。言“君者人所歸往,教之始也”。然欲教人,必先身備之。下云“敬而待之,愛而使之”,正是身備之義。“賢者少,不肖者多,使其賢,不肖惡得不化”?使其賢者,使其自賢也。
沫若案:“生”與“性”通,“生往”猶言神往或心向往之。此當上屬為句,即“蕩蕩若流水,使人思之,人所生往”。
教之始也身必備之
丁士涵云:“備”乃“犕”之誤。“犕”與“服”同。《權修篇》“上身服以先之”,《法法篇》“先民服也”,《荀子·宥坐篇》“上先服之”。
辟之若秋云之始見賢者不肖者化焉
張文虎云:“賢者”二字,疑當在“辟”之上,謂賢者在上,如“秋云之始見”,不肖者仰而化之,猶離熱而得涼也。
張佩綸云:“辟之若秋云之始”七字亦衍。“辟之若秋云”乃《注》語,觀“教之始也”下《注》但言夏云而不及秋云,知其闌入本文。“之始”二字乃“教之始也”之衍文。
陶鴻慶云:尹《注》云“教者既若秋云始見而哀憐之,又若夏云之起而潤悅之,則天下之賢與不肖無不化焉”,據此,正文“秋云之始見”下當有“若夏云之起”五字。
沫若案:張說是也。“辟之若秋云之始見”,八字當刪。
若樊神山祭之
張佩綸云:當作“若山神焚祭之”。或“樊”乃“□”字之衍文。
維遹案:《周禮·山虞》“若祭山林則為主而修除”,鄭《注》“修除,治道路場壇”。場,謂地,即除地之處,壇謂神位之所也,是祭山林亦為壇壝營兆。《墨子·明鬼下》“必擇木之修茂者以為菆位”,“菆”與“蕝”同,“位”,神位也。《說文》“禜,設綿蕝為營”,《公羊》莊公二十五年《傳》“日食,……以朱絲營社,……為闇,恐人犯之,故營之”。此云“樊神山祭之”,蓋壇位營以籬落而祭之,意亦恐人犯之也。
沫若案:“神山”下當奪一“而”字。“敬而待之,愛而使之,若樊神山而祭之”,句法始一律。
使其賢不肖惡得不化
張文虎云:“使”猶用也。賢者見用,則不肖者自化,亦承上文。
李哲明云:當讀“賢”字斷句。所謂“舉皋陶,不仁者遠”也。
今夫政則少則若夫成形之征者也去則少可使人乎
宋本“少可使人乎”古本作“少人使可乎”,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同宋本。
丁士涵云:“少則”之“則”當作“行”,“也”字衍。“去則”當作“正行”,“正”與“政”通。“少”字衍。(尹《注》亦無。)當讀“今夫政則少行,若夫成形之征者,正行可使人乎”。下文云“必因成形而論于人,此政行也”,又云“政平而無威則不行”,是其證。
張佩綸云:“少則”,“少”當作“尚”,“則”,法也,“去則少”,當作“尚法則”。
李哲明云:“則”者法也。此言政取少者為則,少謂賢者。蓋“賢常少,不肖常多”,任使賢者為不肖者法,此政之成形足征者也。去其法則,豈可使人化之乎?下“少”字涉上而衍。
劉師培云:“今夫政則少則”,下“則”字疑當作“別”,冢上“相似而殊方”言。
沫若案:劉說“政則少則”當為“政則少別”,是也。“若夫成形之征者也,去則少人使可乎”當作“若夫威,形(刑)之征者也;去,則小人便,可乎?”政刑必相聯,此與教之重在感化者有別。
用貧與富何如而可曰甚富不可使甚貧不知恥
張文虎云:此四句與上下文意義不屬,當是它處錯簡。
張佩綸云:此一問一答當在“請問用之若何”前,誤廁于此。(德鈞案:張氏後有釋云“《國蓄篇》‘夫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貧則不可以罰威也’,即此意”。許稿未錄,而另作“維遹案”,則仍張說。)
維遹案:《國蓄篇》“夫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貧則不可以罰威也”,可移以釋此。
水平而不流無源則遬竭云平而雨不甚無委云雨(本作云)則遬已
宋本作“云則遬已”,趙本“云”作“雨”。古本、劉本、朱本作“雨平而云不甚,無委云云則遬已”。
張文虎云:此上疑亦有錯簡。
張佩綸云:《淮南·說山訓》“地平則水不流”。“云則遬已”當作“雨則遬已”。
姚永概云:“委”字當衍。“無源則速竭”,“無云雨則速已”,正相對為文。
維遹案:趙本“云”作“雨”,據尹《注》亦當作“雨”,今據正。
沫若案:“委”字非衍文。“委云”猶言“垂天之云”。稠云萃積,雨乃驟至,如稠云散則雨速止。亦有晴云,安得云“無云,雨則速已”耶?姚說謬。
親左有用無用則辟之若相為有兆怨
古本“左”作“尤”,劉本、朱本同。趙以下各本均作“左”,同宋本,唯張榜本作“在”。
孫星衍云:“為”讀作“偽”,言若詐偽相尚,則生怨,尹《注》非。
丁士涵云:此承上文“愛而無親”言之。“左”字即“有”之訛。“親有用”者,親近賢者也。“無用則辟之”者,遠去不肖也。“若相為兆怨”句屬下讀,(“有”字衍。)尹《注》下文“危本不稱句”云,“如此者,或能懷怨以敗國”。《管子》文義本如此也。
安井衡云:“左”古本作“尤”,亦非。張榜破作“在”,是也。
張文虎云:“有”疑當作“右”,尹《注》不知“有”字為誤文,以屬下句,不可通矣。
張佩綸云:“親左有”當作“親左右”,疑“怨”乃“眢”字之誤。《說文》“眢,目無明也,瞽,目但有朕也”,《淮南·詮言訓》“游無朕”,高《注》“朕,兆也”,有兆即有朕也。《周禮·視了》“相瞽”,《注》“相謂扶工”,《論語》“固相師之道也”,馬《注》“相,導也”,鄭《注》“相,扶也”。相當用有目者,今乃為目但有朕之眢,無用明矣。《禮記·仲尼燕居篇》“治國而無禮,辟猶瞽之無相與,倀倀乎其何之”。
李哲明云:“左”古“佐”字。“有用”當斷句,“辟之”斷句,“辟”讀為避。言親近佐我之人為甚有用耳。若“無用”則匪唯不親之,且當避之。“為”當從孫星衍說同“偽”。親之與否無所容偽。若相與為偽,“兆怨”之道也。
沫若案:張佩綸說極有見地,唯“若相為有”當為句,“有”乃“盲”字之誤。親左右,用無用,則猶如盲以導盲,必使人生怨。
上短下長無度而用則危本不稱而祀譚次祖犯詛渝盟傷言
古本無“言”字,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本以下各本有“言”字。
丁士涵云:“譚”與“覃”通,“祖”疑“神”字誤。“次神”當為“神次”。下文云“知神次者,操犧牲與珪璧以執其斝”此涉下“祖”字而誤。
張文虎云:句不可解,疑“祀”乃“亂”之誤,俗書“亂”作“亂”也。“禫”與“神”草書形似,“次”字衍,“祖犯”倒,“詛”即“祖”字之調,衍文,當作“而亂神犯祖渝盟傷言”,“犯祖”見《漢書·翟方進傳》。
何如璋云:“譚”宜作“諂”。祀諂云者言不尊祖而祭非其鬼。
劉師培云:丁校是也。《五行篇》云“貸曋神廬”正與此句約同。“神廬”猶之“神次”也。此文“祀譚”之“譚”亦必與“貨曋”之“曋”同字。惟“譚”及,“貨曋”,義并未詳。(下文“辟之若尊譚”亦然。)
李哲明云:“則危”當斷句,與上“則不行”、“則流”文法一例。“本不稱”蓋屬下“而祀譚”為句。祀莫崇于報本,故祖為重。本不稱而祀及之,是“非其鬼而祭之”,誣其祖矣。譚,依《注》訓延,延,及之也。“次祖犯詛”與“渝盟傷言”對文。“次”字疑“欺”之誤。詛盟正以表其不欺,自欺其祖則犯詛矣。盟言不可以渝,犯詛則渝盟,是傷言也。
維遹案:“傷言”與“犯詛”“渝盟”義不相類,疑“言”為“信”之壞,“傷信”猶“毀信”也。下文“齊約之信”,《注》“詛盟欲為整齊要束之信”,亦以“詛盟”與“信”相系。《左》桓十二年《傳》“君子曰:茍信不絕,盟無益也”。
沫若案:當以“上短下長,無度而用則危本”為句,“不稱而祀,譚”為句。“譚”同“誕”,“不稱而祀,誕”即“非其鬼而祭之,謅也”。“次祖”者趑趄、次且、次睢。“言”是“信”之壞字,許說得之。
敬祖襧尊始也齊約之信論行也尊天地之理所以論威也
張文虎云:“論行”上疑亦當有“所以”二字,又此二“論”字并當作“諭”,下“必因成形而論于人”,“論”字同。
維遹案:“襧”下“信”下皆脫“所以”二字。“約”下“之”字衍。當云“敬祖襧所以尊始也,齊約信所以論行也”,與下“尊天地之理所以論威也”,文同一例。尹《注》第二句云“詛盟欲為整齊要束之信所以論行也”,是所據本有“所以”二字明矣。“論”字非誤文,《呂氏春秋·適音篇》“論,明也”。
薄德之君之府囊也
丁士涵云:尊始、論行、論威,不可言“薄德”,疑當作“博德”,猶大德也。《史記,張儀傳》“欲王者務博其德”,下文言政行可王,皆指大德之君言。
俞樾云:尹《注》但云“德薄之君,皆囊而藏之”,不釋“府”字之義,疑“府”乃“所”字之誤。隸書“所”字作“肧”,與“府”相似而誤。《管子》原文本云“薄德之君之所囊也”,故尹《注》止解“囊”字也。
張文虎云:丁、俞二說皆是也。“囊”字疑當作《洛誥》“汝乃是不蘉”之“蘉”,《釋文》“蘉,莫剛反”,引馬氏云“勉也”,與“□”字形聲相近,(□俗囊字。)
沫若案:原文當為“薄德,人群之府囊(腐壤)也”,連下句“必因威刑而論于人”為讀。古之讀書者于“薄德”下加頓點,乃連頓點與“人”字而被抄為“之”。不得其解者,更破“群”為“君”耳。“府囊”讀為腐壤,猶言“糞土之墻”。
必因成刑而論於人此政者也可以王乎
古本、劉本、朱本“刑”作“形”,此據宋本。“者”字宋作“衍”,趙作“行”,此據古本、劉本、朱本。
戴望云:宋本“形”作“刑”,“行”誤作“衍”。
沫若案:“成”乃“威”之誤。“論”即論刑之論。言薄德之人乃人群之敗類,必依據刑殺之威為人所論處。此即所謂政,承上政教之別而言,錯簡遂致隔離耳。
必辨於天地之道
安井衡云:古本“辯”作“辨”。(沫若案:各本均作“辨”,唯下“辨於地利”宋本、趙本始作“辯”。)下句言“地”,此“地”字當衍。
維遹案:“之”字亦衍。“辯於天道”與下“辯於地利”文相對也。
君親自好事
吳汝綸云:“自”當為“㠯”。
維遹案:先秦典籍,罕見“親自”連文。昊謂“自”當作“㠯”,是也。“自”“㠯”形近易誤。“親以好事”與下“強以立斷”、“仁以好任”文同一例。
仁以好任
王引之云:“任”當作“仕”,字之誤也。“仕”與“士”同,此承上“士可戚”而言。且“仕”與“事”為韻,尹《注》非。
何如璋云:“仁以好人”句,“任”字衍。
張佩綸云:當作“仁以任人”。《論語》子張問仁於孔子,孔子曰“信則人任焉”。言其效則人任,言其體則任人,亦仁之一端也。
沫若案:當讀“仁以好任人”為句,“任”字“好”字均不當衍。
人君壽以政年
丁士涵云:“政”當為“致”。
張佩綸云:“君壽以政年”當作“政以壽年”。《漢書·刑法志》“詩云宜民宜人受祿于天;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而永年命”。
沫若案:“人”字屬上,“政”當為“致”,“君壽以致年”與上“君親以好事”同例。“壽”當讀為禱,下文“為禱朝(廟)縷綿,明輕財而重民(原誤為‘名’)”。“年”謂豐年也。
六畜遮育五谷遮熟
惠棟云:“康侯用錫馬蕃庶”,鄭氏曰“蕃庶謂蕃遮禽也。庶音止奢反”。棟案《管子》“六畜遮育,五谷遮熟”,則蕃遮猶蕃育也。(《九經古義》)
洪頤煊云:《說文》“遮,從辵,庶聲”,《易·晉卦》“用錫馬蕃庶”,《釋文》云“庶,鄭止奢反,謂蕃遮禽也”,遮、庶古字通用。《爾雅·釋詁》“庶,眾也”,尹《注》非。
忽然易卿而移忽然易事而化變而足以成名
古本無“化”字,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本有“化”字。
豬飼彥博云:“卿”疑當作“鄉”,同“饗”,謂變所趨向而移易之。
丁士涵云:“卿”當為“鄉”。
俞樾云:尹《注》解“易卿”句曰“黜不肖,立仁賢”,解“易事”句曰“去故而取新”,皆非《管子》之意也。《管子》蓋謂鄰國之君俱賢,則不得王,故必待其有變。“忽然而易卿”,“忽然而易事”,皆就鄰國言之。“易卿而移”,“易事而化”,皆謂變而不善,使我有可乘之機也。故下文曰“變而足以成名”。尹《注》失之。
張佩綸云:“卿”當作“鄉”,字之誤也。《荀子·賦》“四時易鄉”,《文選·東京賦》“授時順鄉”,薛《注》“鄉,方也”。
沫若案:“易事而化變”,變字當是衍文。原本當作“化”,與“移”字為韻。後人注以“變”字,故或以“變”改“化”,或并書,“化變”而兩存之。“而足以成名”,而猶乃也。
承弊而民(本作名)勸之
宋本作“名”,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作“民”。
戴望云:宋本“民”作“名”。
丁士涵云:“承”當作“拯”,言拯救其弊。
張佩綸云:“承弊而名勸之”,謂承周法之弊而重名以勸之,即下文“輕財重名”是也。各本改為“民勸之”,誤。
陶鴻慶云:尹《注》解“承弊”為“承先代之弊”,非也。上文云“鄰國之君俱不賢,然後得王,俱賢若何?曰:忽然易卿而移,忽然易事而化”,俞氏云“此皆就鄰國言之,謂其變而不善,使我有可乘之機也”,然則此云“承弊”亦謂“承鄰國之弊”,其功易成,故民勸之也。
劉師培云:“名”字當從他本作“民”。“之”字衍。(尹《注》所據本已作“名”。)下云“慈種而民富”,與此對文。
沫若案:“承弊而民勸”與“慈種而民富”對文。“承”與“贈”通。《禮記·文王世子》“赗賻承含皆有正焉”,鄭《注》“承讀為贈”。“弊”假為“幣”,下文“請問諸侯之化(貨)?弊也。幣也者家(稼)也”,與此同。《鹽鐵論·力耕篇》“禹以歷山之金,湯以莊山之銅,鑄幣以贈其民,而天下稱仁”,即此“承弊而民勸”之意。
慈種而民富
豬飼彥博云:“慈”當作“茲”,同“滋”。
丁士涵云:“慈”讀曰滋,《說文》“茲,草木多益”,“滋,益也”。種殖繁茂,故民富。一曰:滋亦種也,《楚辭》“余既滋蘭之九畹兮”,《注》“滋,蒔也”。《一切經音義》三“滋,古文孖磁二形同”,《玉篇》“稵,益也,與滋同,一曰蒔也”。
李哲明云:“慈”當為“茲”。茲,益也,即今滋長字。言滋養種植而民自富也。下文“與物俱長,應風雨而種”即申“茲種”之義。古“慈”與“茲”通。《左氏春秋經》“公孫茲如牟”,《公羊》作“公孫慈”。又宋襄公茲父,《公羊》作慈父,即其證。
沫若案:《揆度篇》“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故無什倍之賈,無倍稱之民”,殆即此“慈種而民富”之意。慈猶赍也。
應言待感與物俱長
張文虎云:“言”疑“峕”字之訛,“峕”古“時”字,下文云“變之美者應其時”。(“之”字本作“其”,從《雜志》說。)
張佩綸云:“應言待感”,“言”乃“變”之壞字。即下文“變之美者,應其時也”。
放(本作故)日月之明
俞樾云:“故”疑“放”字之誤。唐《石經》桓九年《谷梁傳》“則是放命也”,今本“放”誤作“故”,即其例也。“放日月之明”,正尹《注》所謂“與日月齊其明”者,若作“故”字,則文義未足矣。
張佩綸云:《禮記·禮器》“為朝夕必放于日月”。
李哲明云:“故”疑“效”之誤。《度地篇》“以毋敗為固”,宋本“固”作“故”,元本作“效”,亦一證也。
應風雨而動(本作種)
張文虎云:“種”疑當作“動”。
斯民之良也
豬飼彥博云:上云“應風雨而種”,“良”疑當作“食”,謂五谷也。
沫沫案:“良”乃“長”字之誤,讀上聲。
不有而丑天地非天子之事也
豬飼彥博云:“丑”疑當作“配”。
丁士涵云:《形勢篇》云“有聞道而好定萬物者,天地之配也”,此“丑”字或“配”之誤。
張佩綸云:“不有而丑天地”當作“道不而媲天地”。《廣韻》“䠘,見《管子》”,案:媲,俗字也。此必三家修《廣韻》所見本尚作“䠘”,及宋本傳刻有作“配”者,有作“魄”者,遂誤刻為“丑”矣。
陶鴻慶云:丑,類也。“也”讀為“邪”。此承上文,言不有其功而德齊天地,非天子之事而何。《管子》之意,蓋謂鄰國之君俱賢,雖不得王,茍有上事,則亦天子之事矣。尹《注》云“不有上事而丑惡天地之化,此亦非天子之事”,殊不成義。
姚永概云:《禮記》“比物丑類”猶比也。此言不有天地覆載之德不可比于天地耳。尹以為“丑惡天地”,失之。
郭大癡云:《方言》“丑,同也”。“丑天地”,同其覆載也。
維遹案:陶說義長。
沫若案:“不”當讀為丕,“丕有”,大有也。
民變而不能變是棁之傅革有革而不能革不可服
丁士涵云:“棁”當為“□”,《輕重甲篇》“請文皮□服而以為幣乎?”尹《注》曰“它臥切,落毛也”,《廣雅》“□,毻解也”,“毻,鳥易毛也”。《方言》“毻,易也”,郭璞《注》云“謂解毻也”。《江賦》“產毻積羽”,李善《注》曰“字書曰:□,落毛也”,“□”與“毻”同。《說文》“蛻,蛇蟬所解皮也”。《莊子·寓言篇》云“予蜩甲也,蛇蛻也”,“毻”“□”“蛻”并同義。毻之言隋也。□之言脫也。蛇蟬所解皮曰蛻,鳥獸所脫毛亦曰□矣。“傅”與“附”同,“革”猶皮也。(《說文》“革,獸皮,治去其毛,皮更之象”,又云“鞹,去毛皮也”。《詩·羔羊傳》“革,猶皮也,獸皮治去其毛曰革,對文言之異,散文言之則皮革通云”。)民之變化,辟若鳥獸之脫毛。變而不能變,辟若鳥獸所脫之毛仍附于其皮。其皮不能去舊更新,所謂有革而不能革也。上“革”字指皮革言,下“革”字指革更言。尹《注》誤。
張佩綸云:《說文》“棁,木杖也”。《詩·羔羊傳》“革猶皮也”,《說文》“服,用也”,傅革于木杖,不可用,以喻不能變民,民亦不可用也。定四年《傳》“吳用木也,我用革也”。
沫若案:下文有“民未始變而是變,是為自亂”十一字,當移至此處“民變而不能變”之上。“民變而不能變”是猶皮毛已蛻而未蛻盡,則皮不為皮,革不為革,雖有革而不能為革之用。喻言變革之必須及時而盡致也。此文言變革頗有意取其雙關。古者皮與革,析言之則有別,傅毛者謂之皮,去毛者謂之革,而皮亦謂之“變”。《易·革》之九五“大人虎變”,又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虎變”“豹變”謂虎皮、豹皮,皮變陰陽對轉。“民變”與“文變”之音相同,“文變”即虎豹之皮也。
民服(本作死)信諸侯服(本作死)化
豬飼彥博云:下“死”字當依下作“之”。
張文虎云:兩“死”字疑當作“服”,承上“不可服”來,古文“服”作“□”與“□”形近而訛。“化”乃古“貨”字。
李哲明讀“化”為貨,與張同,“死”讀如字。
張佩綸云:兩“死”字皆“元”字之誤,言民無信,由于諸侯之無化。
陶鴻慶云:兩“死”字疑皆“服”字之誤。“死”本作“□”“服”或作“□”,下半相似而誤。《淮南·主術訓》“馬服于衡下”,今本“服”訛作“死”,本書《四稱篇》“君若有憂,則臣服之”,王氏云“服當為死”,并其例也。“民服信,諸侯服化”,即承上“不可服”而言。尹《注》據今本曲為之說,義皆難通。
沫若案:“死”字不誤,當讀為尸。古死、尸通用。尸者主也,守也。“化”同“貨”。
請問諸侯之化弊也弊也者家也家也者以因人之所重而行之
宋楊忱本作“弊”,上“弊”字下有“也”字。趙本“弊”作“獘”,上“弊”字下無“也”字。古本、劉本、朱本作“弊”,無“也”字。
張文虎云:“化”亦讀為貨,“獘”與“幣”古通。“獘”無“家”義,疑“帛”之訛。《古文四聲韻》引古文“家”字作“□”與“帛”形近。《說文》“幣,帛也”。下家字疑當作“獘”,涉上而誤。
劉師培云:張謂“弊”與“幣”古通,其說是也。“家”疑易訛,或系“賈”字之假。(《莊子·列御寇篇》云“單千金之家”,《釋文》云“家本一作賈,又作價”,是其例。)下文云“家也者以因人之所重而行之”,作“易”作“賈”,義并可通。
尹桐陽云:家,賈也。凡物有值皆為幣,不必其為金玉等也。《莊子·列御寇》“單千金之家”,《音義》“本亦作賈,又作價”。
李哲明云:幣為凡有家者之所須,故云家也。言所以殖其家也。家也者以因人所重在幣,家所恃以立,必求以流行之。
沫若案:“請問諸侯之化”為句,下“弊也”乃答辭。“家”讀為稼。《廣韻》“稼、家同”,《注》“稼,家事也”。古者錢幣多取耕具形。如錢本為錢镈,幣者鐅也。《說文》“鐅,河內謂臿頭金也”,《方言》郭《注》“江東謂鍬刃為鐅”。貨幣用耕具形,故以稼穡事解之。其所以者,以稼穡為人所重,故因之以鑄幣而通行焉。
吾君長來獵君長虎豹之皮
王念孫云:此當作“吾君長來獵虎豹之皮”,尹《注》云“君好虎豹皮,故來獵”,是其證。其下“君長”二字,則因上而衍。
丁士涵云:“來”疑“求”字之誤。獵,取也。“虎豹之皮用”,猶《周官》言邦國之財用耳。尹讀“用”字下屬,非。
郭嵩燾云:疑“君長”二字涉下而衍,“吾”字又涉下“今吾君戰”而衍,此文當為“來獵之君長虎豹之皮”,“來獵”猶言從獵也。與下“用功力之君”、“好戰之君”文法一律,是“吾君長”三字衍文,“來獵”下又奪一“之”字也。
俞樾云:上“長”字衍文,下“長”字當訓為“上”。《呂氏春秋·貴公篇》“用管子而為五伯長”,《勿躬篇》“雖不知可以為長”,高《注》并曰“長,上也”。此文當以“吾君來獵”為句,“君長虎豹之皮”為句。“君長虎豹之皮”者,君上虎豹之皮也,與下文“上金玉幣”“上甲兵”,文異而義同。尹《注》曰“君好虎豹皮故來獵”,則其所據本尚未衍上“長”字。若如今本,則“君長”二字連文。“君長虎豹之皮”,文義未明,尹何以云“君好虎豹皮”乎?《注》文“好”字,正釋“長”字之義,“長”即上也。上之,是好之也。後人不達,誤以“君長”連讀,遂于上句亦增“長”字,而文義失矣。
張佩綸云:當作“校獵之君,長虎豹之皮”,上“吾君長”三字衍。
劉師培云:“吾君長”三字均系衍文。(“君長”涉下而衍,“吾”又“君”字之訛。)“君”上脫“之”,字。下文云“用功力之君上金玉幣,好戰之君上甲兵”,此與并文。又下句尹《注》云“君上用金玉為幣,故用功力”,本文尹《注》云“君好虎豹皮故來獵”,兩《注》句例正同,則尹《注》所據之本當作“來獵之君,長虎豹之皮”(“來”亦誤字,丁疑“求”字,義較長),“長”猶上也。《左傳》桓五年“君子不欲多上人”,《鄭世家》作“犯長且難之”,此長、上古通之證。(《國語·吳語注》“長,先也”。
維遹案:張說是也。
沫若案:“吾君長來”當是另一句之殘文,疑本作“五谷之君長耒耜”。“五”下文字蠹壞,校者以□識之,乃誤與五合而為“吾”。“耒”誤為“來”。“耒”下當不止奪一“耜”字,下句當為“好獵之君長虎豹之皮”。
用功力之君上金玉幣
古本、劉本、朱本無“力”字。趙本有,同宋本。
丁士涵云:(“用”字上屬為句。)“幣”字衍。“上金玉”與“上甲兵”對文。
張佩論云:“用功力之君”,“用”當作“通”,《孟子》“通功易事”。朱東光本無“力”字,即“功”字之壤也。
今吾君戰則請行民之所重
丁士涵云:十一字當一句讀,上文云“以因人之重而行之”。
飲食者也侈樂者也民之所願也
古本“侈樂”作“飲食”。劉本、朱本作“侈食”。趙本作“侈樂”,同宋本。
張文虎云:兩“者”字疑衍。
張佩綸云:當作“飲食者民之所欲也,侈樂者民之所愿也”。《禮記》“飲食男女,民之大欲存焉”。補此句,則兩“者”字文義始順。下文“欲”“愿”并承亦合。
陶鴻慶云:此文本云“飲食者,民之所欲也,侈樂者,民之所愿也”,下云“足其所欲,贍其所愿,則能用之耳”,即承此言。傳寫“飲食者”下,奪“民之所欲”四字,校者不能是正,輒于“侈樂者”下加“也”字以相配耳。
維遹案:張(佩綸)、陶說是。
傷心者不可以致功
戴望云:宋本、朱本“功”作“力”。
沫若案:古本“功”亦作“力”,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本作“功”。
故嘗至味而罷至樂
劉績云:別本《注》“罷至樂,謂耳倦絲竹也”。
戴望云:宋本上“至”字作“致”。(沫若案:古本亦作“致”。)
姚永概云:“嘗至味而”為句,“罷至樂而”為句。兩“而”字讀如《論語》“偏其反而”及“已而已而”之而。致功之人不可令其傷心,必有以娛樂之。故其言如此。
維遹案:劉以倦釋“罷”,是“罷”與“疲”同。宋本“至”作“致”,古字通。致,精致也,“至樂”猶靡靡之音。
沫若案:劉引“別本《注》”并非劉說。“至樂”不必即是“靡靡之音”。
而雕卵然後淪之雕橑然後爨之
段玉裁云:“橑”當為“燎”,庭燎,大燭也。爨,然也。
洪頤煊云:《藝文類聚》八十引作“夫雕橑然後炊之,雕卵然後淪之”,與此不同。《淮南·本經訓》“橑檐榱題”,高誘《注》“橑,椽橑也”。《大戴記·保傅篇》“二十八橑以象列星”,《注》“橑,蓋弓也”,《一切經音義》“燎,古文橑同”。
張佩綸云:《玉燭寶典》引《管子》云“雕燎然後灼之,雕卵然後淪之”。又云“古之豪家,食稱畫卵,今世猶染藍蒨雜色,仍加雕鏤,遙相餉遺,或置盤俎”。
維遹案:“而”字涉上文而衍,《御覽·羽族部》十五引無“而”字,《玉燭寶典》引“橑”作“燎”,“爨”作“灼”。
丹沙之穴不塞則商賈不處
張文虎云:上“不”字當衍,言利源塞則商賈去也。
張佩綸云:《國蓄篇》曰“塞民之養,隘其利途”,不塞則利不“出于一孔”,而商賈他往矣。塞之則商賈處而貧民日有所業,不至甚貧。
沫若案:商賈貴在流通,利源不塞故商賈不呆滯也。“不”字不當衍。
富者靡之貧者為之
張文虎云:“靡”與“為”韻。言富者能不恤其財,則貧者不憚其勞。
陶鴻慶云:尹《注》云“富者所以得成此侈靡,則重(疑‘兼’字之誤)并貧者而為之也”。此失其旨。此言富者費財而貧者致力耳。
沫若案:此言為政者當使富者消費,使貧者就業。上“之”字指富者,下“之”字指貧者。
此百姓之怠生百振而食非獨自為也
豬飼彥博云:“怠”當作“息”。。息生猶養生也。“百振”當作“相振”,謂相救也。
丁士涵云:“百”當為“不”,此涉上文“百姓”而誤。“振”與“賑”同,給也。
俞樾云:“百”乃“自”字之誤,言自振作而食,非獨自為也。兩“自”字正相應,因涉上句“百姓”字而誤“自”為“百”。文不可通。
張文虎云:丁君云“百當為不”,是也。“怠”疑當作“治”,言此百姓之所以為生,貧富相濟,不待上之振恤,而自以得食也。
張佩綸云:百姓,百族。“生百”即“百姓”之衍文。“怠振”當作“振德”。
姚永概云:此言商賈之財散之以生百姓,必為上者代民為之。民不能自為也。富者肯侈靡,然後貧者之力有所售。故曰“富者靡之,貧者為之”。“怠”字當衍。此百姓之生必百方振作而食,然非獨自為,必君相“為之畜化用”之法以生之也。化富者之財用之貧者,化貧者之力用之富者,所謂“化用”矣。
郭大癡云:“百”讀魯僖廿八年《左傳》“距躍三百,曲踴三百”之百。杜預《注》“猶勵也”。“百振”者勉力自奮以為之也。
沫若案:“怠”與“怡”古本一字。此“怠生”當讀為怡生,謂安居樂業也。
為之畜化
豬飼彥博云:“化”當作“貨”。
張文虎云:“化”亦當為“貨”。
用其臣者
王念孫云:“用其臣者”四字,統下八句而言。尹以“用”字上屬為句,非也。
沫若案:尹知章以“用”字屬上,讀為“為之畜化用”。姚永概從之,并曲為之說(見上),非是。王屬下讀,是也。臣在古本為奴隸之通稱,為人臣者即由奴隸轉化。故此所言操縱人臣之法,與操縱奴隸者幾無以異。“予而奪之,使而輟之”,“奪”與“輟”韻。“使而輟之”者謂不使收其成功。“徒以而富(福)之,父系而伏之”,富與伏韻。“徒以”謂予以賞賜,但使享有而非領有。“父系”“父”乃“斧”之省,系謂縲紲。“予虛爵而驕之,收其春秋之財而消之”(“財”本作“時”,從張文虎校改),驕與消韻。“肴雜禮儀而居之,時舉其強者以譽之久”(“肴”本作“有”,依俞樾校改),居與譽韻。
徒以而富之父系(本作系)而伏之
宋本作“擊”,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系”。
豬飼彥博云:“以”當作“予”,“父”疑當作“久”。
王念孫云:“父”字義不可通,當是“又”字之訛。(篆文“又”“父”相似。)又者,承上之詞,尹《注》非。
張佩綸云:徒役,以而富之。父,《詩·伐木傳》“天子謂同姓諸侯,諸侯謂同姓大夫皆曰父”。“擊而伏之”,《漢書·陳平傳》“主臣”,《注》“晉灼曰:主,擊也;臣,服也;言其擊伏皇恐之辭”。(沫若案:語見《王陵傳》,張引誤。)
姚永概云:以,與也。與之以人徒而富之也。“父系”謂恩如父以系其心,所以伏之也。
章炳麟云:尹《注》“或加父罪而系之,子必伏而破產以贖父也”,此說殊為譎詐之尤,管子雖尚權術,何至于是?且于文義亦甚迂曲。《雜志》謂“父”為“又”之誤,然尚須改字。“父”乃“捕”之省借,“捕”從甫聲,“甫”從父聲也。“伏”借為“偪”,猶《考工》“不伏其轅”,故書“伏”作“偪”也。此謂有逋國帑者,則捕系以逼迫之使完納也。
沫若案:“徒以”謂予其名而不予其實。“富”假為“福”,無實則非富,但可云有福。“父”乃“斧”之初文,此用其本義,即斧鉞之謂。“系”謂縲紲。“父系”猶刑戮,故言“伏之”也。
收其春秋之時而消之
丁士涵云:“時”當為“利”,尹《注》亦作“利”。春秋之利,若春秋以斂繒帛,夏貸以收秋實,以及泰春泰秋斂谷之說皆是也。
張文虎云:“時”疑當作“財”,古音同部,字形亦近。“消”蓋“捎”之借字。《說文》“捎,自關以西凡取物之上者為撟捎”,解見段氏《注》。
姚永概云:春秋之時民皆收歸于農畝以消散之。若使富者常擁眾亦非策也。
沫若案:張說為長,“時”當為“財”之誤。唯上既言“收”,則下“消”字不得說為捎。消即消費之意。《揆度篇》“其在谷者守之春秋”,故此乃謂消費地主之收人。
有雜禮我而居之
王引之云:“有”讀為又,亦承上之詞。“禮我”當為“禮義”,脫其上半耳。
俞樾云:“有”當為“肴”,“我”當為“義”,并壞字也。“肴”讀為殽。《說文·殳部》“殽,相雜錯也”,《漢書·食貨志》“殽雜為巧”,亦以殽雜連文。
姚永概云:王說是也,俞說不可通。“雜”乃“集”之誤。又集之于禮義之中,使其得所居,然後末作之人乃不生事。此與上句皆為防弊之法。
沫若案:以俞說為長。原文為韻語,王于八句中兩以“又”字為說,乃視為散文,有失文例。“禮義”者,禮儀也。禮儀乃人所為。“肴雜”云者多為繁文縟禮之謂。對禮儀用“肴雜”,雖有損禮儀之尊嚴(姚謂“俞說不可通”者以此),然正合乎制禮作儀之實際。
時舉其強者以譽之
張佩論云:“舉”“譽”二字當互易。
沫若案:張說非是,“舉”如舉例之舉,重在譽之而已,非實舉而用之也。
強而可使服事辯以辯辭智以招請廉以標人堅強以乘六廣其德以輕上位不能使之而流徙此謂國亡之郄
古本“摽”作“標”,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摽”,梅本作“標”。
朱長春云:“招”,召而謀議。“請”,如請事、請問。
安井衡云:古本“摽”作“標”。
俞樾云:“國亡之郄”當依《注》作“亡國之郄”,與下文“成國之法”正相對成文。然則此七句者,非美事也,而尹《注》皆失之。今為釋其義曰“強而可使服事”者,言下不順從上令,強之而後可使服事也。“辯以辯辭”者,下“辯”字當讀為“變”,《禮記·禮運篇》“大夫麩宗廟謂之變”,鄭《注》曰“變當為辯”,是其例也,謂以辯給變亂人之辭也。“智以招請”者,“請”讀為情。《荀子·成相篇》“聽之經,明其請”,楊《注》曰“請,當為情”,是其例也。《國語·周語》曰“而好盡言以招人過”,此“招”字義與彼同,言恃其智以招人之情實也。“廉以摽人”者,摽讀為“剽”。《後漢書·崔寔傳》“剽賣田宅”,李賢《注》曰“剽一作標”,是其例也。《說文·刀部》“剽,砭刺也”,廉而剽人,言恃其廉而傷人也。“堅強以乘六”者,尹《注》曰“君能堅意強力,以乘上之六者”,然上文并無六者,《注》說非也。“六”乃“下”字之誤,草書相似故也。《國語·周語》曰“乘人不義”,韋《注》曰“乘,陵也”,堅強以乘下,言堅強以陵下也。“廣其德以輕上位”者,位字當屬下讀。“廣其德以輕上”,與“堅強以乘下”,正相對成文,言廣樹其德,以分上之權,若齊之陳氏也。“位不能使之而流徙”者,“位”字據尹《注》作“任”,故云“可以分其上之任”,是“位”乃“任”之誤也。此文當作“任不能而使之流徙”,言不能之人任之以事,而使之得罪流徙,所謂“賊夫人之子”也。今“而”字在“使之”下,乃傳寫誤倒,又誤“任”為“位”,而屬之上句,遂不可曉矣。
張文虎云:俞說是也。然“強而可使服事”句不辭,疑有衍字,謂以強服人也,與下“辯以辯辭,智以招請,廉以摽人”句法當一例。
何如璋云:“智以招請”當作“咨謀”。《詩·皇皇者華》“周爰咨謀”。
郭大癡云:《漢書·王莽傳》“六者戮也”,是同音得通假為戮。“堅強”為臣之負勢,而“乘六”則憑凌以恣其誅戮也。
沫若案:此由“用臣者”直貫而下。謂臣之“強而可使服事”者則使之服事。辯者使辯辭,如行人之類;智者使招情,如間諜之類;廉者使摽人,如監工之類。其不能使者,如“堅強以乘下(‘下’本作‘六’,從俞樾校改),廣(曠)其德以輕上位”則流徙之。下“而”字猶則也。“國亡之郄”當為“國氓之范”。“亡”乃“氓”之殘,“郄”乃“范”之誤。范字右半誤認為邑,左半復略增益之,因訛為郄。“范”與“范”同,法也。
故法而守常
王念孫云:此當作“法故而守常”,“法故”與“守常”對文。法故而守常,與下文“尊禮而變俗,上信而賤文”,文亦相對。尹《注》非。
郭大癡云:故、固古通。“故法”,堅持成憲也。“守常”,循為世典也。
沫若案:以郭說為是。“固法”與“守常”對文。如為“法故”則與“守常”犯復矣。
好緣而好駔
洪頤煊云:古者禮服皆有緣,《玉藻》云“緣廣寸半,謂衣邊飾也”。《晏子春秋·諫篇》云“聖人之服中悅而不駔,今君之服駔華,不可以導眾”,《周禮·典瑞》“駔圭璋璧琮琥璜之渠眉”,鄭《注》“駔讀為組,以組穿聯六玉”。“好緣”“好駔”皆謂衣服華飾,尹《注》非。
丁士涵云:“緣”,順也。“馭”,猶麤也。下“好”當為“棄”,尹所見本不誤,《注》文可證。
俞樾云:上“好”字乃“惡”字之誤,尹《注》曰“緣即捐也。怯惡者必亂,故棄之”,是其所據本正作“惡緣”,惟尹解此句未得其義。緣之言循也。《廣雅·釋詁》曰“緣,循也”,《莊子·列御寇篇》曰“緣,循仗物而行者也”,然則緣與駔義正相反。惡緣而好駔,謂惡因循而好壯健也。
張文虎云:上“好”字疑當作“惡”,謂惡華飾而好駔馬也,與上“尊禮而變俗,上信而賤文”句法當一例。
張佩綸云:《周禮》“內司服緣衣”,鄭《注》“雜記曰‘夫人服稅衣,揄狄’,又《喪大記》曰‘士妻以褖衣’(今本《喪大記》作‘稅衣’),言‘褖’者甚眾,此‘緣衣’者實作褖衣也。褖衣御于王之服,亦以燕居。男子之褖衣黑,則是亦黑也。緣,字之誤也”。《儀禮·士喪禮》“褖衣”,《注》“古文褖為緣”。《禮記·玉藻》“士褖衣”,《注》“褖,或作稅”。是則“褖衣”古文作“褖”,亦或作“稅”。《晏子》“聖人之服中悅而不駔”正當作“中稅而不駔”,即緣之或體也。《釋名·釋衣服》“褖衣,褖然黑色也”。“駔”讀為組,據《晏》則華飾也。“好駔”之“好”承上而誤。元《注》“緣即捐也。駔,馬之壯健者。怯惡者必亂,故棄之”。“緣”之訓捐,于古無征。且本文緣、駔相對,好捐更不可解。《說文》“捐,棄也”。“緣即捐也”當作“捐,猶棄也”。訓“捐”為棄,故下云“棄之”。“好駔”,當作“捐駔”。丁士涵謂當作“棄駔”,棄字易明,不必更釋為捐矣。捐駔,猶言黜華。
沫若案:“好緣而好駔”當作“好緣而嫌駔”。“嫌”與“好”草書形近致誤。尹《注》“緣即捐也”亦當是“嫌即捐也”。非謂“嫌”與“捐”同意,乃謂嫌之即捐棄之耳。“緣”訓順,“駔”訓麤,以丁說為是。
聖人者陰陽理故平外而險中
古本“陰陽”下有“之”,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無“之”字,同宋本。
維遹案:“陰陽理”猶言理陰陽,意猶“燮理陰陽”。尹《注》非。
沫若案:當依古本作“陰陽之理”,“之”猶是也。
信其情者傷其神美其質者傷其文
張佩綸云:“信其情”,“信”讀為伸。
沫若案:兩“傷”字均“□”之誤。“□”與“揚”通。《淮南·詮言》“飾其外者傷其內,扶其情者害其神,見其文者蔽其質”,語仿此,然誤讀為傷害之傷。淮南門下學者常有此病。
變其美者應其時
豬飼彥博云:“變其美”,“其”當作“之”。
王念孫云:當作“變之美者應其時”,與上句“化之美者應其名”相對為文。尹《注》云“事應其時,故變美也”,即其證。今本之作“其”者,涉上下諸“其”字而誤。
承從天之指
戴望云:“從”字衍,蓋一本作“承”,一本作“從”,校者誤合之耳。下文同。
姚永概云:“從”字當衍,尋尹《注》亦無。下文同。
維遹案:“從”當作“以”,本在“承”字上,“從”古字作“從”,與“以”形近,因“以”誤為“從”,又改為“從”,校者遂倒其文。
沫若案:當衍“承”字,說詳下。
辱舉其死
丁士涵云:“辱”與“蓐”古字通用,《方言》、《廣雅》并云“蓐,厚也”。金神曰蓐收,亦以厚收為訓。《左》昭廿九年《傳》“祭法蓐收”,《釋文》“本作辱”。
章炳鱗云:下文釋之曰“辱舉其死者,與其失人同,公事,則道必行”,“辱”乃借為“蓐收”“蓐”。《左》昭二十九年“蓐收”,《釋文》作“辱”,可證。《白虎通·五行》釋蓐收云“蓐,縮也”,按“縮”與“收”義本相近。《周語》云“縮取備物”,《淮南·覽冥訓》云“春秋縮其和”,《注》“縮,臧也”。是皆與“收”義近。“蓐舉其死”,猶云“收舉其死”,“死”即“尸”之借。(《陳湯傳》“求谷吉等死”,《尹賞傳》“安所求子死,桓東少年場”,可證。)謂收舉捐瘠也。云“與其失人同者”,“其”讀為“己”,如《詩·揚之水》“彼其之子”,《箋》云“其或作己”,言收舉捐瘠與己家失亡人同,謂其求之之懇切也。視人如己,為事至公,故曰“公事則道必行”也。
沫若案:丁謂“辱”通“蓐”,訓為厚,是也。在此為隆重之意。“死”與“尸”通。尸者祭祀之尸也。故下文云“辱舉其死者與其先人同”(“先”原誤為“失”),其意自明。
開其(本無其字)國門(本作閉)辱知(本有其字)神次(本無神次二字)緣地之利者
豬飼彥博云:當依下文作“開其國門,奈其斝辱知神次”,“奈”疑當作“奉”。
俞樾云:以下文證之,“其”字當在“開”字之下,“閉”字乃“門”字之誤。“辱知”下有“神次”二字,而今奪之。《管子》原文,本作“開其國門,辱知神次”,下云“開其國門者,玩之以善言,辱知神次者,操犧牲與其珪璧,以執其斝”,皆舉此文而釋之,不當有“知其”二字也。
章炳麟云:俞先生曰“上六字當作‘開其國門,辱知神次’,下云‘開其國門者,玩之以善言,辱知神次者,操犧牲與其珪璧以執其斝’,皆舉此文而釋之也”,斯說塙矣。又曰“柰其斝辱知神次者,辱字屬下讀,柰其斝三字衍文”,說皆的。然麟謂“辱知神次”當作“知神辱次”,此誤寫在尹氏之前矣。“辱”亦即“蓐”,而與訓縮者殊。《廣雅·釋器》“蓐謂之菆”,《說文》“菆,一曰蓐也”,是“菆”“蓐”一聲之轉,音義皆同。《墨子·明鬼下》“必擇木之修茂者,立以為菆位”,《雜志》曰“菆與叢同,位當為社,《急就篇》‘祠祀社稷叢臘奉’叢一本作菆。《秦策》‘恒思有神叢’,《呂氏·懷寵》‘問其叢社大祠民之所不欲廢者而復興之’,《太玄·聚次》四‘牽羊示于叢社’,皆其證也”。是故通論。然諸言神叢叢社者,實與《陳涉世家》之“叢祠”有異。字當作“菆”為塙。畢校《墨子》以“菆”為“蕝”字假音,于韻理固不合,然義未嘗不通。蓋“蕝”即“綴兆”之“綴”,《樂記注》云“綴謂酇舞者之位也”。“酇”即“攢”字假音。《倉頡篇》“攢,聚也”,《說文》“攢,一曰叢木也”,《喪大記》“君殯用楯攢至于上”,《注》“攢,猶菆也”。是“綴”與“攢”,“攢”與“菆”,義相轉注。綴為酇舞者之位,又為叢神之位,即作蕝位,義亦可通。而“菆社”即“叢社”,本當言社叢,謂社神之叢位,古人文法倒耳。蓐、菆、叢一聲之轉,此“辱次”即菆次,次亦位也。“知神菆次”,言知神之位,猶《楚語》所謂“能知次主之度,屏攝之位,壇場之所”也。
沫若案:當作“開其國門,知其神次”,“知”猶示也。“辱”字涉上“辱舉其死”而衍。下文同。“緣地之利者”句,當在“所以參天地之吉綱也”下,說詳下。
所以參天地之□(本作吉)綱也
丁士涵云:“吉”疑“□”字誤,《太玄》“陰陽啟□”,《注》“□,音化”。
尹桐陽云:“吉綱”,紀綱也。《文選》左思《蜀都賦》“天以日月為綱,地以四海為紀”,《注》引《越絕書》范蠡曰“天貴持盈,不失日月星辰之綱紀”。《詩》“滔滔江漢,南國之紀”。
沫若案:“吉”殆“記”之殘文。“記綱”,紀綱也。《釋名·釋典藝》“記,紀也”。此句原誤竄在“緣地之利者”下,失其次。僅言“緣地之利”,何以能云“所以參天地之紀綱”?此當在“開其國門,知其神次”下,乃總結上文“故緣地之利,從天之指”云云諸事,其下復再舉上述諸事而一一加以說明。何如璋、張佩綸于此文文次均曾訂正,頗有所得。(說見下,唯二氏于原文紛更過甚,不能盡從。)原文“所以參天地之紀綱也”下為“承從天之指者動必明”。“承”字當即說明“緣地之利者”之殘文。“承”者順也,疑原文為“緣地之利者舉必承”,與“從天之指者動必明”相對為文。“緣地之利者”既失次,復奪“舉必”二字,故為“承從天之指”。後之校書不明其故,因更據此以校改上文“從天之指”為“承從天之指”矣。
辱舉其死者與其失人同公事則道必行
沫若案:“死”與“尸”通。“失人”當為“先人”。《儀禮·士虞禮》“祝迎尸”,鄭《注》云“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系,立尸而主意焉”。《公羊》宜公八年何休《注》云“祭必有尸者節神也。禮,天子以卿為尸,諸侯以大夫為尸,卿大夫以下以孫為尸。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尸者所以象其先人,故云“與其先人同”。“公事”即指祭祀言。《詩·召南·采蘻》“于以采蘻?于沼于沚。于以用之?公侯之事”,又“被之僮僮,夙夜在公”,“公事”即此“公侯之事”,更可省稱為“公”也。“公事則”謂祭祀之事合乎禮節。
柰其斝辱知神次者
俞樾云:“辱”字當屬下“知神次者”為一句,乃覆舉上文而釋之也。“奈其斝”三字,并衍文,即下文“執其斝”之誤而衍者。“執”字闕壞,止存左旁之㚔,因誤為“奈”矣。
故緣地之利(至)以執其斝
何如璋云:原文多脫誤顛倒,不可讀。俞云“閉”乃“門”之誤,“辱知”下有“神次”二字。“柰其斝”,衍。“辱”屬下為句。張云“吉綱”當為“本綱”。愚案“失人”二字乃“佚”字之壞,兩“斝”字乃“勞”字之誤。“公”當為“生”。“事”當為“神”。“以”當為“次”。今證以上下文,更其錯誤,次第于次:
“故緣地之利,從天之指,承執其勞,辱舉其死,開國門,知神次,所以參天地之本綱也。緣地之利者道必行,從天之指者動必明(以上五句張文虎所定)。承執其勞者與其佚,辱舉其死者同其生。開其國門者玩之以善言,知其神次者操其圭璧與犧牲”。
“緣地之利”者因地宜也,“從天之指”者順天時也。“承執其勞”者謂勸農之教也。“辱舉其死”者謂明刑之教也。“開國門”者謂達其聰也。“知神次”者謂致其敬也。
張佩綸云:此節紊雜極矣,俞樾讀“閉”為“門”,“知其”下補“神次”二字甚當,而馀文不能是正。佩綸初校以“緣地之利者道必行,承天之指者動必明”對舉,而疑義未盡釋然。俄讀兩“斝”字為“勞”之誤,以勞死二句承上“勞教”“死教”而言。批卻導窾,脈絡分明,因覆細勘之,無不豁然矣。今隨文訂正于下方:
“故緣地之利,承天之指,從執其勞,辱舉其死,開其國門,知其神次,所以參天地之吉綱也。緣地之利者道必行,承天之指者動必明,從執其勞者與其佚,辱舉其死者與其生,開其國門者玩之以善言,知其神次者操珪壁以司公事”。
“從執其勞”,《詩》“黽勉從事,不敢告勞”是也。“辱舉其死”,《說文》“辱,恥也”,《文選注》二十引《周書》“君憂臣勞,君辱臣死”是也。“從執其勞者與其佚,辱舉其死者與其生”,即《牧民篇》“能佚樂之則民為之憂勞,能生育之則民為之滅絕”之意。“開國門”,《書》曰“辟四門”是也。“知神次”,《書》曰“肆類于上帝”之類是也。《詩》“于以用之,公侯之事”,《傳》“之事,祭事也”。
沫若案:何、張所校,大同小異。張曾見何說,其《管子學》中亦偶見征引,而此于何一字不提,為可異。然二氏之說均有可商,不具辯。“以執其斝”,“執”殆“祝”字之誤,“斝”當讀為嘏。
家小害以小勝大
張文虎云:“家”疑“蒙”字之訛。
何如璋云:“家”謂世祿之家。言其封邑雖小,恐有所害,有時乃以小勝大,故不可不防也。
張佩綸云:“家”乃“災”之誤,當是“大災小害,以小勝大”,與《內業》合。
沫若案:“家”讀為嫁。“嫁小害”謂移去小害不使成為大害也。後世猶有嫁蟲豸之語。
員其中辰其外
陳奐云:“員”與“辰”對文,辰有廉隅之義。《說文》“唇,口瑞也”,《毛詩傳》“漘,水隒也”,并與此“辰”字義近。作“辰”者,假字耳。尹《注》失之。
何如璋云:“辰”乃“振”之訛。“員其中”,周之以恩。“振其外”,檢之以法。
姚永概云:“辰”當是“展”字之訛。《詩·車舝》“辰彼碩女”,《列女傳》作“展彼碩女”。《廣雅·釋詁》“展,直也”,與員正相對。
李哲明云:“員”字無義,“員”疑“直”之誤。于中心矢其正直,于外事隨其時以應之也。“辰”猶時也。
沫若案:“辰”疑“廉”之壞字。“員其中,廉其外”,所謂“志欲圓而行欲方”也。“其”字指一般臣民言。
而復畏強長其虛
張文虎云:此謂示以懦怯,因以長彼之虛憍,蓋驕敵之術也。
沫若案:“畏”下當脫一“其”字。“畏其強,長其虛”,與“員其中,廉其外”文同一例。“畏”與“威”通,長者尚也。“其”均指臣民。強梁者威懾之,謙遜者旌榮之。
而物正以視其中情
張文虎云:“物”如《射禮》“物長如笴”之物,射者所立處也。窺彼盈虛以為進退,此篇故多陰符家言。
何如璋云:“物”乃“勿”字之訛。謂宗之強者亦復可畏。防之之道,則當長其虛,與之委蛇,而勿遽加裁抑,徐徐察視其中情焉。
李哲明云:“而復畏強”句,“長其虛而物正”句。強、正、情為韻。言復當畏敬強大,長其謙虛,而物自正。所謂虛以受人,正己而物正也。
沫若案:“以”當讀為已,古“以”字作“㠯”,與“已”實為一字。“而物正已”句,物謂客觀事物,包括臣民而言。謂臣民乃得其正,而坦示其內心也。
國門則塞百姓讙(本作誰下有衍字)敖胡以備之
古本作“百姓誰敢敖”,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同。宋本“敢”作“衍”。
戴望云:宋本無“敢”字。
丁士涵云:宋本是也。“誰”乃“讙”之誤,寫者脫去“雚”字上半耳。《荀子·彊國篇》亦云“百姓讙敖”,楊《注》“雚,喧嘩也。敖,喧噪也”,“敖”亦讀為嗷,謂叫呼之聲嗷嗷然也。
張佩綸云:“百姓誰衍敖”各本作“百姓誰敢敖”,此必張嵲于“敢”下校注“衍”字,傳刻者刪“敢”字而轉以“衍”字入正文矣。“則塞”當作“不塞”。“百姓誰敖”當作“百姓讙敖”,語見《荀子·彊國篇》。公慮國門開而不塞,則百姓讙敖,故問胡以備之。
章炳麟云:“敖”即“□”,《廣雅·釋器》“戟鋒”謂之“□胡”者,戟之胡也。《說文》“□”訓進取,籀文作“設”,從爪、從曰、從殳,執殳冒而前也。然則敢為執兵器以進取,誰敢□胡以備之,謂誰執□胡以備之也。
維遹案:丁說是也。此文本作“國門則塞,百姓護敖,胡以備之”,“則”猶“若”也。“國門則塞”與上“開其國門”義正相對。據尹《注》云云,正文亦無“敢”字。
擇天下之所宥擇鬼之所富(本作當)擇人(本有夫字)之所戴而亟付其身
王念孫云:“天下之所宥”當作“天之所宥”,“天”與“人”“鬼”對文,不當有“下”字。“宥”讀為“自天佑之”之佑,(《漢書·禮樂志·郊祀歌》“神若宥之”,師古曰“宥,佑也”。)尹《注》非。“鬼之所當”,“當”宜為“富”,字之誤也。《郊特牲》曰“富也者,福也”,故尹《注》云“為神所福助”,(《大雅·瞻印篇》“何神不富”,毛《傳》曰“富,福也”,《大戴禮·武王踐阼篇》“勞則富”,盧辯《注》曰“躬勞終福”,《謙彖傳》“鬼神害盈而福謙”,京房“福”作“富”。)富與宥、戴為韻。(“富”古讀若背,“宥”古讀若異,并見《唐韻正》。)
沫若案:“亟付其身”不辭,且上宥、富、戴既相為韻,而身字獨不韻,亦不合。“身”當為“負”字之誤,負則與宥、富、戴為韻矣。“亟付其負”,《君臣下篇》所謂“任〔之〕以社稷之任”也。
強與短而立齊國之若何
張文虎云:“短”字疑亦當作“強”,“齊”下絕句。“強與強而立齊”,謂強臣相結而并立,若魯三桓、晉六卿,故下文言御之之術,尹《注》“齊國”連文,又以“強”為“寇賊”,與下文不相應。(沫若案:此轉錄自《管子校正》,《舒藝室》所收微異。如云“國當為圉,與御通”,為此所無。)
安井衡云:據下文有“為之若何”句,則此“國”下當脫“為”字。(德鈞案:此許轉錄自《管子校正》,安井原文為“以下文例之,‘齊國’下當脫‘為’字,言強有力者與才短者,而同立齊國之朝,為之將若何”。
張佩綸云:“短”當為“族”,字之誤也。“與強族而立齊國”,言與強族并立齊國,所謂“大都耦國”也。
陶鴻慶云:尹《注》云“謂寇賊既持強弓。又執短兵列陣而立以攻齊國,若之何御之”,據此是正文“之若何”本作“若之何”,寫者倒之耳。然《注》說殊謬。此當以“強與短而立齊”為句,“國苦之何”為句,“強與短”皆指大臣之才識言,“立”讀為位,位齊者,位相等也。蓋管仲既言國有寇賊當“擇天(今本衍下字)之所宥,鬼之所富(今本訛作當),人之所戴”者付以大任則國安,此所謂強臣也。故公復問設有才識短淺者與此強臣權位相等,則一遇變故,將觀望牽制,而事權不一,又將若何也。下文“高予之名”云云,正言任此強臣之法,如《注》說則答語為不倫矣。
維遹案:安井衡、張佩綸說近是,此當作“與強族而立齊國為之若何”,下文言為之之術,而結語云“此所以為之也”,“為”字即應此句“為之若何”。
沫若案:陶說較長,“國”殆“圖”字之誤。
高予之名而舉之
維遹案:《儀禮·鄉射禮》鄭《注》“揚猶舉”,則舉亦揚也,此謂予以高名而美揚之。
重予之官而危之
維遹案:“危”與“詭”通。《史記·天官書》“司危星出正西”,《漢書·天文志》“危”作“詭”。《淮南·說林篇》“尺寸雖齊,必有詭學”,《上德篇》“詭”作“危”,即其證。《文選·海賦》“詭色殊音”,李《注》“詭,異也”,此謂予以重官而顯異之。
猶傶則疏之毋使人圖之猶疏則數之毋使人曲之此所以為之也
劉績云:“傶”,韻書所無,恐當作“戚”,字誤。
丁士涵云:“傶”當作“戚”,上文“通於侈靡而士可戚,然後可以與民戚”皆作“戚”。
陶鴻慶云:“猶”與“由”同,“傶”與“戚”同,“曲”讀為局。《方言》五“所以行棊謂之局,或謂之曲道”,《詩·正月》“不敢不局”,《傳》“曲也”。是局、曲聲義并同,故“曲”得借為“局”。言此受任之大臣若由貴戚進者,其勢易逼君,當戒其燕呢,則人不得圖議之矣。下文“據大臣之家而飲酒”,正此義也。若由疏逖進者,其情易隔,君當勤與延納,則人不得拘局之矣。“為之”讀如“夫子為衛君”之“為”,為,猶助也,皆所以助之成功也。尹《注》并非。
章炳麟云:“猶”借為“欲”,如《詩》“匪棘其欲”,《禮器》引作“匪革其猶”也。此言欲戚近其人,則外示疏之之形,毋使人謀陷之也。蓋戚近者為人所嫉妬,故懼其致此。欲疏遠其人,則外示數之之形,毋使人枉曲之也。蓋疏遠者為人所凌侮,故懼其致此。凡此皆以權衛代為地道,故曰“所以為之也”。
維遹案:丁、章說是。
沫若案:當以陶說為是。章以權術解之,于“毋使人”云云二句殊難會通。
(本有大字)有臣甚大將反為害
豬飼彥博云:“有”字衍。
王念孫云:上“大”字涉下“大”字而衍,尹《注》非。
安井衡云:上“大”當為“夫”。
張文虎云:上“大”字疑作“夫”,下“大”字與“將反為害”韻。又疑上“大”字不誤而衍“有”字。
吳汝綸云:“大”當為“夫”。
沫若案:細審下文答辭,“將反為害”云者非大臣將為害于國,乃大臣將為人所讒害也。尹《注》“甚大則逼君”,失之。
吾欲優患除害將小能察大為之奈何
古本作“患優”,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優患”,同宋本。
丁士涵云:“患”當作“惠”,《表記》“節以壹惠”,《注》“惠猶善也”,優善,即下文“潭根毋伐”云云。
李哲明云:“優”疑為“擾”,擾,安也。《周禮·地官》“以佐王安擾邦國”,《注》“擾亦安也”,是其義。優擾形近而誤。
維遹案:“優”當作“耰”,字之誤也。《韓詩外傳》十“猶農夫之耕,雖不獲年,優之無以易也”,“優”亦為“耰”認,是其例也。《齊語》韋《注》“耰,摩平也”,引申為“平”。此“耰患除害”,義雖重沓,然古人行文,自有復句耳。
潭根之毋伐固事之毋入深□之毋涸不儀之毋助
古本無“固事之毋入”句,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有此句,同宋本。
丁士涵云:“潭”與“覃”通,《淮南·原道注》“潭,讀葛覃之覃”,《毛詩傳》“覃,延也”。“入”當作“乂”,“毋乂”與“毋伐”同義,(《爾雅》“乂,治也”。)乂與伐為韻。“深”當作“淫”,多皃也。(《楚辭·沈江注》。)“□”乃“黨”之訛,“涸”當為“錮”之訛字。
何如璋云:“□”乃“黝”之誤,“黝”讀為“幽”,深幽之毋涸,言“察見淵魚不祥”。
張佩綸云:丁云“入”當作“乂”案“事”當作“蒂”,深根固柢聯文。
沫若案:“固事之毋入”當從丁、張說,作“固蒂之毋乂”“□”黎字之異,從黑刺聲。在此讀為犂,言深犂之無使涸。“不儀”當為“丕峩”,“毋助”讀為“毋鋤”,與“毋伐”“毋乂”同意。言使之高大而不加以翦鋤。
生榮之毋失
張佩綸云:“榮”當作“殺”,字之誤也。《漢書·五行志中》之下,“殺生之秉,失而在下”。
沫若案:張說非是。“生”字假為“旌”。
十言者不勝此一
丁士涵云:“十”乃“六”字誤,指上文六句。
張佩綸云:此上止六言,疑脫四句。
沫若案:古“甲”字作“十”,與後人書十字,形極相近。此殆古字之幸存者。“甲”假“狎”,言便辟親昵者之言不能勝此所陳六事之一,則雖兇亦吉也。
而為之若何
沫若案:“而”當為“問”,草書形近而訛。下“問用之若何”可為例證。
積者立馀食而侈
宋本、古本作“食”,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日”。
劉績云:“馀”一作“為”。
戴望云:宋本、朱本“日”作“食”。
丁士涵云:據尹《注》亦作“食”字,下文“千歲毋出食”,即承“馀食”言之。
張佩綸云:當作“馀日”,《莊子·天道注》“有馀者閒暇之謂也”,馀日即暇日。
沫若案:“立馀食”,“馀”字劉云“一作為”。“為”亦當是誤字,殆“衣”字之聲誤。“立”讀為昱或煜。“煜衣食”與“美車馬”、“多酒醴”同例。
千歲毋出食此謂本事
李哲明云:此似言積財之多,雖至千歲,可不必出而求食。一說“千”疑為“歉”,音近而訛。歉歲毋出食,此閉糴之意也。
沫若案:《霸形篇》云“有千歲之食而無百歲之壽”,此“千歲毋出食”即彼“有千歲之食”。
縣人有主人此治用
張佩綸云:“縣人有主人”有脫誤,“此治用”當作“此謂治用”。
沫若案:兩“人”字均當為“入”字之誤。齊于春秋時已有縣制,靈公時《叔夷鐘》銘有“其縣三百”語。縣之所人有主持其事者,入此所以治用,然而不治,乃以積之于市。
利靜而不化
戴望云:尹《注》無“靜”字,疑正文“靜”字衍。
沫若案:“靜”字非衍文,“利靜而不化”猶今言“不景氣”也。
視其不可使因以為民等
李哲明云:“等”與“使”為韻。《說文》“等從竹從寺,寺亦聲”,故以韻使。
沫若案:“不可”當為“可不”之倒,當讀為“視其可否使,因以為民等”。
是(本有以字)為國紀
古本無“國”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有“國”字。
丁士涵云:“以”字衍。
沫若案:“以”字不當衍,謂以其人為國之經紀也。
功未成者不可以獨名事未道者不可以言名
劉績云:別本《注》“獨擅名譽”。
沫若案:“獨名”無義,“獨”當是“猶”字之誤。“猶”同“猷”,與“言”為對文。下“成功然後可以獨名”亦同誤。
功成(本作成功)然後可以獨名
丁士涵云:“成功”當作“功成”,與下“事道”對文。下文云“成而不信者殆”。
沫若案:“獨”乃“猶”之誤。
然後可以承致酢
古本、劉本、朱本均無“承”字,“酢”作“詐”。
戴望云:宋本、朱本“酢”皆作“詐”,朱本無“承”字。
張佩綸云:“然後可以承致酢”上脫一句。
尹桐陽云:“酢”同“胙”,祭福肉也。《史記·周本紀》“致文武胙于秦孝公”,《後漢書·鄧彪傳》“四時致宗廟之胙”。
先其士者之為自犯後其民者之為自贍
沫若案:此所謂先後當以士民為對待。謂當先民而後士,本篇之宗旨如此。“侈靡”即在消耗士大夫之積蓄使不得兼并,而使民有所衣食。今如先後倒置,則是在上者之“自犯”與“自贍”也。“贍”當讀為“黵”,《說文》云“大污也”。
輕國位者國必敗疏貴戚者謀將泄
維遹案:“必”與“將”互文,“將”亦“必”也,說詳《形勢篇》。
毋任(本作仕)異國之人
古本作“事”,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仕”,同宋本。
王引之云:“仕”當為“任”,字之誤也。上文“疎貴戚者謀將泄”,言不可疏其所親也。此言“毋任異國之人”,言不可親其所疏也。今本“任”作“仕”,則非其旨矣。
是為失(本無失字)經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失”字,宋本無。
維遹案:各本均作“是為失經”,據尹《注》亦當有“失”字,今據補。
毋數據大臣之家而飲酒是為使國大消
何如璋云:“是為使國”當作“侵邦”。經、成、情、邦葉。舊《注》連下“大消”為句誤。“大消三垚在”五字,“大”乃“下”之誤,“消”乃“削”之誤,“三”乃兩“上”字,古文“上”作“二”,脫去一畫乃為三矣。“在”乃“下”之誤。以意定為“下削上,上垚下”。
張佩綸云:上“經”“成”“情”,與“消”不合韻,“使”當作“侵”,“消”當作“省”,皆字之誤也。《公羊傳》莊二十有二年“肆大省,大省者何?災省也”。二《傳》皆作“大眚”。侵國,言臣侵主權,乃大災異也。正應上“將反為害”句。
沫若案:“使國大消”字無誤,“消”與“酒”為韻。又下“三堯”之“三”乃“消”之重文符而訛變者(說見下),益足證“消”字不誤。
三堯在臧於縣返於連比若是者
張佩綸云:“三堯在”上有奪字。《荀子·富國篇》“雖左堯而右舜,未有能以此道得免者焉”。《韓子·難勢篇》“今夫堯舜生而在上位,雖有十桀而不能亂者,則勢安也。桀紂亦生而在上位,雖有十堯舜而不能化之,則勢亂也”。與此文義同。言雖有三堯在,亦必從是敗亡也。元《注》于“雖有聖人,惡能用之”下云“堯為匹夫,不能服三家”即其事也。疑此作三堯在下矣。
姚永概云:“臧于縣”為句,“返于連”為句,“比若是者”為句。“臧”即“藏”字,“連”即四里為連之連。“比若是者”每每若是也。
沫若案:“三”字當是上文“消”字之重文符。古文重文符作二短橫畫,後世亦有寫如草書“之”字者,故訛而為“三”。“消堯”者逍遙也。逍遙乃疊韻連語,古無定字。《詩經》、《莊子》、《楚辭》作逍遙,《禮記·檀弓篇》、《淮南·原道訓》作消搖。又《莊子·胠篋篇》有“肖翹之物”亦逍遙之異文也。“肖翹”與此作“消堯”者為近。“在”古文作“才”,當讀為哉。(金文在字哉字均以才為之。)“縣”字當是“荒”字之誤,荒誤為“□”,再轉為“縣”也。“荒”與“連”對文,即流連荒亡之意,承上文“飲酒”言。“逍遙哉,藏於荒,返於連,比若是者,必從是儡亡乎”,文從而字順也。
必從是□亡乎
豬飼彥博云:□蓋與□□□同,即古“虺”字。《詩·周南》“我馬虺隤”疑“虺”與“壞”通。舊《注》云“□敗”,蓋此意也。《注》又云“□即□字”,今檢字書無“□”字,疑乃壞字誤。
洪頤煊云:“□亡”疑“□”字之訛。俗作“喪”,蘇浪反。
王念孫云:尋尹《注》,亦似作“□”字解。
宋翔鳳云:《說文》“儡,相敗也,從人畾聲,讀若雷”,《說文》無畾字,而多用畾聲,“畾”即古“□”字之省,音近,故亦假“□”為“儡”。《管子》之“□”,即“□”字,猶言敗亡也。《書·仲虺》,古文作《中□》,當亦為“□”字之省。
張佩綸云:宋說是也,元《注》“則國從是□敗而亡乎,□即□字也”,正以“敗”訓“儡”。字書無“□”字,“□即□”當是“□即儡”之誤。王氏謂尹《注》作□解,非是。(《文選·寡婦賦注》引《說文》作“儡,敗也”無“相”字。《西征賦注》引作“壞敗之皃”。《道德經》傅奕本“儡儡”,陸《釋文》“儽,一本作儡,敗也、欺也”,《禮記》“喪容累累”,《選注》引作“儡儡”。《康熙字典》□字引《管子》此《注》,“即□字,敗也”。似內府必有別本《管子》勝于今之宋本。)
唐蘭云:□、□兩字并字書所無者,洪疑“喪”之訛,非是。宋謂《說文》相敗之儡,甚是,然謂即“□”字,亦非也。“□”乃“□”字之訛,古“缶”字或作“舍”,與“合”相近,“□”即《說文》之“□”為“櫑”之籀文,“□”殆“櫐”之訛耳。
辟之若尊譚
何如璋云:“譚”宜作“觶”。
張佩綸云:“尊譚”當作“尊觶”。
未勝其本亡流而下不平令茍下不治
古本、劉本及朱東光本作“下茍令不治”。趙本以下各本均作“令茍下不治”,同宋本。
丁士涵云:“未”當為“末”,“亡”當為“上”,“末勝其本”與“上流而下”對文成義。
張佩綸云:“未勝其本”當作“末勝其本”,“亡流而下不平”為句。《詩·旱麓》“瑟彼玉瓚,黃流在中”,《傳》“黃金所以飾流鬯也”。《周禮·典瑞》“裸圭有瓚”,鄭司農《注》“于圭頭為器,可以挹鬯”。“流鬯”猶“挹鬯”。“亡流”則中無流鬯之地,而下又不平,宜其覆矣。“令茍下不治”當作“今茍不治”,“下”涉上下文“下”字而衍。
沫若案:當從古本作“下茍令不治”,于文較順。“下”字非衍文。“平”與“本”為韻,“治”亦與下文“待”(持)字為韻。
高下者不足以相待
張佩綸云:言上下不足相當。
維遹案:《儀禮·公食大夫禮》,鄭《注》“待,古文為持”,言上下不足以相持,與上文“令茍不治”,義正相應。
此謂殺事事(本無事字)立而壞何也
維遹案:“事”字當重,“此謂殺事”句,“事立而壞何也”句,“殺”與“弒”古通,尹《注》“此謂弒君之事,其事既立而後壞,如此者何也”,是尹所據本正文重“事”字明矣。今本因重文而誤脫一“事”字。
沫若案:許謂“事”字當重,是也。上“事”字與治、待為韻。“此謂殺事”,總結上文,與“是為失經”“是為敗成”等同例,“殺”疑“毀”字之誤。
兵遠而不(本無不字)畏何也
安井衡云:下文“兵遠而不畏”,答此問也,則此亦當作“不畏”,今本脫“不”字。
陶鴻慶云:“畏”與“威”通,“兵遠而畏”當作“兵遠而不畏”,言雖勤兵于遠而不能威敵也。下文云“亡國之起,毀國之族,則兵遠而不畏”,是其證。
李哲明說同。
功成而不信者殆兵強而無義者殘
李哲明云:“功成”句承上“事立而壞”言。“兵強”句承“兵遠而不畏”言。“功成”即“事立”。“不信”所以壞也。宜其殆矣。
不謹於附近而欲來遠者兵不信
宋本、古本作“來”,劉本、朱本、明刻趙本同。清刻趙本作“求”。又古本、劉本、朱本“兵”下“不”字誤作“者”。
豬飼彥博云:“兵”字衍。
張佩綸云:“兵不信”衍文。
李哲明云:此申“功成而不信”句,答上“事立而壞”之詞。“兵不信”,“兵”字涉上下文而衍。此言政事,于兵無與,觀《注》不及“兵”字,知尹所據本尚未衍。“求”乃“來”之誤,玩《注》自明。夫子答葉公問政云“近者悅,遠者來”,即此句確誼。
維遹案:李說是也。
略近臣合於其遠者立
劉績云:此文當作“事立而壞”。
豬飼彥博云:此蓋論事立而壞也,“立”字上下當有奪文。言疎近而親遠者雖立必壞。
丁士涵云:“立”即“亡”字之誤,下文“亡國之起”四字義不可通,蓋涉上下文而誤。
陶鴻慶云:“立”上當有“事”字,“立”下當有“而壞”二字。元文本云“略近臣合于其遠者事立而壞”,上文“事立而壞何也、兵遠而不畏何也、民已聚而散何也、輟安而危何也”共為四事,自“亡國之起”云云。分釋“兵遠而不畏”以下三事,此乃釋“立而壞”之由也。言忽于貴近之臣而合疏遠之臣,則事雖立而必壞也。尹據誤本而曲為之說,非是。
劉師培云:據《注》“近”下無“臣”字,當系衍文。此解上文“立而壞”句。以下文證之,當作“則事立而壞”。惟尹《注》所據本已僅存“立”字。
維遹案:陶說是也。(沫若案:許未見劉績說,故云然。)“則事立而壞”與下“則兵遠而不畏”文同一例。
亡國之起毀國之族
張佩綸云:“亡國之起”無義,“起”當作“紀”,字之誤也。“國紀”上文“好而不已,是以為國紀”“國族”即“公族”。
不僅於附近而欲來遠者兵不信略近臣合於其遠者立亡國之起毀國之族則兵遠而不畏
張佩綸云:此節文多復沓,賴問辭甚明,今為正之。“亡國之紀,毀國之族,略近臣合于其遠者,則事立而壞。不謹于附近而欲來遠者,則兵遠而不畏”。文顛倒,遂不可讀。
累哉是也
張佩綸云:“累哉是也”當作“累棊是也”。“棊”俗作“碁”,訛而為“哉”。《秦策四》黃歇說昭王曰“臣聞之物至而反,冬夏是也;致至而危,累碁是也”,是其證。
李哲明云:“哉”當為“戰”,形近而訛。
樂聚己(本無己字)之力以兼人之強
張文虎云:上“之”字蓋“己”之訛。尹《注》云“好自勉以聚力”是所見本未誤。
李哲明、姚永概說與張文虎同。
何如璋云:“聚”下脫“己”字,宜補。
張佩綸云:“聚”下脫一“己”字。
沫若案:“之力”當即“己力”之誤,張文虎說為長。
大王不恃眾而自恃
俞樾云:尹《注》以“大王宜父”為說,非也。古之賢王多矣,何獨舉一“亶父”乎?“大王”蓋泛言古之王者,曰大者,尊之之辭,猶言盛王也。說詳《群經平議·禮記》。
張文虎云:無由闌入“大王”,疑是“人主”二字之訛。尹《注》引“亶父”釋之,非。
沫若案:“恃”當是“待”字之誤,待者戒備也。“不待眾”即親民,“自待”即克己。
百姓自聚之(本無之字)供而後利(本有之字)危(本作成)而無害
丁士涵云:“供而後利”與下“成而無害”句例同,“之”字衍。
何如璋云:“供而後利之”,“供”乃“仁”之訛,上文可證。
張佩綸云:當作“仁而後利之”與上“仁而不利”相反。“成而無害”義亦通,惟參考前後文當作“危而無害”,《幼官篇》“計緩急之事則危而無難”,《兵法篇》“危危而無害”皆其的證。
維遹案:丁、張說是。“利”下“之”字,本在“聚”字下,字錯亂耳。尹《注》“故百姓隨而聚之”,是尹所據本不誤。
沫若案:“百姓自聚”當屬上為句,即“人主不待眾而自待,百姓自聚”。“聚”下不應有“之”字,“利”下“之”字亦非衍文,諸說均非。
疏戚而好外企以仁而謀泄賤寡而好大此所以危
郭嵩燾云:“企以仁而謀泄”,當作“陰行而謀泄”,《說文·云部》“霒,云覆日也,侌古文霒”,侌亦古文陰,又古文“以”皆作“㠯”,是以“侌”字析分訛為“企以”二字,“仁”者“行”之壞字也。
俞樾云:《法法篇》“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與大慮始”,尹彼《注》曰“大猶眾也”,然則賤寡而好大,猶賤寡而好眾,謂不問是非曲直,但以眾寡為斷也。尹此《注》非。
何如璋云:“企”字衍。“以仁而謀泄”,“仁”乃“人”之訛,謂用人不慎也。
張佩綸云:“企以仁而謀泄”言“欲及人而謀泄”,仁、人通。“賤寡”當作“殘寡”,“好大”當作“奸大”。
李哲明云:“以仁”,“以”字涉下文“所以危”而衍。“仁”當從張說作“人”。“企人”猶言仰賴其人。“謀泄”言泄漏其人之謀計。“寡”,少也,少之言小也。“賤”與“好”對文,“寡”與“大”對文。
沫若案:“以仁”疑均“伐”之壞字,蓋一疑為“以”,一疑為“仁”,而被并存也。“好大”即好大喜功之意,尹《注》不誤。“寡”謂事功寡少也。
眾而約實
張文虎云:尹《注》于“約”下絕句,非是。“實”乃“寡”字之訛,當屬上為句。“眾而約寡”謂行之者眾,則馀者不約而自從。(觀下文自明。)與“取而言讓”句例相同。宋本“約”作“納”,與尹《注》“約束”不合,蓋訛字。
姚永概云“眾而約,實取而言讓,行陰而言陽”,此三句皆以相反為義。“眾而約”者,雖眾而故示以約也。
沫若案:張以“實”字斷句,并改“實”為“寡”,是也。然其說解則非。故讀當從張,說當從姚。“眾而約寡”與“取而言讓,行陰而言陽”同例,言所有者多,而約契于人則不欲多予。凡此表裹不一,且復幸災樂禍之事為不應有,而桓公之私欲中獨有之,故舉此為問,以求改正也。
利人之有禍害(本作言)人之無患
王念孫云:“言”當為“害”,字之誤也。(隸書“害”字或作“□”,“言”字或作“□”,二形相似。)謂所利在人之有禍,所害在人之無患也。(昭十五年《左傳》“楚費無極害朝吳之在蔡也”,哀十五年《傳》“莊公害故政,欲盡去之”。)“利”與“害”,“有禍”與“無患”,相對為文。尹《注》非。
吾欲獨有是若何
張佩綸云:元《注》以“眾而約”已下為公問之辭,非是。“是”當作“實”,言欲獨有其實。此承“為之”節言,既獨有其名,復欲獨有其實。
沫若案:此問與下文“是故之時陳財之道”不相連貫。疑此問當在上文“此謂國亡之郄”之下,與“法故而守常”相街接。
是故之時陳財之道可以行今也利散而民察必放之身然後行
古本、劉本、朱本“放之”下無“身”字。未本、趙本有“身”字。
豬飼彥博云:“故”當作“古”。
王引之云:“故”讀為古,(尹《注》曰“此乃古之陳設致財之道”,是尹亦讀“故”作“古”。)“可以行”為句,“今也”二字屬下讀,言古之時陳財之道如是,則可以行矣。今也則利散而民察,必放之身然後行,是今不同于古也。
張佩綸云:“是”字涉上而衍。古之時陳財之道可以行,今也利散而民察,必以身為準,然後可行也。
李哲明云:“放”讀為昉,始也。言散財之道必自身始,身行之,民然後行。下文“長喪”云云皆所謂“放之身”者也,其義至明。
沫若案:“身”字不當有。“必放之然後行”者,即“財散則民聚”之意。
長喪以□其時重送葬以起其(本作身)財
丁士涵云:尹《注》“長喪”句與今本不同,“身”疑“其”字誤,與上文對。
張文虎云:“□”字不知何字之誤,尹《注》舛謬,無從考證,而就其意審之,疑“喪”上當有“居”字,“身”字當作“其”,句法一例。
何如璋云:□字,字書未收,疑乃“毀”之誤。謂設為三年之喪以毀其時也。
張佩綸云:“□”或“毀”之或體,或“黤”之誤。
李哲明說“□”與何同,說“身”與丁同。
維遹案:“長喪”猶久喪,“重送葬”猶厚葬,意謂久喪以敗其時日,厚葬以動其財物。《墨子·節葬篇》云“計厚葬為多埋藏之財者也”。或當作“長喪以□其身”。
一親往一親來所以合親也
李哲明云:“一親往,一親來”似指喪家親故之往來。言不吝財費,往來繁數。喪葬之侈,彼一親然,此一親又何不然?故云“眾約”。
巨瘞堷所以使貧民也
丁士涵云:“堷”疑“埋”字誤。
張佩綸云:“堷”當作“培”,字之誤也。《方言》“晉楚之間冢或謂之培”。(德鈞案:張氏原書此下尚有小《注》引子莪云“作害,《說文》‘窨,地室也’,似非冢”。子莪即何如璋,但《管子析義》中未收。)
劉師培云:尹《注》云“瘞堷謂壙中深藏處深暗也”,其說弗訛。“堷”即《說文》“窨”字,謂土室也。丁疑“埋”字,大誤。
維遹案:劉說是也。“瘞堷”與下“壟墓”“棺槨”“衣衾”皆為名詞。且二字亦乎列。
美壟墓所以文明也
丁士涵云:“文明”上當脫一字。
劉師培云:上云“使貧民”,下言“起木功”、“起女功”,本節之旨均謂厚葬有裨于養民。此作“文明”與上下文弗合。竊疑“明”當作“萌”,上奪一字。“文”又“使”之壞字也。“貧民”“□萌”兩言“使”,猶“木工”“女工”兩言“起”也。《揆度篇》云“良萌也,力作者也”,《輕重丁篇》云“以利吾貧萌”,此本書“氓”恒作“萌”之證。
尹桐陽云:明,民也。《前漢書·哀帝紀》“舉民兵法有大慮者”,朱祁曰“民當作明”。
沫若案:劉師培謂“明”當為“萌”,是也。然謂“文又使之壞字”則失之一間。“文萌”謂畫工雕工之類耳。古人言“文”多含刻畫義,如“文軒”“文馬”“文茵”等均是。“文萌”上當脫一“使”字。
猶不盡故有次浮也有差樊有瘞藏
丁士涵云:“次浮”當作“沈浮”,下文云“沈浮,示輕財也”,是其證。
何如璋云:“次浮”,“次”謂次第,“浮”當為“捊”。“捊”與“捄”通。《說文》“捄盛土于梩中也,一曰桴也”。言于墓域桴聚土壤,筑墻周之,如城之有郛郭也。“差樊”者,壟外植木為樊,而制其廣狹之差也。“瘞藏”者明器之屬。皆文之以禮,使貧富相資也。《淮南·道應》“繁文滋禮以弇其質,厚葬久喪以亶其家,含珠鱗、施綸組以貧其財,深鑿高垅以盡其力”,蓋本此文為說,而未盡達其旨也。
張佩綸云:《檀弓》“見若覆夏屋者矣”,鄭《注》“覆,謂茨反也”。《詩·角弓》“如涂涂附”,《箋》“附,木桴也”。《檀弓》“天子之殯也,菆涂龍輴以槨,加斧于槨上畢涂屋”,鄭《注》“菆木以周龍輴,如槨而涂之”。《詩》“捄之陾陾”,《傳》“捄,虆也”,《箋》“捄,捊也。捊取壤土,盛之以虆,而投諸版中”。《說文》“捊,引堅也。捄,盛土于梩中也”。由天子以降,或間用茅草木皮,即所謂斬板封也。“茨”作“次”,《管子》多古文,“捊”假為“浮”,同部。《釋名·釋宮室》“屋以草蓋曰茨;茨,次也,比草為之也”。《莊子·徐無鬼》“具茨”,一本作“次”。《說文》“茨,以茅葦蓋屋”。“差”疑“羨”之誤。《墨子·節葬下》“今王公大人之為葬埋則異于此,曰必埵□,差通壟雖凡山陵,此為輟民之事,靡民之財,不可勝計也”。《荀子·禮論篇》“抗折其頓,以象槾茨番閼也”,楊倞《注》“番讀為藩”。《儀禮》“陳明器于乘車之西,折橫覆之抗木,橫三縮二加抗席三”。次浮、差樊,即《既夕》之抗折矣。
劉師培云:“次”當作“羨”,“羨浮”同誼,謂馀乎正制之外也。據《注》文觀之,似所據本亦作“羨”。
章炳麟云:此節皆言葬事,“次浮”、“差樊”、“瘞藏”三者平列。“次浮”下有“也”字,助語詞,古人立文不必截然整齊,亦所以免平直也。“浮”借為“苞”,“樊”借為“藩”。《說文》“捊”或作“抱”,“□”或作“罦”,諸書“孚”聲、“包”聲之字關通者不可勝數,故可借“浮”為“苞”。《釋言》云“樊,藩也”,是“樊”“藩”聲義同。《詩·青蠅》“止于樊”,《武五子傳》引作“止于藩”,故可借“樊”為“藩”。“次苞”,苞有次也。“差藩”,藩有差也。《既夕禮》“徹巾苞牲,取下禮”,《雜記》“遣車視牢具”,《注》“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按此字作“包”,則其與“浮”通用,猶《左》隱八年之“盟于浮來”,《谷梁》作“包來”,假借更切。)此所謂包之次也。《既夕禮》“設披”,《注》“今文披皆為藩”,是“披”亦名“藩”。按《喪大記》曰“君纁戴六纏,披六,大夫戴前纁後玄,四披亦如之,士戴前玄後纁,二披用纁”,此謂君六披,大夫四披,士二披。(從王伯申說。)此所謂藩之差也。
維遹案:章說是也。
作此相食然後民相利守戰之備合矣
李哲明云:“此”字總上“巨瘞堷”至“瘞藏”,言謂興作侈喪之事,使貧民及工人得因勞力而獲食也。民以獲食為利而樂盡其利,斯守戰時用其力亦易易矣,故云“備合”。
維遹案:上文皆言葬事與此義不類,疑錯簡于此,說詳于下。
鄉殊俗國異禮則民不流矣不同法則民不困
古本、劉本、朱本作“民則不流”。宋本、趙本作“則民不流”。
張文虎云:“矣”字不知何字之誤,當屬下文為文,今本作“矣”,遂以屬上句之末,非也。
沫若案:“矣”字當是“今古”二字草書(□)之誤合。
鄉丘老不通覩誅流散則人不眺
戴望云:宋本“眺”作“朓”。
洪頤煊云:“丘”讀為區,古者“丘”“區”同聲。“老不通”,《老子》所謂“老死不相往來”。“眺”即“逃”之借字。《廣雅》云“逃,眺,避也”,義本此。尹《注》非。
丁士涵云:“覩”,“□”字之誤。“不通都”,禁民流散也。
張佩綸云:洪氏解“眺”為“逃”,失之。以“老不通”為句,而“覩誅流散”不復置論,亦疏。此當為“鄉丘老不覩征誅流散”,延古文征字,見《玉篇》,誤而為“通”。“朓”當為“佻”,《詩》“視民不恌”,昭十年《左傳》及《說文》、《玉篇》俱作“佻”。《老子》“小國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人復結繩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全本乎此。“不覩征誅”即甲兵無所陳也。“不覩流散”即舟輿無所乘也。
姚永概說“朓”為“恌”,與張同。
沫若案:丁校“覩”為“都”,是也。然當讀“都誅流散”句,“誅”當為“祩”,與“姝”同。《說文》引《詩》“靜女其姝”作“袾”,訓“好佳也”。言閒雅姣好之風流播,人人得其所,故民不恌巧也。此與侈靡說相應。
安鄉樂宅享祭而謳吟稱號者皆誅
張佩綸云:“皆誅”當作“皆殊”。
斷方井田之數乘馬田之眾制之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馬”下“田”字作“甸”,宋楊忱本作“田”。
戴望云:宋本“甸”作“田”。
丁士涵云:謂乘馬為一甸之眾制之也。甸、田古字通。尹《注》正如此讀。今本誤以“制之”二字屬下“陵溪”為句。
張佩綸云:“乘馬田之眾”,各本作“甸之眾”,“斷”字當屬下,作“制斷之”。《度地篇》“乃別制斷之”,是其證。
維遹案:此文原作“斷方井田之數,制乘馬田之眾,作此相食,然後民相利,守戰之備合矣”。今本“制”字錯在“眾”字下,校者遂妄增“之”字以為“制之陵溪”句,非其指矣。而“作此相食然後民相利守戰之備合矣”,又錯在“有瘞藏”下。“斷方井田之數,制乘馬田之眾”皆民食、兵備之所出,今本錯簡,義不完矣。
皆以能別以為食數示重本也
“為”上“以”字古本無。宋本、劉本、朱本、趙本皆有。
戴望云:朱本無下“以”字,與尹《注》合。(沫若案:戴望此條言“朱本”云云,有誤。朱本有下“以”字,僅十行無注古本無之。)
張佩綸云:“皆以能別以為食數”,指祿言,上似有脫文。
其君無馀地
古本、劉本、朱本無“君”字。宋本、趙本有“君”字。
張佩綸云:“其君無馀地”為句,《注》雖不明,本以“馀地”為句,坊本妄于“馀”字句絕,非是。其君無馀地,即“先人而自後”之證。
與他若一者從而艾之君始者艾若一者從乎殺與于殺若一者從者艾艾若一者從于殺與于殺若一者從無封始王事者上
古本、劉本、朱本“從乎殺”作“從于殺”,與下文一律。宋本、趙本作“乎”。
張佩綸云:“與他一者從而艾之”各本作“與他若一者,從而艾之”,“他”當作“世”,字之誤也。元《注》“從謂次當受封者”,不可通,“從”亦“世”字之誤。此節文幾不可句,然以上文之“祿重祭尊”,及下文之“聚宗以明殺”參稽互證,猶可疏通其義。“與世若一”者,言昭穆如一者也。“艾”,報也,君始者報,始封之君,百世不遷也。“若一者從乎殺”,親盡則祧也。“與于殺若一者從”,言此六世之族亦從祖而殺也。“者艾艾”三字當作“大夫始者”,“大夫”或作“夫夫”,與“艾”字形近而訛,又捝“始”字,遂不可讀。今依“君始者”句例改補之。大夫事三世,一昭一穆,六親盡則殺。其族之與于殺若一者亦從之。“無封始王事者”謂士事一世。“上”則“止”字之誤,元《注》可證。
李哲明云:此二節,句義難曉,姑以意通之,大抵受地分封之差等也。蓋地廣千里者,封地之特殊者也,其祿重而祭尊。無馀地可以分給,至受地與他國同一者,與千里者異,則從而削減之,分諸次封之君。(“地與他一者從而艾之”兩句為一段,“若”字當從宋本衍。)次受封而始為君者,其封地與已減艾若一,則從而降殺之,視地與他一者又減矣。(“君始者”至“從乎殺”為一段。)其次,受地與已降殺若一者,又從而減艾之;“從者艾”當為“從乎艾”,涉上下文“者”字而訛;視從乎殺者又減矣。(“與于殺若一者從乎殺”為一段。)其又次,受地與又經降殺若一者,則與初無封,始服王事者同,其減降至始封而止,無可再殺也。“始王事者上”,“上”乃“止”之訛,觀《注“與先者均齊若一則止也”,即其確證。(“與于殺若一者從無封始王事者止”為一段。)
沫若案:原文當為“其無馀地與地若一者從而艾之”,“君”字不當有,下“地”字誤為“他”。“地若一”者謂地未經墾辟如原始者然。“從而艾之”謂從而墾辟之也。“君始者(諸)艾苦一者,從乎殺”謂國君始從事于墾辟原始地者,則祿之重、祭之尊,視地廣千里者有所減殺(上文言“地廣千里者祿重而祭尊”)。“與于殺者一若從者(諸)艾若一者從于殺”:上“者一若”三字涉上下文誤為“若一者”,并衍一“艾”字;言祿之從減者又如其君之始辟草萊者然,于其家臣之祿與先祖之祭復從減。“與于殺者一若從無封始”,此“者一若”三字亦涉上文而誤為“若一者”;家臣之祿從減者幾于與無祿者同。祿從乎減,祭亦從乎減,謂卿與大夫同,大夫與士同,士與庶人同也。“王事者上”乃衍文,即下文“王者上事”之誤倒而復者。
王者上事霸者上(本作生)功
丁士涵云:“生”乃“上”字誤。“王者上事,霸者上功”,二句對文,以上多不可讀,可正者此耳。
張佩綸云:“王者上事”當作“王者上德”。
李哲明云:“王者上事”二句對文,言王者以實事為上,能勤其事則封之。霸者但責人以功,欲報其功則封之。其量之廣狹不同,而同為“重本”。本者何?修人事而敬祭祀也。“生”疑“主”之誤。
沫若案:“生”疑“先”字之誤。
言重本
張佩綸云:“本”下當有“也”字。
是為十禺分免而不爭言先人而自後也
豬飼彥博云:“分免”疑與“黽勉”同。
丁士涵云:“免”疑“地”字誤。
張佩綸云:“禺”當作“耦”,上有脫文。“免”當作“眾”。
李哲明云:“禺”讀為齵,省借字。人齒牙參差謂之齵,見《考工記注》,因以齵為差別之名。上曰艾、曰殺,約皆以十為差,分等而勸勉之,奮事循職,故不爭也。免、勉,亦省借字。王者不私國土,但因事程功,不吝封賞,亦不留遺馀,故曰“先人而自後也”。
沫若案:“十”,古“甲”字;“禺”讀為寓。承上“斷方井田之數,乘馬甸之眾制之”而言,所謂“寓兵于農”也。“分免”猶言黽勉,豬飼說得之。
官禮之司昭穆之離先後功器事之治尊鬼而守故戰事之任高功而下死本事食功而省利勸臣上義而不能與小利五官者人爭其職然後君聞
梅士享云:“先後功器”為句。“功”當作“工”,臣工也,宗祝之類。“器”,祭器也。“事”當作“祀”,乃祭祀之治也。“戰事”至“下死”句,言成功為上,死事為下也。“本事”至“省利”句,大小臣工莫不有事。原本其事以為之祿,是食功也。省察其利,不以虛利冒功也。“勸臣”至“小利”句,言不以小利害大義也。如此方合上“官禮之司”為下“五官”。
丁士涵云:當讀“尊鬼而守故”為句。本篇云“法故而守常”,“故”與“古”同。“高功而下死”,“高”當作“尚”,下文“上義”,“上”亦與“尚”同。“本事食功而省利勸臣”,“利”字衍,朱本無“利”字。原本其事之有功者而食之,所以省試而激勸之,即《周官》“以功詔祿”之意。
俞樾云:“先後功器事之治”,“事”字衍文也。尹《注》曰“功有大小,器有精麤,各定其先後之差也”是其所據本無“事”字。
張佩綸云:此節明言五官,則上所言者,五官之職掌矣。而捝誤不復可辨,今以意正之。“官禮之司,先功而後器”,此司徒兼太宰也。“昭穆之離,尊鬼而守故”,此宗伯職也。“戰事之任高功而下死”,此司馬職也。“本事”當作“本事之治”。上“事之治”,雖雜廁于前,而兩事字猶可證明。“食功而省利”,此司空職也。“勸臣上義而不能與小利”,當作“勸臣之義,上能而慎刑”。“與小”二字乃“慎”字之壞。“利”涉上“省利”而誤,當為“刑”字,此司寇職也。“聞”當作“明”。
陶鴻慶云:“故”字疑當屬上,“尊鬼而守故”,言尊鬼而用其故俗也。此文讀云“戰事之任”句,“高功而下死”句,“本事”句,言戰事以有功為上,徒死為下,凡以事為本也。“高功而下死本事”與下文“食功而省利”句,“勸臣”句,句法一律,尹《注》非。
李哲明說略與陶同。
沫若案:金文“聞”與“昏”字通用。“然後君聞”者“然後君昏”也。準此逆推,則“五官者人爭其職”決非好事。蓋五官各有所職,不當爭職,爭職則亂也。更準此逆推,則自“官禮之司,昭穆之離”以下云云,亦決非好事。尹《注》“官禮之司”云“言國官禮各有私”,則尹所據本“司”作“私”。“官禮是私,昭穆是離,先後功器事是怠(‘怠’誤為‘治’)”,此壞事也。“尊鬼而守故”,即迷信鬼神而故步自封。“戰事之任,高功而下死,本事、食功而省利”,此乃功實不副。蓋戰事既以“死”為下,則何功可高?農事僅食民之功力而不為謀福利,則民何能勸?“勸臣上義而不能與小利”,小利之不能與,則何以勸臣上義?凡此皆分亂悖謬之事,故五官分爭而為人上者昏也。
祭之時上賢者也故君臣掌君臣掌則上下均此以知上賢無益也其亡茲適上賢者亡而役賢者昌
“此以知”句古本、劉本、朱本無“以”字。
丁士涵云:“君”當作“群”,“下”當作“不”,方與上下文義融貫。
惠棟云:“掌”猶攝也。言臣行君事,惟祭則然,其它不攝也。茍非祭而亦攝焉,名為上賢,適足以亡而已,姑存備考。(見《禮說》)
俞樾云:“掌”當為“黨”,字之誤也。祭禮有賓主,故有賓黨主黨,天子諸侯之祭亦然,故曰“君臣黨”。
張佩綸云:《管子》一書,屢言尚賢,此節殊謬妄無理。使管子果為此言,直聖王之亂民而已,豈特不知禮哉?夫上賢乃太公之遺法,即《墨子》之非儒猶有《尚賢》三篇,《老子》始有“不尚賢使民不爭”之說,《莊子》從而解之,則曰“至治之世不尚賢,不使能,上如標枝,民如野鹿”,道家清虛之說不過如是而已,安得云“上賢,其亡茲適”乎?證之元《注》,當作“此以知不尚賢無益也,其亡茲適,役賢者亡,而上賢者昌”。偽房所見本下兩句已互誤,故曲為之解曰“非不尚賢”,又曰“既不賢則動皆違理”,然後人猶可考見原文,若惠氏之說,則支離穿鑿矣。案《文王世子》“宗廟之中,以爵為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賢也”。《中庸》“序事所以辨賢也”,皆祭時上賢之證。“君臣”當作“群臣”,“群臣掌”即序事也,其所掌之事《周禮》詳矣。孔子曰“均無寡,和無傾”,上下均則昌盛之兆矣。此遙應“亡國之郄”、“徒以而富之,父擊而伏之”,父為同姓之臣,故以祭時證之,尤為悚切。
李哲明云:“君臣”當從張說作“群臣”。“掌”下應有“之”字。《注》雖未了,然云“使臣攝之”,即“掌”下有“之”字之證。“此以知上賢無益也”,“上賢”上當從張說補“不”字。“上賢者亡”當作“不上賢者亡”。“役賢”見《孟子》,與“不上賢”正相反。“其亡茲適”,“適”字或“速”字之訛,“茲”即“滋”字,“茲速”云者猶言“魯之削滋甚”也。
沫若案:“祭之”當是“察之”之誤,“時”讀為恃。言人君尚小察,乃自恃其賢。上恃賢則君臣同掌,于是上下無別。以此知人君恃賢之無益,適足以召其亡。故君自賢者亡,君用賢者昌。說者紛紛,均未得其解。
尊祖以敬祖聚宗以朝殺
豬飼彥博云:《禮記·大傳》曰“尊祖故敬宗”,“敬祖”當作“敬宗”。
丁士涵云:“敬祖”疑當作“敬宗”,《禮記·大傳》曰“尊祖故敬宗”,“朝”乃“明”字誤,謂收聚宗族以明親疏之殺也。
張佩綸云:“朝殺”當作“設廟”。
劉師培云:“朝”疑“廟”誤。
章炳麟云:此與“上義以禁暴,尊祖以敬祖”,文義一例。“朝”當借為“昭”。《左氏春秋》昭十五年《經》“蔡朝吳出奔鄭”,《公羊》作“昭吳”,是“朝”“昭”通之證。《列子·楊朱篇》“子產有兄曰公孫朝,有弟曰公孫穆”,疑亦以昭、穆命。此“聚宗以朝殺”,言聚族人于宗室以昭親疏之殺也。
沫若案:“尊祖以敬祖”當作“尊祖以儆駔”,駔,市儈也。此與“上義以禁暴”為對文。《牧民篇》“不敬宗廟則民乃上校”,是則敬宗廟即所以使民不上校也。故曰“尊祖以儆駔”。章炳麟讀“朝”為昭,可從,然“殺”乃生殺之殺。“昭殺”與“禁暴”、“儆駔”,義相應。
載祭明置
張佩綸云:當作“載祭明惪”。
沫若案:此下當接下文“鬼神不明”至“明輕財而重名(民)”凡四十二字。
高子聞之以告中寢諸子
劉績云:此以下至“雖有聖人惡用之”皆錯簡也。
張文虎云:“中寢諸子”,案《戒篇》作“中婦諸子”,“婦”字與“寢”字形相似,疑“寢”字是。
吳汝綸云:此與《戒篇》復重。
何如璋云:“高子聞之”至“惡用之”,事見《戒篇》。此重出,且雜人不類,當刪。
孫請讓云:自此至“雖有聖人惡用之”與上下文義不相屬,而與前《戒篇》“桓公外舍而不鼎饋”章文略同,或即彼文錯簡復著于此。“中寢諸子”當從《戒篇》作“中婦諸子”,古“寢”字作“寢”,與婦形近,故誤。《注》曲為之說,失之。
張佩綸云:“中寢諸子”一節,《戒篇》無“雖有聖人惡用之”句,仍是此篇之文。
故不送公
王念孫云:“故”當為“胡”,尹《注》非。
吾聞之先人
劉師培云:“吾”上當脫“曰”字。
公曰吾不欲與汝及若言(本無言字)女言至焉不得毋與女及若言
豬飼彥博云:“若”下脫“言”字。
孫詒讓云:《戒篇》作“公曰善,此非吾所與女及也,而言乃至焉,吾是以語女”,文義較此完備。
維遹案:“吾不欲與汝及若”,“若”下脫“言”字,豬飼說是也。“若言”猶“此言”也。尹《注》“若(吾)不欲與汝論此言也”,是尹所據本有“言”字明矣。且下句亦以“若言”連文,今本因脫“言”字,故孫氏云然。
女子不辯於致諸侯自吾不為持接(本作污殺)之事人布職不可得而衣
宋本“辯”字古本、劉本、朱本均作“辨”,趙本作“辯”。“職”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等均作“織”。
丁士涵云:宋本“織”作“職”,古字通。
安井衡云:古本“辯”作“辨”,辨,別也。言吾一女子,不能辨別于致諸侯之道。
孫詒讓云:此乃中婦諸子答語。《戒篇》“中婦諸子曰,自妾之身不為人持接也,未嘗得人之布織也。(職、織古通,以此校之,疑尹本亦作‘布織’。)意者更容不審耶?”此文多訛捝,當以彼文互校,“污殺”疑即“持接”之誤。尹釋“污殺”為“染戮”,殊繆。
故雖有聖人惡用之
古本“雖”下無“有”字,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有“有”字。
戴望云:宋本無“有”字。
孫詒讓云:此言婦人不與外事,雖聖人無所用之,《戒篇》云“明日管仲朝,公告之。管仲曰,此聖人之言也,君必行也”。此文與彼異,或有脫誤,尹《注》亦難通。
張佩綸云:“雖有聖人惡用之”當在“鬼神不明”下,《牧民篇》“不明鬼神,則陋民不悟”,此釋其義,謂不明鬼神,雖有聖人惡能用民也。
能摩故道新道定國家然後化時乎
“摩”字古本、劉本、朱本作“靡”,楊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摩”。
戴望云:宋本、朱本“摩”作“靡”,古字通。
張文虎云:“摩”讀如“揣摩”之“摩”,謂揣摩于新故閒而用之。(沫若案:此條轉錄自《管子校正》,《舒藝室》未收。)
何如璋云:“道定國家”,“道”字沿上衍。
沫若案:舊多以“故道新道”連讀,非是。此當讀為“能靡故道新,奠定國家”。“靡故道新”者猶言推陳出新也。下“道”字乃“奠”字之誤。又自此至“末事不侈,本事不得立”五十馀字,當在上文“問曰興時化若何?莫善于侈靡”之下,脫簡錯亂。
國貧而(本有貪字)鄙富苴美於朝市國國富而鄙貧莫盡如市
宋楊忱本、古本、劉本、朱本有“貪”字。趙本、凌汝亨本、朱長春本、花齋本、梅本均無“貪”字。
洪頤煊云:“苴”是“莫”字之訛,與下文“莫盡如市”文相對,言國中貧而邊鄙富,莫善趨于朝以為市于國中。國中富而邊鄙貧,莫若盡趨于都鄙之市以益其貧。尹《注》非。
丁士涵云:宋本、朱本“鄙富”上衍“貪”字,尹《注》云“言朝國貧而邊鄙富”,是所據本無“貪”字。尹《注》“苴美于朝市國”句云“邊鄙之邑,必苞苴財物好遺朝以市權利”,是“國”字又涉下文“國富”而衍。以下文“莫盡如市”句例之,恐“市”字亦衍文。
安井衡云:舊《注》云“莫盡入于市”則尹所據本作“莫如盡市”矣。今本誤倒耳。言國富而鄙貧,莫如國及鄙成為市也。
何如璋云:“苴美于朝”,“苴”當作“莫”,與下對。“市國”二字衍。“莫盡于市”,“盡”乃“善”之訛。
張佩綸云:“貪”字衍,“國”字復,洪解非是。丁刪上“市”字以“朝”“市”對文,下文何以但解“市”而不言“朝”。邪?“苴”涉“美”而衍,非“莫”字。文當作“國貧而鄙富,美如朝市;國富而鄙貧,盡如莫市”。《史記·孟嘗君列傳》“君獨不見夫朝趨市者乎?明旦側肩爭門而入,日暮之後,過市朝者掉臂而不顧。非好朝而惡暮,所期物忘其中”。此猶言“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鄙富則民富,其美如朝市。國富則卿大夫私富,而民力耗盡,如莫市之無物。此正申明前節“均之始也”之義。
陶鴻慶云:“苴”當為“莫”之壞字,“市國”二字涉上下文而衍,“盡”當為“善”字之誤,其文云“國貧而鄙富,莫美于朝,國富而鄙貧,莫善如市”,蓋朝所以聚鄙邑之財,市所以通都會之財,四句反義相對。下文云“市也者,勸也,勸者所以起本善,而末事起,不侈,本事不得立”,正承“莫善如市”而言。
李哲明說略同陶,唯“盡”不改字。
市也者勸也勸者所以起本善而末事起不侈本事不得立選賢舉能不可得
豬飼彥博云:“起本善”,“善”當作“事”。
孫星衍云:“善”字當屬上,以“所以起本善”為句。
張文虎云:“勸”字疑“觀”之誤,讀如“觀兵”之“觀”,此文疑有錯簡,當云“市也者觀也,觀者所以起末而善本,末事不侈,本事不得立”。此《侈靡》本旨。
張佩綸云:“市也者勸也”,“勸”者無義,當作“權”。(“市者貨之準也”,是其證。)“所以起本善”,“善”當作“事”,下當作“而末事不侈,本事不得起”,文義始順。“選賢舉能不可得”,“得”字涉下而誤,當作“不可立待”。元《注》“必待賢能”,是本作“待”字之證。
李哲明云:“本善”當連讀。各勸生業,所謂本善也。“起”字蓋涉上而衍。末事即百工商賈逐末之事。工商不饒,農無所資,其用弗給,則邊鄙益貧,百業墮矣。故“本事不立”。
德鈞案:此處“而”字讀為“如”,假設之詞。
惡得伐不服用
豬飼彥博云:“惡得伐不服”五字疑因下文誤衍。
丁士涵云:“用”乃“國”字誤,“國”與“得”韻。尹《注》云“欲伐不服國必待賢能”,今本尹《注》“服國”二字訛作“損用”矣。
張佩綸云:“惡”字衍,當作“得伐不服乎”,此桓公問詞。
李哲明云:言欲伐四鄰之不服,必須用賢。不得賢者與共圖之,而以伐不服,惡可得乎?“用”字似當移“不可得”下,句意自明。《注》“損”字或即“服”字之訛。
維遹案:此當作“惡得伐不服”句,“用”字屬下讀,“服”亦與“得”韻。下文亦云“惡得伐不服”。(今本“服”誤為“得”。)
沫若案:“用”字疑“耶”字之壞殘而致誤者也。
百夫無長不(本作衍)可臨也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不”。宋楊忱本作“衍”。
戴望云:宋本無“不”字,今本衍。
張佩綸云:“百夫無長衍可臨也”,各本均作“不可臨也”,疑張嵲于“不”下注“衍”字,刻本削去“不”字而以“衍”字足行,當依下句例作“百夫有長,不可臨也”。有長雖百夫不可臨。
維遹案:此當作“用百夫無長可臨也”。“用”猶“以”也。張嵲《注》“衍”字于“不”字旁,是其所據本有“不”字,別本無“不”字,故注一“衍”字。
沫若案:許讀“用百夫無長”殊為不辭。“無”當為“亡”,蓋抄寫者以意竄改。言雖百夫之眾喪失其長亦不可輕易對待,蓋“哀兵必勝”也。此言不可輕敵。
千乘有道不可修也
戴望云:“修”疑“備”字之誤,“備”與上“國”“得”為韻。
張佩綸云:“修”當作“侵”。有道雖千乘不可侵。
維遹案:張改“修”為“侵”,以為“侵”與“臨”韻,當以戴說為是。
沫若案:“修”當為“侵”,以張說為長。“百夫亡長,不可臨也”,言不可輕敵。“千乘有道,不可侵也”,言不可妄動。此即上文所謂“兵強而無義者殘”,“樂聚己力以兼人之強,以待其害,雖聚必散”也。
夫紂在上惡得伐不服(本作得)
豬飼彥博云:“不得”當作“不服”,言紂既無道,故不得伐不服。
丁士涵云:當作“惡得不伐”與上“惡得伐”句相對,下“得”字涉上“惡得”而衍。
張佩綸云:當作“惡得伐不服”。
李哲明云:此蓋言紂無道,何伐不可得。“伐”上“得”字疑衍。觀《注》“無有伐而不得者”,是本無上“得”字甚明。寫者見上句“惡得伐不服”,遂增“得”字配句,而不知實不相蒙也。
鈞則戰守則攻
張佩綸云:《孫子·謀攻篇》“用兵之法,十則圍之,五則攻之,倍則分之,敵則能戰之,少則能逃之,不若則能避之”,“鈞則戰”即《孫子》所謂“敵則能戰之”也。“守則攻”句,似當作“□則守,□則攻”。
沫若案:“守”疑“奇”字之誤,“奇”同“畸”,即不鈞也。
百蓋無筑千聚無社謂之陋
丁士涵云:《禮記·王制注》“今時喪葬筑蓋嫁娶卜數文書”,《疏》云“蓋,謂舍宇”,然則“百蓋”猶百室與?“千聚”疑當為“十聚”。《乘馬篇》“方六里曰暴,有社,五暴曰部,五部曰聚”,一聚積二十五暴,當有二十五社,無社,焉得不謂之陋?若作“千聚”,恐無此大也。
張佩綸云:“千聚無社”似當作“千社無聚”。
一舉而取天下有一事之時也
古本“有”下無“一”字。劉本、朱本同。楊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有“一”字。
安井衡云:古本“有”下無“一”字。
戴望云:宋本、朱本“有”下無“一”字。
張佩綸云:當作“非一時之事也”。
李哲明云:《注》云“武王一舉,取天下而有之,此萬代一時之事也”,疑本文“有”字在“取”字下。“一事之時”當作“一時之事”,傳寫誤倒耳。
維遹案:尹《注》云“此萬代一時之事也”,“有”字為某字之誤,則不可知矣。
沫若案:“一舉而取”為句,當上屬。言“百蓋無筑,千聚無社謂之陋”,可一舉而取之。“天下有事之時也”乃另起下文,以無“一”字者為是。
萬諸侯鈞萬民無聽上位不能為功更制其能王乎
豬飼彥博云:“萬諸侯”,“萬”字疑衍,“鈞”古本作“釣”,觀《注》可見。然以作“鈞”為是。
安井衡云:諸本“鈞”作“釣”,俗本作“鈞”。然《注》以“引”釋“鈞”,則其本作“釣”矣。
張佩綸云:“萬諸侯鈞萬民”,言今之時“地丑德齊”也。“無聽”當作“無德”,“無德上位”為句,言無德而在上位,不能為功更制,何以至于王乎?上俱不賢得王,此言己亦不賢,仍不得王。
李哲明云:言萬諸侯勢力均同,莫能相尚,即萬民無適聽從,必居上位者獨立其功,革命制作,乃可王天下,不然則否。“更”讀平聲。“上位”謂方伯。
緣故修法以政治道
王念孫云:“修”當作“循”,“緣”亦“循”也,“政”與“正”同,言緣循故常,遵循法度,以正治道也。尹《注》非。
張佩綸云:“緣故修法”言循故以修新法;“以政治道”言因政而進于道也。
李哲明云:此即“更制”之意。“政”者正也,“以政治道”謂正其治國之道。尹《注》“謂為政不違于道”,依本字讀,乃不成詞。王謂“修”是“循”誤,恐未是。
則約殺子吾君故取夷吾謂替
張佩綸云:“約”當作“鈞”,“子”當作“于”,“均殺于吾”,言諸侯均不及吾。“君故取”當作“君取故”,“夷吾謂替”,《爾雅》“替,待也”,夷吾言請待賢能也。
李哲明云:“約”當依張說作“鈞”,“子”作“于”,當連下“吾君”為句。夷吾言諸侯均不及吾君,君故取夷吾為之伐籌治國。替者代也,“謂”當作“為”。觀《注》“取夷吾為替”可見。為、謂古通,本書《霸言篇》“伐不謂貪”,王念孫云“謂與為同義”,是也。
沫若案:此語錯奪難曉,尹《注》及張、李均強為之辭。“殺子”以下疑是別篇談易牙事之錯簡,誤竄于此。
對曰以同其日(本作曰)久臨可立而待
古本作“日其久臨”,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皆作“其日久臨”。宋本“日”作“曰”。
張佩綸云:“臨”當作“賢”,字之誤也。《儀禮·鄉射》“大射若右勝則曰右賢于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放右,若左右鈞則左右各執一算以告曰左右鈞”。《左氏傳》“年鈞擇賢”(襄三十),皆以“賢”與“鈞”對文,此節遠承“俱賢”,近承“賢舉能”,似從“賢”義長。
李哲明云:“同”謂同德。言君臣以同德相濟也。“其曰”,“曰”字趙本作“日”,疑是。言其日久臨,制諸侯可立而待其治也。
沫若案:“同”疑“伺”字之誤。此與下文“公曰所謂同者”當連接,而為錯簡所隔斷。
鬼神不明囊橐之食無報明厚德也
何如璋云:“明厚德也”上脫二字,以下句證之可知。
當指宗廟社稷之祭言,疑是“裸獻”二字。
張佩綸云:“鬼神不明”以下,錯簡。
李哲明云:“鬼神不明”屬下囊橐句為義。鬼神之道幽,幽故不明。囊橐之食指祭品,所謂“筐筥锜釜之器、蘋蘩蘊藻之菜、可薦于鬼神”者。言君子謹祭鬼神,非望其報,所以報本反始,明厚德之意也。
沫若案:“鬼神不明”以下至“明輕財而重名(民)”四十二字乃錯簡,當在上文“聚宗以朝殺,示不輕為主也。載祭明惪”之下。彼文未完,與此恰相街接。
沈浮示輕財也
何如璋云:“沈浮”宜作“浮沉”,《爾雅》“祭川曰浮沈”。川祭投玉,故云“示輕財”。
維遹案:尹《注》引或說“祭川曰沈浮”,是也。《爾雅·釋天》“祭川曰浮沈”,沈禮,以牲或玉沈于河,故云“示輕財也”。
先立象而定期則民從之
維遹案:尹《注》“象”為“法象”,與下“為禱”義不相屬。此疑斥神祀而言。“象”為神象。《儀禮·覲禮》“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設六色”。鄭《注》“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六色象其神”,。《周禮·司詔職》“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書及其禮儀,北面盟明神,既盟則藏之”,言北面盟明神,則明神有象。明神有象,猶宗廟之有主也。推之他神,亦當有象。此謂先設神象而定禱期,于是民從之,乃為禱焉。
故為禱朝縷綿明輕財而重名
李哲明云:“朝”疑當為“廟”,古字通,連上“故為禱”讀。“禱廟”承上鬼神言。“縷綿”《注》“謂置綿以賞賜”,蓋如後世賜高年帛矣。此屬民言。鏤有分析之義,“綿”疑本為“帛”,涉“縷”字誤加“纟”旁耳。
維遹案:《楚辭·招魂篇》,“篝縷綿絡”,縷綿為招魂之具,《楚辭·遠逝》“朝四靈于九濱”,王《注》“朝者召而問之也”,則“朝”可訓召。言以縷綿招其魂也。“名”與“命”通。
沫若案:李說“禱朝”為“禱廟”,是也。古亦稱“壽官”,《呂氏春秋·知接篇》“齊桓公蒙衣袂而絕乎壽官”,《晏子春秋·雜上》“齊景公游于壽宮”。《楚辭·云中君》“蹇將憺兮壽宮”。“名”乃“民”字,聲之誤。
公曰同臨所謂同者其以先後智渝者也
張佩綸云:此有脫字,當作“何謂同,何謂賢”。“渝”當作“踰”,《詩·將仲子》“無踰我里”,《傳》“踰,越也”,言其先後之智相踰越也。
李哲明云:“同臨”疑當作“何臨”,蓋公承上“久臨”而問“所謂”云云,管仲答詞。“同者”當作“臨者”,緣上文誤“何”為“同”,又誤此“臨”亦為“同”耳。“先後智渝”,“渝”當從張說作“踰”。惟先後之智相踰越故得而臨之也。
維遹案:“渝”讀為“輸”,《左氏春秋》“鄭人來渝平”,《公羊》、《谷梁》并作“輸”,是其例。《廣雅》“輸,寫也”。
寫則通矣,此謂其以上下智相通者也。
沫若案:“同臨”二字當衍。“所謂同者”,“同”亦當為“伺”,乃承上文“以伺”而發問。“其以先後智渝者也”,“也”與“耶”同。準此,可知“同”字必為“伺”字之誤。
鈞同財爭依則說十則從服萬則化
豬飼彥博云:“同”字衍,“財”當作“則”,言勢均則不相下。“依”疑當作“倍”。
郭嵩燾云:“財”字當為“則”字之訛,言勢力均則有爭勝之心。
何如璋云:“財”當作“則”,“依”當作“倍”,觀下有“十”字“萬”字,可證。財倍于彼則彼悅,財十于彼則彼服,財萬于彼則彼化。如以一白入萬黑中,黑質不移,而白盡化為黑矣。
張佩綸云:“財”當作“則”,“依”當作“倍”。
劉師培云:“射”疑“則”訛。“依”字亦誤,據文義審之,當作“倍”字。
沫若案:原文當為“鈞則爭,倍則捝,十則從,百則化”。“同”乃“鈞”之注,“服”乃“從”之注。“說”假為“捝”,奪也。“百”字草書誤認為“方”,因轉寫為“萬”。
而民期然後成形而更名則臨矣
沫若案:“後”字各本作“後”,此據宋本。考尹《注》“言人心期以為主,相與樂推,然後成形”云云,則尹所見本當是“而民期為後”。今作“然後”或“然後”者,涉《注》下文而誤。“成形”謂成王業,“更名”猶正名,“臨”者大也。
請問諸邊而參其亂任之以事而(本無而字)因其謀
“任之以事”下古本、劉本、朱東光本均有“而”字。宋本、趙本無。
戴望云:元刻“因”上有“而”字。
李哲明云:上文“鈞同財爭”(當作“鈞則爭”)以下就內情言。“夫邊日變”以下就外情言。“問”當為“伺”,形近,兼涉上“請問”而訛。上文《注》云“寇敵伺隙”,又云“循常而伺之”,即其證。此《注》亦承上《注》。觀“諸邊則四邊也”(《注》兩“邊”字刊本俱誤為“變”),則字可知。言備邊之計不當自亂,須伺察四邊而參驗其變亂之萌,乃急修邊事,因其亂而謀之。“任之”句與上對文,許氏(光清)校影宋本“事”下有“而”字,當從之。二句本答語。
方百里之地樹表相望者丈夫走禍婦人備食
古本“婦人”作“婦女”,劉本、朱東光本作“婦人”,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婦人”,同宋本。
何如璋云:表者立標為識也。《夏官·大司馬》“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墨子·號令篇》“士候無過十里,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上烽燧相望”。本此。
春秋一日敗曰千金稱本而動
戴望云:宋本、朱本“敗”下有“事”字。(沫若案:古本、劉本亦有“事”字。宋楊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無“事”字。)
丁士涵云:“事曰”二字乃“費”字之壞。尹《注》云“但經一日,敗費千金”,是其證。
張佩綸云:《詩》“無俾亡敗”,毛《傳》“敗,壞也”。《孫子·用間篇》“凡興師十萬,出征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敗日千金”猶日費千金。
維遹案:丁說近是,“敗”為“則”字之誤,《注》同。《孫子·用間篇》“凡興師十萬,出征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
沫若案:“春秋一日”謂終歲事邊如一日,不懈怠也。“敗費千金”言破費之多耳。“稱本而動”者猶言舉國而動。漢人諱邦,凡遇古書邦字,每以國或本代之。本書《輕重甲篇》“守圉之國,用鹽獨重”,《國蓄篇》作“守圉之本”。《輕重乙篇》“吾國者衢處之國也”,《國蓄篇》作“夫齊衢處之本”,是其證。
候人不可重也唯交於上能必於邊之辭
何如璋云:當作“不可不重”。候人之職內關國是,外涉鄰交,所系於安危者大。“必”者誠信無貳之謂。《墨子·號令》“發候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次重發候”,即重候之義。
維遹案:此當以“唯交於上”為句,“能必放邊之辭”為句。“能”猶“而”也,“必”與“畢”古通用。《心術下篇》“萬物畢得”,元刻本“畢”作“必”。《墨子·所染篇》“五入必而已則為五色矣”,“五入必”即“五入畢”,是其證。“畢”盡也。“辭”與“□”同,“□”即“治”字,言候人固不可重,唯交於上而盡職於邊境之事,則可重也。
沫若案:“重”亦“動”字,古金文以“童”或“重”為“動”。“候人不可動”,者言斥候之人不可擅離其崗位。“交於上”者謂通報邊情於上。“能必於邊之辭”者“而必於邊是司”也。
行人可不有私不有私所以為內因也
丁士涵云:疑當作“行人不可私”,與上文“候人不可重”句例相同。“有”字及下文“不可私”句皆衍。
張佩綸云:“行人可不有私”當作“不可有私”。
李哲明云:此當云“行人不可有私,有私所以為內因也”,下文“無私交則無內怨”,即其證。蓋“有私”則輸內國之情,敵人因以成其計。故云“內因”,而內怨由此起矣。
沫若案:兩“不”字均讀為否。此乃一問一答之辭,問辭為“行人可否有私?”答辭則為“否!”,其下加以說明耳。
使能者有主矣而內事
張佩綸云:問詞,“而”讀為“如”,“如內事”下當有“何”字,言使能者既有所主矣,我之內事將若之何?
李哲明云:疑于“主”字絕句。“矣”當為“嚴”,簡寫“嚴”字與“矣”略近而誤。此承上文,言當使能者心有常主,嚴密其內事,不泄于敵人也。能者即無私交而不為敵所因之謂。
沫若案:李于“主”字斷句是也。但“有主”謂有所職司。“矣”乃“俟”之壞字。俟,待也,備也,治也。“而”讀為爾。
萬世之國必有萬世之寶(本作實)
古本“實”作“寶”,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實”,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實”作“寶”。
王念孫云:“實”當為“寶”,下文“棄其國寶”即其證也。“寶”與“道”為韻,下文“寶”字亦與“道”為韻。
戴望云:“實”當從朱本作“寶”,說見《七法篇》。
必因天地之道毋使其內使其外使其小毋使其大棄其國寶
俞樾云:此當作“使其內無使共外”,與下句“使其小,毋使其大”一律。
張佩綸云:“使其外”句當在“無使其內”上。
姚永概云:當作“毋使其大使其小”與上句一律。且道、小、寶為韻。下文“稱其寶,使其小,可以為道”,亦以寶、小、道為韻。
沫若案:當以俞說為是,內與小相應,外與大相應。四“使”字均當為“事”,言當務內治,不必好大喜功。“外”與“大”為韻。“棄其國寶”乃另起下文。
使其大
張文虎云:“大”當作“外”此與下“使其小”分承上文言之。
沫若案:張說是也。但當連“棄其國寶”為句,“棄其國寶事其外”即荒廢本業而從事戰爭。
貴一與而聖稱其國寶使其小可以為道
李哲明云:“聖”疑當為“勝”,同聲而訛。“貴一與而勝”即後所云“與大則勝”也。“稱”讀去聲,言稱其為國寶也。“寶”上應脫“國”字。“可以”上脫“不”字。上明云“使其小為棄國寶”矣,此何云“可以為道”乎?當作“不可以為道”,甚明。
沫若案:“貴一”當是“遺”字,誤析為二。“聖”當為“敗”,與“外”為韻。“遺與而敗”者謂失去與國而招致失敗也。“稱”乃“攝”字之誤,草書形近。故原文當為“棄其國寶事其外,遺與而敗;攝其國寶事其小,可以為道”。“攝其國寶”者謂珍藏其國寶,與“棄其國寶”相反。
能則專專則佚
沫若案:謂能者則專任之,專任之則為上者逸而不勞。
椽能踰則橡於踰能宮則不守而不散
丁士涵云:上文云“交於上能”,又云“使能”,“能”即賢能之能。“宮”乃“官”字誤。言賢能皆官,則守而不散(尹《注》“守”上無“不”字)。《權修篇》云“則民能可得而官也”。
張文虎云:“椽”當為“掾”。《史記·貨殖傳》“陳掾其間”讀如緣。
張佩綸云:“椽”當作“□”,《說文》“□,道邊庳垣也”。
章炳麟云:尹《注》“椽,猶梯也,謂鑿椽以為梯”,此訓無據,當借為“□”。《說文》“□,道邊庳垣也”,《廣雅·釋室》“□,垣也”。《吳語》云“君有短垣而踰之”,即其義。“□于踰”猶“踰于□”,亦倒句也。“能官”之“能”讀為而,“宮”猶《喪大記》“君為廬官之”、《釋山》“大山宮小山”之官,謂周垣也。此言備盜徒恃庳垣,有能踰庳垣者則踰于庳垣矣,而周垣則高峻難踰,室中之物不必守而自不散也。此為守國寶者設喻,謂立防宜峻,不可使庳墮易踰也。上云“萬世之國,必有萬世之寶”,又云“棄其國寶”,此即承上為言。《注》非。
沫若案:“椽”當從張文虎說作“掾”,但即假為“緣”。“踰”讀為愉,于猶與也。“緣能愉,則緣與愉”者謂因任能者則愉,所因任者亦與之同愉也。“能宮”當從丁士涵說作“能官”,言能官人(或能者在官),則雖不守而不至散失也。守之以人,乃為善守者。
眾能伯不然將見對
沫若案:人眾皆能則霸,不然則得其反。霸之對謂削弱乃至危亡也。
君子者勉於糺人者也非見乣者也
張文虎云:兩“糺”字乃“乿”之訛,“君子治人,非治於人”,即此。糾則小矣。
沫若案:張說“糺”為“乿”訛,是也。劉本上“糺”字正作“乿”,足證本作“乿”因後人多不識“乿”字而改為“糺”耳。“乿”字乃“司”字之異,金文作“□”,凡司徒、司馬、司空字均如是作。“司人”者謂官人也。“見”是“身”字之誤,“身司”者自執其事也。《君臣上篇》“有道之君,正其德以蒞民,而不言智能聰明,智能聰明者下之職也,所以用智能聰明者上之道也”。又云“知善,人君也;身善,人役也”,是其證。
故輕者輕重者重前後不慈
丁士涵云“慈”讀為訾,《君臣上篇》“吏嗇夫盡有訾程事律”,《七臣七主篇》“貧富之不訾”,《淮南·原道》“息耗減盈,通于不訾”。
吳志忠云:當作“不愆”,“愆”古字作“□”,與“慈”字形近致誤。《說文》“愆,過也”,《左傳》云“失所為愆”。
李哲明云:“君子者”以下皆說官人之事。輕謂群臣,重謂國相。“慈”疑為“惑”,“惑”書“□”,形近之誤。輕者輕之,重者重之,乃得其序而前後不相淆惑。
章炳麟云:“慈”借為“戴”,《禮記·中庸》“故栽者培之”,《注》“栽,或為茲”。《詩·下武》“昭茲來許”,謝承《後漢書》引作“昭哉來御”,是“茲”聲字與“□”聲字通。《說文》“嗞,嗟也”,《淮南·繆稱訓》“意而不戴”,《注》“戴,嗟也”,則直以戴為“嗞”之借矣,故知“茲”可借為“戴”。《喪服大記》“皆戴綏”,《注》“戴之言,值也,所以連系棺束與柳材使相值”。《考工·弓人》“謂之牛戴牛”,《注》引鄭司農云“牛戴牛角直一牛”,是相當值謂之戴。此蓋以衡之縣物為喻,輕者自輕,重者自重,則衡之前後,必有低印(前後即左右,據橫縱言之則曰前後),不相當值矣。
維遹案:章說是也。
凡輕者操實也以輕則可使重不可起輕(本或重一輕字)重有齊重以為國輕以為死
宋本、古本“起”下不重“輕”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起”下均重一“輕”字。
戴望云:宋本“起”下無“輕”字,此涉下文“輕重”而衍。
許光清云:“重不可起輕”,句末“輕”字當連下“重”字讀,不復。元本亦不復“輕”字。
何如璋云:齊,中也,劑也。言貴審其權衡也。《呂覽·慎勢》“以大使小,以重使輕,以眾使寡”,又曰“以重使輕,從。以輕使重,兇”。即此義也。
張佩綸云:“重以為國”重名也。“輕以為死”輕財也。輕財皆為喪祭,故曰輕以為死。使、起、齊、死為韻。
李哲明云:“凡輕者操實”,實謂祿賞也。“以輕則可使”,“以”字涉下“以為”而衍。使、起、死韻。“起”下“輕”字屬下讀,不當復出,許校是也。輕者可以祿賞使之,重者不可徒以祿賞起之,謂宜有加禮。“輕重有齊”,齊讀為劑,君子于輕重因其才以劑其平而已。“重以為國,輕以為死”,言重者以主執國柄,輕者亦效死君上;興國用人,道無逾此。
沫若案:此處言輕重,章炳麟謂“以衡之懸物為喻”,甚是,然意有未盡。蓋“輕”者謂權也,權雖不容于一握,而可以起千斤之重。故曰“輕者操實也,以輕則可使”。“重不可起”謂過重之物不便操縱以起他物。此輕重之間大有分劑存焉,故曰“輕重有齊”。今國者重器也,然以權操之則易舉。故曰“重以為國,輕以為死”。“為”通“謂”,“死”通“尸”,即祭祀之尸。以孺子為神保,猶以一握之權起千斤之重也。
毋全祿貧國而用不足毋全賞好德惡亡使常
丁士涵云:“亡”同“無”,“使”字涉上衍。“好德惡無常”,言全賞必窮,不能久也。
安井衡云:“德”讀為得。亡,失也。
何如璋云:“惡亡使常”,“亡”當為“可”。《賈子·匈奴》“凡賞于國者,此不可以均賞,均則國窾”,本此。
張佩綸云:“惡亡”之“亡”衍,言賞為好德,惡使民以為常,下文“一為賞,再為常,三為固然”,正釋此義。
李哲明云:祿、足為韻,賞、常為韻。“好德惡亡使常”,疑“惡”字涉“德”字而衍。“德”古作“惪”,與“惡”形近。既訛為“惡”,校者旁注“德”字,後乃并入正文。傳者遂刪“而”字,以“好德惡亡”配句矣。此言祿賞公諸臣下,當有品限,如全以予人,雖好行其德,人轉視為固常而無所勸,故必無使為常也。後文“一為賞,二為常,三為固然”,即其確詁。
沫若案:“德”字當衍,“好惡亡使常”即不阿好與不念舊惡。
國雖弱令必敬以哀
丁士涵云:“哀”當是“愛”字之誤。
李哲明云:“哀”讀為愛,古字通。
維遹案:“哀”與“愛”古字通用。《呂氏春秋·報更篇》“人主胡可以不務哀士”,《淮南·說林篇》“各哀其所生”,高《注》并云“哀,愛也”。本書《形勢篇》“見哀之役,幾于不結”,王念孫亦云“哀、愛古字通”,是其明證。
先人而自後而無以為仁也
古本“仁”作“人”,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仁”。
李哲明云:“先人自後”本仁之術,而不矜謂仁,與下句“加功于人而勿得”,同意。
加功於人而勿得
丁士涵云:“得”與“德”同。《正篇》云“利民不德”。
所橐者遠矣所爭者外矣
李哲明云:此言功德及人不自矜持,則量之所包容者遠,而所與爭者自阻于外矣。上句“囊括四海”之說,下句“天下莫與爭功”之意也。
沫若案:“外”亦猶遠也。《呂氏春秋·有始覽》“行遠道”,高《注》“遠道,外道也”,《儀禮·特牲績食禮》“筮遠日”,鄭《注》“遠日,旬之外日”。
私交眾則怨殺夷吾也
張佩綸云:“交眾則怨殺”下當接“此謂無外內之患”。“夷吾”以下與此節意不相貫。
沫若案:尹《注》以“怨殺夷吾也”為句而曲為之說,甚為不詞。此當以“殺”字斷句,“夷吾也”另起下文。“夷吾也如以予人財者”猶“丘也何足以知之”之類。
如以予人財者不如無奪時如以予人食者不如無奪其事
俞樾云:“如以予人財者”,“如以予人食者”,當作“如以財予人者”,“如以食予人者”。“不如無奪時”當作“不如無奪其時”。
張佩綸云:《淮南·泰族訓》“故為治之本,務在寧民,寧民之本在于足用,足用之本在于勿奪時,勿奪時之本在于省事,省事之本在于節用,節用之本在于反性”。
沫若案:“以”字金文多以“臺”字為之。此“如以予人財”、“如以予人食”,兩“以”字均當為“臺”。臺者我也,余也。夷吾自謂。
此謂無外內之息事故也君臣之際也
李哲明云:當于患字句絕,結上文之詞。“事故也,君臣之際也”二句當連讀。“也”當為“者”。“事故者君臣之際也”與“禮義者人君之神也”相對為文。君以事故責臣而臣奉行之,故并言君臣。禮義為御臣之大柄,故言人君。言各有當耳。
張佩綸云:〔“事”句,“故也”句,〕“君臣之際也”,“之”字衍,“君臣”句,“際也”句。《韓子·難一》“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蓋即本此以難《管子》。
維遹案:“事故”當作“索故者”,本在上“也”字下,因有誤脫而錯亂耳。此文當以“此謂無外內之患也”為句,“索故者君臣之際也”為句。“索故”猶“法度”也。《左》定四年《傳》“疆以周索”,杜《注》“索,法也”,言君臣之際非出于天性,乃法度所系耳,故《韓非子·難一篇》“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且“索故者,君臣之際也”,與下“禮義者,人君之神也”一例。下文亦云“使君親之,察同索屬故也”,尹《注》于“事故也”句絕,似上屬為義。失之遠矣。
沫若案:“事故”二字當是“忠敬”之訛。
且君臣之屬也
李哲明云:“屬”下當奪“義”字。“君臣之屬義也”與“親戚之愛性也”亦對文。觀《注》云“以義相屬”是尹所注本有“義”字矣。
維遹案:“之”下疑脫“義”字,君臣之義屬也,與下“親戚之愛性也”,文正相對。尹《注》“以義相屬”,是所據本正文有“義”字明矣。
沫若案:以李說為長。“君臣之屬,義也”,義者事之宜,是乃人為者。故義為外鑠,與性之內發為對。
親戚之愛性也
俞樾云:古人稱父母亦曰親戚,《韓詩外傳》“曾子曰:親戚既沒,雖欲孝誰為孝?”是也。“親戚之愛,性也”,正見人子之于父母,其愛出于天性,與君臣之以義相屬者不同也。尹《注》非。
使君親之察同索屬故也使人君不安者屬際也
丁士涵云:據尹《注》無“察”字。
安井衡云:據上下文推之,“察”當為“際”,字之誤也。“故”當為“固”,聲之誤也。當使君臣之際,同于親子之際,求君臣系屬之堅固也。
張文虎云:“察”疑“際”之誤。下文曰“使人君不安者屬際也”,正承此文言之。
章炳麟云:此當作“使君親之屬察同,索故也”。“察”借為“際”,《淮南·原道篇》“施四海,際天地”,《文子·道原篇》作“施于四海,察于天地”,是察、際通之證。上文云“君臣之際,君臣之屬”,下文云“使人君不安者(‘不’疑是衍文)屬際也”,明此亦以屬際連言。屬際,猶交際也,索者,《左》昭十二年《傳》賈《注》“八索,八王之法”,定四年《傳》“疆以周索”,杜解“索,法也”,言父母之愛(親戚為古人父母之稱)出于天性,非君所得比也,乃使君親之交際相同,則法度之故也。
李哲明云:君臣以義屬,親戚以愛合,蓋言君之于臣當如親之于子,相聯以愛。但以義際,人君轉有不安。“屬際”當為“義際”,參之《注》文可知。以義通之,疑或作“使君親之屬同愛故也,使人君不安者義際也”。“索”當為“愛”,形略近而訛。“屬”字誤竄于下,遂以“屬故”“屬際”對言。“察”又涉“祭”字而誤。
維遹案:章說近是,惟疑此文當作“使君親之同屬察索故也”,“屬察”猶“屬際”。下文云“使人君安者屬際也”。上文云“索故者,君臣之際也”,一云“屬際”,一云“索故”,皆斥君臣而言。此云“君親”,故云“同屬際索故”,“索故”即“法度”,章釋為“傳故”之“故”,于義未安。
沫若案:當為“使君親之際同索,屬敬也;使人君不安者,屬察也”,“察”與“際”互訛,“敬”誤為“故”。意謂使君親之際同法,則以君臣相敬也;使人君不安于位,則以君臣相察也。法家反對人君自恃聰明察智,本篇亦屢言之,惜字多訛誤而不易董理耳。
賢不可威能不可留
何如璋云:威,制也,凌蔑也。留,止也,淹滯也。
張佩綸云:留,鎦。《說文》“鎦,殺也”。
李哲明云:言能者當急用之,不可稽留。
沫若案:“留”當為“餾”,以張說為是。“威”殆“滅”字之誤。
杜事之於前易也
張佩綸云:“杜事之於前”當作“杜之於事前”。
李哲明云:此結上文,言君之於臣以禮義相使,仍當以愛敬相結,謹之於前,以杜塞後慮,為道甚易。
水泉(本作鼎)之汨也人聚之壤地之美也人死之
洪頤煊云:“汨”當作“汩”,言水者鼎投之則汩沒,人有舟楫之利,則聚居于上。壤者本地之美,往往爭奪而至于死者,皆杜事前不前之別,承上文對言,尹《注》非。
張文虎云:“鼎”當為“泉”。隸書“鼎”字或作“□”,與“泉”字形近而誤。“水泉”與下“壤地”對文。
何如璋云:“汨”當作“洎”,《說文》“灌釜也”,與“溉”通。“人聚之”謂喜熱湯也。《呂覽·應言》“市邱之鼎以烹雞,多洎之則淡而不可食”,是也。
張佩綸云:“汨”當作“洎”,《左》襄二十八年《傳》“去其肉而以其洎饋”,《說文》“洎,灌釜也”。
姚永概、李哲明均讀“汨”為洎。
陶鴻慶云:“鼎”當為“泉”字之誤。隸書“鼎”作“□”與“泉”相似,故“泉”誤為“鼎”,水泉之汨,壤地之美,皆利源所在,人皆聚處而致死以求之,故曰“水泉之汨也,人聚之;壤地之美也,人死之”。下文“若江湖之大也,求珠貝者不舍也”,(“令”為“舍”之誤,從洪氏改。)即由此二句之義。尹《注》“以水鼎之汨也”屬上句為一義,“人聚之壤地之美也”為一義,“人死之若江湖之大也”為一義,大謬。
維遹案:張文虎與陶鴻慶說是也,惟“死”與“尸”古字通用。《漢書·酷吏尹賞傳》“安所求子死,桓東少年場”,師古《注》“死,謂尸也”,即其證。《詩·采蘋篇》“誰其尸之”,毛《傳》“尸,主也”,“主”與“居”義相因。然則“人死之”猶“人居之”也,與上句“人聚之”詞義相同。
沫若案:此“死”字不必破字,謂生于是,死于是,終身不移也。且“死”字義更富,蓋如有強梁者奪取,則人可為地而死也。
若江湖之大也求珠貝者不舍(本作令)也
洪頤煊云:“令”當作“舍”,謂舍而去之。《文選·蜀都賦》劉淵林《注》引此作“舍”。尹《注》非。
安井衡云:“若”字衍。
逐神而遠熱交觶者不處
李哲明云:“逐神遠熱”言其敬畏,“交觶者”謂相酬酢也。蓋既逐而遠之,雖尋常酬宴亦不可與相處,況幸其有利乎?
維遹案:“熱”即“熱”字之省。《說文》“熱,燒也”,“燔,爇也”,《禮記·郊特牲》云“取膟營燔燎升首報陽也”,此“爇”猶燔燎也。燔燎以升煙為義,祭者之精誠以假煙氣之升達于神明,故祈求神明宜施燔燎,此云“逐神而遠熱”于禮不備,是以交觶者不處。尹《注》非是。
沫若案:“逐神”殆猶馳祖之類,《墨子·明鬼篇》載燕有馳祖之習,言“燕簡公方將馳于祖途”,又云“燕之有祖,當齊之社稷、宋之桑林、楚之有云夢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遠熱”當為“遠爇”,謂逐神時燃火炬而傳遠也。《詩·甫田》“琴瑟擊鼓,以御田祖”,又《大田》“田祖有神,秉畀炎火”。言當此之時,飲酒者亦停杯而往追逐之。“逐神”且猶是,則追逐“遺利”者可不待言,故下文承之以“兄(況)遺利夫”也。
兄遺利
劉績云:“兄”古“況”字。
夫事左中國之人觀危國過君而弋其能者豈不幾於危社主哉
何如璋云:“左”當作“在”。
張佩綸云:“夫事”當作“失事”,“失事”與“遺利”對。(德鈞案:張以“夫事”屬上讀。)“左”即“在”字。“中國之人”當作“國中之人”,《孟子》“國中無與立談者”。“弋其能”,“弋”乃“貣”字之誤,《說文》“態,意也”。言危國過君,民皆變態。(《一切經音義》“態,古文作□”。)
李哲明云:“左”字當連“中國之人”讀,謂行事與中國之禮義相左也。“危國過君”即與中國左戾者。“能”謂禮義之國能服役諸侯也。觀彼危國過君而欲挾無道以弋取其效,勢必棄德怙力,社稷之主豈不幾于危殆哉?
維遹案:“弋”即“隿”字,《說文》“隿,繳射飛鳥也”。引申為“射”,“射其能”猶顯出其能也。己本無能,而強顯其能,勢必愚而好自用,故云“豈不幾于危社主哉”。
沫若案:“夫”當上屬為句。“事”讀為使,“左”乃“在”字之壞。“中國之人”謂國中之人,古人句法往往如是。“觀危國過君而弋其能者”疑指秦二世殺李斯而言。“社主”之名見《史記·封禪書》,“于杜、亳有三社主之祠”,又云“秦巫祠社主”,《索隱》云“社主即上文三社之主,蓋社稷之神也”。
利不可法故民流神不可法故事之
張佩綸云:《爾雅·釋詁》“法,常也”。“故民流”當作“故流之”,唐諱“民”作“人”,此“之”字偶誤作“人”,淺人以意改“人”為“民”耳。
沫若案:金文以“法”為“廢”字,此兩“法”字均當讀為廢。“流”謂流通也,所謂“貨幣欲其行如流水”(《史記·貨殖列傳》)。利不廢則農工商賈均得其便而懋遷有無。“神不可廢故事之”,所謂神道設教,因民俗以為制也。
天地不可留故動化故從新
尹知章云:天施地化,日夜不息,故能生成不已。以天地變化,不可留停,故動。化其故,以就其新。然亦循故之四時,周而復始,無所易之也。
劉績云:別本《注》“天地變化,生成不息,不可留停”云。
張文虎云:此言“故動”而“化故從新”也(承上“能摩故道新道”來),尹以三字為句,謬甚。
郭嵩燾云:“天地不可留故動”句絕,言其運行不熄也。“化故從新”句絕,言其循環發斂相乘也。
李哲明云:觀尹《注》“動化其故,以從其新”,是“從”上當有“以”字。傳寫者誤兩“故”字為對舉詞,因刪“以”耳。
沫若案:此語至為精粹,為“侈靡”說之哲理根據。細審尹《注》,亦正讀作“故動,化故從新”,特“然亦循故之四時,周而復始,無所易之也”,乃畫蛇添足,疑為後人所附益。蓋春夏秋冬雖周而復始,然今之四時非復古之四時,其中自有進化在也。張、李于尹《注》均未能細心體會,而誤其句讀。
聖人重之人君重之
張佩綸云:“人君重之”,當作“聖人重之”。元《注》分別上句“謂重天”,下句“謂重君”,誤。
沫若案:“聖人重之”與“人君重之”,其意有別。蓋聖人有不在位者,不能混而一之。尹《注》上句“謂重天也”,下句“謂重君也”,“重君”乃“重民”之誤。尹雖強為分別,然視張之了無分別者,尚勝一籌。
故至貞生至信至言往至絞生至自有道
豬飼彥博云:“至言往至絞”疑當作“至信生至交”。
安井衡云:“言”當為“信”,“往”當為“生”,皆字之誤也。絞,交結也。至信則生鄰國至極之約結。
張文虎云:“言往”乃“信生”之訛,“絞”乃“效”之訛。當作“至信生至效”。
張佩綸云:安井衡說是也。(德鈞案:張氏原書無“是也”二字,但云“‘至言往至絞當作至信生至絞’,安井衡說”。許省引語而增添“是也”二字,是不知張于“絞”字之解釋與安井說又別為一義。又許將張氏原文乙倒,移說“生至自”三句于引《左傳》、《後漢書》文前,有失順釋《管》書先後之序,今為是正。)《左》昭元年《傳》“叔孫絞而婉”,杜《注》“絞,切也”,《後漢·李云傳注》“絞,直也”。“生至自”上脫“至絞”二字,“自”乃“□”之壞,當作“至絞生至道”。
姚永概云:“絞”字不可通,當為“交”字。“至言往”,則人信,故至交乃生。
李哲明云:此當從安井衡說,“言”為“信”,“往”為“生”,作“此至貞生至信,至信生至絞”。至、絞二字當重。“自有”二字衍,當為“至絞生至道”,張說同。
沫若案:“至貞生至信,至信生至交”,豬飼之說可從。“生至自有道”當為“生至貞有道”。生至貞之道,即下文“不務以文勝情,不務以多勝寡”是也。
不動則望有廧旬身行
張佩綸云:“廣”當為“齊”,字之誤也。“句”當為“均”,“身”乃“則”之誤。不動則有望,齊均則行,下文“不動以為道,齊以為行”,是其證。
沫若案:此句當在“天地不可留,故動,化故從新”之下。“望有”當是“望月”,“廧”讀為僵。言月如不變,則望月恒滿而無盈虛。“旬”乃“夃”字之誤,“身”乃“自”字之誤。有盈而無虛,故曰“盈自行”也。如是則不可以定晦朔而歷數廢矣。下文“若旬虛期于月,津若出于一”,“旬虛”亦為“夃虛”之誤。“津若”乃“律呂”之誤,律呂皆生于黃鐘,故曰“律呂出于一”。以月之盈虛,律之抑揚,見天道與人事之必有變化也。漢惠帝名盈,故本篇諱“盈”,或借用“夃”字,或以“滿”字代,猶諱“邦”或借用“本”字,或以“國”字代也。
執故義道
安井衡云:故、古通,堅執古之義與道,是畏世變者也。
何如璋云:“執”當作“執”,“義”讀為儀。
張佩綸云:〔《孟子》〕“天之高也,星辰之遠也,茍求其故,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也”,“執故”即《孟子》之求故,“義”讀為“儀”,以天道為儀也。
李哲明云:《注》云“執守故義以尊于道”,似“道”上本有“尊”字。疑當作“故執義尊道”。
維遹案:“執故”與“義道”平列,“故”,法也,“義”與“儀”通,儀,度也。
沫若案:“執”乃“爇”之誤,《論語》“詩書執禮”本或作“詩書爇禮”,其比也。“故”,謂故訓,通作詁。“爇故義道”與“法制度量”對文,一為形而上者,一為形而下者。
畏變也天地若夫神之動化變者也
豬飼彥博云:“天地”二字衍。
丁士涵云:“天地”二字涉下文“天地之極”而衍,尹《注》亦無。
張佩綸云:“畏變也天地”當作“畏天地之變也”,“天地之”三字均誤廁于下。“若夫神之動化變者也”,“之”字屬上,“也”字衍。
沫若案:“畏變也天地”當是“里燮天地也”之誤。“里燮天地”即“燮理陰陽”之意。“神之動,化變者也”猶上文言“天地不可留,故動,化故從新”,故承之以“天地之極也”。言變化不居,此為天地之極致。
能與化起而王用
豬飼彥博云:“用”當作“者”,蓋因下文誤也。
安井衡云:“王”當為“善”,上下壞殘,特存其中,下文“善用”,乃述此句也。
張佩綸云:“王用”當作“主用”。
李哲明云:“王”不改字亦可。王即承上“王者”言。
沫若案:“王用”當為“善用”,以安井說為長。“主用”“王用”均不詞。
則不可以道山也
丁士涵云:“山”乃“止”字誤,尹《注》云“則不可以常道格”之“格”,即“止”字之訓。《小爾雅》曰“格,止也”,下有“其富饒取類于山也”八字,乃淺人妄增,非《注》文所本有。(李哲明說同。)
張佩綸云:“山”當作“里”,《淮南·泰族訓》“故凡可度者小也,可數者少也,至大非度之所能及也,至眾非數之所能領也,故九州島不可頃畝也,八極不可道里也,太山不可丈尺也,江海不可斗斛也,故大人者與天地合德,與日月合明,與鬼神合靈,與四時合信,故聖人懷天氣,樞天心,執中含和,不下廟堂而衍四海,變習易俗,民化而遷善,若性諸己,能以神化也”,本此。《說山訓》“不可為道里”,高《注》“言相去遠也”。
沫若案:“山”乃“止”字之誤,當以丁說為是。言“法制度量”與“爇故義道”均貴因時而制用,不可以中道而凝滯也。
仁者善用智者善用非其人則與神往矣
李哲明云:此言唯仁智善用其化,非智者仁者則不能格乎天地,化與神俱往矣。能起化而致王乎?
親戚可以時大也
何如璋云:“大”當作“合”。
張佩綸云:“大”當作“從”,字之誤也。言人于親戚有時相從,有時相違,惟衣食不可一日相違,元《注》非。
沫若案:“大”乃“失”字或“去”字之誤。“去”字古作“厺”,奪下故可誤而為“大”。“失”或“去”與“違”義近。“親戚”謂父母。父母有時而離別,父母死則大別矣。然而衣食則不能一日而離也。
是故聖人萬民艱處而立焉
戴望云:“萬民”二字當衍。
沫若案:“萬”當是“事”字之誤,“事”古與“使”通。蓋後之校書者不解“事”字義,而臆改為“萬”耳。“立”當讀為“粒”。《書·皋陶謨》“奏庶艱食鮮食,懋遷有無化居,蒸民乃粒”,似為此文所本。
人死則易云生則難合也
劉績云:“云”,旋而歸之也,《詩》“婚姻孔云”。
豬飼彥博云:“云”,運旋也。
孫星衍云:“云”讀如“運數”之“運”,言人死則易其運行之數。《戒篇》云“四時云下”,《呂氏春秋·園道篇》“云氣西行云云然”,高誘《注》“云,運也”。下文“士能自治者不從聖人豈云哉”,“故阨其道而薄其所予,則士云矣”,言士能自治,豈為運數所限?若阨其道而薄其所予,則士為運數所限矣。兩“云”字皆讀作“運”。“然後運可請也”,“運”即“云”字通用之證。
俞樾云:《說文·雨部》“云,山川氣也,從雨;云,象云回轉之形”,故有旋繞之義。《詩·正月篇》“昏姻孔云”,毛《傳》曰“云,旋也”,鄭《箋》曰“云,猶友也”,蓋旋繞即有相親之義,故得訓友。《廣雅·釋詁》曰“云,有也”,“有”與“友”通,古者謂相親曰有。昭二十年《左傳》“是不有寡君也”,杜《注》曰“有,相親有也”。云訓有,即相親有也。襄二十九年《傳》“晉不鄰矣,其誰云之”,猶言其誰親之也。此以“易云”“難合”,相對為文。“易云”者,易親也,古人族葬,故有“死則易云”之說。下文“多賢可云”,亦言可親也,故下曰“則士云矣”,言士親之也。尹《注》以為“可言”,非是。
維遹案:俞說是也。下文云“故一為賞,再為常,三為固然”,即申明“生則難合”之義。
沫若案:“云”與“員”通,讀為圓。下文數“云”字亦同。
故一為賞再為常三為固然其小行之則俗也久之則禮義
陶鴻慶云:“賞”當為“黨”字之誤,“其”讀為“儻”。《莊子·繕性篇》“物之黨來寄也”,黨來即儻來也。《漢書·伍被傳》“黨可以儌幸”,《京房傳》“黨焦延壽獨得隱士之說”,師古《注》皆云“黨,讀曰儻”,儻者,適然而至也。一則以為儻然,至于再三,則習為故常矣。故曰“小行之則俗,久之則禮義”,《墨子》所謂“安其習而義其俗”也。
姚永概云:“俗”乃誤字,當是“裕”也。小行其賞,國用則裕。
李哲明云:“也”當為“化”,形近而訛。賞一人而天下之人勸,即“俗化”也。“化”與“義”為韻。
顏昌峣云:“俗”疑“欲”字之誤,言愿欲也。或“欣”字之誤,言欣賴也。
沫若案:“賞”即賞罰字,上文“無全賞,好惡亡使常”即其證。舊讀均以“三為固然”為句,非是。當以“三為固”為句,“然”字下屬。“固”乃“當”字之誤,下文“無使下當”即其證,言無使下視為當然也。當與賞、常為韻,有意取同從尚聲之三字以為韻律,以見語法之巧妙。“然其小行之則俗也”者,顏謂“俗”疑“欲”字之誤,是也。“久之則禮義”者,“義”當讀為俄,傾昃之意,謂久則禮崩也。
故無使下當上必行之
陶鴻慶云:“無使下當”,“當”亦“黨”字之誤,言上有所行,無使在下者以為儻然而至也,商君懸金徙木、孫子斬吳宮人,皆此意。尹《注》以賞賜釋之,則文不成義。
姚永概云:“當”乃“富”字之誤。無使下富,故下接以“移商人于國”云云。
沫若案:“當”字不誤。言行賞無使下以為當然,而行之則必。“必”即信賞必罰之必。當、行亦為韻。
然後移商人於國非用人也
上“人”字古本作“入”,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人”,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人”作“入”。
沫若案:上“人”字當從古本作“入”。尹《注》“故商人皆移來入國”,是尹所據本亦為“移商入于國”。“移商”者游商也。“非用人也”,人字亦當為入。“用”讀為庸,謂非尋常之入而已也。游商之入于國也,“不擇鄉而處,不擇君(窘)而使,出則從利,入則不守”。(“守”如守財奴之守,“不守”言不使貨財窖藏,而使之流通。)放是使國之經濟因而繁榮焉,故曰“非庸入也”。
不擇君而使
張文虎云:“君”當為“群”之壞文。
張佩綸云:“使”當作“事”,篆文相似。
劉師培云:“使”即“事”字之假。
維遹案:“君”與“群”通,“使”與“事”古為一字。
沫若案:二張之說有所不同。君不可使,故前張破“君”為群。劉說則同後張,故說“使”為“事”。許說兩可,無所斷制,似謂“不擇群而事”者,均非也。“君”當為“宭”,《說文》“宭,群居也”。故“不擇宭而使”與不擇屋而居同意。
國之山林也取(本作則)作而利之
豬飼彥博云:“則”當作“財”,同“材”。
丁士涵云:“則”當為“取”,尹《注》不誤。
張佩綸云:丁說是也。言國之山林,商人取之以為利。
李哲明云:“則”疑為“賦”之誤。《注》云“隨取而得其利”,知當為賦矣。所謂山林之賦者也。蓋“賦”誤為“賊”,傳寫改作“則”耳。
沫若案:“則”當為“財”,假為“材”。以豬飼說為長。承上“移商”言。
市塵之所及二依其本
孫星衍云:“塵”當作“廛”,尹《注》非。
丁士涵云:,“依”乃“倍”字誤。
張佩綸云:孫說非也。《左》昭三年《傳》“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囂塵,不可以居”。“二依”當作“百倍”,《國蓄篇》“故使蓄賈游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
姚永概說與孫同。
李哲明云:“塵”當從孫說作“廛”。“二”疑當為“上”。古“上”字作“二”,因訛為“二”矣。市廛之賦,君上依之以為本用者也。
沫若案:“及”疑“得”字之誤,草書形近。言移商入國使市塵所入有所增益,至二倍其本來之所人也。
而君臣相上下相親則君臣之財不私藏
丁士涵云:“而君臣相”四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相親,則君臣之財不私藏”,承上文“上侈而下靡”言之。尹讀大謬。
安井衡云:“相”下疑當脫“歡”字。
王紹蘭云:“君臣相”下脫一字,當讀“而君臣相□”為句,“上下相親”為句。尹句解皆誤。
何如璋云:“君臣相”下脫一字,或當作“化”。
李哲明云:“君臣相上下”不詞,疑連下“相親”為句,作“君臣上下相親”,前“相”字涉下而衍。
沫若案:“君臣相”下所脫一字疑當是“得”。下“君臣”之“君”當是“群”字之誤。
然則貪動枳而得食矣
張佩綸云:“貪動枳”當作“貧氓動”。
又云:“枳”當作“胑”(服即肢),《淮南子·修務訓》“故自天子以下至于庶人,四胑不動,思慮不用,事治求澹者,未之聞也”。
李哲明云:“貪動枳”當從張說作“貧氓動”。君臣皆無私藏,則人不營私財,即貧氓動可得食矣。
沫若案:張佩綸初解“貪動枳”為“貧氓動”,未釋“枳”字。後乃補釋,而于前說未改,蓋出于琉忽。(今所引乃并存其說。)李哲明引其初說而略其後說,疏之甚矣。張改“貪”為“貧”,釋“枳”為“胑”是也。然不加“氓”字義亦可通。
徙邑移市亦為數一
張佩綸云:“亦為數一”,言為數之一也。
問曰多賢可云
張佩綸云:《爾雅·釋詁》“多,眾也”。“可”,“何”省。《詩·正月》“洽比其鄰,昏姻孔云”,毛《傳》“云,旋也”。《左》襄二十九年《傳》子太叔釋此詩曰“晉不鄰矣,其誰云之?”杜預《注》“言王者和協近親則昏姻甚歸附也。云猶旋,旋歸之”。此“云”字與子太叔意同,言歸附也。
沫若案:“云”通“員”,讀為圓。“多賢何云”者言多數之賢者何其圓活易與也。故下文答以“士能自治者不從聖人,豈云哉?”謂能自治者則獨立不倚,而不易與也。
魚鱉之不食咡者
孫星衍云:“咡”當作“餌”。
士能自治者不從聖人豈云哉
張文虎云:“從”疑“待”字誤。
沫若案:“云”亦為“圓”。
不欲強能不服智而不牧
王引之云:“能”亦“而”也。“強能不服”,言強而不服于上也。上文曰“強而可使服事”,正與此相反。“牧”,治也,治人謂之牧,治于人亦謂之牧。“智而不牧”,言智而不受治于上也。《法法篇》曰“上不行君令,下不合于鄉里,變更自為,易國之成俗者,命之曰不牧之民”,是也。古書多以能、而互用(詳見《經傳釋詞》)。且“牧”與“服”為韻,尹以“能”字絕句,“不服”二字屬下讀,則既失其義,而又失其韻矣。
張佩綸云:“不欲”,中無所欲也。中無所欲,則遇強者能不服,遇智者能不牧。“不欲”對上文“民足其所欲”,“強能不服,智而不牧”對上文“強者能守之,智者能收之”。欲、服、牧為韻。
沫若案:張說牽強,欲字與服、牧不韻。當以王說為是。
若旬虛期於月津若出於一明然則可以虛矣
豬飼彥博云:“旬”當作“盈”,盈虛即下虛滿也。
何如璋云:當作“若律明出于一”,與上句對。言君之待士當虛己明道,如月之期,若律之一,乃可以處。“虛”當作“處”,沿上誤。處謂待之、使之。
張佩綸云:此三句錯入,當屬下。
李哲明云:此言每市一月得三十日為旬滿,得二十九日為旬虛,而其于月也晦朔弦望不失其常。當其明時,光潤津津然若出于一,不因旬之虛而是月遂減其明也。然則虛以受人,即其理矣。
沫若案:豬飼謂“旬當作盈”是也。蓋其字本作“夃”,假為“盈”,因形近故誤為“旬”。此字與避漢惠帝諱有關,惠帝名盈,故篇中凡盈虛均作滿虛,此則以夃代盈也。“津若”乃“律呂”之誤,解已見上。“明然”謂知其然也。“可以虛矣”“虛”乃“處”字之誤,下文“審此兩者以為處”,與此同意。處謂處理也。
阸其道而薄其所予則士云矣
張佩綸云:當作“則士不云矣”。
沫若案:此謂政不可緩,賞不可濫。如是則士重賞而就范也。
不擇人而予之謂之好人不擇人而取之謂之好利
古本、劉本、朱本均奪上一整句。宋楊忱本、趙本有。
陶鴻慶云:下“人”字讀為“仁”,“好仁”與下句“好利”文義相對。尹《注》云“遇人則與,無所簡擇,可謂多所愛,所愛多不當”,正釋“好仁”之義。
沫若案:“好”當訓為空。璧之孔為好,故好有空義。周濟不及富,故不擇人而予為空仁。竭澤而漁,後必有殃,故不擇人而取為空利。
不方之政不可以為國
張佩綸云:《廣雅·釋詁》一“方,正也”,何(如璋)云:《乘馬篇》“政不正則官不理”。
曲靜之言不可以為道
張佩綸云:《莊子·秋水篇》“曲士不可以語于道者”,《荀子·解蔽》“曲知之人,觀于道之一隅”,《釋名·釋言語》“曲,局也”,道該動靜,局于靜,則非道矣。
李哲明云:“靜”疑為“諍”。《注》云“靜,謀也”當作“諍,諫也”。蓋諍臣以道事君,當用正諫,若訐以市直名而不盡軌于正,是曲諍,即不可以為道。
沫若案:此斥道家者言,道家主靜,主無為,主恬淡,主“曲則全”,故斥之為“曲靜之言”。
不動以為道齊以為行避世之道不可以進取
何如璋云:“齊”下脫去“一”字,與上句對。
張佩綸云:“避世之道不可以進取”句,當在“不可以為道”下。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奪“不動以為道”句,蓋因上句系“不可以為道”而致跳脫。宋楊忱本、趙本有。尹《注》云“守正不動以為道”,足證尹所見本有此句。“不動以為道,齊以為行,避世之道,不可以進取”,乃一事,不可分割。“不動”謂無為。“齊以為行”者,如田駢、慎到“齊萬物以為首”(見《莊子·天下篇》),如莊周齊生死之類。故此乃反對黃老之術。
陽者運(本作進)謀幾者應感
張佩綸云:“進”當作“運”。
李哲明云:“陽”與“幾”對文。“陽”之言顯也,“幾”之言微也。
再殺則齊然後運可請也
戴望云:元刻無“可”字,“可”字衍文。
丁士涵云:“請”當為“謀”,字之誤。下文“夫運謀者”、“知運謀”,皆承此文言之。
張文虎云:丁君云“請”當作“謀”,是也。疑“運”“謀”二字當互易。
張佩綸云:“然後運可請也”當作“然後謀可運也”,“請”字乃“請問”云云,今捝去問辭,不復可考。
沫若案:尹《注》“‘陽者進謀’已下公問之辭也”,則“可請”二字疑本作“何謂”。文當作“陽者進謀,幾者應感,再殺則齊,然後運。何謂也?”“再殺則齊”,“殺”假為“試”,古者“殺”與“弒”通,而“弒”或作“試”。言有所謀畫,試之至再而效果齊一,然後用之。
然有知強弱之所尤然後應諸侯取交故知安危國之所存以時事天以天事神以神事鬼
豬飼彥博云:“安危國之所存”,“國”字疑衍。
張文虎云:疑當云“以事天神,以事神鬼”。
何如璋云:“以時事天”三句,事,猶治也。
張佩綸云:此節文多顛倒,當作“故知強弱之所尤,然後應諸侯,取國交。知安危之所存,然後以時事天,以天事神”。“然有”乃“然後”之誤。“以神事鬼”句疑衍,“神”或作“魅”,淺人遂依例加此句耳。尤、侯、交為韻,存、天、神為韻。
李哲明云:“有”當讀又,“知”讀如字。言運謀者上揆之天時,然又當下度之人事。“強弱所尤”謂人力之殊異也。天順人服然後可以應諸侯而取天下之交。
沫若案:“以時事天,以天事神,以神事鬼”,三“事”字均讀為使。《樞言篇》“天以時使,地以材使,人以德使,鬼神以祥使,禽獸以力使”,大意與此同。“以時使天”或“天以時使”者《荀子·天論篇》“制天命而用之”之謂也。制造歷朔則可以驅使自然,神道設教則可以驅使神鬼。古事、使本一字,後世不曉“使天”、“使神”之義,故保持原狀,隸定為事。此古字之幸存者也。張佩綸謂“然有”為“然後”,是也。其謂尤、侯、交韻,存、天、神韻,及“以神事鬼”為衍文,均非。
故國無罪
張文虎云:“罪”疑“罰”字之誤。
沫若案:張說是也。“國無罰”者謂國無災荒也。
而民不殺智運謀而雜櫜刃焉
古本作“而民不取”,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殺”。
趙用賢云:“雜”一作“離”。
李哲明云:“殺”當作“役”,形近而訛。《書·牧誓》“以役西土”,《疏》“役,使用也”。尹《注》“用智運謀”,是所據本正作役智。
沫若案:“殺”殆“疫”字之誤。“國無罰而君壽而民不疫”,三項并列,而意相蒙。“雜”當依一本作“離”,言智者運謀則可免爭戰之禍。
其滿為感其虛為亡
張文虎云:“感”疑“盛”字之誤。
劉師培說同。
沫若案:“感”讀為減,“亡”讀為萌。滿者損之始,虛者生之基。方生方死,方死方生,盈虛相合,因是而為實有,因是而為進化。
林圃案:篇中“滿虛”對文,古籍中極罕見。“滿”字皆當為“盈”,乃避漢惠帝諱所改。惠帝名盈,漢人每易“盈”為“滿”,如《史記》引《左傳》“萬,盈數也”為“滿數”,即其例。此為本篇作者為息帝、高後時人之一證。又《國蓄篇》“萬物之滿虛”,“視歲之滿虛”,“守歲之滿虛”;《法法篇》“彼矜者滿也,滿者虛也,滿虛在物”,例與此同。此等文字當更在惠帝之後。
滿虛之合有時而為實時而為動
何如璋云:下句“時”上宜加“有”字,與上對。
沫若案:此當讀為“滿虛之合,有。時而為實,時而為動”,“時而”猶“是乃”也。言盈虛相合方為實有,方為進化也。
地陽時貸
丁士涵云:當作“陰陽時貸”,“貸”與“代”通。下文云“其陽厚則陰寒”。
張佩綸云:《法苑珠林》“日為天陽,火為地陽,地陽上升,天陽下降”,《周語》“天無伏陰,地無散陽。”
沫若案:以丁說為是。“地”古亦作“墜”,與“陰”字相近。蓋“陰”誤為“墜”,又轉寫為“地”也。
已殺生其合而未散可以決事
丁士涵云:尹《注》“時,冬時”,又云“其時方寒合而未散時”,疑今本“其”下脫“時”字。
尹桐陽云:“已殺生”謂秋時也。秋時天氣尚和同,故曰“合而未散”。“決事”,斷獄也。《禮記·月令》“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戮有罪,嚴斷刑”,“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
沫若案:“已殺生”上亦當有“時”字。此字誤竄入上句《注》中。上句為“知虛滿之所在以為政令”,《注》云“知其寒熱之處(原誤為虛),為時令以順之”,“時”字無所沾屬。蓋“時”字在下句句首,與下《注》相連,故因而淆混也。
將合可以禺其隨行以為兵
尹知章云:“禺”謂事端初見也。謂夏末初秋之時,寒涼方至,將凝合,初見其禺。隨此時而行,可以為兵威也。
洪頤煊云:“禺”,古“偶”字。《心術篇》“其應物也若偶之”。此言將合可以如物之有偶,尹《注》非。
沫若案:當讀“禺其隨行以為兵”句,與“分其多少以為曲政”對文。“禺”與“分”為對,洪讀“禺”為偶,是也。“隨行”與“多少”當為同類語,是則“隨行”殆謂興廢或動靜,“隨”假為“墮”也。
分其多少以為曲政
張文虎云:“曲”疑“典”之誤。
張佩綸云:疑“曲”乃“禮”之壞。
李哲明云:“曲政”不可通。上云“殺生”、云“為兵”,以意推之,當作軍政。“軍”字古書為“□”,“□”字缺壞,傳寫誤改其形耳。
沫若案:軍制亦稱“部曲”,則“曲政”猶軍政矣,不必改字。《七法篇·選陣節》“曲制時舉,不失天時,毋壙地利”,《孫子·始計篇》“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彼“曲制”即此“曲政”。《管子》文多漢初人所依托,故時見漢代用語,此亦一證。
夫陰陽進退滿虛時亡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時亡”作“亡時”。
戴望云:宋本作“時亡”。
張佩綸云:“時亡”當從各本作“亡時”,“亡”讀為“無”。
唯聖人不為歲能知滿虛
張文虎云:“不”“歲”二字疑衍。
張佩綸云:“聖人不為歲”,不狃于數也;“能知滿虛”,通其理也。故凡政事民常,皆以奪馀滿補不足之道行之。
維遹案:張(文虎)說非也。“聖人不為歲”與上文“視歲”義正相反,言聖人通其理不狃于數也。
沫若案:當以“唯聖人不為歲能”為句,“能”乃“罷”之壞字,罷者困也。古人重歲,“不為歲”不可通。
且夫天地精氣有五
古本、劉本、朱本作“天地之氣”。宋本、趙本作“天地精氣”。
戴望云:朱本“精氣”作“之氣”,尹《注》同。
沫若案:此言“天地精氣有五”,即指五行之氣,而上文僅言“地之變氣應其所出;水之變氣應之以精,受之以豫;天之變氣應之以正”。以水氣夾于天地氣之間,蓋承秦以水德王而言也。“水之變氣應之以精,受之以豫”者,承水德者當為土德,但此未明言,僅言應依豫定步驟以新生之精氣繼承之。此殆為當時常識,無需乎言明也。
不必為沮
張佩綸云:“沮”當作“祖”,《爾雅·釋詁》“祖,始也”。《堯典》“黎民阻饑”,《史記》作“黎民始饑”,徐廣曰“今文《尚書》作黎民祖饑”。祖、阻、沮同部,形近而訛。
其丞而反其重陔動毀之進退
俞樾云:“之”字衍文也。尹《注》曰“或遲重滯凝,久而不去者,或發動而有所毀傷者,或乍進乍退者”,是三者并列,不當有“之”字。
張佩綸云:“重陔”,“重”為勾芒,“陔”為蓐收。“動毀”,《漢書·五行志》“水類動,故有龜孽;貌氣毀,故有雞旤。介蟲孽者陽氣所生,言氣毀,故有犬旤。溫奧生蟲,故有蠃蟲之孽;視氣毀,故有羊旤。寒氣動,故有魚孽;聽氣毀,故有豕旤。溫而風則生螟螣,有裸蟲之孽,思心氣毀,故有牛旤”。
李哲明云:“陔”借為“硋”、為“閡”,皆即“礙”字。《注》云“遲重滯凝,久而不去”,滯凝即礙之義。《小爾雅·廣言》“閡,限也”。《法言》“礙諸以禮樂”,《注》“礙,限”。《後漢·虞翎傳注》“閡與礙同”,《一切經音義》“閡,郭璞以為古文礙字”。又云“礙,古文硋同”。陳與硋、閡一也。俞云“衍之字”,是也。
沫若案:當以“不必為沮其亟而反其重”為句,謂五氣運行,勝者相代,不應阻其氣運之極者而反其動向,“重”古用為“動”。“陔動毀之進退”,“陔”當為“核”,言審核也。此“動”字原亦當作“重”,為後之校書者所改易,故一句中“重”“動”同出耳。
沮平氣之陽若如辭靜
何如璋云:《素問·六節藏象論》“帝曰,平氣何如?岐伯曰,無過者也”。
張佩綸云:“沮”亦當作“祖”,《史記·律書》“聖人知天地識之別,故從有以至未有,以得細若氣、微若聲然,聖人因神而存之”,“微若聲然”即此“若如辭靜”也。
李哲明云:疑“平”即“乎”字之訛。“陽”下脫“默”字,“辭”下脫“之”字。尹云“默至而無形聲,如辭之靜”,可證。“如”字涉《注》而衍,寫者因正文缺落以足句耳。“沮乎氣之陽,默若辭之靜”對文。言陽氣喜宣暢,沮閉之則抑而為陰,默默然如辭之靜矣。
沫若案:“平氣”謂正氣。正氣方興,在上者每思有以“沮”之。“若如”當為“若為”,如何也。“辭靜”與下句“治動”對文,“辭”亦治也。“靜”即上之阻力,問如何而後可以抗其阻力也。
馀氣之潛然而動愛氣之潛然而哀胡得而治動
張佩綸云:“馀氣”謂陽之馀氣。“胡得而治動”,“動”字衍,“得”當作“德”,言何德而治,此言五德之德。
陶鴻慶云:“愛”與“哀”義不相屬,“愛”疑“虛”字之誤,隸書“虛”作“□”,“愛”作“□”,兩形相近,故“虛”誤為“愛”。上文云“能知滿虛,奪馀滿補不足”,然則“馀氣”即滿氣,滿虛皆承上而言也。下文云“故有滿虛哀樂之氣也”,即其證矣。
李哲明云:“動”字涉上“潛然而動”而衍。蓋言馀氣潛動、愛氣潛哀,斯不可得而治也。
沫若案:“馀氣”謂氣數已盡者之殘馀。“愛”假為“薆”,隱也。“馀氣”當隱而不愿退位,猶思蠢動,如此則將何以制其動。尹《注》“自‘沮平’已下,公問之辭”,是也。但尹未得其解。二問一反一正,其旨一也。
得之衰時位而(本作之)觀之
宋本“位”下“之”字,各本均作“而”。
張佩綸云:“衰時”當作“衰等”,言德之衰等,可以設位而觀之。
姚永概云:“得之”二字為句。“衰”讀如《小匡》“相地衰征”之衰。衰,差也。
沫若案:“衰”即盛衰之衰,謂德于主氣既衰之時,依五行之位而觀審之。如水德既衰,則修火德也。
佁美然後有輝
張佩綸云:“佁”當作“治”,“佁”當作“運”,“治美然後有運”,神農無位即無運矣。
沫若案:“佁”乃“信”字之誤耳,其意自明。
惰之心其毅以相待
張佩綸云:“修之心其殺以相待”,即《九守篇》“虛心平氣以須時也”。“其殺”,言五德迭殺。
沫若案:謂潛修其相勝之德以相對待。
問運之合滿安臧二十歲而可廣十二歲而聶廣百歲傷神
張佩綸云:《考工記》“信其桯圍以為部廣”,鄭《注》“廣,謂徑也”。“可”當作“阿”。《廣雅·釋詁》二“阿,衺也”。《淮南·天文訓》“太陰在甲子,刑德合東方官,常徙所不勝,合四歲而離,離十六歲而復合,所以離者,刑不得入中官而徙于木”。錢《補注》“二十年之中,德以東西南北中為序,刑以東西南北為序,周而復始,故唯有四年之合,一合一離為一小終,一終而得甲申,二終而得甲辰,三終而復于甲子”。案:《淮南》本于《管子》,“阿廣”者,刑不入中官自東而西,自西而南,自南而北皆寰徑也。此謂太陰。“聶”,合也。(《初學記》廿八引《爾雅·釋木》“畫聶宵炕”孫《注》。)《淮南·天文訓》“天經建元,帝以寅始,右徙一歲而移,十二歲而大周,天終而復始”,十二歲而聶廣,此謂大歲。
李哲明云:此下究言齊國之運,因及天下大勢。齊自是後二十年霸業寖成,如封邢、衛,會首止、葵邱,平戎于王,犖犖大事皆在二十年後也。故云“可廣”。迨管仲卒,桓亦即世,內難迭起,霸業頓衰,晉文嗣興,莫盛于城濮。距仲、桓之後適十二歲,故云“攝廣”,言代齊霸也。再及百年,當周景十三年,齊公室弱,大夫田氏始大,田和篡齊已見其端,姜氏子孫,守府而已,祖宗威靈彌見銷歇,故云“傷神”矣。……聶、攝古通,《禮·內則注》“聶而切之”,《釋文》“聶一作攝”,是其證。本文“聶廣”用假借字,《注》“攝其廣”用本字也。
周鄭之禮移矣
古本無此句,劉本、朱本亦無。宋楊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有此句。
安井衡云:古本無此句。
張佩綸云:當作“則局之禮移矣”。
李哲明云:周禮獨重,此合鄭言者,“周室東遷,晉鄭焉依”,鄭又密邇周畿,故得并舉。
則周律之廢矣
戴望云:當作“則周之律廢矣”,此誤倒耳。
李哲明云:當作“周之律廢”,誤倒耳。
劉師培云:《玉海》六十五引無“之”字。“之”乃衍文。
則中國之草木有移于不通之野者
李哲明云:“不通之野”蓋指吳越言。春秋盛時,吳越尚未通中國。迨齊晉霸衰,吳壽夢、越允常始與諸侯通聘好。其後骎骎皆以霸顯。所謂“移”者殆指此。“草木”猶言英華。
則臣有依駟之祿
張佩綸云:“依駟”無義,當是“千駟”之誤。“千”壞作“亻”,又涉下文“祿”字訛而為“依”。
婦人為政鐵之重反旅金
丁士涵云:“旅”疑“于”字誤。
李哲明云:金重于人國久矣,自婦人執政,多有兵禍,鐵所以為兵器,故重之,反足以抵拒黃金。“旅”者拒也。《御覽》引《風俗通》“旅,拒也”,《後漢書·馬援傳》“黠羌欲旅拒”,《注》“旅拒,不從之貌”,是其證。
沫若案:丁說“旅”為“于”誤,是也。金謂青銅,非黃金也。古彝器兵器均以青銅為之,而通稱“吉金”。鐵兵之用始于戰國末年,至漢始廣。此文云云,足為漢人所依托之鐵證。“婦人為政”即斥呂後言。作者不敢直指,故托諸管仲而以預言出之也。
而聲好下曲
孫星衍云:“下曲”謂“下里之曲”,見宋玉《對楚王問》。
沫若案:此指漢初君臣好楚聲之事。
則人君日退亟則溪陵山谷之神更應國之稱號亦更矣
王念孫云:“亟”字下屬為句,“亟”與“極”同,(上文“其亟而反”,亦以亟為極。)言世之亂也。婦人為政,而人君日退,其亂之極,則溪陵山谷之神之祭更,應國之稱號亦更也。尹以“亟”字上屬為句,非是。
安井衡云:“應”當作“膺”。
張佩綸云:“應國”無義,當是“舊國”之誤,《莊子》“舊國舊都望之暢然”。
章炳麟云:“應”,晉通稱“應”,即“晉”也。《左》僖二十四年《傳》云“邘、晉、應、韓,武之穆也”,是晉應同祖,故得通稱,猶趙秦同祖,而秦通稱趙矣。何以證之?《水經注》“滍水東徑應城南,故應鄉也,應侯之國,《詩》所謂‘應侯順德’者也”。應助曰“《韓詩外傳》稱周成王與弟戲以桐葉為圭曰,吾以封汝。周公曰:天子無戲言。王乃應時而封,故曰應侯鄉”。而《陳留風俗傳》則云“周成王戲其弟桐葉之封,周公曰:君無二言,遂封之于唐。唐侯克慎其德,其《詩》曰‘媚茲一人,唐侯慎德’是也”。按今《毛詩》作“應侯”,《韓詩》同《毛》。然據《呂氏春秋·重言篇》、《史記·晉世家》,則桐圭之封實為唐叔。然則當時疑已通稱唐為應。彼指為滍水所經之應國而以應時而封說之者,附會之談也。其作“唐侯慎德”者,則以訓詁代經文也。其實“應侯慎德”自指唐侯,應唐通稱,斯為的證。
視之亦變觀之風氣
俞樾云:“亦”乃“天”字之誤,“亦”古作“□”,與“天”字相似,又涉上句“應國之稱號亦更矣”,因而致誤。“視之天變”與下句“觀之風氣”,兩句一律,尹《注》非。
沫若案:俞說是也。“視”同“示”,“觀”猶顯也。謂示之于天變,顯之于風氣。
古之祭有時而星有時而(本有星字)熺有時而熰有時而昫(本作朐)
豬飼彥博云:“有時而星”,“星”當作“腥”,謂祭之朝殺牲,而薦其血毛也。“有時而星熺”,“星”字蓋因上句而誤衍也。熺、饎同。炊黍稷曰饎,謂薦黍稷也。熰,炮也,謂薦燔炙也。胸,脯脡也,謂薦篷豆也。按《禮經》祭祀薦物先後之序正與此合。
俞樾云:此四句,皆以天象言,謂方祭之時,天象不同如此,即上文所謂“視之天變,觀之風氣”也。星者,《詩·定之方中篇》“星言夙駕”,《釋文》引《韓詩》曰“星,晴也”。次句“星”字,涉上句而衍,當作“有時而熺”。“熺”者,《禮記·樂記篇》“天地訴合”,鄭《注》曰“訴讀為熹,熹猶蒸也”。《正義》曰“言天地氣之蒸動,猶若人之喜也”。熺、熹一字耳。“熰”字他無所見,疑亦以氣言。“朐”者,“昫”字之誤。《說文·日部》“昫,日出溫也”。
鼠應廣之實陰陽之數也華若落之名祭之號也
俞樾云:“應”字“若”字皆衍文也。尹《注》不釋“應”字之義,則上句無“應”字也。“應”即“廣”字之誤而復者耳。尹解下句曰“言祭時為物作美號,若花落也”,以“花落”連文,即正文“華落”字也。然則華落兩字之間不當有“若”字。因《注》言“若花落”,遂誤羼入正文耳。《管子》原文本作“鼠廣之實,陰陽之數也,華落之名,祭之號也”。雖其義不可盡通,而其文猶可考也。華、落對文,鼠、廣疑亦對文。《漢書·五行志》曰“鼠盜竊小蟲”,意者以鼠喻小,故與廣對歟?
戴望云:據尹《注》,則正文“鼠”下無“應”字,“華”下無“若”字,當于“實”字“名”字絕句,然其義不可解。
章炳麟云:俞先生據尹《注》以“應”字“若”字為衍文,是也。唯“鼠廣”“華落”之義,尚無的解。麟謂“鼠”乃“巤”之誤,“巤”借為“聶”。古巤聲、聶聲通,如《說文》“擸,理持也”,“攝,引持也”,聲義相通。《釋木》“欇,虎櫐”《注》“今江東呼為□欇”,□與欇亦以疊韻而連言也。《釋魚》“龜後棄,諸獵”,《注》“甲後長”,又云“三曰攝龜”,《注》“腹甲曲折,解,能自張閉”。按必甲長而後能張閉,則獵龜即攝龜,(猶“俯者靈”,即“二曰靈龜”。)借獵為攝耳。然則“鼠廣”即“聶廣”。上文云“十二歲而聶廣”是也。華落者,其即上文所謂“中國之草木移于不通之野”乎?皆覆上文而釋之也。“聶廣”為齊辟土之實,乃應陰陽之數者也。《華落》,謂夷狄掠取中原草木,正與齊取戎菽,漢取蒲陶相反,而彌災兵之祭,姑取“華落”為名以成祝詞,故曰“祭之號”也。
沫若案:“鼠應廣”當為“鼠膺黃”。此鼠為白軸(mustela erminea),俗名“掃雪”。其蒙古亞種今主要產于內蒙古、東北及西比利亞東南隅。夏毛赤褐,冬毛雪白,色取保護,應時節而變,唯尾端毛色常黑。通常胸毛較背毛色淺,冬季胸毛變為黃色,故謂“鼠膺黃之實,陰陽之數也”。《輕重戊篇》“狐白應陰陽之變,六月而一見”,與此相類。彼狐為北極狐(alopex lagopus),夏黃冬白,說詳彼篇。“華若落”三字,余疑本古匈奴語。今匈牙利語稱祭祀為fusar(孚塞爾),與“華若落”幾成對音。又蒙古語稱集會為hural(呼拉爾),當出于同一語源,蓋祭祀時必有集會也。
請問有時而變乎至是故天子之為國圖具其樹物也
朱長春云:“圖具樹物”樹是山川壇墠封樹之變,三社松、栢、栗之類;物是文章服色之易,三代青白赤之尚。此皆世代之更,改步改物之謂也。此後世讖數緯符之說,推背代運之圖,意未必管氏之書。聖不語神,理不及數,所謂“六合之外,存而不論”可也。“夢之中又占夢”以求甚解,則惑矣。
章炳麟云:此管子所定之讖,托桓公問以明之也。《律歷志》曰“《易九戹》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陰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讀《管子》此章,實相表裹。其設為問答,當在齊桓元年,年與《史記》異。尋《十二諸侯年表》,以為齊襄立十二年,齊桓立四十三年,則齊桓元年,即魯莊九年。《管子·戒篇》則云“襄公立十三年,桓公立四十二年”。《大匡篇》亦云“桓公饗國四十有二年”,則以魯莊十年為齊桓元年,而魯莊九年為齊襄之十三年矣。蓋襄雖弒于魯莊八年,而無知、子糾皆不成君,桓公至夏始入,或未改元,故《管子》以是年上屬先君也。三統法自入元至齊桓元年四千三十七歲,自齊桓元年至漢太初元年五百八十歲。計魯成公元年距齊桓元年九十四歲,自此至魯成三年為陰三之歲。陰為水,陽為旱,水旱皆有災,而《管子》言“佁美,然後有輝”,有輝即雨霽也。“佁”即“迨”之借,《釋言》“迨,及也”。“美”即“算”之訛,言及此四百八十之算,出陰三之歲而後雨霽也。“二十歲而可廣”,“可”讀為河,《春秋寶干圖》云“移河為界”,在齊呂填閼八流以自廣,蓋當在魯莊三十年,齊桓公二十一年也。是歲即北伐山戎之年,桓功始盛自廣,當在此時矣。“十二歲而聶廣”,“聶”當借為“攝”。僖元年《經》“齊師、宋師、曹師,次于聶北,救邢”,《水經注》謂此聶即“聊攝以東”之攝,為齊之西竟。擴地西極聊攝,是為“聶廣”也。“十二歲”者,謂二十歲後又十二歲,當齊桓三十三年,魯僖八年也。惠王崩于七年,至是年襄王定位,始發喪。襄王之定位,桓公洮之盟定之也。至明年,會葵丘,襄王遂有文武胙之賜。齊桓之事至此而極盛,故地亦極廣矣。“百歲傷神”者,此還自齊桓元年起算,至其後百歲也。是歲,當魯成七年。前此二年為成五年,梁山崩,所謂“溪陵山谷之神之祭更”也。前此一年為成六年,“晉人謀去故絳遷于新田”,應國即晉,所謂“應國之稱號亦更”也。(謂稱新田曰絳。)其時諸大夫皆欲居郇瑕氏之地,曰“沃饒而近鹽”,是當時習俗好之,所謂“食好鹹苦”也。至成七年,而吳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國不振,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無吊者也”。夫此所謂“中國之草木移于不通之野”者乎?是歲,巫臣以夏姬之故深嫉楚人,乃通吳于上國,而吳入州來矣,此所謂“婦人為政”乎?馀則寶書散佚,不能悉驗矣。要之,齊桓元年後百年,當魯成七年,去太初適四百八十年。《管子》于是年言災,蓋參用四分歷,除去陰陽九七五三之歲,而但計經歲四千五百六十,其分歲則仍以百六、三百七十四等數為限,故其災至四百八十歲之末而見也。成七年則為下限四百八十之首,馀氣未盡,故“不通之野”于此始橫。
沫若案:朱見較章為通達,章氏直以為《管子》讖言,津津樂道,真所謂“夢中占夢”者。唯準“婦人為政,鐵之重反于金”二句,得知此文為漢初人所依讬。推而廣之,亦有可說。如謂“二十歲而可廣,十二歲而聶廣,百歲而傷神”者,自秦始皇帝二十六年兼并天下立號為皇帝,至漢高祖五年即皇帝位,恰為二十年。“可廣”者,“可”假為“柯”,謂權勢廣大也。高祖自被封為漢王時起,在位十二年而卒,孝惠即位,實權即落入呂氏手,故謂“十二歲而聶廣”。“聶”假為攝政之“攝”。此文作時,孝惠或尚在,所謂“百歲傷神”者,殆謂孝惠百年之後神業將轉移也。漢初匈奴最強,“中國之草木有移于不通之野者”即指匈奴。“人君日退”殆指孝息僝弱多病。“應國”據章炳麟說與唐國為通稱,可從。劉氏乃陶唐氏子孫劉累之後,是則所謂“應國之稱號亦更矣”,乃暗指漢祚將移也。唯此出于推測,故未能中。其他乃事後之辭,或當前事實反映,故所言若合符節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