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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三卷 §申述一下关于殷代殉人的问题

关于殷代殉人的情形,最初是由郭宝钧先生在中国科学院的一次座谈会上提出的。参加那次座谈会的除郭宝钧先生之外,有丁瓒、王冶秋、裴文中、徐炳昶、苏秉琦诸位先生。

听了那次报告,我当时便认为是殷代奴隶社会的绝好证据,怂恿报告者把它写出。因而便有一月二十九日他给我的一封信。这信我已经收录在《十批判书》的改版书后(即本书《蜥蜴的残梦》)里面去了。其后宝钧先生在三月十九日《光明日报》的《学术》副刊上发表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一文,日期署的是三月八日。但内容和给我的信,大体上是一致的,只是有了些细节上的却也相当重要的改变。

在原信中“以殷陵殉者为多,殷墟较少,合共二千人以上。此皆三千年前残暴社会下之牺牲者”下边有一个括弧,括着“推想奴隶居多,近身者或亲信”十二个字。这十二个字在《记殷周殉人之史实》里面被删除了,而加上了“此一段史实,对于古代史研究,究能说明何事,所殉之人,是否皆奴隶,是否皆从事生产之奴隶,作者未敢进一步推断”。

给我的信大约是受了我的意见的影响,故说“推想奴隶居多”。发表的文章,自然是经过了一番考虑,或许又是受了别人意见的影响,故“未敢进一步推断”。

我在三月二十一日的《光明日报》上发表了《读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说明了我的意见。我是认为“这些毫无人身自由,甚至连保全首领的自由都没有的殉葬者,除掉可能有少数近亲者之外,必然是一大群奴隶”。因此,我是坚决地相信“这一段史实,正说明殷代是奴隶社会”的。

我这个推断引出了杨绍萱先生的《关于“殷周殉人”的问题》(四月二十六日《学术》副刊),文中虽然没有写出我的名字,但实际上是向我提出的。我曾责怪宝钧先生“未免谨慎得有点成为问题”,杨先生却称赏“这个慎重态度十分必要”。杨先生的主要论点是:殷墟殉人的史实不能成为殷代是奴隶社会的证据。换句话说,也就是我的推断太不谨慎。

本来很想写点意见出来回答,因为事情忙,来不及写。后来五月二十四日又在《学术》副刊上看见了陆懋德先生的《试答杨君绍萱的“殷周殉人问题”》,却很详细地替我回答了。陆先生的文章我大体上是同意的,我很感谢他提供了不少我所未曾接触过的资料。

对陆先生的文章,杨先生又有了反应,便是六月二十一日《学术》副刊上的《读陆懋德先生“试答殷周殉人问题”论文之后》。在杨先生认为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便是殉人史实不能成为奴隶社会的证明,因而殷代是奴隶社会的说法也还是问题。

这问题要清理起来应该清理得更远,远到我们开始用科学的历史观点来研究中国古代史的初期,而且把问题惹出来了的也依然是我。

我在二十多年前开始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时候,那时殷墟的科学的发掘还没有开始,所根据的殷墟资料,主要是很不完全的由刘铁云、罗振玉诸人所收购得来的一些东西。那时我很鲁莽地下出了殷代是金石并用时代的一个错误的判断。这在日本学者方面也犯了同样的错误。由这一错误又引出了别的错误,便是把殷墟文化看得很原始,说殷代是原始公社制的末期。这些错误,我自己早就纠正了,但留给朋友们的影响却是很深,实在是应该由我来负责的。

所谓金石并用时代,那是新石器时代的末期。那时主要使用石器,而有纯铜器的使用出现。这个阶段还没有从中国的地下发见。殷墟,据其后的科学发掘,出现了无数的青铜器,而且非常精美。殷代已经断断乎不是所谓金石并用时代了。纯铜的使用,中国还不知道究竟始于何时[1]。青铜是铜与锡的合金,这在冶金术上是有了很大的进步的。

就是甲骨文,根据我们后来的研究,也和我们初期所推想的大有不同。文字和内容都表现着已有充分高度的文化,尤其生产状况,决不是所谓原始公社制所能含孕的了。农业生产已经在进行大规模的种植。例如“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这样的卜辞有好几例。又如说“王往,以众黍于冏”,“维小臣令众黍”,所谓“众”,所谓“众人”,就是从事农耕的生产奴隶。众字是象日下三人形,正表明耕者在太阳底下操作。周初的颂诗《臣工篇》“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周初的众人同样是耕田的人。在周孝王时的《曶鼎铭》中有表示“众”的身分的记录,是和“臣”的身分一样,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被所有者任意给人的东西。

这种“众”或“众人”,在周初的金文里面又称为“庶人”,是被包含在“鬲”或“人鬲”,也就是所谓“黎民”或“民仪”里面的。《左传》上说“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皁隶不知迁业”(襄公九年),可见庶人就是农夫,有异于工商和其他的家内奴隶。

这种人固然是所有者的财产,然而是顶贱的财产。请看下列的两项赏赐物的清单便可以知道:

“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夨令簋》)

“锡汝鬯一卣、冕衣市舃车马。锡乃祖南公旂用兽。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

这是周成王和周康王时候的铭文。前一例中“贝十朋”占第一位,“臣十家”占第二位,“鬲百人”占第三位。价值愈贱的,数量也就愈多。第二例中一罐子祭神的香酒占第一位,衣服车马旗帜占第二位,人鬲最贱,人数也最多,而“庶人”是人鬲中的最下等。

周人的文化是承继殷人而来的,根据这些,难道我们还不能断定,殷代的“众”和“众人”就是农业上的生产奴隶吗?

奴隶的价格在《曶鼎》里面也有记载,五名奴隶只抵得一匹马和一束丝。就到了西汉,根据《史记》的《货殖列传》:“马蹄躈千,牛千足,……僮手指千。”(一个人十指,千指是一百个人。一条牛四足,千足是二百五十条牛。马蹄四,竅九,十三除千是七十七弱。)一个人虽然可抵两头半牛,却抵不上一匹马。

知道了这样的价格,便可以知道,殷代为什么要拿那样多的人来殉葬。“毁灭财产”是事实,但那是最贱的财产。殷王所“毁灭”的“财产”比这更贵重的多得很,青铜铸的彝器、兵器、以及玉器、石器、骨器、白色陶器、比人高贵的牲畜等不知多少。而且我们须得知道,这些“财产”在古代的人看来并不是“毁灭”了。它有两层的作用,一层是供死者在地下使用,另一层是贿赂地下的神鬼,免得为害于死者的家属或损耗更多的财产。这种意识就是今天烧冥钱的人也还具有着的,他们并不认为是糟蹋了纸,或冤枉花了钱,而是认为尽了孝道,免得死者在阴间受穷,而同时也使生者在地上受福。有了这样的作用,就“毁灭”一点“财产”,又有什么吝惜的呢?我们不要把进步的观点去解释那些落后的现象。

在这里我想引用一点地下出土的东汉末年的材料。

一九三五年春间,同蒲路开工,得到了一个瓦盆(出土地不明)盆内四周丹书二百一十九字。其全文如下:

“熹平二年十二月乙巳朔,十六日庚申,天帝使者告张氏之家三丘五墓、墓左墓右、中央墓主、冢丞冢令、主冢司令、魂门亭长、冢中游击等;敢告移丘丞□栢、地下二千石、东冢侯、西冢伯、地下击犆卿、耗里伍长等:今日吉良,非用他故,但以死人张叔敬,薄命蚤死,当来下归丘墓。黄神生五岳,主生人录;召魂召魄、主死人籍。生人筑高台,死人归,深自貍,眉须(鬚)以(已)落,下为土灰。今故上复除之药,欲令后世无有死者。上党人参九枚、欲持代生人,铅人、持代死人。黄豆瓜子、死人持给地下赋。立制牡厉,辟除土咎,欲令祸殃不行。传到(‘传’是文书的意思)约敕地吏,勿复烦扰张氏之家。急急如律令。”

这是东汉末年的阴间,还没有受到印度思想的影响。阴间的统治社会是阳间的统治社会的翻版,想来殷代的阴间也会和这差不多,只是神鬼的名称不同一点吧了。少不了一定有一批地下的诸侯、诸监、太史寮、卿士寮之类。

在这个盆文里面也有殉人的孑遗:“上党人参九枚、欲持代生人,铅人、持代死人”。人参是有生命的东西,所以拿来代替生人,铅人是没有生命的东西所以拿来代替死人。这和殷墟有生殉和死殉的两种殉法是一致的。但进上这些东西的作用是“欲令后世无有死者”,是“约敕地吏,勿复烦扰张氏之家”。贿赂的意义非常浓厚。

根据这项后代的资料,对于殷代殉人的意义可以增加一些了解。因此,殷墟的“殉葬者,除掉可能有少数近亲者之外,必然是一大群奴隶”,我始终认为是正确的断案。但我须得声明,我并不曾如杨先生所指责的,把殷墟殉人遗骨“全部引为殷代奴隶社会之证据”。“不全是奴隶”,早就不成为问题的,“全不是奴隶”,那才成为了新的问题。

要说殷墟的殉人“全不是奴隶”,实在是没有办法来说明。是氏族社会的成员吗?当然不会拿这么多的成员来牺牲。是别民族的俘虏吗?这俘虏是临时去拉来的呢?还是平时养畜在那儿的?临时去拉那么多俘虏来殉葬,道理说不通。平时养畜在那儿的,谁生产来养畜他们?

我再诚恳地说一遍,责任实在是应该由我来负的。是我以前搞错了,把殷代定成金石并用时代和氏族社会末期。有了这一对先入见,对于史实的看法便不兔要受着限制。我希望朋友们实事求是,根据史实把那种不正确的判断丢掉。草鞋不合适,另外换一双。有一双合脚的新草鞋,便是殷代是青铜器时代和殷代是奴隶社会。

中国的奴隶社会究竟始于何时?谨慎一点的人今天还不敢说:因为材料不够。终于何时呢?也异说纷纭。我自己很想把春秋和战国之交作为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水岭。秦、汉时自然还有人口贩卖,官奴私奴,乃至生产奴隶的存在,但已经不能任意屠杀[2],不是生产方式的主流了[3]。尤其在汉代,私家生产奴隶的大量使用多在偏僻地区,如卓氏、程郑之例是偏在西蜀。中国的发展不平衡,不好以一隅来概全面。又汉时的人口贩卖已屡次悬为禁例,即在汉高帝时,因“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书·食货志上》),人口贩卖要得到公家的许可才可以做了。这是值得注意的,奴隶社会的人口贩卖是天经地义,何须你公家许可呢?

关于中国奴隶社会这个问题,应该从全面来作一个总解决,即是从生产方式一直到意识形态来作一个全面的清理。但在今天实在是没有这个工夫,似乎也没有什么迫切的必要。暂时就寄放在那儿吧。在今天只要搞历史的人知道社会是发展的也就够了。奴隶社会的始终,那是次要的问题,将来材料积多些,总会成为定论的。

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1]据考古工作者近年初步研究,我国古代开始出现铜器的年代,应该早于齐家文化时期。

[2]《史记·田儋列传》:“田儋者,狄人也。……陈涉……使周市略定魏地,北至狄,狄城守。田儋佯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集解》引服虔曰:“古杀奴婢,皆当告官,儋欲杀令,故诈缚奴而以谒也。”这可证明秦时私家奴隶已不可任意屠杀。汉代自武帝以后,杀奴亦在犯罪之例。——作者注

[3]秦吕不韦有家僮万人,用以经商。汉代官奴私奴多用以冶铁采铜或从事其他手工业。奴隶虽从事生产,但从事生产主流的农民已经不是奴隶。——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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