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知章云:太強亦有患,太弱亦有患,必參詳強弱之中,自致於無患也。
豬飼彥博云:《漢書·鼌錯傳》引篇內數語冒之以“兵法曰”,疑漢初未編入《管子》書中。又自篇首至“故曰猛毅者伐、懦弱者殺也”與《法法》所云略同,下文不相屬,蓋他篇之錯簡也。
張佩綸云:偽房《注》非也。“猛毅則伐懦弱者殺”一節,與後初不相承,明是錯簡,強為之說。通章之指,傅益支離,今以《法法篇》“知擅備患”一節,移置此篇,則所謂“參患”者,乃參考用兵之患與廢兵之患耳。前後既有條不紊,章指亦如絲不棼,後之君子詳焉。
沫若案:張說近是。唯張移錄《法法篇》,“知擅備患”節自“貧民傷財莫大於兵”始,有未妥。當起自“世無公國之君則無直進之士,無論能之主則無成功之臣,昔者三代之相授也,安得二天下而殺之?”
懦弱則殺
張文虎云:此“殺”字當音所界反,尹《注》失音,則與諸殺字混。
戴望云:此“殺”字當讀為弒,言懦弱則見弒也。
重誅殺人之謂懦弱
沫若案:此“殺”字乃“赦”字之訛,故下云“重誅者失有罪”。(此“失”字,古本、劉本亦誤為“殺”。
則道正者不安
維遹案:“道正”與“行邪”對舉,則“道”亦行也。
道正者不安則才能之人去亡
張文虎云:“去亡”不辭,當衍其一,下文同。
維遹案:張說近是,“亡”當作“己”,字之誤也。
沫若案:“亡”字不誤,亦非衍。《法法篇》“道正者不安則材能之臣去亡矣”,與此同。古人自有復詞,此例至多。且文乃韻語,“安”與“亂”為韻,“亡”與“黨”為韻。下文疊出,則“亡”與“黨”為韻,“難”與“亂”為韻。
故曰猛毅者伐懦弱者殺也
張佩綸云:自篇首“凡人主者猛毅則伐”至此,與《法法篇》末“猛毅之君”一節,大同小異。歷證《呂氏春秋·蕩兵篇》、《淮南·兵略訓》、《史記·律書》、《漢書·刑法志》,其說悉本於此,既足疏明此篇之義,且可證《法法篇》末乃此篇之錯簡。
故凡用兵之計三驚當一至三至當一軍三軍當一戰
豬飼彥博云:“用兵之計”謂會計用兵之費也。“驚”當作“警”,謂戒嚴以備。
張佩綸云:《易》“震驚百里”,鄭《注》“驚之言警戒也”。言三驚之費當一至之費,三至之費當養一軍之費,三軍之費當一戰之費。原《注》未晰。
陶鴻慶云:《說文》“軍,圓圍也,從車從勺,會意”,《廣雅·釋言》“軍,圍也”,是軍之本義為圍,後世遂為師旅之通名。“三至當一軍”者,言三至當一圍也。“三軍當一戰”者,言三圍當一戰也。尹《注》下二句云“師之三至可當一軍之用,軍之三用可成一戰之功”,說非是。
故一期之師十年之蓄積殫
張佩綸云:“期”即驚也。
則戰之自敗(本作勝)者也
丁士涵云:“勝”當作“敗”。下文“戰之自敗”,《七法篇》亦訛作“勝”,“戰之自敗”與“攻之自拔”同義。
沫若案:“戰之自勝”不誤。此謂戰勝自己而非戰勝敵人,亦猶“攻之自拔”,其意為攻拔自己而非攻拔敵人也。下文“計未定而兵出於竟,則戰之自敗,攻之自毀者也”,《七法篇》文大同小異,而作“戰之自勝”,三占從二,則作“自敗”者,蓋後人所校改。語可兩通,勝敵猶敗敵,則自勝亦猶自敗,不必改字。
是以聖人小征而大匡
孫星衍云:案《禮記·禮器》“眾不匡懼”,《注》“匡猶恐也”,尹《注》非。
沫若案:“匡”有甫音,此匡當讀為撫。
用日維夢
豬飼彥博云:“用日維夢”疑當作“用財雖多”。
孫星衍云:“夢”讀為《召誥》“女乃是不蘉”之“蘉”,馬融云“蘉,勉也”。
洪頤煊云:《說文》“夢,不明也”,《毛詩》“視天夢夢”,古者師行早,長在天未明時,《牧誓》“時甲子昧爽”,《史記·高祖本紀》“黎明圍宛城三匝”,皆其證也。
俞樾云:《說文》“夢,不明也”,然則夢之本義為夜不明,故此以夢與日對。“用日維夢”謂將於其日有事,必先其夜預為之計,是所以用日在夢。因經傳夢皆寢之假借,而無用其本義者,故於此文莫得其解耳。
沫若案:豬飼說近是。《七法篇》“若夫曲制時舉,不失天時,毋壙地利,其數多少,其要必出於計數”云云,與此文大同小異,而“用日維夢”四字,與彼“其數多少”相當。唯“日”字疑是“費”字之殘。《侈靡篇》“春秋一日,敗費千金”,彼“費”字誤為“日”。
其數不出於計
豬飼彥博云:“不出放計”上疑脫“無”字。《七法》曰“其數多少,其要必出於計數”。
丁士涵云:“不”當作“必”。尹《注》云“其數從何而生?皆出於計謀也”,是尹所見本非作“不出於計”。《七法篇》曰“其數多少,其要必出於計〔數〕”,是其證。
故計必先定而兵出於境
劉師培云:“而”下當有“後”字,《七法篇》作“然後兵出乎竟”,是其證。《孫子·計篇》張預《注》引作“計先定於內而後兵出境”,亦有“後”字。
兵不完利與無操者同實
何如璋云:自此至“以其國予人也”與鼌家令(錯)《言兵事書》(見《漢書·鼌錯傳》)文意大同,疑即鼌《書》雜入者亦未可知。
尹桐陽云:《前漢書·鼌錯傳》“兵不完利與空手同,甲不堅密與袒裼同,弩不可以及遠與短兵同,射不能中與無矢同,中不能入與無鏃同”。其語出此。
維遹案:“無操”猶言“徒手”,《漢書·鼌錯傳》作“兵不完利與空手同”,是其義也。
甲不堅密與俴者同實
豬飼彥博云:“俴者”《漢書·鼌錯傳》作“袒裼”。
張佩綸云:《秦風·俴駟釋文》引《韓詩》“駟馬不著甲曰俴”,“甲不堅密,與俴者同實”言與無甲同也。
維遹案:《漢書·鼌錯傳》“甲不堅密與袒裼同”,袒裼即無甲,鼌用《管》文。
將徒人與俴者同實
安井衡云:“徒人”,白徒也,謂不教練者。俴、翦通,殺也,與待、殺同。
張佩綸云:“俴”當為“殘”。《文選·東京賦》薛綜《注》“殘猶殺也”。言如自殘殺之也。《論語》“不教民戰,是謂棄之”,即此意。此二句當在“坐而待死者同實”下。
沫若案:此“同實”二字乃衍文,涉上文“甲不堅密與俴者同實”而衍。原文當為“將徒人與俴者,短兵待遠矢,與坐而待死者同實”。
短兵待遠矢與坐而待死者同實
維遹案:上“待”字謂抵御也。
主不積務於兵
豬飼彥博云:《漢書·鼌錯傳》作“君不擇將”。
張佩綸云:《漢書·鼌錯傳》云“故《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卒不可用,以其將予敵也;將不知兵,以其主予敵也;君不擇將,以其國予敵也;四者兵之至要也”。本此。鼌錯引《兵法》不言《管子》者,《管子》本入《兵法》,疑任宏所定,即本張良、韓信;自東漢時復省出之耳。《管》書溷亂,亦未必不因此也。(《趙充國傳》引《孫子》亦曰“《兵法》”,蓋諸子入《兵法》者,皆冠以《兵法》之名,不必言某子也。)
一器成往夫具而天下無戰心二器成驚夫具而天下無守城三器成游夫具而天下無聚眾
趙用賢云:“驚夫”智謀驚眾之夫。“游夫”,才辯游說之人也。
張文虎云:“往夫具”,“往”疑“狂”字之譌。
張佩綸云:疑“往夫”當作“征夫”。《詩·桑柔》“征以中垢”,《韓詩外傳》作“往以中垢”,是其證。《詩·何草不黃》“哀我征夫”,《箋》“征夫,從役者也”。“驚”即上“三驚”之驚。《詩·車攻篇》“徒御不驚”,《釋文》作“警”。“游夫”即游士,言遣士一游說而天下無聚眾。此極言利器之效。
沫若案:“往夫”當為“枉矢”,“驚夫”當為“弩矢”,“游夫”為“游矢”,字之誤也。《周禮·夏官·司弓矢》,矢有八“枉矢、絮矢利火射,用諸守城車戰;殺矢、鍭矢用諸近射田獵;矰矢、茀矢用諸弋射;恒矢、庫矢用諸散射”。鄭玄《注》云“此八矢者,弓弩各有四焉。枉矢、殺矢、矰矢、恒矢,弓所用也、絮矢、鍭矢、茀矢、庳矢,弩所用也。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守城車戰,前於重,後微輕,行疾也。殺矢言中則死。鍭矢象焉,鍭之言候也。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前尤重,中深而不可遠也。結繳於矢謂之矰,矰,高也。茀矢象焉,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飛鳥,刜羅之也。前於重,又微輕,行不低也。《詩》云‘弋鳬與雁’。恒矢,安居之矢也。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謂禮射及習射也。前後訂,其行平也”。古者重射,弓矢處皇極之位(五兵配五方,弓矢居於中央),蓋以弓矢為最犀利之兵器,可以中遠,並燒人營壘輜重也。故言“枉矢具而天下無戰心”,“弩矢具而天下無守城”。游矢,蓋殺矢、鍭矢、矰矢、茀矢、恒矢、庳矢之總名,以其用於畋游故謂之游,用於燕游亦可謂之游也。“游矢具而天下無聚眾”者,言人人習射並善射,則鄰人無敢抗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