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奴隶制的前驱阶段
中国历代的生产方式,经过了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等,一直发展到现阶段,在今天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了。
原始公社制的存在,材料不多,但如唐、虞禅让的传说,正不失为典型的证据。这在儒家经典里面是作为中国历史的开端,而被称为“大同”之世的。《礼记·礼运篇》里引孔子所说的话称赞这个时代的情形是这样:
“天下为公,选贤与(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不作[1],故外户而不闭。”
这是叙述在“三代之英”以前的,所指的就是唐、虞时代,虽然充分被理想化了,但在大体上是反映了原始氏族社会的现实。
原始氏族社会事实上就象一个家族的扩大。在生产方法很幼稚,人们生活很简单的时代,社会制度是只能有那样的。人口蕃殖了,生产方法逐渐进步了,各个氏族集团的发展不平衡,族与族之间便发生了斗争。原始氏族的斗争具有极端的残忍性,我们可以在昆虫类的蚁战中想见它的情况,在现存的氏族械斗中想见它的情况。优胜者对于劣败者的处理,起初是斩尽杀绝。所谓“坠命亡氏,踣其国家”(《左传》襄十一年范宣子盟书中语),便是那种残忍时代的思想残余。继后发觉了人的使用价值,对于一部分的俘虏,不加以残杀而加以奴役,使“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并使他们的一部分专门从事生产。于是社会的内部便起了分化,有从事生产的被奴役者,有脱离生产的坐食者;社会便不能不起质变,由原始公社制转变为奴隶制。这在中国是在唐、虞时代以后出现的,《礼运》所谓“小康”之世,大抵和这相当。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
但这夏、殷、周三代,在旧式史家,又称为“封建制”,以区别于秦、汉以后的郡县制。因此,在名称的含义上便不免有些混淆。旧时的所谓“封建制”,是封诸侯、建同姓的意思,那在实际上只是建立一些比较原始的殖民部落,有的是同姓的分支,有的是异姓的联盟,但在社会经济的本质上和我们现今所用的封建制这个术语是完全不同的。我们现今所了解的封建制是从生产方式的某种形态上着眼的。为了避免混淆,我们最好把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所规定的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性质和区别征引在下边:
“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底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底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
(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一九五〇年版
《列宁主义问题》七二七——七二八页)
我们在这样的认识上来看问题时,夏、殷、周三代的生产方式是只能是奴隶制度。
夏代的材料非常缺乏,除掉一些半神话式的传说,如夏禹治洪水,夏禹家天下之外,《史记·夏本纪》里面虽然列举出了夏的世代,但非常简略,而且还没有得到任何地下发掘的物证[2]。那究竟是不是真正夏代的世系,或者是夏民族的后人杞人之类所依托,或者只与殷代世系相平行而略有先后,不必便是相为承继的,在今天都还无法断定。《尚书》里面的所谓《夏书·禹贡》只是儒家托古改制的文字,大抵依托于战国初年,在今天已约略成为定论了。地下发掘物,可以断定其属于夏代或夏民族的物品,在今天严格的说来,还一件也没有。我们根据周初的记载“唯殷先人有册有典”(《周书·多士》),可以知道夏代先人无册无典。典册就是记录,夏代既无记录,则夏民族是否已经发明文字,还是一个问题[3]。故在周初的记载里面,提到夏、殷两代的往事时大有详略的不同,夏代只空洞地说到一些史影,殷代便举出了不少具体的事实。根据这些情况看来,夏民族的统治是存在过的,但它的文明程度不会太高,当时的生产情形,顶多只能达到奴隶制的初期阶段。关于夏代的情形,我们今天还不能够多说,且等待日后从地底下能有丰富的资料出现。
二 殷代是奴隶制
殷代的情形便迥然不同了。主要是由于河南省安阳县的小屯村有了殷代废墟的发现,使我们得到了无数的研究材料。这是在庚子前一年(一八九九年)偶然发现的。起初是得到了一些刻着文字的龟甲兽骨,经过研究的结果,知道了那些文字是殷代王室贞卜时所刻上的记录,因此那些资料被称为卜辞或甲骨文字。在卜辞的研究上,王国维是有很大的贡献的,经过他的细心的阐发,不仅许多文字得到考释,并使《史记·殷本纪》中所载殷代王室的世系也几乎全部得到了证明[4]。
殷墟其后在一九二八年开始了科学的发掘。抗日战争中发掘工作虽然中断了,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又由中国科学院在继续进行着。经过这一长期的相当大规模的发掘的结果,发现了殷代的陵墓和宫室遗址中有大量的人殉,或者是得全首领的生殉,或者是身首异地的杀殉。每一大墓的人殉有的多至三四百人。殉者每每还随身带有武器。这些惊人事迹的发现足以证明殷代是有大量的奴隶存在的。更把甲骨文字和其他资料的研究参合起来,我们可以断言,殷代确实是奴隶制社会了。
殷陵和殷代宫殿的建筑相当宏大,除掉人殉和甲骨文字之外,有不少的器物出土。就中青铜器的数量很多,而且制作的技巧是很高度的。但铁器和铁的痕迹一直没有发现[5]。殷代已经是青铜器时代,并不是所谓金石并用时代,也是毫无疑问的事。虽然殷墟的资料只是盘庚以后的东西,盘庚以前的还没有发现,但从那工程的宏大、工艺品的优美、文字结构的严密上看来,殷墟文化决不是短期间的发展所能达到的,它必然有一段长远的发展历史。故我们可以推断,盘庚以前的殷民族早就有了相当高度的文化了。关于盘庚以前的资料,我们相信,将来也有可能从地下发掘出的。[6]
在这里可以顺便地说到一个小问题,便是根据卜辞的记载看来,殷人自己自始至终都称为商而不自称为殷的。在周初的铜器铭文中才称之为殷,起先是用“衣”字,后来才定为殷。衣是卜辞中的一个小地名,是殷王畋猎的地方。周人称商为衣、为殷,大约是出于敌忾。同样的情形也表现在其后的楚国的称谓上,楚国不自称为荆,别的国家始称之为荆,应该也是出于敌忾。这犹如以前的日本帝国主义者不称我们为中国,而一定要称为“支那”的一样。因此,殷代无所谓盘庚以前称商,盘庚以后称殷的事实,旧式史籍中的殷、商之分是毫无根据的。但我在叙述上,为便利起见,一律称殷代或殷人。
殷代无疑是有大量的奴隶存在的。但殷代的主要生产是不是在使用奴隶呢?这须得从殷代的生产情形来加以研究。根据卜辞的记载,殷代的牧畜生产还相当旺盛:因为用牲的种类、方法、数量,特别的多,为殷以后所罕见。但农业的生产却已经确实地成为主流了,不仅农产品的种类差不多应有尽有,农业的副产品如蚕丝、酿酒,工具如仓廪等也屡见不鲜;它如观黍、祈年、祭社、求晴雨等,凡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事项都成为王者所必须经常亲自举行的大事。故我们可以断言,农业生产已经是殷代生产的主流。
殷代是在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的,这从甲骨文字中的一些象形文字可以得到证明。例如在卜辞中常见的田字就是一个方块田的图画,殷代必然有四方四正的方块田,才能产生得出那样四方四正,规整划分的象形文的田字。其在周代是以一田为一个单位计算的,可以证明一个田必有一定的亩积。这在卜辞中虽然还没有直接的证据,但周人的制度多因袭殷人,我们可以相信殷人的田也必有一定的亩积。此外有下列的几项卜辞:
“己巳、王刞(锄),□□。”(《殷契粹编》一二二一片)
“甲子、贞于下尸刖□□。〔甲〕子、贞于□方□□。”(同上一二二三片)
“王令多×□□。”(同上一二二二片)
“王令□□陇。”(同上一五四四片)
□字象双手在土上操作之形,应该就是许慎《说文解字》的圣字,象只手在土上操作。许慎说:“汝、颍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从又。读若兔窟”。在这个有关农业操作的□字下的一个奇字,亦有作□(《殷契粹编》一二二四片)或作□(《殷虚文字乙编》一五二五片)的,正分明是划为井字形的一些方块田。有人以为这些也都是田字,以圃字在卜辞中作□或作□为证。但我揣想,恐怕是《说文》的□字(居良切),“比田也”。不管它们究竟是田字,还是□字,从这些字形看来,可以证明殷代确实实行过井田。孟子说到井田制的时候,曾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虽然还不可确知,殷、周都实行过井田,从种种资料上看来,是不成问题的。
殷人已经发明了牛耕。卜辞中有很多犁字,作□或□。□即象犁头,一些小点象犁头启土,辔在牛上自然就是后来的犁字。这可证明殷代是在用牛从事耕种了。殷人的传说是说他们的祖先王亥作服牛的,《周书·酒诰》也说殷人“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既能用牛驾车,当然会用牛拉犁。故春秋时孔子弟子冉耕字伯牛,司马耕字子牛。但有人反对这种说法,认为周代农事诗中无牛耕痕迹,周武王灭殷之后,“税(脱)马于华山,税牛于桃林,马弗复乘,牛弗服”[7],也还未言用牛耕;直到汉武帝末年赵过始用牛耕[8]。这是错误的看法。周武王放牛归马是解甲归田的意思,是说把牛马从军事的服务中解放出来,放回田野去耕种,正是用牛马耕作的证据。西周彝器有“是□簋”(《三代吉金文存》卷七第四十七叶),“是”下一奇字象用马耕耨之形,所用的耕具而且是双头犁了。周代农事诗中未提到牛耕者,只是偶然缺逸,并不足以据证周代未用牛耕。这犹如殷代已是青铜器时代,然而数万片卜辞中竟不见“金”字(古人称铜为金),我们不能说殷代还没有铜。卜辞已有犁字,而且已引伸为黎黑之黎,可见牛耕的使用已久。殷人能发明牛耕,正是殷代农业能够发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殷代有井田,用牛耕,耕种的规模是很宏大的,我们可以从下列的一些卜辞看出它的大概。
“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殷契粹编》八六六片、《殷墟书契·前编》七·三〇·二、《续编》二·二八·五)
“王往,以众黍于冏。”(《卜辞通纂》四七三片)
“贞维小臣令众黍。”(《卜辞通纂》四七二片)
这“众”和“众人”究竟是怎样身分的人呢?单从卜辞中看不出来。要解决这个问题,须得参考周代的材料。周初耕田的人也叫作“众人”,《周颂·臣工篇》可证。
“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
但从这里也看不出身分。可幸有一个有名的曶鼎是孝王时的器皿,铭文共三段。第三段的铭文节录如次:
“昔馑岁,匡暨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廼曰:‘求乃人,乃(如)弗得,汝匡罚大’。匡廼稽首于曶,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胐、曰奠,曰:‘用兹四夫,稽首’。……”
“稽首”在这儿是赔罪的意思。匡季抢劫了曶的十秭禾,甘愿用五个田,一个所谓“众”,三个所谓“臣”的人来赔偿。“臣”向来是奴隶的称谓,在此与“臣”同其身分的“众”可见也是奴隶了。“众”或“众人”既然是耕田的人,从字形上也就可以得到一个了解。卜辞众字作“日下三人形”如□或□[9],象多数的人在太阳底下从事工作。再从发音上来说,童(僮)、种、众,农、奴、辱等字是声相转而义相袭的。又因为用来耕田的这样的人很多,故“众”字被引伸为多数的意思,而原义便完全失掉了。
了解了“众”或“众人”的本义,读《商书·盘庚中篇》便可以增加领会。那是盘庚将要迁于殷的时候向民众的告诫,里面说着“奉畜汝众”,“汝共作我畜民”,可见这些人的身分是和牲畜一样的。这些人假使听话,那就可以好好活下去;假使不听话,那就要“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杀尽斩绝,绝子绝孙,不使坏种流传)。这就是所谓“当作牲畜来屠杀”了。
屠杀奴隶在殷代是常见的,上面所说到的人殉是惨酷的例子。此外,卜辞中常常用人为祭牲,与牛羊犬豕同用。这样的例子多到举不胜举。但上面所举的人殉、人牲以及耕田的众或众人都是官家的奴隶:因为陵墓、宫殿、卜辞中所记载的事项都是属于王室的。除掉官奴隶之外,私人是不是也有奴隶呢?根据发掘所见,是已经有了。大规模的殷王陵墓之外,有一些小型简陋的墓葬,也有殉人的遗迹,有的墓葬竟有以小儿为殉者,可见殷代确已有私人奴隶存在了。
殷代的奴隶究竟有多少呢?绝对的数目自然无从查考,但在殷代末年王室的官奴是相当多的。《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古本《大誓》曰“纣有亿兆夷人亦(大)有离德,余有乱(司)臣十人同心同德”,这是周武王所说的话。所谓“夷人”,就是被殷纣王征服了的东南夷的人民,东南夷在卜辞中是称为夷方的。帝乙(纣王之父)时代的卜辞很多“征夷方”的记录。殷纣王承继了他父亲的战功,终竟把东南夷平定了(《左传》昭十一年:“纣克东夷而殒其身”)。因此他俘虏了那些夷人有几十万几百万之多。后来他同周武王战于牧野,“前徒倒戈”的应该就是这些夷人了。古代人的民族性是极顽强的,本民族的人决不会倒本民族的戈。武王克殷之后也屠杀了并俘虏了不少的殷人的奴隶。《逸周书·世俘解》:
“武王遂征四方,凡憝(敦)国九十有九国,馘㽁亿有七(原误为‘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
憝是敦伐的意思。㽁字是鬲的别体(原书作“魔”,因形近而致误)。㽁这种身分的人,在周初的彝器中作鬲或人鬲。
“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夨令簋》)
“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
夨令簋是成王时器,大盂鼎是康王时器。鬲与人鬲就是古书上的民仪与黎民,黎、仪、鬲(㽁)是同音字。鬲是后来的鼎锅,推想用鬲字来称呼这种“自驭至于庶人”的原因,大概就是取其黑色。在日下劳作的人被太阳晒黑了,也就如鼎锅被火烟槱黑了的一样。今文家的“民仪”字样,古文家称为“民献”,推想是古文家读了别字,把鬲字误认为甗字去了。人鬲既包含“自驭至于庶人”,可见庶人是人鬲中的最下等。庶人就是农夫(《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管子·五辅篇》“庶人耕农树艺”),也就是众人。在周初庶人都还是最下等的人,可见殷代的众人也必然是最下等了。《世俘解》的“馘㽁”想必也包含着“自驭至于庶人”的各种身分的人,而“俘人”则大抵是限于庶人了。再看《大盂鼎》把“邦司”与“夷司王臣”分成两项写,同样的“人鬲”也分成两项写,我的理解是前一种是周人旧有的,后一种是从殷人接收过来的。“邦司”是原有的管家娃子,“夷司王臣”是殷人管理夷人的王家娃子。
要之,殷人的王家奴隶是很多的,私家奴隶当也不在少数。“当作牲畜来买卖”的例子虽然还找不到,但“当作牲畜来屠杀”的例子是多到不可胜数了。主要的生产是农业,而从事农耕的众人是“畜民”中的最下等。故殷代是奴隶社会是不成问题的。
三 西周也是奴隶社会
周人和殷人比起来是后进的民族,他的文化大体上袭取殷人。远的不必说,就是文王这位氏族酋长都还在种田风谷(《周书·无逸篇》“文王卑服,即康(糠)功田功”),看牛放羊(《楚辞·天问篇》“伯昌号(荷)衰(蓑),秉鞭作牧”)。故如青铜器的制作,在周武王时代的,我们只知道有一个大丰簋。在周武王以前的一个也没有。周武王以后便突然多起来了[10]。孔子所说的“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是很合乎事实的。
先进的殷人还在奴隶制中经营他们的生产的时候,周人的生产进度也仅只能达到这个阶段。所谓“周有臣三千”,是说周家这个奴隶主仅有三千名的奴隶而已。周人之所以能够克殷,大约是由于殷人在帝乙、帝辛两代以全力经营东南,流血过多;再者殷人嗜酒,生活恐怕也相当腐化了。周人严厉禁酒,特别是周公,他对于周人饮酒是以死刑来处罚的。周人处在比较硗瘠的西北,深知稼穑之艰难,故不肯轻易消耗粮食。有人以为周人克殷是由于农业生产的比较进步,在我看来倒是适得其反的。
周人把殷覆灭了,把殷族的遗民大批地化为奴隶。《左传》定公四年的一段文字是很重要的资料。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弓名),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殷民)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醜,以法则周;公(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鲁公)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鲁公)土田倍敦(‘倍敦’应作附墉),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皥之虚。
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境),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
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姑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这所谓“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及“怀姓九宗”,都是殷之遗民或原属于殷人的种族奴隶,现在一转手又成为周人的种族奴隶了。大抵工作是照旧,即所谓“启以商政”或“夏政”,而必须遵守周人的法纪或戎人的法纪,即所谓“疆以周索”或“戎索”。
在这些种族奴隶之外还有大批的“顽民”留在洛邑,替周人从事生产。周人对待这些种族奴隶是比较自由的,颇与古代斯巴达的“黑劳士”(helots)和西亚、北非其他古国的国家奴隶相类,让他们耕种着原有的土地而征取地租,征取力役,很有点类似农奴。例如《周书·多方篇》周公对殷之遗民说“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仿佛殷人的田宅都没有被没收的一样。其实这只是统治农业奴隶的一种更省事而有效的方术。“宅尔宅,畋尔田”并不是宅尔所有之宅,畋尔所有之田,而是宅尔所宅之宅,畋尔所畋之田。那些田宅只是享有的对象,而不是所有的对象。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
周代的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殷代也应该是这样),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农业土地和农业劳动都是王者所有,王者虽把土地和劳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但也只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故到春秋年间,尽管周室已经式微,却还往往夺取臣下的田土人民而更易其主。
周代同样施行着井田制。证据很多,我现在只举出一例。《鲁颂·閟宫》追述成王封鲁公伯禽时对周公说过的话:“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这所谓“土田附庸”就是《左传》的“土田倍敦”(定公四年)。周宣王时的《召伯虎簋》又有“僕□土田”,可见这是一个成语。□即古墉字(见《说文》),庸可通用,敦是读了别字(古文敦字作□,与□近似)。附、倍、僕一声之转。这个成语正规地应读作“附墉土田”或“土田附墉”,便是在规整的一带方田之外附有墉垣。实际的情况,参照罗马的百分田制可以了解。罗马人制造方田须先用悬规测定土中,由这一中点划出两条大路正交成十字形,再纵横两两平行作无数小径,便形成无数规整的区划,或为正方,或为矩形,每一区划为罗马尺二四〇方尺。在这整个大方田的周围更启土作墉,土取后之濠沟即环绕方田。这就是我们的“附墉土田”,也就是《大雅·韩奕》的“实墉实壑,实亩实藉”了[11]。古代中国和罗马并不是有什么直接的相互影响,人类智力发展到同等阶段时,有所措施每每会完全合辙的。但在中国的井田制中,有畎、沟、洫、浍等更周密的灌溉系统,和罗马的情形不同。
井田制的用意是怎样呢?这并不是如象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以中央的百亩作为公家的田,周围的八个百亩作为给予八家老百姓的田。那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那些方田不是给予老百姓,而是给予诸侯和百官的。诸侯和百官得到田地,再分配给农夫耕种以榨取他们的血汗而已。故井田制是有两层用意的: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有了一定的亩积两方面便都有了一定的标准。
井田耕作时规模是很宏大的,动辄就是两千人(“千耦其耘”)或两万人(“十千维耦”)同时耕作。那些耕作者在农忙时是聚居在一个集中地点的,一出一入都有人监管着。《汉书·食货志上》为我们保存了一些资料。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勉强)也。……
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
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
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这项资料虽然不见于先秦文献,但班固必有所本。例如《汉书·艺文志》本有农家者流九家,著书一一四篇,而到了《隋书·经籍志》便只剩下汉成帝时人的氾胜之一家,“书二卷”了。先秦农家言已经完全散失。但那些书在班固当时是还存在着的,班固号称“良史”,自应有所依据,不能作无根之谈。
我们依据这种情形,可以明白地看出殷、周两代的农夫,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连妇人的工作时间一天都是十八小时,男人的工作时间也就可以想见。男人在农忙时从事耕种,在农闲时有各种力役。《诗经·七月篇》里说“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把农夫一年的生活情形叙述得很扼要。农夫的生活周年四季、一天到晚,忙得不得开交。这还只是平时的生活,一有了战争,还要“被坚执锐”、“土国城漕”。那就是所谓“寓兵于农”了。
这些人民并且还可以“当成牲畜来买卖”。《周礼》地官有质人一职便掌管着贩卖人口牲畜等事项。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者,质剂焉。”
《周礼》虽然是有问题的书,但那问题是在刘歆利用了许多先秦的原始材料而加以改编,并搀杂了一些杜撰进去,故《周礼》仍然有丰富的先秦资料存在。这项质人,照它的性质看来,我认为应该是先秦资料。它所叙述的货物的次序是由贱而贵的。人口以最贱而被列在第一位。上面已经举出的《曶鼎》,在第二段铭文里面叙述到当时的人口贩卖和价格。五名奴隶只抵“匹马束丝”(一匹马加一束丝),可以看出这“说话的工具”是多么贱。
西周也是奴隶社会,据今天所有的资料看来,我认为是不成问题的。只是奴隶制在西周三百四十年中在逐渐变化,逐渐走向崩溃,也是毫无问题的事。
奴隶制是怎样走向崩溃的呢?据我看来,在井田制的崩溃中很容易找到它的关键。
我们知道,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这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公家把土地划成方块授予臣工,同时更分予些“说话的工具”为他们耕种。臣工们有了这样的便宜,便尽量榨取奴隶们的剩余劳动以开辟方田外的荒地。畿外的诸侯在采取这种步骤上是有更多的自由的。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公田有一定的规格,私田自可以因任地形而自由摆布。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的,私田在初却完全无税。就在这样发展的过程当中,土地国有制遭受着削弱,诸侯和百官们逐渐豪富起来了。私田的亩积逐渐超过公田,因而私家的财富也逐渐超过公家。
同时,在这样起着量变的过程中又加上了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铁器使用的发明。有这一重大的发明便更把量变的过程促进了。
铁的使用在中国比较迟,和希腊、罗马的情况不同。希腊、罗马在奴隶社会中已有铁器,而且是重要的工具,而在中国则殷代无铁器,西周也还没有找出用铁的证据。铁的发现大约是在西周末年。《秦风》有“驷驖孔阜”,是秦襄公时的诗。注家谓马色如铁故名驖,也有径作“鐵”的。这怕是铁字的第一次使用。但除此之外,在古文献和古器物中,都还没有找到西周业已有铁的确切的证据。
大抵在春秋初年,是已经有铁器的使用了。《管子》书虽然不是管仲所作,但多取材于齐国的官家档案,其中如《海王篇》云:“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有一鍼一刀,……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大抵是春秋时的实际情形,铁的使用是已经相当广泛的。铁的使用初期是用在作为耕具上,《国语·齐语》载管仲的话说:“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试诸壤土。”所谓“美金”是指青铜。剑戟等上等兵器一直到秦都是用青铜铸造的。所谓“恶金”便当是铁。铁,在未能锻炼成钢以前,不能作为上等兵器的原料使用。青铜贵美,在古代不用以铸耕具。偶尔有所谓青铜犁錧的发现,有的是出于误会,有的则顶多只能是仪仗品而已。
铁的作为耕器而使用,出现在周室东迁前后。这一重大因素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逐渐促进了井田制的崩溃,因而也就招致了奴隶制的崩溃。由于私家逐渐肥于公家,下层便逐级超尅上层。天子倒楣了,诸侯起来;诸侯倒楣了,卿大夫起来;卿大夫倒楣了,陪臣起来。在这上下层相尅的阶级斗争中,下层者尽力争取民众作为自己的战斗员,故民众的身分也就逐渐改变了。故如“力于农穑”的庶人在周初是人鬲中的最下等、在家内奴隶之下的,而在春秋中叶以后便提高到家内奴隶之上了。《左传》下列的几段话是最好的证明。
“晋君类能而使之,举不失选,官不易方;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皁隶不知迁业。”(襄公九年楚子囊对晋国的品评。)
“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皁隶牧圉皆有亲暱,以相辅佐也。”(襄公十四年晋师旷语。)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哀公二年晋赵鞅誓师辞。)
庶人的地位,至少在晋国,在春秋末年,已经提高到在公卿大夫士之下,而在工商皁隶牧圉之上了。这是一个很重大的变革。这就意味着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力于农穑”的庶人即农夫已经从最下贱的奴隶地位解放了出来,而成为了半自由人。他一方面虽然仍须“力于农穑”,但假如作战有了军功,他也可以进陞而为士了。社会的主要生产者由奴隶身分解放了出来,这就意味着奴隶制度的崩溃。
四 奴隶制的下限在春秋与战国之交
社会制度的变革是由量变逐渐进展到质变,并不是刀切斧断的。因此在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的下限实在很难得划定。我在写《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时候,是把这个界线划在东、西周之交(公元前七七〇年)的,我当时认为春秋以后就是封建制。但这个见解,我到后来有些改变了。这样的划分,对周室来说虽然勉强适用,但从当时的整个中国社会来说便很不妥当。
东周列国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带头的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才“初税亩”,是在东迁后一七六年。“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经这一合法承认,土地私有权是被确定了,但私田却不能免税了。这样的制度改革,在初期对于公家是有利的,使它可以多得些税收;而对于私家便有些不利,使得他们的私田不能再行漏税。公私之间,因此又起了斗争。在“初税亩”之后三十二年,季孙、叔孙、孟孙氏三家来一次总反攻,“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襄十一年)。季孙氏是采取新制,征税的办法;叔孙氏采取旧制,化为奴隶的办法;孟孙氏走的中间路线。昭公五年的传文也同样说到这件事:“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再隔二十五年,也就是昭公五年,三家又来一次对于公室的瓜分。“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实行新制度的季孙氏执掌了霸权,三家都采取了征税制,而鲁国的政府实际上变成为地主政权机构,政府的基础是建立在地主的贡税上了。象这样封建制政权的完成,上距周室的东迁有二百三十三年的长远。
鲁国的变革在春秋各国中比较早,其他国家都还要迟些。如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司马子木才整理田制,开始“量入修赋”。又如郑国,在襄公三十年子产才“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再隔五年“作丘赋”,起初还遭了国人的反对,骂他是“蝎子尾巴”(昭四年)。秦国更迟,直至公元前三五〇年的秦孝公十二年才“废井田,开阡陌”,真正改变了制度。这从时代来说,上距平王东迁已经四二〇年;而从区域来说,秦国的国土是周室所遗留下来的地方。考虑到这些问题,因此我感觉着把奴隶制的下限划在东西两周之交是很不妥当的。
为了改正这个观点,我又曾经采取了另一种划分法,便是把界线划定在秦、汉之交(公元前二〇六年)。我把秦代也划入奴隶社会里去了。我之所以采取了这个新的划分法,是因为看到了下面的一些事实。
一、秦代依然在使用着大量的奴隶,私家如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有数千人,张良也有三百人。(分别见《史记·吕不韦列传》及《张良列传》)
二、秦始皇把六国并吞之后,把六国已经解放了的自由民又转化为奴隶,而用刑徒、亡人、赘婿、奴产子等从事大规模的苦役:筑长城,戍百越,建阿房宫,筑驰道,……动辄都是几十万人。
三、《汉书·王莽传》引王莽批评秦政:“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蘭(閑),制于民臣,颛断其命。”这可表现秦代的奴隶是“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
四、陈涉、吴广的大暴动是一种奴隶革命的性质,把重点放在这一暴动上,很符合于阶级斗争的观点。
我主要就根据这些资料或理由,认为秦始皇的统一中国是奴隶制的回光反照,故把秦代连同着战国都断为了奴隶社会。这个断案在今天看来也是很成问题的:因为我所根据的理由极不充分,而对于材料的分析也做得太粗糙了。
其实汉以后的制度多创始于秦,特别是汉代,和秦并没有多么大的变革。故如《汉书·货殖传》便说得很明白:“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见第六十八页注)繇租赋出其中。”(亦见《史记·货殖列传》,唯未标明“秦、汉之制”,故此依据《汉书》。)封君和庶民中的百万富豪都是靠租税或利息过活的,和战国以前的情形迥然不同了。特别值得注意的,庶民已不限于农夫,工商贾也包含在里面,其中已有不少的百万之家,与封君等富,即所谓“素封”。
秦代虽然还有大量的奴隶,而且也在从事生产,但所从事的并不是生产的主流。如吕不韦的家僮是用来从事经纪,而秦代的官奴主要是用于营造。生产主流的农业却自商鞅变法以来已有土地集中的形势而形成贫富的悬殊了。
“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庶人之富者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以上均见《汉书·食货志上》)
恶霸地主的“豪民”已经出现。他们是很聪明的,他们把田地分租给“无立锥之地”的贫农而施行超经济的剥削。《吕氏春秋·审分篇》里面有几句很重要的话:“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证明秦前的地主们已经充分懂得,用旧式奴隶制的集体耕种,奴隶们容易怠工,故已经采取了分佃的办法了。这儿所表现的便完全是封建制的生产关系。
再者,秦时已有雇农,称为“佣耕”。陈涉便曾为人佣耕。《史记·陈涉世家》“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佣者笑而应曰:‘若为佣耕,何富贵也?’陈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佣耕者公然能够怀抱可能富贵的希望,当时的时代性不已在这儿表现得很明白吗?
佣耕者又叫作“庸客”。《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钱易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胥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这完全是一种自由劳动者的姿态,同于后世的雇农。可见秦代乃至战国时代的韩国,农业生产已经决不是奴隶制了。
在商店做定期雇工也称为“庸”,故如高渐离,在荆轲刺秦始皇失败之后,“变名姓,为人庸保,匿作于宋子”(见《史记·刺客列传》),又如“彭越为家人时,……穷困,卖庸于齐,为酒家保”(见《汉书·栾布传》,《史记》作“赁佣于齐,为酒人保”)。宋子县属赵,可见秦时齐、赵等地的小商家,都在使用雇佣劳动者了。这也足以证明秦时的工商业已部分地扬弃了奴隶制度。
更有值得注意的,是秦时的私家奴隶,奴隶主是不能任意屠杀的。《史记·田儋列传》里面有这样一段十分重要的史料。
“田儋者,狄(县)人也。……陈涉……使周市略定魏地,北至狄,狄城守。田儋佯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
《集解》引服虔注:“古杀奴婢,皆当告官,儋欲杀令,故诈缚奴而以谒也。”这是秦时的史料,比起《王莽传》在秦亡之后二百多年王莽所说的话要可靠得多。杀奴既当先行告官,可见决不是“制于民臣,颛断其命”的。王莽时有一种习惯,所谓“剧秦美新”[12],故意要把秦代说得坏些,来夸赞自己。秦代固然还有奴隶贩卖,就是汉代也还盛行。《汉书·贾谊传》“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编)诸(赭)缘,纳之闲中”,这是承继着秦代的风俗而来的。汉初贩卖奴隶的人已经要把奴隶装扮得好看一点以引诱买主,可见秦时卖奴隶的人,决不会如象王莽所说的那样,过分地糟蹋自己的商品。
由此可见,我根据着极不充分的材料而又未加以仔细的分析,便粗暴地据以断定秦代也是奴隶社会,把奴隶制的下限划在秦、汉之际,也是极不妥当的。
奴隶制的下限应该划在什么时期才比较妥当呢?我现在经过了慎重的考虑,把它划在春秋与战国之际。依据《史记》,把绝对的年代定在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四七五年。在这之前的春秋作为奴隶社会的末期,在这之后的战国作为封建制的初期。理由和证据,除上面已经透露过的之外,在下面再从一般的生产状况、工商业的解放和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来加以说明。
甲 从一般的生产情况来看问题
东周列国的社会制度的变革是到春秋末年以后才达到了质变的阶段的。如上所述,鲁国蜕变的完成是在昭公五年(公元前五三七年),郑、楚的开始变革也在前后年代。此外如有名的齐国晏婴与晋国叔向谈到齐、晋之政的对话见《左传》昭公三年,很值得在这儿重新叙述一遍。
齐景公派晏婴到晋国去,想同晋平公联亲。正式的外交谈话完毕之后,叔向私下问晏婴道:“齐国的情形怎么样?”晏婴回答得非常爽直。
“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锺。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锺乃大矣。(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锺,以便于十进位。)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上)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避之?”
这把齐国旧政的腐败,和齐、陈新旧政治的对比,说得很明白。陈氏(即田氏)在反用大斗小秤以争取人民,人民的确是被他争取过去了。当时的民众有这样的歌谣,叫作“妪乎采芑,归乎田成子!”[13]足见老百姓的妇女们都是归向陈氏的。齐国的旧政实在也腐败得可观,但奴隶社会的旧制度本来是那样,是时代进步了使得制度不适用,并不是齐景公特别腐化。因为是制度关系,故晏婴尽管做到宰相,而且知道不合理,也没有办法。例如“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这是责备齐国的旧制,是说老百姓斫了木材拿上市去,市场上的价格却还同山里的一样;老百姓把海产运到市场上去,市场上的价格也同海里的一样。老百姓这样受着榨取,谁还肯干这样的苦差事呢?但这正是旧社会的制度,所谓“关市讥而不征,市廛不税”。奴隶制时代商贾是官家经营的,何须乎自己为自己涨价呢?但时代变了,那样的制度便成为暴*了。老百姓的生产,三分要献出二分。衣食够不够呢?当然不够。连官吏基层的“三老”(秦有乡三老掌教化,齐大约也是这样,旧注以为工老、商老、农老,不可靠)都还在挨饿受冻,一般的老百姓当然不用说了。老百姓受着超度的剥削不能维持衣食,怎么办呢?当然会闹乱子(这就是阶级斗争),因而犯罪的人很多,遭了刖足之刑,用不着穿草鞋,只好买义足了。故“国之诸市,屦贱踊贵”,草鞋失掉了买主,而义足涨了价。这一段话真具有极可宝贵的史料价值,把奴隶制旧政权的摇摇欲坠,在几句话中典型地表现了出来。
晏婴这几句话,稍微改变些样子,后来又对齐景公也说过,见《左传》昭公二十六年。“齐侯与晏子坐于路寝,公叹曰:‘美哉室,其谁有此乎?’晏子曰:‘敢问何谓也?’公曰:‘吾以为在德。’对曰:‘如君之言,其陈氏乎?陈氏虽无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釜锺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民归之矣。’”景公听了这话,又问道:“要怎样才好?”晏子却只说了这么几句:“唯礼可以已之。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这样的话,说了等于没有说。因为奴隶制时代的“礼”已经失掉了作用,私家已经施惠于国,人民已经逃跑了,农工贾多改了行业,官吏都贪污腐化了,应该想出一套适应时代的新办法出来才行,然而晏子与景公却只低徊地咏赞了一番“礼”呀“礼”呀的伟大而完事。晏子这位过渡时代的旧政治家在时代的变革面前实在也是一位可怜的低能者。
叔向听到晏婴批评了齐国的政治之后,他接着也说到晋国的情形,可惜他的话却没有晏婴的那样具体。
“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仇。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皁隶。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
八姓显族“降在皁隶”是降为了公家的皁隶,可见晋公室还是维系着奴隶制。就是叔向自己也曾经被罚为奴:因为他的老弟羊舌虎和栾盈做朋友,栾盈有罪,羊舌虎被诛,叔向也被没入为奴。后经祈奚向范宣子说情,才把他释放了(见《吕氏春秋·开春篇》)。晋公室超度榨取百姓,使百姓不能聊生而冻死饿死,四处都是,奴隶主们却在加倍享乐。但国家的大政实际上已落在六卿(后来又归并成三家)的手里了。这些“家门”主要关心着自己私家的发展,故把公家的实力配备抽成了一个真空,使公家的“戎马不驾,卒列无长”。人民是仇视公家的,“民闻公命,如逃寇仇”。逃到哪里去呢?必然逃向私家。人民对于公家虽然“无所依”,但对于私家是有所依的。这里同样是公私对立,新旧斗争,私家的新政必然有一番适应新时代、吸引民心的办法,但可惜在叔向的话里丝毫也没有透露。叔向和晏婴一样,也是属于旧派的保守人物,他对于子产在郑施行的新政都曾表示过反对[14],对于他本国的私家新政当然不感兴趣了。
从齐、晋这两个大国的情形看来,春秋末年的公室和私家的斗争,主要的中心关键是在争取人民;人民参加了斗争,实际是斗争的主力,自然也就得到解放的机会。私家得到人民的支持,故在齐国终于由陈氏代替了姜氏,在晋国终于由韩、赵、魏三家瓜分了晋室。这一变革,我们应该认为是革命的变革,它的实质并不是改姓换代的单纯的政治革命,而是使社会起了质变的社会革命。
公私家争取人民的斗争,除齐、晋之外,别的国家差不多都有同样的情形。就如鲁国的季孙氏,他也很会收揽人心:“季孙养孔子之徒,所朝服而与坐者以十数”(《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我在这里还想把白公胜的故事引用一遍。
白公胜是在鲁哀公十六年(公元前四七九年)在楚国搞革命,搞到几乎成功而失败了的。他在搞革命之前的准备步骤是怎样的呢?《淮南子·人间训》里面有下列一段故事:
“屈建告石乞曰:‘白公胜将为乱。’石乞曰:‘不然。白公胜卑身下士,不敢骄贤,其家无筦籥之信,关键之固,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内(纳),而(尔)乃论之,以(似)不宜也。’屈建曰:‘此乃所以反也。’居三年,白公胜果为乱,杀令尹子西、司马子期。”
象这“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内”的办法正和陈成子是完全一样的。“卑身下士,不敢骄贤”,也犹如陈成子的“杀一牛,取一豆肉,余以食士”(《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可见春秋末年的革命政治家,作风和目标,大抵都有相同的一套。
战国七国,除齐、韩、赵、魏四国采取了革命手段而生了变革之外,楚、秦、燕是采取了由上而下的改革。这些国家的由上而下的改革,不用说也是由于国内的革命(如楚国白公胜的起义),或国外的革命(即齐、晋的革命)所逼成的。楚在悼王十九年左右(公元前三八三年)重用吴起而实行变法,秦在孝公十年(公元前三五九年)重用商鞅而实行变法。燕国的材料很缺乏,但关于燕王哙和子之闹禅让(公元前三一六年)一事,在今天看来,是应该用另眼看待的。
唐、虞禅让是原始公社制留下来的史影,被春秋末年以后的儒家和其他的学派所理想化了,作为历史上的黄金时代而企图去追踪。这种理想化的动机是出于改革当时社会的要求的,我们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应该认为是当时的一种进步的倾向。燕王哙就是在这种倾向的影响之下而闹着禅让的实践的。作为一国的国王,能把自己的位子心甘情愿地让给臣下,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燕王哙办到了,足见他不同寻常。他所选择的对象子之,照道理也应该不一定是坏蛋。燕王哙的禅让剧虽然受到国内的反对和邻国齐宣王的武装干涉而失败了,但我们从这里是可以推想得到:除开禅让之外他在国政上一定还有些别的改革的。可惜时代太远,史料失传了[15]。在燕王哙失败之后,燕昭王继起,“与百姓同甘苦”,筑黄金台招揽贤士,“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趋燕”(《史记·燕世家》),一时成为了学士集中的地方,在短期间之内把齐国打败了,更几乎灭亡了齐国。这样的成就,在政治上必然也曾有过一些重要的措施才能办到,乐毅报燕惠王书说到昭王死后“余教未衰,执政任事之臣修法令,慎庶孽,施及乎萌隶,皆可以教后世”(《史记·乐毅列传》),究竟是怎样的“余教”,怎样的“法令”,可惜不得而知了。
战国时七国的新政,大体上具有同一的倾向。商鞅行之于秦的一套,差不多也就是吴起行之于楚的一套。商鞅是魏李悝的弟子;吴起是由魏入楚的,是李悝的同学,他们都曾师事过子夏。李悝是事实上的法家的始祖,做过魏文侯的宰相,他的政绩和思想很值得我们重视。《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可惜失传了。但关于刑律和农政两项却还有些梗概可以查考。
“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具》亦一篇名)。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晋书·刑法志》)
“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原注:‘一《盗法》、今《盗贼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受,改法为律。(原注:‘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原注:‘《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唐律疏议》)
可见李悝《法经》不仅是战国诸国法律的集大成,也是秦、汉以来历代法律的基本,封建时代保卫私有财产的国家机构的精神是结胎在这儿的。
李悝还有“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上》里面多少保存了一些梗概。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看这情形,井田制在魏文侯当时似乎还没有废弃。但这是公家的田,私人地主的田不会是这样的。还有值得注意的,是耕这些公田的农夫都已经解放了,就仿佛是国家佃农形态。这表现在下面《食货志上》所引李悝自己的文字里面。
“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
“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百五十石之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从所‘余四百石’中买上三百石),中熟,则籴二(从所‘余三百石’中买上二百石),下熟,则籴一(将‘余百石’全买上),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这就是后代的常平仓的办法了。这替一般的国人和农夫都想得很周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农夫的确是自由人了。百亩所入,除“十一之税”以及临时“赋敛”之外,都是自己的东西。年成好的时候,国家出钱收买多余的收获。年成坏的时候,国家平价卖出去。这样关心老百姓,肯替老百姓着想,无怪乎“行之魏国,国以富强”了。
李悝不仅是法家之祖,同时是可以看为封建制的奠定者的。
乙 从工商业的发展上来看问题
工商业的解放,和农业生产的解放,有约略平行的现象。
古代重要的工商业,都和农业一样,是官家经营的。“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吕氏春秋·上农》)。故殷、周的百工就是百官,《考工记》三十六工也都是官,是一些国家官吏管辖着各项生产工艺品的奴隶以从事生产。《周礼》在好些官职之下都有“贾”,地位与胥徒相当。到了春秋,齐桓公还“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国语·齐语》),晋文公时也还是“工贾食官”的(《国语·晋语》)。春秋中叶以后,土地私有制度逐渐建立,国家政权逐渐转移到地主手里,工商业也就逐渐离开了官家的豢养,而成为私人的经营了。
在农工商之外,古人还有所谓虞的,《史记·货殖列传》引《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虞即《周礼》的山虞、泽虞。大抵鱼盐铜铁都归虞管辖,在性质上看来一多半是属于工的。故《货殖列传》又引谚语:“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据《汉书》有“谚曰”二字)。虞便失去了独立的存在。大凡一种谚语的产生是要经历相当年代的。这样的谚语应当产生于春秋末年以后。自春秋末年以后,所谓“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管子·轻重篇》语,实为战国时人所假托,春秋时无所谓“万乘之国”),历史上有名的富商大贾,象陶朱、猗顿、计然、白圭,络绎出现了。
我们且把《货殖列传》里面的白圭略传再删节一些,拿来温习一遍吧。
“白圭,周人也。当魏文侯时李克(即李悝)务尽地力,而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欲长钱,取下谷;长石斗,取上种。能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故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盖天下言治生祖白圭。”
从这个简短的传文里面,可以看出白圭是与李悝、吴起、商鞅等同时的,大抵小于李悝而长于商鞅。在汉时代的人竟推他为货殖家的鼻祖。他的生产事业是把工业与农业联系起来的,在谷种丝漆与帛絮之间打算盘。这里也就可以证明,农业生产的解放必然被伴随着工商业的解放。农业生产解放了,农民富庶了,便替工商业增辟资源和出路。但在工商业方面,工商业者虽然从官家解放了出来,而直接的生产者却仍然是奴隶,在这里所谓“与用事僮仆同苦乐”,便表示得很明显。这种关系,一直延续到西汉末年,不过我们要了解,这已经不是生产主流的生产方式了。
工商业的解放诱导出了货币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的货币,是在战国时代才真正使用开的。花样很多,数量也很多。从铜币的花样来讲,主要是有四种形态。
第一种是周、秦的圜法,就是圆廓方孔的钱。秦人的钱是以半两为单位的,在钱上即铸有“半两”两个字。
第二种是三晋的镈币,采取耕具的钱镈形(□),是歧头犁。古人耕具本来叫“钱”,但因钱币采取了耕具形,“钱”的意义便完全转变了。三晋镈币的花样很多,钱上多铸地名,可见当时各地都在大量铸钱,其中可能有私家的铸造。大小轻重是不等的,以梁(魏)币而言有三种等级。(甲)重二钱左右,文曰“梁半尚(当)二金尚(当)寽(锊)”。(乙)重三钱以上,文曰“梁充釿金尚寽”。(丙)重八钱以上,文曰“梁充釿五十二尚寽”。文辞太简单,不好懂。照它们的重量算来,大约小者两枚当一锊,中等者一枚当一锊,大者五枚当十二锊。
第三种是燕、齐的刀币,完全象马刀形。齐国的多有铸文,或叫“齐邦法化”,或叫“即墨法化”。化就是货字的省略,“法货”大约就是国币的意思了。燕国的多铸有“明”字,古钱币家称为“明刀”,形式较小,体质较劣。
第四种是楚国的方币。正方形,中间整齐地划了十六个小方格。每一小方格中有的又铸有“一两”二字。十六个小方格是十六两。十六两为一斤,可知一个大方币便叫作“斤”了。在古书上每每有“金若干斤”的说法,有了这方币的出现,才懂得了它的意义。这是在十年前,在湖南境内出土的。我以为它所取的形式就是井田的形式。
钱的数量多,证明战国时代商业确已发达。钱的花样多,却证明钱的大量铸造还在初期的阶段。有趣的一个现象是钱的花样都是从工农生产工具脱胎出来的。三晋镈币很明显地是耕具形。楚国的方钱是井田形的摹写。刀币所取象的刀虽然是武器,也可用以从事生产。圜法是从环状石斧的演化,石器时代有有孔的环状石斧,一演变而为璧玉,再演变而为圆钱。这就表明着,古代造钱的人明白地认识到价值是从工农产生出来的,价值的媒介物故以工农的工具为象征。
产业发展了,货币大量出现了,在社会上也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人物。这是靠金钱来从事剥削的高利贷者。这样的新型人物是在战国时代才出现的,战国以前不曾有过。战国四公子的第一名孟尝君就是一位高利贷者。有名的冯驩焚券的故事,摘录如下:
“孟尝君时相齐,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使人出钱于薛。岁余不入,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客奉将不给。孟尝君忧之,问左右:‘何人可使收债于薛者?’传舍长曰:‘代舍客冯公形容状貌甚辩,长者,无他技能,宜可令收债。’
孟尝君乃进冯驩而请之曰:‘宾客不知文不肖,幸临文者三千余人,邑入不足以奉宾客,故贷息钱于薛。薛岁不入,民颇不与其息。今客食恐不给,愿先生责之。’
冯驩曰‘诺’。辞行至薛,召取孟尝君钱者皆会,得息钱十万。乃多酿酒,买肥牛,召诸取钱者:‘能与息者皆来,不能与息者亦来,皆持取钱之券书合之。’齐为会日,杀牛,置酒。酒酣,乃持券如(往)前合之。能与息者,与为期;贫不能与息者,取其券而烧之。曰:‘孟尝君所以贷钱者,为民之无者以为本业也。所以求息者,为无以奉客也。令富给者以要期,贫穷者燔券书以捐之。诸君强饮食。有君如此,岂可负哉!’
坐者皆起,再拜。”(《史记·孟尝君列传》)
这冯驩倒是一位人物,孟尝君实在卑鄙得很。故事是还有下半段的。孟尝君听说冯驩烧了券,很生气,遣人去把冯驩叫了回来,责备他。等冯说出了一番道理,焚虚券是使孟尝君享盛名,收实惠,孟尝君才把他饶恕了。
孟尝君这位大官僚、大地主、大名望家,在大放其高利贷而并不以为耻,可见当时的大利盘剥一定是不少的。
孟尝君既然是这样,其他的几位公子,动辄也是食客三千的,想来也都会有同样的情形。不然,他们怎么能够供养那么多的闲人呢?
继四公子之后的吕不韦,也是有食客三千人的。他本来是阳翟大贾,是珠宝商人,是一位大投机家,是深深懂得做地主有十倍之利,做珠宝商人有百倍之利的[16]。他的家僮有一万人之多,足证他的家业经纪一定是很有办法的。象吕不韦这样的人,尤其是战国时代的新人,四公子都和王室有血统关系,立身成名有所凭借,而吕不韦则完全靠着商业资本打出了天下。
战国时代和春秋时代有一个显著的区别,我想在这儿特别提说一下。春秋时代各国的执政者大都是公族或世卿,即使偶尔有外来的人,也大都是别国的公族或世卿,氏族社会以来的血统关系基本上还是维持着的。战国时代便不同了。各国的首要执政者多出身微贱,而且多是外来的人。只要有能力,或者有财力,甚至只有一技之长的,都可被重用。鸡鸣狗盗之徒,引车卖浆者流,都可以成为天下的大名人。殷、周以来的血肉联带的传统,绝大部分被斩断了。这一现实,不能不认为是时代性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和工商业的发达相联系着,另外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现象,便是城市的繁荣和壮大,前所未有的大都市的兴起。
《史记·货殖列传》把战国以来城市的兴起叙述了很多,我在这里不想累赘地征引。但我想从别的材料中引些典型的例子。《史记·苏秦列传》里面,苏秦游说齐宣王时所形容的临菑,应该就是最好的一个典型。
“临菑之中七万户。……临菑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狗、六博蹋鞠者。临菑之涂,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殷人足,志高气扬。”
这所描绘的临菑虽不免有些夸张,但总不至于夸张得全没有谱。因为他是对着齐王说齐国的首都,而不是在谈远古的神话或缥缈的乌托邦。
同一苏秦,在游说魏襄王时也有这么几句:
“地名虽小,然而田舍庐庑之数,曾无所刍牧。人民之众,车马之多,日夜行不绝,輷輷殷殷,若有三军之众。”
这是说魏国的任何小城市都是一样的繁荣。那么多的人民,那么多的车马,在城市里决不是终日闲游的。即使象临菑那样人人都搞音乐游戏,也只是在工作余暇的文娱活动而已。不然,那么多人会吃什么?“甚富而实”,“家殷人足”,是值得注意的。城市是工商业者集中的地方,也是大地主们集中的地方。象这临菑气象便为任何春秋城市所没有。晏婴所说的“国之诸市,屦贱踊贵”,不是同样描绘着临菑的吗?情形便迥然不同。
但这繁华的商业都市临菑,同时也是一个新兴的文化都市。在名叫“稷门”的西门之外,有一座大学堂,叫作“稷下之学”,是齐宣王的祖父陈侯午时代建立的。在那儿集中了各国的文人学士,专门讲学著书,人数有时多到“数百千人”。讲学的学者都是“大夫”,住在“康庄之衢,高门大屋”,一出一入,俨然王者。就象孟子,他是这儿的一位老师,他的出入就有“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气象多么煊赫!请把孔子的可怜相来比较一下吧。孔子因为做过大夫,他也有一部破马车。颜回死了,门人们请把车子卖掉,替颜回的棺材做外椁,他都不肯。时代的变化,多么突兀!象孟子那样的老师,在宣王时就有“七十六”位。七十六家“高门大屋”,再加上“数百千人”的弟子宿舍,“稷下之学”的宏大是可想而知的。学生们想必也喜欢“吹竽鼓瑟、弹琴击筑”,如果组织起来,那会成多么大的一个管弦乐队?学生中有的也会喜欢“蹋鞠”(蹴球),假使几千几百人来同时竞赛,那可要多么宽的一个球场?这样的一个学宫,无论从它的性质或规模说来,都是前所未有的。《吕氏春秋·骄恣篇》言“齐宣王为太室,大益(溢)百亩,堂上三百户,以齐之大,具之三年而未能成”,足见齐国当时的建筑,是有这样雄大的气魄的。气魄的雄大是历史发展的成果。再发展下去便结穴而为秦始皇的阿房宫,驰道,万里长城。这些伟大的工程是古代劳动人民的伟大的集体创造,没有工技的高度发展,没有社会史上的划阶段的区分,是不可能想象的。
丙 从意识形态的反映上来看问题
从意识形态的反映上更可以看出新旧时代的鲜明的区别。
自从春秋末年以后,诸子百家突然兴起,在中国文化史上形成了一个百花齐放的壮观。无论在思想上、信仰上、政治观点上、文体表现上,都呈现出了一个极大的变革。
第一、我想说到对于天的思想的改变。
中国古代幻想着在天上有一个人形的老人存在,叫作“上帝”,一切风云雷雨都要听他的命令,天地万物是他所创造出来的。这在卜辞里已经有了证明,足见殷人已经有了这样的思想。西周也是承继着这种思想的。殷、周两代的王室都说自己的祖先就是上帝感生的,凡是地上的王都是上帝的儿子,所以王又称为“天子”。天子之有天下,是上帝给他的。天子之有万民,也是上帝给他的。天子之下有各种等级,犹如上帝之下之有百神,也是上帝造成的。天子管制四海,作威作福,是上帝在地上的代理人。
这一套思想是大奴隶主们幻想出来以巩固他们的阶级统治的。社会有了阶级的划分,大奴隶主成为了一国之王,便把自己的影子投射到天上去,而使天上生出一个“上帝”,把原始人的万物皆神观改变了。地上失掉了民主,天上也失掉了民主地上发生了阶级,天上也发生了阶级。天上的百神,本来是各个独立的,现在不能不听命于一神了。所以地上王并不是“上帝”的儿子,倒是“上帝”才是地上王的儿子。
周室东迁以后,奴隶制发生了动摇,大奴隶主的地上王渐渐化而为有名无实了。地上的统治者化而为多数,在春秋虽然还有五霸叠掌霸权,而在战国时则是七雄并立了。地上王的位置既经动摇,他在天上所投射的影子——“上帝”,便不能不模糊起来。因此对于天的思想也就不能不改变了。春秋时代,各国的王长者一般已经是不再相信“上帝”,不再害怕“上帝”,也不再敬仰“上帝”了。但如在形式上还在尊周室的一样,在惰性上也并没有就把“上帝”打倒。到了春秋末年就不同了。出现了一批思想家,公然抹杀了“上帝”的影子。如象老聃,他想出了一个浑沌的东西来代替“上帝”,叫它作“道”。那是个不成人形的东西,无声无臭、无形无影、而又无处不在。这个怪东西,它也化生万物,它和“上帝”不同处就是浑沌而已。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黄、老学派承继了这一思想。
相传是老聃弟子的孔丘,据《墨子·非儒篇》所非难,他是以“天为不明,鬼为不神”的。承认宇宙中有不断的变化。四时替运,百物化生,云行雨施,寒来暑往,这些自然变化他也就称之为天。战国时齐、梁儒家的一派承继了这一思想,其后发展而为阴阳变易之说,五行生胜之说(五行说创导于子思、孟轲)。
无论道家或儒家,这种无神论的宇宙观,对于殷、周的天的思想,是具有划时代性的改变的。殷、周时代的人格神除初期墨家还死死维持着之外,其他的学派都把它几乎完全唾弃了。
第二、我想说到对于人的思想的改变。
在奴隶社会里面,人是生出了等级的。最上者虽然是作为“天的儿子”,最下者则异常卑贱,连牛马也还不如。起初异族的人被俘的都被杀掉,或者被用为祭祀神祇祖妣的牺牲。卜辞里面以人为牲的记录很多。其后人的使用价值被重视了,不必尽杀,有选择地豢养起来,作为奴隶使用,或从事生产,或干家内杂务。这是人从死的牛马变成活的牛马,但比起牛马来依然是贱。这样的人是可以任意屠杀、贩卖的。贩卖的价格,就在汉代,也都还不及马贵。从事生产的最下层的人,因生产的发达,生产力需要的增加,而逐渐把价值提高了。特别在春秋末年,新兴的地主阶级和旧时代的上层奴隶主们争取生产者,生产者的价值、地位、身分都逐渐提高了起来。这反映在意识形态上,对于人的看法便不能不起改变。
这改变,显著地表现在儒家所强调的“仁”,就是人道主义。仁字在殷、周时代的古文献中和古器物中都不曾见过,它是春秋时代的新名词,被孔子特别重视了。仁的意义就是要把人当成人。初期儒家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主张“四海之内皆兄弟”,主张“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这是一种平等的观念,把天子与庶民都扯平了起来。到了孟子更说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话,从历史发展上看来,是相当大胆的革新的主张。
对于人的看法的改变是有普遍性的,儒家在主张“仁”,主张“泛爱众”,道家在主张“慈”,墨家在主张“兼爱”。名家的惠施更把范围扩大了,竟公然主张“泛爱万物,天地一体”。这和旧时代的等级观,和“惟辟(王)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周书·洪范》)的观点,是大有径庭的。
第三、我想说到私有财产权的重视。
殷、周两代是没有私有财产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财产都是国有的,王有的。臣下受着土地和奴隶的赏赐或分封,只有享有权而没有私有权。春秋中叶以后,私有财产才被正式公认,于是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便成为新时代的特征。
儒家所主张的“义”,重点在不侵犯他人。墨家所主张的“兼爱”,是要爱护彼此的生命财产,故“兼爱”与“非攻”相为联带,互相爱护私有财产,尊重彼此的产权互不侵犯。儒、墨都痛恨盗贼,而以墨家为尤甚,墨家后学竟主张“杀盗非杀人”(《墨子·小取》)。
最显著的无过于法家。上面说过的法家之祖的李悝《法经》,开宗明义就是怎样防止盗贼。新时代的法代替了旧时代的礼,其最主要的关键就在这私有财产权的发生与其被重视。当然,和人权的被重视也是联带着的,产权与人权两者有时分不开来。周、秦诸子的态度,在对于产权与人权的畸轻畸重上,也就生出了一些派别。但人权的被重视,是由私有财产权的被重视而开始,却是无可否认的历史发展。
第四、我想说到名物的变革。
社会制度在长期稳定的期间,一切事物的名谓、词汇的含义是相对地固定的。尽管社会不断在变,名物也应当不断在变,但在量变期间,变化来得很缓慢,在表面上差不多看不出来。殷、周两代就是这样长期稳定的一个时期,所谓“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两代之间实在看不出有多么大的变革。故如天上的上帝、地上的人王、耕田种地的众人、被人耕种的井田、饬材制器的百工、阜通货贿的商贾、通达人神的龟卜,大体上都是一脉相承的。但到春秋末年差不多一切都变了质,上帝坍台,人王倒楣,众人翻身,井田破坏,工商自主,龟卜失灵,旧的名物尽管不甘废弃,新的名物却是不断涌现,新旧交腾,有如鼎沸。这是社会制度变革时期所必有而且特有的现象。故在春秋末年发生了“正名”的要求,不论是沿用旧名,或者创制新名,总得有一定的含义,总得求其名实相符,不生淆混。
战国时代发生了名家。其中一部分人虽然走到玩弄名物的诡辩方面去了,但主要的要求依然在调整新旧名物。由这名物的调整有的深入到文法与逻辑的钻研,以求思想与表现的更加正确,也就是更能切合于客观的真实;又有的和政治与法律沟通起来,而发展到了定名分与综合名实。
名家的产生与其发展,是先秦学派中的一个特色,它不仅空前,而且绝了后。其所以绝后的原因,是封建制度日后固定了,正名的要求解决了,名家也就失掉了存在的必要。
第五、我想说到文体的变革。
中国文章的体裁,在春秋、战国之交也呈现出一个天变地异的状态。殷、周古文是奴隶主所专有的东西,和民间的语言很有距离。无论殷代卜辞,殷、周彝器上的铭文,《尚书》中一些殷、周两代的文诰,文辞都是异常定型化而僵硬的。连诗的形式也非常古板。《诗经》里面《雅》、《颂》是四字句。周代的有韵的钟鼎铭文在基本上也都是四字句。但到春秋末年,尤其战国时代,便完全不同了。先秦诸子差不多都是优秀的文章家,而以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四家为尤杰出。
在战国以前,是没有私家著述的。这一件事已经就很值得注意。孔子号称“述而不作”,《诗》、《书》、《春秋》只是文化遗产的汇集。《论语》中有不少孔子的言论,但那只是再传或三传弟子的传授录。《墨子》是墨家的传授录。《道德经》成于环渊。私家著述的风气是到战国中叶才勃然兴起的。以散文而言,文体的特征是多用语助辞,转折生动,气势充沛,虽然离开我们已经二千多年,在今天读起来,也还是不难了解。那些语助辞,如焉哉乎也者,其实就是当时的口语声调。稍通古代音韵的人更能理会,战国时代的古文其实本是当时的白话。
以韵文而言,民间歌谣被重视了。《诗经》的《国风》便是一部古代民歌集。歌辞可能经过了大量删改,但原始风味和民间气息是充分保留着的。一个常见的“兮”字便是一把钥匙。这个字今音虽读如牺,古音是读如啊的。懂得这个音窍,去读《国风》乃至《楚辞》,民歌的情调便自然启发出来了。作者以屈原为首的《楚辞》,那更是中国古代诗歌的大解放。它利用民间歌谣体而把它扩大了起来,采用了不少的方言,驰骋着大胆的想象,词藻馥郁,音韵铿锵,特别象屈原的《离骚》和《九歌》,确实是古今独步的杰作。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发生呢?不从社会制度的划阶段的变革上去求了解,没有办法可以找到说明。社会制度变革了,奴隶翻了身,文人学者本身很多是出身于贫贱的,人民的语言、民间的形式便不能不高唱凯歌,而登上大雅之堂。“民为贵”,故民间形式亦为贵。就跟殷、周时代的奴隶主政权一去不复返的一样,殷、周时代头号的古板诗文也就一去不复返了。
五 附论西汉不是奴隶社会
国内外学者颇有人认为西汉也是奴隶社会的,有的甚至把西晋、把五代也都划入奴隶社会,我在这里想把这个问题[17]附带着讨论一下。但我只想讨论西汉,西汉以后,可无须乎缕说。
我要先说出我的看法,西汉已经不是奴隶社会了。
西汉,不能否认,是有大量的奴隶存在,无论官家奴隶或私人奴隶,数量都很多。汉武帝行缗钱令[18],征收富商大贾的财产税。富商大贾有隐匿不报者,允许人民告发,没收财产。这是元鼎三年(公元前一一四年)的事。“杨可告缗徧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更“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见《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下》)。从这一事实里面,可以看出私家和官家的奴婢都不少。“奴婢以千万数”,确数究竟是多少不得而知,但没入京师的奴婢,从食粮上可以算出一个概数。依照李悝的计算,“人月一石半”,一年则为十八石,“四百万石”可供养二十二万人以上。还有“官自籴”的食粮,再加原有的奴婢,则仅仅京师,官家奴婢的数目就很可观了。这虽然是一时的变例,不能作为平时的数目,但平时的数目也是很多的。汉元帝时,是在汉武元鼎之后七八十年了,据《汉书·贡禹传》,是“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钜万”(“钜万”即万万)。这是服役的奴婢,另外还有从事生产者,同一《贡禹传》里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中农食七人,是七十万人常受其饥也”。所谓“徒”也同样是奴隶[19],一部分是有罪的人,一部分是从民间征发来的。被征发者十万,农民便少十万,农夫一人之力平均可养七人,故说“七十万人常受其饥”。
此外官家奴隶还有些零星数目,见下列资料:
“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汉书·景帝纪》注如淳引《汉仪注》)
“司隶校尉——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八九年)初置,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太官主饮酒,皆令丞治。太官、汤官奴婢各三千人。”(孙星衍集《汉旧仪补遗》,《太平御览》二二九引《汉旧仪》)
官奴婢有这样的多,故官家常常以奴婢赏赐臣下。汉武帝赏赐他的异父姊脩成君“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甲第”(《汉书·外戚传上》)。武帝即位二十八年“以二千户封地士将军〔栾〕大为乐通侯,赐列侯甲第,童千人”(《汉书·郊祀志上》)。汉宣帝即位第二年(公元前七二年)赏赐大将军霍光“前后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杂缯三万匹,奴婢百七十人,马二千匹,甲第一区”(《汉书·霍光传》)。甘露三年(公元前五一年)“公主与乌孙男女三人俱来至京师……〔宣帝〕赐以公主田宅奴婢,奉养甚厚。”(《汉书·西域传下》)
除贵族官吏之外,富商大贾也多蓄奴婢,这从前举告缗所没收的奴婢可以看出。有名的故事如西蜀“卓王孙僮客八百人(《史记·货殖列传》作千人),程郑亦数百人”(《汉书·司马相如传上》)。卓王孙的女卓文君私奔司马相如之后,“卓王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后来司马相如得志,又曾“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这“财”之中一定也包含有家僮的。可见私人也同样以奴婢为赏赐。
官私奴婢太多,汉代曾屡次想加以限制。哀帝时师丹辅政,丞相孔光和大司空何武都主张限制奴婢和田产,已经定出了办法。“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但终因丁傅、董贤反对,以为“不便”,便中止了(见《汉书·食货志上》)。奴隶主们的贪婪和势力的雄厚可以想见。
汉时奴婢还可以买卖,一人的价钱由一万至二万不等。
“前汉董永,千乘人,少失母,独养父;父亡,无以葬,乃从人贷钱一万。永谓钱主曰:‘后若无钱还君,当以身作奴。’”(《太平御览》四一一引刘向《孝子图》)
“神爵三年(公元前五九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亡)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价万五千。”(王褒《僮约》,见《古文苑》)
据这些例子看来,西汉奴价大抵在一两万左右[20]。尚有可疑的一例,见《史记·仓公列传》,言“才人女子竖……好为方,多技能,为所是,案法新,往年市之民所四百七十万,曹偶四人”。这里恐怕有错字。尽管是“多技能”的女竖,在汉文帝末年,一人便值一百一十七万五千,是很难理解的。当时所使用的榆荚钱,本有通货膨胀的倾向,但也膨胀不到这样的程度。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另有一项奴价的资料,是“马蹄躈千,牛千足,……僮手指千。”僮百人等于二百五十头牛,七十七匹马,人价虽比牛价高,但比马价依然不及。
象这样,官私奴隶都很多,大多在从事生产,可以当成牲畜一样买卖,而且还可以屠杀。汉武帝时董仲舒上疏有“去奴婢,除专杀之威”,便是可以屠杀的证据。因此,不少的研究者便认西汉为奴隶社会。这一看法,要说没有根据,颇难令人心服。因此,要否认这一看法,就必须提出坚实的反证来。有没有反证呢?有的。
首先是关于屠杀奴隶的反证。西汉的奴婢,根据汉武帝以后的种种事实,已经是不能任意屠杀的了。在下边可以举出六项例证:
第一例:
“邵侯顺,代共王子。〔武帝〕天汉元年坐杀人及奴凡十六人,以捕匈奴千骑,免。”(《汉书·王子侯表上》)
第二例:
“广汉使所亲信长安人为丞相(魏相)府门卒,令微司(伺)丞相门内不法事。〔宣帝〕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遂自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婢事。丞相魏相上书自陈,妻实不杀婢。……事下廷尉治实,丞相自以过谴笞傅婢,出至外第乃死,不如广汉言。”(《汉书·赵广汉传》)
第三例:
“将陵〔侯〕史子回以宣帝大母家封为侯。……子回妻宜君,故成王孙,嫉妒,绞杀侍婢四十余人,盗断妇人初产子臂膝以为媚道,为人所上书言,论弃市。子回以外家故,不失侯。”(《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后褚先生补记)
第四例:
“缪王元……薨〔宣帝五凤二年〕,大鸿胪〔王〕禹奏:‘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故《春秋》之义,诛君之子不宜立。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奏可,国除。”(《汉书·景十三王传》)
(《诸侯王表》“五凤二年坐杀谒者,会薨,不得代”。)
第五例:
“〔成帝〕元延中,〔梁王〕立复以公事怨相掾及睢阳丞,使奴杀之。杀奴以灭口,凡杀三人,伤五人。手殴郎吏二十余人。上书不拜奏,谋篡死罪囚。有司请诛。上不忍,削立五县。”(《汉书·文三王传》)
第六例:
“莽杜门自守。其中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汉书·王莽传》)
据这些例证看来,可以看出汉武帝末年以后,凡是私家奴婢就是王侯将相及其夫人公子都是不能够擅杀的,杀了有罪,而且罪很大,要抵命,要失掉封爵。把这些事例和董仲舒的谏疏对照起来,我们可以放心地下出一个判断: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谏言,已把杀奴悬为严禁,虽然史籍中没有明文。这是理所当然,也是势所必然的。我们看到田儋谋杀狄令的例子(见前),在秦时杀奴都须得报官了,汉初可以专杀奴婢,只是一时性的逆转。罗马的往事,帝政时期公元二世纪初赫德良帝的法令杀私奴必须报官,其后二世纪中叶安东尼·辟幽士帝时代,杀奴便必须偿命。这先后进展的程序和秦、汉的情形很相类似。
再一项重要的反证是西汉生产方式的主流已经不是奴隶制。西汉的奴婢虽然也多用于生产,但用于采铜铸铁、畜牛牧马、手技作业者多,而用于农业生产者极少。无论官私,都是这样。汉朝是特别重农而抑制工商等“末技”的。汉朝的农业生产情况是怎样呢?天子本人就是一个大地主(《史记·平准书》:“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一直到地方上的中小地主都是利用贫农来从事耕作,收取租税,和秦代的情形别无二致。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疏)
这可见秦、汉农业的生产方式是一贯的。老百姓有的是有田宅的,但豪民兼并,愈来愈厉害,结果是有田的农夫又转化而为雇农、佃农,土地逐渐地集中到大地主的手里。汉文帝时晁错《贵粟疏》把当时农夫的情况叙述得很详尽: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汉书·食货志上》)
农人在富商大贾的压榨之下,困于高利贷(“倍称之息”),没有办法,只好“卖田宅、鬻子孙”。田宅谁买了去呢?自然是富商大贾。子孙谁买了去呢?也是他们。富商大贾兼并了农民的田土,他们自然是兼做着大地主的。他们买去了农民的子孙作为僮仆,以从事于更有利的工商业的经营,无须乎要他们耕田。在耕田方面有他们的祖若父便宜的劳动力可供榨取。农人贫贱了,即使一时“流亡”,却不能长久,回头只好还是回到田间,充当兼并者的佣假。佣就是雇农,假就是佃农了。汉代为了重农,在孝文帝时曾经减轻田税的一半,甚至免税,孝景帝时又恢复了田税,但只三十税一,然而也无济于事,并不能抑制大地主的兼并。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21],罢(疲)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汉书·食货志上》,又见《王莽传》)
这是王莽对于汉代的批评,当然是很有根据而正确的。这和董仲舒批评秦代“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也先后合拍。豪民一面做着大地主,一面兼营工商业,而最残酷的榨取就是高利贷。他们倒不仅榨取农民,甚至剥削到当时的王公,本领是不小的。
“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史记·平准书》)
这些贪婪的吸血者有本领侵蚀到国家和王侯贵族,所以汉代的政府便加紧和他们斗争。汉武帝的缗钱令,师丹的限田令,后来王莽的变法,都是和富商大贾而兼大地主者的斗争,然而都没有成功。汉武帝虽然发了一时的劫收财,根本并没有把问题解决。其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当时的王朝,其本身就是最大的地主。王朝与富商大贾之争只是同一阶级的内部矛盾而已。富商大贾受到了一时性的打击,结果便更和地主与政权结托起来,而成为了豪商、地主、官僚的三位一体。
上面所引证的资料中,“蹛财役贫”,“分田劫假”八个字,我觉得可以概括西汉的全部社会经济状况。“蹛财”的意义,包含着屯积居奇,大利盘剥,这样来奴役贫苦的人民。“分田”是把土地分租给贫苦者(“假”),而劫夺他们的剩余劳动。故由整个的情形看来,汉代的生产方式,在城市工商业虽然还保留奴隶制的孑遗,而在农业生产方面则确实是典型的封建制了。何况工商业方面的奴隶,也不同于奴隶制时的奴隶,他们的人权是多少被承认着的,纵可买卖,而已不能屠杀。
准上,我可以下出一个断案:认西汉为奴隶社会的说法不能成立。假使再从意识形态上来看,更可以得到一层佐证。汉武帝尊重儒家,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把封建道德的上层建筑,牢固地建立了起来,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的标准的封建格局。西汉奴隶制说者,在这里不自觉地碰着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他们承认孔子和儒家学说是封建理论,而却主张西汉的生产关系还在奴隶制的阶段,这岂不等于说:在奴隶制的社会基础之上树立了封建制的上层建筑吗?
西汉既已不是奴隶社会,西汉以后的社会可以无用多说。即使由于外族侵入,有时在制度上有一时性的漩洄,那是无改于历史发展的本流的。
一九五二年二月十七日
[1]原作“盗窃乱贼而不作”,“而”字因上下句而衍,不通,以意删去。——作者注
[2]在河南偃师二里头等地发现的“二里头文化”,为探讨夏文化提供了重要线索。
[3]随着新石器时代陶器上的刻划符号(例如西安半坡出土的仰韶文化彩陶上的刻划符号)的发现,作者对汉字起源时间的意见后来有所改变。作者在《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一文中写道:关于汉字起源的时间,“可以以西安半坡村遗址距今的年代为指标”,“距今有六千年左右”,“这也就是汉字发展的历史”。“中国文字到了甲骨文时代,毫无疑问是经过了至少两三千年的发展”。
[4]王国维有《卜辞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见《观堂集林》),发明最多。后人略有补充,至今仅沃丁一名在卜辞中尚无可考见。——作者注
[5]一九七二年十月在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遗址发现一件铁刃铜钺。铜钺的年代约当公元前十四世纪前后,即殷商安阳小屯早期。铜钺的铁刃是用陨铁锻成的。
[6]新中国建立后,为了追溯殷墟文化的来源,考古工作者在黄河中下游南北两岸和长江流域开展了大量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发现了不少盘庚以前的早商文化遗址。在这些发现中,特别是郑州早商文化遗址,范围较大,内涵丰富,决非一般村落遗址。
[7]此据《吕氏春秋·慎大篇》。《礼记·乐记》言“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此外亦见《史记·周本纪》与《留侯世家》、《韩诗外传》、《淮南子·泰族训》、《说苑·指武篇》。伪《古文尚书·武成篇》据此,作“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作者注
[8]后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序》:“赵过始为牛耕,实胜耒耜之利。”——作者注
[9]上一字引自《殷虚文字甲编》三九三片,下一字七三七片及八〇九片。卜辞日字亦有作长方形者,见《卜辞通纂》四六六片。——作者注
[10]参看《两周金文辞大系》。——作者注
[11]参看《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附录《附庸土田之另一解》。——作者注
[12]扬雄所作一篇颂美新朝的文章,意思是痛斥秦代,赞美新朝。——作者注
[13]《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又《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亦载此故事,云“夫田成氏甚得齐民:其于民也,上之请爵禄行诸大臣,下之私大斗斛区釜以出贷,小斗斛区釜以收之。杀一牛,取一豆肉,余以食士。终岁布帛,取二制焉,余以衣士。故市木之价不加贵于山,泽之鱼盐龟鳖蠃蚌不加贵于海,君重敛而田成氏厚施。齐尝大饥,道旁饿死者不可胜数也父子相牵而趋田成氏者,不闻不生。故周齐之民相与歌之曰:‘讴乎其己乎,苞乎其往归田成子乎!’……”歌辞略异。细审“市木之价”云云,系举以证明齐君之“重敛”。马端临《文献通考》亦以此二句为齐之苛政。——作者注
[14]见《左传》昭公六年,子产铸刑书叔向写信去非难他,认为非礼。——作者注
[15]《韩非子·难三》“燕王哙贤子之而非孙卿”,孙卿如果就是荀子,足见荀况也曾到过燕国。——作者注
[16]《战国策·秦策》:“吕不韦……谓父曰,‘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所说的“耕田之利”事实上是指地主。——作者注
[17]认西汉或两汉为奴隶社会者颇不乏人。把西晋认为奴隶社会者,略见苏联西莫诺夫斯卡雅的《中国古代史的划阶段问题》(苏联《古代史研究通报》一九五〇年第一期,锺元昭译登《光明日报》一九五一年二月十日《学术》)。又一九五〇年春日本的中国研究所来信,说“日本最近,青年的中国史家认宋代以后为封建社会,在这个立场上在进行研究”。但研究的成绩未见。——作者注
[18]缗是钱串的意思。以缗钱为估价单位时,有二千缴税一算,四千缴税一算的区别。车以辆为单位,商人二算,非商人一算。船以五丈长为单位,一算。一算为钱一百二十。——作者注
[19]作者关于“徒”的身份问题的提法,后来在《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一文中有所变动,见本书第二一七页。
[20]尚有两例,年代不明,可能是在东汉,附列于次:“庞俭……凿井得钱千余万,……行求老苍头谨信属任者,年六十余,直二万钱,使主牛马耕种。”(《太平御览》四七二引应劭《风俗通》)“小奴二人,直(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卷三第四八页)——作者注
[21]汉代行征兵制,男子二十岁成年服役,后改为二十三岁,五十六岁退役。每年一个月服役于郡县,叫作“更卒”。亲身应役叫作“践更”,出钱雇人代役叫作“过更”。汉武帝又普遍增加“更赋”,成年男子每人每年必须交纳代替“更卒”的代役钱约三百。但交了“更赋”仍须应役,只是一种额外的人头税而已。——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