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用賢云:此篇文法累變而不窮,真天下之奇也。
沫若案:以文章言,此篇可與《楚辭·天問》並美,確是奇文。
爵授有德則大臣興義
張佩綸云:“大”字衍。
祿予有功則士輕死節
丁士涵云:“節”者士所最重,不可言輕“節”字衍。士輕死。謂不惜死也。
張佩綸云:“士輕死節”,一本作“士輕死”,一本作“士死節”,校者誤合之,復於“臣”上加“大”字以配之。紀、義、死韻,節亦與紀、義韻。
孫蜀丞云:此文疑當作“則節士輕死”,“節”字誤入於下耳。
維遹案:此文當作“則徑士死節”與上“則大臣興義”文同一例。因“徑”調為“輕”,校者乃移置于“士”字下,而義不可通矣。
沫若案:“士輕死節”者謂視死節之事為輕而易舉也。“節”者軍師之節制,故“死節”亦謂之“死制”。《重令篇》云“爵人不論能,祿人不論功,則士無為行制死節”,又云“陳士不死制,卒士不輕敵,而求兵之必勝,不可得也”。《法法篇》云“民不勸勉,不行制,不死節,則戰不勝而守不固”。《荀子·王霸篇》“士大夫莫不敬節死制”。《禮記·曲禮》“大夫死眾,士死制”。諸書大抵均以“節”“制”對文,而或云“死制”,或云“死節”,均謂死於戰陣也。“輕”之,則是視死如歸矣。
上帥士以人之所戴
陳奐云:“上”字疑涉下文兩“上”字衍。“帥”當為“率”。據尹《注》“上帥其士所為者,皆人之所戴”則正文“以”下脫“為”字,未能臆定也。
維遹案:陳說是也。惟“以”字下不必增“為”字,“以”猶為也。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戴”均作“載”,古通用。“上”字不當衍。“上帥士以人之所戴”者即在上者以人之所戴者帥士,文法略有變易耳。下文“處士修行足以教人,可使帥眾蒞臨姓”與此文意相近,特彼言以士帥眾,此言以賢帥士耳。
則上下和
張佩綸云:“上下和”當作“上下和同”,“同”與“功”“訟”“宗”為韻。
維遹案:張說是也。《五輔篇》“上下和同而有禮義”,人之所戴者即因其有禮義也。兩文義正相應。
授事以能則人上功
維遹案:“上”與“尚”同,《詩·陟岵篇》“尚慎旃哉”,漢《石經》“尚”作“上”,《史記·仲尼弟子列傳》“公西箴,字子上”,《索隱》引《家語》作“子尚”,是其例也。
審刑當罪則人不易訟
豬飼彥博云:“易”,輕易。
陳奐云:“易”讀為偒,偒,輕也。
陶鴻慶云:尹《注》云“所刑皆當其罪,故人不交相訟”,此未達“易”字之義。“易”讀為“難易”之“易”,刑當其罪,則人不輕訟而訟自稀也。
毋遺老忘親則大臣不怨
張文虎云:此則《論語》所謂“不弛其親,不使大臣怨乎不以”也,尹《注》不明析。
舉知人急則眾不亂
俞樾云:尹解“舉知人急”為“舉困難之事以示人”,則亦不然。《牧民篇》“地辟舉則民留處”,尹彼《注》曰“舉,盡也”,此“舉”字義與彼同。“舉知人急”者,盡知人急難之事也。
張佩綸云:“舉知人急”當作“舉人知急”。《孟子》曰“知者無不知也,當務之為急;仁者無不愛也,急親賢之為務。堯舜之知而不徧物,急先務也;堯舜之仁而不徧愛人,急親賢也”。
陶鴻慶云:俞氏正尹《注》之誤云“舉,盡也,盡知人急難之事也”。然急難之事豈當知之而己乎?說亦未安。《霸言篇》云“夫先王之所以王者,資鄰國之舉不當也”。彼《注》解為“舉事”,正此“舉”字之義。舉事知人所急,則事有條理而眾不亂,所謂“務民之義”也。下文云“人知終始”即其旨也。
行此道也
王念孫云:此總承上文以起下文也。尹連上文“則眾不亂”作一句讀,大謬。
問少壯(本作仕)而未勝甲兵者幾何人
宋本作“仕”。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作“壯”。
戴望云:宋本“壯”作“仕”,誤。
維遹案:戴說是也“勝”猶任也。
問國之有大功(本作功大)者何官之吏也
張佩綸云:“功大”當作“大功”。
維遹案:“功大”當作“大功”,今本誤倒。上文云“事先大功”,是其證。又官,官府也。《禮記·玉藻篇》“凡君召,在官不俟履”,鄭《注》“官,謂朝廷治事處也”,是其義。
沫若案:“功大”不必乙倒。上文“事先大功”,彼“功”猶事也,此“功”則謂勞績,於義有別。“官”謂大行、大司田、大司馬、大司理、大諫等五官,亦不當解為官府。
問州之大夫(本有也字)何里之士也
孫星衍云:上“也”字衍。
今吏亦何以明之矣
陶鴻慶云:尹《注》云“問吏所明,欲知其優賞厚薄”,此說非也。“今吏”二字為句。吏者,治事之通稱,即指州之大夫而言。“明”,讀如“明試以功”之明,此與上文之問為一事。試連上文讀之云“問州之大夫也何里之士也?今吏(句)亦何以明之矣”,言其昔為士而今得為吏者,以何材能而登進也。蓋既詢其里居,又必知其行誼,若今之籍貫與履歷矣。下文云“馀子仕而有田邑,今入者幾何人”,文例與此同。
問刑論有常以行不可改也
吳汝綸云:以、已同字。
張佩綸云:“以行”之“以”,衍。
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
丁士涵云:“事之久留”,乃有司之罪,不必問其“何若”,當問其所以久留之故。“若”當為“居”字之誤。《禮記·檀弓注》“何居,怪之之詞,猶言何故也”。
官都(本有其字)有常斷今其(本無其字)事之稽也何待
劉師培云:“其”字衍。“官都”即都官也。《度地篇》云“州十為都”,《乘馬篇》曰“四鄉命之曰都”。又《山國軌篇》云“百都百縣”,《山至數篇》云“去其都秩與其縣秩”,均都縣並文。《揆度篇》云“為官都重門擊柝不能去(《路史·後紀》十一引作‘者’),亦隨之以法”,官都與重門擊柝並文,則官都確為鄉官賤職。尹《注》以“總攝諸司”為官都,俞氏《平議》襲其說,以《淮南·天文訓》“中央曰都”相證。不知彼文之都乃司徒之職,徒、都古通,與此迥別。本篇下文云“問執官都者其位事幾何年矣”,使官都為五官之總,則職與相同。奚有昧其蒞事之年而轉待詢問者哉?
維遹案:劉說是也。“都”下“其”字,本在“今”字下,字錯亂耳,“官都有常斷”與上文“五官有度制”,“今其事之稽也何待”與上文“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句例竝同,是其證。尹《注》云“今乃稽其事而不行”,其所據本不誤。
沫若案:此“官都”與“五官”同列,當為中央之官都。《揆度篇》“為官都重門擊柝”乃為官都之重門擊柝,並非“官都與重門擊柝竝文”。唯官都有大小之別,在中央者“總攝諸司”,等於冢宰,尹、俞未誤。在地方及其他官職亦有都,《度地篇》水官有都,即其證。此如今之“主席”,一國之行政首長稱“主席”,一黨派、一團體之首長亦可稱為“主席”。下文“問執官都者其位事幾何年矣”,即問地方官及其他官職之都耳。“其”字不當增損。
問獨夫寡婦孤窮(本作寡)疾病者幾何人也
古本、劉本、朱本無“病”字。
張佩綸云:“孤寡”之“寡”復上,或窮字貧字之誤。
金廷桂云:既云“獨夫寡婦”,不應復言“孤寡”,“寡”當為“苦”,以聲近而誤。
維遹案:“孤”下“寡”字意復,當作“窮”,涉上文而誤。《入國篇》九惠之教,三曰恤孤,四曰養疾,五曰合獨,六曰問疾,七曰通窮,與此正合,是其證。
問鄉之良家其所收(本作牧)養者幾何人矣
豬飼彥博云:“牧”當作“收”。
張佩論云:《易》鄭《注》“牧”養也。尹《注》作“收養”非。《入國》所謂“鄉黨知識故人,養一孤,養二孤,養三孤者”是。
李哲明云:“牧養”當為“收養”,形近而訛。宋本亦誤。惟《注》文正作收養。張氏從“牧養”,以此《注》為誤文。今本並《注》亦誤“牧”矣。
問宗子之牧(本作收)昆弟者以貧從昆弟者幾何家
宋本作“牧”,趙本同。古本、劉本、朱本作“收”。
陳奐云:宋本“收”作“牧”,非。《禮記》曰“敬宗故收族”。
張佩綸云:“從”去聲,當作“問宗子之收昆弟從昆弟者,幾何家”,“者以貧”三字衍。
李哲明云:以《注》云“求養”推之,“收”字當作“牧”,亦形近而訛。宋本正作“牧”。
維遹案:李說是也。“昆弟”與“從昆弟”竝舉,“以”猶與也。尹《注》釋“從”如字,非。
沫若案:當以陳說為是,“牧”乃“收”之誤。“宗子收昆弟者”為一事,宗子之“以貧從昆弟者”又為一事。“從”謂寄食也。
餘子仕而有田邑今入者幾何人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餘子仕而有田者今入幾何人”。
豬飼彥博云:父在,餘子仕而有田邑。既而父歿,襲其祿,故今收入其田邑於官也。
陶鴻慶云:尹《注》云“謂收入其稅者”,夫田邑有稅不獨“餘子”為然,尹說非也。此當謂“馀子”在官以罪被黜而沒收其田邑者。
沫若案:“入”即“學古入官”之入。
父母存不養出離者幾何人
俞樾云:“離”讀為儷。《禮記·月令篇》“宿離不貸”,鄭《注》曰“離,讀如儷偶之儷”,是也。不養而出離,謂出而儷偶於他族,若後世贅壻矣。
何如璋云:《漢書·賈誼傳》“秦人家富人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出,出分也。離,出贅也。
士之有田而不使者幾何人吏惡何事
丁士涵云:尹《注》曰“不使,謂不用其吏”,疑本作“不吏”,謂不治吏事也。士有田,則已身為官吏,故問其不治吏事者幾何人,并問其所治者何事也。“惡”即何也,疑一本作“惡”,一本作“何”,寫者誤并入之。“使何事”與下文“身何事”句法一例。
張佩綸云:“吏惡何事”之“吏”即上“使”之復,“惡”當作“志”,“有田而不使”,即《乘馬篇》“士聞見博學意察而不為君臣者”,所謂“不可使”也。有田而不使者,有隱士亦恐有華士,故必問其所志為何事。《易》“不事王侯,高尚其志”,《孟子》“王子墊問曰士何事?孟子曰尚志”。
陶鴻慶云:尹《注》云“不使,謂不用。其吏不惡此等,當惡何事”,非也。此言士食公田之祿而不可任使,當問以何事見惡則處分之也。襄二十二年《左傳》“穆叔謂御叔不可使也。而敖使人,國之蠹也,今倍其賦”,正此類。
姚永概云:“不使”之“使”乃“吏”之誤。先問士有田而不為吏者幾人?次問其為吏何事?此必一本作“吏惡事”,一本作“吏何事”,校者注一字放旁,後人誤合之耳。“惡”猶何也,不訓好惡之惡。以下句“士之有田而不耕者身何事”證之,知上不應重“惡何”,且以作“何”為正。
沫若案:“不使”謂不仕也。“吏惡何事”當為“吏惡可使”,謂為吏者何可使之不仕也。何、可,事、使,古字通用。
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幾何人身何事
維遹案:“身”下疑奪“為”字。“身為何事”與上“吏惡何事”文同一例。尹《注》“既不耕,此人身為何事”,是尹所見本有“為”字明矣。
君臣有位而未有田者幾何人
豬飼彥博云:“君”當作“群”。
王引之云:“君”當讀為群,說見《大匡篇》。
外人之來徙(本作從)而未有田宅者幾何家
王引之云:外人,他國之人也。“從”當為“徙”字,形相似而誤。(隸書徙字作□,從字作□,二形相似。)他國之人,來徙於齊,不可無田宅以安之也。《王制》曰“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此“來徙”二字之證。
安井衡云:“從”當為“徙”,字之誤也。
貧士之受責於大夫者幾何人
古本、劉本、朱本、“責”作“貴”。
朱長春云:“責”古“債”字。
陳奐云:“責”古“債”字。上文曰“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上言貧人之債食,此言貧士之受債於大夫也。《山權數篇》“某月某日茍從責者”,《注》“責讀曰債”。
陶鴻慶云:“責”與“債”同。上文云“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彼言受貸於私室,此則受貸於公家也。《周官·泉府》有從官賒貸之法,漢王莽又放行之。
官賤行書身士以家臣自代者幾何人
俞樾云:尹《注》曰“其人居官乃賤,自行文書,身任士職,輒以家臣自代,亦須知其數也”,然身任士職以家臣自代,疑無是理。即有之,亦私事無從核其數也。“士”蓋“出”字之訛,言身出而以家臣自代也。隸書“出”字或似“士”,如“□”,之為“賣”,“敷”之為“敖”皆是。故古書“士”“出”二字往往相亂。王氏引之《經義述聞》詳言之。
李哲明說與俞同。
吳汝綸云:“書”疑當為“賈”。
張佩綸云:《說文》“書,著也”。官賤而行可書。或“書”乃“貴”之誤。“身”當作“貧”。
姚永概云:尹《注》非也。此言官雖賤而其行可書,如《小匡》“期而書伐以告”之“書”也。
維遹案:俞說未諦,“士”與“事”通。《說文》“士,事也”,《毛公鼎》“卿事寮”,卿事即卿士,且本書“事”字,多以“士”為之。身士,猶親身之事也。“身士”當屬上讀,言官賤行書及身事,以家臣自代者幾何人。
沫若案:既有“家臣”,則官當不賤。“官”當讀為館,“官賤”謂收養賤者。“書”當為“賈”,吳說可從。收養賤者使為己行賈,《詩》所謂“如賈三倍,君子是識”也。
官承吏之無田餼而徒理事者幾何人
張佩綸云:“承吏”當作“丞史”。《史記·汲黯傳》“擇丞史而任之”,《周禮·小行人》“為承而擯”鄭《注》“承,猶丞也”,《儀禮·聘禮》“大夫為承擯”,《周書·大匡》“小官承長”,《呂覽·介立》“為之丞輔”,《注》“丞,佐也”。史,掌書者,丞史謂官之屬。
羣臣有位事官大夫者幾何人
吳汝綸云:“位”讀曰蒞。
江瀚云:“位”當作“蒞”,《周禮·肆師》“凡師甸用牲于社宗則為位”,《注》曰“故書位為蒞”。
于省吾云:金文“位”均作“立”。是“有位事”即“有立事”。金文“立事”習見,皆齊器。
維遹案:“官大夫”之名亦見《呂氏春秋·當賞篇》。
鄉子弟力田為人率者幾何人國子弟之無上事衣食不節率子弟不田弋獵者幾何人
古本、劉本、朱本“不節”作“無節”。宋本、趙本作“不節”。
俞樾云:尹《注》曰“既無上事,乃率子弟不田農,但弋獵”,此釋“率”字未得其義。《小匡篇》曰“十邑為率,十率為鄉”,然則“率子弟”者,率之子弟也。下文曰“男女不整齊,亂鄉子弟者有乎?”“鄉子弟”、“率子弟”,蓋當時有此名。尹氏不達,以謂由“國子弟”率之使然,非其義矣。“國子弟”與“率子弟”,文正相對。
張文虎云:兩“率”字義同。上謂率眾為力田者,下謂率眾不耕而弋獵者,尹《注》不誤。或援《小匡篇》“十邑為率”之文以解“率”字,殆非也。
男女有巧技能利備用者幾何人
李哲明云:“技能”與“備用”對文。下云“備用必足”即其證。《荀子·王制篇》“便備用”即此之“利備用也”。
于省吾云:備、服古字通,“利備用”即“利服用”。
沫若案:尹《注》以“巧技”斷句,不誤。《制分篇》“巧技勇力不為愛重祿”,其比也。
冗國所開口而食者幾何人
丁士涵云:“冗”當作“問”,艸書“問”字作“□”,與“冗”形近而誤。
俞樾云:“冗”乃“問”字之誤,與上下文一律。尹《注》不釋“冗”字,則所見本未誤也。
張佩綸云:當作“國所開口而冗食者幾何人”,《周禮·稾人》“掌共外內朝冗食者之食”,鄭《注》“冗食,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直上者”。
顏昌峣云:尹云“言其不農作,直開口仰食”,尹不釋“冗”字,則尹所據本不誤也。
問一民有幾年之食也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幾年”均作“幾人”,於義較長,即《揆度篇》所謂“上農挾五,中農挾四,下農挾三”之謂也。
牽家馬軛家車者幾何乘
尹知章云:“牽家馬”言直有馬,“軛家車”言直有車,相配以成乘。
姚永概云:《注》意甚精而未足。此言家私畜之車,家私畜之馬。欲知其數者,備兵事有緩急,可相配取用之。
城粟軍糧其可以行幾何年也
張佩綸云:“行”,《周禮·司爟》鄭《注》“用也”。
大夫疏器甲兵兵車旌旗鼓鐃帷幕帥車之載幾何乘
尹知章云:“疏”謂飾畫也。
吳汝綸云:“帥車”疑當作“師車”,即兵車。
張佩綸云:《儀禮·有司徹》“疏七”,鄭《注》“七柄有刻飾者”,此舊《注》所本。《文選·東京賦注》引蔡邕《月令章句》“疏,鏤也”,疏器即飾器。《周禮·掌固》鄭《注》“飾器,甲兵之屬”。“帥車之載”,言以車載各器共幾乘也。
姚永概云:《漢書》“數疏克過失”,《注》“疏謂條錄之”。此兩“疏”字應作“條錄”解。尹訓為“飾畫”,非。
顏昌峣云:《廣雅·釋詁》“疏,識也”。《說文·言部》“記,疏也”。《漢書·賈誼傳》“難徧以疏舉”,顏《注》“言不可盡條記也”。《原涉傳》“削牘為疏,具記衣被棺木”。此言大夫疏記器具之數,即下文所舉甲兵諸物是也。“載”謂車之任載者也。
沫若案:“疏”字應作條錄或條記解,以姚、顏說為是。
疏器之藏(本作疏藏器)
張佩綸云:“疏藏器”當作“藏疏器”,言藏甲兵之屬也。
顏昌峣云:“疏藏器”疏記所藏之器具也。
維遹案:當作“疏器之藏”與下“弓弩之張衣”各句一例,因脫“之”字,而誤倒其文。尹《注》“疏畫而可藏者”,是其所據本不誤。上文亦云“大夫疏器”。
沫若案:原文不誤。上言“疏器”指兵器言,此言“疏藏器”指兵器之衣被言。
弓弩之張衣
張佩綸云:“張”當作“韔”,《詩·小戎》“交韔二弓”,《傳》“韔,弓室也”。《說文》“韔,弓衣也”。《鄭風·大叔于田》作“鬯”,《小戎釋文》作“暢”,《檀弓釋文》作“鬯”,並字異音同。
姚永概云:“張”當為“韔”,“弓弩之韔衣”為一句。
沫若案:當以“弓弩之張”為句,“張”讀為韔,張說得之。
夾鋏鉤弦之造戈戟之緊
丁士涵云:“緊”當作“緊”,戟衣也。
安井衡云:造、簉通。
張佩綸云:“衣夾鋏”,《莊子·說劍篇》“鋏”正作“夾”,“鋏”當作“錟”,《方言》九“錟謂之鈹”,故《注》云“錟,兩刃鈹也”。(《文選注》“鈹,兩刃小刀也”。)“衣夾錟”當作“夾錟之衣”。《少儀》“加夫橈與劍焉”,鄭《注》“夫橈,劍衣也”。《注》當作“夾鈹,兩刃鈹也,衣謂其衣也”。《韻府》本引作“夾鋏之衣”,獨不誤。
姚永概云:改“緊”為“緊”,是也。“夾鋏鉤弦之造”為一句,疑“夾”即“鋏”字,而下“鋏”字當為“鈹”。《莊子·說劍》“韓魏為夾”,即以“夾”為“鋏”。《楚辭注》“長鋏,劍名也”。尹《注》“鋏,兩刃鈹也”,鈹有兩刃,鋏無兩刃鈹之說。或尹本原作鈹也。鋏鈹鉤弦當為四物。“造”即“灶”字,《周禮·大祝注》“讀灶為造”,是造亦可讀灶。《廣雅·釋室》“寤謂之灶”。蓋弓矢藏於韔衣之中,夾鈹鉤弦藏於灶室之中,戈戟藏於緊之中,所謂藏器也。
章炳麟云:尹《注》“緊,謂其堅強者”,此說是也。“緊”即“堅”之假借字,兩句文義當一例。“造”借為“佽”,《論語》“造次於是”,邢《疏》“造次”猶言“草次”。鄭某云“倉卒也”,是造次與倉卒同為雙聲。《左傳》“僖子使助薳氏之簉”,《解》“簉,副倅也”,是亦借簉為次,故知“造”得以雙聲借為“佽”字。“鉤弦之佽”者,《詩·車攻》“決拾既佽”。決,鉤弦也。(尹《注》不引此傳證鉤弦之是決,而但云“鉤弦所以挽弦”,疏矣。)佽,利也。是鉤弦取其利,猶戈戟取其堅也。下文云“其厲何若”,《注》謂“淬厲”。此固兼弓弩鋏鉤弦戈戟言之,而當佽當堅者,其與淬厲事尤相近。或疑“決”無所用其“淬厲”,然弓弩亦不必“淬厲”者,此“淬厲”猶言攻致耳。
沫若案:張佩綸說近是,而說有未圓。“衣夾鋏”當為“夾錟之衣”。今本“夾鋏”二字當是《注》語,羼入正文。原《注》當為“夾,鋏。錟,兩刃鈹也。衣,謂其衣也”。所注正以夾、錟、衣為序,可證尹所見本為“夾錟之衣”。《韻府》本作“夾鋏之衣”者,“鋏”乃“鋏”之誤。《注》文“夾鋏”誤入正文,正文“夾鋏之”三字反被刪去,馀《注》亦被竄改也。“弓弩之韔、夾錟之衣、鉤弦之造(灶)、戈戟之緊”,文成一律。韔也、衣也、造也、緊也,均所謂“藏器”也。
其宜修而不修者何故(本作故何)視而造修之官
尹讀“視”字屬上。
丁士涵云:“故何”當作“何故”,“視”字屬下讀。
何如璋云:“視而造修之官”,“官”即制器之場。
張佩綸云:《釋名》“視,是也,察其是非也”,《晉語》韋《注》“視猶相察也”,“視而造修之官”謂察而造修之官也。
于省吾云:丁說非。“故何視”言其破損何所比視也。
維遹案:丁說是也。《晉語》韋《注》“視,相察也”,“而”猶其也。言察其造修之官也。
沫若案:“故何視”不誤,以于說為是。“造修之官”,官讀為館,何謂“制器之場”,是也。
出器處器之具宜起而未起者何待
張佩綸云:《廣韻》“起,作也”。
姚永概云:“出器”謂行者所用,“處器”謂居者所用。“具”謂收藏之所。《禮運疏》“起猶作也”。下文“器物不失其具,淫雨而各有處藏”,可證。
鄉師車輜
安井衡云:“師”當作“帥”,管子治齊,“五鄉為帥”。
張佩綸云:“鄉帥”各本作“鄉師”,“帥”與“率”同。《小匡篇》“十邑為率”。
吳汝綸說與張同。
羣材乃植而造器定冬完(本作皃)備用必足
宋本作“皃”。古本“皃”作“完”,“用”下無“必”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亦作“完”,有“必”字。
吳汝綸云:“冬”疑誤字。(“皃”作“完”。)
張佩綸云:“而造器”上脫一字,疑是“具”字,與“植”相似而誤合矣,上兩“具”字可證。“定冬”當作“正冬”,《書》“以正仲冬”。“皃良”當從各本作“完良”,《詩·燕燕序》、《谷梁》隱三年《經》“完”均作“皃”,是其證。
沫若案:文乃韻語,“植”與上文“時”為韻。“而造器”下疑奪一“藏”字,言修造兵器與其藏器也。“藏”與下文良、兵、行、常為韻。
人有餘兵詭陳之行以慎國常
張佩綸云:“詭陳之行”當作“試之行陳”,言器當試之行陳,宜慎國之典常也。
章炳麟云:《說文》“詭,責也”,《趙充國傳》之“自詭滅賊”,《薦禰衡表》之“詭系單于”,義皆訓責。此言人有餘兵則責其陳之于行伍,不得私匿,“所以慎國常”也。陳之行伍,謂簡閱時,故下遂言“簡稽馬牛”。
沫若案:章訓“詭”為“責”,是也。唯“人有馀兵”當與“借用必足”相速屬,言工尹造器,必須足以借用,使人人所可使用之兵甲有馀也。
時簡稽帥馬牛之肥膌其老而死者皆舉之
陳奐云:“帥”當為“師”字之誤。“師”下疑脫“田”字。《周官·冢宰》“聽師田以簡稽”。
張佩綸云:《周禮·校人注》“鄭司農云‘養馬為圉,故《春秋傳》曰:馬有圉,牛有牧’。玄謂帥,趣馬:馭夫、仆夫,帥之名也”。此“帥馬牛”指圉牧,不必改為“師”、為“師田”也。
陶鴻慶云:尹《注》以“時簡稽帥”為句,而解之云“軍之統帥當時簡選稽考之,以知其能否而有黜陟”。以軍帥與馬牛並舉,甚為不倫。“帥”疑“師”字之誤,連下文讀之。師馬牛所以備行師之用,猶《周禮》言“戎馬”、《漢書》“軍馬”矣。
維遹案:陶讀甚是。改帥為師則非。帥亦“五鄉一帥”之帥,亦同率,《小匡篇》“十邑為率”。“帥”上疑奪鄉字,上文“鄉帥車輜造修之具”,鄉帥並舉,是其證。舉,舉書其數也。《呂氏春秋·季春篇》“犧牲駒犢,舉書其數”。
淫雨而各有處藏
李哲明云:依《注》文“故當有藏處”,似正文“處藏”本為“藏處”,誤倒耳。處、具與上伍字韻葉。
問兵官之吏國之豪士其急難足以先後者幾何人
安井衡云:“先後”猶輔佐也。
維遹案:“兵官之吏”疑當作“兵之官吏”,方與下“國之豪士”一例。尹《注》“官吏國豪有急難,可令之先後者,當知其數”,是尹所據本亦以“官吏”連文。
夫兵事者危物也不時而勝不義而得未為福也失謀而敗國之危也慎謀乃保國
張佩綸云:此數語與上雖同為兵事,而意不相承,以“失謀而敗”句證之,當為《謀失篇》殘簡,偽房以意廁此。
沫若案:此殆《兵法篇》奪文,當接彼篇“大度之書曰”下。
問執官都者其位事幾何年矣
丁士涵云:“位”當作“蒞”。《周禮·肆師注》“故書位為蒞”,是其例也。
所筑城郭修墻閉絕通道阨闕深防溝以益人之地守者何所也
陳奐云:“墻閉”不屬,疑“墻”下脫一“垣”字。“闕”上脫“門”字,誤移于“墻”之下,而又改作“閉”也。“防溝”當作“溝防”。筑城郭,修墻垣,絕通道,阨門闕,深溝防,皆三字句。《月令》“完堤防,謹壅塞,修宮室,環垣墻,補城郭”,又“筑城郭,建都邑,穿竇窖,修囷倉”,文義略同。《四時篇》“修墻垣,周門閭”,《輕重甲篇》“立臺榭,筑墻垣”,文句相同。
吳汝綸云:“闕”當為“關”。
張佩綸云:“阨”當為“陒”,字之誤也。“修險墻”為句,“閉絕通道”為句,“闕深溝防”為句,原《注》非。《吳語》“闕為石郭陂漢”,《注》“闕,穿也”。《左傳》隱元年“闕地及泉”。
吳闿生云:“闕”疑為“掘”字,“阸”下當有脫字。
沫若案:“閉”乃“闬”字之誤,《文選》張衡《西京賦》“闬庭詭異”,《注》引《蒼頡篇》“闬,垣也”。“闕”上當奪一字,陳以為“門”,近是。
制地
安井衡云:“制地”以下古本無。
何如璋云:“制地”二字是此文標目,與上段各問不相連屬,當別出自為一篇。
張佩綸云:此別為一篇,誤入《問篇》。
沫若案:自“制地”以下一段,余所藏十行無注本無之,足證確與安井衡所見昌平學古本為同板。劉本、朱本均有。
君曰理國之地道德為首
安井衡云:“君”謂古之明君,一說“君”下當脫“子”字。
沫若案:當以“制地君”連文,蓋古書名也。此與《莊子·內篇》“《養生主》”命名之例相同。《輕重甲篇》有“《道若秘》曰”亦是古書名,猶《莊子·內篇》之“《德充符》”也。“《制地君》曰”所云,與《水地篇》之旨有相近處。原文乃韻語。道與首,親與人(或民),國與極,均相為韻。獨“君臣之禮”與“具取之地”相隔而失韻。當如何如璋說(見下),移“具取之地”句於“君臣之禮,父子之親”下。
覆育萬人
安井衡云:“人”當為“民”,唐人避諱未訂耳。
何如璋云:宜移下文“具取之地”句於此,而接“覆育萬人”句,則親與人葉。
而市者天地之財具也而萬人之所和而利也
劉本、朱本“財”作“材”。
張佩綸云:“而”字當作“夫”。
顏昌峣云:此二句當在下文“關者諸侯之陬隧也”句上,此錯簡。
正是道也
維遹案:“正”讀為征,“征”猶行也。“是”猶此也,言行此道也。尹《注》非。
沫若案:正,政法也,言市易為政之首要。《洪范》“八政”,食貨居先,即此意。
民荒無苛
張佩綸云:“民荒無苛”當作“無荒無苛”。
尹桐陽云:荒,氓也。“苛”同“疴”,病也。
維遹案:尹《注》“欲理荒人無得苛虐”,似“民荒”作“荒民”,非是。疑“荒”當作“氓”,字之誤也。《尚書·微子篇》“天毒降災荒殷邦”,《史記·宋世家》“荒”誤為“亡”,此“氓”誤為“荒”,其例略同。民氓無苛,言不苛征民氓也。
沫若案:尹、許讀“荒”為氓,得之。唯“苛”乃“亟”字之誤。“亟”字古或作“茍”,故誤為“苛”。亟,急也。《詩·大雅·靈臺》“經始勿亟”,“勿亟”亦猶“無亟”。亟與職、國為韻。
各主異位
張佩綸云:“各主異位”,《周禮·司市》“大市,日□而市,百族為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
維遹案:《周禮·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各主異位,言百族、商賈、販夫、販婦市各有主,肆各有位。
沫若案:“各主異位”猶言“陳力就列”,不必指市位言。
毋使讒人暜(本作普)而德營九軍之親
王念孫云:“普”當為“暜”,(普本作暜,形與暜相似。)尹《注》“普廢其德”,“普”亦當為“暜”,“暜”與“替”,同,故《注》言“暜廢”。
宋翔鳳云:《注》云“自君以下,其位既異,當各主之,無使讒人交亂暜廢,其德如此,則九軍之親自營也”。據《注》意則“暜”音他計反。《說文》“暜,從竝,白聲。一從曰”,與從竝從曰之暜相似而不同。朱長春讀為“暜遍”之“暜”非也。按:當以“毋使讒人亂暜”為句,“而德營九軍之親”為句,言毋使讒人擾亂暜廢其君之位,而其德足以營衛九軍相親之心也。(《詩·召*》暜與引韻,《離騷》暜與艱韻,是古音暜在真韻,與親字相協。)
丁士涵云:當讀“毋使讒人”句。使,用也,言無用讒人也。亂,治也。暜,徧也。而,猶乃也。出治天下,偏周乃德,足以營衛九軍之親。九軍,尹無《注》,《說文》“軍,圓圍也”。《一切經音義》引《字林》“軍,圍也”。《廣雅·釋言》同。“九軍”猶“九圍”(《詩·長發傳》“九圍,九州島也”。)指諸侯言之,此古義之僅存者。《霸言篇》曰“以遂德之行結諸侯之親”,文義正與此同。
張佩綸云:《呂覽·貴因篇》“讒慝勝良”,《注》“讒,邪也”。《周禮》“胥師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肆長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爾也,而平正之”,鄭司農云“謂若珠玉之屬,俱名為珠,俱名為玉,而賈或百萬,或數萬,恐農夫愚民見欺,故別異令相遠,使賈人不得雜亂以欺人”。“普”當作“朁”,《漢書·王子侯年表注》“朁,古僭字”,《說文》“僭,假也”。“九軍之親”,當作“九軌之馗”。《考工記·匠人》“營國中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涂九軌”,《爾雅》“九達謂之逵”,“馗”古“逵”字。
李哲明云:“營”者,惑也。言無使讒人亂德,營惑九軍,致不親睦也。《呂覽·尊師》“心則無營”,《淮南·原道》“精神亂營”,《注》皆云“營,惑也”,是也。
沫若案:丁讀“無使讒人”句,甚是。《君臣下篇》有“良臣不使”,句法相同。又訓“亂”為“治”,說“九軍”為“九圍”,均得之。據金文考之,“亂”本即古“治”字,為後人所訛誤。原文當讀為“各主異位,無使讒人,治普而德營,九軍之親”。“人”與“親”為韻。“治普”與“德營”對文,“營”猶周徧也。“之”猶是也。
萬人之道行也
安井衡云:“道”由也,所由而行也。
維遹案:《爾雅·釋官》“行,道也”。《呂氏春秋·下賢篇》“桃李之垂於行者莫之援也”,行亦道也,古人行文自有復辭耳。
征於關者勿征於市征於市者勿征於關
惠士奇云:此《周禮·司關》聯門市之法也。自外入者征於關,關移之門,門移之市。所謂“征於關者勿征於市”也。自內出者征於市,市移之門,門移之關,所謂“征於市者勿征於關”也。(見《禮說》)
十六道同
張佩綸云:“十六道”當作“十八道”,《匠人》“國中九經九緯,徑涂九軌”,鄭《注》“經緯謂涂也”。孔《正義》“九經九緯者,南北之道為經,東西之道為緯。王城面有三門,門有三涂,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車從中央”。合九經九緯,正十八道。亦可云三十六道。
身外事謹
戴望云:此句疑有脫誤。
張佩綸云:當作“慎外事”,宋人避諱缺筆調為“身”,“謹”即“慎”之注文,誤作大字。
于省吾云:此應讀為“十六道同身”句,“外事謹”句。身、伸音近字通。《釋名·釋天》“申,身也”。申、伸古同用。上云“明道以重告之”云云,此言“十六道同申”即同申其告令也。“外事謹”,“事”本應作“吏”,金文事、吏同字。“謹”本應作“堇”,古覲字不從見。“外吏覲”言外吏之覲見者。
沫若案:“十六道同身”當是衍文。《君臣下篇》“四肢六道身之體也”,尹《注》“六道謂上有四竅,下有二竅也”。此即“六道同身”之意。抄書者隨意涂鴉,摘錄此成語,校書者叉去之,乃又訛而為“十”,竟成“十六道同身”,並竄入正文也。本篇自“制地君曰”以下均系抄書者卷後雜錄,故歧之中又有歧也。“外事”當讀為“外使”,金文史、吏、事、使均同字。于說“謹”為“覲”,是也。
視其名
豬飼彥博云:“視其名”三字衍。
王引之云:“視其名”三字因上下文而衍。尹不解此三字,則本無可知。
張佩綸云:《治要》引《申子·大體篇》“以其名聽之,以其名視之,以其名命之”,則聽與視並舉為是。
是其事
豬飼彥博云:是、諟同,審也。
俞樾云:“是”猶視也。《荀子·解蔽篇》“是其庭可以搏鼠”,楊倞《注》曰“是蓋當為視”,即其證也。上云“視其色”,此云“是其事”,文異而義同。尹《注》“謂是正其事”,失之。
以觀其外則無敦於權人以困貌德
丁士涵云:“則”字當屬上讀,《爾雅》曰“則,事也”,則與色、德、惑、職為韻。
戴望云:宋本“貌”作“皃”,“皃”乃“完”字之誤。如上文“定冬完良”,宋本作“皃良”之例。完德,全德也,下文“以順貌德”,宋本亦作“皃”,皆“完”字誤。
張佩綸云:敦,信也。困,亂也。權,《說文》一曰反常。《逸周書·周祝》孔晁《注》“貌,謂無實”,王充《論衡》“實行為德”,“貌德”猶言“虛實”。《大戴禮·衛將軍文子篇》“不學其貌,竟其德,敦其言,於人也,無所不信”。《後漢書·郎顗傳》“《易傳》曰:有貌無實,佞人也,有實無貌,佞人也”。
姚永概云:吳先生汝綸讀“則”字句絕。案此文連上九句,以色、德、則、德為韻,吳讀是也。
尹桐陽云:“敦”同“諄”,亂也。“權人”者謂權變詐偽之人也。
沫若案:“外”即“則”字之誤而衍者,“外”與“則”草書形近。蓋一本誤“則”為“外”,抄書者兩存之,而以“則”字屬下讀也。“無敦於權人”者言不為奸人所乘。“敦”如《詩》“鋪敦淮墳”及“敦商之旅”之敦,金文“敦”作“□”,《宗周鐘》“王□伐其至”,《不□簋》“汝及戎,大□□”,□□即《詩》之鋪敦。“以困貌德”者“困”假為“悃”,言貌為忠厚。此屬於“權人”之所為,“權人”猶奸人。
問於邊吏
沫若案:“問”猶告也。
邊信傷厚德(本作德厚)和構四國以順貌德後鄉四極
王念孫云:“德厚”二字連讀,“厚”字上屬為句,不與“和構”相連。“德厚”猶言“仁厚”。《形勢解篇》曰“無德厚以安之,無度數以治之”,《樂記》曰“廣其節奏,省其文采,以繩德厚”,《鄉飲酒義》曰“主人者,接人以仁,以德厚者也”,《荀子·君道篇》曰“德厚者進,而佞說者止”,《韓子·外儲說右篇》曰“德厚以與天下齊行”,《齊策》曰“德厚之道得,貴士之力也”。《史記·秦本紀》曰“施德厚骨肉,而布惠於民”,漢景帝《詔》曰“德厚侔天地,利澤施四海”,鼌錯《對策》曰“今以陛下神明德厚”,鄒陽《獄中上梁王書》曰“墮肝膽,施德厚”,司馬相如《子虛賦》曰“今足下不稱楚王之德厚,而盛推云夢以為高”,皆以“德厚”連文。尹以“厚”字下屬為句,非是。
洪頤煊云:《形勢解》“雖已盛滿,無德厚以安之,則國非其國”,亦“德厚”二字連讀之證。
安井衡云:“邊”讀為偏。《檀弓》曰“齊衰不以邊坐”,《正義》云“不可著齊衰而偏坐”,是邊偏通也。
俞樾云:尹《注》曰“邊人失信,故傷德也”,然邊人失信,不得謂之“邊信”,於義殊不可通。“邊”當讀為□,即今篾字也。《玉篇·竹部》“□,篾也”,然《說文》無“篾”字,“□”即“篾”也。□信者,小信也。小信傷德,正與上文“小利害信,小怒傷義”,一律。《尚書·君奭篇》“文王蔑德”,《正義》引鄭《注》曰“蔑,小也”,然則小信謂之□信,猶小德謂之蔑德矣。《顧命篇》“敷重蔑席”,孫氏星衍《疏》曰“蔑,俗從竹,當為蔑,即□假音字”,據此知“□”為正字,“蔑”為假字,“篾”為俗字。《管子》之“□信”,與《尚書》之“蔑德”,文異而義同矣。
張文虎云:“邊信”猶“偏信”,與上“小怒”對文。尹《注》為“邊人失信”,謬矣。“厚”字依王氏《雜志》上屬,是。
郭嵩燾云:《檀弓》“齊衰不以邊坐”,鄭《注》“邊,偏倚也”,則此“邊信”即偏信之意。偏信與小怒、小利對文,無庸曲為之說。
張佩綸云:王說“德厚”似矣;而於“邊信”二字全不置詞。俞氏至解“邊信”為“蔑信”,曰“小信也”,殆不可通。今案“邊信傷德厚”皆涉上下文而衍。下當作“和構四國,厚鄉四極,(厚、後通,古文厚作量。)以順貌德”,言勿以小利害信,勿以小怒傷義,和以構四國,厚以向四極,以順其外貌與內德。此安邊之策也。義與國、極、德為韻。
李哲明云:疑“邊”當為“違”,形略近,又涉上邊吏而訛。違,背也。背信故《注》云“失信也”。
沐若案:許改正文“德厚”為“厚德”而無說,蓋抄寫有誤。“小利害信”,“信”殆“和”字之誤。和字略有損壞,後人以為“㐰”(信字之異,見《說文》),而改寫為“信”也。和與義韻,古音同在歌部。(張佩綸謂“義與國、極、德為韻”,謬甚。)“德厚”,“厚”字乃衍文,以下文有“德後”二字相接,故致誤衍。德、國、德、極為韻,不應有“厚”字。“以順貌德”此“貌”字宋本作“皃”,當從戴望說(見上),乃“完”字之誤。“完”與“皃”相似,又涉上“以困貌德”句,故誤為貌。“後”乃“垕”字之殘,厚之異文,鄉讀為饗。“厚饗四極”,帝王之業也。
令守法之官曰(本作日)行度必明無(本無無字)失經常
朱本“日”作“曰”。趙本“失”上有“無”字。
豬飼彥博云:“失”上古本有“無”字,觀《注》可見。
王念孫云:尹《注》甚謬,“日”當為“曰”,字之誤也。
“今守法之官曰”為句,(上文“問於邊吏曰”云云,即其證。)“行度必明”為句。(行度,行法度也。)“無失經常”為句。
張佩綸云:明、常韻。
維遹案:王說是也。趙本有“無”字,今據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