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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六卷 §四稱篇第三十三

不通諸侯四磷之義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作“四磷諸侯”,與宋本、趙本異,于文較順。下文宋本亦作“四鄰諸侯”。

仲父不當盡語我昔者有道之君乎

維遹案:張榜本“語”作“告”,與下文不一律。

吾亦鑒焉

張文虎云:此第一問不當云“亦”,蓋“以”字之誤。下“有道之臣”節“吾以鑒焉”,朱本“以”作“亦”,可證。然安知諸“亦”字非皆“以”字之誤乎?

陶鴻慶云:“亦”當作“以”。下文“桓公曰仲父既已語我昔者有道之君矣,不當盡語我昔者無道之君乎,吾亦鑒焉”,語氣與此相承,明此文不當作“亦”也。下文桓公先問有道之臣,繼問無道之臣,而前作“吾以鑒焉”,後作“吾亦鑒焉”,是其證。

戴望云:《冊府元龜》二百四十二《列國君部》引“鑒”作“監”,下文同。

君胡有辱令

戴望云:《冊府元龜》“令”作“命”。

吳汝綸云:“有”讀又。

敬其山川宗廟社稷及至先故之大臣

古本、劉本、朱本作“社稷宗廟”,與宋本、趙本異。

尹知章云:先故之臣,謂祖考時舊臣也。

維遹案:尹說是也。“先故”猶“先祖”,說詳《牧民篇》“恭祖舊”下。

沫若案:“之大臣”三字當有奪誤。原文乃四字句韻語。上文稷字,下文之、力、側、飭、貸、殖、伏(服)、革、德、式,均屬之部,入韻。獨“及至先故之大臣”句字數不整,且失韻,故知當有奪誤。竊疑原文當為“敬其山川,宗廟社稷,及其先故,而大富之。國之文臣,收聚以惪”。“富”假為“福”,祭以酒肉之謂。“文臣”與“武臣”為對,“文”誤為“大”。“惪”誤為“忠”,依張文虎校改(見下)。如此則隔句一韻,較為諧適。

收聚以忠而大富之

戴望云:《冊府元龜》“收聚”作“牧最”。

張文虎云:“忠”疑“惪”字之誤,“大富”謂富有之,猶言善人是富。尹《注》非。

固其武臣

古本“其”作“大”,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其”。

安井衡云:古本“其”作“大”。

戴望云:《冊府元龜》“固”作“因”。

維遹案:當依《元龜》作“因”,《呂氏春秋·盡數篇》高《注》“因,依也”。

沫若案:“固”當為“國”,“大”或“其”均“之”字之誤。

上下皆飾

安井衡云:“飾”讀為飭;飭,修治也。

形正明察

古本作“刑政”,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形正”。

安井衡云:古本作“刑政”。

戴望云:朱本“形正”作“刑政”。

維遹案:“形正”與“刑政”古字通。

四時不貸

豬飼彥博云:貸、忒同。

丁士涵云:“貸”當為“貨”,即“忒”之借字也,他得切。

陶鴻慶云:“貸”讀為“忒”,《禮記·月令》“毋有差貸”,鄭《注》云“謂無失誤”,亦讀“貸”為“忒”也。

諸侯臣伏

古本“伏”作“服”,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伏”。

劉師培云:《元龜》二百四十引“伏”作“服”。

今若君之美好而宣通也既官職美道又何以聞惡為

古本“君”上有“吾”字。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無。

戴望云:朱本“君”上有“吾”字。

吳汝綸云:“官職”當為“㠯職”,“㠯”與“已”通。

劉師培云:《元龜》“聞”作“問”。

維遹案:“宣通”猶明通。《晉語》韋《注》“宣,明也”。“官職”猶明識,《古微書》引《春秋元命苞》云“官之言宣也”,宣,明也。職、識古字通。聞、問古亦通用。

以緇緣緇(本作以緇緣緇)

王念孫云:劉績曰“繬,所力切”。案:劉音非也。“繬”當為“緇”。下文云“以素緣素,吾何以知其善也”,素與緇正相對,是“繬”為“緇”之訛也。“緇”從“甾”聲,“繬”從“嗇”聲,隸書“嗇”字作“□”,“甾”字或作“□”,(《玉篇》“菑”或作“□”,《集韻》“淄”俗作“濇”,是“□”為“甾”之變體也。)二形相似,故“甾”訛為“嗇”,矣。又《輕重甲篇》曰“越人果至,隱曲薔以水齊”,案“薔”亦當為“菑”,“曲菑”菑水之曲處也。菑水東流,過臨菑城南,又折而北,過其東,(見《水經注》)故有“曲菑”之名,若後人之言曲江矣。隱,塞也,(上文云“請以令隱三川”,謂塞三川也。《小雅·魚麗傳》“士不隱塞”,《正義》曰“為梁,止可為防于兩邊,不得當中皆隱塞”,是“隱”與“塞”同義。)謂塞曲菑以灌齊都也。《輕重甲篇》又曰“楚之有黃金,中齊之有薔石也”,案“薔”亦當為“菑”。中,當也。言楚之有黃金,當齊之有菑石也。《輕重乙篇》曰“使玉人刻石而為璧”,尹《注》曰“刻石,刻其蒥石”,薔石、蒥石,皆菑石之訛也。又《輕重丁篇》曰“今彗星見于齊之分,請以令朝功臣世家,號令于國中曰,彗星出,寡人恐服天下之仇,請有五谷叔粟布帛文采者,(舊本‘叔’訛作‘收’,辯見《輕重丁》。)皆勿敢左右。國且有大事,請以平賈取之。功臣之家,人民百姓,皆獻其谷菽粟帛布,(舊本‘帛布’訛作‘泉金’,辯見《輕重丁》)歸其財物,以佐君之大事,此謂乘天嗇而求民鄰財之道也”,案“嗇”亦當為“甾”,“甾”即“災”字。(《史記·秦始皇本紀》“甾害絕息”,今本“甾”作“菑”,後人所改也。宋毛晃《增修禮部韻略》、婁機《班馬字類》,引此并作“甾”,《漢冀州從事郭君碑》“降此□甾”,字亦作“甾”。)彗星天災也。因彗星出而斂財物,故曰“此謂乘天災而求民鄰財之道”。

戴望云:《冊府元龜》引“繬”作“繢”。

張佩綸云:作“繢”是。《說文》“繢,一曰畫也”。《皋陶謨》作“會”。鄭《注》曰“繪讀曰績”,鄭司農注《周禮》引《論語》作“繢事後素”。繢、素對文,“繢緣繢”與“美”意合。王說非也。

仲父已語我其善而不語我其惡吾豈知善之為善也

古本“已”作“以”,劉本、朱本同。趙本作“已”,同宋本。

陳奐云:宋代作“已語我其惡”,今本多增六字。“已語我”涉上文“既已語我”而誤。“已”當作“亾”,“亾”與“無”同,“無”猶不也。言不以惡語我,吾豈知其為善也?(沫若案:此所謂宋本,未見。信然,則該本奪去“善而不語我其”六字耳。)

戴望云:《冊府元龜》引與今本同。

良臣不使讒賊是舍

戴望云:《冊府元龜》“舍”作“用”。(沫若案:“用”字失韻,非是。)

孫詒讓云:尹訓“舍”為“止”,迂曲難通。“舍”當為“予”之借字。《隸續》載魏《三體石經·大誥》“予惟小子”,“予”字古文作“舍”,是其證。予、與義亦同。“讒賊是舍”猶言讒賊是與也。(《荀子·成相篇》云“外不避仇,內不阿親,賢者予”。)

無所朝處

戴望云:《冊府元龜》作“就處”。

于省吾云:“朝”應讀作周。《詩·汝墳篇》“惄如調饑”,《易林》“調”作“周”,《說文》作“惄如朝饑”。《詩·綿篇》“來朝走馬”即“來周走馬”。《淮南子·俶真篇》“譬若周云之龍蓯”,俞樾讀“周”為“朝”。均其例證。《左》昭四年《傳》“其藏之也周”,《注》“周,密也”。然則“無所周處”,言無所密藏也。

維遹案:于讀“朝”為周,是也,釋周為密,于義未安。“朝”當讀為調,文十八年《左傳》杜《注》“處猶制也”,“無所調處”猶言不可調和處制,方與上文政不善之義相應。

沫若案:當依《元龜》作“就處”,野獸無所歸宿即亂也。譬語當取其明白易曉,既譬以取喻而又堅澀其字句,無此文例。

不循(本作修)天道

王念孫云:“修”當為“循”,下文“不修先故”同。說見《形勢篇》。

有家不治辟若生狂

安井衡云:上文既有“有家不治”,不當重出。下句云“辟若生狂”,則“家”當為“身”。

進其俳(本作諛)優

古本作“俳”,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諛”。

安井衡云:“俳”諸本作“諛”,今從古本。

戴望云:朱本“諛”作“俳”,《冊府元龜》引同。

流於博塞

安井衡云:“流”猶溺也,博塞局戲。

敖其婦女

孫星衍云:《爾雅·釋天疏》引“敖”作“淫”,尹《注》非。

維遹案:《廣雅·釋詁》“敖,戲也”,《史記·天官書索隱》引宋均云“敖,調戲也”。

獠獵畢弋

劉師培云:《元龜》引“獠”作“狩”,非。《詩·魏風疏》、《爾雅·釋天疏》并引作“獠”。《詩疏》引此語,申之云“是獠為獵之別名”,足征作“狩”之訛。

維遹案:《爾雅·釋天》“宵田為獠”,《疏》引郭《注》“獠猶燎也”。

式政既輮

于省吾云:《爾雅·釋言》“式,用也”。《國策·秦策》“式于政而不式于勇,式于廊廟之內,不式于四境之外”,《注》“式,皆用也”。然則“式政”即“用政”。或以為“法政”,與下句刑罰對,非是。古人排句非字字相對,《注》以為法式之政,拘文牽義矣。

以為攻伐

豬飼彥博云:據《注》,古本“攻”作“功”。

安井衡云:“伐”亦“功”也,朘削其民,自以為功也。

劉師培云:《元龜》引作“公”,公、功古通。“公”義訓“事”,故與“功”通。

吾亦(本作以)鑒焉

古本“以”作“亦”,劉本、朱本同。宋本、趙用賢本作“以”。

戴望云:朱本“以”作“亦”,同上文。

委質為臣

安井衡云:委,置也。質、贄通,見君者所執。凡獻尊者,置而不授。

君知則仕

戴望云:《冊府元龜》“仕”作“事”。

若有事必圖國家徧其發揮

沫若案:原文乃四字句韻語,此十一字,句讀有異且失韻。竊疑“事”字下當脫“故”字,“故”與“家”為韻。“徧其發揮”句,當在下文“臨難據事”之下與“雖死不悔”之上。蓋彼“雖死不悔”句亦失去偶句。其偶句在上,可以不入韻者也。

循其祖德

戴望云:《冊府元龜》“循”作“修”。

居處則思(本有義字)語言則謀(本有謨字)

張文虎云:上下文三十句皆四字句有韻,此二句獨五字不相葉。蓋“義”字、“謨”字後人妄增,元文當以思、謀為韻。

戴望云:《冊府元龜》無“謨”字。

動作則事

金廷桂云:“事”當為“遂”,字之誤。遂,順也,成也,謂動則有成也。與上下文所用韻亦合。若作“事”字則費解。

沫若案:金說非也。“遂”字與上下文不合韻。“事”同“傳”,《釋名·釋言語》“傳,立也,凡所立之功也”。故“動作則事”亦猶動作則立。

處軍則克

戴望云:《冊府元龜》“克”作“哀”,案:作“哀”是也。今本系後人妄改。《老子》曰“戰勝以喪禮處之”,故曰“處軍則哀”。

沫若案:原文乃韻語,作“克”為是。《元龜》誤,戴說失之。

近君為拂

安井衡云:“拂”,弼也。矯過曰拂。

維遹案:“拂”與“輔”通。《廣雅》“拂,輔也”。“近君為拂”,與下句“遠君為輔”,字異而義同。

酒食則慈

劉績云:“慈”一作“辭”。

俞樾云:“酒食則慈”,謂有酒食必分以予人,以見慈惠之意也,或疑其當作“辭”,非也。

維遹案:“慈”與“咨”聲同義近。《詩·綢繆傳》“子兮者嗟茲也”,《蕩傳》“咨,嗟也”,“慈”從茲聲,此慈、咨相通之證。《說文》“咨,謀事曰咨”,《左傳》曰“訪問于善為咨”,此言酒食之間仍謀事而問善,與下文無道之臣酒食相親異。

不諱其辭

趙本、花齋本“不諱”作“不毀”。

丁士涵云:“不毀”與上文“不謗”義復,宋本是。《廣雅》曰“諱,避也”。

戴望云:《冊府元龜》作“不諱”。

君若有憂則臣服之

王引之云:“憂”謂國有大患也。“服”當為“死”。范睢言“主憂臣辱,主辱臣死”,義與此相近。“死”本作“□”,“服”或作“□”,下半相似而訛。(《淮南·主術篇》“馬服于衡下”,今本“服”訛作“死”。)尹《注》非。

丁士涵云:宋本“憂”作“愛”,“愛”猶好也。《牧民篇》“君好之,則臣服之”,王氏改“服”為“死”,案上文云“臨難據事,雖死不悔”,意似復。

維遹案:丁說是也。

執說以進不蘄亡已

孫星衍云:“蘄”求也,言不至于干求則不已,尹《注》非。

王念孫云:“亡”當為“正”,字之誤也。(賈子《過秦篇》“天下莫不引領而觀其正”,今本“正”誤作“亡”。)言但賓事左右,執邪說以進于君,而不求正己也。尹《注》非。

于省吾云:“亡”古“忘”字。此言“不蘄忘己”,故下接以“遂進不退”也。《莊子·天地篇》“有治在人,忘乎物,忘乎天,其名為忘己。忘己之人,是之謂入于天”。是忘己乃古人成語。尹《注》以去釋亡,則尹所見本,“亡”不作“正”明矣。

維遹案:凌本“亡”作“忘”,與于說合。

見貴(本作賢)若貨

冢田虎云:“賢”當作“貴”。

丁士涵云:“賢”當為“貴”,“見貴”與“見賤”對文。“見貴若貨”,謂阿附貴者若奇貨可居,正與“見賤若過”義相反。“貨”“過”為韻。

俞樾云:此本作“見貴若貨”,與下句“見賤若過”,相對成義。謂見貴者則趨之若貨財然,見賤者則若行者之相過不相顧也。因涉上句“以攻賢者”句,而誤“貴”為“賢”。尹《注》曲為之說,非是。

涺傲不恭不友善士

宋本“涺傲”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倨敖”。

劉師培云:《元龜》“涺”作“倨”,“恭”作“愨”,“友”作“交”。

沫若案:“倨傲不恭”當在下文“不循先故”之下。《牧民篇》“不恭祖舊則孝悌不備”,“倨傲”即“孝悌不備”。恭字與通、訟、從韻。

讒賊與通(本作斗)

趙用賢云:“賊”,一本作“賤”,“斗”,一本作“通”。

丁士涵云:當作“通”,與上文“恭”、下文“訟”“從”為韻。

俞樾說同。

劉師培云:《元龜》作“與通”,與趙用賢《補注》所引或本合。

維遹案:丁、俞說是,今據一本正。

不彌人爭

張文虎云:“彌”字或作“□”,與俗書“殄”作“□”相似而誤。“彌”與“彌”古通。《說文》曰“弭,弓無緣,可以解轡紛者”,“彌人爭”即為人解紛爭也。(沫若案:此條出《管子校正》,《舒藝室》未收。)

戴望云:《冊府元龜》“彌”作“珍”。

維遹案:張說是也,惟疑“不彌人爭”當作“不彌斗爭”,今本“斗”字,因上文“讒賊與通”,脫“通”字,校者將此句“斗”字妄移在上句,而“彌”下“人”字又據《注》妄增,故演成今本之誤。尹《注》云“其人爭則恣令斗,無彌縫之心”,此即解“不彌斗爭”之意,非解“讒賊與通”,是尹所見本不誤。

唯趣人訟(本作詔)

劉績云:“韶”一本作“訟”。

王念孫云:“趣”讀為“促”,“詔”當為“訟”,字之誤也。(訟詔草書相似。)“不彌人爭,唯趣人訟”,意正相承。且“訟”與“從”為韻,(“訟”字古讀平聲。《召南·行露篇》“何以速我訟”,與“墉”“從”為韻。《管子·問篇》“則人不易訟”,與“功”“宗”為韻。《堯典》“囂訟可乎?”“訟”馬本作“庸”。《史記·呂後紀》“未敢訟言誅之”,“訟”亦作“公”。)若作“詔”,則失其韻矣。尹《注》非。

劉師培云:《元龜》“詔”作“訟”,與《補注》所引或本合,足為王校之證。

維遹案:王、劉說是,今據一本正。

行義不從

于省吾云:義、儀字通。金文“威儀”之“儀”亦多作“義”。上云“湛湎于酒”,蓋醉酒則行不檢而儀不飭,故云“行儀不順”。

不循(本作修)先故

王念孫云:“修”當為“循”,說見《形勢篇。

維遹案:“先故”猶舊法也。

沫若案:此句下有“倨傲不恭”句,錯出于上。

擅創為令

維遹案:“為”即“偽”字。

迷或其君

古本“或”作“惑”,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本作“或”。

安井衡云:古本“或”作“惑”。

戴望云:宋本“或”作“惑”。

維遹案:或、惑古字通。

生奪之政

維遹案:《呂氏春秋·勸學篇》高《注》“生”猶出也。又《音初篇注》“之”猶其也。

保貴寵矜

張文虎云:疑當作“保寵矜貴”。(沫若案:此條許轉錄自《管子校正》,《舒藝室》作“寵矜疑倒”,則戴望引誤也。)

劉師培云:《元龜》“保”作“葆”,葆、寶古通,故與“寵矜”并文。

于省吾云:“矜”本作“矝”,諧令聲。凡古籍“矜”字均當作“矝”。“矝”與上文令、政,下文人、駢、親、身為韻。張改失之。

沫若案:當為“保貴矜寵”,其下當奪一句,蓋即下文無偶句之“俱亂其君”。此句下移,則君字入韻。

遷捐(本作損)善士

尹知章云:善士則遷改而損棄之。

安井衡云:《注》以“棄”釋損,則其本作“遷捐善士”,今本作“損”者,形相涉而誤耳。

俞樾云:尹《注》曰“善士則遷改而損棄之”,疑正文及《注》文“損”字,均“捐”字之誤。惟是“捐”字,故尹氏以“棄”字足成其義耳,宜訂正。

戴望云:“損”當為“捐”字之誤。“遷”猶去也。

補援貨人

丁士涵云:“捕”疑“摶”字誤。“摶”與“專”同。

陶鴻慶云:“捕援”二字義不相屬,尹《注》云“其所捕追而援引者,唯財貨之人”,說殊難通。“捕”當讀為“扶”。甫、夫二字聲義皆同,故從甫從夫之字古多通用。《說文》“專,度四寸也”,《禮記·投壺篇》“籌,室中五扶”,《疏》云“扶,廣四寸”。《山海經·海外東經》“湯谷上有扶桑”,《呂氏春秋·求人篇》“禹東至槫木之地”。皆甫、夫通用之證。扶,謂扶助之,與“援”義同。

姚永概云:“捕”乃“攀”字之誤,“攀”俗書多作“扳”,故誤為“捕”矣。

李哲明云:“捕援”疑當作“蘇援”,《淮南·修務篇》“蘇援世事”,《注》“蘇猶索”。“蘇援貨人”言所求索引援唯黷貨之人也。“蘇”或書作“蘇”,其壞文與捕略近,傳寫致訛。

維遹案:陶說是也。“扶援貨人”與上“遷捐善士”詞例相同。《呂氏春秋·異用篇》,“搏杖而揖之”,“搏杖”亦即“扶杖”,可助證陶說。

沫若案:“捕”乃“輔”字之誤耳。車旁草書,有時每與手旁易混。

入則乘等出則黨駢

王念孫云:尹以“乘”為“同乘”,則“乘等”二字,義不相屬。今案乘者,匹耦之名。《廣雅》曰“雙耦匹乘,二也”。《方言》曰“飛鳥曰雙,鴈曰乘”。《淮南·泰族篇》曰“《關睢》興于鳥,而君子美之,為其雌雄之不乘居也。(今本‘乘’訛作‘乖’,辯見《淮南》。)乘為匹耦之名故二謂之乘。四亦謂之乘”,《周官》“校人乘馬”,鄭《注》曰“二耦為乘”。凡經言乘禽、乘矢、乘壺、乘韋之屬,義與此同也。等,亦乘也。《廣雅》曰“等,輩也”,“入則乘等,出則黨駢”,其義一也。

于省吾云:“乘等”與“黨駢”異義。《周語》“乘人不義”,《注》“乘,陵也”。《學記》“不陵節而施之謂孫”,《疏》“陵猶越也”。此言入則陵越等次,出則私黨駢植也。

君若有過各奉其身

沫若案:“過”當為“禍”,“奉”者保也。

此亦可謂昔者無道之臣乎

宋本無“可”字“乎”字,古本、劉本、朱本有,趙本同宋本。

丁士涵云:朱本作“此亦可謂昔者無道之臣乎”,案:“乎”當作“矣”,今本脫“可”字、“矣”字。

安井衡云:古本“亦”下有“可”字。“臣”下有“乎”字。

維遹案:丁說是也,“可”字據古本補,“乎”字據上文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