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庵字说》是陈**的关于文字学上的近作,在《东方杂志》上联续发表着,蒙上海的友人替我剪寄了来,我算读到了三回的发表份。
作者的目的,是想凭借文字上的启示,以探求古代社会的实况。根据古音古训,出入甲文金文,似乎十分渊博,然而实在是外行。
例如《舀鼎》与《曶鼎》,《传卣》与《师田父尊》,都只是一器的异名,误而为二。《公伐徐鼎》、《公伐徐钟》均已被证明为伪器,宋人书中的《大夫始鼎》也为赝品,都未能识别。□疑是弄,沿旧释为巫。□本是蒙,沿旧释为凤。
不过我在目前也并不想来吹毛求疵,我是想辩论一个重要的史实。
《字说》第三回(《东方》三十四卷七号)的由“臣民氓宰奴婢隶仆童妾”的说解所得出的结语是这样:
“按臣、民、氓、宰,初义为俘奴,奴、婢、隶、仆、童、妾,初义亦为俘奴,后犯罪者之家属从坐没入之;所执者率为粪除、春橐、侍食,及《周礼》所云牛助牵傍、养鸟、搏盗、守宫,《士丧礼》所云涅厕、诸贱役,与古希腊、罗马委以全部生产事业异趣,谓古之中国氏族社会后继之以奴隶社会若古希腊、罗马然者,则大误矣。希腊、罗马由奴隶制而入封建制,中国、印度、日本,则皆由亚细亚生产制而入封建制者也。”
这个说解的关系颇为重要,而且是针对着我说话的,所以我不能不费点笔墨来辩论一下。
社会进展的程序,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文,是由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而迭进于近代资本制的生产方式。这已经成为一定不易的铁则。所谓亚细亚的和古代的生产方式,据《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同样分类,等于族长制(pa-triarchalismus)与奴隶制(sklaverei),凡是没有什么先入见的人,在目前都已经是承认了的。
关于古代东亚的社会组织还有待于探讨,印度、日本,我暂且不说,就是我们中国的古代,实际上是最近十年来才稍稍阐明了的。“谓古之中国氏族社会后继之以奴隶社会若古希腊、罗马然者”,似乎是指我。我在八九年前发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和《甲骨文字研究》的时候,把这个说法提出了。那时我的见解是:殷代是氏族制的末稍,西周是奴隶制,春秋以后才渐渐地转入于封建制或身分制。这个说法一提出之后,在国内国外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大多是对于我的意见加以反对。反对者的主要见解,便是说东方的奴隶是家内奴隶,并不从事于生产事业,根本和希腊、罗马的不同,因而不能认为中国的古代有过奴隶制。或者缓和一点说,东方的古代,奴隶生产未及形成为一个制度,便递禅了。这种见解,渊源于苏联的托派,他们对于古代中国的史料所知有限,全凭主观臆断,以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在原始公社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实庵字说》的撰述也就是想从古代文字中找出些证据,以求坐实这个臆断而已。
中国古代的奴隶字面,如“奴、婢、隶、仆、童、妾”等,本是服贱役的家内奴隶,这,我是晓得的。仅仅家内奴隶不足以成为一个社会制度,要主要的生产部门均用奴隶为生产工具以从事经营,方能成为所谓“奴隶社会”,这,我也是晓得的。然而我所以敢于提出中国古代有和希腊、罗马一样的奴隶制存在者,我有我的根据。
现在且来申说一下我的根据吧。这根据,我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里面,在《甲骨文字研究》的《释臣宰》那一篇里面,其实是早已叙述过的,但为节省读者翻书的劳力起见,我不妨再来叙述一下。
首先让我用几句话来归总,便是:
“奴、婢、隶、仆、童、妾”,这些固然是奴隶;而“臣、民、氓、宰”,也同样是奴隶。前者固然是从事于家内的贱役,而后者则多从事于生产。后者的数目比前者要占绝对的多数,而且在社会上的地位比前者更为低贱。西周的生产事业,无论农工商贾,都是由民、氓所经营着的。少数奴隶所有者的贵族被多数家内奴隶簇拥着而君临在最大多数的生产奴隶上面,这是和希腊、罗马毫无二致的。
臣宰是奴隶,本来是旧文献中所固有的说法,例如《说文》说:“臣象屈服之形”,又“宰,罪人在屋下执事者”,这已有明白的古训,笃古的人不敢怀疑。只有把一品大百姓的“民”说为奴隶,这要算是我的创议。请让我把《释臣宰》那篇旧作(一九二八年)摘录些在下边吧。
“臣民均古之奴隶也。……彝铭中入周以后多锡臣民之事:
《夨令簋》:‘作册夨令尊宜于王姜,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
《大盂鼎》:‘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
《周公簋》:‘锡臣三品,州人,重人,庸人。’
《大克鼎》:‘锡汝史小臣灵龠鼓钟,锡汝井□□人藉,锡汝井人奔于□。’
《井侯尊》:‘侯锡者□臣二百家侪[1]。’
《令鼎》:‘余其舍(施舍)汝臣十家。’
《阳亥簋》:‘遣叔休于小臣贝三朋,臣三家。’
《不□簋》:‘锡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
《齐侯镈》:‘余锡汝车马戎兵,釐仆三百又五十家,汝以戒戎作。’
《子仲姜镈》[2]:‘陶叔又成荣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邶(?)[3]之民人都鄙。’
凡此均臣民与土田都邑器物等同为锡予之物,人与物无别,同为宰治者所占有,且可以任意转移其所有权,此臣民即奴隶之明证也。”
接着我又从古文字的字形上来解释臣民二字。臣的古字是“象竖目之形”,我说“人首俯则目竖”,故所以臣象屈服。民字“均作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古时民盲通训,我疑“古人以敌囚为民时乃盲其左目以为奴征。”
“臣民字均用目形为之,臣目竖而民目横(古语有‘横目之民’,见《庄子》),臣目明而民目盲,此乃对于俘虏之差别待遇。盖男囚有柔顺而敏给者,有愚戆而暴戾者。其柔顺而敏给者则怀柔之,降服之,用之以供服御而为臣。其愚戆而暴戾者,初则杀戮之,或以之为人牲,继进则利用其生产价值,盲其一目以服苦役,因而命之曰民。”
在那一篇文章的最后还有一段结语,我索性一并抄录在这儿吧。
“要之,臣民均古之奴隶,宰亦犹臣。臣宰视民为贵,此由周金中可得其大凡。揆其所以,盖民乃敌虏之顽强不服命者,即是忠于故族而不甘受异族统治者之遗顽,而臣或宰则其中之携贰者。”
“古人即用其携贰者以宰治其同族,故虽同是罪隶而贵贱有分。相沿既久,则凡治人者称臣宰,被治者称庶民,所谓大臣冢宰,浸假而成为统治者之最高称号。一部阶级统治史于一二字间即已透露其端倪,此言文字学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以上便是我说臣、民、氓、宰是奴隶的引证,也就是我说中国社会曾经经过奴隶制的根据。有了这种根据,自然会生出我所得到的结论。对于我的结论,如不满意,那须得把我的根据推翻,便是须得证明古之臣民并不是奴隶。然而反对者却谁也没有做这项的工作,而只死死地根据一些旧文献和旧解释,把狭义的奴、婢、隶、仆、童、妾等字拉来,翻来复去地唱着那“家内奴隶”的古式音调,几曾把问题的痛痒处摸到了呢?
不过责任恐怕有一大部分应该由我负。《甲骨文字研究》那书,我是用文言,用毛笔写,用影印问世的,使一般的读者难于接近,这怕也就是我应该负的责任了。因为研究古代文字的著作,有多数古字用铅印不便,所以便不得不用毛笔写而影印。用毛笔写,实在是一件苦事,能够少写得几个字便乐得少写几个字,在这儿,用文言比白话要简单一点。因此,那书的发表形式便成了那样。我的其它的同性质的写作都以同样的形式发表了的,也都是基因于这同样的理由。那倒不必如某一部分人所推测,有什么骨董趣味含蓄在里面。然而那样发表了使一般的读者难于接近,实在也是千真万确的事。
在这儿且让我把上面摘录中所列举的彝器的铭文择其重要者略略加以说明吧。
《大盂鼎》要算是最重要的一项资料。那是周康王二十三年时的器皿。周康王对于他的大臣名叫盂的赐与以命服车马卣鬯,接着更赐之以臣民。那儿的“人鬲”两个字是应该注意的。“人鬲”里面包含有“自驭至于庶人”,可见“庶人”是“人鬲”中的最下等,而“人鬲”是贱于“邦司”或“夷司王臣”等等的。“庶人”就是从事于农耕生产事业的平民,而是被锡与的人物中之最下等,这是奴隶,不明而且白的吗?
《夨令簋》是成王时器,但有好些人认为是昭王时代的东西。关于这时代问题,且不必涉及。那儿也明明有“臣十家,鬲百人”,“鬲”自然就是《大盂鼎》的“人鬲”,同样是在臣的下面的。更具体的说时,臣是家内奴隶,鬲是生产奴隶,生产奴隶是贱于家内奴隶的。
生产奴隶称“鬲”或“人鬲”除掉这两项的彝器铭文外,旧文献中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只是表现的字面有了改变而已。《逸周书·世俘解》“武王(克殷)遂征四方,凡憝国九十有九国,馘磿亿有七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这里面的“磿”字旧有误为么或魔的,孙诒让的《周书校补》里说:“磿歴同声假借字,谓所执俘馘之名藉也。”据我看来,其实就是“鬲”了。《说文》鬲字一作㽁,云“《汉令》鬲从瓦厤声”。可见鬲磿是音相同的,说不定《周书》的磿字怕还是㽁字的错误,故尔能够误为魔。鬲声与黎相近,因此我又敢于作进一步的推测,彝铭的“人鬲”或“鬲”一定也就是文献上的“黎民”或“黎”了。据这些资料看来,假使《世俘解》是可以信任的,可见“人鬲”的存在,在殷代末年已经就是有的。古本《泰誓》说“纣有亿兆夷人”(《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和这是相为表里的话。然而《大盂鼎》是确切不易的康王时代的器皿。“人鬲”即生产奴隶的存在,至少可以说,是起于周初。
再看上举的彝铭后二种的镈文吧。《齐侯镈》是春秋襄公六年齐灵公灭莱时的器皿,那时已届春秋中叶,仍然有大量的奴隶存在。《子仲姜镈》的绝对年代不明,但由辞例与字体来考察,和前器大约是上下年代的作品。那儿以“邑”及“民人都鄙”为锡与之物,是尤其明白的。言“邑”自然也就有邑人在里面,言“都鄙”则农工商贾均包含在其中,请问那时候的“民人”究竟是什么呢?和希腊、罗马的制度究竟有什么区别?
有了以上的明明白白的证据,我们能够说“谓古之中国氏族社会后继之以奴隶社会若古希腊、罗马然者则大误”吗?关于印度和日本,我自己的研究没有到家,不敢说,但我们能够说:谓“中国则由亚细亚生产制而入封建制者”,倒是大误而特误的。
其实陈**的《字说》,在其本身已含有一个极大的矛盾。我在上面说过,假使承认了我的“民人”就是奴隶的说法,那便只好承认我的周代是奴隶制的结论;假使不高兴承认这个结论,那就应该先证明“民人”不是奴隶。陈**不承认中国有过奴隶制,论理他应该不承认“民人”就是奴隶了。然而恰恰相反,他自己却是承认“民人”就是奴隶的。我要再来引用他的文章:
“《尧典》分九族、百姓、黎民为三,正言殷商以前氏族社会末年之事也。九族谓诸大部族(tribe),百姓谓诸氏族(gens)、诸胞族(phratry)。黎民即《楚语》之九黎,亦即被征服之苗民;于己族称曰百姓,于俘获征服之族则命之曰民(“命九黎之人曰民”,见《吕刑》郑注),《小雅·天保》亦群黎百姓对举,百姓与民在古初有主奴贵贱之别,官吏为百姓,俘民以之助牧畜耕种而已。”(旁点余所后加。)
请看《字说》的作者,不是在自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吗?他自己明白承认“俘民以之助牧畜耕种而已”,而他偏偏说“与古希腊、罗马委以全部生产事业异趣”,这文字是合乎逻辑的吗?
文字既这样不严密,而对于资料的考察也十分武断。例如他说:“西周金文多言锡臣若干家,或锡小臣若干人。是臣由俘获,得与车马弓矢贝玉土田同为锡品,巫史吏职则不如是也。”其实“巫史吏职”何尝不如是呢?请看《大盂鼎》吧,所锡的不是有“邦司四伯”,又“夷司王臣十又三伯”吗?又请看《大克鼎》吧,所锡的不是有“史,小臣,霝,龠,鼓钟”吗?霝就是靈,也就是巫。龠是籥师。鼓钟是司鼓钟的官。因为这三者都和史与小臣并列,故知必是同类。这是金文上以“巫史吏职”为锡品的例子。再请看《左传》定公四年的文字:
“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
这儿的“巫史吏职”也是“与车马弓矢贝玉土田同为锡品”的。这正是理所当然而亦事所必然。每当一个国家亡了,除开不愿意当亡国奴的人不算,就是“儿皇帝”都是可以自由调遣的,这种实例,我们倒无须乎追求诸远古啦。
总之关于奴隶制这个问题,我敢于十二分坚决地主张:中国也和希腊、罗马是一样,对于马克思的那个铁则并不是例外。
附带着再作一两项的商榷吧!
《字说》第一回(《东方》三十四卷五号)有关于“贝”的解说,引了甲文和金文来,说是“均象蚌壳之双贝形,小篆作□取其半也”,这也是不正确的见解。贝的古文分明是玛瑙贝的象形,学名是cypreae moneta(英文money-cowrie),日本名是“子安贝”(koyasugai)。这是还有无数的古代遗物可以证明的。这东西在研究中国古代文化上倒是名实相符的一个“宝贝”,因为它是外来品。我们中国的沿海是不产这东西的,它的出产地是南洋。而且顶有趣的是南洋的马来语称这东西为bia(根据w.g.shellsbear's an english malay dictiona-ry),据说是马来固有的名称,连音都和我们的“贝”是相同的。出产地既在南洋,准名从主人之例,当然是连名称都要一道输入中国。所以贝是三千年前的一个外国字呀!这东西,应该是先直接输入长江流域,然后再间接输入黄河流域的。金文里面每每有南征俘贝的记录,也就是我这个拟想的证明了。
再说那论“邠豳汃”的一条。作者根据着《说文》汃字注引《尔雅》“西至于汃国谓之四极”,今本《尔雅·释地》作“西至于邠国”,《释文》云“邠本或作豳”,证明三个字本是一个字。更推进一层,说道:“西极汃国,或即今之帕米尔高原,……公刘馆邠乃志远祖西来之义。”这见解虽然新鲜,但我却不敢相信。西极“汃国”,应当是古代巴比伦。《吕氏春秋》的《任数篇》有“东至开梧,南抚多□,西服寿靡,北怀儋耳”。寿靡下注云:“西极之国,靡亦作麻”,我看这寿靡或寿麻一定是sumer的对译,这是古代巴比伦的先住民族。《尔雅》本是秦、汉人的作品,在吕不韦时代都已经晓得有寿靡的存在,《尔雅》里面有巴比伦,是毫不足怪的。至于“公刘馆邠”,那是扯不到帕米尔高原去的。邠豳与汃只是发声相近、彼此通用而已。
一九三七年三月
追记
这篇文章是三十五年前的旧作了。托派是否定中国古代曾经经历过奴隶社会的,他们信奉苏联托派的说法,妄说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在原始公社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为了保存一个证据,我把这篇旧作收在这儿,但把冗赘的文字删削了一些。区区用意,“立此存案”而已。
沫若
一九七二年九月十日
[1]“侪”,《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作“剂”,释为契券。
[2]即《□镈》,见《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
[3]《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