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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伦理学 §03 到底什么是“善”呢?

自然主义谬误、休谟法则

我们不是在谈“善”吗?

姑且不论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究竟何为“善”?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只是在谈它的基本特性,仅凭这一点无法理解善的意义。换言之,我们应该如何定义善?

在现代伦理学中,对这个疑问最有力的回答是“不可定义”。这是为什么呢?所谓伦理学应该是探究人如何能够良好地生活的一门学问。也就是说,核心概念是善。可是,作为核心概念的善是不可定义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实上,我们在谈论善时,通常说的是善的“事物”或善的“行为”。即使抽象地说“人应该善生”,仅凭这点也不能够成为实际的指标。如果不说明善生的具体内容,就无法加深对其的认识。

于是,我们列举出诚实、宽容等“道德细目”,说掌握这些很重要。诚实无疑是“善的事物”,但那绝对不是善本身。

归根结底,在伦理学中,即使不严格地定义核心概念善,对于人类善的“事物”或善的“行为”也会持续被谈论。

小知识

g.e.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1873—1958):英国哲学家。其在主要著作《伦理学原理》中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命题构筑了元伦理学的基础,但其在规范伦理学上的立场很独特,既有归结主义,又不是通常的功利主义。可能是因为这个,与自然主义谬误的命题相比,摩尔原本的规范伦理学说的支持者较少。

为什么善是不可定义的?

别惊讶,这一点被明确地主张是在进入20世纪之后。自在古希腊出现以来,伦理学在两千多年间也没能严格地定义自己的核心概念。

以哲学家摩尔发表的《伦理学原理》(1903)为开端,人们开始尝试着去严格地定义善本身。摩尔尝试着想要严格地定义善,发现那是不可能的。善是不可分析的单纯的概念。不可分析就是不可定义。即使想要定义善,通常也会变成对于某些“善的事物”的反复阐述。

善的事物其实就是善的“东西”,想阐明什么是善的事物时,善本身却仍处于未定义的状态。摩尔认为由于善是非自然的概念,因此不具有“东西”那样的“自然特性”。但是,以往的伦理学是将善作为某种事实(自然的东西)进行的阐述,将非自然的善作为具有某些自然特性的东西进行了阐述。

也就是说,在那之前的伦理学说陷入了不可阐明的善用某些“事实”进行说明的谬误。摩尔认为,这是自然主义谬误,避免自然主义谬误是伦理学说的要点。

摩尔创造的“元伦理学”

如果不能像自然存在那样作为事实进行定义的话,那么所谓的善是什么?摩尔认为这与“所谓的颜色是什么?”之类的问题相同。以黄色为例,这里所问的是:“所谓的黄色本身是什么?”

如果被问到所谓的黄色是什么,那么其客观正确的回答是“可见光光谱的某个固定范围”。可这里问的是,我们看到某个颜色,确信它是黄色的这个体验。为什么不是红色而是黄色?难道不是只能说“因为那是黄色”吗?虽然不能解释为什么是黄色,但就是知道那是黄色。

善不也是同样的吗?虽然无法定义它是什么,但知道它是什么。不是语言表述,而是感觉上知道那是善。这就是摩尔对善的“直观论”(直觉论)想法。

提出如此尖锐问题的摩尔,他的直观论的支持者比较少。但是,他所提出的我们无法解释的善的“概念本身”、指责“自然主义谬误”等问题,对后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这个影响力在成为思考伦理学的理论内容前,必须研究伦理上的措辞和道德语言的元伦理学产生的原因。作为伦理学一大领域的元伦理学是以摩尔为开端的。

“自然主义谬误”与“休谟法则”的关联

休谟的自然主义谬误这个理论在当今的伦理学中被视为与“is-ought法则”同样而被进行讨论。

is-ought法则是指英国的经验论哲学家休谟在其主要著作《人性论》(1739—1740)中作为问题的谬误推理的方式。因此,也被称为“休谟法则”。

小知识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英国哲学家。在其主要著作《人性论》中将经验论彻底化。他主张所有知识的源泉是经验,因此因果关系不是绝对的法则,应通过经验的反复得出类推。另外,他认为自我也不是坚定的实体,只不过是“一束知觉”。休谟也是著名的历史学家,他的巨著《大不列颠史》作为历史巨作闻名于世。

休谟指出,在此之前的哲学家解释道德时,在说明神的事实存在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突然从“是”(is)推出了“应当”(ought)。可是,休谟认为,“是”和“应当”性质不同,“什么是什么”不能成为“什么应当怎样”的理由。这是在提醒众人注意,“是”无法推出“应当”。

“什么是什么”是事物本身的“事实”,“什么应当怎样”是事物本身的“规范”(价值)。从这一点来看,休谟法则被理解为,“事实无法推出价值”,严格来说是“从事实无法直接演绎价值”。像在第1章指出的那样,这个认识的重要性在于其表现出了“事实”和“价值”性质不同的伦理结论。

休谟法则明显与自然主义谬误不同。自然主义谬误是将不可分析的“单纯概念”——善,作为与事实同样的“复杂概念”,将善的“事物”的说明视为“善本身”定义的谬误。在这里,“从事实无法推出价值”这个内容没有被直接包含在内。可是,如果说将两者等同看待是错误的话,却未必是这样。

也就是说,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对象中除了物质的事物以外,还包含了“神的命令”这种不能称为普通、自然的事物。归根结底,就像等同于“事实”一般模糊不清。因此,从自然主义观点不能说明善,就等同于理论上的“从事实无法推出价值”。

现如今,用伦理学解释自然主义谬误时,大多数的意图不是在摩尔,而是在休谟法则。自然主义谬误虽然严格地说来与休谟法则不同,但实际的内容是重合的。在这个意义上,此前的伦理学者们应该是误会、曲解了。

小知识

谬误推理:错误的推论方法。虽然种类繁多,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是“循环论法”。这是在应当证明的结论被包含在未注意到的前提内的情形下产生的错误。例如,“神是存在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圣经》里写了”,诸如此类。在日常的语言活动中,这样的谬误推理不在少数,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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