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佩綸云:《漢書·藝文志》小說家“待詔臣饒《心術》十五篇,武帝時”,師古曰“劉向《別錄》云:饒,齊人也,不知其姓”。或據以疑此,謂是待詔之書闌入《管子》。案小說乃街談巷語,與道家清虛卑弱之旨逈殊,或說非也。《七法篇》“實也、誠也、厚也、施也、度也、恕也,謂之心術”。此篇大要主于虛靜無為,似與《七法》所言“心術”微戾。不知虛靜其體而實誠厚施度恕其用,未有不虛靜而能實誠厚施度恕者也。疑上下兩篇分別體用,今《上篇》附解,而《下篇》似《內業》之解。蓋篇名存而其文固爛脫矣。
又云:《淮南·原道訓》“夫許由小天下而不以己易堯者,志遺于天下也。所以然者何也?因天下而為天下也。天下之要不在于彼而在于我,不在于人而在于我身,身得則萬物備矣。徹放心術之論,則耆欲好憎外矣”。疑“心術之論”即指《管》書。故其旨在“因天下而為天下”,與“靜因之道”合。
沫若案:《心術上篇》乃宋钘遺書。朱钘為稷下先生,故其書存于齊,而被收入于《管》書。《上篇》前經後解,經乃先生學案,解乃講習錄。《下篇》乃《內業》之別本,《內業》詳,而《心術下篇》奪去首尾,且簡篇凌亂。《心術》分上下二篇者,非原來如此,乃劉向校錄時所編訂。蓋兩篇原均題名“《心術》”,劉向乃以上下別之。《內業》之意與《心術》無異,蓋“心”者內也,“術”猶業也。《內業》亦宋子遺書。余已有《宋钘尹文遺著考》(見《青銅時代》)詳論之,茲不贅述。
心之在體君之位也
何如璋云:《荀子·天論》“心居中虛以治五官,夫是之謂天君”。又“耳目鼻口形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謂天官”,本此。
張佩綸云:“之位”二字衍,“君”“分”為韻,下解作“故曰君”,是其證。《荀子·解蔽篇》“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篇》“心,氣之君也”,《素問·靈蘭秘典論》“心者君主之官也,神明出焉”。
嗜欲充盈(本作益)目不見色耳不聞聲
王念孫云:“充益”當為“充盈”,字之誤也。上以道、理為韻,(道字合韻讀若峙,下文“上離其道”,與事為韻。《白心篇》“天之道也”,與殆、已為韻。《正篇》“臣德鹹道”,與紀、理、止、子為韻。《恒彖傳》“久于其道也”,與已、始為韻。《月令》“毋變天之道”,與起、始、理、紀為韻,凡周秦用韻之文,道字多如此讀,不可枚舉。)此以盈、聲為韻,此篇中多用韻之文。
(本有故曰二字)上離其道下失其事
豬飼彥博云:“故曰”二字衍。
戴望云:此“故曰”二字乃涉後文而衍。
俞樾說同。
何如璋云:此下脫去“心術者無為而制竅者也”十字,乃起下六句語,宜據下《解》補入,以《解》引此有“故曰”字可證。且“無為”字與下文相應,“心術”又文中標目也。《賈子·道術》“道者所從接物也,其本謂之虛,其末謂之術。虛者言其精微也,平素而無設施也。術也者所以制物也,動靜之數也。凡此皆道也。”本此。
沫若案:此“故曰”二字不當衍。此乃《經言》引證古語以證成其取譬于君臣之意。此句下有奪文,何說可從。
毋代馬走
劉績云:後“毋”上有“君”字。
使弊其(本有羽字)翼
陳奐云:“羽”字衍,使“獘其翼”,與“使盡其力”,皆四字為句,力、翼為韻。尹《注》云“盡力獘翼”,其所見本無“羽”字。
掃除不絮
古本作“□”劉本、朱本、趙本作“潔”,宋本作“絜”。
戴望云:朱本“潔”作“絜”,下“潔其宮”同,《說文》無“潔”字,作“絜”為正。
神不(本作乃)留處
宋楊忱本、古本、劉本、趙本均作“乃”,朱本作“不”。
戴望云:宋本“乃”作“不”。(沫若案:此云“宋本”,疑“朱本”之誤。)
丁士涵云:當從宋本。下文云“不絜則神不處”。
俞樾說同。
吳汝綸云:處,止也,“神乃留處”,言留止而不來也。據後解則當作“神不留處”。
人皆欲智而莫索其所以智(本有乎字)
王念孫荔:“智”下不當有“乎”字,此涉下文兩“智乎”而衍。
沫若案:此“乎”字當在下“投之海外無自奪”下。
求之者不得(本有處之者三字)
俞樾云:下“之者”二字,衍文也,“求之者不得處”,謂不得其處也。尹《注》謂“不知其處而得之”,是其所據本未衍。
張文虎云:“處”上疑脫“其”字。
張佩綸云:“處之者”三字衍,奪、得為韻。
維遹案:諸說皆未愜,“處之者”當作“處之者不知”,今本奪“不知”二字,下文云是故“有道之君其處也若無知”,是其明證。
沫若案:“處”當為“虛”,字之誤也。“得”當作“及”,草書形近而訛。此處所謂“智”皆俗智世故,故下文言“去智與故”。此言“求之者不及虛之者”,正起下文“夫聖人無求也故能虛”之意。
夫聖(本作正)人無求(本有之字)也故能虛(本有無字)虛而(本作無)無形謂之道
王念孫云:上二句本作“夫聖人無求也,故能虛”,今本聖人作“正人”,聲之誤也。“無求”下有“之”字,乃涉上文“求之”而衍,(尹《注》非。)“故能虛”下有“無”字,則後人所加也。下解云“唯聖人得虛道”,又曰“虛者,無藏也,故去知則奚求矣,(今本‘故’下衍‘曰’字,‘奚’下衍‘率’字,辯見後。)無藏則奚設矣,無求無設則無慮,無慮則反復虛矣”,皆是釋此文“夫聖人無求也,故能虛”九字,且但言虛而不言虛無,今據以訂正。“虛無無形”本作“虛而無形”。洪曰“《文選·游天臺山賦注》、《嘯賦注》、左太沖《詠史詩注》,引此并作“虛而無形”。(案今本《文選·嘯賦》及《詠史詩注》,皆作“虛無無形”,蓋後人以誤本《管子》改之,唯《游天臺山賦注》未改。)案下解云“天之道虛其無形”,則此文本作“虛而無形謂之道”明矣。今本“虛而”作“虛無”,亦後人所改。
劉師培云:洪、王并以“虛無無形”為“虛而無形”之訛,所校是也。《文選》嵇康《雜詩注》,應貞《晉武帝華林園集詩注》并引“虛無形謂之道”,則不疊無字,甚明。
親疏有(本作之)體
丁士涵去:當作“親疎有體”,《周禮·天官·序官注》云“體猶分也”。
簡物小未一道
墨寶堂本“未”作“末”。
丁士涵云:“末”疑“大”字之誤,六字作一句讀。
郭嵩燾說同。
吳汝綸云:“簡物”六字有脫。
張佩綸云:“簡”《周禮·趣馬》鄭《注》“差也分”,“物”猶事也,三《禮》注屢見。“小末”者,《春秋繁露·十指篇》“強干弱枝,大本小主,一指也”。又曰“強干弱枝,大本小末,則君臣之分明矣”。舊《注》“謂簡擇于物未有能與道為一者”,誤“末”作“未”,失之。“一道”者,《禮記·王制篇》“一道德以同俗”。
沫若案:“簡”與“物”對文,物者眾也,雜也。故眾論謂之“物論”,于旗則“雜帛為物”。《小雅·無羊》“三十維物”,鄭《箋》云“牛羊之色異者三十”。丁士涵謂“末疑大字之誤”,可從。“簡物小大一道”者言不問事之繁簡、物之大小,其本一也。
殺僇禁誅謂之法
戴望云:中立本“僇”作“戮”。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趙本皆作“僇”,只朱長春本作“戮”。戴校此條合朱長春本。
大道可安而不可說
張文虎云:依《注》則“安”乃“案”之借字,“大”字疑本作“夫”。
直人之言不義不顧
豬飼彥博云:“直”當作“真”。
王念孫云:“直人”當為“真人”,說見下解。
張佩綸云:“顧”當作“側”,字之誤也,側與色、則、貣為韻,“義”讀為“俄”,言無反無側也。
章炳麟云:此即後世所謂“不偏不倚”“發而中節”之意。“義”與“顧”意相近。“義”借為俄。《詩·賓之初筵箋》“俄,傾貌”。《廣雅·釋詁》“俄,衺也”。《說文》“顧,環視也”,環視者必傾邪其目以眄睨。凡傾邪者必有所偏倚。吾心既無所設,無所為,則無所偏倚于一物。有感者則應之,因之而已,初非偏倚于此跡也。不必如《雜志》以“直”為“真”之誤。
沫若案:“顧”乃“頗”字之訛,《書·洪范》“無偏無頗”。義、頗為韻。
四海之人(本有又字)孰知其則
丁士涵云:“又”即上文“人”字之訛衍,下解無。
維遹案:據尹《注》亦不當有“又”字,今本“又”字涉《注》“又不見于色”而竄入正文內。
天曰虛地曰靜乃不貸(本作伐)
俞樾云:“伐”乃“貸”字之誤,“貸”字闕壞,止存上半之“代”,因誤為“伐”矣。據下解曰“天之道虛,地之道靜,虛則不屈,靜則不變,不變則無過,故曰不伐”,以“無過”釋“不伐”,則“不伐”是“不貸”之誤,明矣。《禮記·月令篇》“宿離不貸”,鄭《注》曰“不得過差也”,是“貸”之義為“過差”。《周易·豫彖傳》曰“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忒”與“貸”同,“日月”曰“不過”,“四時”曰“不忒”,文異而義不殊。然則此文言“不貸”,而後解言“無過”,正合古義。且言天地者,當美其不差貸,不當言不伐。天地之大,誰能伐之乎?于義求之,既不可通,“貸”字與上文“色”字“則”字為韻,今誤作“伐”,則于韻求之,又不合矣。是不可不正也。
張佩綸云:“伐”當作“忒”,《周易·豫彖傳》曰“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絜其宮
張佩綸云:“官”當作“官”,字之誤也,《孟子》“心之官則思”,趙岐《注》“官,精神所在也”。
沫若案:“宮”字不誤,“官”與“門”為對文。下文解此云“心也者智之舍也,故曰官”,以“舍”解“官”。《爾雅·釋官》“宮謂之室,室謂之官”,古者貴賤之室均可稱官。如為“官”,則當讀為館,反費周折。
故必知不言之言(本無之言二字)無為之事然後知道之紀
王念孫云:“不言”下脫“之言”二字。
沫若案:當作“不言之意”,意、事、紀為韻。
殊形異埶不與萬物異理
王念孫云:“不”字涉上文“不言”而衍,并見下解中,尹《注》非。
何如璋云:言事物之蕃變,形勢雖殊,其理則一。此即《形勢篇》“萬物之生,異趣同歸”之旨。得其道則皆備于我,自范圍天地而不過,曲成萬物而不遺矣。王以“不”字涉上文“不言”而衍,非。
張佩綸云:王說非也,此言勢異而理不異,若云“與萬物異理”則不可通矣,下解自奪“不”字。
故可以為天下始(本無始字)
宋本無“始”字。古本、劉本、朱本均有“始”字。趙本亦有“始”字,“天下”二字在“為”字下作二小字平列,蓋剜改之。
張佩綸云:“天下”下當據《解》補“始”字。
維遹案:張說是也,“始”與事、紀、埶、理為韻,今本無“始”字,則失其韻矣。趙本有“始”字,下解同,今據補。
其可(本有不字)利以其好利也
陶鴻慶云:“不”字衍文,本作“其可利以其好利也”,與上文“人之可殺以其惡死也”文義相對。下文云“是以君子不怵乎好”(“怵”今本作“休”,依下解及王氏《雜志》改正)。“怵”與“訹”通,言不為利所誘訹也。此云可利,亦謂可以利誘。今衍“不”字則不成辭。
沫若案:陶校非是。唯其好利,故可以使之不利。如不好利,則利害置諸度外,利之不能動,害之亦不能動。即是不好利者不能加以不利,唯好利者始能加以不利也。
是以君子不怵乎好不迫乎惡
趙本“怵”作“休”。(沫若案:此條乃許氏原文,然明刻趙本仍作“怵”,清刻始作“休”。)
王念孫云:尹所見本,本作“不休乎好”,故云“休,止也,不止人好利之情”,且云“下解中作怵”,則此不作“怵”明矣。今作“怵”者,後人據下解改之也。但改《注》文“休,止也”為“怵,止也”,則于義不可通。又案:下解作“怵”,是也,“怵”與“訹”通。《說文》曰“訹,誘也”。《漢書·賈誼傳·鵬賦》“怵迫之徒,或趣西東”,孟康曰“怵,為利所誘怵也,迫,追貧賤也”。此云“怵乎好,迫乎惡”,即承上好利惡死而言,故下解云“人迫于惡,則失其所好,怵于好,則忘其所惡”。尹《注》非。
去智與故
維遹案:“智”與“故”相對,“故”猶詐也。《呂氏春秋·論人篇》“釋智謀,去巧故”,高《注》“巧故,偽詐也”,《淮南·原道篇》“不設智故”,高《注》“智故,巧飾也”,《荀子·王霸篇》“不敬舊法而好詐故”,并其證也。尹《注》釋“故”為“事”,失之遠矣。
是故有道之君
沫若案:下解作“君子”,此“君”下當奪“子”字。
靜因之道也
尹知章云:此已下上章之解也,然非管氏之辭。豈有故作難書,而復從而解之?前修之(“修之”二字宋本作“之循”)制,皆不然矣。凡此書之解,乃有數篇,《版法》、《勢》之屬,皆間(簡)錯不倫,處非其第。據此則劉向編(宋本“編”作“偏”)授之日,由(“日由”二字原誤倒)謂為管氏之辭,故使然也。今究尋文理,觀其體勢,一(“一”下疑脫“似”字)《韓非》之論。而《韓》有《解老》之篇,疑此《解老》之類也。
沫若案:尹謂解文非管氏之辭,然經文亦非管氏之辭。此乃宋钘師弟在稷下學官之傳授錄,亦非韓非之論也。余另有說,略見上。
耳目者視聽之官也心而無與於視聽之事則官得守其分矣
葉適云:《孟子》稱“耳目之官不思而蔽於物,心之官則思”,余論之已詳。然則以心為官而使耳目不得用,與以心官為官而使視聽盡其用,二義不同。(《習學記言》)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引此“無與於”作“無於乎”,“守其分矣”無“矣”字。
(本有故曰二字)心術者無為而制竅者也故曰君
王念孫云:凡言“故曰”者,皆覆舉上文之詞,此文“心術者”二句,是釋“無代馬走”,“無代鳥飛”之意,不當有“故曰”二字,蓋涉上下文而衍。又下文“故曰去知則奚率求矣”,故下亦衍“曰”字。
張文虎云:上“故曰”二字,《雜志》云衍是也。“術”字亦疑衍文。尹《注》云“心無嗜欲之為,故能制于九竅”,亦無“術”字可證。“故曰君”三字當連此,正解上文“心之在體,君之位也”,趙本以“君”字下屬(尹《注》意亦如此),謬。
何如璋云:觀“故曰”二字,知系解者所引《經言》。正文脫去此十字。內“心術”乃本篇標目,宜據補。
張佩綸云:王說“故曰”衍文,是也,依趙讀以“君無代馬走”為句,則非。“無為而制竅”乃以心處其道,九竅循理,解《經》之“君也”二字,猶之以目不見色,耳不聞聲,解“上離其道,下失其事”也。此二語當在耳目者上。且“《心術》”分上下篇,而“心術”二字見解不見《經》,疑原書不以“心術”名篇,而解者始題此名。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引此“心術”上亦有“故曰”二字。
此言不奪能能不與下試(本作誠)也
張文虎云:上“能”字疑當作“人”,“誠”乃“試”字之訛。古能字讀如耐,“不奪人能,不與下試”,“能”與“試”為韻。趙本于上“能”字斷句,謬。
昊汝綸云:“誠”當為“成”。
張佩綸云:《淮南·道應訓》“故人與驥逐走,則不勝驥,托于車上,則驥不能勝人,此以其能托其所不能”。
李哲明云:當于第二“能”字斷句。言馬能走,鳥能飛,不代之者,不奪能者之所能。“誠”實也,下實能之,即不復參與也。
維遹案:張(文虎)、李說近是,上“能”字不必改為“人”,意謂人與鳥獸各有所能,而君臣亦然,不必以己之所能而與人之所能相爭奪,因己之所能不當與下者相比試也。《淮南子·道應篇》云“故人與驥逐走,則不勝驥,讬于車上,則驥不能勝人,此以其能讬其所不能”,最足印證此文。
言動之不可以觀也
丁士涵云:“觀”下疑脫“其則”二字,上文“毋先物動以觀其則”。
世人之所職者精也去欲則宣宣則靜矣
張文虎云:“世”當作“聖”。
俞樾云:此“精”當為“情”,蓋世人唯以情為主,故必去欲而後宣,宣而後靜,靜而後精,精而後獨立,若作“所職者精”,失其恉矣。
沫若案:“世”字《纂詁》本屬上為句,引豬飼彥博云“世當作也”,可從。“職”假為“熾”,“精”當為“情”。“宣”乃“寡”字之誤。《莊子·天下篇》敘宋钘尹文之道“以情欲寡淺為內”。孟子心說亦受宋子影響,故曰“養心莫善于寡欲”。欲本不易去,但茍務去之,則情欲可寡。
精則獨立矣
劉師培云:“立”字衍。“則獨”與“則靜”“則神”并文。下云“獨則明”,亦無“立”字。
人皆欲知而莫索(本有之字)其所以知其所知(本無其所知三字)彼也其所以知此也
王念孫云:此當作“人皆欲知而莫索其所以知,其所知彼也,其所以知此也”。“人皆欲知”云云,覆舉上文也。“其所知”云云,乃釋上文之詞,今本“莫索”下衍“之”字,“彼也”上又脫“其所知”三字,遂致文不成義。
吳汝綸云:“而莫索之其所以知彼也”“以”衍字。
沫若案:以王說為是。言人皆外求而不知內省。
脩之此莫能虛矣
張文虎云:“能”讀為而,而、如古通用。
故曰去知則奚率求矣無臧則奚設矣無求無設則無慮
王念孫云:“故”下衍“曰”字,“奚”下不當有“率”字,此即“奚”字之誤而衍者。“去知則奚求,無臧則奚設”,相對為文,則無“率”字明矣。尹《注》非。
沫若案:“率”字即“求”字之誤衍,草書形近。“設”乃“投”字之誤,上文云“智乎智乎投之海外”。“投”與“求”韻。“無求無設”亦當為“無求無投”。
無慮則反復虛矣
張文虎云:“覆”當為“復”,篇末云“復所于虛”。
天之道虛其無形
維遹案:“其”猶而也。“虛”與“無形”為二事,故下文分承云“虛則不屈,無形則無位□”,上文云“虛而無形謂之道”,彼作“而”,此作“其”,尤其明證。
無形則無所低(本作位)□
王引之云:“位”“□”二字,義不相屬,“位”當為“低”(下同),低□,即抵啎也。(《說文》“啎,逆也”,《漢書·司馬遷傳》“或有抵梧”,如湻曰“梧,讀曰迕,相觸迕也”。“啎”“梧”“迕”“□”并字異而義同。)凡物之有所抵啎者,以其有形也。道無形,則無所抵啎,故下文云“無所低啎,故徧流萬物而不變也”。《史記·天官書》“其前抵者戰勝”,《漢書·天文志》“抵”作“低”。《漢書·食貨志》“封君皆氐首仰給焉”,晉灼曰“氐音抵距之抵”,《史記·平準書》作“低”,是抵、低古字通。隸書“低”字作“□”,(《干祿字書》曰“低氐上通下正,諸從氐者并準此”。)形與位相似,因訛而為“位”矣。
德者道之舍
沫若案:此“舍”字當為施舍之舍。下文云“道也者,動不見其形,施不見其德”,可證。“舍之之謂德”,亦同此解。
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職道之精
張文虎云:職、識古通假字,“知”字似衍。
吳汝綸云:“生”字屬上讀。
張佩綸云:“生知得以”當作“生得以知”。
沫若案:吳云“生字屬上讀”者謂當以“物得以生生”為句,是也。尹《注》于上“生”字斷句,非是。
得也者謂其(本作其謂)所得以然也
丁士涵云:“其謂”當作“謂其”,下文“謂其所以舍”,“謂各處其宜”,“謂有理”皆“謂”字在上,“以”與“已”同。
張佩綸云:“其謂所得以然也”當作“謂其所以得然也”。
陶鴻慶云:“其謂”二字誤倒,本作“謂其所得以然也”,與下文“謂其所以舍也”,“謂各處其宜也”,“謂有理也”諸句一律。
沫若案:“得也者其謂所得以然也”當為“得也者謂得其所以然也”。
(本有以字)無為之謂道
俞樾云:“以”衍字,尹《注》曰“無為自然者道也”,是無“以”字。
戴望說同。
無(本無無字)間(本有之理二字)者謂其所以舍也
王引之云:“之理”二字,因《注》而衍,“間者”上又脫“無”字。“無間者,謂其所以舍也”,言道之與德所以謂之“無間”者,謂德即道之所舍(上文曰“德者道之舍”),故“無間”也。尹所見本已脫“無”字,故以為“可閒”,豈有上言“無間”,而下言“可間”者乎?
沫若案:“舍”者施舍之謂。上文云“德者道之舍”,“無為之謂道,舍之之謂德”;下文云“道也者,動不見其形,施不見其德”;故知“舍”與“施”同義。施舍亦即“化育萬物”之意。“間之理者”上脫“人”字。上文“君臣父子,人間之事謂之義”,彼“事”字當是“理”字之誤,不然則下文諸“理”字即無著落。“人間之理者謂其所以舍也”,“其”指道言,言道不僅化而為萬物,且發而為萬理,而禮義刑法生焉。尹《注》既失,王校亦誤。許從王校,刪改正文,非是。
義者謂各處其宜也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凌本、梅本、黃本均作“各”。朱長春本、花齋本、葛本作“名”。
安井衡云:“各”諸本作“名”,今從古本、趙本。
戴望云:“各”,一本作“名”。
禮者因人之情緣義之理而為之節文者也
維遹案:《御覽·禮儀部》二引無“而”字。
故禮出乎理理出乎義義因乎宜者也(本作故禮出乎義義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
王引之云:“禮出乎義”當作“禮出乎理”,禮者,謂有理也,故曰“禮出乎理”。“義出乎理”當作“理出乎義”,理也者,明分以諭義之意也,故曰“理出乎義”。“理因乎宜”當作“義因乎宜”,義者各處其宜也,故曰“義因乎宜”。寫者錯亂耳。不然,則義者宜也,上言“禮出乎義”,而下又另言“理因乎宜”,是分“義”與“宜”為二也,殆不可通。
沫若案:王校不可從。原文當為“禮出乎義,義出乎理,理因乎道”。“道”因形近誤為“宜”耳。此與下文“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同例。
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
俞樾云:尹《注》曰“有禮則有法,故曰同出也”,如其說,當曰“與禮同出”,乃曰“所以同出”,義不可通矣。“出”疑“世”字之誤,“世”隸書或作“丗”,故與“出”相似而誤也。所以同世,謂所以齊同一世之人。下文曰“故殺戮禁誅以一之也”,即“所以同世”之義。
沫若案:此釋“簡物小大一道”。“出”謂參差,“同出”謂統一其參差。《白心篇》“難言道術,須同而出”,而猶其也,與此同義。
故事督乎法
維遹案:“故”字涉上文衍,《莊子·養生主篇》“緣督以為經”,《釋文》引李頤云“督,中也”,尹《注》釋督為“察”非是。
沫若案:此“督”字乃動詞,如訓為“中”,無義可說。仍是督察之意,尹《注》不誤。
真(本作莫)人言至也不宜言應也
劉績云:“宜”即前“義”也。
王念孫云:此釋上文“真人之言,不義不顧”小。(上文“真人”訛作“直人”。)“莫人”當為“真人”,隸書“真”字作“真”,“莫”字作“莫”,二形相似。(《史記·高祖功臣侯者表》“甘泉戴侯莫搖”,《漢表》“莫搖”作“真粘”,《朝鮮傳》“嘗略屬真番”,徐廣曰“真一作莫”,《新序·雜事篇》“黃帝學乎大真”,《路史·疏仡紀》曰“大真,或作大莫,非”。)上文作“直人”,此文作“莫人”,故知其皆“真人”之認也。“言至也”三字,語意未明,疑有脫誤,“宜”與“義”古字通,“不宜”即上文之“不義”也。義者,度也。(說見《經義述聞》。《左傳》“婦義事也”,及《國語》“比義”下。)言事至而後應之,不先為量度也,故曰“不宜言應也。應也者,非吾所設,故能無宜也”。尹不知“莫”為“真”之訛,又不知“不宜”即上文之“不義”,遂讀“莫人言”為句,“不宜言”為句,而強為之說矣。
安井衡云:“莫”當為“真”,說詳于上。
俞樾云:此云“莫人,言至也”,下云“不宜,言應也”,又云“不顧,言因也”,皆釋上文“直人之言,不義不顧”之義,“不宜”即“不義”也,然則“莫人”乃“直人”之誤,疑《管子》原文本作“直人言正也”,蓋以“正”釋“直”。《禮記·曲禮篇》“直而勿有”,《郊特牲篇》“直祭祝于主”,鄭《注》并曰“直,正也”。以“正”釋“直”,乃古義也。“直”與“莫”,“正”與“至”,皆以形近而誤。
章炳麟云:俞先生說是也。“宜”,亦借為“俄”。(說詳上“直人之言不義不顧”下。)
張佩綸云:〔王〕訓義為度,則〔下文〕“故能無宜也”為“故能無度也”,殆不可通。“無義”當作“無俄”,“無顧”當作“無側”。
沫若案:王說“直人”、“莫人”均“真人”之誤,是也。“至”下當奪一“人”字,即“真人,言至人也”。
應也者非吾所設故能無宜也
張文虎云:“能”字疑衍,下云“因也者,非吾所顧,故無顧也”,亦無“能”字。
不顧言因也因也者非吾所顧故無顧也
宋本重一“所”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等均不重。
俞樾云:“非吾所顧”當作“非吾所取”,此與上文“應也者非吾所設”相對成文。據下文云“其應非所設也,其動非所取也”,又云“感而後應,非所設也,緣理而動,非所取也”,并以“所設”“所取”對言,故知此文亦當作“所取”也,《廣雅·釋詁》“取,為也”。尹氏作《注》時,文尚未誤,故釋其義曰“非吾所為故無顧”,以“為”訓“取”,正本《廣雅》義。或據尹《注》,謂正文亦當作“為”,則是尹氏空舉正文,無所訓詁,無為貴注矣。
沫若案:第一第三“顧”字均當為“頗”,第二“顧”字涉上下文而衍。俞謂當作“非吾所取”,是也。宋本作“所所”,下“所”字即“取”字之訛。
開(本作闕)其門
孫星衍云:“闕”當依上文作“開”。
俞樾云:據上文是“開其門”,此誤“開”為“闕”。
張文虎云:上文作“開其門”,疑皆“關”字之誤,此言收視返聽也。
沫若案:張說非是。本篇主旨在言“靜因之道”。“因也者舍己而以物為法者也”,故須使心如明鏡,物來即能因應。“潔其宮”,靜之事也;“開其門”,因之事也。如為“關其門”,則何由“以物為法”耶?大謬。
去好過也
丁士涵云:“好過”當作“好惡”,好惡,謂私也。上文云“去私無言”,又云“是以君子不怵乎好,不迫乎惡”,《韓子·揚權篇》“喜之則多事,惡之則生怨,故去喜去惡,虛心以為道舍”。
耳目者所以聞見也
沫若案:此下當有奪文。上《經》文中尚有“去私毋言,神明若存,紛乎其若亂,靜之而自治,強不能徧立,智不能盡謀”,一字無解,故知必有脫簡。
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不得過實實不得延名
王念孫云:“不得過實”上,當有“名”字。
安井衡說同。
張佩綸云:“延名”乃“過名”之誤,舊《注》非。
陶鴻慶云:“言”下當重“言”字,因重文作二而誤奪也。“言不得過實”“實不得延名”二句文義相對,故下文云“督言正名”,此節上下文皆論聖人因形以名,故於其言無所茍,孔子所謂“名之必可言也”。王氏謂“不得過實”上當有“名”字,非也。
維遹案:陶、張說是也。
沫若案:當以王念孫、安井衡說為是,“名不得過實,實不得延名”,即名與實必須一致,此乃戰國時正名派之基本原理。詭辯派則反是,其技倆為“形名異充,聲實異謂”。
姑形以形以形務名
張佩綸云:“姑”當作“故”。
沫若案:“姑”讀為詁,言詁物之形而象之也。“務”讀為侔,取也。《說文》“螫”或作“蛑”,是敄音與牟音可通之證。下文云“以其形因為之名”,即此意。
執其名務其(本有應字)所以成此(本作之)應之道也
王引之云:“務其”下“應”字,“所以成”下“之”字,皆衍文也。尹《注》曰“物既有名,守其名而命合之(合蓋令之訛),則所務自成”,則正文作“務其所以成”明矣。此以“名”與“成”為韻,下文曰“以其形因為之名,此因之術也”,亦以“形”與“名”為韻。
張佩綸云:“之應之道也”當作“此應之道也”與下一律。
維遹案:王說是也,惟“之”字非衍文也。“之”當作“此”,“之”篆文作“□”,與“此”字左旁“止”字形近,因爛脫而誤為“之”,“此應之道也”與下“此因之術也”,文同一例,尹《注》“斯應物之道”,斯、此同義,則尹所據本元作“此”字明矣。
沫若案:此“務”字亦讀為伴。“之”亦此也,古書中習見,無須說為“此”之壞字。
無為之道因也
張佩綸云:“道”當作“事”,涉上文“應之道也”而誤。
名者聖人之所以紀萬物也
張佩綸云:上文明以不言無為為道之紀,非以名為紀也,此解不合。
沫若案:張說甚謬。道之本身雖以“不言”“無為”為綱紀,然而在乎人事則聖人以名紀萬物。此重申上文“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當謂之聖人”之義。何“不合”之可有?
人者立於強務於善未於能動於故者也
丁士涵云:“未”乃“本”之誤,本,始也。
安井衡云:“未”,味也。玩味於才能。
吳汝綸云:“未”當作“成”。
陶鴻慶云:“未於能”三字文不成義,尹《注》云“能未成者習而成之”,疑正文本作“習於能”故《注》云然,今作“未”者,涉《注》文而誤耳。又案“故”謂智故,(上文云“恬愉無為,去智與故”。)尹《注》云“運動必循於故致”,非是。
姚永概說與丁同。
李哲明云:疑“未”當為“制”。蓋人有技能,乃有所制裁。又不能者往往受制裁於能者,故曰“制於能”。制,《說文》本作“□”,簡□半,因訛“未”耳。
沫若案:“未”疑“舉”字之誤,草書舉字形同“□”,奪去上端而成未字。此言人之通習有此四端。“立於強”者謂處於矜持勉強之心境。“務於善”者好為踵事增華之粉飾。“舉於能”者因於己能而動作。“動於故”者出於智故而云為。凡此均是不能因應於物,即是嫌鶴脛之長而欲斷之,嫌鳧脛之短而欲續之。損益由己,高下在心,此今人所謂主觀主義也。
聖人無之無之則與物異矣
張佩綸云:兩“無之”當作“無知”,聲之誤也。篇終言“君子之處也若無知”,是其證。“異”當作“不異”,與《經》合,王氏據《解》改《經》,非是。
沫若案:“聖人無之”者無上述四端通習,即不矜持、不粉飾、不逞能、不任智,亦即是“舍己”。如是則能因應於物。“與物異”者隨物而異也。物有萬匯,理有萬殊,因其異而異之,無所凝滯。故云“異則虛”也。
故曰君子(本無君子二字)不怵乎好
丁士涵云:“不”上當有“君子”二字,今誤脫在“恬愉無為”句上。
沫若案:丁說非是。原文乃先釋“不怵乎好,不迫乎惡”,再釋“君子”。先後分為兩項,故有兩“故曰”。
故曰(本有君子二字)恬愉無為
維遹案:“君子”二字本在上文“不怵乎好”上,而錯置於此,丁氏已校及矣,今據刪。
沫若案:“故曰君子”為句,趙本失其讀,丁校亦誤。許據丁說而竄改原文,非是。
去智與故言虛素也
張佩綸云:“虛素”當作“虛絜”,本《經》“虛其欲,神將入舍,掃除不絜,神不留處”言。
尹桐陽云:故,計術也。《莊子·刻意》“去知與故,循天之理”,《呂覽·論人》“釋智謀,去巧故”,《淮南·原道》“保其精神,偃其智故”。素,空也。《呂覽·上德》“虛素以公”。
沫若案:當以“恬愉無為,去智與故,言虛素也”為句。“素”與“故”為韻,不須改字。素亦潔也。
因也者舍己而以物為法者也
丁士涵云:“物”字當連下為句,尹《注》非。
陶鴻慶云:此當連下文“為法者也”四字作一句讀,下文云“物至則應,過則舍矣”,即此義。尹《注》於“以物”斷句,誤。
李哲明說同。
變化則為生為生則亂矣
安井衡云:為、偽古通用。
俞樾云:古為、偽字通,《禮記·月令篇》“毋或作為淫巧”,鄭《注》曰“今《月令》‘作為’,為‘詐偽’”,成九年《左傳》“為將改立君者”,定十二年《傳》“子為不知”,《釋文》并云“為本作偽”,是其證也。此言“變化則偽生,偽生則亂”,而尹氏以本字讀之曰“謂有為於營生”,失之。
沫若案:本篇屢言“變化”,乃改變之意,謂於物不因應其本然而有所修飾或歪曲也。故云“變化則偽生”。
因者因其能者言所用也
李哲明云:下“者”疑當衍。“因其能”即上所云舍己法物也,而其用見矣。
其應物也若偶之言時適也
沫若案:宋本、趙本如是,古本、劉本、朱本均誤作“其應物也偶之,言時若適也”。
過則舍矣舍矣者言復所於虛也
何如璋云:“舍矣者”當作“舍也者”,文義始順。
張佩綸云:此節,解多脫誤。“因者,因其能者”,復重無義。“過則舍矣”,乃解語;下又曰“舍矣者”,復自解其解,亦非例。今無從推究矣。
李哲明云:下“矣”字涉上而衍,“所”字亦當衍。刪此二字,文即可讀。上言“物至則應”是其體本虛也。過而舍之,舍之是復於虛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