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农抑商”与“重农轻商”有别
日知先生的文章《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我仔细阅读了。谢谢他对我所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但是他的答案,很遗憾,似乎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
日知先生说:“重农抑商的传统本来是奴隶制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现象。”在这里需要改一个字,便是要把“重农抑商”改为“重农轻商”,那就不成问题了。“重农抑商”是政策,“重农轻商”是习惯,两者不可混同。如果混同了,那就有“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危险。
古代农业国家,一般是有重农轻商的习惯的,但如象菲尼基亚那样以商立国的国家应当例外。中国是农业国,故中国古代也有重农轻商的习惯。例如西周的礼制,天子必须亲耕藉田,而大夫则不能干预贾事。古代从事工艺和经纪的人是官家的奴隶,贵族是不能过问贱事的。但古代的重视农业并不等于平等地重视农民,农民中有自由公民,更有不自由的奴隶。故在中国文字学上,农与奴是一音之转,耨与辱是一义之转。
然而历史在进展,就在西周末叶,周厉王已开始好利,而周宣王已开始不藉千亩。尽管诗人在讥弹“如贾三倍,君子是识”(《大雅·瞻卬》),然而当时的君子(贵族集团)毕竟已经着手讲究起营利的事务来了。
东迁以后更逐步发生剧变。新的郑国就是由商人集团和贵族集团的联盟而建立起来的(《左传》昭公十六年)。管仲相齐,贵轻重,慎权衡,官山海(即管制盐铁),以商立国而成为五霸之首。有名的商人弦高,在救了郑国的危难之后,而高举远徙,不肯接受爵禄(故事详见《淮南子·人间训》)。越大夫范蠡竟抛弃崇高的禄位,变名经商,泛三江,游五湖,而成为陶朱公。孔子的大门人子贡,也“不受命而货殖”(“不受命”是不做官的意思),竟能与当代诸侯分庭抗礼。孔夫子周游列国的旅费,也可能是靠着这位大弟子的捐献。濮阳的珠宝商人吕不韦更做到秦国的宰相,辅助秦始皇帝奠定了统一中国的大业,这更可以说是登峰造极了。
中国的古代社会发展到战国时代,工商业已经解放,商人阶层已经大大抬头。天下的人都知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引作谚语,大凡一种谚语是要经过长期的酝酿的。)因此,在那时基本上是“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有千金之贾”(《管子·国蓄篇》),竟闹到“一国而二君二王”的地步。如象孟尝君,他就是一位有名的大高利贷者,那是和“《巴比伦法典》中的自由农民便是全权公民(而商人高利贷者——达木卡,反而不是全权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因此,日知先生所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所说的“古代”正适合于西周。“古代人一致认为农业是适合于自由民的唯一的事业,是训练士兵的学校。”这在中国就是所谓“寓兵于农”。马克思的断制是正确的,但日知先生把它套到两汉时代来,那就成问题了。不是尺度有问题,而是尺度的运用有问题。
中国是大陆性的农业国家,特别是由春秋的十二诸侯归并成为战国七雄,而终于由主张大一统达到实现大一统的时代,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政权,是不能容许商业的畸形发展,特别是不合法度的商人任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以危害国家的基础的。这就导引出了周、秦诸子中多数学派“重农抑商”的主张——有意识地抑制商业的畸形发展,而不是简单的轻视商人,更进一步而形成为秦、汉两代的“重农抑商”的政策。这政策的精神,事实上也就是在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
二 租佃关系是汉代农业的普遍生产方式
中国的地主阶级的政权是自春秋末叶开始已经逐步形成了。到了秦、汉时代,地主经济已经成为普遍的形态。关于这一层,《汉书·食货志上》中所载董仲舒的一段话说得很详细,很概括,我不妨再把它引用在这里: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富者)又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
在这里地主与农民已成严重对立,“田租口赋”也已普遍存在,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体制。
但日知先生特别注意到了这段话中的一个“或”字。他认为“一个‘或’字已说明了这种方式不是普遍的现象”。仅凭一个字便下出这样重大的断案,未免下得太早了一点。我要请日知先生也注意一下《韩非子·诡使篇》中的这一节话:
“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
《诡使篇》是韩非晚年的作品,所陈述的应当是秦代的情形。如果更早,那就更不成问题了。这是和董仲舒的话相为表里的。所不同者只是韩是赞成,董是反对。而董所说的“或”在这里是“万数”。“万数”者,以万为单位计算也。又,“万数”也可能是不计其数的意思。古人以万为“盈数”,每以万表示极多。故有万岁、万有、万籁、万物、万民、万邦、万乘等之称。请问:到底是普遍,还是不普遍?
再说到“循而未改”的汉代。
我现在就把日知先生所同样重视的一个例证,再引列出来申说一下。
“候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一乘,直万;用马五匹,直二万;牛车二两(辆),直四千;服牛二,六千;宅一区,万;田五顷,五万。凡赀,直十五万。”(劳榦《居延汉简考释》第四五五页)
日知先生认为“这是中等以上的农民经济,有了奴隶制剥削。这些奴婢是生产的辅助力量,是和生产有关的”。他还引用了后代“耕当问奴,织当访婢”[1]的话来佐证。我揣想,日知先生的意思大概认为那“田五顷”就是被那“小奴二”来耕种的了。然而“田五顷”是五百亩田,不会完全集中在住宅附近。请问两个“小奴”怎么能耕种那样大的地面?即使让那位“大婢”来助耕,也不可能。更何况“候长”家里有许多杂务要做,主人要服侍,房屋要打扫,牲畜要饲养,车辆要照拂;生产上的事,三个大小奴婢怎么能够兼顾?因此,认为这些奴婢“和生产有关”是不正确的。那末,候长的五百亩田是谁替他耕种呢?候长自己是不会耕的,他也耕不了。由此可见,这条第一手资料的汉简正是绝好的史料,它证明在西汉末叶,就在居延那样的边塞地区,农业生产都已经建立在租佃关系的基础上了。
这是从边塞地区发现的一个小例子,我也可以再引出一个非边塞地区的大例子。
“济南安王康……多殖财货,大修宫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国傅何敞上疏谏康曰……今奴婢厩马皆有千余,增无用之口。”(《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
这是在济南。这位济南王的奴婢一千四百人是“无用之口”,可见他既不用来“殖财货”,也不用来耕田。厩马一千二百匹也是“无用之口”,可见也是不用来耕田的。那末我们要问:他的八百顷私田(八万亩)是什么人替他耕呢?这里不也就表明是有广泛的租佃关系存在吗?
我们并不否认:租佃关系或者雇佣方式在奴隶制下也可以有,但那只是萌芽状态。但象这儿所举的两例,地点偏辟如居延,地面广大如八百顷,都已建立了租佃关系,即地主与农民的关系,能够说汉朝还是奴隶制吗?能够说这种关系还是萌芽状态,而是被我们“夸大”了吗?
问题,显然的不是被人“夸大”,而是被人“夸小”了。要把汉代认为奴隶制,那是把汉代文化估计得太低,不仅生产关系说不通,政权性质说不通,整个的社会基础和上层建筑都说不通。
三 汉代政权保护地并打击商人奴主
为了要证明汉代是奴隶制,日知先生也很想证明汉代的农业依然在使用奴隶生产。他一再地说“汉代奴隶和土地的关系是不容否认的”,“在汉代,田和奴隶确有密切关系,而不是‘偶然’相连的”。然而他所引用的例子却没有一例可以证成他的说法,而是适得其反。
象公乘礼忠的那一例就是成为了他自己的反证。还有,他所举的酷吏宁成的那一例也是同样。
《史记·酷吏列传》:“宁成……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汉书》无“买”字,关系相当重大,但在此不愿意琐碎地深入。)这正证明宁成是执行了“分田劫假”的剥削方式,对于日知先生所企图达到的论证目的,是丝毫也没有帮助的。但要感谢日知先生,他在这个事例中却揭发了一个重要的史实。他说“在杨可告缗案中,没有一个有名的人(类似宁成者)遭受打击;而且宁成一人的田是千余顷,而告缗没收的田,大县才数百顷,小县仅百余顷。因此可以推测,这些被没入的田都是经营规模不太大(例如若干顷或十数顷),而完全是或极大多数是奴隶耕作的田地。”这见解是很犀利的,推测也是相当正确的。然而我要再感谢一次日知先生:你却是帮了我很大的忙!
杨可告缗案,它的目的是在惩治奸商。凡是把财产税额隐瞒不报,或报而不实的,便准许人民告发,没收他们的财产。所以告缗案并不包含一切的合法商人,更不包含纯正地主。因此,象宁成那样的人便没有遭受打击;而所没收的田地在比较上少于奴婢的数目,这也的确证明那些奸商不仅在使用奴僮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而且也可能在使用奴僮从事土地的耕作了。这是违法乱纪的,所以那些奸商们便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因而杨可告缗案也正证明汉代政权在保护地主,而彻底打击商人奴主。
就象这样,日知先生所引的例证几乎全部都可以成为汉代奴隶制说的反证。
汉代有奴婢的使用,而且还是大量的使用,我们并不否认。但那些奴婢基本上是不用于生产事业的。官家奴婢是这样,私家奴婢也大抵是这样。
“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钜万。”(《汉书·贡禹传》)
“今县官多蓄奴婢,坐禀衣食。……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遨游也。”(《盐铁论·散不足篇》)
这是西汉中叶以后的情形。据东汉的资料来看,私家奴婢也多奢华万分,不事生产。
“今京师贵戚……其徒御仆妾皆服文组采牒、锦绣绮纨、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穷极丽靡,转相夸咤。其嫁娶者,车軿数里,缇帷竟道,骑奴侍童,夹毂并引。”(《后汉书·王符列传〈潜夫论·浮侈篇〉》)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奴婢”与“连栋”句相应,“徒附”与“膏田”句相应)……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妓乐,列乎深堂。”(《后汉书·仲长统列传〈昌言·理乱篇〉》)
“小人无虑,不图久长,嫁娶送终,纷华靡丽,至有走卒奴婢,被绮縠,著珠玑。”(《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五年七月丙子诏)
这些都很明显地表示着:汉代奴婢是封建制度下的家奴,而不是奴隶制度下的生产奴隶。特别是安帝诏所斥责的是“小人”,可见情况的普遍。那些“被绮縠,著珠玑”的奴婢怎么也不会下田耕作的。
当然,也有一些狡诈的人,他们会剥削奴隶劳动来生产商品,这样的例子尽管多,但也并不如日知先生所说“大多数商人都是大奴隶主”。那样的说法才是真正“夸大”了。汉代也有合法的商人和不合法的商人,我们不好混同。如果混同了,那末怎么来解释汉武帝时打击奸商政策的策划者和执行者偏偏是出身于商人的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呢?
总之,我是仍然相信,汉代政权是建立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它不仅一贯地打击商人奴隶主,而且一贯地在尽力保护封建地主。受打击的剥削奴隶劳动的工商业家,的确是不合法度的奴隶制的残余。班固在《货殖传》的末尾有这样几句话,早已经跟我们说明:那些人是违法乱纪的了。
“蜀卓、宛孔、齐之刁间,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入,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皆陷不轨奢僭之恶。又况掘冢搏掩,犯奸成富,曲叔、稽发、雍乐成之徒,犹复齿列,伤化败俗,大乱之道也!”
四 处理材料的态度应当谨严
在这里,请允许我谈谈日知先生处理史料的态度。
日知先生在引证史料上是不大谨严的。他有这样一种倾向,急于想证实一种假设,而去选择史料。因而对史料没有经过细密的检点,往往生出不正确的解释。上面我已举出了好几个例子,在下面不妨再举一些。
例之一:日知先生根据《史记·平准书》所载,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一一九年)初算缗钱令中有商贾不得名田,“敢犯令,没入田僮”的话。他认为“田僮”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耕奴”。其实这句话在《汉书·食货志下》是作“没入田货”。僮是财产的一部分,两者固没有矛盾。但根据这,可以明显地看出:僮并不一定是“土地上的耕奴”。汉代人一般使用僮的方式,是用来从事家内劳役和工商业的;并且还可以作为贩卖的商品。
例之二:作者引用了《汉书·贡禹传》的“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他认为“徒”,“基本部分是奴隶”。我从前也犯过这同样的错误(见《奴隶制时代》一文)。犯错误的原因是把原文接下去的两句话看忽略了。那两句话就是“中农食七人,是七十万人常受其饥也”,可见那“十万人以上”的“卒徒”差不多全部是从农民征发来的临时力役。农民被征了十万,便减少十万人耕种,故要减少七十万人的粮食。
例之三:为了要证实“东汉政权掌握在由商人奴主集团发展而来的豪族”,日知先生不仅把刘秀“勤于稼穑”、“事农业”的史料完全略去了,断定他是“商人奴主”,他还照他的需要,派定了三家“商人奴主”。其中一家就是樊宏,是刘秀的母舅。他的家“世善农稼,好货殖”,分明是大地主而附带着经营工商业的,但日知先生却只取其“货殖”而抛弃其“农稼”。
关于用奴隶来耕田,樊宏这一例也颇受人爱顾,屡被引用。其实连这一例都很有问题。
“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后汉书·樊宏列传》)
这里的“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根据“各”字,可知童与隶是两种不同的身分。童就是僮,是指奴婢。隶是隶农,是指徒附。隶农或徒附,接近于所谓“农奴”,并非严密意义的奴隶。
第二是劝光武起事的李通,“世以货殖著姓”,诚然可以说是“商人”,但并没有“奴主”的证据。事实上李通继承家学,是“好星历谶记”的人,“破家为国”,而且“性谦恭,常欲避权势”。这样的人被派为“奴主”,恐怕也不大适当吧?
第三是刘秀的妃子阴丽华的娘家。阴家本是管仲的后人,《后汉书·阴识列传》明言“其先出自管仲”,故《阴兴列传》说“世奉管仲之祀,谓为相君”。日知先生只取其“世奉管仲之祀”而不言其来历,这样阴家就俨然成为货殖世家了。阴家的祖先,西汉宣帝时的阴子方,他突然发了财,“暴至巨富”。史书上只说子方是孝子,灶神显了神,使他得到好报,没有说明致富之由。但他起家后“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邦君”(《后汉书·阴兴列传》,日知先生所引句读有误),则明明也是一位大地主。但是,日知先生为了自己方便,偏又派定了阴家也是“商人奴主”。
象上面所说,光武帝刘秀既是“勤于稼穑”、“事农业”的人,他的一批战友,如云台二十八将,我把他们的出身也检查了一下:有十三位郡县小吏、八位读书人、二位宗室、二位太守之子、二位不详、一位著姓。基本上是地主阶级成分占多数,并不如日知先生所说“东汉政权掌握在由商人奴主集团发展而来的豪族”。
事实上,东汉代替了新莽,新莽代替了西汉,都只是地主阶级内部的政权转换。就是西汉的代替秦朝,也不过如此。汉高祖刘邦和他一群战友差不多全部是市井小民,根本说不上“贵族奴主”(张良应该除外)。他们的政权一开始巩固之后,就举孝弟力田(后来的孝廉)和贤良方正,作为官吏的进身之阶。请单看“力田”两字,就可以看到汉代政权究竟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了。
例之四:关于所谓“贾人”的身分我也想简单地说一说。
所谓“贾人”在秦、汉的功令中,往往和亡人、赘婿、奴产子之类并列。日知先生的文章中也提到这种人,他以为就是一般的商人。其实这两种人在当时是有区别的。
在古时候,“工贾食官”,一般的贾人就是官家的经纪奴隶,《周礼》在好些职官之下多有所谓“贾若干人”,和“胥”、“徒”相比。他们的身分是很低的。秦代及西汉初年和奴婢同等的“贾人”就是这种前时代的孑遗。这和一般新起的商贾是不好混同的。
以上就是日知先生在引用史料上不甚谨严的地方。这样的情况,我诚恳地希望,实事求是的研究者是应该努力避免的。首先我们要求:不要从假设出发,而是从占有广泛的资料出发。所谓“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那种作风,是值不得欢迎的;如果是“大胆假设、大心求证”那就更值不得欢迎了。
当然,经典文献和别国史料的引证也非常必要,但假如连本国的材料都没有弄清楚,那末一切理论根据和比较研究都要成为捕空之谈。
这些不客气的话,我要郑重声明,同时是对着我自己说的。我是十分愿意和朋友们共同努力,脚踏实地地再作深入的探讨。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1]“耕当问奴,织当访婢”,见《宋书》卷七十七《沈庆之传》。日知先生以为“汉俗”,并非汉俗如此此处奴婢已成为下人的泛称,不能引为奴隶制的★证明。例如清朝大臣犹自称“奴才”,命妇犹自称“婢子”,不能谓清朝犹是奴隶制。——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