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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六卷 §白心篇第三十八

沫若案:《白心篇》亦當是宋钘、尹文遺著。《莊子·天下篇》“不累於俗,不飾於物,不苛(原誤‘茍’)於人,不忮於眾,愿天下之安寧以活民命,人我之養畢足而止;以此白心。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宋钘、尹文聞其風而悅之”。“白心”為宋尹學派主旨。宋尹俱曾講學於稷下學宮,故其遺著被收入《管》書中。詳見拙著《青銅時代》中所收《宋钘尹文遺著考》。

建常(本作當)立首(本作有)以靖為宗以時為寶以政為儀利(本作和)則能久

古本、劉本、朱本“政”作“致”,趙本作“政”,同宋本。

尹讀“建當立”為句,“有以靖為宗”為句,《注》云“凡所建,必建其當立者也”。

豬飼彥博云:“有”當作“者”。

王念孫云:尹說甚謬,“當”當為“常”,“有”當為“首”,皆字之誤也。“建常立首”為句,“以靖為宗”為句。“首”即“道”字也,“道”字古讀若首,故與寶、久為韻。(凡《九經》中用韻之文,“道”字皆讀若首,《楚辭》及《老》《莊》諸子竝同。《說文》“道從□首聲”,今本無聲字者,二徐不曉古音而削之也。“道”字古讀若首,故與首通,秦《會稽刻石文》“追道高明”,《史記·秦始皇紀》“道”作“首”,是其證也。“寶”字古讀若“缶”,故《說文》“寶”從缶聲,《大雅·崧高篇》“以作爾寶”與舅、保為韻,“保”亦讀若缶。《管子·侈靡篇》“百姓無寶”與“首”為韻。《呂氏春秋·侈樂篇》“不知其所以知,之謂棄寶”,與道、咎為韻。《韓子·主道篇》“靜退以為寶”,與道、巧、咎為韻。“巧”讀若“糗”。)“建常立道”者,建亦立也。立之而可行,謂之道;立之而可久,謂之常;其實一也。靜以守之,時以成之,正以準之,則常可建而道可立矣。故曰“建常立道,以靖為宗(靖與靜同),以時為寶,以政為儀”也。(“政”與“正”同,“儀”法也,言以正為法也。尹以“政”為政事之政,亦非。)下文“非吾當”,“當”字亦當為“常”。“非吾儀”,“非吾常”,“非吾道”,即承此文“建常立道,以政為儀”而言。下文又云“置常立儀,能守貞乎?常事通道,能官人乎?”亦承此文而言。又《正篇》“當故不改曰法”,“當”亦當為“常”。(尹《注》同。)法一成而不改,故曰“常故不改曰法”。

何如璋云:舊《注》以“當立”為句,非。朱氏《榷》連下“有”字為句。按“當”乃“常”字,“立”乃“無”字,以形近而誤。《莊子·天下》“建之以常無有”,是其證。建,立也。“無有”虛也。惟道集虛,故建之以為本。

張佩綸云:王氏讀“當”為“常”是也,改“有”為“首”非,“建當立有”當作“建常無有”(立乃無之壞,且涉下靖之半而誤)。《莊子·天下篇》“以本為精,以物為粗,以有積為不足,澹然獨與神明居,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關尹老聘聞其風而悅之,建之以常無有,主之以太一,以濡弱謙下為表,以空虛不毀萬物為實。關尹曰‘在己無居,形物自著,其動若水,其靜若鏡,其應若響。芴乎若亡,寂乎若清,同焉者和,得焉者失。未嘗先人而常隨人’。老聃曰‘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溪。知其白,守其辱,為天下谷’。人皆取先,己獨取後,曰‘受天下之垢’。人皆取實,己獨取虛。無藏也故有余,巋然而有余。其行身也徐而不費,無為也而笑巧。人皆求福,己獨曲全,曰‘茍免於咎’。以深為根,以約為紀,曰‘堅則毀矣,銳則挫矣’。常寬容於物,不削於人,可謂至極。關尹老聃乎,古之博大真人哉”。案《莊子》所稱關老之道術,於此篇大旨皆同。是關聃實出於《管》之一證。今全録之以資參考。《中庸》引“《詩》曰‘上天之載,無聲無臭’,至矣”,即此之“常無有”也。“無有”謂無心而成化,非道家獨任清虛之謂,不可不辨。“靖”與“靜”同(王說)。“政”即“正”,“儀”即“義”。以正為義,和則能久,《文言》曰“利者,義之和也”,又曰“利物足以和義”。

陶鴻慶云:王說是也,然此乃隔句為韻,而首句用韻為他書所罕見,疑“建常立道”句當在“以政為儀”句下。“和”乃“利”字之誤。其文云“以靖為宗,以時為寶,以政為儀,建常立道,利則能久”,儀也,常也,道也,文異而義同,而“建常立道”為主靖待時以後之事,故下文云“置常立儀,能守貞乎?常事通道,能官人乎?”亦以儀與常道比次成文,與此文合。“則”猶乃也,“利則能久”承上四句言之,言如是者其利乃能久也。下云“非吾儀,雖利不為,非吾常(今誤作‘當’從王氏改),雖利不行,非吾道,雖利不取”,正與此云“利則能久”反覆相明,故知今本“和”當為“利”,且亦以儀、常、道三字比次為文,尤足明首句之誤倒矣。

維遹案:王、陶說是也。

沫若案:何、張說“建當立有”為“建常無有”,可從。如以“有”為“道”,則道與常并,并由人所立,有失道家以道為“太一”之旨。“建常無有”謂建此以說道也。道者亙古永在,似無實有,故曰“常無有”。有與寶、久亦韻。張謂“關聃實出於管”,又謂“非道家獨任清虛之謂”,殊屬自相矛盾。不知《白心》乃宋钘、尹文遺著,與老聃關尹有所同,亦有所不同耳。

非吾常(本作當)雖利不行

王念孫云:“當”當為“常”。(說見上文。)

故其言也不廢其事也不墮(本作隨)

劉績云:隨、隳同。

豬飼彥博云:“隨”當作“墮”。

王念孫云:“隨”當為“墮”,字本作“隓”,《方言》曰“隓,壞也”,《呂氏春秋·必己篇注》曰“墮,廢也”。不廢不墮,義正相承。今作“不隨”者,涉上文“不始不隨”而誤。尹《注》非。

知其象則索其刑

沫若案:宋本、古本作“刑”,劉本、朱本、趙本作“形”。

刑、形古通用。

明君聖人亦不為一人枉其法

丁士涵云:“明君”二字衍。下文但言“聖人”,即蒙此文言之,不當有“明君”二字。

張佩綸云:“法”當為“治”字之誤也。時、治、利、利為韻。

維遹案:丁、張說是也,尹《注》云“周公不以管蔡之親,休其誅放也”,周公為聖人,非明君,是尹所據本無“明君”二字明矣。

沫若案:張說非也。治不當言枉,且治亦不與利為韻。

是故萬物均既夸眾矣

吳汝綸云:是故句有奪誤。

張佩綸云:“既夸”當作“百姓平”,自上猶有百字之述,姓字女篆似母,展轉成誤,□似夸字。

沫若案:此句結上“天行其所行而萬物被其利,聖人亦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二句。“萬物均”承“天行”句而言,“既夸眾”當承“聖人”句而言。“既夸”當為“既廩”之誤。《禮·中庸》“既廩稱事所以勸百工也”。“既廩”即餼廩,本書《問篇》“問死事之寡,其餼廩何如”。“廩”字草書與“夸”字形近,故致誤。“餼廩眾”則與“百姓被其利”正相應。

物至而(本有名自二字)治之

王引之云:“名自”二字因下文“正名自治”而衍。物至而治之,謂事來而後理之也。尹《注》以“循名責實”解之,則所見本已衍“名自”二字。

陶鴻慶云:“物至而名自治之”本作“物至而名之”,“自治”二字涉下句而誤衍也。下文“正名自治”云云,即承此言。下文又云“上聖之人,口無虛習也,手無虛指也,物至而命之耳”,命亦名也,文義正與此同。王氏云“當作物至而治之”,非是。

正名自治(本有之字)奇名自廢(本作奇身名廢)

王念孫云:此皆以四字為句,“治”下“之”字,涉上文“物至而治之”而衍,“奇身名廢”當作“奇名自廢”,“自”與“身”相似,又因上文兩“身”字而誤為“身”,又誤倒於“名”字之上耳。尹《注》曰“奇謂邪不正也”。“正名自治,奇名自廢”,相對為文,謂名正則物自治耳,不正則物自廢也。《樞言篇》曰“名正則治,名倚則亂”,是其證矣。

沫若案:當作“正名自法”,謂“約定俗成”(《荀子·正名篇》語)也。“法”與“廢”為韻。

名正治(本作法)備則聖人無事

張佩綸云:“法”亦當作“治”,承上“自治”,治、廢、備、事為韻。

沫若案:“法備”不誤,承上“正名自法”言,上“法”字誤耳。廢字與治、備、事不為韻。

隨變斷事也知時以為度

張佩論云:似當作“隨變以斷事”。

沫若案:上句如張說奪一“以”字,下句當奪一“也”字。原文四句相連屬而有韻律“不可常居也,不可廢舍也,隨變以斷事也,知時以為度也”。居、舍、度為韻。事在之部,亦可與魚部字相葉。

兵之出出於人其(本有人字)入入於身

王念孫云:“其人”之“人”,涉上句“人”字而衍,尋尹《注》亦無“人“字。

冢田虎云:“其人”之“人”衍字。

沫若案:原文以三字為句,且有韻,“其人入”當為“其入人”之誤。

兵之勝從於適德之來從於身

洪頤煊云:“適”古“敵”字,言兵之勝則從於敵,德之來則從於身,“敵”與“身”對言之。上文“兵之出出於人,其入入於身”,亦以“人”與“身”對言,二句文義正相承。尹《注》非。

安井衡云:適、敵通。

張佩綸云:《樞言》“故德莫如先,應敵莫如後”,此即其義。適、敵通,元《注》誤。“從適”,《孟子》“量敵而後進,慮勝而後會”。

沫若案:“從於適”者為敵所從也,即好戰則多樹敵。“從於身”者為己所從也,人以德賚我,己亦以德報之。

兵不義不可

張文虎云:“不可”下當有脫字。

尹桐陽云:《呂覽·禁塞》“兵不義,攻伐不可,救守不可”。

強而卑義信其強弱而卑義免於罪

丁士涵云:兩“義”字當作“者”,與上文兩“者”字一例,“信”古“伸”字。

維遹案:丁說非也。義同宜。上文云“兵不義不可”,此“義”即承彼而言。

沫若案:兩“義”字當讀為我,“卑我”言不驕也。“罪”字失韻,當作“罔”。自高自大則失道寡助,故曰“驕之馀卑”。卑己自牧則勞謙終吉,故曰“卑之馀驕”(謂矜榮也),即所謂“滿遭損,謙受益”之意。

殊無取焉則民反其身不免於賊

安井衡云:“殊”絕也。絕無取於道則民反之,終不免於賊殺也。

戴望云:“民”當讀為“泯”,《詩·桑柔傳》曰“泯,滅也”。“反”,“及”字之誤。“泯及其身”者,言滅亡之禍必及其身也。《左氏》昭十八年《傳》“里析曰:吾身泯也”。

顏昌峣云:無道之人則民亦以無道反還其身,且不免加之以殺害。《易·系辭》曰“無交而求則民不與也,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易》曰‘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兇’。”即此義也。

沫若案:安井衡說得之。原文為“道者……小取焉則小得福,大取焉則大得福,盡行之而天下服,殊無取焉則民反,其身不免於賊”。福、福、服、賊為韻,文意易曉。戴失其讀,故曲為之說耳。顏沿戴讀,說亦迂迴。(《勢篇》“小取者小利,大取者大利,盡行之者有天下”,與此文大同。)

左者出者也右者入者也出者而不傷人入者自傷也

古本、劉本、朱本“自”上有“而”字,趙本無“而”字,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入者”下有“而”字。

俞樾云:此本作“出者而不傷人,傷人者自傷也”,今本奪“傷”字,“入”即“人”字之誤。尹《注》曰“出者既主生,則不當傷人,違而傷人,是還自傷也”,《注》中有兩“傷人”字,知正文必有兩“傷人”字,《注》中無“入”字,知正文亦無“入”字矣。

張佩綸云:《詩·裳裳者華》“左之左之,君子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傳》“左,陽道,朝祀之事;右,陰道,喪戎之事”。《逸周書·武順篇》“吉禮,左還順天以利本;武禮,右還順地以利兵”。《老子》“吉事尚左,兇事尚右”。

郭嵩燾云:此不當據《注》以改正文,上文“兵之出,出於人,其入,入於身”,此正相承為文。兵法前左下,後右高,下者在前,高者在後,在前曰出,在後曰入,蓋兵道尚右者也,主將之所司也。無殺敵致果之將則兵將危,出者主傷人者也,而不傷人,正作轉語。尹《注》以“出者主生”為言,恐失之。

沫若案:當作“出者不傷人,入者而自傷也”,上“而”字乃衍文,下“而”字讀同乃。古者操兵,左手執盾,右手執劍戟。故言左出右入,出者不傷人而入者自傷。出謂距,入謂納。“自傷”者謂傷人,人亦傷己,則與自傷無異。有以刃自戕者,其事更顯著。

不日不月而事以從

張佩綸云:《說苑·反質篇》“信鬼神者失謀,信日者失時,何以知其然?夫賢聖周知能不時日而事利,敬法令、貴功勞、不卜筮而身吉,謹仁義、順道理、不禱祠而福”。《淮南·本經訓》“是以不擇時日,不占卦兆,不謀所始,不議所終”。

李哲明云:“以”讀為“已”,“從”下當捝“成”字。觀《注》“事已從而成也”可見。後人以從、兇為韻,刪去之。不知“成”正與下“名”字韻。古東、清同用,與兇字未嘗不協也。

沫若案:李說非。“不日不月而事已從”者,“從”如《洪范》“庶民從”之從,與“不卜不筮而謹知吉兇”相連成義。《韓非子·亡徵篇》“用時日,事鬼神,信卜筮而好祭祀,可亡也”,則不“用時日”、不“信卜筮”,即此“不日不月”,“不卜不筮”矣。“從”字確與“兇”字為韻。言無須假鬼神卜筮,選擇月日,已得人心,故舉事必吉。下文“是謂寬乎形,徒居而致名”,義自相承,而文則轉韻,形與名為韻也。東清無同用之例。

是謂寬乎刑

沫若案:宋本作“刑”,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形”。當以作刑為是,上文所言均關於兵事,故以寬刑承之。

去善之言為善之事

劉績云:“去”乃“云”字誤。言云善言、為善事。

張佩綸云:《莊子·知北游篇》“至言去言,至為去為”,《呂氏春秋·精諭篇》“至言去言,至為去為”,劉改“去”為“云”,非是。

維遹案:“去”疑為“出”字之誤。《心術上篇》云“真人言至也”,又云“不出於口”,因出善言、為善事,非有心出之、有心為之,故下接云“事成而顧反無名”,《易·系辭上》“子曰: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

事成而顧反無名

劉績云:“反無名”即下文“能者無名”也。

王念孫云:郭璞注《穆天子傳》云“顧,還也”,下文曰“孰能棄功與名,而還反無成”。

能者無名(本作口)從事無事

“口”各本均作“名”,宋本作“口”。

何如璋云:“者”字乃“名”之訛,與下句對。謂能名於無名之名而盡有其實,從事於無事之事而不懈其功。

張佩綸云:“者”亦“名”之誤,“能名無名”與“從事無事”對文。

孰能為(本作法)無為(本作法)乎始無始乎終無終乎弱無弱乎

張佩綸云:“法”當作“為”,“灋”與“為”形近,“弱”當作“窮”,《淮南子·道應篇》“無窮無始無為相問答”是其證。“為”“始”韻,“終”“窮”韻。

顏昌峣云:“弱”疑“為”之誤,古“為”字作“□”,與“弱”相似而誤。

維遹案:張說“法”當作“為”是也。“弱”當作“窮”非也。“終”與“窮”義重復,不當“終”“窮”竝舉,故《淮南子》言“窮”而不言“終”,本書言“終”而不言“窮”,疑“弱”字即《莊子·天下篇》述關尹老聃“以濡弱謙下為表”之濡弱,不必據《淮南子》改“弱”為“窮”。

沫若案:“法無法”,張佩綸改作“為無為”,謂“為,始韻”;許據其說而改正文,非是。古音“為”在歌部,“始”在之部,不相協。“法無法”當作“治無治”,“治”與“始”韻也。又“弱無弱”亦不辭,張改為“窮無窮”。“窮”與“終”雖韻,而義則犯復,張說亦失之。顏疑“為”字之誤則失韻。“弱無弱”當作“躬無躬”。“躬”或作“躳”,草書與“弱”字形近,故致訛。“躬無躬”者言事不必躬親也。《呂氏春秋》有《勿躬篇》,暢發其旨。

故曰有中有中孰能得夫中之衷乎

尹《注》上句云“舉事雖得其中,而不為中,乃是有中也”,《注》下句云“得於中之損折中者,其唯忘中乎”。

劉績云:此即前“心之中又有心”意,《注》非。

王念孫云:尹說殊不可解,劉說近之。今案“有中有中”當作“中有有中”,上“有”字讀為“又”。(經傳通以有為又。)“中又有中”者,中之中又有中也。下句云“孰能得夫中之衷乎”是其明證矣。《內業篇》云“心以藏心,心之中又有心焉”,義與此同。“中有”二字誤倒,故尹不得其解而強為之詞。

俞樾云:此本作“不中有中”,故尹《注》曰“舉事雖得其中,而不為中,乃是有中也”,今誤作“有中有中”,義不可通。

戴望云:據《注》當作“不中有中”。

陶鴻慶云:俞說較王氏為碻,而下句之意不甚相屬。今案下句“夫”乃“無”字之誤,元文本云“不中有中,孰能得無中之中乎”,尹《注》云“得於中之損折中者,(此句有誤)其唯忘中”即解正文之“無中”也。下文“孰能己無己乎”,《注》云“能效天地者其唯忘己乎”,此以“忘中”解“無中”猶彼以“忘己”解“無己”,是尹所見本尚不誤。

沫若案:“故曰”當衍。上句云“故曰美哉岪岪”,其義未完。原文當為“故曰美哉岪岪,有中有衷,孰能得夫中之衷乎”。“岪岪”當是“赤岪”之訛,即赤芾也。古人每以赤芾代表朝服祭服,《詩》“三百赤芾”、“朱芾斯皇”,是也。古時祭服朝服必有中衣。《禮記·深衣注》“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采也;有表則謂之中衣”。衷衣則裹褻衣也。金文《師酉□》“赤市朱黃中絅”,“中絅”者謂苘色之中衣。《大克鼎》“錫汝叔(淑)市,參冋□蔥”,“參”假為“襂”(今作衫),“袗回”即“中絅”。“□”假為“衷”。故“參冋□蔥”者即苘色之中衣,蔥色之衷衣也。王者錫其臣下以祭服朝服而兼及中衣與衷衣,可見芾衣與中、衷之必相連屬矣。“美哉赤岪,有中有衷”,殆古諺。引用之者,取中、衷之意云耳。

故曰功成者隳名成者虧

何如璋云:《莊子·山木》“大成之人曰:自伐者無功,功成者墮,名成者虧。孰能去功與名而還與眾人?”本此。

維遹案:《莊子·山木篇》“昔吾問之大成之人曰:自伐者無功,功成者墮,各成者虧”,本書亦引成語,故加“故曰”二字。

故曰孰能棄名與功而還與眾人同

維遹案:此亦見《莊子·山木篇》。

無成貴其有(本作有貴其)成也有成貴其無成也

王念孫云:“有貴其成”當作“貴其有成”,與下文“貴其無成”相對。“無成貴其有成”者,功未成則貴其有成也。“有成貴其無成”者,功成而不有其功,即上文所云“棄功與名,而還反無成”也。尹《注》皆非。

沫若案:王校適得其反。原文之意貴“無成”而不貴“有成”,亦即貴方生而不貴方死。故曰“無成有貴其成也,有成無貴其成也”。下句誤耳。

日極則仄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仄”作“反”,趙本作“仄”,同宋本。

巨之徒滅

丁士涵云:“巨”當為“成”,承上“有成”“無成”言之。

孰能已無已乎效乎天地之紀

安井衡云:諸本“亡己”作“無已”。舊《注》云“能效天地者其唯忘己乎”,據此,下“己”作自己之己,“無”作“亡”,讀為忘也。

王念孫云:“己無己”當作“亡己”,“亡”與“忘”同。(《韓子·難二》“晉文公慕於齊而亡歸”,《趙策》“秦之欲伐韓梁,東闚於周室甚,唯寐亡之”,竝與“忘”同。《荀子·勸學篇》“怠慢忘身,禍災乃作”,《大戴禮》“忘”作“亡”。《呂氏春秋·權勛篇》“是忘荊國之社稷,而不恤吾眾也”,《韓子·十過篇》“忘”作“亡”。《史記·主父傳》“天下忘干戈之事”,《漢書》“忘”作“亡”。)言唯忘己之人,能效天地之紀也。尹《注》云“天地忘形者也。能效天地者,其唯忘己乎”是其證。《莊子·天地篇》云“有治在人,忘乎物,忘乎天,其名為忘己,忘己之人,是之謂入於天”,意與此同也。今本作“己無己”者,俗書“亾”字作“亡”,與“己”相似,下文又有“己”字,故“亾”訛為“己”,兩“己”之間,又衍“無”字,(“無”字涉上文“無成”而衍。)遂致文不成義。

俞樾云:“己無己”猶云“吾喪我”。尹《注》曰“能效天地者,其忘己乎”,此乃說其義如此。王氏念孫謂“己無己”當作“忘己”,非是。

何如璋云:“已無已”者,周而復始,往而復來,故可以法夫天地之紀也。《詩·周頌》“維天之命,於穆不已”,《禮·中庸》“純亦不已”。

張佩綸云:“已無已”即上之“始無始,終無終”,《中庸》所謂“至誠無息”是也。“《詩》云‘維天之命,於穆不已’,蓋曰天之所以為天也;‘於乎不顯,文王之德之純’,蓋曰文王之所以為文也純亦不已”。“已無已”即“不已”之義,讀為人已之已非矣。

沫若案:何說是也。“已無已”即“無成有貴其成”之意,言舉事當求恒進不息,天地萬物均恒在未濟狀態中也。

空然勿兩之

戴望云:元本無“勿”字。

張佩綸云:“勿兩之”元本無“勿”字是。《中庸》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端,用其中于民”即此意。“人言善”,“人言惡”,乃毀譽也。

沫若案:當有“勿”字,宋本、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勿”字。《莊子·天下篇》“決然無主,趣物而不兩”,即此意。“兩”者謂與之對抗,“勿兩”即不與之對抗,聽其自然也。能虛己而聽其自然,則毀譽之辭寂然自明矣。

淑然自清

李哲明云:“淑”疑為“□”字,即“寂”字。讀者多見淑,少見□,因改“淑”耳。□與上“空然”、下“自清”,義皆相成。作“淑”非其義。

無以旁言為事成

何如璋云:言不以旁觀之言為事之有成。

張佩綸云:《廣雅》“旁,大也”,旁言,猶大言。

維遹案:旁言,他人之言也。

沫若案:“旁言”猶放言也,故承之以“察而徵之,無聽其辯”。(“其”字依李哲明校補。)

察而徵之無聽辯

李哲明云:“聽”下當有“其”字。《注》云“無聽其利口之辯”,則原有“其”字可知。

則天以墜矣

維遹案:《御覽·天部》二引“以”作“已”,古字通用,下文“則地以沈矣”同。

夫或維而載之也(本有夫字)

張佩綸云:“也”下“夫”字衍。

沫若案:“夫”字不應衍,語意待商,搖曳生姿,正自有味,且與“或”字相應。

又況於人

維遹案:《御覽·天部》二引“人”下有“乎”字。

林圃案:《御覽·地部》二引作“天或維之,地或載之,莫之維,天已墜矣,況於人乎”。省略數句。

人有治之辟之若夫雷鼓之動也

張佩綸云:當作“人之有治”,以雷喻治。

維遹案:“有”疑當作“自”,上文云“正名自治之”。

沫若案:“人有治之”不誤。上言“天或維之,地或載之”,均出以疑問,蓋不能確知也。而人則確有人治之,猶如雷鼓之鞺鞳乃有人擊之使然。《局禮·地官·鼓人》“以雷鼓鼓神祀”,鄭玄《注》云“雷鼓,八面鼓也”,鄭司農則以為六面(見《大司樂注》)。張佩綸謂“以雷喻治”,大謬。

夫不能自搖者夫或□(本作□)之

宋本、趙本作“□”,古本、劉本、朱本作“搖”。《纂詁》本“夫”字上屬絕句。

戴望云:元本“□”作“□”,中立本下“夫”誤作“人”。(沫若案:中立本并未誤作“人”,朱長春本與花齋本誤。)

王念孫云:“□”當為“㨱”,“㨱”古“搖”字也(見《七法篇》“擔竿”下)。隸書“㨱”字或作“□”(《漢書·司馬相如傳》“消□乎襄羊”。)因訛而為“□”。《淮南·兵略篇》“推其摿摿,擠其揭揭”,“摿”亦“㨱”字之訛。本書《七法篇》“㨱竿而欲定其末”,“㨱”字又訛作“擔”,蓋世人多見“搖”,少見“㨱”,故傳寫多差也。朱本徑改“□”為“搖”,則非其本字矣。

維遹案:王說是也。趙本正作“㨱”,今據正。

沫若案:明刻趙本仍作“□”,與宋楊忱本同,清刻本乃改為“㨱”耳。

夫或者何若然者也

劉績云:“或者”指上“或搖之”之“或”,言天地尚有所以維載者,況人豈無治之者?故問治之者狀。下遂詳無聲無臭之妙,而口耳目手足等本之。《注》非。

沫若案:劉說亦未盡得。此言天之不墜,地之不沈者當有物維之載之,特此物不能實指耳。人則確有治之者,故借以取譬。

酒乎天下滿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灑”,趙本作“灑”。

戴望云:宋本“灑”作“灑”。

丁士涵云:“滿”字衍。上下文皆四字為句。

維遹案:當作“灑滿天下”,“乎”字本在上文“又況於人”人字下,而錯在此句內,遂錯亂其文。尹《注》“風之灑散滿天下也”,是其所據本不誤,下文云“名滿於天下”,《莊子·讓王篇》云“聲滿天地”,“滿天下”與“滿於天下”、“滿天地”,句例相似。

沫若案:“灑乎天下滿”即“酒乎滿於天下“之意,因文乃韻語,故句經錘鏈耳。“酒乎”乃滿之副詞,形容其滿之至也。

集於肌膚知於顏色(本作知於肌夫集于顏色)

王引之云:當作“集於肌膚,知於顏色”,“色”與上文“塞”字為韻。(“知”訓見義,見《心術篇》。)

薄乎其方也韕乎其圓也韕韕乎莫得其門

丁士涵云:“韕”本作“韕”,乃“廓”字之假借,《說文》有“郭”無“廓”。《度地篇》云“城外為之郭”,《釋名·釋官室》“郭,廓也,廓落在城外也”,《廣雅》“郭,空也”,《華嚴經音義》引《通俗文》“廓,寬也”。《釋名·釋弓弩》“牙外曰郭,為牙之規廓也”,即所謂“鞟乎其圜也”。《太玄·玄錯》云“廓無方”,即所謂“鞟鞟乎莫得其門”。

安井衡云:“韕韕”諸本作“鞟鞟”,字書無鞟有韕,引此文云“音未詳”。《樞言》作“沌沌乎博而圜,豚豚乎莫得其門”,蓋沌聲豚聲并與敦近。韕字從享得聲,音當同敦。然則沌、豚、韕三字同聲,聲同則義通,猶《莊子》所謂“渾沌”也。渾沌無七竅,此云“莫得其門”,其義正同,而韕乎之為圜貌,即在其中矣。

張文虎云:《樞言篇》作“沌沌乎博而圜,豚豚乎莫得其門”,疑此文有誤。

張佩綸云:“韕乎”“韕韕乎”各本上從韋,下從革,強為分別。案上當作“鞟”,即“郭”之借字,下當從氵,《淮南·原道訓》“古未有天地之時,惟像惟形,窈窈冥冥,芒芠漠閔,澒濛鴻洞,莫知其門”,《老子》“其政悶悶,其民淳淳”,《淮南·道應訓》引作“純純”,《樞言》“沌沌乎博而圜,豚豚乎莫得其門”,純、沌形近。《淮南·兵略訓》“夫圓者天也,方者地也,天圜而無端,故不可得而觀,地方而無垠,故莫能窺其門”。

沫若案:“薄”當讀如溥,今人言方猶云“方溥溥”,言圓或團,以“都都”或“敦敦”為狀詞。此乃語音之自然趨勢。“圓郭郭”或“團郭郭”所未聞,丁、張之說非是。

當生者生當死者死言有西有東各死其鄉

張佩綸云:死生句當互易,“生”“鄉”為韻,“言”字衍。

尹桐陽云:“各死其鄉”,死,尸也,主也。

沫若案:張說非。“當死者死”死字與上視、指、履、比韻。“鄉”與“東”韻,陽、東協韻,古所常見。死生句即互易,“生”與“鄉”亦不能為韻。

置常立儀能守真(本作貞)乎

張文虎云:“貞”疑當作“真”,與下“人”字韻。

故書其惡者言其薄者

何如璋云:即上“去善之言,為善之事”之旨。

張佩綸云:《齊語》韋昭《注》“惡,麤也”。

尹桐陽云:著書以為世法,近於爭名,故聖人不甚喜。輪扁以書為聖人之糟粕,而王壽焚書而舞,則惡書之尤者。聖人行不言之教,故言為聖人所薄。惡、薄為韻。

上聖之人

王念孫云:“上聖之人”四字,意屬下,不屬上,尹《注》非。

物至而命之耳

劉績示:“耳”,語辭,屬上為句。(沫若案:尹《注》以“命之”為句,“耳”字屬下,故劉云然。又趙用賢本引此《補注》而奪去“案”字,許原抄本以為趙說,非也。戴望未誤,而辭有增益。)

乃至於至者教存可也教亡可也

丁士涵云:下“至”字當作“正”,上文云“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此承“物至而命之”句,故言“至於正”也,名至於正,教亦可存可亡,所謂“聖人無事”也。

張佩綸云:《莊子·在宥》“天下將安其性命之情,之八者存可也,亡可也”。

沫若案:下“至”字當是“妄”字之誤。名之妄者,君子不為茍察,聽其自生自滅,則“奇名自廢”。

故曰濟於舟者和於水矣義於人者祥其鬼(本作神)矣

古本“其”作“於”,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其”。

安井衡云:古本“其”作“於”。

王引之云:“其”當為“於”。正文及《注》“神”字皆當為“鬼”,上文曰“祥於鬼者義於人”,是也,“鬼”與“水”為韻,後人改“於”為“其”,改“鬼”為“神”,則既失其義,而又失其韻矣。鬼神,對文則異,散文則通,故神亦謂之鬼。定元年《左傳》“宋仲幾曰縱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諸乎?士伯怒,謂韓簡子曰薛徵於人,宋徵於鬼,宋罪大矣。且己無辭,而抑我以神,誣我也”。或曰鬼神,或曰鬼,或曰神,其義一也。《論語·先進篇》“季路問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上言鬼神,下但言鬼,言鬼即可以該神也。鬼亦訓神,無須改為神字。

沫若案:古文“鬼”或作“□”,故誤為“神”。

事有適而無適若有適觿解不可解而後解

王引之云:此當作“事有適(句)無適而後適(句)觿有解(句)不可解而後解(句)”。言事之有適也,必無適而後適,觿之有解也,必不可解而後解。下文云“善舉事者,國人莫知其解”正所謂“不可解而後解”也。事之無適而後適,亦猶是也。今本“無適而”誤作“而無適”,“後”誤作“若”,“觿有解”之“有”,又誤入上句內,遂致文不成義。尹《注》及句讀皆非。

丁士涵云:當作“觿可解,不解而後解”,此句原本尚不誤,惟“可”字移在“不”字下耳。《說苑·雜言篇》“百人操觿,不可為固結”,蓋觿可結,故可解,若云“觿有解”,則不詞矣。

安井衡云:“適”音摘,與“謫”同,責也。

俞樾云:王說誠是,然必改參差之文法,以為整齊,轉非古書之舊矣。《小爾雅·廣言》曰“若,乃也”,《管子》書《君臣上篇》“若任之以事”,“若量能而授官”,《下篇》“若稽之以眾風,若任以社稷之任”,諸“若”字并猶“乃”也。此文“若有適”,亦當訓為乃有適。言事有適而無適,乃為有適;觿必解其不可解,而後能解也。如此則從舊讀,義自可通,無庸增改。

張佩綸云:《論語》“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無適若有適”即義之與比也。《詩》“童子佩觿”《傳》“觿所以解結”,《說文》“觿,佩角銳耑,可以解結”。《說苑·雜言》“百人操觿,不可為固結”,《修文篇》“能治煩決亂者,佩觿”,此以觿之能解喻舉事者之獨解,正喻極明,王氏改之,非是。《淮南子·人間訓》“夫兒說之巧於閉結無不解,非能閉結而盡解之也,不解不可解也,至乎!以弗解解之者,可與言及論矣”。

劉師培云:此當作“若觿不可解而後解”,尹《注》所據本已誤。

沫若案:當作“事有無適而有適,若觿解不可解而後解”。謂常人不能得其適當處理者,善舉事者則能得之,猶不可解之結而觿則能解之也。

為善乎毋提提為不善乎將陷於刑

孫星衍云:《毛詩·葛履》“好人提提”,《傳》曰“提提,安諦也”,《淮南·說林訓》“提提者射”,高誘《注》“提提,安也”,《爾雅·釋訓》作“媞媞”,言為善者毋提提而安緩。尹《注》非。

王念孫云:“提提”,顯著之貌,謂有為善之名也,“提”與“□”同,《說文》曰“□(音提)顯也”。為善而有名,則必為人所嫉,為不善則陷於刑。《莊子·養生主篇》曰“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語意正與此同。又《山木篇》曰“子其意者飾知以驚愚,修身以明汙,昭昭乎如揭日月而行,故不免也”,《淮南·說林篇》曰“旳旳者獲,提提者射(高《注》誤解‘提提’二字,辯見《淮南》),故大白若辱,大德若不足”,皆是“為善毋提提”之意。尹《注》非。

俞樾云:“提”當讀為湜,《說文·水部》“湜,水清底見也,從水是聲,《詩》曰湜湜其止”。“為善毋湜湜”者,即《老子》“知其白守其黑”之意。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故以湜湜為戒。湜與提并從是聲,古音相同得相通用。尹《注》曰“提提謂有所揚舉也”,是誤以本字讀之。《淮南子·說林篇》“旳旳者獲,提提者射”,提提與旳旳并言,其義可見。高《注》曰“提提,安也”,亦失之矣。

張佩綸云:王說是也,但“毋提提”下,當脫“於名”二字。“提”與“刑”非韻也。(《弁傳》“提提,群飛貌”。《淮南》所謂“提提者射”,即群飛意。)

愕愕者不以天下為憂剌剌者不以萬物為笑

安井衡云:“剌”當為“刺”,字之誤也,刺音磧,刺刺多言貌。

俞樾云:“箂”字義不可通,當讀為□,《說文·心部》“□,快也”,《廣雅·釋詁》“□,可也”,“不以萬物為□”,正與“不以天下為憂”相對,言萬物不足以快其心也,箂、□并從夾得聲,故假用之耳。

沫若案:“愕愕者不以天下為憂,剌剌者不以萬物為箂,孰能棄剌剌而為愕愕乎?”明示“愕愕者”與“剌剌者”相反。“愕愕”殆假為“落落”。“剌剌”同“烈烈”。“箂”,俞樾讀為愜,甚是。是則磊磊落落者、無為而心忘天下,而烈烈桓桓者、有為而氣吞八荒。尹《注》“愕愕守正者”,有未諦。安井以“剌”為“刺”,尤非。

無益言無損言近可以免

沫若案:“近”殆“逎”字之誤。

知人曰濟

張文虎云:“濟”當為“齊”。齊,速也,即徇通之義。

“齊”與“稽”為韻。

知茍適可為天下周

俞樾云:“周”字無義,疑“君”字之誤,“可為天下君”,猶下文言“可以為天下王也”,“君”古文與“周”相似而誤。

沫若案:“周”當為“帝”,與稽、濟、適為韻。“帝”古作“啻”,如《陳侯因資敦》銘“高祖黃帝”作“啻”,即其證。(《楚辭·天問》“啟棘賓商”,商亦啻之訛。)啻稍蠹蝕,故誤為“周”。

內固之一可為長久

丁士涵云:“一”字衍,言固之於內,可以長久也。尹《注》云“適可以知,內自固之則長久”,亦無“一”字。

張文虎云:“長久”當作“久長”,“長”與下“王”字為韻。

維遹案:丁說未安,“之”猶“於”也,下文云“一以無貳,是謂知道”,足證“一”非衍字。

沫若案:許說亦未安,“內固之一”謂內固之而專一耳。“之”與“論而用之”之“之”,皆指知之適者而言。“長久”殆“人長”之誤而倒,或“久”字乃衍文。上句“為天下帝”,下句“為天下王”,此言“為長久”,殊不倫類。“為人長”或“為長”則相類矣。

可以為天下王

李哲明云:“王”當作“主”,與上“久”字為韻。

沫若案:李說非也。上文“長久”乃誤文,當為“人長”或“長”,“長”與“王”為韻。古音久在之部,與主不葉。

天之視而精四璧而知請

古本、劉本“璧”作“壁”,宋本、朱本、趙本作“璧”。

丁士涵云:“精”者明也。“璧”當作“辟”,辟,開也,通也,《堯典》“辟四門”,《史記》作“辟”。“請”者“情”之借字。

張佩綸云:“視”當為“神”,《莊子·天地篇》“神之又神而能精焉”。“四璧”當作“四辟”,“請”當為“靖”,《莊子·天道篇》“明於天,通於聖,六通四辟,於帝王之德者,其自為也,昧然無不靜者矣”。

沫若案:“天之視”者“天是視”,即定歷朔、察星象之意。尹《注》“故視天能精之也”,不誤。張佩綸改“視”為“神”,義不可通。

能若夫風與波乎唯其所欲適

張佩綸云:“波”當作“澤”,“澤”“適”為韻,波“唯所欲適”無義,《易·說卦傳》“兌為雨澤”,風與澤唯所欲適,即《形勢篇》“風雨無鄉也”,《白心篇》本以八卦立說,改“波”為“澤”而義全矣。

沫若案:“《白心篇》本以八卦立說”,純是臆說。“澤”與“適”亦不韻。此不當改字。蓋言人能如風波之無心,則能隨心所欲,聽其自然。茍一涉及人事,則與自然逈異。同一易位也,子代父則為義,臣代君則為篡。既篡矣,而又有可歌者如周武王在焉。是人事之不可端倪,有如此者。故總結以“故曰孰能去辯與巧,而還與眾人同道”。此乃道家思想,與《易》理何涉?

篡何能歌武王是也

張佩綸云:《莊子·秋水篇》“差其時,逆其俗者謂之篡夫;當其時,順其俗者謂之義之徒”。《尚書大傳·大誓篇》“武王伐紂,至于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歡樂歌舞以待旦”。又云“惟丙午,王還師,前師乃鼓䵾躁,師乃慆,前歌後舞”。

維遹案:《尚書大傳·大誓篇》“武王伐紂,至于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歡樂歌舞以待旦”。又云“惟丙午王還師,前師乃鼓䵾躁,師乃慆,前歌後舞”,可印證此文。

臥名利者寫生危

馬瑞辰云:“寫”當訓憂,謂寢息於名利必多危險,故憂生危。尹《注》非。(此說引見郝氏《爾雅義疏》。)

李哲明云:“臥”疑為“取”,“寫”疑為“寓”,皆形近而訛。言務取名利者即寄其生於危險之域者也。《注》說牽合。又“生”當為“身”,《注》云“除身之危”可證。作“生”者涉下“生有為阻”而訛。

沫若案:上文言“思索精者明益衰,德行修者王道狹”,“思索”與“德行”各為一詞,則“臥名”二字亦當連文為一詞。準此,則“臥名”蓋“頤舌”二字之誤也。“頤舌利”者即利口之意。“寫”者置也,處也。口可興戎,頤舌利者乃置其性命於危地也。此即上文“去善之言,為善之事”之意。

名進而身退天之道也

張佩綸云:《老子》“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維遹案:“進”當作“遂”,遂,成也。《老子》曰“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是其證。今本作“進”,或後人以為身退與名進相對而妄改之。尹《注》“未有能名身俱進者”,是其所據本已誤。

滿盛之國不可以仕(本有任字)

洪頤煊云:依《注》當作“任仕”,與下句合韻。

王念孫云:“任”即“仕”字之誤,今作“仕任”者,一本作“仕”,一本作“任”,而後人誤合之也。尹《注》云“不可任其仕”,則所見本已衍“任”字矣。

安井衡云:“仕任”當為“任仕”,此韻語。仕字與殆、已、子相韻。舊《注》云“不可任其仕”,亦似作任仕。

姚永概云:如尹《注》則“任”字在“仕”字上。仕,事也。任事與嫁子對文。

沫若案:依尹《注》,可知尹所據本作“任仕”。然“任仕”亦有誤,當作“往仕”。

驕倨傲暴之人不可與友(本作交)

王念孫云:“交”當為“友”,亦字之誤也。(隸書交字或作友,與友相似。)仕、子、友為韻。(“友”古讀若“以”,說見《唐韻正》。)

民之所以知者寡

沫若案:當於“所以”斷句,言道乃民之所用,但知之者寡。此即“百姓日用而不知”之意。

而莫之(本有與字)能服也

安井衡云:古本無“與”字。

沫若案:宋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與”字,唯古本獨無,此殊可貴。

周視(本作君親)六合以考內身

俞樾云:此“君”字乃“周”字之誤,與上文可互證。尹《注》曰“遍六合之種,一一考之於身”蓋以“遍”釋“周”,是其所據本未誤也。惟“親”字無義,尹亦無《注》,或“視”字之誤。“周視六合”,其義甚明,故尹《注》不及耳。

沫若案:尹《注》當為“遍六合之種種,考之於身”。“一一”二字乃“種”字重文符之訛。“遍”下當有奪字。

無遷無衍

丁士涵云:“衍”與“延”同,《文選·西京賦》“遷延,邪睨”,薛綜《注》“遷延,退旋也”。

俞樾云:尹《注》曰“無遷移,無寬衍”,兩意不倫,恐非也。“衍”當讀為“延”,《周官·大祝》“二曰衍祭”,鄭《注》曰“衍字當為延”。又《男巫》“掌望祀望衍授號”,《注》曰“衍讀為延”。《詩·椒聊篇》“蕃衍盈升”,《一切經音義》十九引作“蕃延盈升”。是衍、延古通用也。遷、延乃疊韻字,古有此語。襄十四年《左傳》“晉人謂之遷延之役”,是也。“無遷無延”猶曰無遷延耳,不當分為二義。

必一其端而固其所守

沫若案:宋本無“一”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當據補。

大明之明非愛人不予也

沫若案:當以“非愛”為句。“愛”假為“□”,隱也。“予”假為“豫”,豫者好也。

吾以故知古從之同也

丁士涵云:當作“古之從同”,今本誤倒,尹《注》云“知古之從者,以其同也”,可證。

姚永概說同。

李哲明云:“吾”字涉上而衍。(馀同丁說。)

沫若案:“古”是“同”之壞字。文當為“吾察反相距,吾以故知同從之同也”。意謂既明“反則相距”,則知“同則相從”,其理一也。“吾”字不當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