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游资炒作,有点年纪的读者马上会联想到“投机倒把”一词。而实际上,这两者之间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更不用说把游资炒作上纲到投机倒把进行“打击”了。虽然投机倒把作为一种罪名早已被取消。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物资供应计划和走后门方式,把搞到手的平价紧俏商品囤积起来,然后转手倒卖,经过层层环节、层层加码,最后以较高的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或使用者,发众人之财。
可以说,投机倒把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定产物。因为只有在那个短缺经济和价格双轨制年代,有些人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关系,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假掺杂、操纵价格,以此来扰乱市场、牟取暴利。
而当价格双轨制结束、任何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时,也就不存在这种所谓的投机倒把了。至于游资炒作,虽然同样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同样扰乱经济秩序,却属于另一种类型的破坏经济方式。
从事投机倒把的人俗称“倒爷”,从事游资炒作的人俗称“炒家”。
1 游资炒作投机而不倒把
“投机倒把”一词中的“投机”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指“市场”上缺少什么就马上抓紧时机买进卖出;“倒把”比较难理解,一般理解为“转手”的意思,相当于通常所说的几级批发商一样。“把”的一种含义是控制、独占 1,“倒爷”把自己控制、独占的紧俏商品转手来转手去从中牟取暴利,当然也就是“倒把”了。
从这个角度看,游资炒作农产品属于“投机”而不属于“倒把”。当然,现在的“投机”行为并不一定违法;相反,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活跃市场、完善市场的必要补充。至于“倒把”,因为现在已经不存在所谓几级批发商(一级批发站、二级批发站等)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这种说法了。
也正因如此,在这次农产品炒作中,政府再也没有提到投机倒把一词。这当然是一种社会进步,但与此同时也因为缺乏相关惩处条例,从而在惩处时有点“依据”不足。
例如,在2010年的小麦收购中,各种粮食收购主体纷纷参与夏粮收购,致使小麦价格上涨过快,就很难有明确的法律对此加以惩处。
据江苏省盐城市粮食局反映,当地的小麦质量历来较好,所以前来收购小麦的企业比较多。但2010年的特点是,不但收购主体更多,除了国有粮食企业外,一些大型面粉加工厂、粮食加工厂也纷纷参与其中,并且还出现了像益海嘉里集团 2这样的大型外资粮油企业 3。
初看起来收购企业增多无论对农民还是农产品市场来说都不是一件坏事,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收购的粮食本来是需要具有一定质量标准的,而现在由于2010年的天气因素导致小麦质量不是太好,像赤霉病、含水量标准都可能达不到要求,所以相对而言,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会比较严格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质量标准收购,其他一些企业就难免会在这方面有所忽略,从而造成质量下降、造成损失等收购风险。
要知道,与大蒜、绿豆相比,小麦作为大宗农产品在我国的国有粮库中储备非常充足,政府完全有能力抑制小麦价格的上涨。无论国内外游资要想参与小麦价格炒作,风险实在是太大了,实际上也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资金量与政府抗衡,所以,降格以求的收购风险是明摆着的。并且,小麦收购上来后需要建立或租用粮库,这又是一笔非常大的开销,会大大增加炒作风险的。
既然这样,连这些外资也在积极参与小麦收购,动机在哪里呢?实际上,这和市场上对小麦产量的预期、对国家粮食收购补贴的预期有关。
从小麦产量预期这个因素看,2010年上半年受天气因素影响,我国许多地方的小麦出现了减产,但据国家农业部测算,这种小麦减产实际上是单产略减或持平,由于全国小麦面积比上年有所增加,所以总产量仍然是会持平的。由此可见,一些游资因为对市场减产误判而对价格上涨抱有预期从而惜售,理由并不一定站得住脚。
据《财经》杂志记者从国家农业部了解到的信息,2010年夏粮预计总产量为12300多万吨,接近上年同期12335万吨的水平。换句话说,我国夏粮连续6年的增产态势第一次遭到逆转,粮食产量在连续6年增产后面临着发展瓶颈 4。
从国家粮食收购补贴这个因素看,这本来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而采取的最低收购价补贴,而现在在游资炒作小麦价格看来,却成了它们的“保护”价。因为它们无论用什么价格收购上来的小麦,理论上说都“可以”以国家最低收购价“卖给”国家,并且还能从中获得一笔粮食补贴,这也是导致小麦收购价格上涨的一大因素。
正如万达期货资深商品研究员丁孙亚所说:
有些外地的粮食收购企业在加价抢购粮食来争取国家托市麦补贴,这种变相争取补贴的操作,导致收购价格上涨。从数据上来看,(2010年)6月20日到25日托市麦的收购量同比增加了200万吨。这一数据也可以说明,粮库用对托市麦的抢购来变相争取政策补贴这种现象较为严重 5。
容易看出,游资炒作农产品在形式上与过去的投机倒把行为非常相象;确切地说,这本身就是一种投机行为,“投机”和“炒作”密不可分,而这也是游资的本性所决定了的。
2 投机倒把违天理不违国法
常言道:“天理国法”。古代官员之所以把“天理”放在“国法”之前,就说明在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循“天理和人情”的规矩。否则就是你赚了钱,也会被人骂作“不厚道”的,是“见利忘义”。
一方面,游资炒作农产品不能用投机倒把罪加以惩处,但这种“见利忘义”的投机倒把行为依然令人不齿;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违反“天理”却不违“国法”,否则你搬出“国法”来加以论处就行了。
法律意义上的“投机倒把罪”最早是在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中规定的,虽然含义比较笼统,但毕竟确定了这一罪名。
当时的背景是,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商品价格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一部分商品纳入国家计划统一生产、调配、销售,称之为“计划内产品”,采用的是“计划价格”;另一部分商品不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称之为“计划外产品”,采用的是“计划外价格”(随行就市价)。一般来说,同一商品的计划外价格要比计划价格高出一大截,甚至相差一两倍。这样,有背景的人就纷纷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关系,把价格便宜的计划内产品通过层层加价倒卖,最终以计划外产品的价格在市场上流通,从中获取暴利。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投机倒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一部分划入了正常市场行为范畴,例如原来的“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等,就不再属于违法行为了;另一部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例如其中的“倒卖文物、倒卖发票,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等,就由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了规范;至于“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等,因为这时候已经没有了这些票证,所以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条件。
随后,在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就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不过,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市场上仍然有部分经营活动缺乏适合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所以其中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仍然在继续沿用。直至2008年1月15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时,《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才正式谢幕退场,彻底告别历史舞台。
投机倒把作为法律名词现在已经不存在了,当然也就不能再用这条罪名来惩处价格炒作。但毫无疑问,这次农产品炒作却是典型的投机倒把行为。正因为投机倒把有了法律的豁免,游资才敢钻市场监管的空子,掀起价格巨浪,从中“过把瘾就死”。
换句话说,从法律角度看,这次农产品炒作既没有违规,也没有违法,是“遵纪守法”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种价格炒作就是合理的、道德的、值得鼓励的。
回过头来看,2007年我国大蒜出口因为“绿色贸易壁垒”而严重受阻,价格狂跌,种植面积也随之减少;2009年后大蒜出口市场虽然有了逐步恢复,可是供应链却没有及时得到修复,供应量趋紧。在这种情况下,游资必然会跟进炒作,这是很好理解的。
也正因如此,四川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处长计小帅才认为,以大蒜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上涨“既合理又不合理”,大蒜的涨幅不算离谱,当前农产品价格整体上处于上扬阶段,生产成本、资源成本都在涨 6。
1 如“大事小事都把着不放”,这里的“把”就是这个意思。
2 简称“益海嘉里”。
3 郑大红:《外资企业积极参与夏粮抢购》,2010年7月6日证券日报。
4 姚佳威:《消息称夏粮七年来首遭减产,cpi压力增大》,2010年6月29日财经杂志。
5 郑大红:《外资企业积极参与夏粮抢购》,2010年7月6日证券日报。
6 《疯狂的农产品,凶猛的游资》,2010年5月19日四川日报。