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中国的奴隶社会
什么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这是从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中国历史以来,就存在的老问题。我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十批判书》、《青铜时代》、《奴隶制时代》等书中,讲过这个问题。这些著作,有的是很早以前写的,其中有些意见考虑不周,已作了修正。但我的基本见解,现在仍未改变,因为近些年来还没有发现新的反证,所以我还是保留着原来的意见。
我认为,中国奴隶社会不象所谓“古代东方型”的奴隶社会那样;只有家内奴隶,而生产者则是“公社成员”。严格按照马克思的意见来说,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社会的。家内奴隶在解放前的汉族和某些少数民族中都还存在。如果太强调了“公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正如太强调中国封建社会中还是和奴隶社会一样,是土地国有制,则中国就没有封建社会一样。这样,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原理,也就成问题了。当然,如果事实如此,我们也只好尊重事实;可惜事实并不是这样。
原始公社在我国古代存在过,是不可否认的。它是原始社会的共同细胞组织。马克思所说的日尔曼人的“公社”,德文是volksland,意即人民的土地;拉丁文是ager publicus,意即公地。马克思讲的印度“公社”,德文是dorfssystem,英文是village system,意即村庄体系。马克思讲的巴黎“公社”,德文又是另一个词kommune。这些本来意义不同的词,在我国都译为“公社”,不一定都适当。原始公社在中国古代应该有,但名称是什么?我们弄不清楚。我们只能就商、周社会中的某些基本社会单位作些推测。甲骨文中有邑字,形作□,象人所住居的区域。邑有大有小,商的首都叫做“天邑商”,各地有小邑,甲骨文中屡见“乍(作)邑”的记载。邑的起源应该很早,不始于商。因甲骨文字已经相当发达,商代文化是很高的,根据安阳及其他地区的发掘物即可知道。邑中的组织最初应是原始公社组织。直到春秋时代,楚人仍称当时社会发展较为原始的百濮人的住地为邑,说是“百濮离居,将各走其邑”(《左传》文公十六年□贾语)。
但邑的性质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它作为商、周社会中的基层单位,其中的组织就不再是什么“公社”了。《汉书·食货志上》的一段材料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勉强)也。……
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
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
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这里的邑,很象是劳动集中营。里胥、邻长就跟哼哈二将一样,坐在居邑门口,监视着“民”之出入。其他材料(包括地下发现的材料在内)都可说明这个问题。古代有“受民受疆土”的事,邑可作为生产资料赏赐;邑与田又可交换。金文中有好些这样的例子,我在这里只举《□镈》一例,是把邑作为赏赐品的。
“□氏易(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之民人都□(鄙)。”(□镈》,《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二一〇页)
又有《夨人盘》(一称《散氏盘》),是夨人破坏了散人的邑,由夨人用两处的田地来赔偿的纪录。文太琐碎,可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此外邑与田的交换则有《□从盨》。
又有《夨人盘》(一称《散氏盘》),是夨人破坏了散人的邑,由人用两处的田地来赔偿的纪录。文太琐碎,可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此外邑与田的交换则有《□从盨》。
和邑相当的有里,也可用以赏赐。再晚则有县和书社,古物中所见关于县的资料,以齐国为最早。齐灵公灭莱,赐叔夷“釐都□□,其县三百”(《叔夷钟》,同上书,第二〇三页)。这种县一定很小,恐怕与邑、里、书社等是同物而异名。县的本义是悬首级的意思,甲骨文中不见此字,可能出现较晚。把脑袋子挂在一个地方为县(悬),把人(奴隶)集中在一个地方为县,从字义的引伸中可以看出县邑的性质。
因此,如果说邑最早是原始公社组织,那末后来就变成为奴隶主控制下的劳动集中营,变成行政机构了。所以一有机会,邑人就会集体地或个别地逃亡,这是奴隶反对奴隶主的一种形式。《易经·讼》九二:
“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
《讼卦》的邑是相当大的邑,逃跑了的有三百户人之多。《论语》:“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只有十户人,那是很小的邑。
邑的这种变化是从两方面来的。一方面,经济发展了,公社内部就会产生贫富分化,耕种方式就会由本族自耕变为用奴隶耕作。邑中的组织就蜕变为奴隶制性质。当然,孑遗形态是有的,如“同宗共财”之类;就是解放前的祠堂、会馆、公产、常平仓之类,也何尝不是原始社会的孑遗。但把孑遗形态或一时性的逆流夸大成社会制度,就不合乎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了。即使承认有孑遗形态,那也是变了质的。在奴隶社会里,它的内部结构是由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封建社会里则取决于封建生产方式。
另一方面,有的种族被别族征服了,就会部分地或全部地降为种族奴隶——“黑劳士”(helots)。商代已有种族奴隶是不成问题的,所谓“纣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便是。周是以少数人征服了商,又把殷民降为种族奴隶。如“殷民六族”、“殷民七族”都是殷之遗民。“怀姓九宗”,则是属于殷的种族奴隶。但以后都成了周的种族奴隶了。《左传》上又有“九宗五正”参加重要会议,“九宗”自即“怀姓九宗”,有人据此否认“怀姓九宗”为奴隶,其实参加会议的是九宗之长,即管家头子。在被征服族中,原有贵族会部分地保留下来,成为征服者的走狗,是不足为奇的。周的统治进一步发展了中国的奴隶制,把更多的种族加以奴隶化。这在《诗经》里面也是有反映的。如:
“或燕燕居息,或尽瘁国事。或息偃在床,或不已于行。或不知叫号,或惨惨劬劳。或栖迟偃仰,或王事鞅掌。或湛乐饮酒,或惨惨畏咎。或出入风议,或靡事不为。”(《小雅·北山》)
“东人之子,职劳不来;西人之子,粲粲衣服。舟人之子,熊罴是裘;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同上,《大东》)
前一段材料反映出阶级之间的悬殊,也反映出殷人所处的奴隶状态。《大东篇》中的“西人”就是周人,“东人”则指殷人或其同盟种族。“舟人”的“舟”字恐怕是谐“周”字的音,不敢直言,故借音近之字来回避。“百僚”的“僚”分明是“隶臣僚”的僚,是一种奴隶。
总之,到了奴隶社会,邑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把它看作行政单位还可以,解为“公社”、借以确定社会性质,就未必适当了。不但不宜于古,而且不宜于今,因为这容易和我们的伟大的人民公社发生混淆。
弄清了“邑”的性质,土地所有制的形态和耕作者的身分就容易明白了。我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井田制,但它不是公社土地所有制,而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同上,《北山》),说明了这一点。当然,中国最早是存在过公社土地所有制的,这是一种萌芽状态的土地制度,土地完全由本族人自耕。但后来它就起了变化。一种是夺取异族之田,将原有耕作者降为奴隶;本族自耕者,在有了奴隶可供榨取之后,也会采取奴隶耕种。公社土地所有制因之就转化成为贵族土地国有制。
井田本身也会发生变化。田是人为的,甲骨文中打猎也称田,当时休耕,应是在休耕地上打猎。天然的田是不可能有的。田最初是方块块,取其象形;后来便发展成有严整的沟洫畎浍系统的井田。在井田之外慢慢出现了私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小雅·大田》),是说所有的井田都是“公田”,不属于井田的便为私田,并不如孟子所解释的“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诗经》的“中田有庐(芦),疆場有瓜”(同上,《信南山》),庐是芦菔,并不是中央百亩的公田里有人民的住宅。
耕种井田的是“众人”、“庶人”。甲骨文中有“众人”,周初的诗中也有。“众”字甲骨文作□,无疑是在日下劳动的多数人。这种劳动者当是早已有之,不始于殷。在前他们是原始公社成员,但后来生产方式改变,众人的性质也就起了变化了。据甲骨文记载,众人替奴隶主耕田又打仗,处在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很难说是什么“公社成员”。周代已不大用“众人”一词,但《曶鼎》中仍用“众”字称呼奴隶,那他们在殷代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
周代称耕作者为庶人、庶民。“□”就字形看,可能是厨房,取其烟熏黎黑之意。庶人耕种井田的方式是集体耕作,计口授田,定期分配。但这只限于大奴隶主的土地,小奴隶主则不尽然。庶人肯定是耕作奴隶,证据是《大盂鼎》:
“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
“人鬲”是通过战争俘虏来的奴隶,是无可争议的。“人鬲”中包括“自驭至于庶人”,驭是家内奴隶,庶人的地位是在家内奴隶之下的。下引《左传》上的两段材料同样说明了这个问题:
“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昭公七年)
“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皁隶。”(昭公三年)这里提到的奴隶都是“以待百事”的家内奴隶,庶人不在内,说明他们地位太低,不能入流。后来庶人的身分有所提高,家内奴隶一直未变。但有的家内奴隶仍“狗仗人势”,虽然身分低,而权势却高。
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奴隶社会的事物也要发生变化。拿邑来说吧:它在奴隶社会中是奴隶劳动营,到后来却变成封建的行政机构,和郡县的性质没有区别。土地所有制也是这样。井田制是土地国有,即“公田”,一方面是劳动单位,同时也是俸禄单位,只能享有,不能卖买,即所谓“田里不鬻”。但除公田外,奴隶主还利用奴隶劳动,垦辟“私田”。私田无税无赋,可以因任地形而变化,这样的田可以交换卖买,因而逐渐发展起来,破坏了井田制。金文中《曶鼎》、《夨人盘》(即《散氏盘》)都可作为当时贵族已有私田的证明。有了私田,也便有了地主,但最初未经法律规定而已。后来“私肥于公”,法律便生出改变,承认公田亦归私有,而于公私田也一律取税,于是非法定地主变成为法定地主。这方面要以鲁国的材料最集中。庶人的身分也是会发生变化的,他们经过斗争,提高了自己的地位,变到升在家内奴隶之上,接近于士。阶级斗争的方式很多,怠工就是一种。有的贵族为了争取他们,也会作出一定的让步。于是种界消灭,奴隶解放,庶民就成了封建农民的称呼了。社会制度不同,词的含意甚至会起对流。例如百姓在早是专称贵族的,后来也用于一般民众了;臣、宰、仆本是奴隶,后来却成为官僚的尊称了;民字也是这样。有人不从发展上看问题,习惯于把发展变化的历史装在几个死硬的概念里去,未免把事情看得太简单了。
二 关于古史分期问题
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期,我变动过几次,最后定在春秋、战国之交。近来又考虑了一下,觉得还是这样分期要适当些。
把两个互相衔接的历史阶段给一刀两断,是有困难的,不恰当的。中国这么大,地方这么广,社会发展当然不平衡。以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来说,鲁国的发展就快一些。鲁宣公十五年即公元前五九四年,“初税亩”(《左传》),要征收私家土田的租税。过了三十二年即公元前五六二年,鲁季孙、孟孙、叔孙三家“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左传》襄公十一年)。三家中季孙氏采用了封建的剥削方法,叔孙氏仍用奴隶制的剥削方法,孟孙氏走了中间路线。再隔二十五年,即公元前五三七年,三家“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三家都采用了封建的剥削方法,于是鲁国就形成了封建社会,它的政权已经是代表地主阶级的了。秦国在孝公十二年,即公元前三五〇年才“坏井田,开阡陌”,确立了封建社会;从此“庶人之富者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均见《汉书·食货志上》)。秦国和鲁国相比,前后相差近二百年(公元前五三七——三五〇年)。由于各国的社会改革均完成于战国年间,且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总要找一个合适的年代作标志,就姑且定为春秋、战国之交吧。
这个变化是经过复杂的阶级斗争的,不过留到现在的材料不多。不能因为材料少就说事实少。春秋时代就有多次庶人和工商的暴动。他如生产者怠工、破坏工具、逃亡等,也都是阶级斗争,不能低估了。再举一条材料,《左传》昭公三年(公元前五三九年),晏婴评齐国“国之诸市,屦贱踊贵”,又何尝不是阶级斗争的反应?这说明民众受不了超度的剥削,就起来反抗,因而犯罪的人很多,遭了刖足之刑,用不着穿鞋,只好买义足了。
斗争是有,并在不断进行,上层统治者受着下层群众的压力,看到镇压也不济事,而且愈镇压、愈反抗,逃亡、怠工、破坏工具、甚至造反,旧的生产方式得不到更多的好处了,于是不能不改变。他们中的一些人为了借这股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作出改变剥削方式、提高庶民身分等一系列的改革。这种自上而下的变革以秦国商鞅的变法为最显著。但要看到,这种自上而下的变革也是阶级斗争推动的,阶级斗争归根结底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春秋、战国之间有很多划时代的变化,地主和农民的对立愈来愈明显,上面所引有关秦的材料即可证明。这是绝好的材料,有人否定它,未免失之主观吧!秦国是经过这个变化强盛起来的。秦国有这种变化,别国可以类推。而且,秦国的变化也不会是一朝一夕之功,如在“开阡陌”之前就有过秦简公七年(前四〇八年)的“初租禾”,大概遭到新兴地主的反对,行不通,所以秦孝公用商鞅实行变法后,秦国的社会就起了根本的变化。
战国时代,土地国有制已经破坏,土地私有制占了主导地位。这方面,鲁国的材料、秦国的材料都是有力的证据。再从政权上看,当时政权的目的在保证私有,如李悝《法经》有《盗》、《贼》、《网》、《捕》等篇,并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显然是要保护私有制。法权上的表示很鲜明。土地国有制的残余还有,后代还有逆流如“屯田”之类,但也维持不了好久。更重要的是,土地不问国有、私有,生产方法和关系已经改变,公有者的“公家”只是大地主之一或最大的地主而已。
庶人的地位确已起了很大变化。他们原在皁隶牧圉之下,后来有所上升,史实如此。有军功的可以上升,得到土地。很多人可以自动垦辟,占有土地;垦辟多点的甚至可以上升为中小地主。这些都会跟着租税制的发展而法定下来。庶民中的很大一部分虽然成了雇农、佃农、依附农民(附托有威之门),但也从过去的奴隶地位中挣脱出来了。至于家内奴隶(不生产的),当然还有,这种旧时代的残余会一直延续很久,不足为奇,象人的盲肠一样。有的家内奴隶狐假虎威,身分低而气焰很高。
城市的发展繁荣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以齐国为例,春秋后期还是“国之诸市,屦贱踊贵”,到战国前期苏秦向齐宣王说:“临淄之中七万户……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狗、六博蹋鞠者。临淄之涂,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挥汗成雨。家殷人足,志高气扬。”(《战国策·齐策》)苏秦大概不是当面扯谎,这段材料可以说是没有问题的吧!但一个姜齐,一个田齐,相距不久,从“屦贱踊贵”到“家殷人足”,变化如此之大,不是反映了社会的转变吗?城市一方面是工商业者集中的地方,另一方面没有大量的地主、官僚居住,这种城市也难以形成。象苏秦描写的那种生活,劳动人民是来不起的;如果都来,谁去种田?这批人分明是集中在城市中的地主、官僚和为他们服务的人,他们是靠农民过活的。
总之,从各方面看,战国已是封建社会了。我在这儿只是举一些例子。我认为我们把奴隶制的下限定在春秋与战国之交是比较合适的,和***的说法也并不矛盾,因为战国时代还是属于东周。遗憾的是,战国时代的史书多被秦烧掉了,剩下的《秦纪》太简略(请参看《史记·六国年表》序),我们可以利用的资料太少,否则恐怕就用不着打这么多的笔墨官司了。
一九五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