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長春云:是先秦《荀》、《韓》間一篇長議論文字。
何如璋云:《商君》有《君臣篇》,首句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殆即此文所本。
未有夫婦妃匹之合
古本、劉本、朱本無“未”字,宋本、趙本有。
丁士涵云:《廣韻》去聲十二霽“媲,配也,匹詣切,又作䠘,見《管子》”。疑此文“妃匹”古本當作“妃匹”。
陳奐云:“䠘”是俗字,當本是“媲”字而訛作“䠘”者。
沫若案:以無“未”字為是。“夫婦”猶言男女,下文“有道之國發號出令,而夫婦盡歸親於上矣”,即其證。
獸處群居以力相征
維遹案:“以力相征”,《大戴禮·用兵篇》“諸候力征”,盧《注》“言以威力侵爭”。《逸周書·度訓解》“力爭則力政,力政則無讓”,力政,猶力征也。《周禮·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力正亦力征也。是征、政、正聲類相同之證也。
其從義理兆形於民心
丁士涵云:“理”上脫“順”字。尹《注》云“道術既出則莫不從義而順理”,可證也。
沫若案:“從”字蓋涉《注》文“從義順理”而衍,正文無“順”字,則亦不當有“從”字。“其”指“道術德行”言。
則民反道矣
劉績云:“反”復還也,言民有所趨向則反道。
名物處違是非之分則賞罰行矣
劉績云:處名物為是,違名物為非。
戴望云:“名物”,謂正名其物也。
張佩論云:“之”字衍。當作“名物處,是非分”。與下“上下設,民生體”對文。
維遹案:張說是也。“處”與“分”相對,“處”猶辨也,《呂氏春秋·有始篇》“察其情,處其形”,舊校云“處,一本作變”,“變”與“辨”通。所謂“一本作變”,即依訓詁字改之。《左》文十八年《傳》“德以處事,事以度功”,《周語下》“目以處義”,《淮南·兵略篇》“相地形,處次舍”,諸“處”字,皆為辨別之義。此言“名物處”猶言辨別名物也。“違是非之分”,疑一本作“是非分”,一本作弱“韙非分”。《莊子·天下篇》“其所謂道非道,而所言之韙不免於非”,此“韙非”連文之證。今作“違是非之分”因“韙”字誤為“達”而誤合。“之”字涉下文而衍。
沫若案:許說“違是非之分”當為“韙非分”,是也。下文“違非素辯以根之”,《水地篇》“違非得失之質也”,同以韙非連文,而“韙”字均作“違”。“是”字乃前人旁注,誤入正文。既誤,讀者乃以“名物處違”四字為句,而於“是非分”亦加一“之”字以配之耳。
上下設民生體而國都立矣……民體以為國
姚永概云:據尹《注》則兩“體”字均本作“禮”。以下文“墳然若一父之子,若一家之實,義禮明也”,又“此禮,正民之道也”,又“君臣上下之分素則禮制立矣”,又“君人者制仁,臣人者守信,此言上下之禮也”,又“君子食於道則義審而禮明,義審而禮明則倫等不踰”諸語證之,亦應作“禮”。
張佩綸云:“而”當作“則”。
沫若案:二“體”字不當改為“禮”。“民體以為國”即“民為邦本”。“民生體”亦謂民生得其本。下文云“聖王本厚民生”,又云“上尊而民順,財厚而備足,四者備體,須時而王不難”。“民生體”之義於此可見。尹《注》所據當是誤本,不可從。
致賞則匱致罰則虐
維遹案:“致”與“至”同,至,極也。
是故明君審居處之教而民可使居治戰勝守固者也
尹知章以“而民可使”絕句,《注》云“民從教則可使”,又《注》下文云“居處既治,戰則勝,守則固”。
劉績云:“而民可使”以下十二字連讀,謂可使民居國則治,以戰則勝,以守則固也。
夫賞重則上不給也
丁士涵云:“賞重”當作“賞匱”,承上“致賞則匱”言。下文“罰虐”,承上“致罰則虐”言,兩句一例。
沫若案:丁說非。“不給”即匱也。既“匱”矣,尚何給否之可有?原文不誤。
而物屬(本作厲)之者也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屬”,宋本誤為“厲”。
戴望云:宋本“屬”作“厲”,涉下“厲之”而誤。
張佩綸云:“物厲之”即《霸言篇》“物利之謂也”。《論語》“必先利其器”,《漢書·梅福傳》引《論語》作“必先厲其器”。《史記·陳杞世家索隱》“厲利聲相近”。
維遹案:戴說是也。厲屬古書多互訛。
沫若案:據尹《注》“禮行則物親也”,可知尹所見本原作“屬”,故釋之以“親”。然尹未得其義。“物”如《左傳》昭三十二年“物土方”及昭十四年“任良物官”之物,乃動詞。“物屬之”猶言類別之。
富之以國稟(本作裹)
尹知章云:裹謂財貨所包裹而藏也。
王引之云:書傳無謂財貨為“裹”者,“裹”當為“稟”字形相似而誤。“稟”古“廩”字。“富之以國稟”,謂食以國之廩栗,所謂“祿以馭其富”也。《周官·廩人》“掌九谷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赒賜稍食”,鄭《注》曰“稍食,祿廩”。
貴之以王禁
俞樾云:“貴”讀為會,言以王禁會集之也。尹《注》非。
于省吾云:此與上句相對為文,貴者不恃王之禁令則無以成其貴。俞說殊乖本義。
維遹案:尹《注》固非,俞說亦不可從。“禁”猶法制也。“貴之以王制”,猶言以官制尊貴之。《廣韻》“禁,制也”。
沫若案:“王禁”殆是“于禁”之訛。“于禁”者棜禁也。《禮記·禮器》“大夫士棜禁”。棜與禁本二名。棜為長方形食案,無足,大夫用之。禁為方案,有足,士用之。祭時用“棜禁”以享神,乃長方形之案而有足者,即棜其上而禁其下,大夫士共享之。此為庶人所不能用,故曰“貴之以于禁”也。上文云“明君飾食飲吊傷之禮”,故此以食器為言。
則民親君可用也
戴望云:趙本以“親”字斷句,非也。“則民親君”四字當連讀。
沫若案:今檢明刻趙本並未以“親”字斷句,戴校誤。
天下道其道則至
尹知章云:君得君道,則天下至。
于省吾云:上“道”字應訓“由”,《制分篇》“治者所道富也”,王念孫謂“道者由也”,即其證。
夫水波而上盡其搖而復下其勢固然者也
戴望云:“波”為“播”之假字,言水播蕩而上,盡其動搖而復下也。“波”與“播”古字通,詳見王氏《經義述聞》“熒波既潴”條下。
金廷桂云:“搖”與“遙”古字通。《注》作搖動解,未是。
而賢人列士盡功能於上矣
《纂詁》本“列”作“烈”。
俞樾云:“功”當作“貢”。《說文·貝部》“貢,獻功也”,貢能於上,猶上文言歸親於上也。《周易·系辭傳》“六爻之義易以貢”,《釋文》曰“貢,荀作功”,是功貢相通之證。
束布之罰
劉績云:此即“宅不種桑麻者有里布”之類。
安井衡云:“束布”一束布也。十端曰束。
維通案:“布”當作“矢”,字之誤也。《小匡篇》“則入束矢以罰之”,《中匡篇》“成以束矢”,《周禮·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是古者行罰令出束矢,尹《注》“束謂帛也,布謂錢也”。單一“束”字,不得釋為“帛”。束矢,十二矢也。“束矢之罰”,與下“一畝之賦”,文同一例,尹據誤本作注,故不得其恉矣。
一畝之賦盡可知也
戴望云:中立本“賦”誤“富”。(沫若案:此校亦誤,花齊本誤為“富”。)
治斧鉞者不敢讓刑治軒冕者不敢讓賞
俞樾云:尹《注》曰“讓猶拒也”,然此以治斧鉞治軒冕者言,非以受之者言。尹解“讓”字,殆非其義。“讓”當讀為攘。《禮記·曲禮篇》“左右攘辟”,鄭《注》云“攘,古讓字”,是攘、讓古字通也。此文兩“讓”字,並當為攘竊之“攘”。不敢讓刑,不敢讓賞,謂不敢攘竊刑賞之權也。
張佩綸云:《楚辭》“知死不可讓兮”,王《注》“讓,辭也”。
于省吾云:金文“治”字通作“□”,與“司”同用。經傳司徒司馬司空,金文作□土□馬□工,是治、□、司古字通用。然則“治斧鉞者”即司斧鉞者,“治軒冕者”即司軒冕者。
沫若案:兩“治”字疑均是“論”字之誤。刑賞貽及後人,示其刑賞之重者。
墳然若一父之子
古本、劉本、朱本無“之”字。
陳奐云:尹訓墳順貌,“墳”於順義不可通。“墳”當為“隤”字之誤。《易·系辭》“夫坤隤然,示人簡矣”,馬融、韓伯《注》竝云“隤,柔貌”,柔順義同,尹所見本蓋不誤。
丁士涵云:《玉篇》“墤”與“隤”同,蓋本是“墳”字。
安井衡云:“墳”本作“隤”,今本作“墳”者,形相涉而誤。李國祥云“其人若一父之子,其財若一家之實”。
張佩綸云:《玉篇》“隤或作頹”,《禮·檀弓》“頹乎其順也”,《曲禮》“凡遺人弓者”,鄭《注》“隤然,順也”,陳、丁說是。
若一家之實義禮明也
丁士涵云:“實”當為“長”字之誤。“長”與“是”形相似。一調為“是”,再認為“寔”,因又作“實”耳。尹《注》云“若家之從長”,所見本不誤。
張佩綸云:“實”,《呂氏春秋·行論篇》“左右官實”,高《注》“官實,官長也”,〔尹〕《注》“家之從長”,本此。《說文》“室,實也”,“一家之實”猶言“一家之室”,即天下一家之意。
陶鴻慶云:“實”與“室”聲近義通。《釋名》“室,實也,人物實滿其中也。命士以上,父子異室”。“一家之室”,與“一父之子”,文異而義同。尹《注》未晰。
沫若案:尹《注》云“若子之從父,家之從長”,則尹所見本當為“一長之家”。《立政篇》屢見“長家”之稱。“義禮”“禮”字當為“理”,聲之誤也。上文言“其義理兆形於民心則反道矣”,即其比。
論侵則有功者危
陶鴻慶云:“論”讀為倫,下文云“倫等不踰則有功者勸”,是其證。尹《注》解為論議,非。
沫若案:陶說非。“論”乃論功行賞之論。《荀子·王制篇》“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朝無幸位,民無幸生。尚賢使能而等位不遺,折暴禁悍而刑法不過。百姓曉然皆知夫為善於家而取賞於朝也,為不善於幽而蒙刑於顯也。夫是之謂定論。是王者之論也”。可移此作注。又下文云“上無淫侵之論,則下無冀幸之心矣”。與《荀》意密合。
而明君者審禁淫侵者也
維遹案:君下“者”字涉下文而衍。
則下無冀幸之心矣
宋本、古本作“冀幸”,劉本、朱本同。趙本作“異幸”。
王念孫云:“異幸”當依朱本作“冀幸”。
戴望云:宋本、朱本作“冀幸”,異、冀古字通。
為人臣者變故易常而巧言(本作官)以諂上謂之騰
戴望云:宋本“謟”作“諂”。
王引之云:“官”當為“言”,字形相似而誤。《幼官篇》“考之以言”,今本誤作“攻之以官”,是其證。
張文虎云:“騰”與“滕”古通。《說文》“滕,水超甬也”,《詩》“百川沸騰”作“騰”。騰,即《孟子》所謂長君之惡也。《易傳》“滕口說也”,虞氏作“騰”,亦其證。《雜志》云“官當作言”,是。(沫若案:此所引據《舒藝室隨筆》卷六。又戴望《管子校正》引“張云‘巧官’猶巧宦。‘騰’疑當作‘勝’,上篇‘下及上之事謂之勝’,王云‘勝者陵也’,本篇下文云‘倍其官,遺其事,穆君之色,從其欲阿而勝之’,即申此文言之”。張佩綸引此為說。前後說逈異,當以見於《隨筆》為定稿。)
于省吾云:“騰”應讀作慝。騰慝並舌頭音,古韻騰蒸部,慝之部,之蒸對轉。《莊子·山木篇》“獨不見夫螣猿乎”,《釋文》“螣本亦作騰”。《詩·大田篇》“去其螟螣”,《說文》作“去其螟蟘”。《左》僖二十八年《傳》“糾逖王慝”,漢《張表碑》作“糾剔荷□”,《隸釋》云“□即忒字”。《禮記·月令》“毋有差貸”,《呂氏春秋·仲冬紀》“貸”作“忒”。《書·洪范篇》“民用僭忒”,《漢書·王嘉傳》作“民用僭慝”。是騰與螣、蟘、忒、慝古通之證。下云“則國平而民無慝矣”,《注》“慝,奸惡者也”。“巧官”當依王說作“巧言”。此謂巧言以諂上謂之奸慝。下文“騰至則北”即“慝至則背”也。諂上謂順上之意,與騰駕、騰陵之義不相涉。下文屢言諂,屢言慝,均承此義也。
騰至則北
趙用賢云:“北”應作“比”,臣下比周也。
王念孫云:“北”與“背”同,言不忠之臣,必背其君也。《說文》曰“北,乖也,從二人相背”,韋注《吳語》曰“北,古之背字”,《齊策》曰“食人炊骨,士無反北之心”,反北即反背。尹《注》非。
孫星衍、豬飼彥博說同。
四者有一(本有至字)則(本作敗)敵人謀之
王念孫云:“至”字因上文兩“至”字而衍。“敗”當作“則”,字之誤也。言四者若有一於此,則敵人謀之矣。四者,謂亂也、騰也、虐也、北也。尹《注》非。
張佩綸云:“至”非衍文。虐由於亂,北由於騰,亦不當為四者。四當為二之誤。
沫若案:“四者”,尹《注》云“上之四危也”,即指“德侵”、“論侵”、“令侵”、“刑侵”。然文字隔絕,無由牽涉。王云“四者,謂亂也、騰也、虐也、北也”。然虐乃亂之至,北乃騰之至,仍只二者而非四者。“四”殆“兩”字之誤。“至”字亦不當衍。“敵人謀之”下有一“則”字,上下均不粘著,當即“敗”字之勘誤,而誤入正文者也。
(本有則字)故施舍優猶以濟亂則百姓悅
方以智云:“優猶”與“優游”同,《荀子》“優游知足”。
王念孫云:尹說非也。“故施舍優猶以濟亂”,當作一句讀,“優猶”即“優游”。《荀子·正論篇》曰“優猶知足”,是也。濟,止也。(《墉風·載馳篇》“不能旋濟”,毛《傳》曰“濟,止也”。《莊子·齊物論篇》曰“厲風濟則眾竅為虛”。)施舍以厚之,優游以畜之,則可以止亂矣。
安井衡云:“則”字衍。
夫君人者有二(本作大)過
陶鴻慶云:“大過”當為“二過”。下文“此君人者二過也”,即其證。作“大”者,涉下文“臣人者有大罪”而誤。
沫若案:大過有二,亦無妨其為大過也。陶校泥甚。
有國君民而使民所惡制之此一過也
張佩綸云:“民所惡”指奸偽。上篇“其所惡者能除諸民,所惡者能除諸民故奸偽省”。“使民所惡制之”言以民所惡之人制民。
陶鴻慶云:尹《注》云“民惡君之制己,此亦君之過”,非也。此言貪佞之臣,人民所惡,使之制國,君之過也。《小稱篇》“甚矣百姓之惡人之有馀忌也”,劉氏引別本《注》云“百姓見惡人之所忌”,義與此同。
維遹案:“此”下脫“君人者”三字。“此君人者一過也”與下文“此君人者二過也”文同一例。上文云“夫君人者有大過”,此一過二過,即蒙上文而言,猶上文“臣人者有大罪”,而下文云“此臣人之大罪也”,亦蒙上文而言。
民有三務不布其民非其民也
豬飼彥博云:“其”下脫“務”字。
王引之云:“布”當為“務”,蓋“務”字脫左畔之“矛”,其右畔之“勞”,與隸書“布”字作“□”者相似,(□見《校官碑》)因認為“布”矣。尹《注》曰“農人不務之,則餒餓成變,故民非其民也”。是所據本正作“務”字。“其民非其民也”上“其”字因下“其”字而衍。下文“民非其民則不可以守戰”,即承此句言之,不當有上“其”字。《注》曰“故民非其民也”,則無上“其”字可知。
冢田虎云:“其”下脫“力”字。
安井衡云:“其”下脫字,當是“德”字。
戴望云:疑當作“不務其務”,“其”下脫“務”字。
張佩綸云:王氏之說非也。《說苑·辨物篇》“古者有主四時者:主春者張,昏而中,可以種谷,上告于天子,下布之民;主夏者大火,昏而中,可以種黍菽,上告于天子,下布之民;主秋者虛,昏而中,可以種麥,上告之天子,下布之民;主冬者昴,昏而中,可以斬伐,田獵蓋藏,上告之天子,下布之民”。三務指春夏秋,原《注》不誤。此當讀“不布其民”為句,“非其民也”為句。
維遹案:張說是也,惟“非”上脫一“民”字,當云“民有三務,不布其民,民非其民也”。下文云“民非其民”,即承此言之。尹《注》“故民非其民也”,是尹所據本有“民”字明矣。
沫若案:張說較長,唯當讀“不布”為句。
此君人者二過也
丁士涵云:疑衍“君人者”三字。上文曰“此一過也”。
維遹案:丁說未確。“人”下“者”字猶“之”也。
沫若案:“君人者”不必衍,許以此處“者”字為“之”,說不可通。
夫臣人者受君高爵重祿治大官
張佩綸云:“治”字疑衍。
維遹案:“治”與“司”古為一字。“治大官”即“司大官”,言主管大官也。
倍其言(本作官)遺其事
丁士涵云:“官”當作“言”,此涉上文“治大官”而誤。尹《注》云“巧言令色,委曲從君”,疑所見本作“言”字不誤。
沫若案:“官”字不誤。尹《注》“巧言令色”云云乃下文“阿而勝之”之《注》,與此無涉。兩“其”字指君言,猶下文“穆君之色,從其欲”,“其”字亦指君言也。
穆君之色
俞樾云:《續漢·祭祀志注》引《決疑要注》曰“穆,順也”。“穆君之色”即順君之色。下句曰“從其欲”,“從”亦順也。尹訓“穆”為“悅”,未得。
從其欲阿而勝之
豬飼彥博云:“勝”當作“騰”,上云“巧官以諂上謂之騰”。
張文虎云:“從”字疑當讀為縱,此“勝”字蓋亦“騰”字之誤。
張佩綸云:“勝”即騰也。《〔逸〕周書·文酌注》“騰,勝也”。
于省吾云:“勝”應讀作稱。阿而稱之,謂阿附其意而稱頌之也。勝、稱古字通,《周禮·考工記·弓人》“角不勝干”,《注》“故書勝或作稱”,鄭司農云“當言稱”。《禮記·學記》“良弓之子必學為箕”,《注》“調乃三體相勝”,《釋文》“勝一本作稱”。是其證。
此臣人之大罪也
沫若案:“臣人”下當奪“者”字。
君有過而不改謂之倒臣當罪而不誅謂之亂
維遹案:《呂氏春秋·明理篇》“兄弟相誣,朋友相倒”,此“倒”“亂”相對,猶彼“倒”“誣”相對。《史記·韓世家》“不如出兵以到之”,《素隱》“倒,欺也”。
是故有道之君者執本
李哲明云:此“者”字疑當衍。
羣臣盡智竭力以役其上
維遹案:“役”猶事也。《尚書·牧誓篇》“克奔以役西土”,其義亦同。
故不可不明設而守固
丁士涵云:尹《注》云“明設上四法固而守之”,疑當作“明設而固守”。
安井衡說同。
是故慎小事微違非索辯以根之
丁士涵云:“違”字疑“韙”之誤。《說文》“韙,是也”。上文曰“名物處違是非之分,則賞罰行矣”,即此所謂“韙非素辯以根之”也。
安井衡云:“小事”句絕。“違”與“回”通,邪也。微有行邪循非之事,則求索辨別以根究之。
沫若案:當讀“慎小事微”為句,“事微”謂保持機密也。下文“墻有耳,伏寇在側”云云,即申述此“事微”之意。“違非”即“韙非”之誤,丁說得之。本書“韙”字每作“違”,說見上。
此制(本無制字)禮正民之道也
豬飼彥博云:“禮”字疑衍。
丁士涵云:“禮”上疑脫一字。尹《注》云“制禮者用此道以正人”,豈本作“制禮”邪?
吳汝綸云:“禮”上有脫字。
維遹案:丁說是也。上文云“此五者興德匡過存國定民之道也”,文同一例。“正民”猶定民也。
伏寇在側者沈疑得民之道也 沈疑者得民者也前貴而後賤者為之驅也
李國祥云:“沈”沒也。“疑”攜貳也。謂包藏禍心者。“得民”得君之民也。
豬飼彥博云:“道”當作“謂”。
丁士涵云:“沈疑”解上“伏寇”二字。“沈”猶伏也。(《周語注》),“疑”奸慝也。(《太玄·玄沖》“格好也是,而疑惡也非”。)“得民”當作“得君”,(下文“狡婦襲主之情”,是言君,非言民。)下文曰“沈疑之得民也”當作“沈疑之得君也”,言伏寇奪君之威惠耳。
戴望云:丁解“沈疑”二字是也,其改“得民”為“得君”則非也。下文曰“沈疑之得民也,前貴而後賤者為之驅也”,蓋“前貴後賤”者乃上所黜退之人,奸臣欲得民心必先加恩於黜退之人,使其宣君之惡而揚己之善,因驅民來歸於己,若如丁說,則下句難解矣。
張佩綸云:“疑”讀為凝,《說文》“滯,凝也”,“沈疑”猶言“沈滯”。“道”亦當作“謂”。
章炳麟云:“道”即“不可道也”之“道”。“之道”,與上文“之謂”同。“沈”借為“抌”。《說文》“抌”下曰“讀若告言不正曰抌”,是抌有“告言不正”之義。“疑”本訓惑,而《倉頡篇》云“譺,欺也”。尋“譺”字《說文》訓“騃”,則訓欺亦為“疑”之借。欺者所以惑人,故“疑”引伸為欺也。“抌疑得民”者,謂詐為君欲虐下之言以欺民,所以扇誘民而得其心。此由“前貴後賤者”忿疾其君,故以詐言動民而驅之,使附權臣為君害也。蓋其為己得民者,乃所以為大臣得民也。(“為之驅”之字即指大臣說,故逆探下文而言也。)下云“大臣不能侵其勢,比黨者誅明也”,“比黨者”即指此抌疑之人。
沫若案:沈謂陰險,疑謂僭擬。下文云“朝有疑相之臣,此國亂也”,即此疑字義。又云“國之幾臣陰約閉謀以相待也則失援矣”,與此“沈疑得民”相為表裹,彼言君失援,此言臣得民,其旨一也。
狡婦襲主之請而資游慝也
李國祥云:“襲”揜襲也。“請”當作“情”。
方苞云:“請”當作“情”。
丁士涵云:“襲”者密取之意,狡婦密取主之情,謀之所由泄也。“請”與“情”通。宋本尹《注》作“狡人”。
陶鴻慶云:“請”讀為情,“襲”掩取也,謂刺取主之情實以為游士之資也。上篇云“大臣假於女之能以規主情”,可證此文之義。尹《注》云“襲,人也,謂狡婦妖蠱人主遂行請謁”,非是。
姚永概說同。
沈疑(本有者字)之(本無之字)得民(本有者字)也
古本作“沈疑之得民者”,劉本、朱本同。趙本作“沈疑之得民也者”。
安井衡云:古本作“沈疑之得民者”。
丁士涵云:當作“沈疑之得民也”,與上文“微謀之泄也”句法一例。“者”字涉下文而衍。
戴望云:宋本作“沈疑者得民者也”。
維遹案:“者”當作“之”,今據趙本正。
便僻不能食其意
張文虎云:“食”字與上篇“婦人能食其意”同。俞氏讀為“蝕”是也。下文“行食之徒”,食字同此義,或訓“食”為“偽”非。(沫若案:“或”指洪頤煊,見下。此條許轉錄自《管子校正》,《舒藝室》未收。)
刑罰亟近也
古本、劉本、朱本“也”作“之”,誤。
豬飼彥博云:亟,急也。言刑罰先加於近臣。
維遹案:《方言》“亟,愛也”,是“亟近”猶言親近也。下文“刑殺亟近”同。尹《注》釋“丞”為“數”,雖為通詁,而與此義不合。
比黨者誅(本有明字)也
劉績云:“明”字疑衍。
沫若案:“明”字不必衍。“比黨者誅,明也”猶言比黨者必誅。
廢比黨淫悖行食之徒
洪頤煊云:《爾雅·釋詁》“食,偽也”,上文“便僻不能食其意”,《君臣上篇》“則婦人能食其意”,皆謂詐偽其意。行食之徒,即謂行多詐偽之人。尹《注》非。
沫若案:當以“廢比黨”為句,“淫悖行食之徒無爵列於朝者”為句。“行食之徒”謂游客辯士之類,《左傳》所謂“餬其口於四方”者也。
為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
孫星衍云:“制群臣”為句,“百姓通”為句,“中央之人和”為句。言為人上者所以宰制群臣而百姓得通於上者,由於“中央之人和”也。故下文云“制令之布於民也,必由中央之人”。
豬飼彥博云:“通”當作“道”,由也。“和”字疑衍。
丁士涵云:“通”疑“道”字之誤。道,由也。《管子》書皆以“道”為“由”。尹《注》不為“通”字作解。則所見本尚是“道”字。言“上之制群臣百姓,必由中央之人,是以中央之人,臣主之參”。以文義論之,蓋“和”字衍。
劉師培云:“中央”上疑挩“則”字。“制”與“令”同。(《小匡篇》曰“制重罪入以甲兵犀脅二戟”,制亦訓令。)此謂人君令群臣百姓上通,則中央之人調順也。舊說均非。
維遹案:丁說是也。張榜本刪“和”字。
沫若案:“和”乃“制”字之誤,下脫“之”字。尹《注》“左右與君和之也”“和”亦“制”字之誤,可見尹所見本正作“制之”。
能易賢不肖而可以(本無以字)成(本作威)黨於下
劉績云:“威”當作“為”。謂能易賢不肖而可以為朋黨于下。《注》非。
方苞云:以賢為不肖,則可以示威;以不肖為賢,則可以植黨。
豬飼彥博云:以下文推之,當作“可以為黨放下”。
王念孫云:“威”當作“成”,謂成朋黨於下也。《淮南·泛論篇》曰“私門成黨,而公道不行”。
維遹案:王說是也。惟“可”下脫“以”字。下文“而可以為勞於下”,文同一例。
有能以民之財力上啖(本作陷)其主而可以為勞於下
劉續云:有,又也。
趙用賢云:“有能”“有”字當作“又”。
王引之云:“陷”字義不可通,疑當作“啖”,字形相似而誤。上啖其主,謂啖之以利也。《史記·樂毅傳》“令趙嚪說秦以伐齊之利”(今本脫“說”字,辯見《史記》。)“嚪”與“啖”同。《高祖紀》曰“使酈生陸賈往說秦將,啖以利”,是也。尹《注》非。
陶鴻慶云:“有”與“又”同。“上”乃衍字。“為勞於下”,“下”當為“上”字之誤。謂取民財以啖主,而遂自以為功也。上文云“能易賢不肖而可成(今本‘成’誤作‘威’,從王氏改正。)黨於下”,此云“又能以民之財力啖其主而可以為勞於上”,文正相對。下文云“兼上下以環其私”,即其證矣。傳寫誤衍“上”字,從人輒改句末“上”字為“下”,使相對成文耳。
維遹案:趙、王說是,“有”即“又”字。本書“又”字多以“有”為之。“陷”趙本正作“啖”。(沫若案:趙用賢“有字當作又”乃采用劉績說而微誤。“有”與“又”通,不應云“當作又”。又明刻趙本仍作“陷”,清刻始作“啖”。)
兼上下以環其私
王念孫云:尹未曉“環”字之義,環之言營也,謂兼上下以營其私也。“營”與“環”古同聲而通用。《韓子·五蠹篇》曰“古者蒼頡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私”,(私本作厶,見下。)《說文》厶字解,引作“自營為厶”。《韓子·人主篇》曰“當途之臣,得勢擅事,以環其私”,謂自營其私也。“環”字亦作“還”。《管子·山至數篇》曰“大夫自還而不盡忠”,謂自營也。《秦策》曰“公孫鞅盡公不還私”,謂不營私也。(《荀子·臣道篇》“朋黨比周,以環主圖私為務”,環主,謂營惑其主也。《成相篇》“比周還主黨與施”,“分”與“環”同。《春秋》文十四年,“有星孛入於北斗”,《谷梁傳》曰“其曰入北斗,斗有環域也”,環域即營域。“環”與“營”同義,故“環繞”即“營繞”,“環衛”即“營衛”。又《齊風·還篇》“子之還兮”,《漢書·地理志》“還”作“營”,亦以聲同而借用也。)
侵其賞而奪之惠(本作實)者也
丁士涵云:“實”當作“惠”,“惠”對下文“威”字,上文亦“威”“惠”對文。
維遹案:丁說是也。“其”與“之”對舉,則“之”亦猶“其”也。下文“侵其刑而奪之威者也”同。
四者一作而上(本有下字)不知也
古本無“下”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作“上下”,同宋本。
安井衡云:各本作“上下不知”,古本無“下”字。
王念孫云:“上下不知”當從朱本作“上不知”,“一”者皆也。(《大傳》“五者一得於天下,民無不足,無不贍者”,言五者皆得於天下也。莊十六年《谷梁傳》“外內寮一疑之”言皆疑之也。《大戴禮·衛將軍文子篇》“若吾子之語審茂,則一諸侯之相也”,盧辯曰“一,皆也”,《家語·弟子行篇》“一”作“壹”。又《三年問》“壹使足以成文理”,王肅《注》竝云“壹,皆也”。)
通者質寵者從此數之因也
丁士涵云:尹《注》“質,主也”。案“寵”當為“窮”,“通窮”猶尊卑也。《呂覽·貴信篇》“可與尊通,可與卑窮者,其唯信乎?”
始于患者不與其事
劉績云:“始于患者不與其事”即下“患而不勞也”。“親其事者不規其道”即下“勞而不患也”。
何如璋云:患謂思患,即《孟子》“君子勞心,小人勞力”之義。
于省吾云:“始”應讀作治。始治並諧臺聲。《史記·夏本紀》“來始滑”,《索隱》曰“《古文尚書》作‘在治忽’”金文“治”均作“□”,與“司”通。“司於患者不與其事”,司,主也。言主其患而不參與其事也。下云“是以為人上者,患而不勞也”。
沫若案:何解“患”為思患,是也。《說文》“患,古文之一作□,從心從關省”,是則患乃關心之謂矣。尹《注》解為“憂患”,未得其義。
君臣上下之分素則禮制立矣
古本、劉本、朱本“制”作“智”,“立”作“定”。趙本作“制立”。同宋本。
吳汝綸云:“素”下有脫字,《注》文亦誤奪。
張佩綸云:《儀禮·士喪禮注》“形法定,為素”。
維遹案:《儀禮·士喪禮》“獻素獻成亦如之”,鄭《注》“形法定為素”,此云“分素”猶分定也。
是故以人役上以力役明以刑役心
劉績云:“以人役上”,自君臣言。“以力役明”,自等類言。“以刑役心”,自一身言。“刑”乃“形”字訛,下同。此《注》及下俱非。
洪頤煊云:劉說是也。“形”對“心”言,故下文云“心道進退,而形道滔趕;進退者主制,滔趕者主勞”。(“滔”與“蹈”通。《楚辭·謬諫篇》“年滔滔而日遠兮”,王逸《注》“滔滔,行貌”。《廣雅·釋訓》“蹈蹈,行也”,《說文》云“趕,舉尾走也”,皆與“勞”義相近,尹《注》非。
王念孫云:“以力役明”,所謂“君子勞心,小人勞力”也。刑、形古字通。
心道進退而刑道滔赶
劉績云:趕,巨言切,走也。
主紹蘭云:《說文》“夲,進趣也、從大從十,十,猶兼十人也,讀若滔”。(叔重“讀若”皆聲兼義,故讀從大從十進趣之夲,若水漫漫大皃之滔。)“趕,舉尾□也”。(舉尾□者,馬之疾者也。)“滔”即“夲”之假借。言運心之道進退有度,執法之道敏則有功。“滔”謂進趣,“趕”謂進趣之疾,故下文云“滔趕者主勞也”。《大雅·江漢篇》“武夫滔滔”,謂武夫疾趣而進,猶此云“滔趕”矣。詩人因上言“江漢浮浮”,因即借“滔”為“夲”,毛《傳》“滔滔廣大皃”,即夲從大從十之義。鄭《箋》“使循流而下滔滔然”,即“夲”進趣之義。可與此文參證。
吳汝綸云:“趕”即“迂”字。下文“民趕則流之,民流通則迂之”,是其證。別本“民趕”作“迂”者,校者所改也。
劉師培云:尹《注》云“滔謂充也,趕謂逡巡,曲也”。《注》以“逡巡曲”訓趕,是“趕”系“迂”訛。下文云“故民迂則流之,民流通(王氏引之云‘通’字衍)則迂之”,尹《注》云“人太迂曲不行則流通之”。今楊本上“迂”字亦訛為“趕”。以此互證,則“滔趕”當作“滔迂”明矣。滔義同流(注略),滔迂、流迂之誼,約與屈伸、拘放相當。此文“刑”與“形”同,謂心運進退於無形,體呈屈伸於有形也。下文“滔趕者主勞”,“趕”亦“迂”訛。(瞿氏楊本提要亦以“滔趕”之“趕”即“迂”字。)
君以利和臣以節信
沫若案:“利”當是“制”字之誤。“制”本作“■”,與“利”形近。“制”與“節”為對文。
成(本作戒)心形於內則容貌動於外矣
王念孫云:“戒”當為“成”,字之誤也。“成”與“誠”通。(《禁藏篇》“賞罰莫若成必”,“成”即“誠”字。《小雅·我行其野篇》“成不以富”,《論語·顏淵篇》“成”作“誠”。)“誠心形於內,容貌動於外”,所謂“誠於中,形於外”也。此以身之從心,喻民之從君,不當專以“戒心”言之。尹《注》非。
所求於人者少故民輕給(本有之字)
丁士涵云:“之”字衍。“給”與“立”為韻。
明君之道也(本無也字)
古本“道”下有“也”字,劉本、朱本同,趙本“道”下無“也”字,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道”下有“也”字。
戴望云:元本“道”下有“也”字。
維遹案:“道”下當有“也”字,方與下文“忠臣之行也”一律,今據元本補。
下以振民之病者
安井衡云:“振”,救;“病”,患也。
維遹案:《呂氏春秋·音初篇》高《注》“振,救也”。
忠臣之(本有所字)行也
丁士涵云:“所”字衍。“忠臣之行也”,與上“明君之道也”對文。
明君在上忠臣佐之則齊民以養(本作政)刑牽於衣食之利
豬飼彥博云:如淳曰“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
丁士涵云:據尹《注》,則“政刑”當作“正形”。“齊民”猶言平民也。
張佩綸云:“牽於衣食之利”即《牧民》“衣食足而知榮辱”意。
陶鴻慶云:尹《注》云“君明臣忠則國理,國理則人重生,故人皆以養其形而牽系於衣食之利”,據此尹所見正文“政刑”作“䍩刑”,“䍩”,古“養”字,“刑”與“形”同。“齊民”猶言眾民。“則齊民以䍩刑牽於衣食之利”十二字為句,故《注》云然。今作“政刑”,則文義難通。
姚永概云:如尹《注》似讀“刑”為形,“刑”上無“政”字。然其說迂曲甚矣。此當以“則齊民以政刑”為句,結上二句。“牽於衣食之利”開下二句,則文甚順。“牽”上無民字者承上“齊民”之民而省也。
劉師培云:據《注》說,是“政刑”當作“養形”,蓋正文舊作“䍩刑”,校者不識古“養”字,因易為“政”。《注》文改用今字,故仍作“養形”。
沫若案:“政刑”二字不宜改,謂有政以導其勤,有刑以警其惰也。如為“養形”,則何須“明君在上,忠臣佐之”,尹《注》本以“則國理”解“則齊民以政刑”,其所謂“人重生”,“人皆以養其形”,乃就“牽於衣食之利”探得其意耳。
德鈞案:“齊”字作動詞解。“齊民以政刑”即《論語》“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意。
君子食於道小人食於力分也(本作民)
豬飼彥博云:“分民”疑當作“分也”。
陳奐云:“分民”疑當作“齊民”,誤移“食於力”之下,而又上衍“小人也”。下文“齊民食於力”,即承此句而申言之。
吳志忠云:“分民”之“民”,當為“也”字之誤。
李哲明云:“民”當為“也”。言君子食道,小人食力,分固然也。《孟子》“治人者食於人,治於人者食人,天下之通義也”,此節語意正同。秦刻石“也”字作“□”,傳寫者以字似“民”,臆改致誤。《注》“分民也”民字亦涉正文誤增。
維遹案:吳、李說是也。尹《注》“食道力不同,故曰分民也”,因正文“也”字誤為“民”,後人又妄增“民”字放《注》內。據尹《注》云云,是其所見本不誤。
君子食於道則義審而禮明
戴望云:朱本作“禮審而義明”,下文同。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此句均作“禮審而義明”與宋本異。(《注》“義不明則無所食也”,宋本亦作“義不審”云云。)下句則作“義審而禮明”,復同宋本。(戴校云“下文同”,誤。)當同作“禮審而義明”。宋本、趙本全誤,古本、劉本、朱本誤其半。
雖有偏卒之大夫不敢有幸心則上無危矣
豬飼彥博云:十五乘為偏,百人為卒。
丁士涵云:“偏卒”皆副佐之義。《左》襄三十年《傳》“令尹之偏”,《注》“偏,佐也”。“卒”與“倅”同。《說文》“倅,副也”,《周官·車仆注》“萃猶副也”,萃、倅亦同義。“偏卒之大夫,不敢有幸心”,謂職居副佐者,不敢冀幸踰倫等,僭居正位也。尹《注》大繆。
俞樾云:“偏”者車數,“䘚”者人數,成七年《左傳》杜《注》,引《司馬法》曰“百人為卒,車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是也。有偏卒之大夫,蓋謂大夫之家有車徒者耳。尹《注》未得。
齊民食於力則(本無則字)作本
維遹案:“力”下脫“則”字,趙本、《纂詁》本有,今據補。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有“則”字。
是以明君立世
維遹案:“世”字疑當作“治”。
沫若案:“世”殆“事”字之聲誤,“立事”乃齊人恒語,金文齊器習見。
民迂則流之民流(本有通字)則迂之
豬飼彥博云:“通”字衍。
王引之云:“民流”下“通”字因《注》而衍。《注》於上“流”字訓為“流通”,下“流”字訓為“流蕩”,則無“通”字明甚。若有“通”字,不得訓為“流蕩”矣。
沫若案:上“迂”字,宋本誤為“趕”(吳汝綸以為“趕”訛,見上),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迂”。
雖有明君能決又能塞之
豬飼彥博云:“雖”當作“唯”,“有”字衍。
戴望云:“雖”與“唯”同。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無“又”字。
小民篤於農
古本“民”作“人”,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民”。
安井衡云:古本“民”作“人”。
須(本作頃)時而王不難矣
王念孫云:“頃”當為“須”,說見《法法篇》。
四肢六道身之體也
張佩綸云:《周禮·天官·疾醫》“兩之以九竅之變變”,鄭《注》“陽竅七,陰竅二”。《淮南·天文訓》“天有九重,人亦有九竅。天有四時,以制十二月,人亦有四肢,以使十二節”。疑“六道”乃“九竅”,之誤,《注》“四竅”即“七竅”,正引鄭《注》為釋。
四肢不通六道不達曰失
維遹案:“失”古“佚”字。“佚”與下文“亂”字義相因。
婦言不及官中之事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婦言不及官事”,於義已明。宋本有“中之”二字,殆校書者襲下句“無宮中之交”而增益者也。
此先王所以明德圉奸昭公威(本作威)私也
劉績云:“威”乃“戒”字誤。(沫若案:此條許轉錄自《管子校正》,然劉績本作“威”,朱東光本始誤為“戒”。)
丁士涵云:“威”乃“烕”字誤。《詩·正月傳》“烕,滅也”,《君臣上篇》“此明公道而滅奸偽之術也”,是其證。
俞樾云:“威”乃“烕”字之誤。烕者滅也。劉氏績謂是“戒”字之誤,非是。(沫若案:俞亦未見劉本而輕下判斷,可謂誣矣。)
明立(本作妾)寵設不以逐子傷義禮私愛驩勢不並倫爵位雖尊禮無不行
古本作“立”,劉本、朱本、趙本同,宋本作“妾”。
劉績云:言庶子為兄弟者,雖有才有寵,亦不以逐嫡子而傷義,故禮愛隆而不敢並適子,爵位尊而亦事適子也。《注》皆非。
李國祥云:即有所私所歡之子而禮之愛之,不得與嫡同等。
王念孫云:“明”猶尊也。(《禮運》“故君者所明也,非明人者也”,《大傳》“庶子不祭,明其宗也”,鄭《注》竝曰“明猶尊也”。《祭義》“明命鬼神”,《注》曰“明命猶尊名也”。本書《牧民篇》曰“明鬼神,只山川”,《墨子·明鬼篇》曰“鬼神不可不尊明也”。)言庶子雖尊寵,不以代嫡子也。
丁士涵云:尹《注》云“明立正嫡,設其貴寵子”,是所據本作“明立設寵”,與下“禮私愛驩”對文。惟“立”字當依宋本作“妾”。明,猶尊也。(《牧民篇》“明鬼神只山川”,與此“明”字同義。)寵,亦妾也。此句指妾寵言。下文“禮私愛驩”,指妾寵所生子言。
張佩論云:案此節文有錯誤。“明妾”各本均作“明立”,今案作“明立”是。“逐子”乃“適子”之誤,當作“明立適子”,“設”當作“奴”,(“奴”旁之“女”合“立”,則為“妾”;“適”字之“啇”訛而為“言”,則為“設”。)《說文》“奴,好也”。《詩》曰“靜女其奴”,又作“祩”,祩、奴、姝,意同。《方言》“趙魏燕代之間謂好曰奴”。不以奴寵傷義禮,今本義字絕句,謬。(《注》中嫡子三見。)
姚永概云:“明立寵設”屬嫡子言,不屬庶子言。下“選為都佼”四句即“明立寵設”之事。“不以逐子傷義禮”為句。“私愛”為因私而予之愛,“驩勢”為因驩而予之勢,四字對文也。此乃言庶子矣。“私愛驩勢”,焉能與禮並倫乎?然必“明立寵設”而後乃能不逐嫡子以傷義禮也。
劉師培云:“妾”字當從他本作“立”。《正世篇》曰“設人之所不利欲以使,立人之所不畏欲以禁”,立設並文,正與此同。“明立”者尊所立之適也。“寵設”者寵所設之適也。“明立寵設”,文異誼同。尹《注》云“明立正嫡,設其貴寵子”似解“寵設”為設寵,與本文弗合。
章炳麟云:尹《注》“明立正嫡,設其貴寵,子不令逐而廢之,故不傷義也”,劉績曰“言庶子雖有才有寵,亦不以逐適子而傷義”,《雜志》曰“明,猶尊也,言庶子雖尊寵,不以代適子也”,今謂劉以明立寵設屬庶子言,王又訓明為尊,皆是矣,至“逐子”之義,猶取尹說。然下文言“禮私愛驩,勢不拉倫,爵位雖尊,禮無不行”,方言別嫌明微之始,而此處已戒其廢逐大子,于言陵躐無序,《管子》本義不如是,亦謂別嫌明微而已。“傷義”乃後人增竄之字。知者,“不以逐子”與“勢不竝倫”“禮無不行”相儷。彼皆四字句,則此亦當然。“逐”借為“胄”,《易·大畜》“良馬逐”,《釋文》“逐,如字,一音胄”,《海外北經》“夸父與日逐走入日”,《注》“逐,音胄”,是逐、胄聲通也。《後漢書·班固傳》“六師發胄”(此胄非從月之甲胄字,若作甲胄字讀,終不可通。)《文選·西都賦》作“六師發逐”,則明借“胄”為“逐”矣。“胄”可借為“逐”,“逐”亦可借為“胄”。《堯典》“教胄子”,馬《注》“胄,長也”。《詩·崧高疏》引《說文》“禮謂適子為胄子”。“以”通作“與”。“與”即“一與一”之與,敵也。此言庶子雖尊寵,不得敵胄子,與下“禮私愛驩,勢不竝倫”同意。但彼據權勢言,此據禮秩言耳,後人不曉“逐”為“胄”字之借,“以逐”為“放逐”義,則“不以逐子”四字文義不足,乃又加“傷義”二字以足之,非舊本也。
維遹案:“妾”為“立”字之壞,今據趙本正。章說“逐子”為胄子,甚塙。惟“傷義”二字非後人竄增。“傷義禮”句,“私愛驩”句,庶子與嫡子位不相同,故云“勢不並倫”。
沫若案:“妾”字乃“立女”二字之誤合,各本則奪“女”字。“設”當為“後”,草書形近而訛。原文當為“明立女寵後,不以胄子,傷義”,“明”猶知也。言明辨立女寵之子為後,不以胄子,則是於義有傷。故禮所私者,愛所歡愛者,有一定限度,不得與胄子平衡也。
選為都佼
張佩綸云:“選為都校”句,當在“私愛驩”上。“為”字衍。《詩》“不見子都”,毛《傳》“子都,世之美好者也”,《孟子》“至于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佼、姣通。“都佼”承“奴”言,“愛驩”承“寵”言。“勢不並倫”,《左》桓十八年《傳》“辛伯諫曰:並後,匹嫡”,是其義。
沫若案:尹《注》云“所立之嫡必選其都雅佼好者”,則“選”殆“適”字之誤,涉《注》文“選”字而誤者也。“都佼”猶言首要,尹謂“必選其都雅佼好者”而立之,夫既為嫡,何由必其“都雅佼好”?又何由有所選擇耶?
論勞而昭之以法
張佩綸云:“法”亦當作“德”,下“相德”承上二“德”字。
沫若案:張說非是,“論勞”亦當以法為準,在法定之外者有成亦不得謂之勞。下“相德”字乃假為得耳。
參伍相德而周舉之
李哲明云:《注》云“參驗、伍偶,相與俱得”,依此,正文“德”當為“得”,同聲而誤。
維遹案:“相德”猶相得,“德”與“得”通,尹《注》可證。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舉”作“然”,宋本、趙本作“舉”當以作“然”為是。“周然”猶言公認也。
是以下之人無諫死之誋而聚立者無郁怨之心
張佩綸云:說文“誋,誡也”。
沫若案:“聚”讀為鯫或□,小而卑賤也。“立”讀為位。
以德弇勞不以傷年
張佩綸云:“不以傷年”當作“不揚以年”,言以德舉,不以年也。《儀禮·燕禮注》“揚,舉也”。
章炳麟云:當作“不以年傷”,“傷”借為“揚”。《詩·泮水》“不吳不揚”,《傳》“揚,傷也”,此謂借“揚”為“傷”,則“傷”亦可借為“揚”。《文王世子》云“或以德進,或以事舉,或以言揚”,揚亦舉也。此“以年揚”文法與“以言揚”正同。不以年揚者,謂不以歷官積日而舉之,如後世之奉滿例遷者,蓋德僅小任,雖歷久亦不遷也。凡絫日積官,亦得稱勞,故《書》言“三載考績”,以積久則有績也。然德不足以處高位,雖積勞不遷,德足以處高位,則無勞亦遷,是謂“以德弇勞,不以年揚”。
郭大癡云:“傷年”,隱四年《左傳》所謂“少陵長”也。以德弇勞則加德於陳功,明國之所尚非論勞昭法者所能抗焉。蓋德之恃在治安之長久,勞之賴僅一時之便利也。
內有疑妻之妾
豬飼彥博云:疑、擬同。
宋翔鳳云:“疑”讀儗,僭也,比也,下兩“疑”字同。《漢書·食貨志》“遠方之能疑者”,顏《注》“疑讀曰擬(同儗),僭也”。
張佩綸云:《韓子·詭使篇》(德鈞案:當作《說疑篇》)“故曰:孽有擬適之子,配有擬妻之妾,廷有擬相之臣,臣有擬主之寵,此四者國之所危也”。
此官亂也
孫星衍云:《長短經》十二引“宮”作“家”。
戴望云:《長短經》十二引此“宮亂”作“家亂”,下“家亂”作“宗亂”。
庶有疑適之子
維遹案:《治要》引“適”作“嫡”,古字通用。
任官無能
張佩綸云:“任官無能”與上三者不類,當依《韓子》作“官有疑主之寵”,“主”訛為“任”,“寵”誤為“能”,蓋狃於上文舉能就官耳。
沫若案:《管》、《韓》互校,似各有誤。《韓非》“官有疑主之寵”,“寵”當作“能”,能者態也。《離騷》“又重之以修能”即假“能”為“態”。蓋“能”誤為“龍”,更轉為“寵”耳。本書“任官無能”,能字不誤,其馀當從《韓子》。《荀子·臣道篇》“人臣之論,有態臣者,有篡臣者,有功臣者,有聖臣者。內不足使一民,外不足使距難,百姓不親,諸侯不信,然而巧敏佞說,善取寵乎上,是態臣者也”。又云“用態臣者亡,態臣用則必死。……齊之蘇秦、楚之州侯、秦之張儀,可謂態臣者也”。“能”即指態臣,故與妾、子、臣等為對文也。“官有疑主之態,此眾亂也”,故下文承之以“官必忠信以敬”也。如為“任官無能”則上下文不相屬。致誤之由,蓋因“官”字下有蠹□,“有疑主”三字殘畫誤為“任”而勾倒於上。“之”誤認為亡,更轉為“無”也。
羣官朋黨以懷其私則失族矣
孫星衍云:《群治要》引“族”作“疆”。
丁士涵云:“懷”當是“環”字之誤。上文云“兼上下以環其私”,“環”讀為營。
安井衡云:古本“群官”作“群臣”。“失族”,失宗族之心也。
姚永概云:此但言宗族微弱,不能衛其本根耳。觀下文“失族於內,失援放外,此二亡也”,明明但言有亡之征。人臣竊國,必先弱其宗室,乃漸及篡弒。叔向憂公室之卑而三家分晉,崔、慶、樂、高之不保而陳氏代齊,皆其證矣。
維遹案:“懷”非誤文,“懷”當讀為營。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一云“《秦誓》以‘阢隍’‘榮懷’對文。‘阢隍’雙聲,‘榮懷’亦雙聲也。今人以榮屬喻母,懷屬匣母,未合於古”。案錢說甚是。“榮”“懷”雙聲,為喻三歸匣之例。“榮”與“營”聲類相同,“榮”“懷”雙聲,“營”“懷”亦雙聲也。
國之幾臣陰約閉謀以相待也則失援矣
朱長春云:“幾臣”權疑主而操機術,陰與敵約謀。
安井衡云:“幾臣”與“群臣”對,蓋謂掌機要之臣。國之幾臣陰與敵國約,閉藏其謀以待可乘之時,則失磷國之援。
張佩論云:“國之幾臣”當作“國之幾泄”,即上文“微謀外泄”。“閉謀”,《說文》“閟,閉也”,即“閟謀”,言我之幾泄,則敵皆陰約閟謀以待我。原《注》非。
李哲明云:“幾”有“近”義,“幾臣”猶言近臣,與上群官對文。幾、近雙聲,《易·屯卦》“君子幾”,《釋文》“幾,子夏作近”,《中孚》“月幾望”,《釋文》“幾,京作近”。是幾、近通用之證。“陰約閉謀”對舉,正上所謂“疑相之臣”者也。
沫若案:此與上文“沈疑得民”同意。“陰約閉謀”猶言陰謀耳。所與“約”者不必即是敵國,亦不必限於敵國。“相待”謂與君相對待。“失援”與“失族”為對文,“失援”猶失民也。下言“失族於內,失援於外”,民與族亦有內外之別,“援”不必即是外援。
失族於內失援於外此一亡也
維遹案:“一”當作“二”,字之壞也。此“二亡也”與上文“其所以亡者二”相應,趙本、凌本、花齋本作“二”,今據正。
沫若案:許所據乃光緒景刻本,“一”“二”字之誤摹。涵芬樓影印本不誤。各本均作“二”,唯古本、劉本、朱本“二”下衍“者”字。
相必直立以聽官必中信以敬
豬飼彥博云:“中”當作“忠”。
丁士涵云:趙本於“直”字、“官”字絕句,非也。此皆六字為句。“相必直立以聽,官必中信以敬”,二句對文。上文“妻必定,子必正”,二句亦對文。“定”“正”“聽”“敬”皆韻。“中”即“忠”字。
安井衡云:《治要》引“中”作“忠”。
張佩綸云:“直立”當作“正直”。
劉師培云:《治要》“中”作“忠”。
維遹案:丁、張說是。
有小民(本作人)之亂
丁士涵云:下文三言“小民”,當據改。
官中亂曰妬紛
古本“紛”作“分”。劉本、朱本同。趙本作“紛”,同宋本。
戴望云:朱本“紛”作“分”,下同。
張佩綸云:《史記·鄒陽傳》“女無美惡,入官見妒”,《楚辭·惜誦注》“紛,亂也”。
沫若案:五“曰”字當訓為“于”。《爾雅·釋詁》“粵、于、爰,曰也”,“于”可訓“曰”,“曰”亦當可訓“于”。此言由於也。
兄弟亂曰黨偏
沫若案:宋本、趙本作“黨偏”,古本、劉本、朱本作“偏黨”,《注》亦同。宋本《注》“黨偏則強弱相浚,故亂也”,朱本作“偏黨則忘分相凌,故亂也”,亦有異。但三本於下文復均作“黨偏”。
大臣亂曰稱述
丁士涵云:《爾雅》曰“稱,好也”。述、遂古字通。
劉師培云:“稱述”疑“偪邇”之訛。“偪”訛為“偁”,因改為“稱”。
于省吾云:述、術古字通。《儀禮·士喪禮》“不述命”,《注》“古文述皆作術”。《詩·日月篇》“報我不述”,《釋文》“述本亦作術”。此例古籍習見。“稱術”乃君人者之事,大臣稱術則亂矣。《明法篇》“所謂治者主道明也,所謂亂者臣術勝也”。道家者流,均謂人主執術,不應假之於臣。
沫若案:以劉說為近似。
中民亂曰詟諄
張文虎云:“諄”疑當作“諄”,“諄”赤亂也。下云“詟詩生慢”,則“誖”義亦與“悖”近。尹解為“諄質”,謬。(沫若案:此條許轉錄自《管子校正》。《舒藝室》所收已有所改正,今錄之如下:“諄”乃“誖”字之訛。下“詟諄生慢”,花齋本作“誖”,而它本亦訛“諄”,其證也。《史記·平原君列傳集解》引劉向《別錄》“飾辭以相悖”,“悖”誤作“惇”,亦與此類。)
何如璋云:詟,忌也。《淮南·泛論訓》“故因其資而詟之”,《注》“詟,忌也”。《集韻》“言不止也”。諄,揚子《方言》“憎所疾也”。又與“哼”同,誕也。《荀子·哀公篇》“無取口哼”。
張佩綸云:“中民”當作“中人”。《說文》“詟,一曰言不止也;傅毅讀若懾。謵,言謵詟也”。揚子《方言》“諄,憎所惡也。宋、魯凡相惡謂之諄憎,若秦、晉言可惡矣”。
章炳麟云:尹《注》“謂以智詐詟恐諄質”,此甚傅會。尋《說文》“詟,失氣言也,一曰不止也”。《吳都賦》“澀譶澩㺒”,《注》“譶,不止也”,是《說文》一義即借為“譶”。《說文》云“譶,疾言也,讀若沓沓,語多沓沓也”,而《琴賦注》亦云“澀譶,聲多也”,是“譶”與“汩”聲義皆同。“諄”當為“哼”,《家語·五儀》“無取哼哼”,自《注》“多言也”,實當作“噂”。《說文》“噂,聚語也,《詩》曰:哼沓背憎”。哼譶,即“噂沓”,多言則怠慢于事。故下云“詟諄生憎”。多言無行,故下云“順中民以行也”。
顏昌峣云:章說“諄”當為“哼”是也。《家語·五儀》“哼哼誕也”,“詟”《說文》讀折,與“懾”同,此言以詐誕相恐懾也。
正名稽疑刑殺亟近則內定矣
金廷桂云:“亟”齊語也。揚子《方言》“東齊海、岱之間謂欺詐為亟”,此言刑殺其欺詐近習之人耳。《注》太迂曲。
順大臣以功順中民以行順小民以務則國豐矣
維遹案:“順”讀為慎,《易·系辭》“慎斯術也”,《釋文》云“慎,本作順”,《呂氏春秋·勿躬篇》“百官慎職而莫敢愉誕”,舊校云“慎,一作順”。《荀子·成相篇》“請布基,慎聖人”,楊《注》“慎,讀為順”,是其例。
沫若案:順謂次第之也。許以“慎”訓順,無義可說。“豐”劉本作“豐”,體之省文也。
審天時物地生
豬飼彥博云:“物”如“物土方”之物,相也。“地生”地之所生也。
維遹案:“物地生”義難通,疑當作“約地宜”,皆形之誤也。《禁藏篇》“順天之時,約地之宜”,文義同此,是其證。
沫若案:“物”字不誤。《周禮·載師》“以物地事”,《注》云“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又《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注》云“以物地,占其形色”。《丱人》“則物其地,圖而授之”,《注》“物地,占其形色,知鹹淡也”。《左傳》昭三十二年“物土方”,《注》“物,相也”。可見“物地”正是古人恒語。“生”與“性”通。《禁藏篇》“約地之宜”,王念孫謂“約”乃“得”字之誤。余則以為“約”當為“物”。許乃以彼誤字證此,疏之甚矣。
禁淫務勸農功以職其典(本作無)事
王念孫云:“無”當為“典”,典,常也,常事即指農功而言。禁淫務,勸農功,則民皆職其常事矣。隸書“無”字作“□”,“典”字或作“□”(《漢益州太守高頤碑》,“游心典籍”,“典”字作“□”。)二形相似,故“典”調為“無”,尹《注》非。
張佩綸云:王說非也。禁淫務而勸農功,則無事者皆有常職矣。尹《注》不誤。
沫若案:原文可通,可不必改字。許從王說,逕改原文,而復引張說次之,不置可否,殊為可異。
近其罪伏
張文虎云:據尹《注》,則“其”當為“期”字之誤。
張佩綸云:當作“近伏其罪”,即上文“刑殺亟近”也。
維遹案:張佩綸說近是。“其”猶則也,言親近者能伏其罪也。雖不更易其文亦通。
沫若案:“近其罪伏”,語意難解。此乃就士而言,下文“鄉樹之師以遂其學,官之以其能,及年而舉”,皆含勸勉之意,則此不當言伏罪。“罪伏”殆“巽升”之訛。巽,《說文》或作“□”,與“罪”字形近。“巽”假為“選”。古有選士之制,《禮·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造士再經大樂正選升於司馬而為進士,進士經司馬論定便受官爵。選升之次第與《管》書所述者契合。《小匡篇》有進賢及三選之制,以一年為期,與《王制》大同小異。如使選升之期縮短,則士受鼓舞。故曰“近其巽升,以固其意”也。
及年而舉則士反行矣
古本“反”作“及”。
豬飼彥博云:“反”下脫“於”字。反,反求也。
俞樾云:“反”當為“□”字之誤。□,古“服”字。
維遹案:俞說非也。“反”復還也,下文“則士反於情矣”。上文“則民反道矣”,“反”字義與此同。《老子》云“歸真反樸”,反、歸相對為文,則反亦歸也。歸,即復還。
沫若案:以古本“及”字推之,則俞說為得。蓋“□”字或誤為“反”,或誤“及”也。“□”與“孚”通。□下當奪“其”字。尹《注》“如此則皆反其行矣”,正有“其”字。下文尚有旁證,說見下。
勸其所能
于省吾云:勸、觀古字通。《韓非子·喻老篇》“越人入官於吳而觀之”,藏本、今本“觀”作“勸”。上言“稱德度功”,此言“觀其所能”,義正相承。
若稽之以眾風若任以社稷之任
丁士涵云:“風”與“諷”同。“眾諷”猶眾議,即“國人皆曰賢”之意,“風”與“任”韻。
俞樾云:兩“若”字並當訓“乃”,說詳上篇,此承上文而言。既稱德度功,勸其所能,乃稽之以眾風,乃任以社稷之任也。眾風者,眾人之風謠,尹解非是。
張佩綸云:“若任以社稷之任”當作“若任之以社稷”,“眾風”即“民風”,《論語》“有民人焉,有社稷焉”。
維遹案:俞釋“若”為“乃”,丁釋“風”為“諷”,是也。
沫若案:“若任以社稷之任”“若任”下當有“之”字,與上句一律。
則士反於情矣
古本、劉本、朱本“於”作“其”,宋本、趙本作“於”。
安井衡云:此論“順大臣”而亦曰“士”者,天下無生而為大臣者,大臣亦出於士也。
沫若案:“士”當為“大臣”之誤。大臣與士有別,不應混同。蓋“大”誤為“士”,後之校書者因“士臣”不辭,援上文“則士□〔其〕行矣”之例而刪去“臣”字耳。“反”亦當為“□”,讀為孚。“於”當為“其”。情者誠也。“大臣孚其誠”與“士孚其行”文例相同,於此亦可證知上文“則士□行矣”,□下必奪“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