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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伦理学 §06 在任何“表现”中自由都是被允许的吗?

优秀的表达成长于自由的创作空间

权力不强行渗透到个人的内心,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自由是社会存在的前提。第1章中“只要不给别人添麻烦,做什么事情都可以”的口号被容许,也是从这个观点出发得来的。

在现实社会中,杀人就会被判处杀人罪,但如果只是梦见自己杀人就不会被问罪。即使有人幻想生产大量的破坏性武器发动战争,但只要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不能以妄想为理由将其逮捕。

当然,幻想这样的事情不好,抱有这种妄想的人是欠缺“德行”的。可是,只要是人类,就必须给予其内心的自由。

内心的自由,作为表现的自由,只要不给他人带来伤害,就应该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因为那是作为自由存在的人性的流露。

为了孕育出优秀的表达?

比方说粗俗下流的事物不好,那会不会立即被限制或禁止?不会这样。因为人类有“表达的自由”。

虽然像粗俗下流的事物没有包含在表达的自由内,但这样的想法是典型的“思想滑坡”。起初对粗俗表达的限制是从任何人都同意的限制开始的,但慢慢地扩大范围,最终,对当时的掌权者不利的表现全都会被视为“粗俗”的对象。

事实上,人类体验了好几个这样的实例。纳粹德国以是否健全为基准对艺术进行了分类。然后,将不健全的艺术称为“堕落艺术”并进行镇压。像马克斯·恩斯特(1891—1976)、保罗·克利(1879—1940)这样优秀的艺术家都因其具有颓废性而遭到了镇压。

像这样对粗俗的表达进行的限制一旦确立,便会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对“不健全的表达”同样的压迫中去。

很多想对粗俗下流的事物进行限制的人,并未注意到自己将对粗俗下流的事物的厌恶感这种自身的主观感情正当化了。“因为非常讨厌,所以希望它消失”,这是所谓的情感论。

情感不能成为基准。说起来,笔者其实也非常讨厌粗俗下流的事物。可是,优秀的表达正是在允许各种各样表达的自由创作的空间中孕育出来的。在因为自己讨厌就希望它消失的情感论之前,更重要的是意识到这种表达的自由,并站在理性的角度看到“人类自由的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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