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將東游
德鈞案:洪邁《容齋三筆》卷一,“桓公”引作“威公”,後文同。
我游猶軸轉斛南至瑯邪
劉績云:《孟子》“昔者齊景公問於晏子曰:吾欲觀於轉附朝儛,遵海而南,放於瑯邪”。此必“轉附”之誤也。但以之為景公、晏子,未知孰是。
洪頤煊云:“斛”當作“轂”,言游之不已如軸轉轂中,《文子·上德篇》“通於道者,若車軸轉於轂中,不運於已”,《鹽鐵論·刺權篇》“齊國轉轂游海者蓋三千乘”。尹《注》非。
朱亦棟云:《鹽鐵論》“齊國內倍而外附,權移于臣,政墜于家,公室卑,而田宗強,轉轂游海者蓋三千乘,失之于本而末不可救”,據此則“轉斛”字疑即“轉轂”之訛也。
王引之云:“猶”讀為欲,古字“猶”與“欲”通。(《大雅·文王之聲篇》“匪棘其欲”,《禮器》引作“匪革其猶”。《周官·小行人》“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大戴禮·朝事篇》“猶”作“欲”。)“軸”當為“由”,由轉二字相連,寫者遂誤加車旁矣。“轉斛”當為“轉鮒”。丁氏升衢(戴望《注》云“名杰,歸安人,嘗師事戴東原”。)曰“《孟子》‘轉附’,《寰宇記》引《齊都賦》、《晏子春秋》於作‘轉鮒’。‘魚’與‘角’,‘付’與‘斗’,均形近而訛”。案:丁說是也。“鮒”字右畔之“付”,與隸書“斗”字作“□”者相似,故誤為“斗”。“我游猶由轉鮒,南至瑯邪”,言我之游也欲由轉鮒之山南至於瑯邪,與《孟子》“吾欲觀於轉附朝儛,遵海而南,放于瑯邪”,文義正同。尹《注》不能厘正,而曲為之說,非也。
張文虎云:嘗疑《孟子》“朝儛”,亦即“轉附”之訛衍。“朝”字左旁似“轉”,“舞”與“附”亦聲相近,而其地即《始皇本紀》之“之罘”。“之罘”、“轉附”,亦聲之變。(沫若案:此條,許轉錄自《管子校正》,乃戴望所撮述。原文見《舒藝室隨筆》卷一《孟子·梁惠王篇》“轉附朝儛”條下,文長,不具錄。)
張佩綸云:“猶”當為“由”,(《禮記·雜記》“猶是附於王父也”,《注》“猶,當為由”,“則猶是與祭”,《注》“猶,亦當為由”。《易·豫釋文》“由,馬本作猶”。《孟子·公孫丑上》“由反手也”,《音義》引丁音“由義當作猶”。《離婁下》“我由未免為鄉人也”,《音義》引丁音“由與猶義同”。軸旁之由,即尹《注》訓“猶”作“由”之證,訛而為“軸”。偽房望文釋之,不可通矣。)“軸”乃“東”之誤。(“由”屬“猶”字之注,“東”誤為“車”。)“斛”乃“澥”之誤,言“我游由東轉澥”也。桓公由東而南,故上曰“桓公將東游”。《說文》“轉,運也”,“澥,勃澥,海之別也”。《輕重丁篇》“桓公曰:齊西水潦而民饑,齊東豐庸而糴賤,欲以東之賤被西之貴”;管子請“齊西出三斗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即本此而演之。《孟子》“吾欲觀於轉附朝儛,遵海而南,放於瑯邪”,“轉附”即“轉”,“遵海”即指勃澥。諸家均執“猶軸轉斛”與“轉附朝舞”分別亥豕馬焉,而略“遵海”一語,故不能合符。
沫若案:王引之讀“猶”為欲,丁杰說轉斛即轉附(丁說亦見許彥宗《鑒止水齋集》卷十七《丁教授傳》),張文虎謂即之罘,均是也。“軸”殆“東由”二字誤合。“東由轉斛”與“南至瑯邪”,文成一例。《孟子》“觀於轉附朝儛”,“朝儛”二字,舊無的解。余意當即“潮舞”,謂至之罘觀海潮也。此欲游轉斛,亦為觀潮耳。
司馬曰亦先王之游已何謂也
張佩綸云:司馬,王子城父。
管仲對曰
德鈞案:《容齋三筆》卷一引無“管仲”二字。
春出原農事之不本者謂之游
張佩綸云:《輕重丁篇》“無本者予之陳,無種者予之新”。
沫若案:張所引《輕重丁篇》二語亦見《揆度篇》,作“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
秋出補人之不足者謂之夕
孫星衍云:《晏子·內篇》“春省耕而補不足者,謂之游,秋省實而助不給者,謂之豫”,《孟子》亦作“一游一豫”。夕、豫聲相近。《白帖》三十六引“夕”作“豫”,下同。
宋翔鳳云:古讀“夕”如“豫”,此言“夕”猶《孟子》言“豫”也。
孔廣森云:《管子》變“豫”言“夕”,古音之轉注也。古讀“夕”如“榭”,《小雅》(《雨無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諸侯,莫肯朝夕”,是也。古音“豫”亦如“榭”,故《儀禮·鄉射禮》“豫則釣楹內”,通作“臺榭”之“榭”,榭、豫並音序。(見《經學厄言》)
先王有游夕之業並人
德鈞案:《容齋三筆》卷一引“人”作“民”。
寶法也
德鈞案:《容齋三筆》卷一引無“也”字。
無方而富者生也
沫若案:當作“無立而貴者生也”,“立”,古“位”字。“貴”因聯想而誤為“富”。下文“以嚴尊生”正與“貴”相叫應。如為“無方而富”不僅費解,義亦不相屬。“生”讀為性。
公亦固情謹聲以嚴尊生
豬飼彥博云:嚴亦尊也。言當固其情,謹其言,以嚴尊其生。
丁士涵云:尹《注》云“嚴為防御,以尊其生”,疑本作“嚴以尊生”。生與聲、榮為韻。
何如璋云:《呂覽·貴生》“故所謂尊生,全生之謂。所謂全生者,六欲皆得其宜也”,本此。
請若此言
張佩綸云:“請若此言”猶《論語》“請事斯語”。
維遹案:“若此”連文。若亦此也。或作此若。《山國軌篇》云“此若言何謂也”,《地數篇》“此若言可得聞乎”是也。“請若此言”,謂請問此言。尹《注》“若,順也”,非也。
沫若案:許謂“若亦此也”,又解為問,自相抵牾。“若此”與“此若”有別,尹《注》不誤。
塗之畏者莫如口
張佩綸云:“口”疑作“言”,身、言、年為韻。
沫若案:張說非。身不與言、年韻,口字不誤。下文“邪行亡乎體,違言不存口”,“體”猶身也,亦“身”與“口”對文。
期之(本作而)遠者莫如年
王念孫云:“期而遠者”,本作“期之遠者”,與上二句文同一例。《治要》、《北齊書·魏收傳》、《文選》陸機《長歌行注》引此竝作“期之遠者”。
孫星衍、豬飼彥博說同。
唯君子為(本無為字有乃字)能及(本無及字)矣
孫星衍云:《治要》引“乃能矣”作“為能及矣”。
王念孫云:“唯君子乃能矣”本作“唯君子為能及矣”,今本脫“為”字,“及”誤為“乃”,又誤在“能”字上。《治要》、《北齊書》竝作“唯君子為能及矣”。
桓公退再拜命(本作之)曰夫子數以此言者教寡人何謂也(本無也三何謂字)
古本“寡”下有“者”字,而脫“人”字,劉本同。趙本、朱本“寡”下有“人”字,無“者”字,同宋本。
丁士涵云:“之”當作“命”,上文“桓公退再拜命曰”是其證。
張佩綸云:“教寡人”下疑有“何謂也”句,寫者失之。
李哲明云:“者”字涉上文而衍。
尹桐陽云:“數”猶速也。
沫若案:尹解“數”為速,得之。“何謂也”三字不應加。
靜然定生聖也
張文虎云:“然”猶乃也(見王氏《釋詞》),靜乃定生,與下“仁從中出,義從外作”,句法略同。《大學》所謂“定而後能靜”也。尹《注》“欲靜則生定”,文義倒置。
沫若案:“聖也”殆系古《注》,竄入正文。上文既言“聖人齊滋味”云云,不應再有“聖也”二字。“生”讀為“性”,“靜然定性”文義甚順,“然”字不必釋為乃。
仁故不代王
張佩綸云:“代”當作“世”,唐寫本避太宗諱也。此蓋指堯禪舜,舜禪禹。
陶鴻慶云:“代”當為“伐”字之誤。《霸形篇》“化人易代”,宋本“代”誤作“伐”又“伐不謂貪”,俞氏云“伐當為代”,即二字互誤之例。“不伐王”者不自矜伐也,下文云“南面聽天下而無驕色”即其義。尹據誤本作《注》,非也。
沫若案:“代”字無須改字。《莊子·逍遙游篇》堯讓天下於許由。許由曰“子治天下,天下既已治矣,而我猶代子,吾將為名乎?”又云“庖人雖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即此所云“不代王”之意。
身在草茅之中而無懾意
何如璋云:《呂覽·下賢》“帝也者天下之適也,王也者天下之往也。得道之人貴為天子而不驕倨,富有天下而不騁夸,卑為布衣而不瘁懾,貧無衣食而不憂懾”,本此。
不(本有相字)告而知
王念孫云:“不相告而知”,衍“相”字。
不召而至是德也
維遹案:“是”下疑奪“至”字。尹《注》“如此者可謂至德也”,足征尹所見本有“至”字。
故天不動四時云下而萬物化君不動政令陳下而萬物(本作功)成
古本首句“萬”上無“而”字,劉本、朱本同。趙本“萬”上有“而”字,同宋本。
劉績云:“云”,周旋也。
王引之云:“下”字因下文“政令陳下”而衍,尹《注》同。“云”即“運”字,言四時運而萬物化也。運字古讀若云,故與“云”通。
宋翔鳳云:“云下”疑是“行”字,誤分兩字。
丁士涵云:據尹《注》,“萬功成”,亦當作“萬物成”。草書“物”作“物”與“功”字形近而誤。
俞樾云:“云”字“陳”字皆絕句。“下而萬物化”,言天氣下行而萬物自化也。“下而萬功成”,言君道下行,而萬功自成也。王氏引之謂“云,即運字”,得之。謂上句“下”字涉下句而衍,則非也。兩句一律,不得參差,由失其句讀故耳。
戴望云:《詩·正月傳》“云,旋也”。
陶鴻慶云:王氏引之以“云”下之“下”為衍,則與下句不一律。俞氏以“四時云”“政令陳”絕句,兩“下”字皆屬下讀,於文亦未安。疑兩“下”字即“而”字之闕壞而誤衍者。
姚永概云:“下”本“云”字涉下而誤耳。《呂覽·園道篇》“云氣西行云云然”,《注》“云,運也”。此《注》亦曰“云,運動貌也”。然則《注》中“云下”恐亦本是“云云”。
維遹案:姚、丁說是也。今本作“云下”者,因“云云”疊字,下“云”字寫為二,二與下相似,因誤為“下”也。
沫若案:兩“下”字均是“才”字之誤,草書作“□”故誤為下。“才”讀為哉。《論語》“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書·皋陶謨》“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詞例文意,頗相近似。“萬功成”不應改為“萬物成”,尹《注》誤耳。
心不動使四枝耳目而萬物情
宋本作“枝”。古本“枝”作“肢”,劉本、朱本、趙本同。
劉績云:一本作“萬情得”,是也。
戴望云:宋本“肢”作“枝”。
陶鴻慶云:“使四肢耳目”當作“四肢耳目使”,《爾雅·釋詁》“使,從也”,言百體從令也。《呂氏春秋·圓道篇》“感而不知,則形體四肢不使矣”,高《注》云“不能相使”,可與此義互證。“四肢耳目使而萬物情”,與上二句文法一律。尹《注》云“心亦當無為,故曰不動,然四肢耳目自心使,萬物莫不得其情也”,是其所見本未誤。又案:此“物”字當訓為“事”,《注》未得。
沫若案:當作“心不動,四肢耳目使才(哉),而萬情得”,如此方與上二句文成一例。
博學而不自反必有邪也(本無也字)
張佩綸云:“邪”下或奪一“也”字。
忠信者交之慶也
豬飼彥博云:“慶”當作“度”,與“祖”協韻。
維遹案:“慶”當作“應”,字之誤也。《君臣上篇》“慶之於天子”,“慶”亦為“薦”誤,是其例也。“薦”與“憑”“籍”同義。“交之薦”與上句“仁之祖”詞同一例。尹《注》云“有忠信之心,故能慶交友之善”,是尹所見本已誤矣。
沫若案:豬飼說是也。唯“度”讀為托,《揆度篇》“先王度用於其重”,《國蓄篇》作“托用於其重”,可證。“托”猶薦也,故許悟其義而未得其字,豬飼得其字而未詳其義。
澤其四經而誦學者是亡其身者也
王念孫云:尹以“澤”為“流澤”,四經謂《詩》、《書》、《禮》、《樂》,皆非也。“澤”讀為“舍其路而弗由”之“舍”。(舍、釋、澤三字,古同聲而通用。《周頌·載芟篇》“其耕澤澤”,《正義》引《爾雅》作“釋釋”。《夏小正》“農及雪澤”,《管子·乘馬篇》作“農耕及雪釋”。《考工記》“水有時以凝,有時以澤”,是“釋”與“澤”通也。《周官·占夢》“乃舍萌於四方”,鄭《注》曰“舍讀為釋,古者釋菜釋奠,多作舍字”。《鄉飲酒禮》“主人釋服”,《大射儀》“獲而未釋獲”,古文“釋”並作“舍”。《月令》“命樂正習舞釋菜”,《呂氏春秋·伸春篇》“釋”作“舍”。是“釋”與“舍”通也。《管子·形勢篇》“莫知其為之,莫知其澤之”,《形勢解》“澤”作“舍”。是“舍”與“澤”通也。又見下。)經,常也。(四經猶言五常。)“四經”即孝、弟、忠、信。內不孝弟,外不忠信,故曰“舍其四經”。又《小問篇》“語曰‘澤命不偷’,信也”。即《鄭風·羔裘》之“舍命不渝”。《困學紀聞·諸子類》引張嵲《讀管子》曰“‘澤命不渝’,‘澤’古‘釋’字。而《注》乃以為恩澤之澤,陋矣”。
牟房、俞正燮、宋翔鳳說同。
桓公明日弋在廩
古本作“弋廩”,無“在”字,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弋在廩”。
張佩綸云:《左傳》雍廩。《史記·齊世家》作“齊無知游于雍林”,蓋以為地名。疑齊有雍門,雍林即雍門郊外歟?“廩”,“林”之借字。
㢮弓脫釬
孫星衍云:《太平御覽》三百五十引“焊”作“捍”,《禮記·內則》“右佩決捍”。《注》“捍,謂拾也”,言可以捍弦也。《說文》“焊,臂鎧也”,字從金旁作“焊”。
戴望云:《御覽·資產部》十二又引作“靬”,《北堂書鈔》一百六十引“焊”作“桿”。
張佩綸云:《說文系傳·金部》“焊”下,臣鍇曰“《管子》曰:桓公方田,弛弓脫焊”,楚金所見本作“方田”,異文。
而不失其時
劉師培云:《文選》應玚《侍五官中郎建章臺詩注》引作“不失時者也”。《御覽》百三十二引“時”作“意”。
非皆二子之憂也
戴望云:《御覽》“皆”作“皆非”,似誤倒。“也”當是“邪”字,古也、邪本通。
雖鴻鵠之有翼濟大水之有舟楫也其將若君何
古本、劉本、朱本作“有羽翼”,“舟楫”均誤為“邑”。
王念孫云:“濟大水之有舟楫”七字,後人所加也。後人以《霸形篇》云“寡人之有仲父也,猶飛鴻之有羽翼也,若濟大水有舟楫也”,故增入此句,不知此文“雖鴻鵠之有翼也,其將若君何”是管仲對桓公語,而上文桓公但云“鴻鵠有羽翼”。不云“濟大水有舟楫”,若闌入此句,則所答非所問矣。尹不審文義,而為之作《注》,失之。《太平御覽·治道部》八所引,無此七字。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四十五引此亦作“雖鴻鵠之有翼,濟大水之有舟楫也”。
蓋人(本有有字)患勞而上使之以時則人不患勞也
古本“勞也”作“勞矣”,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勞也”。
張文虎云:“患勞”、“患饑”、“患死”三句,皆承上文,此句獨衍“有”字,文不成義,宜刪。
李哲明云:下云“則人不患饑矣”,“則人不患死矣”,是此“也”當亦“矣”字之訛。
朔月三日
豬飼彥博云:“朔月”二字當作“齊”(齋)字。
洪頤煊云:當作“三月朔日”。
維遹案:《說苑·君道篇》述此事作“正月之朝”。
沫若案:疑是“翊日之旦”。翊日,翌日也。古人以旦視朝,金文中此例常見。
進二子於里官
豬飼彥博云:“里官”為“厘宮”二字之誤,厘、僖同,桓公父厘公之廟也。《呂氏春秋》(《贊能篇》)曰“桓公命有司除廟,筵幾而薦之曰:自孤之聞夷吾之言也,目益明,耳益聰,孤弗敢專,敢以告于先君”,可征也。
何如璋云:“里官”當作“里官”,謂里中先君之廟也。凡邑有先君之廟曰都,《小匡》“為高子之里,為國子之里,為公里”,此即國都公里之廟也,故曰“里官”。下文有“薦之先祖”,可證。
張佩綸云:“里官”當作“祖官”。日本豬飼彥博云“里官為厘官之誤”,案下云“薦之先祖”,則非專進於厘官矣。
維遹案:證以下文“薦之先祖”,“里官”疑當作“祖官”,字之誤也。《霸形篇》作“太廟”,字異而義同。
老弱勿刑
張佩綸云:《禮·曲禮》“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參宥而後弊
古本“後”作“友”,劉本、朱本同,乃“後”之誤。宋本作“後”,趙本作“後”。
陳奐云:弊,治也。言三宥而後治其罪也。《立政》、《中匡篇》皆曰“一再則宥,三則不赦”,今令三宥者,寬緩其刑也。“後”劉本作“友”,云“反字之誤,弊即蔽”,失之。
張文虎云:疑“後”字本作“後”,故訛為“友”耳。
張佩綸云:“參”者參聽,“宥”者三宥。《禮記·王制》“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鄭《注》“又當作宥;宥,寬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關幾而不正市正而不布
古本“幾”作“機”,劉本、朱本、趙本作“幾”,同宋本。
維遹案:“正”讀為征,《周禮·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塵布而入于泉府”,此云“市正而不布”,與《周禮》不合。
沫若案:《霸形篇》作“關譏而不征,市書而不賦”,《小匡篇》作“關市幾而不正,廛而不稅”,《五輔篇》作“關譏而不征,市廛而不稅”。此“市正而不布”,“正”疑“書”字之誤,草書形近。“布”假為“賦”。
山林梁澤以時禁發而不正也
維遹案:“正”讀為征。
草封澤鹽者之歸之也譬若市人
張佩綸云:“草”,《孟子》“辟草萊”,《商君書》“墾草”。“封”韋昭《吳語注》“壅本曰封”,言墾草而壅,就澤而鹽。原《注》非。《孟子》“從之者如歸市”。
姚永概云:“草封”與“澤鹽”相對。“澤”當作“海”,涉上“山林梁澤”致誤耳。刈草以成封,煑海以為鹽也。
五年始興車踐乘
安井衡云:“車”乃“軍”字誤。
(本有門字)傅方(本作施)城
古本、劉本、朱本“傅”作“傳”,宋本、趙本作“傅”。
洪頤煊云:“施城”當作“方城”,尹《注》非。
丁士涵云:“門”字衍。
姚永概云:“施城”當作“方城”,誤加“㐌”也。“楚門”既不辭,“門傅”亦不順。此亦一本作“甲”,一本作“傅”,後人誤合之。
北伐山戎出冬蔥與戎叔布之天下
“蔥”宋本、劉本、朱本作“䓗”,古本誤作“□”。趙本作“蔥”。“叔”字宋本、趙本如是,古本、劉本、朱本作“菽”。
孫星衍云:《列子·力命篇釋文》引“出”作“得”,“戎叔”作“茙菽”。《毛詩·生民正義》、《爾雅·釋器疏》引作“戎菽”。
戴望云:《御覽·百谷部》五引作“桓公伐山戎,得戎菽以布天下”。
劉師培云:《齊民要術》十《菜類》,葵《注》引“《管子》云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葵,布之天下”,是古本“蔥”或作“葵”。《詩·魏風疏》、《爾雅·釋草疏》、《列子·力命篇釋文》(引作“齊桓公北之岱山,采得冬蔥及茙菽”,上六字亦與今本異,疑所引誤)並引作“蔥”。《說文系傳》二引作“出其山蔥戎菽”。是作“蔥”亦非訛字。蓋古有二本也。“布之天下”,《藝文類聚》八十五引作“徧布於天下”。(《爾雅疏》、《列子釋文》並作“布之天下”。)
張佩綸云:《說文系傳》茖下“臣鍇按《爾雅》‘茖,山蔥’《注》曰‘茖蔥,細莖大葉。《管子》曰:齊桓公伐山戎,出其山蔥戎菽也’(疑《管子》乃郭《注》所引,非楚金所引。邢《疏》本脫之。)”,“冬”作“山”。
維遹案:《谷梁》莊三十一年《傳》述此事,亦作“戎菽”,楊《疏》引此作“出戎菽及冬蔥,布之天下”。《御覽·菜部》四引書作“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葵布之天下”,“葵”即“蔥”字之誤。程瑤田《九谷考》云“《爾雅·釋詁》壬戎皆訓為大,‘壬’與‘荏’字可通。荏菽、戎菽,大豆之稱也。《管子》書‘戎叔’或別是一種,非後稷之所樹者”。
林圃案:“冬蔥”或作“寒蔥”,《未書·謝靈運傳·山居賦》“寒蔥摽倩以陵陰”,謝靈運自《注》云“《管子》曰‘北伐山戎得寒蔥’,庾闡云‘寒蔥挺園,灌疏自供,不得外求’者也”。則劉宋時舊本有作“寒蔥”者可知。
果三匡天子而九合諸侯
豬飼彥博云:“三”當作“一”。
安井衡云:“三匡天子”當為“一匡天下”。
張佩綸云:“三”當作“一”,諸書皆作“一匡”,此以《大匡》、《小匡》、《中匡》三篇妄改為“三匡”。考三《傳》,桓公無“三匡天子”之事。
沫若案:“三匡天子”不誤。“一匡天下”已成恒語,作者或校者何必好奇而出此“三匡天子”之奇語耶?金文匡、簠同用,故知匡有簠音。余於《大匡》、《中匡》、《小匡》三篇已解為大簿、中簿、小簿,說詳《大匡篇》。此之“三匡天子”當為三輔天子。考桓公九會中有三會與王室有關。魯僖五年會于首止,《左傳》云“謀寧周也”。九年會于葵丘,周室遣宰周公與會,典禮特別隆重。十三年會于鹹,《左傳》云“謀王室也”。“三匡天子”當即指此三會言。事關“天子”故列于“九合諸侯”之上。如為“一匡天下”則當在“九合諸侯”之下矣。
桓公外舍而不鼎饋
沫若案:古本“鼎”作“□”,下同。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鼎”。□乃鼎之俗構,殊不成字。
中婦諸子
豬飼彥博云:“婦”《侈靡》作“寢”。
張文虎云:“諸子”蓋八子、七子之類,《史記·秦本紀》“尊唐八子為唐太後”,徐廣云“八子,妾勝之號”。又《穰侯列傳》“昭王母故號羋八子”。詳見《漢書·外戚傳》,蓋春秋時已有之。
對曰妾人聞之君外舍而不鼎饋非有內憂必有外患
豬飼彥博云:“外舍”《侈靡》云“舍放朝”。蓋曰“外”者,對寢也。
張文虎云:“妾人”猶言“妾身”。《長門賦》“妾人竊自悲兮”,善《注》引此文為證。
安井衡云:“人”當為“久”,字之誤也。久,舊也。
俞樾云:“妾人聞之”當作“妾聞之先人”。《侈靡篇》作“吾聞之先人”,是其證。
姚永概云:此文誤倒耳。“妾聞之”句,“人君外舍而不鼎饋”句,不必加“先”字。
維遹案:張說非,俞說亦通,惟疑“人”字涉上“官人”而衍。“妾聞之”義猶妾聞之先人,不必加“先人”二字,與下文“臣聞之”其比正同。《長門賦》“妾人”本此,是其所據本已衍“人”字。
自妾之身之不為人持接也
劉績云:此言己不事人,未嘗得人布鐵而衣,猶君不下小國,故諸侯不至也。意者或有不審致諸侯之道耶?
章炳麟云:尹《注》“‘為’猶與也,言妾身在深宮之中未嘗得出與人相持而接對”,此望文生義也。“持”與“承”同,《含神霧》云“詩者持也”,《特牲禮》“詩懷之”,《注》“詩猶承也”。《內則》“詩負之”,《注》“詩之言承也”,《正義》曰“以手維持則承奉之義”。是持、承同義。承、接意相近,承即“承事君子”之承,接即“接見君子”之接,皆謂為人婢妾也。“為”讀為于,如《聘禮》“賄在聘于賄”,亦讀“于”為“為”也。“于人承接”即“承接于人”,古人語多倒句,類如此矣。身備內官,則不承接于他人矣。必如是言之者,為下句“未嘗得人之布識”起本也。《侈靡篇》述此事,大略相同。上句云“自吾不為污殺之事”“殺”讀為褻。《考工記·輪人》“牙得則無槷而固”,《注》“鄭司農云:槷,摋也。蜀人言摋曰槷”。是槷摋一聲之轉,蓋槷與殺本同部而兼雙聲,槷、褻皆執聲,故“殺”與“褻”亦相通借。不為污褻之事,亦謂不為他人婢妾也。故下曰“人布織不可得而衣也”。
意者更容不審耶
尹知章云:言更當容我思其不審之事。
劉師培云:據《注》,疑“容”下有“思”字。
沫若案:“更”疑“吏”字誤,謂接待之吏,儀容有不慎也。不直斥公之儀容,是為遜辭。
朋之為人好上識而下問
豬飼彥博云:“好”當作“也”。識音志,上識,強記也。《呂氏春秋》云“隰朋之為人也,上志而下求”。
尹桐陽云:識,知也。《呂覽·長見》(沫若案:此誤,當作《貴公》)作“上志而下求”,《莊子·徐元鬼》作“上忘而下畔”。
維遹案:“識”與“志”同。《呂氏春秋·貴公篇》作“上志而下求”,高《注》“志上世賢人而模之也,求猶問也”。高《注》“志上世賢人而模之也”乃探下句“丑不若黃帝”為說,“求猶問”義本《管》書。《莊子·徐元鬼篇》作“上忘而下畔”,《列子·力命篇》作“上忘而下不叛”,《莊》、《列》“忘”字疑為“志”之形誤,“畔”與“叛”同,亦與“判”通。《說文》“辨,判也”,“判”亦“辨”也。《禮記·王制篇》鄭《注》“辨,謂考問”,據此辨即辨問之義。《列子》誤“叛”為“背叛”,妄增“不”字,則與《管》、《呂》均不合矣。
以德予人者謂之仁以財予人者謂之良
古本、劉本、朱本“仁”作“人”。
尹桐陽云:《莊子·徐元鬼》作“以德分人謂之聖,以財分人謂之賢”。
必則朋乎
古本作“必隰朋乎”,劉本、朱本同。趙本作“必則朋乎”,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作“必隰朋乎”。
戴望云:劉本“則朋”作“隰朋”。
陳奐云:作“則”是也。《爾雅》曰“是,則也”,“則”與“是”同義。“必則”,必是也。“必則朋乎”,下文曰“朋其可乎”,句法相同。劉不明“則”之訓為“是”,因改作“隰”,誤矣。
居其家不忘公門居公門不忘其家
沫若案:上句古本、劉本、朱本作“居處不惡公門”,誤。下句“不”字當為“而”字之調,涉上句而誤也。
事君不二其心亦不忘其身
沫若案:“忘”疑“妄”之誤。“不妄其身”所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也。
握路家五十室其人不知也
洪頤煊云:“握”古通作“幄”字。(《爾雅·釋言》“握,具也”,《釋文》云“李本作幄”。)“路家”謂露處之家,《逸周書·皇門篇》“自露厥家”,路、露古字通用。言幄覆露處者五十家而不使其人知之,故為大仁。尹《注》非。
王引之云:“握”當為“振”,“辰”與“屋”字形相近,又因下文“室”字而誤。《說文》曰“振,舉救也”,“路”讀為露,露家,窮困之家也。(詳見《五輔篇》“振罷露”下。)《五輔篇》“衣凍寒,食饑渴,匡貧寠,振罷露,資乏絕,此謂振其窮”。“振罷露”,即此所謂“振露家”也。尹《注》非。
朱翔鳳云:“握”通“渥”,言沾溉之意。
張佩綸云:《晉語》“是先王覆露子也”,韋昭《注》“露,潤也”。“握露”即覆露。“家五十室”,當作“五家十室”,五家者,《小匡篇》“五家為軌”。十室者,《論語》“十室之邑”,言以齊國之幣覆露近鄰遠邑,而民不知其所以然,故曰大仁。洪、王說“路”為“露”可從,馀皆迂曲。
陶鴻慶云:“其人”之“人”亦當讀為仁,恩惠及民而人不知其仁,所以為大仁也。尹《注》解其人為隰朋,非。
姚永概云:王讀“路”為露,訓為羸敗,是也。“握”應讀渥。《易·萃卦》“一握為笑”,《釋文》“握,傅氏作渥”,《鼎》“其形渥”,《注》“渥,沾濡之貌也”。此謂舉齊國之幣沾濡贏敗之家耳。王改“握”為“振”,洪讀作幄,均未安。
維遹案:王、陶說是也。
沫若案:陶說不可從。“其人”,自是五十室之人也。
管仲對曰君請矍己乎
俞樾云:尹《注》曰“矍己,謂有所驚懼而問未止也”,此《注》於義未安。“矍”疑“獲”字之誤,隸書“獲”字或作“獲”,見《祝睦碑》,又或作“獲”,見《靈臺碑》,其左旁皆與“矍”相似,缺其右旁,因誤為“矍”矣。請者問也。《儀禮·士昏禮》、《聘禮》,鄭《注》並曰“請猶問也”。君請者,君問也。君請獲已乎,言君有所問,不得已而為此對也。下文將歷言鮑叔牙諸人之短,故以此發之。
張佩綸云:《韓子·十過篇》述此事,管仲曰“君其試以心決之”。“心決之”即此所謂“矍己”也。“矍”乃“蒦”之假借,“君請矍己”猶《孟子》“王請度之”也。《說文》“矍,一曰視遽貌”,又“蒦,規蒦,商也,一曰視遽貌,一曰蒦度也”。段若膺云“蒦與矍形聲皆相似,故此義同”。
維遹案:俞說非是,“矍”孛不誤。《說文·矍部》“矍,隹逸欲走貌,讀若《詩》云‘穬彼推夷’之穬”,九縛切,屬魚部,穬屬陽部,魚陽對轉。引申其義為未得之貌。《易·震》上六“視矍矍”,馬融《注》“中未得之貌”,是其證。“君請矍己乎”,猶言君問而不得止已,與下文“勿已者”字異而義同,可不改字。
沫若案:張說得之,矍、蒦實一字。“矍,讀若穬”亦有可說,本書屢見穬字,以為物價之標準,音義同“衡”。故“君請矍己”猶君請衡己也。己乃自己之己,非已字。
孫宿(本作在)之為人也善言
劉師培云:“孫在”即《小匡》曹孫宿,“宿”訛為“在”,又上挩“曹”字。《大匡篇》作蒙孫。仲稱之曰“蒙孫博於教而文巧於辭”,與此“善言”正合。
公曰此四子者其孰能一人之上也寡人并而臣之則其不以國寧何也
王引之云:“其孰能一人之上也”若作一句讀,則文不成義,當以“其孰能”絕句。言此四子者,其孰能以國寧也。“其孰能”下當有“管仲謂其不能以國寧”之語,“一人之上也”三句,則桓公不解其所以不能又從而問之也。今本有脫文耳。不然,則“不以國寧”之問何自而來邪?一,皆也。(《大戴禮·衛將軍文子篇》“則一諸侯之相也”,盧《注》曰“一,皆也”。)“一人之上”,言四子之材皆在人之上也,而尹《注》曰“言四子皆有超絕之材,無人能過其上”,則所見已是脫誤之本,故連“其孰能”三字解之。然如其說,則是“孰能”在四子之上,豈所謂“一人之上”乎?失之矣。
張佩綸云:“其孰能一”為句,言孰能有一也。“一”與下“并而臣之”相應。王說非。
姚永概云:此句當衍一“孰”字,“能”即材也。
沫若案:“孰”當是“執”字之誤,即“多材多藝”之藝。王訓“一”為“皆”,得之。
對曰鮑叔之為人也(本無也字)好直而不能以國詘
古本“人”下有“也”字,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無。
安井衡云:古本“人”下有“也”字。
沫若案:“國”當為“或”,或者有也。即能直而不能詘。下文“賓胥無之為人也好善而不能以國詘”亦同。
寧戚之為人也(本無也字)能事
維遹案:“人”下當有“也”字,方與上下文一律。
而不能以足息
古本、劉本、朱本“而”下有“有”字。
張佩綸云:“足”當為“民”,字之誤也。
孫蜀丞云:足,止也。“足息”猶止息也,足從止,《老子》“知足不辱,知止不殆”是足、止同義,故河上公《老子》“常德乃足”,《注》“足,止也”。《漢書·五行志注》“足,止也”。
孫宿(本作在)之為人也(本無也字)善言
古本“人”下有“也”字,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本無。
戴望云:宋本“人”下有“也”字,今本脫。
管仲曰夫江黃之國近於楚為臣死乎君必歸之楚而寄之君不歸楚必私之私之而不救也則不可救之則亂自此始矣
古本“歸之楚而寄之”“歸”下無“之”字,劉本、朱本同。趙本“歸”下有“之”字。
劉績云:臣,管仲自謂也,言江黃二國近楚,楚為利之國也,如己死後,君必歸二國於楚,使楚知服己而不伐。若不歸楚,為齊私國,楚必伐之。齊不救,固不可,若救,則遠興師旅而致亂矣。〔僖十二年〕《谷梁》曰“貫之盟:管仲曰‘江黃遠齊而近楚,楚為利之國也,若伐而不能救,則無以宗諸侯矣’。桓公不聽,遂與之盟。管仲死,楚伐江滅黃,桓公不能救,故君子閔之也”。
梅士享云:《春秋》魯僖公十二年,齊桓公三十八年也,是年夏,楚人滅黃,其冬,齊侯使管仲平戎於王;則管仲病時,黃已先亡,惟江在耳。
王念孫云:“為臣死乎”,“為”猶如也。言如臣死,則君必歸江黃放楚也,古或謂“如”曰“為”。《列子·說符篇》“孫叔敖戒其子曰:為我死,王則封女,女必無受利地”,言如我死也。《秦策》,秦宣太後出令曰:“為我葬,必以魏子為殉”,言如我葬也。(《呂氏春秋·長見篇》“魏公叔座對惠王曰,臣之御庶子鞅,愿王以國聽之也。為不能聽,勿使出竟”,言如不能聽也。《韓子·內儲說》“荊王新得美女,鄭袖教之曰,王甚喜人之掩口也,為近王,必掩口”,言如近王也。《秦策》“公孫衍謂義渠君曰中國無事於秦,則秦且燒焫獲君之國,中國為有事於秦,則秦且輕使重幣而事君之國”,言中國如有事於秦也。)尹說大謬,劉說近之,然亦未釋“為”字之義。(沫若案:劉正釋“為”為“如”,趙用賢摘錄時省去,故王云然耳。)
張佩綸云:江黃近楚,形勢易明,當如《谷梁》〔僖十二年《傳》〕。子政〔說苑·善謀篇》〕所云:阻公於貫盟之日既不見納,垂□復申前議耳。然則仲之卒,蓋在十二年楚人滅黃之先矣。
東郭有狗嘊嘊
劉績云:嘊,魚佳切,狗欲囓也。
王念孫云:“嘊”當作“嘊”。《玉篇》“嘊,魚佳切,狗欲囓”。《廣韻》“啀,犬鬬”。字皆作“啀”,無作“嘊”者。《集韻》“啀或作嘊”,則所見《管子》本已誤。
沫若案:此“東郭有狗”指易牙,下“北郭有狗”指豎刁,“西郭有狗”指衛公子開方。東北西均有狗,而無“南郭有狗”。疑奪“南郭有狗”指棠巫。《小稱篇》所載為易牙、豎刁、棠巫、公子開方四人,後此四人果為亂。下文亦缺棠巫,知此篇奪文尚不止此。
旦暮欲嚙我猳而不使也
王引之云:“猳”當作“枷”,《注》內“猳”字宋本、朱本皆作“枷”。考《注》云“以木連狗”,則其為“枷”字明甚。若如今本作“猳”,則《注》當訓為“牡豕”,安得云“以木連狗”乎?(《白帖》九十八引此作“豭”,乃後人以誤本改之。)但《注》讀“旦暮欲嚙我枷”為句,則非。尋繹文義,當以“旦暮欲嚙我”為句。“枷”字則屬下讀。枷者,□字之假借。《說文》“□、□互,令不得行也”。《玉篇》作“□牙,令不得進也”。□而不使者,謂□互之不使進而嚙人也。今世嚙人之狗,系木於其頸,使任重難進,是也。下文同。
沈濂說(《懷小編》)與王略同。
俞樾云:王氏引之據宋本、朱本《注》中“猳”字作“枷”,訂正文“猳”字為“枷”字之誤,又云“枷”者“□”之假字,引《說文》“□互,令不得行”以說其義,並勝舊解。惟讀“我”字絕句,則猶未為得也。此當以“旦暮欲嚙”為句,“我枷而不使也”為句。我者管仲自謂也。
劉師培云:王說近是,惟未悉《注》文殘挩,今本《注》文云“枷謂以木連狗”。惟《冊府元龜》二百四十二引《注》文云“猳韻為枷,謂以木連狗”。“韻”乃“讀”訛,蓋正文本作“猳”字,與今本同。(《白帖》、《藝文類聚》引“嚙”並作“噬”,與今本異。)非訛字也。惟《注》說實長,《後漢·馬融傳·廣成頌》“枷天狗”,是其證。《管》書借“猳”為“枷”,與加假通用,例同。
維遹案:“猳”當為“椴”,形近之誤也。“椴”與“枷”古字通用,故尹《注》以“枷”為之。《周禮·封人》“凡祭祀飾其牛牲,設其楅衡”,鄭《注》“楅設於首,衡設於鼻,如椴狀也”,賈《疏》“漢時有置於犬之上謂之椴”。馬融《廣成頌》“枷天狗”,《三秦記》“麗山西有白鹿原,原上有狗枷堡”,此椴、枷互通之證也。《說文》作“□”,則“椴”,“枷”均為“□”之借字。王氏據《注》改“猳”為“枷”,不知“猳”為“椴”訛。
今夫豎刁
戴望云:宋本“刁”作“刀”,“刁”俗字,作“刀”是也。
今夫衛公子開方去其千乘之太子而臣事君也(本無也字)是所愿(本有也字)得於君者是將欲過其千乘也
豬飼彥博云:《小稱》及《呂氏春秋》、《韓非子》皆不言開方為太子,此蓋誤。
洪頤煊示:“愿”下“也”字衍,當讀“是所愿得於君者”為句。
王念孫云:尋尹《注》亦無“也”字,下“是”字亦涉上“是”字而衍。
陶鴻慶云:“是所愿也”,“也”字當在“而臣事君”之下,“是所愿”三字屬下為句,下“是”字讀為“實”。
管子遂卒卒十月隰朋亦卒
張佩綸云:“遂卒”下又有“卒”字,疑衍。管子“卒”上當有年月,而寫本失之,其年十月隰朋亦卒也。《秦本紀》、《齊世家》,均言是歲管仲、隰朋皆卒。雖紀年互異,而同卒足征。
沫若案:有“卒”字亦無防於同年卒也。有“卒”字反足證管仲之死當在一二月,“卒”字不可刪。
六子皆求立
豬飼彥博云:“六子”,公子無虧、惠公元、孝公昭、昭公潘、懿公商人、公子雍。
易牙外(本無外字)與衛公子內與豎刁因共殺群吏而立公子無虧
丁士涵云:當作“易牙外與衛公子開方,內與豎刁”,“外”對“內”言。上文竝言衛公子開方,此不宜單言衛公子也。
陶鴻慶云:“與衛公子”上當有“外”字,與下句對文。“與”謂相黨與也。
尹桐陽云:《左》僖十七年《傳》“易牙入與寺人貂因內寵以殺群吏而立公子無虧”。
劉師培云:“內與”二字乃“辟開”之訛,開、內草書形近,方、與字形略同。“方”訛為“與”,因易為“與”矣。《晏子春秋·雜上篇》云“方見國之必侵”,“方”為“與”訛,此其比也。《韓非子·十過篇》“豎刁率易牙、衛公子開方及大臣為亂”,與此同。
沫若案:古文“內”與“入”通,金文中此例至多。故此“內與豎刁”,即《左傳》“入與寺人貂”。內非外內之內,“外”字不應有。《韓非·十過篇》“大臣”二字當是“大巫”之訛,即指棠巫,或作常之巫,《左傳》僖公十七年作雍巫。
故公死七日不斂九月不葬
陶鴻慶云:“七日”當作“六十七日”,兩“不”字當作“而”,今作“不”者,後人所改也。僖公十七年《左傳》“冬十月乙亥齊桓公卒。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殯”。杜《注》云“六十七日而殯”。《史記·齊世家》“桓公尸在床上六十七日,尸蟲出於戶”,故此云六十七日而斂也。《春秋經》十有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次年“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相距九月,故此云“九月而葬也”。(杜《注》“十二月而葬,亂故”。乃通始卒之日記之。)傳寫奪“六十”二字,後人輒改兩“而”字為“不”。然諸侯正禮“五日而斂,五月而葬”,不當以“七日不斂,九月不葬”為異也。足明其誤。又案:《小稱篇》云“公死十一日,蟲出於戶”,桓公死在冬時,不應有十一日而蟲出戶之事,亦當有誤。
劉師培云:以《史記·齊世家》校之“七”上疑挩“六十”兩字。《左傳》僖十七年云“冬十月乙亥齊桓公卒。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殯”,計期適六十七日,與《史記》合。《小稱篇》所云“十一日”,疑亦誤字。
沫若案:《小稱篇》“公死十一日”乃“十一月”之誤,說詳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