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时代》以一九五二年六月曾由上海新文艺出版社印行,现由人民出版社改版问世。在这个机会上,得到朋友们的协助,对于初版经过了缜密的校对,把引用文和整个文字上的错误与不正确处,改正了不少。我在这里首先对于惠予协助的朋友们表示感谢。
书中所收《蜥蜴的残梦》一篇本是《十批判书》的《改版书后》,已印入《十批判书》中,有朋友建议可从本书中抽去。但因该文所提到的安阳殷墟人殉问题,是解放以来开始引起注意的在古代史研究中的关键性问题之一,而与本书中的主要讨论有密切关联,我觉得以重收入本书中为较妥帖,故不嫌重复,仍然把它保留下来了。
本书中的主要讨论是我国古代史中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划分时代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之间还没有得到明确的定论。主要的辩论,大抵是在西周。有的朋友认为西周以来已经是封建社会,有的则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我是采取后说的。
我国自来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故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划分,除依据生产奴隶的定性研究之外,土地所有制的形态也应该是一个值得依据的很好的标准。斯大林说过:“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经济外的强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1]***也说过:“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2]土地为地主所占有,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态。假使一个社会的土地还不是封建所有制,也就是说,还没有真正的地主阶级存在,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认为是封建社会。
西周的土地所有形态是怎样呢?那是土地国有制,是原始公社的惰性的延续。诸侯和公卿大夫虽然分领土地,但只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所以《王制》说“田里不鬻”(公家所给予的田地不能买卖,其私辟者不在此例),而在失职时则有夺地或失国的惩罚。真正的地主阶级,即土地私有者阶级,是自春秋中叶以后才逐步产生的。象后来统一了中国的秦国,更是在战国中叶商鞅辅秦孝公“废井田、开阡陌”(公元前三五九年)之后才有这个阶级的。
因此,要认西周为封建社会,就在这土地所有制的形态上,我也感觉着是有相当大的困难。
要阐明我国的古代社会自当尽力找寻和占有直接的史料。但因时代远隔,直接的史料很有限,因而必须采取权宜的办法——用间接的资料来作比较研究。古代的希腊、罗马自然可资比较,而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国内的兄弟民族的情况能够为我们提供出很丰富的资料。
我曾经注意到彝族社会的情况,在《青铜时代》和《十批判书》中都曾提到过,在本书中也曾提到,但我所依据的资料是已经陈旧了[3]。很可庆幸的,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彝族社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里,我把胡庆钧同志在凉山彝区的调查[4]扼要地叙述一些,补正我书中的不足和不明确的地方,以供读者参考[5]。
凉山彝族社会有黑彝、白彝之分。黑彝不事生产,多居彝区中心,为父系的氏族集团。氏族称家,共有若干家。家有若干大支,每支各有头人。家与家之上并无共同组织。各家有大事则由本家头人们集合商议。中有一有威望者居重要地位,但非正式领袖。已采行一夫一妻制,但在婚前姑舅的表兄弟姊妹之间,关系不很严肃。家与家之间遇有纠纷,极易引起冲突,即所谓打冤家。家内大支之间也易发生冲突。甲支黑彝无权处置乙支白彝,但对白彝起义,则各家均团结一致,以事镇压。
彝族人口,黑彝约占百分之十五,其他均为白彝。白彝名目有种种,普通的“锅庄娃子”,彝名“格式格洛”(kasi-kaloot)[6],约占百分之十五;其次为“安家”(nggachie),约占百分之三十;更其次是“曲诺”(ch‘iiuno),约占百分之四十。在中心区,“锅庄娃子”与“安家”多于“曲诺”,在外围杂居区,则“曲诺”较多,甚且多过“锅庄娃子”与“安家”的总和。
“锅庄娃子”一般地是单身奴隶,大都是新被俘掳去的汉人,可以屠杀,可以买卖。壮年男子的价格略等于一匹马。新掳获的工匠颇被重视,价可五、六倍。女人亦被重视,价可两倍,因为可以生育。孩童易驯服,且使用期间较长,以年龄计算,如十岁者倍于壮男,十五岁者三倍。老人甚贱,二人略等于一匹马。
“锅庄娃子”获得信任,可以结婚成家,便为“安家”(这是汉语的借用)。“安家”被分与土地一小块,自建土屋一小间,置锅一口、粮袋二个、农具三两件、烟斗一个。每年为主人劳动在一百八十日以上[7]。一样地可以屠杀,可以买卖。
“安家”利用阴雨天耕种自己所享有的一小块土地,如土壤较好,须向主人缴纳实物地租。每年所获只够吃半年,其余须另行设法,经常靠吃野草。儿女仍世袭为奴。“安家”亦可掳掠汉人或购买“锅庄娃子”为奴,以代替自己为主人服劳役[8]。
黑彝奴主,一般只有几家或十几家“安家”,一两个“锅庄娃子”,劳动时人数只十人左右。大奴主则有几百家“安家几十个“锅庄娃子”,劳动时分散,每一集团约三四十人。
“曲诺”比较自由,多散居彝区边缘。其中有由“安家”经历数代之后出钱买身而成者,亦有逃投冤家而成者,但此种成分只能是少数。因为在彝区中积钱既不容易,而逃走也很困难。“曲诺”的祖先,大多数可能就和斯巴达的“黑劳士”一样,是被黑彝征服而受到控制的一些先住的兄弟民族[9]。
少数“曲诺”有自己的土地,但多数系租种主人之地而缴纳实物地租,由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不等。耕种之外也从事畜牧,承牧主人的牛羊,有寄养与分养二种。寄养者,养羊之盐由主人负担,毛、粪归养者,羔羊归主人。分养者,盐自负担,羔羊各半。少数“曲诺”并从事手工业。但“曲诺”对黑彝仍是主奴关系。每主家有大事,必往服劳役,不亚于“安家”。主家有喜事或逢年过节必贡献一定的酒肉银两。每年下种、锄草、收割三期,必须为主家服役共三至八天。
“曲诺”亦可置备娃子,一家一、二人,或数家共一人。此种娃子亦可被允成家,是为“忌索佐”(gisutsu),颇与“安家”相似,但所受待遇更酷。“忌索佐”亦可自备娃子。
“曲诺”在同一支中可以与主家进行土地的买卖,不同支则不允许。“曲诺”无迁徙的自由,除非逃跑,不能由甲家转至乙家。“曲诺”如无主投靠,可随时转变为“锅庄娃子”。“曲诺”绝嗣,其财产必须归于主家,不能由兄弟继承。主家对“曲诺”有审判权与惩罚权。打冤家时,主家如战败,“曲诺”归依新主,其身分须视其投诚情况而定。
“曲诺”亦有头人,为几十家或几百家之长,但为数极少。彝族商议大事时[10],白彝头人虽亦被邀参加,但不被重视。最被信任的“曲诺”或“安家”可被任为监督,其名为“跟腿”(ch‘iunshi)。
黑彝对“曲诺”的发展,限制甚严。其方法之一,如把一定粮食借给富裕“曲诺”,每年分期索取十倍利息,直至其被迫破产,备酒请主之后,始予以豁免[11]。
黑彝与“曲诺”之间不通婚姻。黑彝头人的产生,“曲诺”无权过问。黑彝控制“曲诺”有种种的不成文律,其重要者可归纳为四项:
一、凡侵犯主家产权者,事小请酒赔罪,加倍赔偿;事大被出卖或处死。
二、凡侵犯主人身体者,轻者杀牛请酒赔罪,重者处死;如杀死主人,凶手处死,其家属处死或变卖,籍没其家。
三、凡潜逃者,其财产没收,家属变卖,被捕时则加以毒打、变卖或处死。
四、凡奸污黑彝女子者处死,如系和奸,黑女亦被迫自杀;黑男奸污白女,无罪,但视为可耻行为。
准上,可见白彝中比较享有自由的“曲诺”,他们的性质虽然有点类似农奴,甚至有的类似地主,但即使成为头人或“跟腿”,也不外是可以屠杀,可以贩卖的奴隶而已。白彝头人,如果听其自然发展,便可以成为外服的异姓诸侯。白彝“跟腿”,如果听其自然发展,便可以成为内服的王朝卿士。西周的社会制度,比起彝族社会的情形来自然进步得多,但在基本上似乎并没有什么两样。
彝族或其他兄弟民族的社会情况,今后是会一天比一天地更加得到阐明的,这在探讨我国的古代史上会给我们以极大的帮助。
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日
[1]斯大林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八节。——作者注
[2]《***选集》第二卷第五九五页(《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一章第二节)。——作者注
[3]我所依据的是一九三五年四月出版的重庆中国西部科学院特刊第一号《四川省雷马峨屏调查记》。见《青铜时代》所收《由周代农事诗论到周代社会》。——作者注
[4]胡庆钧同志有调查报告,尚未发表。——作者注
[5]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四川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和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先后对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和系统的调查,获得了关于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形态的大量真实材料,写出了多种调查报告,可供参考。
[6]括弧中注音依据陈士林同志所制订的彝语拉丁化新文字,新文字在试行中颇受欢迎。——作者注
[7]主人分与“安家”的一小块土地,彝语叫做“色坡毋那”,意为“主子赏赐地”,研究工作者通常称它为“耕食地”。安家对“耕食地”无所有权,只能使用,不得转让和出卖。安家每年为主人劳动的天数,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视主人的需要而定。
[8]这种情况是少数的。
[9]据胡庆钧同志来信云:“关于‘曲诺’的来源,最早很有可能是被征服的非彝族民族或部落,即《唐书》及唐樊绰《蛮书》所纪载的白蛮。据史载,这些部落在当时已经产生了家长奴役制很有可能在被彝族(当时的卢鹿蛮)征服时,其原有奴隶未被没收,故发生了层层奴役制度。”
又云:“陈士林同志研究彝族语文,发觉在彝族古典文学中,凡提及黑彝总有类似汉语‘军官’的涵义,表明黑彝对白彝建立了武力的统治;而在‘曲诺’立遗嘱时,照例叮嘱其子孙为黑彝劳役须迟到早退,并设法破坏黑彝的生产工具。”——作者注
[10]这里说的“彝族商议大事”,指黑彝家族商议大事。
[11]解放前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有两种高利贷,一种是一般性的高利贷,另一种是诺主子对其所属曲诺发放的强制性的高利贷。后面这种基于人身隶属关系的强制性高利贷,彝语称“杂布达”。作者这里所说的黑彝和曲诺之间的粮食“借贷”,指的便是这种名为“杂布达”的强制性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