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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伦理学 §06 “法律”是伦理的一部分

法律是应该遵守的最低限的规范

学术界似乎有这样的趋势,即认为义务是绝对的,这种观点是不对的。那么,可以说规范里没有绝对的义务(完全义务)吗?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正是建立在大家都遵守完全义务的前提下的。

例如,“不能偷别人的东西”,这就是一个完全义务。那么,为什么不能偷别人的东西呢?如要详细说明,就必须提到“自我所有权”(个人主权)这一复杂概念,所以此处暂且不提。另外,“不可以伪造货币”也是一个完全义务。同样地,要说明其理由,话题就会推进到“国家是什么”这样的问题上,所以此处也暂且不提。

但是,只要我们列举出这些例子,大家应该就会明白,并产生“完全义务不就是法律吗”这样的想法。确实,完全义务就是法律。

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处在无数个“应该这样”“不应该那样”的选择中间。其中最低限的规范,是让人们必须绝对遵守的,这是法律的主旨。

同上,也正如大家立刻明白的那样,这些作为完全义务的法律遵守起来非常容易。如果不这样规定,大家很容易就会踏上犯罪的道路,社会就会变得混乱。

如此看来,把“法律”作为问题的规范和把“伦理”作为问题的规范的区别就很清楚了。把“伦理”作为问题的规范,并不会因为你没有履行义务就被问罪或被要求强制执行。因为说到底,这是基于自身的意志做出选择后执行的事情。

也就是说,义务中确实有绝对的完全义务,但与其说它是伦理范畴,不如说它属于法律领域。因此,把伦理作为问题的义务,终究是不完全的,只是“努力目标”的不完全义务。人们并不会因为不孝顺,对朋友不热情,就被处罚和责难。假设有把孝敬等作为完全义务要求人们强制履行的社会,那么在这样的社会生活应该会非常拘束,难以生存吧!

虽说不履行也可以,但正是由于履行了才“产生了善的行为”,这就是伦理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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